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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9 件
關鍵字命中19
會台字第13163號
109.01.31
則。2、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之罰鍰,性質上屬於行政秩序罰,受處罰人有不繳納之情形,應比照其他公法上義務不履行之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系爭規定卻規定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顯
108年度憲三字第21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108年度憲三字第39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會台字第12027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108年度憲三字第2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會台字第12595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108年度憲三字第47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會台字第12343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會台字第13048號
109.01.31
則。2、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之罰鍰,性質上屬於行政秩序罰,受處罰人有不繳納之情形,應比照其他公法上義務不履行之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系爭規定卻規定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顯
108年度憲三字第3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108年度憲三字第33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108年度憲三字第36號
109.01.31
謂:1、專處罰鍰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係行政秩序罰之性質,處罰界線應在「罰鍰」範圍內,不能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拘留處罰;且刑事犯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猶有緩刑之
會台字第11794號
103.11.21
超過二十倍,亦不當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違反行政秩序罰之原理云云。核其所陳,除係爭執法院就地政機關處以罰鍰有無逾越裁量權限或裁量瑕疵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外,在客觀上又未具體敘明系爭規
會台字第11944號
103.03.21
非逃漏稅行為,僅得作為調整補稅依據,不得裁處漏稅秩序罰,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二及實質援用之系爭函一裁處聲請人漏稅罰,違背處罰法定主義及處罰明確性原則,亦違反行政罰法第七條、第八
會台字第11380號
103.02.19
旨。2、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之罰鍰,性質上屬於行政秩序罰,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為之,系爭規定將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為,改以拘束義務人人身自由之「拘留」
釋字第445號
87.01.23大法官解釋
為解散命令,對於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所為之行政秩序罰。相互參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第二十九條始對首謀者科以刑罰。因此,後者為前者之後續
釋字第423號
86.03.21大法官解釋
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標準創設相對人於
釋字第339號
83.02.25大法官解釋
),固為防止逃漏稅款,以達核實課徵之目的,惟租稅秩序罰,有行為罰與漏稅罰之分,如無漏稅之事實,而對單純違反租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亦比照所漏稅額處罰,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
釋字第289號
80.12.17大法官解釋
因人民違反稅法而課處罰鍰,雖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秩序罰,惟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亦非不可於稅法規定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法院依此規定所應處理之罰鍰裁定案件,乃為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以外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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