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少年權益之保障,本於立法形成自由,權衡真實發現、法益保護、司法資源有限性及督促國家及時追訴犯罪而決定,此屬立法裁量範圍,並無違憲之虞。【8】 三、聲請人等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除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係立法者鑑於生命法益屬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為因應當時社會變遷與刑事政策需求,針對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行為,參考外國立法例,所為強化國家對重大犯罪行為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法益、就醫權及平等使用醫療資源權,亦違反憲法第15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第8項規定;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義務應如何制裁,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苟未逾越比例原則,要不能遽指其為違憲(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理由參照)。
115年審裁字第28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生命法益,乃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
114年憲裁字第75號
114.09.19
罪之法定刑比較之部分,因各罪的危害性及所欲保護之法益不同、施加刑罰之目的、社會對各罪之價值觀、國家整體刑事政策考量等均難以一概而論;聲請意旨所列舉偽造貨幣、行使偽造貨幣及偽造信用卡
114年審裁字第434號
114.04.30審查裁定
根本不具有危險性之行為加以入罪,使刑罰失去其作為法益保護手段之意義。乃就系爭規定及系爭第二審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7.系爭刑法條文保護法益不明,不具憲法上重要之公益目的;該規定之構成要件並違反法律明確性及刑罰最後手段性等原則而屬違憲等語。【7】 三、聲請人三【8】
113年審裁字第851號
113.10.24審查裁定
自訴之犯罪被害人,係指直接被害人而言。但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於何種情形下,個人得為直接被害人,系爭規定並未明定,致實務見解率以「罪名」認定直接或間接被害人
113年審裁字第822號
113.10.22審查裁定
)等罪,相較之下,遠比重大竊案及重大搶案侵害私人法益為輕,且無傷人,然而刑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數罪併罰後,卻
113年審裁字第800號
113.10.21審查裁定
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對於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及身分法益非情節重大者,就被害人非財產上損害,不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16條訴訟權保障、第22條概括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考量行為嚴重性及個人責任程度。當犯罪行為涉及生命法益之嚴重侵害,死刑符合手段之適當性、必要性原則、手段相當原則並具最後手段性,故聲請案所涉之罪名以死刑作為刑罰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
113年審裁字第454號
113.06.24審查裁定
罪所獲財產或利益之高低,是否即與侵害市場交易秩序法益之嚴重程度具相當關連性,亦有疑義,是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罪刑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之
113年審裁字第419號
113.06.18審查裁定
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關係機關法務部陳述要旨【6】 系爭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包含國家法益(公務執行)及公務員個人法益(名譽權),使國家透過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得不受干擾。對公務員之侮辱性言論,非必屬
113年審裁字第362號
113.05.22審查裁定
律上利益,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不包含第三人單純與已婚者為性行為或親密關係之情形,且第三人縱與已婚者為性行為或親密交往,仍不構成善良風俗之違反,故確定終局判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以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為上開犯行,其侵害法益相同,且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分離而為單獨評價,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應包含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之接續犯,其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二、關係機關法務部陳述要旨【6】 系爭規定保護之法益為名譽權,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旨在維護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
113年憲裁字第10號
113.03.26
完全無法參與喪葬過程,以表達孝思,侵害其等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本於證據調查之結果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缺之前提,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雖非不得制定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但如使人身自由遭受過度剝奪,即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113年審裁字第248號
113.03.15審查裁定
決,有牴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比例原則」、「法益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原則」等原則之疑慮,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113年審裁字第188號
113.02.19審查裁定
審員係施用詐術侵害聲請人之締約自由人格權,且衡量法益輕重及消費者選擇餐飲之公共利益,尚不能以米其林公司未承諾評審員日後一定不會至鍋氣餐廳用餐,逕認聲請人之締約自由人格權有受不法侵害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70】 如前所述,系爭規定一並非針對行為人破壞法益之違法行為本身而設,而係為終止該違法行為所生之不法財產秩序。又犯罪所得之產生雖係基於違法行為,然無論該違法行為是否終止、何時終止
113年審裁字第11號
112.12.04審查裁定
用之同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刑重於侵害生命法益之罪,違反體系正義,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11.03憲法判決
醫療業務之行為具公益性,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有別於一般商業行為。宣傳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自不能與一般商業行為同論。為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以「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