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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1-12-24

高雄男打英雄聯盟連飆「低能賤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LOL)時,被吳姓網友嗆「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邱男隨即回嗆「低能賤畜、垃圾、腦殘、廢物」等一連串髒話,事後遭吳截圖提告,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截圖只看得出邱男在罵髒話,但不確定是在罵誰,因此判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晚間6點多,吳姓男子與另外8人一起打英雄聯盟時,使用帳號暱稱「那必須地」與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的邱姓男子發生爭執,吳男指控,他的隊友在遊戲中表現不好被邱男嗆聲,他只是幫隊友說了一句「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結果就被邱男在遊戲中狂打字公開痛罵。 吳男拿出遊戲截圖提告,指控邱男罵他「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這麼低能XD」、「真他媽」、「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去吃屎啦」、「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等。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的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實有在有於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任意謾罵,卻無法認定邱男是針對吳男的公然侮辱,因此判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你各位啊以後罵髒話 記得要對空氣罵 法院認證單純罵髒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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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1-26

讀書專注無法持續太久

我從學生時期以前的功課就是中後半段,也曾經吊車尾,非常不喜歡唸書,是屬於打開書就會想睡覺的人(書籍內容很難理解的書)。 我的年紀也不小了30初頭歲了,家裏經濟狀況不是很好,但是三餐溫飽是沒問題,為了要讓自己能夠翻身我自己也是在職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警察考試 (只買書自己讀沒有錢花在補習上) 下班或放假時找時間看書(因為家中沒有收入真的不行),也希望可以考上讓自己翻身幫助家人。 目前的狀況,在讀法條的時候常常會花很多時間在上面,一個法條我要反覆的默念手寫才有辦法努力的記下來,常常會覺得是不是只有我才這樣子?(平常下班後只有三個小時可以看書,覺得讀書讀得很慢😭) 看到申論題我更覺得害怕,法條要記是一定要的,申論題要記也是一定要的。 想請教各位高手們,如何把法條以及申論如何容易上手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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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1-20

圖書館 v.s. 自習室

想問板上的各位大大比較推薦哪一個呢? 圖書館免費但要每天都去卡位 假日更是一位難搶 外面自習室可以包月直接過去念 但有可能遇到雷的鄰座打擾唸書 想知道大家都怎麼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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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10-25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 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 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 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 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 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之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 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第十條之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 及諮商輔導。 第 十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 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 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 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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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2-04-07

參考書 v.s. 解題書 哪個重要?

如題 離司律的日子不多了 小女子雖已非常盡力在複習 還是發現與原定目標有一定落差 參考書、教科書看第一遍後的感想跟沒看過一樣 通常都要看到第三次才會有自己掌握得了的感覺 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各位 如果時間不夠的狀況下 大家會選擇多看參考書還是教科書呢? 先謝過回答的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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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3-11

今天高普考 7/15 需用名額歷年最低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44989&fbclid=IwAR1AQsG5LP1WPSRqCtPSjr9MCjdnhMMft2deOJZOvNilxhTeKmKdijiOZ7E 剛剛看到的資訊 今年高考名額 1138 + 普考504 初公告缺額1,642人 只有往年一半 真的太扯 或許是去年受到疫情影響延後考試的關係 這名額真的是堪稱有史以來最少 我有點嚇到 看來要得更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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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2-03-08

把別人名字「龍」改成「膿」 法官判有罪:情緒性攻擊

男子周錦文不滿社區管理委員葉國龍催討管理費,在社區電梯旁布告欄貼公告,故意將葉國龍的姓名繕打為「葉國膿」,挨告公然侮辱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周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周辯稱,他只是無心誤植葉的姓名,不過,法官認為,「龍」與「膿」的繕打輸入鍵不相同,沒有誤植的理由,周辯詞不可採,有侮辱葉的犯意。 2021年4月19日,周因不滿葉國龍催討管理費,在台北市成功國宅社區電梯旁的布告欄,張貼所繕打之公告,並將葉國龍的「龍」繕打改為「膿」,葉提告,周被訴。 法院開庭,周承認繕打「葉國膿」的公告張貼,否認犯罪,法官審理認為,周刻意將葉的姓名繕打為「葉國膿」,屬情緒性人身攻擊,使葉難堪,逾越表達意見的合理範圍。 法官認為,周主觀對葉有侮辱犯意,在布告欄張貼「葉國膿」的公告,使多數住戶得以共見共聞,該當公然要件,縱然周辯稱公告內容可受公評,還是無礙犯行成立。 判決說,周將他人名字中的「龍」繕打成「膿」,犯後矯飾犯行、態度惡劣,未與葉和解,考量葉建議從重量刑,判拘役30日。 自動選字:這鍋我可不揹~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3Nkq97B?utm_source=copy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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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2-26

關於司法官錄取率…

聽許多人說過 檢察官平均每月有80-100件案子要辦 但我國司法官錄取率很低 不知道有沒有平台上的朋友們也很好奇 既然有這麼多案子 為何不提升錄取率呢? (雖然有耳聞很多案子都是能夠很快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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