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4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24號
- 公 訴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曾南堂
- 選任辯護人
- 周志峰律師
-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 度偵字第9914號、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第701 號、第2521號
- 、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
- 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
- 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 ,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南堂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為「曾南堂明知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鄉○○村○○0 ○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且知悉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鄉○○路000 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竟與廖文俊、廖文達、陳重修、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廖運忠、薛常偉、蔡竣閔、徐三平(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判決確定)及少年廖○○(民國84年8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犯非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2 年度少護字第860 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曾南堂可得而知廖○○係一名未滿18歲之少年且在和成公司打工)等常盛公司、和成公司員工,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單一犯意聯絡(指廖文俊、陳重修、廖子媞、陳秀美、廖運忠、徐三平、曾南堂、廖○○以外之人),或與未滿18歲之少年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單一犯意聯絡(指廖文俊、陳重修、廖子媞、陳秀美、廖運忠、徐三平、曾南堂、廖○○),推由廖文俊指示廖文達,廖文達再指派范國基,於101 年2 月13日以後,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由李亦盛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至常盛公司,范國基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李亦盛上開車輛車斗,李亦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行為,同時由廖苡伶指派陳秀美,負責聯繫廖文斌(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載運廢棄物事宜,而知悉常盛公司、和成公司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之廖文斌,與上開常盛公司、和成公司員工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推由廖文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至常盛公司載運附表一所示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行為。另曾南堂與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陳重修、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廖運忠、廖○○、徐三平、李亦盛、薛常偉、蔡竣閔(以上為常盛公司及和成公司之員工)、許倫凱、賴秋湖、鄭一昌、鄭豐智(鄭一昌之子)(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法院判決確定)、鄭進南(已於103 年1 月23日死亡,並經法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林宏州、張益華、陳舉慶、藍政舜、莊見發(上5 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法院判決確定)、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上6 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單一犯意聯絡,許倫凱、賴秋湖、鄭一昌、林宏州並分別與吳心綺、林錫鑫(上2 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彰化地檢署
廢棄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許倫凱與廖運忠聯繫車輛載運廢棄物事宜後,許倫凱再轉知鄭一昌,鄭一昌或其指派之鄭豐智或沅順物流公司車隊之尹致強、吳孟淵等人駕駛曳引車至和成公司,推由徐三平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推由廖運忠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推由廖○○開立磅單,推由薛常偉、蔡竣閔擔任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貯坑內之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駕駛之曳引車輛,推由曾南堂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推由鄭一昌、鄭豐智、尹致強、吳孟淵等人再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鄉○○路○○○段621 地號土地傾倒,共計200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其後因○○鄉○○路○○○段621 地號土地無法再堆置,許倫凱、賴秋湖續承上開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單一犯意聯絡,分別由許倫凱尋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現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下仍均以改制前名稱稱呼)承租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鎮○○段1430地號等土地)之承租人吳心綺,吳心綺遂與許倫凱、賴秋湖共同基於非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及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許倫凱與吳心綺簽訂委託契約書,載稱因吳心綺承租上開國有耕地,原種植麻竹及綠竹筍等作物,現欲廢棄,改種植園藝林木等高經濟作物,因原土壤之生產地力不足林木成長所需,因此需改良土壤增加肥份,所以覆蓋疏濬土及有機土混合所成之改良土云云,再由吳心綺於101 年9 月27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申請後,由許倫凱進行土壤改良等作業內容,並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王明南、廖建智整地後,再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鄭一文、呂冠毅、林俊吉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數名,駕車將堆置在○○鄉○○路○○○段621 地號土地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共計240 公噸(計算式:每車20公噸X12 車次)載運至○○鎮○○段1430等地號土地傾倒,而非法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另由賴秋湖尋得向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承租彰化縣○○鄉○○段000 ○000 地號、稻香段710 、711 、712 、713 、713-1 、713-2 、713-3 、713-4 、713-5 地號土地(下稱埤頭鄉合興段960 地號與稻香段710 地號等土地)之承租人林錫鑫,林錫鑫即與許倫凱、賴秋湖共同基於非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及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賴秋湖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司機鄭進恭,於101 年8 月28日至同月30日,駕車將堆置在○○鄉○○路○○○段621 地號土地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共計320 公噸(計算式:每車20公噸X16 車次)載運至前開埤頭鄉合興段960 地號及稻香段710 地號等土地傾倒,而非法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再由鄭一昌尋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現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承租彰化縣○○鄉○○○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鄉○○○段490 之41地號土地)不知情之承租人彭勝官,與彭勝官於101 年10月15日簽訂委託契約書,並由鄭一昌為見證人,形式上為彭勝官委由佑忠企業社進行土壤改良增加肥份,期間自101 年10月16日起至102 年10月15日止,實則欲以該土地堆置自和成公司載運而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另於101 年10月16日,再由林宏州以佑忠企業社名義與勁發企業社簽訂買賣契約書,以預備被查獲時將來源供出係來自勁發企業社。