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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孔偷拍未成年外甥女洗澡 水電工判無罪!法官搬國語辭典解釋

北市從事水電工洪姓人夫,利用家中三代同堂,竟在浴廁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數月,經檢視記憶卡後,發現7張記憶卡不僅有小姨子被偷拍,連岳父、女兒等8人裸露畫面全入鏡,洪男遭判處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至於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法官認外甥女沐浴中,並非滿足性慾而為,難認有構成猥褻行為,故判無罪。 2019年12月4日,洪男妻子抬頭看廁所天花板,驚見攝影器材並打開檢視,赫然發現多段影像有妹妹及她小孩裸露性器官畫面、繼續查看,令人瞠目結舌的畫面竟映入眼簾,沒想到丈夫連岳父及自己小孩、家教等共8人都入鏡,多達7張記憶卡。她立刻將丈夫誇張行徑說出,偷拍犯行才因此曝光,妻子也因此離婚。 洪男則被依妨害秘密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起訴,但其妻、岳父等與他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小姨子則向法官表示,「我沒想請求任何賠償,雖然與姊夫和解了,但也絕對不會原諒他。」 洪男因此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 由於未成年外甥女、外甥也遭偷拍,洪男被依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而法院審理期間,他們具狀撤告,但該法屬公訴罪因此無法撤回。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猥褻行為」是必須滿足性慾,但參照《國語辭典》,沐浴是用水除身上汙垢,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不分老少、性別,幾乎每天都會洗澡,以維持身體乾淨,包括上廁所,也都是維持生活的基本行為,因此難以認定沐浴、如廁屬「猥褻行為」,故認洪男偷拍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故判無罪。 因此,檢察官則認,如果偷拍者的癖好就是專門拍攝兒童或少年沐浴、如廁,而終其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那如果根據法官所解釋的,則失去對保護懵懂無知的兒童、少年目的,等收到判決後,將研議是否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7/2171144.htm 依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二條及36條 拍攝製造未成年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 本案法官認為洗澡是中性私密行為僅成立刑315-1妨害秘密 而不該當兒少性剝削第36條之構成要件 爭點就在於「猥褻定義及洗澡是否猥褻?」 想問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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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黃丞儀專欄:「我不是我」的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上路至今將屆三個月,新制憲法法庭不意外地引發了所謂「第四審」的爭議。例如近日有關義大利籍父親請求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引發下級法院議論紛紛。然而,審級制度不是天經地義,只要有充分的理由,並非絕對不能改變,比方說內亂外患罪只有二個審級,難道內亂外患罪的被告不需要充分的審級保障?至於三審、四審的批評,只要想想有些歐洲理事會的會員國抱怨歐洲人權法院是超越內國法院的太上法院,對這些國家而言,還不只四審。但歐洲人權法院到目前運作無礙,也沒有哪個會員國拒絕承認它的判決。 較於這些表象的問題,憲法法庭如何運作,或許才是值得關注的實質關鍵。上週五公布的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出現了令人不解的狀況,主筆的林俊益大法官在寫完判決後,又提了一份協同意見書。而且,協同意見書的內容幾乎和他主筆的判決大相逕庭,上演「協同意見書的林俊益大法官」打臉「判決主筆的林俊益大法官」,彷彿是憲法法庭的「變身怪醫」(Jekyll & Hyde)。藉由這個判決,正可一窺新制憲法法庭的運作障礙。 過去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大法官解釋不會揭露主筆大法官。實際運作上,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幾乎是由全體大法官逐句逐段討論通過。