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某鎮公所建設課長,與里幹事某乙於某年4 月1 日因為某公園修建工程涉及
舞弊而遭檢調約談,其後同日甲被聲請羈押獲准,乙則以100 萬元交保。而甲乙被
約談及交保或羈押後,公所建設課技士某丙即未出現在辦公室當中,報載某丙應該
也是涉入其中,並已逃亡。而地檢署於4 月25 日以多次傳喚某丙未到發布通緝,此
時某丙已曠職10 日以上。而此時,某鎮鎮長礙於輿論壓力,並覺得三人情節嚴重,
雖課長與里幹事等為其愛將,也將三人移送監察院審查。其後某丙於5 月1 日被逮
捕到案後,並遭聲請羈押獲准。但全案於6 月1 日偵查終結,地檢署將三人起訴,
並將某甲、某丙各以150 萬交保。試問:對於甲乙丙三人於被羈押或交保後公所
得否將其停職?之後甲乙丙若要申請復職條件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