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3-05-07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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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3-05-05
我有朋友已滿18成年了,因為母親不待見他,所以決定自己搬出去住,結果今天他母親未經他同意直接讓房東把他的房間打開,不太懂法律,所以想問問如果透過法律來看這件事的話,是可以這樣做的還是不能這樣做的
勞請各位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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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5-01
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是什么意思?是說法官判的刑期我可以去繳3萬元以此抵消我的刑期嗎?因不懂還請知道的大大幫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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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4-26
與合夥人創建公司
因本人是隱名股東 因此另一個人設立公司時為獨資公司
但是他設立的公司名稱與合約上寫的公司不一樣
因信任他 連同商標也讓他設立
結果他想退夥
威脅不全退股份將要告我們店面商標侵權
(因商標是他老婆設立,而他老婆未與我們合夥
礙於手頭上沒有多餘的錢 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 生活法律2023-04-22
男友載我在十字路口上發生車禍,雙方無酒駕也不算違規,附近沒有什麼表示算是小路,唯一只能透過路面字判斷為幹支道,對方路權比較大,但沒有什麼傷勢但機車估得很高,我方機車沒什麼事的哀傷的好重,影響正常工作,想要提告對方也等同於男友也要被叫上法庭,以責任為我方7對方3,想詢問乘客的勝訴率高嗎?怕因為路權較小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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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4-20
請問一下
關於 [不動產持分買賣的問題]
甲、乙持分總占60%
丙持分40%
甲、乙與A訂立買賣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前告知丙將出賣不動產,丙同意。
簽訂契約當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丙則無故不出席,且沒有通知拒絕交易,至甲、乙簽訂了買賣契約。
契約內容違約賠償部份為3個月期至,如無法產生移轉登記、點交完成,將賠償1350萬
這時候依照土地法34條-1行使出賣不動產
並書面通知丙有優先承購權。
如果這個時候丙提出優先承購權購買,甲、乙需承擔與A訂立之契約內容的違約部份嗎?
還是就原契約內容,只是買受人變為丙?
📝 國考2023-04-16
甲認為丙名下一土地S為自己所有,因而對丙提起訴訟,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土地S之裁定假處分進行強制執行。
於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終局確定判決對丙之土地S聲請查封拍賣
關於強執競合通常以終局優先為原則,因此競合方面不做討論。
小弟好奇的是,甲如果要救濟,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假處分限制丙處分土地S,但所有權依然在丙名下,甲若要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要有所有權才能為之嗎?
對於這種情形,甲是否應將丙及乙列為共同被告,才能以利益關係人身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