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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公證人 76 題

債權人甲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否以乙於發票時係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 力人為由,裁定駁回甲之執行聲請?如乙遭受執行,其應如何謀求救 濟?(25 分)
甲、乙共有之A 地經確定判決分割成B、C 二部分,分別歸甲、乙取得, 惟B 地上有乙所有之建物。甲持判決聲請法院點交B 地時,併聲請拆除 該建物。執行法院得否開始執行程序?依何執行方法為之?(25 分)
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明文規定中,「當事人意思」在那些法律關 係中當作名義上或實質上選法之連繫因素?請至少舉三處之法條規定, 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男,於2024 年於我國進行同性婚姻登記(A 國法 亦允許同性婚姻),同年底兩人因工作搬到B 國居住(B 國法不承認同 性婚姻)。於2025 年5 月,甲男因車禍於B 國去世,留下於B 國之不動 產一棟,以及於A 國之存款折算美金10 萬元。如本件於B 國法院因繼 承涉訟,而A 國法與B 國法關於涉外選法法制,與我國採取相同規定, 試問乙男得如何主張?(25 分)
普通抵押權人甲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倘該執行名義所憑之價金債權經債務人乙訴請法院判決其不存在 確定,乙於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 分) 承上,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 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問本件臺北地院、臺中地方法 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 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10 分) 又乙對丁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臺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甲欲聲 請對其強制執行,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為何?(10 分)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地,經執行法院於民國 (下同)113 年5 月5 日實施查封後,乙將該地出租予丙。嗣乙之另一金 錢債權人丁於113 年6 月5 日聲請強制執行A 地,經執行法院合併執 行。在A 地拍賣之前,甲撤回其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債權人甲、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A 屋, 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嗣甲向 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問: 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10 分) 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僅甲於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乙並未聲請,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15 分)
買受人甲訴請出賣人乙移轉買賣標的物A 地所有權,於取得主文為「乙 應於甲給付乙新臺幣500 萬元之同時,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之 確定判決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A 國人甲與旅居A 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乙陪同甲來臺旅遊。乙駕 駛重型機車載甲,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導致甲當場死亡,乙亦受重 傷。甲之父母丙(我國籍)、丁(A 國籍)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主張依 我國民法第184、192、194 條等規定,乙應賠償丙、丁因甲之死亡支出 之殯葬費用、甲對丙、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設依A 國法 律,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乙於A 國及我國均有住所,試回答下列 問題: 我國法院對本案有無國際管轄權?(25 分) 我國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我國籍之甲公司販賣A 國商品,主事務所在新北市,與住所在A 國、屬 A 國籍的乙合作,由乙在A 國依甲公司的需要,代購並運送商品來臺, 再由甲公司支付墊款、報酬及佣金。雙方於2018 年以中文訂定之協議, 未提及糾紛解決之方法及準據法。甲公司於6 個月前通知乙終止協議, 隨即停止往來及支付任何款項。乙主張甲公司之終止不合法且有三筆費 用或報酬尚未支付,在新北地方法院對甲公司起訴。試問:新北地方法 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A 地所有人甲訴請無權占有人乙返還該地,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 請強制執行前,發現地上有乙建造之B 屋。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返 還A 地時,一併聲請強制執行拆除B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100 萬元之 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 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 濟?(25 分)
一國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於非判決國法院為何可能需要被承認?其受 承認時,學理與各國立法例上,大致有何種不同規範態度與立法方式? 此外,我國現行法制在對外國判決(不含大陸與港澳)之承認與執行上 的規定是如何?(25 分)
德國人A 住於臺北,受僱於我國B 軟體公司,雙方契約中約定A 於任 職B 軟體公司期間之電腦程式軟體創作(系爭軟體),其權利歸屬雙方 共有。契約並約定以新臺幣結算薪資跟系爭軟體出售之權利金。但契約 並未約定契約之準據法。 其後A 欲離職返回德國,B 雖未拖欠薪資,但B 不願意結算權利金給 A。B 主張,依據我國法律規定,A 職務上之創作,權利應該屬於B。試 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該契約之準據法為何?(13 分) 系爭軟體權利歸屬,其準據法為何?(12 分)
乙合夥商號(簡稱:乙商號)以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向甲購買醫療 器材一批,雙方並於公證人前作成買賣契約公證書,且於其上載明如買 賣價金未於清償期支付者可逕受強制執行。試問:若乙商號之合夥財產 僅有150 萬元,經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甲可否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 對乙商號之合夥人A、B、C 之各自其他私人之財產執行?另如甲於前 開公證書作成後將其債權讓與給丙,丙可否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25 分)
債權人甲執命債務人乙應將占用A 地號土地(下稱A 地)之違建物(土 石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甲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 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乙僱工自行拆除該違建物,由執行法院於民國 111 年7 月11 日點交A 地予甲後執行終結。惟甲於同年7 月22 日向執 行法院具狀主張,乙於執行法院點交土地完畢後,於同年7 月16 日於A 地上建造輕鋼架房屋,復行占有A 地,故聲請續為執行。試問:執行法 院應如何處理?應否徵收執行費?(25 分)