談妥後,推由許倫凱與廖運忠聯繫載運廢棄物污泥事宜後,即由鄭一昌或委託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或由鄭一昌指示鄭豐智或透過林宏州或無線電傳話,由張益華、陳舉慶、藍政舜、莊見發,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二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並推由徐三平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推由廖運忠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推由廖○○開立磅單,推由薛常偉、蔡竣閔擔任怪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之曳引車,推由曾南堂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推由上開司機再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鄉○○○段490 之41地號土地傾倒,再由鄭一昌以挖土機予以整平,鄭一昌並指派鄭進南在現場堤防上把風以防遭跟蹤情蒐,而共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非法清除、處理行為。載運完畢後,廖運忠即彙整噸數告知廖子媞或經由陳秀美轉知廖子媞,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陳重修再推由廖子媞或委由陳秀美將處理費及運費交付予許倫凱(每噸處理費及運費共為7 、800 元),許倫凱再按每噸350 元、400 元不等運費交付鄭一昌收執。」、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2 罪。被告認罪,願各受有期徒刑1 年6月之宣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10月,緩刑3年,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十):犯罪事實欄四之至常盛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物污泥到和成公司傾倒部分┌──┬────────┬────┬────────┬────┬────┬─────┬───┐│編號│犯罪主體 │時間 │方式 │重量 │時 間 │傾倒地點 │卷頁 ││ │ │ │ │ │ │ │出處 │├──┼────────┼────┼────────┼────┼────┼─────┼───┤│01.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2、│廖文斌受「和成公│每車約27│101年2、│「和成公司│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3月起至 │司」陳秀美指使,│公噸×4 │3月起至 │」桃園市新│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102年3月│駕駛車號:000-00│車次= │102年3月│屋區東福路│十三第││ │廖子媞、陳秀美、│間共4次 │,子車:08-CV號營│108公噸 │間共4次 │558號 │56頁、││ │曾南堂、李亦盛、│ │業曳引車,至桃園│ │ │ │原審卷││ │蔡竣閔、薛常偉、│ │市新屋區社子村社│ │ │ │九第67││ │廖運忠、徐三平、│ │子1之18號「常盛 │ │ │ │頁之廖││ │廖○○、廖文斌共│ │公司」載運右揭重│ │ │ │文斌供││ │同基於清除、處理│ │量之一般事業廢棄│ │ │ │述(以││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物污泥,於右揭時│ │ │ │罪疑為││ │ │ │間、地點違法傾倒│ │ │ │有利於││ │ │ │。 │ │ │ │被告之││ │ │ │ │ │ │ │原則認││ │ │ │ │ │ │ │定) │├──┼────────┼────┼────────┼────┴────┴─────┴───┤│ │ │ │ │01. 以上總計約108公噸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八):犯罪事實欄四、(一)之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編號│犯罪主體 │時間 │方式 │重量 │時 間 │傾倒地點 │卷頁 ││ │ │ │ │ │ │ │出處 │├──┼────────┼────┼────────┼────┼────┼─────┼───┤│01.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0 │尹致強受僱於黃貴│約24公噸│101年10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17日約│棋,而黃貴棋受鄭│ │月17日03│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00時許 │一昌之委託,指派│ │時48分 │000-00地號│十九第││ │廖子媞、陳秀美、│ │司機尹致強駕駛車│ │ │ │36頁 ││ │曾南堂、李亦盛、│ │號:00-000,子車│ │ │ │ ││ │蔡竣閔、薛常偉、│ │:00-00之營業曳 │ │ │ │ ││ │徐三平、廖運忠、│ │引車,靠行於「正│ │ │ │ ││ │廖○○、許倫凱、│ │昇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鄭一昌、│ │時間,至桃園市○│ │ │ │ ││ │鄭進南、林宏州、│ │○區○○路000號 │ │ │ │ ││ │黃貴棋、尹致強共│ │「和成公司」載運│ │ │ │ ││ │同基於清除、處理│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 ││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02.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17日約│ │ │月18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5分 │ │十九第││ │ │ │ │ │ │ │36頁 │├──┼────────┼────┼────────┼────┼────┼─────┼───┤│03.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18日約│ │ │月19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28分 │ │十九第││ │ │ │ │ │ │ │36頁 │├──┼────────┼────┼────────┼────┼────┼─────┼───┤│04.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19日約│ │ │月20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31分 │ │十九第││ │ │ │ │ │ │ │36頁 │├──┼────────┼────┼────────┼────┼────┼─────┼───┤│05.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20日約│ │ │月21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30分 │ │十九第││ │ │ │ │ │ │ │36頁 │├──┼────────┼────┼────────┼────┼────┼─────┼───┤│06.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23日約│ │ │月24日01│ │2521卷││ │ │22時許 │ │ │時42分 │ │十九第││ │ │ │ │ │ │ │36頁 │├──┼────────┼────┼────────┼────┼────┼─────┼───┤│07.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24日約│ │ │月25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34分 │ │十九第││ │ │ │ │ │ │ │36頁 │├──┼────────┼────┼────────┼────┼────┼─────┼───┤│08.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31日約│ │ │月1日02 │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3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09.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日約 │ │ │月3日02 │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9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0.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4日約 │ │ │月4日03 │ │2521卷││ │ │00時許 │ │ │時45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1.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5日約 │ │ │月6日02 │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2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2.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5日約│ │ │月15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59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3.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7日約│ │ │月17日05│ │2521卷││ │ │02時許 │ │ │時46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4.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8日約│ │ │月18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20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5.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9日約│ │ │月19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43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6.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3日約│ │ │月23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4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17.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4日約│ │ │月24日03│ │2521卷││ │ │00時許 │ │ │時45分 │ │十九第││ │ │ │ │ │ │ │37頁 │├──┼────────┼────┼────────┼────┴────┴─────┴───┤│ │ │ │ │01-17,小計約408公噸 │├──┼────────┼────┼────────┼────┬────┬─────┬───┤│18.