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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苗院爭議法官嗆送少年去「捅屁眼」 法評會建議免除職務

https://i.imgur.com/HzpE44C.jpg 苗栗地院少家庭法官周靜妮,因開庭時命少年自打耳光約23下、整年曠職314小時等,苗院去年兩度向法官評鑑委員會具狀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將她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評會調查,2019年間,周女審理少年保護案時,當庭命少年自己掌嘴5下,說「不夠大,再大,用力點,把他打紅」、「再來右邊、左邊、左邊」、「你跪下來跟爸爸道歉」、「你再磕3個頭」。 她還對少年說,「爸爸媽媽如果說要帶你去訪貧,或去禮佛的時候,你要跟著去,你知道嗎?你沒跟去的話,我就跟法官說,把你收容起來,讓你去少觀所跟人家捅屁眼。」 周女遭評鑑後,還透過少年調查官要求少年寫信,澄清她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讓她給媒體採訪、拍攝。 周女也曾要求書記官、法助調閱、影印自己所有自律案件的全部卷宗,其「公器私用」情事遭揭發後,又要求書記官與法助寫自白書供自己答辯。 2019年她手上的十餘件案子,有逾期裁定收容、以不當方法迫使當事人和解、適用法條錯誤、未經合法通知亦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訴外裁判、片面與一方當事人接觸及造假判決等各種問題;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8日止,周女開庭303件,無故取消達49件;統計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曠職日達68次,總時數353小時,單就2020年曠職時數高達314小時。 法評會認為,周女命少年掌摑、下跪、以言語恫嚇、性羞辱少年、以權勢逼迫少年為自己撰寫陳述書、對媒體揭露少年隱私、以權勢逼迫書記官、法官助理為自己調印自律案件卷證資料、以差假批核脅迫法官助理撰寫自白書、在承辦的各案件中有諸多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逾期裁定收容、造假判決等重大違反法定程序或強行規定的違誤、為處理私務或無故恣意取消庭期,還在2020年單一年度曠職高達314小時而達一次記二大過並免職的標準等情事,屬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作為,不再適任法官。 法評會指,周女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的態度任職,不僅不適任法官,也不應擔任公務員其他任何職務,因此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https://www.nownews.com/news/5702532 我整個傻眼 比較好奇為何這種人當初能夠當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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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a106010124
飯店開房間性侵16歲少女 法官念他非惡性重大判緩刑

基隆市剛滿20歲的蔡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6歲少女,接她下課後載到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房後,蔡男卻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她。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蔡男犯行,考量他年輕識淺,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且手段尚非殘暴,最終坦承犯行並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輕判2年。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00373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判決指出,蔡男前年6月8日晚上7點多,騎機車到被害少女就讀學校接她下課後,載她到基隆市區一家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入房間後,蔡男將少女推倒在床上,架住她的雙手,強行脫掉少女下半身衣物性侵,還要求少女為他口交得逞。 被害少女事後到學校神色舉止有異狀,導師發覺後詢問原因,得知她遭人性侵害通報。少女的家人報案,警方通知蔡男到案說明。蔡男在檢警偵辦時否認強制性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涉案,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男積極尋求被害人諒解,達成調解後全數賠償完畢。法官指蔡男圖一己私慾滿足,罔顧少女身心健康及心靈感受,壓制少女性自主決定意願,強制性交嚴重妨害少女身心、人格健全發展,行為很不足取。 法官另考量蔡男甫滿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蔡男犯罪手段尚非殘暴,案發後最終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賠償被害人。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並非惡性重大之徒,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蔡男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被害人律師到庭表示,願意給蔡男一個機會,同意給予緩刑。法院認為蔡男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判刑2年,併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給予適當教化。 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感覺到可教化的點… 不是都已經20歲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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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b1102jim
叛國條例公民提案連署通過!

不反對雙國籍,但散佈中華民國應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略等言論應註銷國籍 1/17提議、1/19連署通過 3/19前等待政府機關回應 https://i.imgur.com/6KDM44q.png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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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把別人名字「龍」改成「膿」 法官判有罪:情緒性攻擊

