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振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振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行為後,刑法第50條條文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條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該條文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加重主義」之定刑運作,行為人犯數罪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可能獲得較併科後刑度為輕之利益,亦可能受到均不得易科罰金或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利益,從而賦予被告有上開選擇權,則被告分析利害得失後所做選擇,即無所謂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是以,無論係以形式上之條文變更判定有利行為人與否,或對於具體個案數罪併罰定刑之直接因素實質影響,仍認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7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公共危險罪2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9、10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1、1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聲請就該罪與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2年4月10日聲請狀影本1件附卷可憑,本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振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7日 │100年9月12日 │101年4月12日或其前3日 ││ │ │ │內之某時(聲請書附表所││ │ │ │載有誤,逕予更正)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531、259│101年度偵字第1531、259│101年度毒偵字第660號 ││ │8號 │8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814號 │101年度簡字第814號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1年5月24日(聲請書附│同左 │101年7月18日 ││ │日 期│表所載有誤,逕予更正)│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814號 │101年度簡字第814號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1年6月12日 │101年6月12日 │101年8月7日 ││ │定日期│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公共危險(聲請書附表所││ │ │ │載有誤,逕予更正)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判6次 │有期徒刑5月 判2次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下旬某日、100│101年1月28日、101年4月│101年4月12日 ││ │年12月中旬某日、101年3│9日 │ ││ │月7日、101年3月13日、1│ │ ││ │01年3月9日、101年3月14│ │ ││ │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920、311│101年度偵字第1920、311│101年度偵字第1920、311││ │6、3670、4037、5232號 │6、3670、4037、5232號 │6、3670、4037、5232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1年7月18日 │101年7月18日 │101年7月18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 │定日期│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公共危險(聲請書附表所│公共危險 │竊盜 ││ │載有誤,逕予更正)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判2次 │有期徒刑4月 判2次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6日 │101年4月9日、101年4月 │101年3月初某日、101年3││ │ │10日 │月5日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920、311│101年度偵字第5232號 │101年度偵字第7389號 ││ │6、3670、4037、5232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101年度易字第588號 │101年度簡字第1556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1年7月18日 │101年8月8日(聲請書附 │101年11月7日 ││ │日 期│ │表所載有誤,逕予更正)│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28號 │101年度易字第588號 │101年度簡字第1556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1年8月14日 │101年9月4日 │101年12月4日 ││ │定日期│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聲請書附表所載有││ │ │ │誤,逕予更正)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判3次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3日 │101年1月5日、101年3月 │101年3月16日 ││ │ │16日、101年3月22日 │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7389號 │101年度偵字第8253號 │101年度偵字第8253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1556號 │101年度易字第935號 │101年度易字第935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1556號 │101年度易字第935號 │101年度易字第935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 │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