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欲於其A 地上建造B 商場,故向甲借款,乙並就其所有之A 地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於甲,其後於法院查封A 地
前,乙又將該地出租給丙。乙於清償期屆至未還款1,500 萬元。甲向法
院聲請拍賣A 地,獲得1,500 萬元准許拍賣A 地之裁定後,向執行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且法院將丙與乙間之租賃關係除去後拍賣。如
A 地以2,000 萬元之價金拍定給丁,試問如丙主張其與乙間之租賃關係
成立於抵押權之前,其有何救濟方式?若乙尚欠戊400 萬元,丁於拍定
後未於期限內繳納價金,法院定期再拍賣A 地,戊得否於再拍賣程序終
結一日前聲明參與分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