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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法律板kyleliu1000
大家有被疫情影響到嗎!

感覺疫情升溫的很突然,學校裏的氣氛也很緊張,社團的法律服務等等也都喊停了 不知道正在準備考試的學長姐也沒有受到影響,律師們感覺也會怕當事人帶來感染源?? 想問一下大家也沒有什麼想法 希望不會影響國家考試舉行 真心期盼疫情早點得到控制 (座標萬華,現在真的草木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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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釋憲804⟩著作權侵害-重製光碟到底可不可以特別重罰?

釋字803還在持續翻騰,釋字804又立刻引起討論! 今天又有新的釋字出來了!針對重製光碟罰的比其他著作權侵害行為更重的規定,大法官表示「本次解釋全部合憲」!! https://m.youtube.com/watch?v=Et_4mm10JKY&feature=youtu.be 不知道後續會不會成為平等原則新的適用標準,而且畢竟這樣的全部合憲解釋,對聲請人來說肯定是不太希望看到的😥想必會是新的焦點 🙇著作權法相關專業的大大有什麼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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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rong54311
憲法為什麼要規定「人人平等」?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你可能會覺得這條有些多餘,為何要特意規定呢?因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現象在歷史上比比皆是,因此要以法律形式來規定這個原則,希望在立法、司法和執行層面都能夠盡可能平等。 👉🏻平等究竟是怎麼個「平」法?🧐 平等可分為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前者指涉及財富、榮譽、權利等有價值物的分配,要求「對不同的人(情況)給予不同對待,對相同的人(情況)給予相同對待。 而矯正正義則強調各取所值,按各自的價值進行分配,正義就是一種比例、一種「幾何比例」。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財產,矯正正義就要求侵害者償還屬於受害者的財產、權利。 👉🏻憲法上的平等 憲法的平等是矯正正義的平等。矯正正義主要是在物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契約正義原則,又稱為交換正義。正如19世紀著名法學家 Maine 所指出,進步社會的運動,到現在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憲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結果上的平等,結果平等,在大多數情況下只反映了弱者對強者的嫉妒。這種平等只是為了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人們越是致力於爭取結果平等,越可能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沼中。 👉🏻特權 v.s. 平等 《動物農莊》中,最經典的橋段莫過於動物最初反抗人類統治時,口號是動物一律平等,但後來這個理想卻幻滅了,豬凌駕於其他動物之上,然而新口號依舊是「動物一律平等」,但對某些動物來說更「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種規則的平等,也就是刑法的規則對所有人同等適用,無論富人或窮人、尊卑貴賤,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及各種為人的基本權利都為法律同等保護。 👉🏻反歧視的重要性 最後,在法律面前我們也同時要重視反歧視,因為這是反特權的另一個面向。只要一方享有特權,另一方就必定遭受歧視,反之亦然。特權重於權力的不當擴張,讓掌權者處處高人一等;歧視是權利的惡意剝奪,致使弱勢者低人一等。 不幸的是,大多數人往往只注重對特權的批判,不夠重視反歧視。與反特權一樣,反歧視也源自人們的自尊,歧視這個行為極大程度的傷害人們的尊嚴。 「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亦即產生一種他們的人格與共同人性受到侵蝕的感覺。」——Edgar Bodenheimer 👉🏻前提、過程、結局都要平等 平等須貫徹在立法、司法與執行的全過程。 首先,立法平等是司法與執行的前提,若立法本身不平等,司法、執行上的平等只會惡化這種不平等的結果。就像兩個正常人同時賽跑,讓其中一個先跑,一人後跑,無論在過程中規則如何平等,最終的結果也必然不會平等。起點的不平等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無論是判決或量刑都應反對特權與歧視,刑為人質等的高低、權力的大小、財富的多寡都不能影響判決或量刑。 最後,憲法所明訂的平等還必須體現在判決執行上,在諸多執行制度上都不因詮釋地位而產生差別對待。前提平等、過程平等,而最後的結局不平等,這種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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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1200daily
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房子,意見喬不攏怎麼辦? 4種法律解方