甲以對乙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對乙之 財產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乙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張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之事實,以及因乙另對甲有700 萬元之債權,未曾據之行使過抵銷權,在此行使之。問:乙之主張是否 有理?(25 分)
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 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 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 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 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乙欲於其A 地上建造B 商場,故向甲借款,乙並就其所有之A 地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於甲,其後於法院查封A 地 前,乙又將該地出租給丙。乙於清償期屆至未還款1,500 萬元。甲向法 院聲請拍賣A 地,獲得1,500 萬元准許拍賣A 地之裁定後,向執行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且法院將丙與乙間之租賃關係除去後拍賣。如 A 地以2,000 萬元之價金拍定給丁,試問如丙主張其與乙間之租賃關係 成立於抵押權之前,其有何救濟方式?若乙尚欠戊400 萬元,丁於拍定 後未於期限內繳納價金,法院定期再拍賣A 地,戊得否於再拍賣程序終 結一日前聲明參與分配?(25 分)
A 國人甲男長期旅居於B 國,其白手起家在當地創立公司,並苦心經營 讓公司版圖逐漸擴大,累積了許多資產,其後由於年事漸高,在執行力 和記憶力都不復當年的情況下,只好將公司事項交由其獨子乙男(A 國 籍)經營。事實上,甲在C 國有一非婚生子女丙女(C 國籍),但甲從未 對其進行認領,多年來甲一直對此事掛念在心。由於甲退休後開始忘東 忘西,偶爾甚至會出現短暫失憶的症狀,甲意識到自己罹患失智症初期, 趁著症狀尚未嚴重也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前,至B 國公證機關,依B 國法律訂立公證遺囑,並於遺囑中表示其為丙之生父,欲對丙進行認領。 其後,甲在B 國死亡,丙得知甲於遺囑中對其所為認領後,便向乙請求 進行遺產分割。乙則主張:(1)甲於訂立遺囑時,已有失智症狀出現, 雖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其已不具有遺囑能力,該遺囑無效。(2) 依據A 國法律關於公證遺囑之規定,所謂公證人係指A 國之公證人而 言,B 國之公證人在B 國所為之公證行為,並不具備A 國法上公證之效 力,故該遺囑未合法成立。(3)雖然B 國和C 國法律皆承認得以遺囑認 領非婚生子女且不須被認領人之同意,但A 國法律規定認領不得透過遺 囑為之且須經被認領人同意,故甲對丙所為之認領無效。針對上述乙所 為之三項主張,試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說明各項主張 中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何國法律?(30 分)
(1)
(2)
(3) 30 分
何謂「特徵性債務原則」?試闡述此原則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 之應用,並舉例說明特徵性債務之判斷方式。(20 分)
我國人甲於2021 年暑假期間至A 國遊學,當時年齡為18 歲,在遊學期 將屆滿返國前,甲為留下紀念,特別至A 國有名的乙公司,以美金3 萬 元之價格訂購名錶一只,並明示約定以A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數日後 乙公司通知甲前往取錶並請求甲付清價款,甲遂表示,雖然A 國法規定 滿18 歲為成年,但依中華民國法律其尚未成年,該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 定,因此拒絕付款。不久後,甲搭機返回我國,乙公司為請求甲清償款 項,遂至甲之住所所在地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該契約已約定 適用A 國法,且為保護行為地之交易安全,甲依A 國法有行為能力,就 其在A 國之法律行為,應視為有行為能力。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25 分)
債權人甲取得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乃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有之A 房地,執行法院於查封後鑑價並定期拍賣A 房地,於拍賣期日由丙拍定, 嗣丙繳交價金,執行法院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於執行法院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予丙後,乙以其久居國外,不知A 房地被查封之事,且其僅 欠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而被查封之A 房地價值超過3,000 萬元, 況其尚有動產可供查封,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及方法顯然違法暨侵害其 權利為由,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拍賣程序,此時,執行法院該 如何處理?(25 分)
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之房地時,應買人甲投標後,於投標時間未屆滿前 (即鈴聲尚未響起,標匭仍未封閉前),即向執行法院表示撤回投標,則 甲撤回投標之效力為何?又應買人乙於投標單上將土地地號或建物建 號書寫錯誤,然乙係出價最高者,則乙是否得標?(25 分)
我國籍人甲在2018 年於美國住所訂立信託聲明書,以自己為受託人約 定於甲死亡時,應將其持有之美國公司A 之股權利益,用以支付甲之我 國籍配偶乙與我國籍子女丙、丁三人之生活所需,並俟乙死亡後,始分 配剩餘股權利益予丙、丁。該信託聲明書未明定應適用之法律。甲於2020 年死亡後,乙、丙、丁即向我國法院提起遺產分配之訴,請求分配甲信 託之A 公司股權利益。試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 分) 應如何適用準據法為裁判?(20 分)
試舉我國法律明文賦予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事件享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之規定,並加以說明之。(20 分)
甲於民國95 年出資自建A 屋但未辦理保存登記,嗣甲於99 年將A 屋 出售予乙,並點交予乙。其後於101 年乙之債權人戊發動強制執行扣押 A 屋並法拍後由丙拍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其後109 年3 月 丁依據對甲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甲原始出資自建為A 屋之 所有權人,聲請扣押A 屋。即將拍賣之際丙發現此事,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主張所拍賣之標的物乃丙所有。執行處認為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 屬為實體事項,其無權審認,因此仍繼續執行。請問丙應如何救濟? (25 分)
甲將「A 地」1筆,面積1公頃,坐落位置、範圍依所附地籍圖說,全部 為空地出租與乙,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僅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 租期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每年租 金新臺幣2百萬元,甲、乙雙方於105年12月31日共同請求法院公證人就 該租賃契約作成公證,公證書並載明:「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租期屆滿 時,將A 地全部原狀返還予甲,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於108 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未將A 地交還予甲,甲乃持上開公證書向執行 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乙核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惟乙 置之不理,嗣執行法院履勘現場結果,假設下列兩種情況,執行法院應 如何處理? 乙於甲交付A 地後,並未自己占用,隨即將A 地全部轉租予丙經營露 天停車場,現A 地為丙占用中,丙拒絕遷讓,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 制執行?(10分) 乙於甲交付A 地後,未得甲之同意擅自在A 地內興建未辦保存登記 之鋼骨造「B 平房」1千平方公尺,作為室內收費停車場,並僱用丁在 B 屋內當收費員,甲向執行法院請求丁應遷出B 屋,乙應拆除B 屋並 將A 地全部騰空返還甲,惟乙、丁均向執行法院表示拒絕遷出暨拆屋 還地,執行法院應否准甲所請,對乙、丁為強制執行?(15分)