因爲是「集體創作」,經常被批評論理割裂,前後矛盾,東塞西塞,或是天外飛來一筆。作為全國最高司法權威,寫出來的解釋實在說不上是好的法律論理範本,更不可能出現什麼膾炙人口、改變社會的法律金句,成為後世引用的經典。 〈憲法訴訟法〉規定判決必須標示主筆大法官,立法理由指出其目的在於「日後憲法法庭裁判理由之論述,可以避免不需要的妥協,較能維持論述的邏輯一貫與完整性」但從主筆大法官的判決和他自己另提的協同意見書同台演出,可以知道就算有了新法,憲法法庭的運作恐怕和舊制相去不遠。表面上有了一個主筆大法官,但實際上那位大法官只是「代筆」而已,幫大家作「共同筆記」,整理出多數大法官可以接受的判決理由。他本人的想法不重要,甚至不需要出現在判決裡面,要寫就留到形同「個人部落格」的協同意見書去寫。 其實,憲判字第三號涉及的爭點不是什麼天大的法律問題,而且十五個大法官裡面只有一位大法官不贊同判決主文。根據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所述,也只有二位大法官不贊同判決理由,其中一位應該就是他本人。這樣一份具有高度共識的憲法判決,為何主筆大法官還會提出協同意見書呢? 簡單說,這件判決的主要爭點在於羈押中被告選任的辯護人(律師),可否為被告利益而抗告?設想被告如遭到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只有被告自己可以抗告,被告的律師不能幫他抗告。而且抗告期間只有五天,逾期就沒救了。 林俊益大法官主筆的判決從「有效行使防禦權」的角度切入,環遊世界一圈,引用國際公約和各國憲法的規定,進而肯定被告律師可以為了被告利益而抗告。但問題在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抗告的部分,只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抗告,沒有包括辯護人。不同於此,上訴的部分則明文規定辯護人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上訴。這樣看起來,似乎一翻兩瞪眼,法律就沒有賦予被告律師抗告權,還有什麼好爭的?但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抗告可以準用上訴的規定,除非「本章有特別規定」。那麼,到底抗告權人的部分是不是「特別規定」,可不可以「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 林俊益大法官主筆的判決理由認為:「經整體觀察」,抗告和上訴有極大的類似性,都是透過審級制度以救濟當事人權益。那麼,什麼叫做「本章有特別規定」?多數大法官顯然認為,有寫出來的才算特別規定,所以像是抗告期間五日、抗告法院必須在十日內裁定,這些都是特別寫出來,明文規定的,就不用再去準用上訴的規定。至於抗告權人的部分,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排除辯護人,法律在此沈默,因此就可以依第419條準用上訴的規定,賦予辯護人抗告權。 這個看法徹底推翻了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刑訴學者通說。林俊益大法官自己就是刑訴法專家,他提的協同意見書,採取了刑訴學者通說,認為法律沒有寫的就是沒有寫,抗告只限於當事人,如果要擴張到辯護人,除非修法,不然不能恣意使用「準用」的技術。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已經寫得很清楚,除了當事人可以抗告外,「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可以抗告。既然都已經一個一個列舉出來,辯護人也不是「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當然不可以準用上訴編的規定。 「不同意見書」寫成「協同意見書」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這種解釋也太「法匠」了,欠缺人權保障意識。但是,對於實務界法官而言,必須在穩定的條文解釋當中進行日復一日的裁判工作,法律已經清楚規定了,沒有就沒有,大法官大筆一揮就「準用」,豈不成為「法官造法」?林大法官更進一步批評,透過「準用」上訴編的規定,將造成偵查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都取得抗告權,變成「要五毛給一塊」。同時,自訴案件中檢察官不需要為被告利益,也可以獨立抗告。這些都可能構成「訴外裁判」。如果今天憲法裁判是認真要像個判決,還可以像以前大法官解釋那樣慈航普渡,輕輕鬆鬆就擴張解釋射程嗎? 對提出協同意見的林俊益大法官而言,根本之道在於要求立法委員速速修法。他認為1928年公布這部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根本沒有什麼防禦權的觀念。直到1982刑訴法修正後,才增加偵查程序中,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的規定。而「正當法律程序」作為憲法原則,也是解嚴後大法官透過數號解釋才建立起來的。對提出協同意見的林大法官而言,刑訴法第403條就是「規範不足」,應該宣告違憲。