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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因此,時效期間之調整與設定,係立法者在維護法安定性與社會公義間所為之價值權衡,屬於憲法賦予立法者之形成空間,並不構成對訴訟權核心內涵之侵害。(三)追訴權時效期間之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釋參照)。基此,為保護心智未臻成熟之兒童及少年,立法者就其特定偏差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處理,特制定少事法以為規範,其立法目的著重於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成長環境之調整及其性格之矯
115年審裁字第109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可知立法者之用意非以特定時點認定債務人有無固定收入,而當係賦予法院於裁定免責前,綜合考量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免責裁定前,有無薪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的犯罪行為,排除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係立法者鑑於生命法益屬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為因應當時社會變遷與刑事政策需求,針對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行為,參考外國立法例,所為強化國家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理由參照)。【15】 立法者固得對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視違規情節輕重定其處罰額度之方式,然依司法院歷來解釋,立法者為求執法明確,僅以單一標準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法為職責的大法官,竟拒絕參與憲法解釋的評議,自非立法者於規劃以「現有總額」固定比例為評議及評決門檻時,所預估而予規範的情況。因此,本庭自應基於維持大法官行使職權不中斷的憲法要求,本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未給予過渡期間,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是立法者意圖限縮憲法法庭對系爭規定一至六的本案及暫時處分審理時間,規避違憲審查,已構成脫法行為,侵害司法權的核心領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
114年審裁字第1092號
114.09.24審查裁定
則之規定相違;至聲請人如認系爭規定有所不當,應向立法者及權責主管機關陳述反映,在相關規定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不能僅憑其個人主觀認定違憲而主張免罰等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是依
114年憲裁字第75號
114.09.19
保護法益相同,但對法益所造成之危害輕重仍有不同,立法者就各該罪法定刑為輕重不同之設計,尚難謂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整體而言,難謂聲請人已就系爭規定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其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114年審裁字第1064號
114.09.15審查裁定
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公告至今,立法者尚未對系爭規定予以完善修法。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變更系爭憲法法庭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114年審裁字第896號
114.08.11審查裁定
則之規定相違;至聲請人如認系爭規定有所不當,應向立法者及權責主管機關陳述反映,在相關規定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不能僅憑其個人主觀認定違憲而主張免罰等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是依
114年憲裁字第73號
114.07.30
由及營業自由;(二)系爭規定二無從使受規範者預見立法者有意授權於系爭規定一訂定具體遲延違約金計算公式且無上限之遲延違約金,違反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契約自
114年審裁字第491號
114.05.19審查裁定
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系爭規定係立法者考量第三審為法律審及終審,斟酌審級制度及訴訟經濟等目的,所為之訴訟程序規範,原則上仍屬立法形成空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
114年審裁字第460號
114.05.07審查裁定
處分,亦違反平等原則。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立法者增訂系爭規定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不符等情未嚴加審酌;對教師法有關教師解聘相關規定之適用,亦與憲法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此外,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又以立法者係欲藉系爭規定一之按月處罰規定,警惕及遏阻雇主任由違規行為繼續,並勞退條例第18條所定之雇主作為義務態樣,具不可替代性,且衡量
114年審裁字第272號
114.03.10審查裁定
俸之軍士官因服公職而停發退休俸之期間犯罪,未探究立法者之規範目的,逕將該規定認定為管制性規範,乃普通法院以解釋取代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又超脫規範文義擴張解釋受領退除給與之內涵,再基
113年審裁字第881號
113.12.04審查裁定
定二)維持系爭裁定一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惟立法者所以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是鑒於實務上多則最高法院判例對修正前之該款規定,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構成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干預。基於立法者對於滿足財政需求之廣泛預估特權及形成空間,此類干預原則上非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即使採取較高之稅率,亦不當然違憲。然而,若租稅之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如欲加以規範,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0】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作為立法程序所應遵循之憲法要求,立法者立法時,應盡最大可能謀求其實現,以對民意負責。惟基於民主原則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國會立法程序是否已適當遵循公開透明與討論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束之可能,而無傷及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可言,此所以立法者限定必須參與「裁判」始構成應迴避之理。至法官於參與程序中,如有其他訴訟上指揮或有影響裁判作成相關之行為,是否足以引發外觀上裁判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維持社會秩序。至究應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惟考量死刑係剝奪被告生命之極刑,原即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更有不可回復之生命損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任教師於工作性質、聘任程序、兼職與否等有所不同,立法者在制度面有意區別兩者之待遇,系爭規定一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2、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依教育基本法及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立制度之具體展現,甚至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從而引發立法者是否逾越其憲法職權、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範圍等,有關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16】 又,憲法法治國原則與民主原則並為我國
113年審裁字第513號
113.07.12審查裁定
,經判刑確定者,一概廢止醫師證書且不得再任醫師,立法者未就毒品類型分類加以評價,即全面性剝奪醫師資格,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工作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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