甲對乙執支付命令發動強制執行,乙則於執行中主張甲對乙之債權不存 在,並向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但並未同時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嗣乙 之財產遭法院拍定後由執行處製作分配表,分配表中仍列入甲之債權, 乙乃對分配表中甲之債權之記載提出異議,主張甲之債權為零元。執行 處乃通知限乙於10 日內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起訴證明。乙收到通 知後,原先並未另外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向執行處提出之前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繫屬證明。執行處則函覆乙「債務人異議之訴無停止執 行之效力,若欲停止分配,請於10 日內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否則將 按原分配表所載實行分配」。乙擔心拍賣價款遭執行處實際分配予甲,於 是後來遵守執行處之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也同時就執行處 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處置聲明異議。請問乙之聲明異議有無理 由?(25 分)
甲為保全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法院裁定對乙之財產於新臺幣 (下同)6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獲准,甲乃以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 繳納執行費4萬8千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A 地1筆強制執行(下 稱子案),惟債務人所有之A 地業經執行法院另案債權人丙,以法院命 乙給付丙6百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先行查封並進行鑑價拍 賣中(下稱丑案),執行法院就子案未再對A 地查封即逕為併入丑案執 行,問: 如子案併入丑案後,丑案債權人丙於A 地未拍賣前撤回強制執行之聲 請,則丑案是否應將A 地查封撤銷,再由子案另行查封?執行法院應 如何處理?(10分) 如A 地經丑案拍賣,以650萬元拍定,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實施分配, 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應優先受償之執行費用後,剩餘6百萬元,甲、丙 各分得3百萬元,分配期日甲、乙、丙均無異議,執行法院乃將假扣押 債權人甲分配之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辦理提存,經過一 年,甲持本件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執行名義即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3百 萬元之終局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發給假扣押強制執行分配所得 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甲對乙持1 萬元之本票裁定發動強制執行,聲請就乙自住之A 屋為查封 拍賣,並釋明乙除A 屋外已無其他財產可資執行。執行法院乃查封並擬 拍賣A 屋。請針對上述強制執行案例之適法性及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 (25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載貨證券準據法之規定為何?實務見解又為 何?(25分)
美國媒體商甲於我國設有分支機構,於我國及美國經營媒體事業,甲並 分別於我國及美國以「XYZ」為名為媒體商標之註冊。今我國公司乙以 「XYZ」名稱於我國為媒體相關產業之營業,甲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試 答以下二問題: 本案我國是否具國際管轄權?理由為何?(15 分) 設我國具國際管轄權,則就本案準據法為何國法?(10 分)
我國男子甲與越南女子乙5年前於臺灣結婚,婚後定居我國。乙於2年前 以探親為由,返回越南,之後多次拒絕甲之懇求回台居住。甲認為已無 維持婚姻的必要,在我國法院對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 事件?我國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法院又應如何決定其原因之準 據法?(25分)
執行法院於不動產拍定後製作分配表,定期民國(下同)107 年6 月6 日實行分配,並於分配期日通知載明「債務人或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 配期日到場,對於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未到場,未更正分配表,致異議 未終結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 條第1 項規定,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對為異議相關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 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執行法院將依原定分 配表實行分配」等語。債務人甲於107 年6 月1 日就分配表上抵押權人 乙之債權聲明異議,主張乙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分配期日甲、乙 均到場,乙主張應依分配表為分配,對甲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執行法 院乃當場向甲重申應於當日起10 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依 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旨,甲於107 年6 月22 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 明,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乙於民國106 年12 月間,就乙之A 屋訂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4 月30 日止,期滿甲應返還A 屋,如屆期甲拖延不返還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租期屆至後,甲請求展延2 個月,乙應允延至同年6 月30 日止。嗣甲 復於同年6 月間請求再展延2 個月,乙加以拒絕,甲於7 月間仍繼續占 用A 屋。乙乃於同年7 月間,以上開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為執行名義,聲 請法院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乙之聲請是否合法?(25 分)
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甲之金額,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07 年 6 月26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3 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甲持法院核發於同 年7 月20 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25 分)