https://www.gvm.com.tw/article/85812 父母好意留下的房產,卻變成兄弟姊妹爭執的導火線?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位老先生過世後,留下一棟價值超過千萬的老屋,由4位子女共同繼承。由於兄姊各有家庭,手足當中,只剩未婚的小弟住在老家。但繳稅時,小弟卻認為其他人也該平分地價稅、房屋稅,讓兄姊相當不滿。此外,當房子由多人共同繼承時,有人想賣、有人不想,意見不合的情況也時有所聞。 元鴻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慶鴻、楊媛婷指出,在實務上,土地、房地產因為代代傳承,產權愈分愈細的情況並不罕見。一塊土地,可能有上千、甚至上萬位地主。複雜的產權不僅導致土地和房產難以利用,也容易造成共有人之間的紛爭。 和他人共同繼承房產或土地,該注意哪些事情?倘若大家對房產、土地的處置有不同想法,如何避免紛爭、圓滿解決? 繼承房產必知!「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差在哪? 楊媛婷指出,繼承人在討論如何處理房產以前,需先釐清什麼是法律定義的「共有」。法律上的「共有」有2種: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想登記分別共有,在辦理遺產繼承時,須經所有繼承人協議。若沒有經過這道手續,則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在法律及稅賦上有很大差異,但一般人往往難以理解。陳慶鴻舉例說明,假設一棟價值1500萬、位於信義區的老屋有3位繼承人小明、小美和小華,一年需繳交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總和為1500元。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如未推選管理人,則3人均為房屋稅、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每年,國稅局會通知3人這棟房子的房屋稅和地價稅金額。當大家都不繳稅時,小明、小華和小美會同時收到欠稅傳繳通知。且3人不能主張自己僅有1/3的產權,只要繳500元的稅款。 法律規定,『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只要3人繳交的總額不到1500元,國稅局就會持續向他們追討。 楊媛婷指出。 而分別共有,則是3人各自持有1/3的房地產「持分」,各自需繳交1/3的房屋稅、地價稅。換言之,小明、小華和小美分別只需繳交500元的房屋稅、地價稅。辦理分別共有,較能清楚地釐清所有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不過需注意的是,戶籍已遷出老家的人,需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可能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共同持有房子麻煩多,零碎的房屋產權怎麼「用」?4種可能的法律解方 人多嘴雜難辦事,多人共同持有的房產、土地難以利用,甚至可能因為繳稅問題,引發親人之間的嫌隙。零碎的房屋產權,該如何整併、變現? 陳慶鴻提出,法律上可能的解方有4種: 1. 以市價將持分出售給其他共有人 將自己手中的持分賣給其他共有人,是最簡單的處理方式。以前述案例來說,小明可以用500萬的價格,將自己手中1/3的持分賣給小華或小美。但前提是3人已辦理分別共有,如果房產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無法交易持分。 但需注意的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賣方除了土地增值稅,也會被課徵贈與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2022年起,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以小明和小華的交易為例,因為金額超過244萬元,需要另繳贈與稅。除非兩人能向國稅局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證明小華確實有付款給小明,且該筆款項也不是由小明借給小華,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商借而來,才有可能免繳贈與稅。 2. 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 房地產或土地的持分仍然具有客觀價值,故依照法理而言,持分也可以作為抵押品而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且可以讓閒置的房產、土地變現為現金流。但陳慶鴻指出,由於擁有持分不代表可以實際利用不動產,因此,除非是極有價值的土地或房產,實務上很難單以持分成功貸得款項。 3. 多數決後合法賣給他人,平分價金 共有人對房產、土地的處置方式有不同想法,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簡單來說,當共有人當中有過半數的人同意,且其總持分也超過一半時,就可以合法將房產、土地賣給他人。例如,小明、小華想變賣掉老家,但小美不願意。由於人數和持分已經過半,小明、小華仍可以將老家賣給他人,事後再將賣屋所得按照持分比例分給小美。 但需注意的是,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換言之,小明和小華在出售老家前必須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小美,確認她是否有意以和外人相同的條件買下兩人的持分。如果在期限前,小美回覆拒絕承買或沒有回覆,小明和小華就可依法將老家賣給他人。 4. 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 不論是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也不管每個共有人持分多寡,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而實務判決中,常見的分割方式有「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及「變價分配」等3種。 以前述小明、小華、小美的例子說明,嚴格的原物分配,是指把東西分成3份。例如土地切成3塊,一人分1塊。但因為房屋不能切分,只能原物分配給某一人,再由他以價金補償其他兩人,這就是「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因此,若小明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法院會先對房產和土地進行鑑價。鑑價結果出爐後,法官會進一步詢問小華、小美,是否有意願分割特定的部份,或是願意買下其他人的持分?如果大家都不願意出錢,就會進入變價分配的程序。 所謂變價分配,即是將土地、房地產執行法拍,再將拍賣所得價金按持分比例分給所有共有人。例如,信義區老屋經法拍以1500萬成交。扣除拍賣所得費用,小明、小華、小美可各自分得約500萬元。 陳慶鴻指出, 共有物分割是強制消滅房產共有關係的手段,自家人顧及情面,通常是無法協議才會對簿公堂。但若共有人破產、名下財產被法拍,持分流入外人手中,就很難說了。 他舉例,在法律實務上,有特定人士是以共有物分割之方式謀取利益。依據法律規定,共有人的持分再小,都可合法聲請共有物分割。而其他共有人就得跑法院,實際居住於該房屋之人更可能失去住所。如此一來,房地產的共有人可能須出資買下特定人士的持分,以免影響居住其中的人。 以前述信義區的老屋為例,3位共有人中,可能只有小美仍住在老家。但小明不幸破產,持分被法拍落入特定人士小強手中。若小強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小華或小美至少要出500萬買下小強1/3的持分,才能保住安身之地。但若小華或小美無力拿出500萬元,法院判決變價分配,則老家將被法拍,小美也只能拿到500萬元,流離失所。 陳慶鴻進一步指出,即使小強不聲請共有物分割,也可能採取其他手段。例如,起訴請求小美必須支付租金、或要求使用共有物等。藉由這些手段,最終目標是讓小美買下他手中的持分。儘管這些手段不近人情,但在法律上一切合法。 楊媛婷提醒,若共有人的持分被法拍,其他共有人可到法院投標。即使沒有得標,共有人也有優先承購權。例如,小明的持分被法拍,共有人以外之人以500萬的出價得標,小華和小美仍有機會用同樣的價格買回持分,避免老屋的持分落入他人手中。 陳慶鴻坦言,前述4項法律手段,都必須具備相當程度的繁瑣程序。此外,「有時使用這些法律手段,也會造成家族間的紛爭及分裂。」 因此,他建議手中持有房產、土地的人,生前要盡可能做適當的處分。例如,在沒有違反特留分規定的前提下,遺囑可指定將不動產留給單一繼承人。否則,時間愈久,產權只會愈來愈複雜。零碎的持分不只難以利用,持有人還必須繳稅,甚至可能影響申請社會福利的資格。父母在生前多想一點,子女的煩惱就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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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b1102jim
如何舉證鄰居發出噪音?