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0 │吳孟淵受僱於黃貴│約24公噸│101年10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23日約│棋,而黃貴棋受鄭│ │月24日01│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22時許 │一昌之委託,指派│ │時42分 │000-00地號│十九第││ │廖子媞、陳秀美、│ │司機吳孟淵駕駛車│ │ │ │40頁 ││ │曾南堂、李亦盛、│ │號:000-00,子車│ │ │ │ ││ │蔡竣閔、薛常偉、│ │:00-00之營業曳 │ │ │ │ ││ │徐三平、廖運忠、│ │引車,靠行於「共│ │ │ │ ││ │廖○○、許倫凱、│ │俊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鄭一昌、│ │時間,至桃園市○│ │ │ │ ││ │鄭進南、林宏州、│ │○區○○路000號 │ │ │ │ ││ │黃貴棋、吳孟淵共│ │「和成公司」載運│ │ │ │ ││ │同基於清除、處理│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 ││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19.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24日約│ │ │月25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36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0.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31日約│ │ │月1日02 │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4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1.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日約 │ │ │月2日03 │ │2521卷││ │ │00時許 │ │ │時19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2.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日約 │ │ │月3日02 │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9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3.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4日約 │ │ │月4日03 │ │2521卷││ │ │00時許 │ │ │時55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4.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5日約 │ │ │月6日02 │ │2521卷││ │ │23時許 │ │ │時52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5.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5日約│ │ │月15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59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6.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7日約│ │ │月17日05│ │2521卷││ │ │02時許 │ │ │時49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7.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8日約│ │ │月18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9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8.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3日約│ │ │月23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3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29.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5日約│ │ │月25日03│ │2521卷││ │ │00時許 │ │ │時48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30.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30日約│ │ │月30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9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31. │同上 │101年12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2 │同上 │102偵 ││ │ │月01日約│ │ │月01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6分 │ │十九第││ │ │ │ │ │ │ │40頁 │├──┼────────┼────┼────────┼────┴────┴─────┴───┤│ │ │ │ │18-31,小計約336公噸 │├──┼────────┼────┼────────┼────┬────┬─────┬───┤│32.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0 │鄭志宏受僱於黃貴│約24公噸│101年10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17日約│棋,而黃貴棋受鄭│ │月18日02│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23時許 │一昌之委託,指派│ │時37分 │000-00地號│十九第││ │廖子媞、陳秀美、│ │司機鄭志宏駕駛車│ │ │ │41頁 ││ │曾南堂、李亦盛、│ │號:000-00,子車│ │ │ │ ││ │蔡竣閔、薛常偉、│ │:00-00之營業曳 │ │ │ │ ││ │徐三平、廖運忠、│ │引車,靠行於「共│ │ │ │ ││ │廖○○、許倫凱、│ │俊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鄭一昌、│ │時間,至桃園市○│ │ │ │ ││ │鄭進南、林宏州、│ │○區○○路000號 │ │ │ │ ││ │黃貴棋、鄭志宏共│ │「和成公司」載運│ │ │ │ ││ │同基於清除、處理│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 ││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33. │同上 │101年10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0 │同上 │102偵 ││ │ │月18日約│ │ │月19日02│ │2521卷││ │ │23時許 │ │ │時46分 │ │十九第││ │ │ │ │ │ │ │41頁 │├──┼────────┼────┼────────┼────┼────┼─────┼───┤│34.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4日約 │ │ │月4日03 │ │2521卷││ │ │00時許 │ │ │時55分 │ │十九第││ │ │ │ │ │ │ │41頁 │├──┼────────┼────┼────────┼────┼────┼─────┼───┤│35.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8日約│ │ │月28日03│ │2521卷││ │ │00時許 │ │ │時51分 │ │十九第││ │ │ │ │ │ │ │41頁 │├──┼────────┼────┼────────┼────┼────┼─────┼───┤│36.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9日約│ │ │月29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02分 │ │十九第││ │ │ │ │ │ │ │41頁 │├──┼────────┼────┼────────┼────┼────┼─────┼───┤│37. │同上 │101年12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2 │同上 │102偵 ││ │ │月2日約 │ │ │月2日03 │ │2521卷││ │ │00時許 │ │ │時56分 │ │十九第││ │ │ │ │ │ │ │41頁 │├──┼────────┼────┼────────┼────┼────┼─────┼───┤│38.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1 │鄭志宏受僱於黃貴│約24公噸│101年11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25日約│棋,而黃貴棋受鄭│ │月25日03│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00時許 │一昌之委託,指派│ │時48分 │000-00地號│十九第││ │廖子媞、陳秀美、│ │司機鄭志宏駕駛車│ │ │ │42頁 ││ │曾南堂、李亦盛、│ │號:000-00,子車│ │ │ │ ││ │蔡竣閔、薛常偉、│ │:00-00之營業曳 │ │ │ │ ││ │徐三平、廖運忠、│ │引車,靠行於「共│ │ │ │ ││ │廖○○、許倫凱、│ │俊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鄭一昌、│ │時間,至桃園市○│ │ │ │ ││ │鄭進南、林宏州、│ │○區○○路000號 │ │ │ │ ││ │黃貴棋、鄭志宏共│ │「和成公司」載運│ │ │ │ ││ │同基於清除、處理│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 ││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 │ │ │ │32-38,小計約168公噸 │├──┼────────┼────┼────────┼────┬────┬─────┬───┤│39.