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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壹、事實經過及聲請人陳述要旨 一、事實經過 本件釋憲聲請人張丞旭,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延長羈押獲准,其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46條規定,為聲請人之利益而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同法第40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2項)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聲請人陳述要旨 聲請人主張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未賦予偵查中辯護人對於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致受羈押之聲請人未能於短暫之5日抗告期間內,獲得辯護人及時協助而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與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聲請釋憲,得否受理,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決之。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目的在使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之受裁定人,雖非本件聲請人而係其辯護人,惟該辯護人係為協助被告即本件聲請人有效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及第737號解釋參照),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其效果及於本件聲請人,是本件聲請人核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受不利益確定終局裁判之人民,其釋憲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相符,業於110年10月27日經大法官受理在案。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審查原則及所涉憲法上之權利 基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第654號、第737號、第762號及第789號解釋參照),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此項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利,已成為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之基本人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項第3款、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及日本國憲法第37條第3項等規定參照)。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判依法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聲明不服,係被告重要之防禦權。從而,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或抗告,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 二、本庭判斷結果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羈押係於裁判確定前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慎重從事為前提(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及第737號解釋參照)。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蒐集相關有利法令資訊以撰寫抗告書狀尋求救濟尤為不易,致其行使防禦權諸多困難,自我辯護功能幾近喪失;更因羈押裁定之法定抗告期間僅有5日,稍縱即逝。受羈押被告於此極為不利之情境下,唯有倚賴具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擔任辯護人為其提供及時有效之協助,例如獲知卷證資訊、提起救濟等,始能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並確保法院裁定羈押之慎重性與最後手段性。 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決定,於17年7月28日制定公布刑事訴訟法之初,採行檢察官決定制,由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羈押之,對於檢察官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處分,僅有被告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縱於71年8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偵查中辯護制度,亦僅有被告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被告之辯護人並無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 嗣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意旨,將偵查中羈押之決定,改由法官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被告得基於當事人之身分,依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至被告之辯護人,有無抗告權,則有爭議。查刑事訴訟法就法院判決及裁定,於其第3編及第4編分別設有上訴與抗告聲明不服之機制,為使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乃於其第3編第1章第346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反觀第4編則無類似規定,致生被告之辯護人得否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6條規定之疑義。 系爭規定二可遠溯17年7月28日制定之刑事訴訟法,其第432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迄今之立法沿革,均有完全相同內容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則因年代久遠而無可考。惟經整體觀察其第4編與第3編所定聲明不服之機制,系爭規定二應係考量抗告與上訴之類似性,均為透過審級制度以救濟當事人權益,並維持法院裁判之正確與公平,為免與上訴有關規定重複,故以準用之方式處理。然衡酌法院裁定之大量、急迫與儘早確定等需求,抗告編乃有自為特殊設計之必要。是抗告編若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即不再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系爭規定二所稱之特別規定,例如得抗告事項,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特別規定以所列舉者為限;抗告期間,依其第406條特別規定,僅有5日;抗告法院依其第410條第3項規定,須於收到卷宗及證物後10日內裁定等而言。至就抗告權人而言,系爭規定一僅就受裁定者,區分為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而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為使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被告之辯護人自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之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綜上,系爭規定一僅就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得對於法院所為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而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系爭規定一及二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17】 肆、併予說明部分 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被告之辯護人,依本判決意旨,就被告依法得抗告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自屬當然。又被告依法得聲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議等聲明不服之權利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256條之1規定參照)或依法得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權利規定(例如第18條規定之聲請法官迴避、第200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拒卻鑑定人,第455條之3規定之聲請撤銷協商合意等),因非屬本件釋憲聲請之法規範,自無法合併審理,惟相關機關允宜依本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併此指明。 二、另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抗告權,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5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 考題範例: 依憲法法庭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419條規定:「關於抗告權人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被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提出上訴,但不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B)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不得透由辯護人。 (C)為保障被告權益,被告辯護人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仍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D)除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抗告,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 摘要: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0425 考題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518631836287914&set=a.276115023872931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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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kate0v2
海海組律師衝刺期讀書法分享:有效刷題

