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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1200daily
新聞中的法律/跨國籍婚姻破裂 留意二議題

高資產人士離婚過程,涉及雙重國籍、跨國籍婚姻,須面臨二大議題,包括透過司法判決離婚,以及婚前協議的有效性方面,都與純粹本國籍的婚姻有別。 協議離婚過程之中,伴隨的是各種尖銳的議題,包括婚後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或是額外補償(例如房產)等,合情之外必須合法,離婚程序才能完成。若夫妻雙方為不同國籍的跨國籍婚姻,或一方有雙重國籍的案件中,將更加的複雜,不僅須考量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另一國籍的法律尤須注意,否則可能發生「用錯法」的窘境。 我國《民法》規定,雙方如未約定婚姻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雙方離婚時,任一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言之,就是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支付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我國請求權範圍並未限制財產的所在地必須在我國境內,因此配偶的剩餘財產即使在海外,也會一併被納入計算;如果是在我國提起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針對海外資產,其重點就會在我國的裁判如何在海外執行。 若夫妻當中有雙重國籍的話,究竟該用哪一國的法律去判斷離婚所生的各種議題,就涉及「法律選擇」的問題。我國法院此時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依照雙方共同住所、長期居住地以及關係最切地,確認在判決中應該選用我國法或是外國法進行判決。 如果是在外國提起婚姻訴訟,例如美國加州,從過往實際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夫妻長時間生活在加州,財產重心也在該處,加州法院極可能會根據加州法律,判斷兩人離婚效力及離婚後雙方財產的分配。 協議離婚除財產分配外,贍養費的請求往往是矚目焦點,而我國法定的贍養費依民法第1052條,只適用在裁判離婚,且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在離婚後有無法維持生活之情況下,才能依法主張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中,當事人所主張的贍養費或俗稱的分手費,實際上都只是屬於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外」,雙方的額外協議。 為免另一半主張高額分手費的風險,國外往往會以「婚前協議書」方式,約定離婚時雙方應如何分配財產。目前我國民法並沒有婚前協議的規定,然而雙方有權依民法第1044條約定「分別財產制」,使雙方在結婚後仍保有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其他婚前協議事項,在不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具有一定效力。 然而,如果當事人本身具有雙重國籍,訂婚前協議時,又將面臨外國法的適用問題,為確保雙方權益,婚前協議更須同時符合我國法及另一國籍法律規定,婚前協議效力才不會因為嗣後法院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被認為無效。 總結來說,具有雙重國籍者,在協議離婚或訂立婚前協議時,都必須額外注意另一國籍的法規,否則將影響其效力,不可不慎。(本文由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1155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蕾神、陳美鳳、理科太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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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tina40199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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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lala0520
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

請問若在網購時因某原因取消訂單,是否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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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lice0019
根據國籍法 陳巍、谷愛凌是否可代表台?

