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金門縣議員,甲之配偶乙為旺來旅行社之董事兼負責人,甲任職金門縣議員期
間,乙與金門縣議會、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承攬
契約,上述契約交易金額結算總額為新臺幣8 百萬元。法務部以乙違反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為由,依同法第15 條之規定,課處旺來旅行社全部交易
金額之罰款新臺幣8 百萬元,此項罰款金額是否合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及民國103 年立法院修法結果詳述之。(25 分)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89 年7 月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中華民國89 年7 月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 條規定:「違反第9 條規定
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 倍至3 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