小弟最近新搬了一個租屋處 比以前坪數大、離公司也更近,重點還更便宜 本是美事一樁 結果搬進來大半個月幾乎每天晚上樓上鄰居都把電視開超大聲 還放任小孩在半夜練小提琴 上去講了幾次安靜 沒幾天後一樣的狀況又捲土重來 噪音問題嚴重影響我的睡眠品質(本人淺眠體質 因為發生的時間也比較晚 有考慮過報警卻怕傷和氣 不知道這樣大家會怎麼做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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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疫情以來的修法

分享一個最近發現的事 其實從去年疫情發生以來,台灣就有著手進行修法了。 大家可能還記得去年有很多人不配合管制,但是無法可罰、甚至管制本身也被批評欠缺法律依據。 相信也有很多人蒙受損失而沒辦法獲得補償。 雖然後來爭議少了許多,但為了避免未來再出現問題, 其實台灣是有進行修法的喔~~~ 希望這次在有了法律的後盾之後,能更順利的控制疫情,減少爭議、也增加對大家的補償!! 下面有條文節錄^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 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 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 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 、團體應予獎勵。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 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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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ngel98046
字體的智慧財產權

如果應用程式中獲得許可的字體表示:僅用於個人用途,不可用於商業行為。 那臉書官方頭貼的設計如果使用了這個字體,有違反相關法條嗎? 還是說要牽涉到商標設計才算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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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qwer5asdf34
二手車買賣糾紛

買二手車發現之前有被調里程數這樣能無條件退購車嗎?銀行提前繳清違約金能要求車行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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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macbook2
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維護?

各位法律人好,第一次發文請多多包涵! 長輩常常很愛在賴上轉發一些不實訊息。 告訴他們亂傳謠言會觸法,也轉貼相關新聞給他們看了,結果被回說:現在執政黨就是文字獄啦,只能講他們想聽的話,跟大陸有什麼兩樣?! 小弟不才,一時間竟無法辯駁,言論自由跟維持社會秩序之間,到底該怎麼衡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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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捍衛自己權益的時刻到了!

各位好 相信這邊大多數人都吃過罰單! 無論是警察攔下的紅單抑或是被用路人舉發的違規事件, 看著一張張照片,你是否曾對這些「違規行為」毫無頭緒或印象呢? 尤其是通常收到罰單時,都已經離違規事件發生好一段時間了 很容易就忘記自己是不是如同被舉發的內容一樣呢? 而且通常覺得不合理,想提出申訴又得跑一大圈流程,浪費不少時間精力,最終結果又不一定盡如人意。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目前有一個名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檢附QR碼影片佐證」的議題,主要目的是希望舉發交通違規的事件通知單上能檢附QR碼掃描影片,便於大家判斷是否如同舉發內容一樣,而不需要再另外前往舉發單位或監理所查證。 如果各位也有相同的看法或困擾,歡迎點擊連結進行「附議」,讓這個提議能順利被看見 若有其他想法的夥伴,也歡迎在連結中留言討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75a0dfd-5739-4257-85ed-f18ad50a93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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