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1 │周凱煌受僱於黃貴│約24公噸│101年11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18日約│棋,而黃貴棋受鄭│ │月18日04│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01時許 │一昌之委託,指派│ │時17分 │000-00地號│十九第││ │廖子媞、陳秀美、│ │司機周凱煌駕駛車│ │ │ │43頁 ││ │曾南堂、李亦盛、│ │號:00-000,子車│ │ │ │ ││ │蔡竣閔、薛常偉、│ │:00-00之營業曳 │ │ │ │ ││ │徐三平、廖運忠、│ │引車,靠行於「正│ │ │ │ ││ │廖○○、許倫凱、│ │昇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鄭一昌、│ │時間,至桃園市○│ │ │ │ ││ │鄭進南、林宏州、│ │○區○○路000號 │ │ │ │ ││ │黃貴棋、周凱煌共│ │「和成公司」載運│ │ │ │ ││ │同基於清除、處理│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 ││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40.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9日約│ │ │月29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03分 │ │十九第││ │ │ │ │ │ │ │43頁 │├──┼────────┼────┼────────┼────┼────┼─────┼───┤│41.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30日約│ │ │月30日03│ │2521卷││ │ │00時許 │ │ │時36分 │ │十九第││ │ │ │ │ │ │ │43頁 │├──┼────────┼────┼────────┼────┼────┼─────┼───┤│42. │同上 │101年12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2 │同上 │102偵 ││ │ │月1日約 │ │ │月1日04 │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7分 │ │十九第││ │ │ │ │ │ │ │43頁 │├──┼────────┼────┼────────┼────┴────┴─────┴───┤│ │ │ │ │39-42,小計約96公噸 │├──┼────────┼────┼────────┼────┬────┬─────┬───┤│43.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1 │李宥閩受僱於黃貴│約24公噸│101年11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4日約 │棋,而黃貴棋受鄭│ │月4日03 │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00時許 │一昌之委託,指派│ │時45分 │000-00地號│二十第││ │廖子媞、陳秀美、│ │司機李宥閩駕駛車│ │ │ │44頁 ││ │曾南堂、李亦盛、│ │號:000-00,子車│ │ │ │ ││ │蔡竣閔、薛常偉、│ │:00-00之營業曳 │ │ │ │ ││ │徐三平、廖運忠、│ │引車,靠行於「正│ │ │ │ ││ │廖○○、許倫凱、│ │昇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鄭一昌、│ │時間,至桃園市○│ │ │ │ ││ │鄭進南、林宏州、│ │○區○○路000號 │ │ │ │ ││ │黃貴棋、李宥閩共│ │「和成公司」載運│ │ │ │ ││ │同基於清除、處理│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 ││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44.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17日約│ │ │月17日05│ │2521卷││ │ │02時許 │ │ │時49分 │ │二十第││ │ │ │ │ │ │ │44頁 │├──┼────────┼────┼────────┼────┼────┼─────┼───┤│45. │同上 │101年11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1 │同上 │102偵 ││ │ │月29日約│ │ │月29日04│ │2521卷││ │ │01時許 │ │ │時12分 │ │二十第││ │ │ │ │ │ │ │44頁 │├──┼────────┼────┼────────┼────┼────┼─────┼───┤│46. │同上 │101年12 │同上 │約24公噸│101年12 │同上 │102偵 ││ │ │月1日約 │ │ │月1日04 │ │2521卷││ │ │01時許 │ │ │時20分 │ │二十第││ │ │ │ │ │ │ │44頁 │├──┼────────┼────┼────────┼────┴────┴─────┴───┤│ │ │ │ │43-46,小計約96公噸 │├──┼────────┼────┼────────┼────┬────┬─────┬───┤│47.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0 │張益華受僱於鄭豐│18公噸×│101年10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中某日│智,鄭豐智受鄭一│5車次= │月中某日│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起至同月│昌之指派,駕駛車│90公噸 │起至同月│000-00地號│十四第││ │廖子媞、陳秀美、│28日止載│號:000-00,子車│ │28日止載│ │80頁正││ │曾南堂、李亦盛、│運5車次 │:00-00之營業曳 │ │運5車次 │ │反面之││ │蔡竣閔、薛常偉、│ │引車,靠行於「友│ │ │ │張益華││ │徐三平、廖運忠、│ │達公司」,於左列│ │ │ │證述:││ │廖○○、許倫凱、│ │時間,至桃園市○│ │ │ │我的車││ │賴秋湖、鄭一昌、│ │○區○○路000號 │ │ │ │是18噸││ │鄭豐智、鄭進南、│ │「和成公司」載運│ │ │ │多,共││ │林宏州、張益華共│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載運5 ││ │同基於清除、處理│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趟(以││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罪疑為││ │ │ │傾倒。 │ │ │ │有利於││ │ │ │ │ │ │ │被告之││ │ │ │ │ │ │ │原則認││ │ │ │ │ │ │ │定採18││ │ │ │ │ │ │ │噸、共││ │ │ │ │ │ │ │5車) │├──┼────────┼────┼────────┼────┴────┴─────┴───┤│ │ │ │ │47,小計90公噸 │├──┼────────┼────┼────────┼────┬────┬─────┬───┤│48.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0 │陳舉慶受僱於鄭豐│17公噸×│101年10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中某日│智,鄭豐智受鄭一│4車次= │月中某日│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起至同月│昌之指派,駕駛車│68公噸 │起至同月│000-00地號│十四第││ │廖子媞、陳秀美、│28日止載│號:000-00,子車│ │28日止載│ │80頁反││ │曾南堂、李亦盛、│運5車次 │:00-00之營業曳 │ │運5車次 │ │面至81││ │蔡竣閔、薛常偉、│ │引車,靠行於「輝│ │ │ │頁之陳││ │徐三平、廖運忠、│ │駿交通公司」,於│ │ │ │舉慶證││ │廖○○、許倫凱、│ │左列時間,至桃園│ │ │ │述:我││ │賴秋湖、鄭一昌、│ │市○○區○○路 │ │ │ │的車可││ │鄭豐智、鄭進南、│ │000號「和成綠材 │ │ │ │以載運││ │林宏州、陳舉慶共│ │廠股份有限公司」│ │ │ │17、18││ │同基於清除、處理│ │載運右揭重量之一│ │ │ │噸,大││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 │約載4 ││ │ │ │於右揭時間至右揭│ │ │ │、5趟 ││ │ │ │地點傾倒。 │ │ │ │(以罪││ │ │ │ │ │ │ │疑為有││ │ │ │ │ │ │ │利於被││ │ │ │ │ │ │ │告之原││ │ │ │ │ │ │ │則認定││ │ │ │ │ │ │ │17噸、││ │ │ │ │ │ │ │共載運││ │ │ │ │ │ │ │4趟) │├──┼────────┼────┼────────┼────┴────┴─────┴───┤│ │ │ │ │48,小計68公噸 │├──┼────────┼────┼────────┼────┬────┬─────┬───┤│49.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1 │藍政舜受僱於鄭豐│20公噸 │101年11 │彰化縣○○│101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7日23 │智,鄭豐智受鄭一│ │月8日4時│鄉○○○段│9914卷││ │胡蓮春、范國基、│時許 │昌之指派,駕駛車│ │許 │000-00地號│第14頁││ │廖子媞、陳秀美、│ │號:000-00,子車│ │ │ │之藍政││ │曾南堂、李亦盛、│ │:00-00之營業曳 │ │ │ │舜供述││ │蔡竣閔、薛常偉、│ │引車,靠行於「永│ │ │ │載運1 ││ │徐三平、廖運忠、│ │大順公司」,於左│ │ │ │次(以││ │廖○○、許倫凱、│ │列時間,至桃園市│ │ │ │罪疑為││ │賴秋湖、鄭一昌、│ │○○區○○路000 │ │ │ │有利於││ │鄭豐智、鄭進南、│ │號「和成公司」載│ │ │ │被告之││ │林宏州、藍政舜共│ │運右揭重量之一般│ │ │ │原則認││ │同基於清除、處理│ │事業廢棄物污泥於│ │ │ │定)。││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右揭時間至右揭地│ │ │ │ ││ │ │ │點傾倒。 │ │ │ │ │├──┼────────┼────┼────────┼────┴────┴─────┴───┤│ │ │ │ │49,小計20公噸 │├──┼────────┼────┼────────┼────┬────┬─────┬───┤│50.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1 │莊見發受僱於鄭豐│20公噸 │101年11 │彰化縣○○│101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7日23 │智,鄭豐智受鄭一│ │月8日4時│鄉○○○段│9914卷││ │胡蓮春、范國基、│時許 │昌之指派,駕駛車│ │許 │000-00地號│第13頁││ │廖子媞、陳秀美、│ │號:000-00,子車│ │ │ │反面之││ │曾南堂、李亦盛、│ │:00-00之營業曳 │ │ │ │莊見發││ │蔡竣閔、薛常偉、│ │引車,靠行於「輝│ │ │ │供述我││ │徐三平、廖運忠、│ │勇公司」,於左列│ │ │ │約載了││ │廖○○、許倫凱、│ │時間,至桃園市○│ │ │ │20多公││ │○○○○○○○○│ │○區○○路000號 │ │ │ │噸,只││ │鄭豐智、鄭進南、│ │「和成公司」載運│ │ │ │載運1 ││ │林宏州、莊見發共│ │右揭重量之一般事│ │ │ │次(以││ │同基於清除、處理│ │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罪疑為││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有利於││ │ │ │傾倒。 │ │ │ │被告之││ │ │ │ │ │ │ │原則)│├──┼────────┼────┼────────┼────┴────┴─────┴───┤│ │ │ │ │50,小計20公噸 │├──┼────────┼────┼────────┼────┬────┬─────┬───┤│51. │廖文俊、廖文達、│101年10 │鄭豐智受鄭一昌之│24公噸×│101年10 │彰化縣○○│102偵 ││ │陳重修、廖苡伶、│月初至11│指派,駕駛車號:│15車次=│月初至11│鄉○○○段│2521卷││ │胡蓮春、范國基、│月8日共 │000-00,子車: │360公噸 │月8日共 │000-00地號│六第50││ │廖子媞、陳秀美、│15車次 │00-00之營業曳引 │ │15車次 │ │頁反面││ │曾南堂、李亦盛、│ │車,靠行於「千豪│ │ │ │之鄭豐││ │蔡竣閔、薛常偉、│ │公司」,於左列時│ │ │ │智供述││ │徐三平、廖運忠、│ │間,至桃園市○○│ │ │ │:我載││ │廖○○、許倫凱、│ │區○○路000號「 │ │ │ │運沒有││ │賴秋湖、鄭一昌、│ │和成公司」載運右│ │ │ │超過15││ │鄭豐智、鄭進南、│ │揭重量之一般事業│ │ │ │次,正││ │林宏州共同基於清│ │廢棄物污泥於右揭│ │ │ │常不能││ │除、處理廢棄物之│ │時間至右揭地點傾│ │ │ │超過24││ │犯意聯絡 │ │倒。 │ │ │ │噸(以││ │ │ │ │ │ │ │罪疑為││ │ │ │ │ │ │ │有利於││ │ │ │ │ │ │ │被告之││ │ │ │ │ │ │ │原則)│├──┼────────┼────┼────────┼────┴────┴─────┴───┤│ │ │ │ │51,小計360公噸 │├──┼────────┼────┼────────┼───────────────────┤│ │ │ │ │01-51,以上總計1,662公噸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
102年度偵字第633號
第701號
第2521號
第2996號
第3460號
第3485號
第3530號
第3898號
第3916號
第4000號
第4197號
第4312號
第4319號
第4390號
第4401號
第4409號
第4416號
第4419號
被 告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村○○0○00號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路000號
被 告
兼上2代表人 廖文俊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00號
居桃園縣○○鄉○○村0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廖苡伶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胡蓮春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觀音鄉橫圳46號
居桃園縣○○鄉○○路○○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文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重修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0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國基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里○○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許金安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李亦盛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運忠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00號
居桃園縣○鎮市○○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廖子媞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慶諭律師
被 告 陳秀美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里○○路0段000
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曾南堂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運漟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村○○○00號
居桃園縣○○市○○○路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三平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居桃園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薛常偉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竣閔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倫凱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林忠材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巷000弄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美智律師
黃秀蘭律師
簡承佑律師
周復興律師
鐘炯錺律師
被 告 邱仕梵 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里○○0街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
王朝璋律師
被 告 劉順生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秋雄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居桃園縣○○市○○路0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被 告 石春磊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昶欣律師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江增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春龍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軍彥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五南9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國榮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路00巷00弄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宥瑜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新屋鄉上青埔35之2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天城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鎮平巷3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尹振紘 男 44歲(民國57年12月16日)
住新北市○○區○○里○○街000號2
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
被 告 羅有展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勝堯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偉國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里○○路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佘永欽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金盾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秋湖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2
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胡小蓁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居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家豐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0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清發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永昌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一昌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林宏州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進南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藍政舜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見發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豐智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張益華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舉慶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勝官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
一、洪天城①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②又於93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