所以他乾脆在協同意見書中,重擬了一份主文,宣告該條違憲,要在兩年內修法。 他完全不認同在本號判決使用「合憲解釋」的技術,迴避違憲宣告。還特別引用當今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在初任大法官時所寫的個別意見書內容:「適用合憲解釋原則也有其界限,例如不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甚至以加強語氣列出許宗力的話,指這種合憲解釋「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暴無異」。對於本號判決的解釋方法有這麼強烈的排斥和敵意,為什麼還會成為主筆大法官呢?還索性自擬判決主文,這樣可以算是「贊成裁判主文」的協同意見嗎? 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本質上就是不同意見書。只不過他同意偵查中辯護人可以抗告,但要做到這點,他認為非修法不可。既然如此,為什麼還由他來擔任主筆大法官?有十三個大法官既同意判決主文、也同意判決理由,難道不能從中挑選一位擔任主筆大法官嗎?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1條針對主筆大法官的人選,有一個繁瑣的挑選步驟:一、如果原承辦大法官就是多數意見的一員,那就由原承辦大法官來撰寫。二、原承辦大法官不是多數意見的一員,就由多數意見大法官來推舉人選。三、不能推舉時,就由審判長指定。四、審判長不是多數意見,就由多數意見中的大法官最資深者指定。 乍看之下,好像沒有什麼問題。但實際運作上,應該還是採取承辦制,案件進來的時候輪到誰承辦,誰就準備寫判決,除非你的意見變成少數。合理猜測,舊法時代應該就是這樣作,只是以前不用顯名,現在把主筆的名字放上去而已。 這有什麼大問題嗎?問題在於,目前的憲法法庭恐怕還是跟舊制的運作一樣,採取共識決,主文的部分逐段表決,理由也要概括表決。打個比方,這就像從國外進口了一部先進的高級汽車,最後還是用牛車的方式去駕駛。 大法官要留下獨特的司法遺產 法律重在論理,不是先有結論再來找理由,也不可能一人一句,兼容十五家。判斷一條法律是否違憲,必須有清楚的邏輯推演,必須交代明確的法律論理方法,甚至可以在判決理由中展現堅定的司法哲學立場。透過主筆大法官的制度,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大法官勇於展現論理特色,用他的腦袋來說服國民,甚至可以揮灑個別的書寫風格,留下獨特的司法遺產(legacy)。民眾期望看到的是活生生的憲法法庭,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面目模糊、甚至精神分裂的大法官。以憲判字第三號判決為例,如果日後有人要稱頌這號判決,林俊益大法官會不會說:「那不是我寫的。我只是乩身,神明退駕以後,什麼都不知道。」我不是我的我,發揮得淋漓盡致。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而言,在John Marshall擔任首席大法官之後,才發展出「法院意見」(opinion of the court)的制度。在此之前,聯邦最高法院的六位大法官,每位都會撰寫自己的意見,個別發表(seriatim)。John Marshall認為法院只有一個,主筆大法官的判決就代表法院。在他擔任首席大法官的三十四年內,聯邦最高法院一共做出1,129件判決,只有87件不是全體同意。很多人以為美國的司法審查是靠Marbury v. Madison這個判決才成立,但事實上John Marshall作為首席大法官定下的運作慣例,包括主筆制度,才是樹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最終憲法權威的基礎。 依照慣例,主筆大法官是由首席大法官指定人選。如果首席大法官屬於少數意見,則由多數意見中最資深的大法官來指定。在John Marshall時代,幾乎都指定他自己為主筆大法官。後來有人批評如此一來,將造成其他大法官偷懶怠惰,或是首席大法官專斷主導。後來逐漸改為平均分配。但為了爭取形成多數意見,有時候首席大法官會指定意見處於中間地帶的大法官來負責撰寫。判決初稿完成後,在大法官之間進行交換時,還可以爭取更多大法官的支持。根據司法政治的研究,有些首席大法官會將可能留名青史的重要判決交給自己來撰寫,例如華倫首席大法官(Earl Warren)親自撰寫黑人平權的里程碑判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柏格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自己撰寫水門案的判決U.S. v. Nixon。可見主筆判決這件事情,非同小可,不是像值日生一樣照表輪班。主筆大法官更不可能自己另外再提一份協同意見書,實質否定自己主筆的判決。 我國大法官在過去沒有主筆制度時,不時出現負責撰寫解釋文和解釋理由的大法官自己另提協同意見書。雖然因為司法院不公開相關檔案,無法具體查證,但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憲判字第三號判決應該也是舊法時代就已經受理的案件,承辦大法官大概按照舊制的方式,寫了判決,再另提一份協同意見。但新制既然採取主筆顯名制,而且立法者希望藉此建立新的憲法論理文化,憲法法庭應該審慎挑選主筆大法官。