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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09 年公務員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財經廉政/財經政風「公務員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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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任職於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時,於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 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未 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A 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於106年9月26日通知甲免職,免 職處分溯及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 為犯罪情節輕微,A 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 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經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 報酬,經其服務學校查證屬實。對該教師得否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試說明之。(25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 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 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 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案;於通緝後1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 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分)
A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警員,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與B 有不正常感情交往,因A之配偶C發現,擬與A離婚,A為挽救其婚姻,於 103年3月與B分手。B心有不甘,於105年6月間向第四大隊檢舉A曾與其有 不正常感情交往。第四大隊深入調查後,於106年5月以其違反品操紀律或 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條第3款規定, 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A不服,提起申訴,經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 說明之。(25分)
A 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 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 臺銀核布其107年年終考核列乙等79分。A 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 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 類科及格,經某縣A市公所派代自107年3月1日起擔任該公所城鄉課技士, 復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自同年3月1日生效。嗣甲於試用期間因延宕公 文情節嚴重經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於試用期滿後,經A市公所以其於試 用期間延宕公文情節嚴重,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甲不服,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 定?試說明之。(25分)
公務人員甲向來熱衷環境保護活動。其因欣賞公職候選人乙之環境保護 政策,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穿著印有支持乙文字之T 恤,並於乙的臉書 按讚留言;下班後則於家中開網路直播,呼籲民眾支持乙。另甲又於某 日上班時,拿出反對特定開發案之公民投票連署表單,要求辦公室同仁 參加連署,以利該公民投票案成案。甲上述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試說明之。(25分)
公務人員若對服務機關或長官之工作指派不服時,能否提起救濟與申請 調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