第61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再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
9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④另於
94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
年度訴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因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①②④宣告有期徒
刑1年2月、2年、2年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6年
度聲減字第1743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1年、1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與③前開不得
減刑之有期徒刑1年10月接續執行,入監服刑後,於97年12
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98年7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二、許倫凱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89年度偵緝字第821號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
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提起上訴後,由
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判處上訴駁回,經提
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7160號撤銷原判決,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
86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6年
度台上字第611號撤銷原判決而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
年度上更二字第162號以詐欺取財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
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6年度聲減字第3610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嗣於99年5月1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鄭一昌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
第3159號起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38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
四、藍政舜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5032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0年8月9日
至102年8月8日。
貳、廖文俊係設桃園縣○○鄉○○村○○0○00號「常盛鋁業股
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常盛公司)之負責
人,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以府環廢字第0980
02521號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
類為: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10)、無機性污泥(代
碼D-0902)、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廖文達(廖文俊
之弟)則擔任常盛公司之廠長,范國基則擔任副廠長,而胡
蓮春(為廖文達之妻)、廖苡伶(廖文俊之妹)、廖子媞(
廖文俊之妹)則負責常盛公司內部文書、帳冊與進出貨地磅
工作,另陳重修則擔任常盛公司之隱名股東兼幕後操作之人
,廖運忠、廖運漟係常盛公司職員,派往和成公司擔任業務
,負責夜間自常盛公司運往和成公司之污泥,讓司機載往農
牧用地傾倒,徐三平擔任常盛公司董事,均知悉常盛公司所
收受自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悅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悅城公司)、中壢污水廠、大園污水廠
、明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梅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
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事業單位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均需向桃園縣政府所申請處理流程處理,且產出之成品
含水率需30%以下,且成品僅能銷售與做為磚瓦窯業及非金
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者,如製磚廠、混凝土廠等,渠等卻為牟
取不法利益,(下環保不法犯罪運作模式詳如附表一、附表
二之構造圖)透過廖文俊國小同學許金安所成立設在桃園縣
○○鄉○○村00號1樓之「光合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光合
公司)或設在桃園縣○○鄉○○村0鄰○○○00000號1樓之
「九福園藝企業社」(下稱九福企業社)或由徐三平所設立
設在桃園縣○○鄉○○村0鄰○○○00000號1樓之「熠明建
材有限公司」(下稱熠明公司)名義,將未經處理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以出資運費及支付不法利益方式,名義上由
㈠胡小蓁成立設在苗栗縣○○鎮○○里○0街0號「豪順園藝
園」與光合公司簽訂契約或㈡幕後實際負責人羅有展、尹振
紘、張勝堯而設在南投縣○○市○○里○○路000號之27號1
樓「韋國企業社」或㈢洪清發設在彰化縣○○鄉○○村○○
路0段000巷00號1樓「勁發企業社」購入,再經過如附表一
圖表所示,以「有機土」、「沃土」名義,回填所需填土之
農牧用地,或找尋國有出租土地之承租人以做為填土之用而
分贓不法利益,或向知情或不知情之土地所有人承租土地堆
置,經發覺查獲後,遂避之不見,或伺機再找尋都市計畫重
劃地做為不法填土之用,嗣經查獲後,即出示合約書或出貨
單或婕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檢驗報告,設重重防火牆,以
逃避追查,最後廖文俊指示許金安出面與各該分層之負責人
勾串供述與證述內容,均偽稱係不知情之第三人,而來源係
光合公司或熠明公司,許金安則以光合公司與九福企業社負
責人與熠明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向警佯稱上開一般事業廢
棄物污泥來自設在桃園縣○○鄉○○村○○○路000號之「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另廖文俊等人為掩飾上開不
法犯行,於99年7月2日成立設在桃園縣○○鄉○○路00 0號
之「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
稱和成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等
而擔任負責人,惟實際出資股東有常盛公司、陳秀美(出資
新臺幣60萬元)、廖子媞(出資90萬元)、陳重修(出資和
成公司7.5%),而廖子媞自常盛公司轉擔任統籌和成公司全
部事務,陳秀美負責公司財務,曾南堂擔任和成公司業務、
李亦盛則擔任和成公司之司機,以和成公司為製磚(再利用
磚)廠向常盛公司購入上開成品(實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做為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即無須再陳報產品去向,再將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再藉由靠行沅順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沅
順公司)之各實際車行載運至農牧用地填土或棄置,倘被查
獲,即由共犯結構中之1人曾南堂或廖運漟坦承全部犯行,
扛起所有罪責,以利不法環保犯罪集團繼續運作:
一、從事業體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
,再原車載往和成公司傾倒部分:
石春磊分別為設在桃園縣○○鄉○○村○○路000號「大凱
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凱公司)名義與實際負責人與
設在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泓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忠材分別係設在桃
園縣○○市○○路0段000號「健銘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健
銘公司)實際與名義負責人與設在桃園縣○○市○○路0段
000號1樓「千友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千友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江袖鄰(另為緩起訴處分)與郭瑋玲(另為緩起訴處
分)分別受僱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派車員與負責文書
工作,另江增宏、彭春龍(101年2月13日以前犯行,即附表
四部分,已另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辦,附表六部分本
案起訴)、林榮清(另為緩起訴處分)、呂學芝(另為緩起
訴處分)則受僱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清運一般事業廢
棄物之司機,而江奇政(另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辦)
、王秋雄、劉順生係受僱於健銘公司與千友公司,擔任清運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邱仕梵則受僱於健銘公司與千友公
司,擔任業務員,渠等與廖文俊(附表三、四部分已另案移
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辦,其餘部分本案起訴)、廖文達、
陳重修、廖運漟(附表三、四部分已另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併辦,犯罪事實壹之三之㈠部分本案起訴)、胡蓮春(
附表三、四部分已另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辦,其餘部
分本案起訴)、廖苡伶(附表三、四部分已另案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併辦,其餘部分本案起訴)、廖子媞、陳秀美均
