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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1 件
關鍵字命中11
114年審裁字第532號
114.05.28審查裁定
聲請人應返還代墊扶養費用16萬8,37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及第3
113年審裁字第548號
113.07.23審查裁定
5月22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確定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聲請人嗣持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系爭再審判決予以
113年審裁字第362號
113.05.22審查裁定
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與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廢棄一審判決,命聲請人
112年審裁字第186號
112.01.17審查裁定
定取得領受權。於處分作成前,撫卹金並無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可言,上開條例就此並無規定,亦非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處分機關並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上開見解及系爭規
112年審裁字第1號
112.01.03審查裁定
害賠償之訴,請求其賠償聲請人已支付之裁判費、法定遲延利息及對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之抗告費。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屏國簡字第3號簡易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上訴後經同院1
111年憲裁字第12號
111.01.28
定取得領受權。於處分作成前,撫卹金並無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可言,是同條例就此並無規定,亦非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處分機關並不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賠
107年度憲二字第58號
107.04.27
,負給付遲延責任。若給付以金錢為標的,並依法計算遲延利息。金錢消費借貸之市場利率,涉及雙方當事人身分、信用狀況及有無提供擔保等因素,是否當然較周年5%為低,能否逕以郵局存款利率為比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106.02.24大法官解釋
因人民逾期納稅所造成之公益損害,與怠金相類,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與滯報金為行為罰之性質(本院釋字第616號解釋參照)不同,目的尚屬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 人民如有納稅能力,加徵滯納
會台字第11767號
102.11.15
之金額及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不受法定利率限制之遲延利息,又未規定管理委員會於收取管理費後負對待給付義務,均已侵害區分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
會台字第9350號
98.09.18
項第三款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費時,錯誤引用民法給付遲延利息之規定,自出租人終止租約日起算遲延利息,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6302號
89.11.24
損害賠償或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支付遲延利息,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系爭公教人員退休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部分,係政府對符合同辦法第二條所定要件之公教人員,發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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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