此外,在舊制底下,由於解釋文和理由逐段表決,每位大法官都可能覺得自己的意見不被採納,因此絡繹不絕地提出個人意見書,多到個別大法官都可以蒐集自己的意見書出版成冊。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學者曾批評大法官頻繁發表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太愛說話(overtalkative),追求自我表現,有害法院形成整體的意見。現在既然已經有主筆顯名制,如果大法官還是覺得個別意見很重要,或許日後應該考慮降低大法官人數。憲法訴訟法上路後,大法官應該致力於培養新的憲法裁判文化,揚棄過去那種逐段表決、割裂解釋的方式,讓主筆大法官負起責任。唯其如此,憲法法庭才有可能成為法律論理的競技場,切莫繼續走回頭路。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41112 剛剛看到一篇好文 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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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arrychen119x
NCC公布數通法草案 YouTube、Dcard等平台義務納

NCC今天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草案架構,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YouTube、Dcard都納入規範,規定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行為時,必須說明原因,提供異議機制,也課予業者將資訊限制登載於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 https://i.imgur.com/JqQvajF.jpg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在研議8個多月後,會中公布數通法草案架構。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NCC預計農曆年前會公布草案具體條文,後續將召開三場公開說明會,持續搜集外界意見,之後再回到委員會討論草案,最快要明年6月、7月才會把草案送到政院。 翁柏宗指出,草案共11章,規範要項包括基本權利維護、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免責要件、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設立及相關罰則等。 數通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以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並以自律先行,強化規管對象義務及資訊透明度,並加入他律、法律等公私協力概念與作為,以彰顯多方參與的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精神。 NCC強調,針對各界關切網路內容處理,網路世界為實體社會延伸,由政府各部門依其權責及主管法令規範處理,數通法草案介接各部會實體作用法,如網路出現違法內容,各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始得限制該違法資訊。 NCC解釋,數通法草案主要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此外,為強化對使用者保障,草案要求線上平台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相關限制行為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此外,草案課予業者將資訊限制登載於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針對規模較大線上平台,草案要求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其服務不會受到惡意濫用,對社會造成危害。 NCC補充,為促成自律機制運作及落實,草案規劃設立專責機構,以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及參與,促進並協助業者落實自律機制,推廣資訊素養教育,強化產業與政府機關、民間社會溝通交流,打造自由、安全的網路環境。 根據NCC提供資料,數通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5類,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則像是VMware;第4類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等。 第5類仍待後續確認標準後,由NCC公告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課予最多義務,因為對社會影響力最大。