明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且均知悉和成
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
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與附表三、
四、五、六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
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由㈠林忠材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三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
表三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三所示
之污泥重量前往常盛公司,經短暫停留後,再原車載往和成
公司污泥貯存槽傾倒,共獲取新臺幣(下同)215萬4002元
(計算式:633.53公噸X3400元)不法利益;㈡石春磊、江
袖鄰與郭瑋玲,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
,指派如附表四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四所示之車輛,至
華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四所示之污泥重量前往常盛
公司,經短暫停留後,再原車載往和成公司污泥貯存槽傾倒
,共獲取1078萬6494元(計算式:3126.52公噸X3450元)之
不法利益;上開㈠、㈡犯行,嗣於101年2月13日10時許,由
江奇政、彭春龍各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及
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含00-00號斗車),分別載運悅城
公司委託清運之無機性污泥9.51公噸,以及華映公司委託清
運無機性污泥20.66公噸,先駛往常盛公司廠區內暫作停靠
,待廖苡伶在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
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蓋上常盛公司及個人印章作為
掩護,再依胡蓮春之指示,將上開廢棄物原車載運至和成公
司廠區污泥貯存槽傾倒,並於同日10時20分,在和成公司廠
區內經警查獲而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5236號、第24560號偵查起訴該日犯行,現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㈢林忠材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五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
表五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五所示
之污泥重量前往常盛公司,經短暫停留後,再原車載往和成
公司污泥貯存槽傾倒,共獲取11萬5600元(計算式:34公噸
X3400元)之不法利益;㈣石春磊與江袖鄰,於附表六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六所示之司機,
駕駛如附表六所示之車輛,至華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
表六所示之污泥重量前往常盛公司,經短暫停留後,再原車
載往和成公司污泥貯存槽傾倒,共獲取72萬5604元(計算式
:210.32公噸X3450元)之不法利益;㈤廖文俊、廖文達、
廖苡伶、胡蓮春、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陳重修、廖運
忠、曾南堂、廖文斌(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明知常盛公司領
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且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
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
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貯存、清除、處理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十所示之方式,由陳秀美指示廖文斌,載運如附表十所
示之污泥重量,從常盛公司載運至和成公司傾倒,獲取23萬
4900元(計算式:81公噸X2900元)之不法利益。前開㈠至
㈤部分,再利用夜晚凌晨,由各運輸公司司機搭載至各地農
牧用地傾倒。而擔任常盛公司專責申報人員之廖苡伶、胡蓮
春,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每月受廖文俊、陳重
修、廖文達指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不實申報行
為,及於申報之同時檢附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地磅單、出貨
單等陳報主管機關,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
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之正確性。嗣
經本署追查林宏州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擴大偵辦而查
悉上情。
二、彰化縣○○鄉○○村○區路00號部分:
洪天城於99年5月間,向尹振紘、許倫凱在台中市某處開設
之地下錢莊借款200萬元,因無力清償,而尹振紘、許倫凱
知悉洪天城對於處理違法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有專精,遂
指示洪天城從事上開違法行為以賺錢還債,遂於99年7月間
某日,先派洪天城與許金盾至彰化縣○○鄉○區0路0號旭鴻
公司之辦公室整理,而於同年8月底派賴秋湖掌管資金事宜
:
㈠尹振紘、許倫凱、洪天城、許金盾、賴秋湖均知悉未向主
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
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尹振紘指派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水」之成年男子監控洪天城,即以「天城水泥
企業社」名義,由洪天城於99年11月10日,與設在台中市○
○○路0段000號19樓之1「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億豐公司)不知情之負責人粘耿豪簽訂自99年11月15日
至104年11月14日止,承租彰化縣○○鄉○○村○區路00號
廠房共1266坪,而每月租金20萬元之租賃契約,由洪天城向
設在高雄市○○區○○里○○街0號1樓「弘偉環保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弘偉公司)進貨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泥約
460噸(20台X23公噸)至上址貯存、清除、處理,共獲取
158萬7000元(此有害事業廢棄物價格遠比一般事業廢棄物
價格為高,依一般事業廢棄物每公噸3450元計算)以上之不
法利益。
㈡嗣因尹振紘、許倫凱、洪天城、許金盾、賴秋湖在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堆置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被查獲,賴秋湖便告
知洪天城,因許金盾為設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
旭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旭鴻公司)負責人,亦有公
司行號可供使用,再由許倫凱指示其兄許金盾,由賴秋湖以
旭鴻公司總經理身分,於101年4月30日簽訂因雙方理念不合
,已於100年1月結束合作關係之委託契約書,將洪天城排除
在該犯罪集團成員,另於99年11月中旬某日,賴秋湖透過羅
有展認識豪順園藝園負責人胡小蓁與其夫羅家豐,知悉有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來源,另廖文俊、廖文達、陳重修、廖苡
伶、胡蓮春、范國基、許金安於99年11月某日間起,均明知
常盛公司雖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然未依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將自事業機構
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未經處理,由陳重修透過羅
有展,介紹羅家豐與胡小蓁夫妻,於99年11月中旬某日共同
至常盛公司,尹振紘、許倫凱、許金盾、賴秋湖、羅有展、
羅家豐、胡小蓁、黃永昌、廖文俊、廖文達、陳重修、廖苡
伶、胡蓮春、范國基、許金安、傅文祥(已死亡)、范遠祥
(另為緩起訴處分)、張光忠(另為緩起訴處分)即共同基
於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胡小蓁以豪順園
藝園名義與陳重修以光和公司許金安名義簽訂3,335公噸(
145台X23公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購買契約,名義上由
胡小蓁以每車(即23噸)500元向常盛公司購入,然則由常
盛公司支付運費並支付若干不法價金與羅家豐、胡小蓁及匯
款入旭鴻公司帳戶內,再由羅有展委託設在新竹縣○○鎮○
○里○○0號「金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傅文祥集結司機范
光祥、張光忠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司機數名,於99
年12月間,將上開所簽訂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彰化
縣○○鄉○○村○區路00號貯存、堆置,黃永昌則受僱胡小
蓁,與許金盾在上址居住,並在現場指揮載運司機卸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事宜(前開犯罪主體、時間、方式、重量、傾
倒地點詳如附表七所示),共獲取967萬1500元(計算式:3
335公噸X2900元)之不法利益。而擔任常盛公司專責申報人
員之廖苡伶、胡蓮春,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每
月受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指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不實申報行為,及於申報之同時檢附業務上所製作之
不實地磅單、出貨單等陳報主管機關,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
流向之正確性。直至100年2月8日5時37分,經警在彰化縣○
○鄉○○段000000000地號經警發現違反廢棄物犯行,尹振
