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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 104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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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某日甲向乙所經營之車行購買汽車一部,價金50 萬元,乙 將汽車移轉所有權並交付甲,甲亦先支付價金20 萬元。此外,甲曾於受輔助宣告 前贈與電腦一部於丙,但尚未交付。甲於受輔助宣告後向丙表示撤銷該贈與。試 問:甲所為前述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25 分)
甲男性主管騷擾新進職員乙女,深恐醜聞爆發主動找乙女締結高額賠償契約,未料 乙女因作風開放,甲男並未遭輿論撻伐。甲男乃主張自己誤判情勢陷於錯誤,且當 時急迫、輕率,高額賠償顯失公平,乃以意思表示有錯誤及暴利行為為由,向法院 訴請撤銷該契約。試問:甲男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未成年之高中生甲於上學途中拾獲內有財物十萬元之皮夾,不久失主領回遺失物並 感謝甲拾金不昧而致贈一萬元。甲將三千元捐給假扮殘障人士之乙,另二千元向丙超 商詐稱父母同意購買遊戲點數,又用剩下五千元擅自向丁補習班報名參加數學補習。 試問:甲所為上述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甲旅行社與旅客之旅遊契約中約定對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概不負責。 (13 分) 乙超市於店門口懸掛「本店貨物既出,概不退換」之告示。(12 分)
18 歲之乙對不知情之丙詐稱已得乙法定代理人甲同意,由乙代理甲將甲之音響出賣 於丙,然事後甲不承認此買賣契約,乙為避免甲之追究,乃主張其為限制行為能力 人,故買賣契約不生效力,丙則主張乙使用詐術,該買賣契約應強制有效。試問: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甲有一幅名畫委由畫廊業者乙代理出售,因藝術價值高被丙覬覦已久,丙遂脅迫 畫廊業者乙向甲詐稱該畫係仿冒品並不值錢,甲遂同意乙以低價出售並交付給丙。 試問:此買賣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酒店老闆甲曾去乙醫師診所看診,也曾告知醫師乙對消炎藥Voren 會過敏休克。某 日,甲因身體不適前往乙診所看診,乙醫師一時疏忽開了消炎藥Voren 給甲。甲回 家服用Voren 藥之後,躺在床上休息,結果藥物過敏休克而死。甲的離職員工丙早 已計劃殺甲,在甲從診所回家後,潛入甲家,對著床上的甲開了數槍。丙看甲一動 也不動,以為甲死了就離去,其實在丙開槍之時,甲早已藥物過敏休克死亡。試 問:乙、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年輕人甲與友人乙於深夜在超商外喝酒閒談,80 歲老翁丙酒後微醺至超商購物,對 甲、乙說:「夜深了,安靜一點好嗎?」甲、乙冷嘲熱諷丙,丙被揶揄後怒不可遏, 返家穿上合氣道服,手持木劍返回現場,對甲、乙喝道:「我是合氣道武術老師,你 們這些沒有禮貌的小孩,太過分了!」並持木劍教訓甲、乙,無奈甲、乙年輕力壯, 丙反遭奪下木劍,然奪劍拉扯當中甲以手將丙推開,丙因重心不穩跌倒摔斷腿。試 問:甲是否應負刑責?(25 分)
甲與仇敵乙在路上相遇,乙立即拔槍射甲,甲動作敏捷躲過一槍。甲遇襲後迅速靠 近乙並施以擒拿術制伏乙且奪下手槍。甲奪下手槍後,為避免乙再度攻擊自己,遂 朝乙射了一槍,不僅將乙射死,子彈還貫穿乙而射中路人丙,導致丙手臂中彈受傷。 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甲是種植香蕉的蕉農,於香蕉採收前,香蕉園的香蕉一直失竊。甲為了抓出偷香蕉 的竊賊,某夜帶著十字弓守在香蕉園,等候竊賊出現,果然看見竊賊乙出現,且正 拿著刀子將一串串香蕉採收放進籃子中。甲發現乙正在採收自己種植的香蕉,遂立即 持十字弓朝乙身體射擊,結果射中乙的心臟將乙射死。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25 分)
甲、乙夫婦年逾半百,因求子心切,乙經由人工受孕生下兒子丙,甲、乙非常溺愛, 丙之要求無不順從,丙在外結交損友吃喝無度,甲、乙管教無效。丙18 歲時向甲、 乙要求買一輛價值千萬之A 牌豪華跑車,甲、乙擔心丙發生事故拒不允許。丙之朋 友丁就唆使丙將甲、乙殺害,可以繼承甲、乙之巨額遺產。丙聽從丁之建議,將劇 毒混入飯菜,甲、乙吃飯後果然中毒死亡。試問:丙、丁應負何刑責?(25 分)
甲、乙一同到墾丁海邊租用香蕉船遊玩,當二人駕駛香蕉船來到海中間,突然一陣 大浪打翻香蕉船,導致船體翻覆,二人同時落海。兩人均未穿救生衣,但乙在落海 時緊急抓住船上浮板一塊,甲見到乙有浮板可抓,從乙的後方游泳靠近,然後趁乙 不注意時,從後奪取浮板。乙因浮板被奪,在海上掙扎一陣子,最後仍不幸溺斃, 甲則自己游上岸獲救。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