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如棻
法官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 91 年 10 月 – 110 年 4 月
張如棻法官曾在哪個法院任職?
張如棻,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民國 91 年 10 月 – 110 年 4 月,依已公開判決推定)。本站收錄其承審判決 23 筆(民國 91 至 109 年,案號年度)。判決書最常提及的見解為判例「50 年台抗字第 188 號」(提及 1 次)。資料截至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 在哪個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常審什麼案
- 刑事為主公共危險、本票裁定
- 公開判決
- 23 筆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 每年收錄
- 民國 91–109 年・滑過看各年件數
基於 23 筆已公開判決之解析。
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張如棻法官的案件領域分佈是什麼?
張如棻法官的 23 筆已分類判決分佈於 5 個領域,以「一般案件」13 筆為首。
領域由程式依判決書內容自動分類;件數反映案件分配的組成,與審理方式無關。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一般案件13 筆
- 交通6 筆
- 消費借貸2 筆
- 毒品1 筆
- 傷害1 筆
張如棻法官的有期徒刑刑期中段落在哪裡?
張如棻法官可解析出明確有期徒刑刑期的 4 筆判決中,刑期中位數為 3.5 個月。
3.5 個月中位數
一半案件的刑期在中位數以下、一半在以上。
不呈現最短與最長刑期: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萃取誤差偏高,極值不可信,只呈現中段。
僅計判決書中可解析出明確有期徒刑刑期的 4 筆,含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不含拘役、罰金、緩刑與無刑期之裁判。
張如棻法官的判決結果分類各是什麼意思?
張如棻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自動分類為 4 類,以下逐類列出件數與白話解釋。「駁回」「不受理」指的是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等於誰輸誰贏。
「駁回」不一定是輸、「不受理」也不等於敗訴;每一類都附白話解釋,展開看完整說明。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駁回9 筆
這次的請求或上訴沒有被接受;駁回的是「請求」,不是判你輸掉整個案件完整說明
民事的駁回:原告這次的請求沒過,多數還能上訴。刑事的駁回:常見是「上訴駁回」,意思是維持原判;對被告是上訴沒成功,對檢方上訴的案件則是被告守住了原判。看到駁回,先看「誰的什麼請求」被駁回。
- 有罪6 筆
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刑度從罰金到重刑差距很大完整說明
「有罪」只說明犯罪成立,輕重要看主文:可能是罰金、緩刑、得易科罰金的短期刑,也可能是重刑。同一個結果分類底下,人生影響天差地遠。
- 其他5 筆
多為程序性決定,如延長羈押、定應執行刑;內容要看個別裁判書完整說明
裁判的結果樣態非常多,無法全部自動歸入固定分類。被歸進這一類不代表結果特殊或異常,多數是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少數是分類規則還沒涵蓋的型態。
- 廢棄原判3 筆
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有問題,把它推翻,之後可能改判或發回重審完整說明
刑事與行政用「撤銷」、民事用「廢棄」,意思相同:原判決失效。被撤銷不代表最終結果翻盤,要看後續是自行改判還是發回更審。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一切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
張如棻法官的判決結果與案由分佈如何?
張如棻法官共有 23 筆已公開判決,結果分佈以「駁回」9 筆最多;以下為完整計數統計。
有罪與無罪判決合計 6 件(未達揭露條件,僅列件數)。
案由・結果・年度三個切面看同一批判決;點任一段可鎖定該類別。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停在任一項可看白話解釋。
年度為案號年度(民國),與裁判日期可能不同年。
張如棻法官審理過哪些判決?
張如棻法官共有 23 筆已公開判決,以下列出其中 20 筆。
- 109年度訴字第1123號代位分割共有物訴
- 108年度抗字第171號本票裁定抗駁回
- 107年度簡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簡駁回
- 107年度小上字第52號損害賠償小上
- 107年度抗字第136號本票裁定抗駁回
- 107年度小上字第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小上
- 106年度小上字第110號返還不當得利小上駁回
- 105年度小上字第67號清償消費款小上駁回
- 98年度消債抗字第415號聲請更生程序(保全)消債抗廢棄原判
- 98年度消債抗字第330號聲請更生程序消債抗駁回
- 9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返還代償款重訴駁回
- 94年度交簡字第3215號公共危險交簡有罪
-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七四八號公共危險交簡有罪
-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四六一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簡有罪
-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七五三號公共危險交簡有罪
-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四八五號毀棄損壞簡有罪
-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五四七號聲明異議交聲駁回
-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八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簡上廢棄原判
-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五號傷害等簡上駁回
-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О號背信等自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