男子周錦文不滿社區管理委員葉國龍催討管理費,在社區電梯旁布告欄貼公告,故意將葉國龍的姓名繕打為「葉國膿」,挨告公然侮辱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周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周辯稱,他只是無心誤植葉的姓名,不過,法官認為,「龍」與「膿」的繕打輸入鍵不相同,沒有誤植的理由,周辯詞不可採,有侮辱葉的犯意。 2021年4月19日,周因不滿葉國龍催討管理費,在台北市成功國宅社區電梯旁的布告欄,張貼所繕打之公告,並將葉國龍的「龍」繕打改為「膿」,葉提告,周被訴。 法院開庭,周承認繕打「葉國膿」的公告張貼,否認犯罪,法官審理認為,周刻意將葉的姓名繕打為「葉國膿」,屬情緒性人身攻擊,使葉難堪,逾越表達意見的合理範圍。 法官認為,周主觀對葉有侮辱犯意,在布告欄張貼「葉國膿」的公告,使多數住戶得以共見共聞,該當公然要件,縱然周辯稱公告內容可受公評,還是無礙犯行成立。 判決說,周將他人名字中的「龍」繕打成「膿」,犯後矯飾犯行、態度惡劣,未與葉和解,考量葉建議從重量刑,判拘役30日。 自動選字:這鍋我可不揹~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3Nkq97B?utm_source=copy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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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踩被害家屬底線 王秉華隨機殺孝子死刑改無期徒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43910 林姓騎士在新店路邊等姊姊,無端被和妻子吵架、想洩憤的男子王秉華以料理刀從身後刺死,一審認為他極惡劣而判死刑。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律師團提醒合議庭要審視他的生命歷程,且王「未達最嚴重犯行」又有憂鬱症,不應判死;林的姊姊質疑審判程序是減刑SOP,無法接受繳稅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高院今改判無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者胞姊在言詞辯論庭上激動地說,家人都是善良的人,要求「王的律師」和「法官」不要踩他們的底線、為了王該不該判死在這邊「砍價」。她說,大家都盡力想把日子過好,但今天是誰不給誰機會?她告訴王「給你機會投胎」。 2020年3月13日晚間,王秉華與妻子(去年3月離婚)在新北市新店區IKEA購物後,想邀妻子去娘家附近吃晚餐,王的妻子不願意,夫妻兩人坐在車內口角爭執。王與妻子爭執不下,突然拿起放在車內的料理刀走下車,刺向路旁坐在機車上停等姊姊下班的林姓男子,且「捅好捅滿」一刀畢命。 一審時,王聲稱和妻子吵架後「腦袋一片空白」,因前方有身穿螢光色雨衣的機車騎士,就衝下車持刀刺他,但沒有殺人犯意。王認為自己是自首,因為殺人後第1通電話是打給林姓友人,友人叫他報警,第2通電話打給母親,母親也要他報警,於是撥打110等警察趕來,再向警察表示自己精神有問題。 因一審處死刑,王上訴。高院去年12月15日審理時,王的辯護律師林俊宏則認為一般人吵架不會殺人,而王犯案可證明有間歇性暴怒障礙症,比起其他案件,王不是犯「最嚴重之罪」不應處死。律師陳曉婷則要大家了解王秉華的「生命歷程」,指王家庭不健全,王因沒受幫助而濫用酒精、大麻;她說,王讀書時「當過小老師」,不全然是壞學生。 林父生了3個女兒後又再拚出男丁傳香火,他說兒子很孝順,除當兵外都在他身邊學木工,發生悲劇後家裡的工具都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家庭都破碎了」。林父還說,阿公疼孫,兒子被殺後,健朗的老父親6個月後抑鬱而終,他1年內失去兩個至親,希望司法還他公道。 林母哭著求法官將「殺人魔」判死,希望法官是大家的最後一道防線,讓大家有安全的居住環境。而林的姊姊陳述意見時劈頭就問王「你知道我弟弟叫什麼名字嗎?」批依照對方律師的標準「我就中了3、4項」,大斥「誰沒有暴怒症?誰沒失眠?產後憂鬱症也算吧!」無法接受繳稅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 https://video.udn.com/news/1227754 高院當天傳鑑定證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楊立光說明。楊說,王秉華在第一次心理衡鑑時未通過測驗,因為他放大自己精神症狀,直到第二次才好好回答。楊認為王具反社會人格特質,青少年、工作時就衝動,但不是精神障礙,王將自己的症狀講得比較嚴重。 公訴檢察官廖先志也提示王秉華遭羈押後和妻子的對話,王向妻子表示自己是隨機殺人又有精神病證明「這是加分」。更離譜的是,王在看守所內還霸凌其他所友,因為「無聊」而將廚餘硬塞到別人的嘴裡。為了博取同情,王還自導自演稱有收容人要打他。 死刑越來越難判了... 好難想像被害家屬的心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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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dora0602
9/20 18~22歲又可以預約BNTㄌ

https://ctee.com.tw/news/headline/515939.html 各way 趕快去約 不過我個人是打高端 沒啥不良反應 老天保佑 看到身邊打az的都發燒發爆 這邊祝福所有人都能打到想打的疫苗 疫情退散 要開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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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新聞中的法律/開徵耗水費的必要性

