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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10 年公務員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財經廉政/財經政風「公務員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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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甲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之住所緊鄰 辦公地點附近,其只要花費約10 分鐘的車程即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 深感幸福。惟1 年後甲被指派到該事務所之景美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 由於甲每天必須多花費半小時的車程才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不 便。若甲就此一工作指派措施不服,請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 之意旨,甲之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甲擔任某市政府之法制局長,其岳父乙則為某大學法律系教授。甲基於 內舉不避親之古訓,乃圈選並聘任乙為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另甲之配 偶丙早在甲擔任局長前,即為該機關聘僱人員。在甲成為該機關主管後, 甲於年度考核時在「聘僱人員年度考評表」之主管欄位核章。請問甲之 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25 分)
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 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 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 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 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 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公務員甲因涉嫌貪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乃自請辭職。請問服務機關 得否拒絕之?若服務機關准予辭職,惟於免職令註明甲係「因涉貪污罪 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事由。甲若對上述註記不服,有何救濟 管道?(25 分)
公務人員甲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108 年3 月4 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 自103 年8 月1 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 金?請說明之。(25 分)
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工友。甲平時熱衷政治事務,為響應其支持之政黨 所發起之公民投票案,乃向其同屬工友之同事乙遊說並表示:只要乙投 下不同意票,甲願意為其代班3 天。請問甲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25 分)
薦任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13 條第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