嗨大家,我是在重考兩年後,終於在今年上岸的海海組律師。本身非名校出身,在學期間也不怎麼認真上課,導致成績一直吊車尾,一度想放棄念法律...(心路歷程過於冗長不贅述 受板上前輩的讀書法分享啟發,想著離今年報名司律的日子也不遠了,趕緊趁記憶猶新的時候,分享自己衝刺期的刷題方式。 首先打個預防針:「方法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適不適合自己而已。」 我稍微精簡了一下自己這套「有效刷題」的 SOP,以下直接正題開始: 1、有技巧地刷題,拒絕題海戰術 2、搞懂「如何能做對題目拿到分數」 3、抓準題幹+轉換器學習法=訓練解題思路 (謝 OLIVIA 大大的文章,傳送門:https://lawplayer.com/forum/p/61a88130f9ecaf015a87cc0e) 在開始思考「為什麼做不出題目」後,恭喜你將驚奇的發現,幾乎所有原因都離不開「不知道問題想考什麼」。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該為了練習而練習,反而應該停下來審視,訓練解題思路、提煉解題技巧,我的「有效刷題法」就將題目分為兩類: 1、這題我會!可以自己將考點跟爭點、知識點連結起來 2、這題到底在考三小?我題目讀了 3 遍還是想不出來該怎麼下筆 (即:你毫無解題思路) 比較難辦的一定是不會的題目,需要高度重視它們。針對像第二點這種完全不理解的題,不要第一時間就翻解答或去找別人問,請自己先思考一下(我會抓半小時),把想到的、你認為可能的解題思路都具體的寫下來,也可以去翻書補充你想到的解法(請注意前提是解法是你自己先想出來的,為了完善論述去翻書,不是馬上看到題目就去翻書),千萬千萬不要輕易的翻答案! 當你確定自己已經無法再想出其他解題思路或者被卡住的時候,就可以停下來了,我的建議是雖然這時候不確定剛剛想到的思路是否正確,但還是要架構完整地寫出一份你自己的答案,寫完後再去翻解答。 到了對答案、看解析的環節,也不要只是看完、抄完、訂正完就過去了,而是要問自己以下的問題: 1、詳解中有哪些關鍵字?根據這些關鍵字你聯想到了哪些知識點?想到知識點後,自己的論述架構是否合理、正確? 📌 2、我是想到哪一步後才想不下去的?沒辦法順利想到解答的全思路,是否是因為其中有我不會的爭點/知識點?還是說你根本沒見過這個解題方式或思路? 如果遇到真的不會的知識點、爭點、觀念,那就趕快抄寫在錯題本上;如果是從未見過解題思路,就將思路總結出來,摘錄到錯題本上。 你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 不,並不是,這邊開始才是重點。這個時候正要「打鐵趁熱」!尋找同類型、同考點的題目,連續且反覆練習剛學到的解題思路,最好爭取「看到題目特定關鍵字或條件就反射性知道它要考什麼、怎麼應對」。 其次,如果實在找不到一模一樣的題目,也可以退而求其次,挑選類似又不完全一樣的變化題,可能是要使用不同思路得出不同解答的,也可能是要再疊加不同論述增加完整性的題...採用比對學習法,把自己不會的坑找出來,再一個個填上。 堅持這樣做下去就會發現,你遇到「完全不會」的狀況會肉眼可見的越來越少,且掌握的題目會越來越多。只要有確實落實完成上述步驟,再難解的題也能讓你掌握得死死的~ 結語 如果真的有人罩著我分享的這個方法嘗試過就會發現,一開始真的有夠慢,比我的愛情來得還慢(?別人都做了 3~5 題你只能做一題,沒錯,我大方承認這是事實,但萬事起頭難啊!堅持一段時間後,效率真的會大幅提升,然後你就會發現「欲快則慢,欲慢則快」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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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gd889na
如何系統性、高效率的準備司律一試?

如題 再過不久就是今年司律報名的時間了 想詢問這邊的大家都是用什麼方式複習、讀書的呢? 自己已先爬過文 大家幾乎都只有給出大方向(如:狂刷題、背法條、訂正) 不知道這邊有高手能提供一些參考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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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frankchen887
裝逼罪的五十種演繹法之一

https://i.imgur.com/vsj4qg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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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helloworld
美國法學院JD成績經歷問題請益

小弟目前就讀木柵大學政治系大三 現已確定畢業後會繼續考研 一直以來都蠻喜歡法律的 大一大二也花了不少時間在看 Yale Open 、 Carnegie Mellon 跟 Open.Michigan 這種線上學習平台 口說的部分基本沒問題 現在卡在成績 要怎麼兼顧與維持高 GPA 順便準備 LAST 呢? 或者說有推薦我做哪些實習或志工服務來增加履歷完整度呢?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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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maoos009
民法成年問題

https://i.imgur.com/ZYOmZGn.png 因為112年才實施18歲成年 那現在考試是算20歲還說18歲擁有完全行為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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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b1102jim
如何舉證鄰居發出噪音?

小弟最近新搬了一個租屋處 比以前坪數大、離公司也更近,重點還更便宜 本是美事一樁 結果搬進來大半個月幾乎每天晚上樓上鄰居都把電視開超大聲 還放任小孩在半夜練小提琴 上去講了幾次安靜 沒幾天後一樣的狀況又捲土重來 噪音問題嚴重影響我的睡眠品質(本人淺眠體質 因為發生的時間也比較晚 有考慮過報警卻怕傷和氣 不知道這樣大家會怎麼做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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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5460
地下室可以抽煙嗎?

菸害防治法 第15條中所制定的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並無規定地下室不能抽菸啊! https://i.imgur.com/ZjUjs44.png https://i.imgur.com/EJAGko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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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qcqc1990
對方欠我錢,請他簽本票

對方有欠我錢,但是我知道他的錢後來是騙我說要繳易科罰金,但是他並沒有把錢拿去繳易科罰金,於是我有去他們家跟他們家人叫他還我錢,於是當事者說要找我私下談,叫我先開房間他等等到,沒想到他海帶一個男生朋友進來,我一個女生會怕,所以我又教了我的朋友來陪我,我朋友剛好在跟朋友吃飯,他朋友也說要來,所以我朋友也帶他的朋友一起來了,在這個之前我知道他騙我錢以後我麻煩他簽本票他就一直罵我,後來我麻煩我朋友來陪我跟他說請他簽本票,他當下有簽是沒錯,他自己也有先還我一點錢,但是事後我沒想到他去報警說我強盜,請問我開詢問庭該怎麼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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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past1218
無頭蒼蠅的我

大家好⋯ 從以前開始知道什麼是法律後,對法律充滿了興趣 但是因為家境關係和當初自己不定的心 錯過了很多時間⋯錯過唸法律的時間 可現在我很想自學自修,但是 我不知道該往哪裡下手 有沒有大大 可以指點指導我的⋯ 很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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