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2024-03-16
A男於搶得A女手機、錢包等物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未經A女同意,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A女性影像之犯意,持A女之手機,以A女之臉書帳號刊登其於000年0月間與A女性愛過程中,未違反A女意願,所拍攝之性愛影像2段(下稱本案性愛影像)於A女之臉書網頁上,以此方式供人觀覽本案性愛影像
惟查:
1.經本院勘驗本案性愛影像,第二段影片勘驗結果略以:畫面中可看到A女正面全裸坐在被告身上,拍攝過程燈光昏暗及鏡頭搖晃,無法看清楚拍攝過程,鏡頭多拍攝到A女下巴至肩膀、胸部位置,僅短暫拍攝到A女臉部及胸部,於播放器時間00:01:47許起,被告說「關掉了」,A女說「你沒關?關掉?」(A女聲音含糊不清),被告又說「關掉了、關掉了」、「我說關掉了,聽不懂喔」等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3至146頁)可佐。可見被告與證人A女當時之性愛姿勢為女上男下,而依被告拍攝之角度可拍攝到A女之正面身體,該手機顯然放在其與A女之中間,衡情A女不可能沒看見被告手持手機,證人A女應有同意被告拍攝;而依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明確的有向證人A女連說了3次關掉了,若非證人A女亦知悉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否則被告何須向其表示已關掉手機,從而,證人A女表示其當時不知被告有拍攝影像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
3.再者,證人A女證述其發現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之後隨即將該檔案刪除,然本案性愛影像經被告於112年10月3日搶奪證人A女手機後,透過登入證人A女之臉書,刊登於證人A女之臉書個人頁面,是證人A女手機中顯然仍留存本案性愛影像,被告方得持證人A女手機,將其手機中之檔案上傳至臉書,是證人A女證述其於翌日即刪除本案性愛影像,或是稱本案性愛影像已傳送給被告,被告始上傳等情,均與事證不符,是證人A女之指述,除與客觀事證不符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以證人A女之單一指述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中固指證被告有未經其同意,偷拍其等性愛行為,惟依卷內所顯示之客觀事證,實難認告訴人A女於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片時不知情,是告訴人A女之指述與卷內事證無法相互契合,則在欠缺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真實性之情形下,自難逕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請問 要如何上訴 既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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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1-06
某夜,甲返家開門之際,驚覺房門虚掩,直覺遭仇人入侵,深恐其可能攜帶兇器殺害自己,進門時隨手持取置於牆邊之鋁製球棒以防身。暗室內,甲隱約見一身影背對門口坐於沙發上,遂以先下手為強以保自身安全之殺意朝該人頭部揮去,孰知該人竟毫無動作應聲倒地。開燈察看後,方察知該人A確為攜有槍彈入宅之殺手,惟於甲出棒揮擊前,A卻因心臟病發早已斃命於沙發上。
試分析甲應為其上述行為負何刑責?
這題該用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嗎,如果是該如何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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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12-28
主建物為3層樓公寓,土地權狀30坪(1-3樓共同持有),前方道路退縮5坪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簡單來說就是5坪為既成道路。
公寓住戶有默契的都知道一樓門口都給1樓住戶停車,因1樓長住戶時間不在,所以3樓的住戶就會停放車輛,但時常有外地車輛停放於該公寓前方之私人土地,造成停車上的困難,目前既成道路仍屬於私人土地,政府並未徵收,是否能主張在不影響公眾使用之前提下,優先使用權,並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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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10-26
準備國考一段時間了,有時候真的完全不想看書,或是覺得某些章節特別無聊,甚至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對法律失去興趣了。
每天都覺得自己在落榜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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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10-16
最近零法律基礎的人
想從零開始
目前已經看了一個多禮拜
但有時候看到書上面寫什麼東西已刪除
那這樣還需要看嗎?
舉例:
2019年修改法院組織法,不成判例廢除
還是能直接跳過?
如果可以順便問一下
有甚麼推薦的書或法律基礎?
雖然家人建議我從憲法開始背
但我自己目前連法律的體系都還沒模清楚
不知道有什麼什麼建議的
再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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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9-28
大家好,想諮詢.家人無照駕駛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汽車紅線停車。
對方告知他的保險會理賠我們,但是我家人無照駕駛這樣對方的保險還會理賠嗎?
那車禍責任歸屬是否為我們3多方7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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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9-26
A基隆基層診所、B台北三總醫院
病人於A診所療程結束後,約13天後因昏迷無意識入住B台北三總重病臥床住院,後即無再回A診所。
因住院也未出院,故A診所並無法因業務而知悉病人在B醫院病況;也因昏迷無意識,A診所無法取得病人同意後透露病況。
實際洩漏病人病況為B台北三總醫院的某人
A診所為刺探病人隱私行為人,目前因診所堅不透露如何得知及刺探的動機,檢調稱無法繼續偵辦,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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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9-13
大家好,我是自己自讀刑法的學生,前幾天讀到贓物罪篇章,由於有判例說「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於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以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使得稱為贓物。」
那我想請問,未成年人盜取之贓物,若我明知其為贓物而收受,是否也成立贓物罪呢?
再麻煩各位大神幫我解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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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2023-08-20
請問有推薦的週刊/月刊類的刊物嗎?(一般大眾觀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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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8-17
各位法律界的前輩大大們好,我是今年大一的新鮮人,正面臨選書的問題,以下是學校開出來的書單
憲法要義 李惠宗 2022/09 元照出版
刑法總則 徐澤天 2023/05 新學林出版
想問的是:
已知這本憲法要義是第九版,第八版在2020還是2019就已出版,刑法總則則是第四版,第三版好像也是前兩年出的書。
因為上網買二手書目前只看到第八版的憲總跟第三版的刑總,請問差一版內容或資訊會差很大嗎?真的有需要買新書嗎?還是二手也可?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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