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
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
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
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
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
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法條(刑法):
第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
以下罰金。
第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