但NCC未進一步說明是否包括國內主要論壇如PTT等。 至於罰則內容與金額,翁柏宗表示,還在做最後討論,主要是業者違反相關義務時可能開罰,針對不同類型的網路服務業者,會有不同罰則。 https://tw.news.yahoo.com/ncc公布數通法草案-you-tube、-dcard等平台義務納入規範-112126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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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立院三讀 酒駕未肇事 最重判3年

➡️ 同車連坐可罰1.5萬 再犯肇事併科罰金最高300萬 嚴懲酒駕已是全國共識,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加重酒駕刑罰、行政罰相關條文及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將酒駕未肇事刑度從最重可判兩年增為三年,併科罰金也從最高二十萬元提高到三十萬元。酒駕再犯肇事者的刑度不變,但增訂得併科最高三百萬元罰金,再犯年限也從五年延長為十年;酒駕三法預計將由總統公布後實施。因此,以後一般民眾有酒駕紀錄者十年內再酒駕,甚至致人於死,將面臨無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的重刑。 對於酒駕肇事者,現行條文無論初犯或再犯都沒有併科罰金。初犯酒駕致人於死者,目前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內累犯公布姓名、照片 三讀條文針對酒駕肇事者新增併科罰金,致人於死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再犯年限也從五年延長為十年,再犯肇事致人於死者,增訂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立法院院會昨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十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並將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提高到六千至一萬五千元。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相關罰金均較一般刑法更高;軍人酒駕未肇事刑度,從現行最重兩年有期徒刑改為三年,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新增併科二二○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新增併科一二○萬元以下罰金。 軍人酒駕再犯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三二○萬元以下罰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7700 個人是覺得公布姓名、照片對實務上辨認效果有限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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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lawhero
丁特槓「天堂M」力推轉蛋法 遊戲橘子僅改公告不道歉

https://www.4gamers.com.tw/news/detail/50223/dinter-lineage-m-dispute 實況主丁特日前豪砸200萬鑽石拼《天堂 M》紫布製作,認為該道具(紫布)實際在遊戲能夠取得的機率,比官方提供的 10% 機率還要更低,進而引發社群熱議。 問題在於《天堂M》官方曾公告台版與韓服的機率是相同的都為「10%」,而丁特也預計照理每花台幣5萬元就能得到一個紫布,但在經過175次的抽獎後,卻只拿到了4張,掉寶率為2.28%,遠低於官方公告。 丁特認為這樣的製作機率跟官方公告的「所有商城機率與韓版一致」有所落差,進而向消保會提出申訴,要求遊戲橘子針對機率一事給出回應。 丁特在8/27日當天致電客服,3日後得到的答案為:「官網上公告的所有機率與韓版一致,但是並不包含商城藥水製作的機率」。 他也發現官方將公告從原本的「所有機率與韓版一致」,改成了「本公告僅提供所有消費型類別『機率型商品』設定規則與韓版一致,本公告內容不含遊戲內道具強化、製作...等機率設定」。 巴哈上有網友算出依這次的抽獎結果來說,做出低於兩張紫布的機率只有10萬分之1而已:「你要有同時10萬人砸67萬台幣去製作135次紫布才會有一個人跟丁特一樣雖小」。丁特也表示很難接受自己只是很倒霉剛好遇到了這10萬分之1,也無法說服自己只是因為誤解了遊戲公告才把300萬鑽丟水溝。 面對那些狂酸自己臉黑、手氣差的酸民,丁特表示:「連如此極端的機率都可以認定我是倒楣遊戲設定沒問題,我已經分不清楚這些留言是智能低下還是遊戲公司派來洗地的,只能無奈地在此留言回應希望你們能醒醒」。 