《水利法》第84條之1於2016年公布實施,水利署隨即研議《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並於去年底預告相關草案,預計今年7月實施,開徵後前三年減半徵收相當於提供廠商改善用水設備的緩衝期。 耗水費徵收期間為每年1月至4月、11月及12月,也就是枯水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及地面水之總用水量逾9,000度者為徵收對象,超過9,000度者,以每度3元計;至於在地下水使用上,費率一律3元。 台灣雖然降雨豐沛,但並不能算是一個水資源豐富的國家,前年跟去年的旱災可以發現,水在台灣是一個愈來愈珍貴的資源。而當產業、經濟發展都必須要有穩定供水,如何促成用水大戶更加節約、有效率使用水,這就是開徵耗水費最重要的目的。 水利署從2016年就開始收集各界意見,擬定耗水費草案,過程中社會對於耗水費徵收技術性問題及必要性都有所討論,如環保團體就希望可以課徵重一點,產業界則反之,所以都在進行政策溝通。 水利署考量到水是產業跟民生必需品,因此調整耗水費也會造成物價波動,也要考慮民生承受度。再加上台灣產業相當廣泛,有收益相當高的高科技產業,以及獲利一般的傳統產業,因而必須花很多時間來琢磨這些產業的容受度。 耗水費以9,000度為分界是因現階段要求若廠商每天用水300度,也就是一個月9,000度,就必須提送用水計畫書,讓水利署無論在稽核跟管控上比較容易,也讓新制度實施上較順利。另外,水資源管理應該採取「抓大放小」,先把用水量最多的先掌握住,所以針對9,000度以上先控管。 為促使用水大戶加大節約力道,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及投資節水設備經費等均可減徵,最高可減徵六成。 而此次公布草案為耗水費課徵大原則,另外針對產業別節水原則,也就是用水人可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可執行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聲明書,節水回收率達到同行業公告之標準者減為2元,比同業標準更好的優等企業者減為1元。 針對產業別回收率標準,因為每一個行業性質不同,生產節水狀況也不一樣,因此會針對不同產業訂定不同回收率。而產業回收率在過去用水計畫及環評都有比較粗淺的數值,還會納入廠商實際回收值再做調整,可以更多廠商可以達到減免。 過去在各產業別回收率是耗水費辦法較難溝通阻礙,但回收率是一個科學標準,我們依照現有的科學數據來做分析,廠商跟各產業工會意見會邀請工業、科學園區主管機關來提供修正意見。 這些回收率在政府相關制度都已經存在,也許期間必須經過微調,因此水利署還是有信心在今年7月前訂定出各產業別的回收率,讓耗水費如期上路。(本文由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口述,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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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p0112bear
「沃草」創辦人柳林瑋涉猥褻3女判刑1年半 上訴辯無罪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19/2104986.htm 參與太陽花學運的「沃草」創辦人柳林瑋醫師,遭控以創辦網站壓力大、禮貌擁抱、按摩等藉口,藉機猥褻3名女子,但他否認犯罪,辯稱都是女方交往不成才陷害他,但一審法院不採信,將他判刑1年半。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9日首度開庭審理,他還是否認犯罪,辯稱沒有「強迫」任何人。 猥褻的定義? 27 年渝上字第 558 號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來說,猥褻有「情慾煽動」的意思在,不管是挑起自己的情慾還是煽動對方的情慾都一樣。 猥褻行為是一種「過程」,不管是讓對方無法抵抗的強制猥褻罪,還趁人之危的乘機猥褻罪,在行為上都需要一段時間,多少會引起被害人注意。就算乘機猥褻是在被害人沒自覺的情況下動手,但在猥褻的過程多少會讓被害人察覺,即便是在被害人昏迷的狀況下,還是可能有生理上的反應(情慾被煽動) 。但那個行為又不能算是刑法第10條所定的性交,就只能歸類在「猥褻」了。 那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和性騷擾有關的事項和法規均用性騷擾防治法來規定。 猥褻 V.S. 性騷擾: https://i.imgur.com/F4m0Z9Y.png 資料來源:https://www.howlawyer.com.tw/knowhow-obscense-or-sexual-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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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nz9988mm
究竟有趣的演講會不會被課娛樂稅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HuaXHW5hcU&t=12s 剛剛看到瑩真律師的這隻片 覺得很值得跟大家分享 如果博恩勝訴了,就代表他的演講是個笑話,具娛樂性,那麼就與勝訴矛盾了 但如果他敗訴了,那就代表他的演講不是笑話,反而失去了娛樂性 薛丁格的演講 最後補一下法師大胃的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移步: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3788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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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pyyds1109
為什麼酒駕不能沒收車輛?

早上看到酒駕修法的新聞 想起之前有人提議酒駕要沒入車輛 依刑法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 車輛是供酒駕犯罪所用之物應該沒有爭議吧? 那想問為何依現行法酒駕都沒有沒收車輛的呢? 有什麼特殊理由嗎? 不是法律系的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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