如題 最近冬奧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 昨天男子花滑 美國陳巍以領先第二名爆高的30分超級高分奪得金牌 但他父母都是中國人、90年代左右舉家移民到美國家庭的後代 然後還有本屆冬奧最有名的 女子跳台滑雪谷愛凌 18歲拿到中國史上第一面滑雪金牌 這個爸爸美國人、媽媽中國人 但父母從小離異、基本由母親撫養長大 目前還沒有資料顯示正式放棄美國國籍 若以台灣的國籍法 這兩位都是美國籍華人 在體育領域也有卓越表現 所以我就好奇 假使這他們有意願的話 且在正式代表中美兩國出賽前 想歸化台灣國籍 依現行台灣相關法律 是有可能的嗎? 如果有可能的話 感覺可以去歐美挖挖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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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nnn092az
民法18歲與憲法20歲 恐陷年齡適法空窗期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最終僅初審通過賦予18歲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憲法》修正草案,但在朝野議事攻防下,提案面臨胎死腹中危機。民進黨團幹事長劉世芳示警,公民權下修若未能趕在年底通過,明年元旦《民法》成年年齡改18歲上路後,介於18至20歲的人恐面臨法律適用空窗,屆時將引爆聲請釋憲的爭議。 法務部昨預告,《民法》成年年齡將於明年元月降為18歲。然而,現行《憲法》年滿20歲者,依法有「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這與《民法》、《刑法》設定的18歲適用年齡標準存在落差。 劉世芳指出,當初《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之所以設定日出條款,除了是讓相關法律及行政措施有時間配套修改,當時朝野就是看準《憲法》18歲公民權能在2022年底過關,因而讓《民法》修正案選在2023年日出。 因此,劉世芳指出,一旦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未能過關,屆時就會產生幾個問題。第一,《民法》成年年齡18歲在明年1月1日實施後,與《憲法》之間,就產生「18至20歲」這段年齡的法律適用空窗。 劉世芳進一步說,《憲法》上的公民權為20歲,與《民法》成年年齡18歲的不同;但介於18至20歲的人,雖然已成年,卻沒有憲法上的選舉、被選舉權,「消極權利明顯是受損」,屆時就可能出現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的狀況。 不僅如此,劉世芳表示,明年1月後,假設18至20歲的年輕人若犯了詐欺罪,當被害人引用《民法》要求賠償時,由於這位年輕被告在新修訂的《民法》已成年,這時,是否可能提出「我本來是未成年」的主張?尤其,當一、二審被判有罪,在「未滿20歲沒有公民權」的情況下,是否能聲請進入到憲法法庭辯論,預料也將面臨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公民權為20歲,《民法》成年為18歲,屆時是否可能有18至20歲之間者,拿《憲法》的公民權年齡,對《民法》的成年年齡提出彼此扞格的疑問?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公民權是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與年滿18歲可以買手機、租房子而不必由家長背書,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不會有衝突。 但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提醒,對民眾而言既然18歲已是有行為能力,若《憲法》體系仍繼續將投票年齡訂為20歲,就會產生標準不一致的疑慮,這對多數人而言都是很奇怪的事。 好奇板上大家對明年開始成年變18歲有什麼看法呢?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206000389-260118?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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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高雄男打英雄聯盟連飆「低能賤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LOL)時,被吳姓網友嗆「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邱男隨即回嗆「低能賤畜、垃圾、腦殘、廢物」等一連串髒話,事後遭吳截圖提告,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截圖只看得出邱男在罵髒話,但不確定是在罵誰,因此判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晚間6點多,吳姓男子與另外8人一起打英雄聯盟時,使用帳號暱稱「那必須地」與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的邱姓男子發生爭執,吳男指控,他的隊友在遊戲中表現不好被邱男嗆聲,他只是幫隊友說了一句「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結果就被邱男在遊戲中狂打字公開痛罵。 吳男拿出遊戲截圖提告,指控邱男罵他「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這麼低能XD」、「真他媽」、「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去吃屎啦」、「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等。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的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實有在有於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任意謾罵,卻無法認定邱男是針對吳男的公然侮辱,因此判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你各位啊以後罵髒話 記得要對空氣罵 法院認證單純罵髒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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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ky0912zz
法律問題:公投到底對誰有約束力?

近年投了不少公投 我記得福島食品案好像當時投過了 但最近聽說要開放進口 好奇那這樣公投不就是投辛酸的嗎? 公投結果在法律上到底對誰有約束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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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自製]車禍處理指南動畫~給大家參考

首先希望大家都不要出門,乖乖防疫從因果上避免車禍^ ^ 但是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事故,也別慌張,更千萬別隨意離開現場((非常重要!! 至於處理的方式,這是我自己做的簡單車禍處理程序動畫🙇 給大家做個參考(如有不詳細請多包含... ” _” ) https://youtu.be/Ykz9yNqg-ZQ 如果有人有類似想法、想要製作普及法律知識的動畫!可以留言告訴我喔🙆我可以分享資源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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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jack0907
法官是高中的霸凌過的同學怎麼辦?

昨天聽學弟分享一個他的親身經歷 說是之前碰到一個當事人, 庭審前告訴我說審判的法官是他在高中曾經排擠霸凌的同學, 那同學應該很討厭他,結果風水輪流轉 現在變成要審判他的法官,他該怎麼辦? https://i.imgur.com/uwXeTY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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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大家有被疫情影響到嗎!

感覺疫情升溫的很突然,學校裏的氣氛也很緊張,社團的法律服務等等也都喊停了 不知道正在準備考試的學長姐也沒有受到影響,律師們感覺也會怕當事人帶來感染源?? 想問一下大家也沒有什麼想法 希望不會影響國家考試舉行 真心期盼疫情早點得到控制 (座標萬華,現在真的草木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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