丁特表示「手遊」是一個非常大的市場,甚至有人因為貸款課金搞到妻離子散,因此認為要求遊戲公司公布「掉寶機率」,讓玩家可以控制風險並不是一個過分的要求。 此外丁特表示同樣的遊戲,台灣的機率僅有韓國的1/4,讓他相當不滿:「難道台灣人的收入是韓國的四倍嗎?」、「還是台灣人的智商只有韓國人的1/4可以縱容你這樣欺騙消費者?」、「這種行為台灣真的無法可管嗎?還是說在你眼裡台灣人就是比較有錢,所以同樣的道具才賣我比較貴,我還得謝謝劉柏園董事長這麼看得起我們嗎?」 實際上早在2020年就有1名謝姓男子,花了近93萬想在《天堂M》中得到傳說的變身卡(又稱紫變),在花了大錢卻還抽不到後,憤而向遊戲橘子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法官最後認為,因台灣目前並沒有相關法源依據,強制要求遊戲服務業者應該公布遊戲內的轉蛋機率,且遊戲橘子無故意過失或不法行為,謝男未受實質損害,最後駁回告訴。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指出,根據手遊的全球市場報告書中顯示,全球市場規模在2021年-2025年間預測將以13%的年複合成長率推移,並成長到636億6,000萬美元。顯示各國玩家非常願意在手機遊戲上課金,但仍有不少手遊廠商卻利用低機率、誇張的字詞來對玩家投放資訊,去誘使玩家花大錢去玩抽獎遊戲。 面對遊戲廠商與玩家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在大陸、南韓、日本,都有針對虛擬抽獎提出相關規範,例如:日本在1977年便制定了獎品表示法,來規範虛擬道具的抽獎。雖韓國在2015年的時候,也想要制定法案,但最終沒有通過,但產生了震懾效果令韓國遊戲業提出自律方案。 台灣的部分,呼籲政府盡快完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各項條文,並應研擬懲罰性的規範,使遊戲市場機制更為透明和完善,保障民眾的消費權益。 高虹安認為公布隨機虛擬戰利箱的機率,不管是對遊戲業者或是消費者雙方都是好的,而這一部份是需由政府去做法律規範和推動,讓台灣的手遊環境是公平且公正的。 附丁特原片給大家參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8eAzid_EL4 因為我個人也有在玩天堂M,真心覺得看完特哥影片蠻生氣的 黑橘之前也出過包,但這次誇張的是完全不出來公開道歉或澄清 不就是明擺著看台灣玩家沒法可管好欺負嗎? 但理性一點來說,我覺得這個問題要立法管理也有困難 第一點,法官不懂coding,遊戲公司呈上去的數據是否為真本來就很難判斷 第二點,即便當下數據為真,遊戲公司後續還是可以偷改,換成較低的機率(也不是每天都有像特哥一樣拿大錢去砸的人) 所以這個感覺上要立「轉蛋法」還是有些困難... 但面對手遊市場增長(甚至翻倍),若不立法管制等於就是變相賭博 希望這次的事件能夠獲得各家立委重視 不要再讓遊戲公司可以任意坑殺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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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ettykuo
國考哪個職務CP值高?網全點1類別

不少人大學畢業後,對於未來的工作規劃仍然沒有頭緒,因此會選擇去拼公務員考試,希望能求個穩定,而近日就有網友在網路上表示疑惑「國考哪個職務CP值最高?」沒想到網友一面倒全指1類別,直言「考上等於鐵飯碗」,引起熱議。 這位網友在網路論壇PTT Gossiping板上PO出一篇「可以推薦CP值最高的國考職務嗎?」的文章表示,「我國考戰士,國考年資十年,一事無成中」,原PO更接著說「今年因為疫情延期,但是最近又要到國考季了,請問最近公務員國考CP值最高是哪一個職位阿?請大家推薦職位給國考戰士好嗎?」,此篇文章一發出,立刻引起大量網友熱烈討論,留言區蓋起高樓。 網友們紛紛一面倒的指出「土木類別」的國考CP值最高,「土木,好考易準備,錢多事輕鬆」、「土木考上等於『鐵飯碗』」、「土木進去一定有鐵飯碗」、「土木不只鐵飯碗,還有機會吃免錢飯」、「認真推土木可以吃一輩子的免錢飯」、「完全土木類別啊」、「土木根本屎缺」。 事實上,土木工程的職缺聲浪一直不是很好,根據「土木人討論區」,就有過來人表示「土木工程缺額確實很多,需求雖然也大,但每年離職的人數也是很嚇人,若想要當土木工程公務員,一定要切記不要拿錢,人家要塞錢絕對用手背推回去,防止留指紋,只能說要當土木工程,走一個沒效率、不求上進、萬年乙等的公務員才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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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離譜!苗栗問題女法官曠職70天延宕2百案 仍月領18萬