甲於民國106 年間,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丙、丁併案請 求執行。該事件於107 年2 月間作成分配表,並訂同年3 月26 日實施 分配。丙所提執行名義,係乙、丙間就工程款債權所成立之法院調解筆 錄,而丁於同年3 月21 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該筆錄內容所載債權並 不存在,係乙、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並於同年3 月底對丙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嗣丙於同年5 月間,發現丁所參與分配確定支付命令 (102 年間確定)之債權並不存在。請附理由說明:丙就該分配表之內 容,是否得主張丁所受分配之金額為不當?(25 分)
我國國民甲於休假期間至美國旅遊,並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之乙賭場 進行賭博,因賭運不佳,積欠乙折合新臺幣50 萬元的賭債。乙於甲返 臺後,委託臺灣律師具狀向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償賭債。請問我國 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為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 年月13 日聲請地政機關登記,而於同月23 日由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將 A 地移轉為乙所有。另甲因負債關係,經丙於同年4 月間聲請執行,執 行法院於同年月20 日對A 地實施查封,而地政機關於同年月30 日始辦 妥查封登記。請附理由說明:乙是否取得A 地之所有權?(25 分)
臺灣人甲在臺北以未經我國認許之A國公司乙的名義向臺灣人丙訂購 精密機床一組,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於臺北訂立買賣契 約,並未約定適用何國法律。之後,乙透過甲匯款600 萬元頭期款給丙。 丙依約將貨物運送至A國,並交付予乙,但乙之後消失無蹤,斷絕與丙 之所有聯繫。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A 國國民甲在我國工作,並在我國有住所,利用休假時至B 國旅遊。甲 於乙經B 國政府許可經營的娛樂場內賭博時,向乙借款換取籌碼,折合 新臺幣300 萬元,全部輸光。經查賭債依A 國法律係無效,不得請求; 依B 國法律,經許可經營的娛樂場之賭債乃合法之債,得請求強制執行, 但法院認其數額過鉅者,得酌減之。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 償賭債。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債權人大明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命債務人大中應拆除坐落A 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現有地上物」,及返還系爭土地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 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為上開執行,大中抗辯系爭土地上原有地上物業於判決確 定後滅失,伊另在系爭土地上建造「現有地上物」,臺中地院司法事務官及該院法官 先後裁定駁回大明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大明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 中高分院)提起合法之抗告,臺中高分院嗣將原裁定廢棄,並諭知大明強制執行之 聲請應予准許。請說明臺中高分院之裁定是否妥適?(25 分)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法院一造辯論並判決乙應給付甲200 萬元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主張該判決違法而聲 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1 日,主張乙已屆A 屋借用期限而拒絕交還,乃以 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執行交還A 屋。公證書上之記載略以:乙向甲借用 A 屋,借期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期限屆滿時,乙應交還A 屋。乙主張甲之執行名義於法不合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應給付甲100 萬元。嗣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丙於 受讓後,以該訴訟上和解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並提出和解筆錄正本為證。乙 主張丙所提文件不足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債權得否聲明參與分配?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1 日,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乙 之債權人丙聲明參與分配,並提出乙、丙間所簽訂且經公證人認證之和解書為 據,其上載明:「乙願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如未於104 年12 月31 日前履行,乙願無條件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15 分) 甲以對乙有100 萬元債權為由,聲請查封乙所有A 車與B 車(市價各為50 萬 元),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丙持法院判令乙應將A 車交付丙之確定判決,聲明參 與分配。(15 分)
債權人乙以普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甲所有之 不動產查封拍賣,丙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以60 萬元拍定得標,惟因未依限繳足價 金,執行法院遂定期再拍賣上開不動產,於同年7 月7 日由丁以50 萬元拍定得標, 惟戊以普通債權額40 萬元之執行名義,於同年6 月6 日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則執行 法院應如何分配上揭拍賣所得價金?學說或實務上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 論。(25 分)
德商甲公司將在德國製造之含有愛滋病毒及其他傳染病毒之血漿凝血因子濃縮劑, 販售至我國。今年5 月,我國國民乙、丙、丁發現因使用上述商品導致罹患愛滋病 及肝炎等傳染病,遂到我國法院對甲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本案 應適用德國之法律。甲公司雖不爭執侵權行為之成立,惟認為關於準據法之選定應 優先考量法庭地之公序良俗,而應以法庭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準 據法。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在我國有住所的A 國人甲,到B 國拜訪住所在B 國的A 國人乙,並在B 國租用重 型機車搭載乙出遊,但因甲超速不慎撞及路樹,致乙傷重不治死亡。乙的父、母為 A 國人丙、丁,住所在C 國,於辦畢乙的喪事後,委請律師在我國對甲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如甲、乙皆已成年,B 國民法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 國民法規定子女於成年後,對父母負 扶養義務,國際私法規定扶養應依負扶養義務者的住所地法;B 國國際私法規定扶 養應依扶養權利人的住所地法,B 國及C 國民法均規定子女對父母並無扶養義務。 試問:扶養問題與侵權行為問題之關係為何?其應適用之法律為何?(25 分)
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乙在A 國度假小島結婚,並同時書面約定其夫妻財產制適用A 國法律。兩人返臺後仍定居高雄,嗣因甲個人經商之債務,其夫乙是否需負責任產 生爭議,蓋依A 國之夫妻財產制中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與我國之共同財產制相同。 甲、乙在我國法院訴訟,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25 分)
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指確定之終局判決,係指何種判決?(9 分) 執行程序進行時,如遇有下列情形,債務人可循何種方式救濟? 債務人被查封之不動產,價值超出所負債金額甚多,且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可 供執行。(7 分) 執行人員於星期日進入債務人屋內執行,但未出具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許可之 文件,債務人當場亦未拒絕查封。(9 分)