苗栗地院少年法庭及家事庭法官周靜妮,曾燒炭獲救後開始因曠職、辦案怠惰,還曾因社 工及案件當事人反應法官審理案件延宕,周靜妮還電話恐嚇被害人等無數脫軌行為。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今年1月底認定周靜妮,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違失重大,應拔官並不 得再任公職,未料周靜妮職務法庭判決出爐前仍繼續擺爛,春節年假後仍未到班,近兩年 累計曠職逾70天。苗栗地方法院計算,光是周累積未審理的案件,家事216件當中有60件 是保護令。 周靜妮自從事法官職務後行事作風爭議多,2012年曾在苗栗地院宿舍燒炭獲救、接著她審 理土地糾紛案未測量現場,原告勝訴卻無法收回土地,甚至還當庭逼少年自打耳光下跪, 判決書造假還辯稱是遭駭客入侵電腦。 離譜的是,近2年累計曠職逾70天,還有超過50件家暴保護令延宕,被害人權益無法受到 保護,但周靜妮仍繼續擺爛,農曆春節後仍無故未到班,苗栗地院上週緊急將案件分給其 他法官處理,並將周調職,司法院預計最快本週先停止周靜妮的法官職務。 由於家暴案件具高度危險性,受暴者及被虐兒童在未獲保護令前,無法獲安置及相關公權 力保護,形同處在被親屬或伴侶傷害的危險中,生命隨時面臨威脅,讓社工及警方相當著 急,加上周的積案量太大,情況緊急,苗栗地院院長緊急召集會議,將周靜妮調任至不必 直接面對當事人的非訟事件中心,她原本負責的案件,則全部交由同院其他法官接手處理 ,保護令案件也迅速處理完畢,社工與警方才鬆了一口氣。 據了解,周靜妮的丈夫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研究員曾建元,也是知名法學教授,讓相 關單位敢怒不敢言。依法評會調查,周靜妮2020年曠職高達314小時,若以每天8小時計算 ,她當年的曠職天數逾39天,2021年也曠職30餘天,2個年度加起來曠職高達70天,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曠職繼續達4天,或1年累積達10天者即記2大過免職,但為保 障法官獨立審判,須經職務法庭審判後才可將法官免職,在此之前周仍是法官,不必上班 也可照領18萬餘元月薪並繼續住在宿舍。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71076 好扯... 又是上次叫人賞巴掌的那個法官 這真的不適任了吧 該汰除就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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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政院修正「菸酒稅法」 加熱菸每公斤徵收1590元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行政院院會也通過「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明定紙菸、菸絲、雪茄以外的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1,590元,從高課徵。財政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希望早日完成修法。 財政部說明,國際間陸續推出新興菸品,例如加熱式菸草產品等,但因缺乏管理機制,導致屢有危害人體健康案例發生;為加強這類產品管理,行政院院會今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4條規定,其他菸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 財政部表示,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的稅額,卻以較低的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而形成低價菸,又基於菸品管理及課稅為一體兩面,課徵菸稅與菸品健康捐的計算方式採一致性規範;因此,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明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應徵菸酒稅額,從高課徵。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00237 看來之後煙又要集體條漲了 好險我沒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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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cindy
論法律人的網內互打