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土地上蓋房子,乙雖多次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均置之 不理。乙乃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向法院起訴請甲拆屋還地。詎甲在訴訟進行中, 於103 年9 月6 日將房屋出售並移轉占有予丙,法院則於104 年6 月8 日判決甲須 拆屋還地確定。則: 乙可否持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執行?(10 分) 拆屋還地之判決應如何執行?試說明之。(15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 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之同法第25 條:「依本 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在適用上有何差異?並解釋涉外契約約定遲延利息超過我國民法第205 條規定週年 百分之二十者,適用現行法與舊法該公序良俗條款之結果有何差異?(25 分)
民國102 年7 月4 日中華民國籍人甲於澳洲某牧場度假打工時,與亦在同牧場度假 打工之中華民國籍人乙因細故發生衝突,甲遭乙推倒撞擊獸欄致手腕骨折。甲先返 國療傷並於尚在澳洲打工之乙的住所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乙提起侵權行為之訴, 法院應如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定該事件之準據法?(25 分)
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1 日,對住於A 地之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之 確定終局判決,即於同年月10 日向A 執行法院聲請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取 償。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同年5 月5 日,甲、乙成立和解,由甲免除乙之所有債務, 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於同年6 月6 日復持原執行名義,向A 執行法院聲請 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A 執行法院於同年月20 日對乙所有之土地實施查封、 拍賣,乙抗辯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實體上之請求權,乃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之同年7 月7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規定,具狀向A 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試就強制執行請求權之學說、執行中和解之性質及執行程序之救濟等觀點,論 述A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明異議?(25 分)
A 在甲地上建造乙屋,但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復將乙屋出售B 並交付占 有,B 又將乙屋出租C 並交付使用。嗣C 之債權人D 聲請法院查封乙屋,試問就查 封乙屋之執行行為,B 依法得否主張何種權利?(35 分)
普通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8 日,取得對於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之假扣押裁定,即於同年月10 日聲請對乙所有之A 土地為假扣押執行。 嗣另一普通債權人丙對乙取得清償借款600 萬元之終局判決確定,乃聲請調卷執行 拍賣該A 土地,經以450 萬元拍定,執行法院於103 年4 月1 日製成分配表,並指 定於同年月10 日實行分配,應分配於甲之金額依法予以提存,甲於103 年6 月6 日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乃聲請就該假扣押提存款取償,則乙之其他債權人可否 聲明參與分配?實務或學說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 分)
A 主張B 向其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另開立同額本票一紙供擔保,並以甲地設定抵 押權,因B 屆期未清償,A 乃向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法院裁定許可後, A 聲請查封甲地。在執行程序進行中,B 主張其並未向A 借用上述款項及提供甲地與 A 設定抵押權,亦未開立同額本票,乃據以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 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試問B 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得阻止執行程序之進行? 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B 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時, 應如何主張權利?(40 分)
我國人甲、乙赴日本旅遊,某晚二人住宿於高級之溫泉旅店,夜飲而酩酊大醉;隔 日酒醒,發現房間之紙拉門與走廊之經典擺飾均被嚴重破壞。甲、乙認為係自身酒 後失態共同破壞該等物品,故向日本籍之旅店老闆丙道歉,由攜帶現金較多之甲先 賠償部分金額,並允諾二人回臺灣後將匯款給丙,以賠償全部損害。於下列情形, 我國法院應如何選用準據法? 若甲、乙返臺後拒不匯款,丙在 我國法院對甲、乙訴請該損害賠償。(12 分)  若於上述之訴訟中,由丙提供之旅店走廊錄影帶,證明當晚破壞旅店物品者為乙, 甲未參與其中。甲遂向丙提起反訴,請求丙返還甲在日本賠償之金額。(13 分)
日本人甲駕駛我國牌照汽車,於臺北巿中山北路撞到韓國人乙,其後乙搭機到新加 坡後,於新加坡死亡。確定死亡係因車禍之內傷所致,汽車保險由我國保險公司丙 承保。甲在臺北巿有住所,乙之繼承人丁於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對甲請求民事損害 賠償。試問法院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25 分)
甲男與乙女為我國人,於我國登記結婚後,被公司調派至A 國工作。旅居A 國期 間,甲、乙感情生變,遂於A 國離婚。若A 國規定外國人離婚無須辦理登記,甲、 乙在A 國以文書載明雙方兩願離婚,有丙、丁二人以證人之身分於該離婚文書上簽 名。其後,甲、乙返臺工作,然而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試問關於甲、 乙之婚姻是否已因離婚而消滅,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主張乙於民國(下同)99 年3 月1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屆期未 還,於100 年5 月間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之,嗣經承審法院於101 年1 月20 日宣 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該判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並於101 年3 月5 日確定, 甲乃據之聲請強制執行。問:下列二情形,乙起訴之主張是否有理?理由何在? 若乙主張系爭契約,自始存在得撤銷之事由,雖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主張,但其 已於99 年10 月間發函撤銷之,故據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 分) 若乙主張其曾於101 年1 月20 日言詞辯論時提出抵銷抗辯,主張乙對甲有到期 貨款債權100 萬元,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違反失權規定,故不予審酌。乙乃於 101 年4 月1 日以該貨款債權對前開借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並據此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15 分)
關於強制執行之競合,在假扣押執行後,他債權人就同一財產聲請禁止移轉之假處 分,法院應如何處理?假扣押債權人或假處分債權人何者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對 之有無影響?(25 分)
我國籍甲男於派赴德國工作期間,與我國籍女友乙同居生下一子丙。甲、乙、丙共 同生活半年後,甲奉調回臺灣工作,乙、丙隨後亦返臺定居。甲返國後,拒絕對丙繼 續扶養。設若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甲履行扶養義務,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於結婚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之涉外法律問題,應如何決定 其應適用之準據法?(25 分)
甲向乙訂購一部健身器材跑步機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 該跑步機同時,向乙支付買賣價金20 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 先將買賣價金20 萬元給付於乙後,請求乙給付跑步機,遭乙拒絕。甲遂本於上述 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是否准許?(25 分)
甲對乙負債新臺幣800 萬元,乙於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對甲為強 制執行,執行法院先將甲珍藏之名貴油畫一幅拍賣,受償200 萬元後,並繼續就甲 之住屋執行。若甲認為其已就該債務為抵銷,甲可否於該住屋之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提起救濟?若該名貴油畫為丙出借給甲,丙可否於該住屋之執行程序中依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救濟?(25 分)
甲將其名貴手錶一只借乙使用,期限屆至後甲向乙請求返還該錶被拒,甲遂依所有物 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訴請乙返還。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乙卻將該錶出售予不知情 之丙並已為交付。甲知悉後,以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是否有理? (25 分)
在我國長期工作並設定住所在新竹的夫妻A 國籍甲男與B 國籍乙女,書面約定以其 結婚地之國家C 國的法律定其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之後,二人離婚,對於夫妻財產 應如何分配,一直未有討論。日前,乙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我國法律規定 分配財產,甲則以依C 國法律規定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之理由加以抗辯。假設根據C 國 的法律,時效規定於程序法中,且時效確已消滅;而根據A、B 二國之法律規定, 夫妻財產制雖與我國略有不同,但有關時效之相關法律,則均與我國現行法一致, 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公司經營貨物運輸事業僱用乙為司機多年,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丙新臺幣(下 同)四百萬元,積欠丁七百萬元,分別簽發本票為債權之憑證交丙、丁收執,均屆 期無力清償,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公司給付丙四百萬元確定後,丙執該 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公司所有之貨車二輛。執行程序終結前, 乙執甲公司願給付乙一千萬元借款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丁執甲公司 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聲明參與分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丙認甲公司與乙間公證書借款債權之記載虛偽不實,丙得為如何之救濟? 丁得否執甲公司簽發之本票聲明參與分配?
甲、乙分別在共有之L 地上興建房屋分管使用多年,嗣甲與乙協議分割L 地不果訴 請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判命將L1 土地分割予甲,將L2 土地分割予乙。分割結果, 甲分得之L1 地上有乙所有之房屋,乙分得之L2 地上有甲所有之房屋,分割判決未 命點交。判決確定後,甲得否執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命乙將其占有之 L1 土地點交甲,並命乙拆除其在L1 地上所有之房屋?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中華民國國民甲,到賭博為合法的乙國某知名之丙賭城豪賭,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丁 作為賭金之擔保,票上記載「此本票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此一記載是否有效? 丁執乙國之一造缺席勝訴判決到我國法院擬執行甲之財產,甲以賭博違反我國公序 良俗為由否認本票債權之存在,我國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 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 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13 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 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25 分)
甲對乙有金錢債權,以法院之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經法院查封乙之汽車 一輛及名畫一幅。第一次拍賣時,汽車由丙以50 萬元拍定,經繳清價金後,法院 交付汽車於丙,但名畫則無人應買。於價金尚未交付甲時,丁提起異議之訴,主張 汽車為其所有。試問: 就無人應買之名畫,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丁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執行程序已終結,而不得提起?(13 分)
執行法院對於下列二件之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 甲對乙有500 萬元金錢債權,經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乙之住所在彰化縣,其所 有之A 地坐落新竹市、B 地坐落桃園縣。甲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執行A 地及B 地。(13 分) 丙對丁有300 萬元金錢債權,經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丁之住所在高雄市,丁在 基隆市之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有250 萬元之存款,丙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請 求扣押丁之存款債權。(12 分)
於美國紐約註冊之航空公司飛機,從紐約飛往英國倫敦時,在英國的蘇格蘭上空失 事。該班機駕駛員及空服員具美國國籍,乘客250 人中有150 人為美國人,其餘旅 客有英、法、德籍人士,請由國際私法角度,析論本案何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其理 由何在?(25 分)

行政執行官 20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1 日,對住於A 地之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之 確定終局判決,即於同年月10 日向A 執行法院聲請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取 償。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同年5 月5 日,甲、乙成立和解,由甲免除乙之所有債務, 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於同年6 月6 日復持原執行名義,向A 執行法院聲請 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A 執行法院於同年月20 日對乙所有之土地實施查封、 拍賣,乙抗辯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實體上之請求權,乃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之同年7 月7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規定,具狀向A 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試就強制執行請求權之學說、執行中和解之性質及執行程序之救濟等觀點,論 述A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明異議?(25 分)