https://moptt.tw/p/Gossiping.M.1634806373.A.354 不行我快笑死 我不允許有人沒看過這新聞 桃園地院男法官蔡政佑去年5月25日趁辦公室鄰座女法官出去吃午飯,點開她電腦偷看 LINE對話,驚見一名男子稱她「老婆」還傳送2人露出隱私部位的自拍親密照,蔡立刻翻拍向院長檢舉女法官通姦,院長約詢女法官後釐清她與那名男子都已離婚,是正當交往,蔡得知後不相信,再度偷看女法官電腦內容,但這次被她裝設的針孔錄下犯行提告,一審日前依妨害秘密罪將蔡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高等法院上月開庭時,女法官激憤淚稱「想殺死忘記關機的自己」,高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此案審理時,蔡政佑辯稱當時辦公室裡只有他一人,因為聽見女法官電腦發出LINE的訊息聲,他抬頭看見螢幕跳出「我就知道老婆想念我」訊息,讓他嚇一跳的是,傳訊者頭像竟是他的男性友人,他先前介紹這朋友與女法官認識,但明明2人各有家室,怎麼男性友人會稱呼女法官「老婆」。 蔡表示,於是他點開女法官電腦檢視LINE對話,又看見「謝謝老婆對我好」、「我希望我可以讓妳跟我一樣快樂」等訊息,更勁爆的是,蔡還看見男性友人貼了一張他與女法官裸身露出隱私部位的親密照,震驚之餘決定翻拍這些對話跟照片,列印給當時的桃園地院院長邱瑞祥看,請邱調查女法官是否亂搞婚外情。 邱院長隨即約談女法官,並把列印出來的LINE對話及親密照攤給她看,女法官解釋說她與那名男子都已離婚,2人是單身交往狀態,但邱院長把行政調查結果告訴蔡政佑之後,蔡仍存疑,同年6月17日又趁辦公室四下無人,再次點開女法官電腦,偷拍她跟那個男的對話記錄,而且一口氣翻拍21張照片。 但蔡政佑沒料到女法官被院長約談後,決定揪出是誰侵入她的電腦,於是在座位旁裝了針孔,果然錄到蔡男猛滑滑鼠偷看電腦內容的犯行,怒告他觸犯妨害秘密罪。 蔡政佑遭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後,由他的同事、桃園地院張明道法官審理,由於女法官的電腦有保護螢幕,加上她堅稱當天出去吃午餐之前,有將LINE對話關掉,因此張法官不採信蔡政佑所說「看見螢幕跳出『我就知道老婆想念我』訊息」的辯詞,認定蔡未經女法官同意,操作她電腦滑鼠解除螢幕保護程式後,檢視LINE好友名單及對話記錄,發現女法官有疑似婚外情跡證後,翻拍內容向院長檢舉。 桃園地院今年4月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以及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2罪合併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蔡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上月開庭時,蔡向女法官道歉稱願受刑罰減輕她的痛苦,但女法官不願原諒他,泣訴:「我真想殺死那天忘了關電腦的自己。」並希望高院重判蔡政佑,不要讓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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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frankchen887
明年可望廢除司律400分門檻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s/posts/10159622453997720 近日,司律一次放榜,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嘉瑜從去年開始就針對這不合理的門檻提出質疑,而在今年四月考選部部長也承諾將會做出變革,而在18號的質詢當中,嘉瑜也再次針對考選部所說的重大變革提出質詢。 🔥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須提前公布 針對400分門檻廢除的研議,考選部部長於質詢中回答將於明年初會做檢討,並朝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方向進行,也可能將適用於明年的考試當中,而嘉瑜也提出懷疑,重大變革於5月才公布,而針對考生來說是否為一種突襲? 蔡前部長也曾說過而律師錄取率低於8%就要廢除400分門檻,自400分門檻設置的107年的錄取率8.58%,到108年6.12%與109年6.76%,錄取率連續兩年皆低於8%,而參考外國之律師錄取率,韓國75%、日本34%、德國70%與美國40%(加州)等,律師考試錄取率皆遠高於我國! 🔥400分門檻不合理造成許多高分落榜者 以109年二試400分門檻也造成許多不公平之處,以智財組為例,及格最低分487分而落榜者最高分總分卻是521分,兩者相差了34分。選考科目如智財法,應將其視為專業科目培養法律人才有辦法因應現代的社會,而考選部卻仍以通才的概念在進行考試,這四年來已經讓多少考生因此落榜,嘉瑜也呼籲考選部對於400分門檻之研議,也應該加速進行,希望於明年就能廢除此門檻。 🔥嘉瑜建議重大變革應提早公布 首先,對於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的重大改革,涉及司律考試與法制人員考試,對於考生影響甚大,對於部長所提出的明年5月提出過晚有突襲考生之餘,應提早公布讓考生具充裕時間準備。 第二,針對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希望部長能遵守承諾與相關部會研議,讓400分門檻廢除於明年度律師考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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