普通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8 日,取得對於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之假扣押裁定,即於同年月10 日聲請對乙所有之A 土地為假扣押執行。 嗣另一普通債權人丙對乙取得清償借款600 萬元之終局判決確定,乃聲請調卷執行 拍賣該A 土地,經以450 萬元拍定,執行法院於103 年4 月1 日製成分配表,並指 定於同年月10 日實行分配,應分配於甲之金額依法予以提存,甲於103 年6 月6 日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乃聲請就該假扣押提存款取償,則乙之其他債權人可否 聲明參與分配?實務或學說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 分)
我國人甲、乙赴日本旅遊,某晚二人住宿於高級之溫泉旅店,夜飲而酩酊大醉;隔 日酒醒,發現房間之紙拉門與走廊之經典擺飾均被嚴重破壞。甲、乙認為係自身酒 後失態共同破壞該等物品,故向日本籍之旅店老闆丙道歉,由攜帶現金較多之甲先 賠償部分金額,並允諾二人回臺灣後將匯款給丙,以賠償全部損害。於下列情形, 我國法院應如何選用準據法? 若甲、乙返臺後拒不匯款,丙在 我國法院對甲、乙訴請該損害賠償。(12 分)  若於上述之訴訟中,由丙提供之旅店走廊錄影帶,證明當晚破壞旅店物品者為乙, 甲未參與其中。甲遂向丙提起反訴,請求丙返還甲在日本賠償之金額。(13 分)
甲男與乙女為我國人,於我國登記結婚後,被公司調派至A 國工作。旅居A 國期 間,甲、乙感情生變,遂於A 國離婚。若A 國規定外國人離婚無須辦理登記,甲、 乙在A 國以文書載明雙方兩願離婚,有丙、丁二人以證人之身分於該離婚文書上簽 名。其後,甲、乙返臺工作,然而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試問關於甲、 乙之婚姻是否已因離婚而消滅,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主張乙於民國(下同)99 年3 月1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屆期未 還,於100 年5 月間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之,嗣經承審法院於101 年1 月20 日宣 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該判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並於101 年3 月5 日確定, 甲乃據之聲請強制執行。問:下列二情形,乙起訴之主張是否有理?理由何在? 若乙主張系爭契約,自始存在得撤銷之事由,雖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主張,但其 已於99 年10 月間發函撤銷之,故據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 分) 若乙主張其曾於101 年1 月20 日言詞辯論時提出抵銷抗辯,主張乙對甲有到期 貨款債權100 萬元,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違反失權規定,故不予審酌。乙乃於 101 年4 月1 日以該貨款債權對前開借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並據此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15 分)
關於強制執行之競合,在假扣押執行後,他債權人就同一財產聲請禁止移轉之假處 分,法院應如何處理?假扣押債權人或假處分債權人何者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對 之有無影響?(25 分)
我國籍甲男於派赴德國工作期間,與我國籍女友乙同居生下一子丙。甲、乙、丙共 同生活半年後,甲奉調回臺灣工作,乙、丙隨後亦返臺定居。甲返國後,拒絕對丙繼 續扶養。設若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甲履行扶養義務,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於結婚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之涉外法律問題,應如何決定 其應適用之準據法?(25 分)
請詳細回答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產生之下列問題(各題回答應說明其依據 之理由):(每小題5 分,共25 分)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 第三人,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如何處理? 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非土地所有人所建,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如何處理? 抵押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 如超過該限額者,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如何處理? 抵押之不動產如讓與其一部者,抵押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於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權利,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是否 得准受讓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主張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是否得參加投標參與應買?
試詳細說明如下強制執行程序相關之救濟程序之限制與差異:(每小題5 分,共25 分) 聲請或聲明異議 提起異議之訴 抗告 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甲為A 國國民,住所亦在A 國,乙公司係依B 國法設立登記,總部亦設於B 國, 丙為我國籍的公司。甲、乙在B 國成立居間契約,未約定準據法,乙經由甲之仲介, 向丙購買一批飾品。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載明準據法為B 國法,乙對丙付款之金額, 除價金之外尚有溢付款2 萬美元。乙未支付甲仲介費,並請甲直接向丙請求,甲乃 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丙支付仲介費4 萬美元。假設A 國、B 國和我國法律的有關 規定均不一致,雙方對於甲對丙有無仲介費請求權、甲是否已取得乙對丙的溢付款 請求權,均發生爭議,請問依99 年5 月26 日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我國法 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為A 國國民,住所在A 國,乙原為我國國民,二人性別相同,同在我國之公司 任職。甲、乙同性相戀,為同性結婚之目的,乙抛棄我國國籍,歸化為A 國國民, 依A 國法辦理同性結婚之手續後,再返臺工作。其後乙於我國病逝,在我國留有遺 產,其父母健在,均為我國國民。甲因乙之遺產繼承問題與乙之父母發生爭議,在 我國法院涉訟。甲主張其為乙之配偶,乙之父母抗辯甲、乙之同性結婚無效。請問 依99 年5 月26 日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公司經營貨物運輸事業僱用乙為司機多年,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丙新臺幣(下 同)四百萬元,積欠丁七百萬元,分別簽發本票為債權之憑證交丙、丁收執,均屆 期無力清償,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公司給付丙四百萬元確定後,丙執該 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公司所有之貨車二輛。執行程序終結前, 乙執甲公司願給付乙一千萬元借款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丁執甲公司 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聲明參與分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丙認甲公司與乙間公證書借款債權之記載虛偽不實,丙得為如何之救濟? 丁得否執甲公司簽發之本票聲明參與分配?
甲、乙分別在共有之L 地上興建房屋分管使用多年,嗣甲與乙協議分割L 地不果訴 請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判命將L1 土地分割予甲,將L2 土地分割予乙。分割結果, 甲分得之L1 地上有乙所有之房屋,乙分得之L2 地上有甲所有之房屋,分割判決未 命點交。判決確定後,甲得否執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命乙將其占有之 L1 土地點交甲,並命乙拆除其在L1 地上所有之房屋?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中華民國國民甲,到賭博為合法的乙國某知名之丙賭城豪賭,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丁 作為賭金之擔保,票上記載「此本票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此一記載是否有效? 丁執乙國之一造缺席勝訴判決到我國法院擬執行甲之財產,甲以賭博違反我國公序 良俗為由否認本票債權之存在,我國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 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 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13 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 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25 分)
債務人之A 地先經執行法院查封,嗣行政執行處將其受理在後之行政執行事件函送 執行法院併案執行。倘A 地經依強制執行法第95 條第2 項規定減價拍賣未拍定、 承受,而視為撤回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與乙,屆期未能清償該抵押之債務,致被乙聲請拍賣抵 押物。於執行時,執行法院將拍定價額通知當地稅捐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並自該 土地拍賣所得金額代為扣繳,致抵押債權未獲全部受償,經乙於分配期日前,對分 配表中所列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於美國紐約註冊之航空公司飛機,從紐約飛往英國倫敦時,在英國的蘇格蘭上空失 事。該班機駕駛員及空服員具美國國籍,乘客250 人中有150 人為美國人,其餘旅 客有英、法、德籍人士,請由國際私法角度,析論本案何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其理 由何在?(25 分)
甲國人在乙國有住所,而死於甲國,在中華民國留有「不動產」。依甲國法律規定: 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法;然而,乙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繼承 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其後,因不動產繼承問題而涉訟於台北地方法院,請問台 北地方法院應該如何適用法律?請說明之。(25 分)

司法官 4 題

甲(住所在桃園市某址)欲向乙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借款新臺幣一 千萬元整,因未能取得足額擔保,乃委請其好友丙(住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充 當連帶保證人,且由丙提供其所有座落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之A 地設定新臺幣一千 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與乙銀行訂立 自用住宅貸款契約。嗣甲未依約繳納前開房屋貸款,經催繳未果,乙銀行據此向臺 北地方法院對甲取得返還借款之全部勝訴判決後,持該執行名義向臺北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座落在桃園市某址之B 屋。請問: 執行中,乙銀行主張:「因其與甲之貸款契約中約定:『兩造關於本合約所生之 一切民事糾紛,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臺北地方法院對此執行事件應有 管轄權」,此一主張是否有理?(10 分) 另若乙銀行於未向甲求償之前,即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丙之A 地發給拍賣抵 押物裁定,並以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丙之該地,經執行法院 查封該地,對此,丙是否有何救濟方式?(15 分) 參考條文:銀行法第12 條之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 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 所有座落臺北市精華地區之四樓公寓之頂樓及座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因頂 樓之上另有債務人增建之與四樓公寓相同坪數之違建,亦經債權人聲請法院一併查 封。在查封日前之2 日,債務人甲因他人檢舉而收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要求 於1 個月內自行拆除違建,否則即代為拆除之函文。債務人甲因不滿法院之查封, 未將此項訊息告知法院執行人員,亦對前述要求自行拆除違建之函文置之不理。終 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擇日覓工代為拆除。請問︰ 若法院已完成鑑價,並將房、地及違建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由拍定人丙出價最高 而拍定,於拍定後尚未繳足價金前,知悉違建已被拆除,可否請求法院撤銷拍定 或主張拍定無效而請求返還保證金?(10 分) 若拍定人丙繳足價金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且所繳價金已分配與債權人後,方得知 違建已被拆除,其得如何主張權利﹖(15 分)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全一張 (背面)
A 國公司甲與我國公司乙在C 國舉行的資訊展上簽訂買賣合約,契約中並未為準 據法之約定。該契約以A 國文字書寫,並約定價金以A 國貨幣給付。甲先給付二 成貨款給乙,乙公司稍後出貨給甲,然規格與契約書上所載嚴重不符,甲因此解 除契約。甲先於A 國起訴,但為執行方便之故,於我國法院重行起訴,請求乙返 還預收之貨款。乙則抗辯表示甲之重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設若我國法 院有管轄權,請附理由說明我國法院就甲之主張應如何選擇準據法?又乙之抗辯 有無理由?(25 分)
被繼承人甲先後取得泰國與我國之國籍,甲生前留有二份遺囑,其中,在我國由其 本人口述遺囑意旨之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將其財產四分之三留給其妻丙與次子丁。 長子乙以甲於立該遺囑日,已無意識能力,不能言語,無口述遺囑意旨及指定見證 人之能力,主張該遺囑係偽造,故應適用先前在泰國書立之第一份遺囑,給予其百 分之四十之應繼分。乙在我國提起訴訟,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