紘、許倫凱、許金盾、賴秋湖、黃永昌遂離去上址,將上開
有害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棄置荒廢不理迄今。
三、彰化縣○○鄉○○路○○○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許倫凱因上開在彰化縣○○鄉○○村○區路00號與尹振紘不
法利益分配不均與彼此間合作產生裂痕關係後,即於100年
9月底另起爐灶,經徵得洪清發同意後,以洪清發名義申請
設立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勁發
企業社」,而實際幕後操作負責人則為許倫凱,並僱用賴秋
湖擔任勁發企業社之總經理,而承租在彰化縣○○鄉○○路
○○○段000地號土地,作為違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
㈠廖文俊、陳重修、廖運漟、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
國基、廖子媞、陳秀美、許金安、徐三平均知悉常盛公司雖
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然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與許倫凱、賴秋湖、洪清
發、羅有展、廖文斌(另為緩起訴處分)均知悉和成公司與
勁發企業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
基於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自
100年10月21日起至101年2月間,由羅有展指使廖文斌與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自和成公司運輸污泥至彰化縣
○○鄉○○路○○○段000地號土地傾倒,共計200台,每車
載運24公噸,共貯存、堆置污泥4800公噸在彰化縣○○鄉○
○路○○○段000地號土地,再由和成公司夜間負責處理載
運之廖運漟電話告知廖子媞或陳秀美,由廖子媞或陳秀美將
談妥之不法利益,透過不詳管道支付與許倫凱,而羅有展之
運輸費用,則直接向和成公司請領,共獲取1392萬元(計算
式:4800公噸X2900元)之不法利益。而擔任常盛公司專責
申報人員之廖苡伶、胡蓮春,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
間,每月受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指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48條之不實申報行為,及於申報之同時檢附業務上所
製作之不實地磅單、出貨單等陳報主管機關,足以生損害於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
構產品流向之正確性。
㈡嗣因羅有展於101年2月間因與許倫凱理念不合,未繼續與
之合作,勁發企業社進貨污泥業務停頓2、3月,另於101年5
月間某日,廖文俊與陳重修突然至勁發企業社實際辦公處所
彰化縣埤頭鄉斗苑西路93號與許倫凱會面,雙方初步談及進
貨污泥事宜,約1月後,許倫凱再電話聯絡廖文俊,雙方即
相約在常盛公司辦公室會談,在場人有廖文俊、陳重修與許
倫凱,許倫凱向廖文俊表示「我沒有錢,我想做污泥事業,
去談一些土地也需要錢,你們支持我,我就向你們進貨污泥
。」等語,當下廖文俊、陳重修與許倫凱,因未論及不法利
益分配事宜,故廖文俊並未當下允諾,約10天後,許倫凱再
電話聯絡廖文俊,廖文俊與陳重修即開車與許倫凱至製磚廠
之和成公司參觀,廖文俊告知許倫凱「以後就從這裡出污泥
由你來處理」,廖文俊、陳重修、廖運忠、廖文達、胡蓮春
、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許金安、徐三平均知
悉常盛公司雖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然未依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與許倫凱、
賴秋湖、洪清發均知悉和成公司與勁發企業社未向主管機關
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貯存、清除、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自101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8
月間某日止,由許倫凱指派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等
人,自和成公司載運污泥至彰化縣○○鄉○○路○○○段
000地號土地傾倒,共計200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共貯存、
堆置污泥4800公噸在彰化縣○○鄉○○路○○○段000地號
土地,再由和成公司夜間負責處理載運之廖運忠電話告知廖
子媞或陳秀美,由廖子媞或陳秀美將談妥之不法利益,透過
不詳管道支付與許倫凱,共獲取1392萬元(計算式:4800公
噸X2900元)之不法利益。而擔任常盛公司專責申報人員之
廖苡伶、胡蓮春,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每月受
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指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之不實申報行為,及於申報之同時檢附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
地磅單、出貨單等陳報主管機關,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
之正確性。
四、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部分:
許倫凱因上開作為違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而承租在彰化縣○○鄉○○路○○○段000地號土地,已
進貨污泥近1萬公噸,無法再貯存、堆置,遂另行起意,伺
機再找尋另一貯存、堆置場所,廖文俊、廖運忠、陳重修、
徐三平、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秀
美、李亦盛、曾南堂、許金安、薛常偉、蔡竣閔(上開之被
告等人,均知悉廖00為未成年人)、廖00(未成年,年
籍詳卷,另已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均知悉常盛公司雖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然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
棄物及與許倫凱、鄭一昌、鄭豐智(鄭一昌之子)、鄭進南
、賴秋湖、洪清發、彭勝官、林宏州、張益華、陳舉慶、藍
政舜、莊見發、黃貴棋(另為緩起訴處分)、吳孟淵(另為
緩起訴處分)、李宥閩(另為緩起訴處分)、周凱煌(另為
緩起訴處分)、尹致強(另為緩起訴處分)、鄭志宏(另為
緩起訴處分)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
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之犯意聯絡,由許倫凱經由他人介紹認識鄭一昌,即告知
整個不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罪模式
,此不法利益經商得往後各朋分二分之一,由鄭一昌負責尋
找土地與運輸部分,而許倫凱則負責上游廠商與財務事宜,
許倫凱即與林宏州電話聯絡,以林宏州設在雲林縣○○鄉○
○路00號1樓之1「佑忠企業社」名義,與由鄭一昌尋得向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之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面積共43,543平方公尺土地農牧用地之承租人彭勝官,以
簽訂因彭勝官承租上開國有耕地,原種植甘薯等作物,現欲
廢棄,改種芭樂等高經濟作物,因原土壤之生產地力不足芭
樂成長所需,因此需改良土壤增加肥份,以利進行植栽作業
,而由佑忠企業社進行填土等作業內容,期間自101年10月
16日起至102年10月15日止,並由鄭一昌於101年10月15日,
持前開委託契約書,在契約書上以見證人名義簽署蓋章,至
設在彰化市○○街000號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房與因
喉癌開刀住院之彭勝官簽名蓋章,實則欲進行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30,000噸之不法回填作業(而依常盛公司1噸處理費
用2900元計算,此不法獲利苟若完成,整體不法獲利供共犯
均分,即高達8700萬元),另於101年10月16日,再由林宏
州以佑忠企業社名義與設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
號「勁發企業社」負責人洪清發簽訂買賣契約書,以預備被
查獲時將來源供出係來自勁發企業社,並由廖文俊提供勁發
企業社與設在桃園縣○○鄉○○村○○○00000號1樓之熠明
公司負責人徐三平,簽訂100年10月1日之買賣合約書,果再
遭查緝,將來源再推向熠明公司,而徐三平實則擔任和成公
司之警衛,另掛名常盛公司董事,持股係廖文俊對徐三平之
父徐國振,以徐三平擔任熠明公司負責人之報酬,每年拿取
少數紅利與徐國振,而在上開勁發企業社與熠明公司簽訂之
買賣合約書聯絡電話留下0000000000廖子媞所使用之電話,
果遭查緝,推由廖文俊之國小同學許金安,以熠明公司實際
負責人出面,將來源指向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鍾姓
經理,以做幽靈抗辯,並在檢警偵查時,由佑忠企業社、勁
發企業社、熠明公司,出示不實之合約書或估價單,由許金
安、賴秋湖、林宏州等人串證,抗辯因進貨有機土、沃土取
得,係善意第三人,也是受害人云云,使檢察官誤判而為不
起訴處分,以利不法環保犯罪集團之運作,而於附表八所示
時間,廖文俊、陳重修居於幕後主導指示角色,胡蓮春、廖
苡伶則掌管常盛公司支付與和成公司不法利益,由和成公司
廠長廖文達指示副廠長范國基,於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
拌污泥,並由李亦盛駕駛車牌號碼000-00之營業大貨車,在
23時至隔日至凌晨3、4時期間,或少數於日間(日間由廖子
媞或陳秀美過磅),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污泥槽傾倒,並由
徐三平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曾南堂、廖運
忠時擔任過磅或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並指揮曳引車進
廠裝載污泥事宜,而廖00(未成年)擔任過磅,另薛常偉
、蔡竣閔則分別擔任怪手司機,將污泥挖取至由鄭一昌委託
靠行於沅順物流公司車隊所有人黃貴棋,指示員工吳孟淵、
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
駕駛如附表八所示之曳引車輛,或由鄭一昌指示其子鄭豐智
或透過林宏州或無線電傳話,由附表八所示之曳引車駕駛人
張益華、陳舉慶、藍政舜、莊見發,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
,駕駛如附表八所示之曳引車輛,再搭載污泥至彰化縣○○
鄉○○○段000○00地號傾倒,而由鄭進南在距離傾倒現場
數百公尺之堤防上把風以防遭跟蹤情蒐,上開如附表八所示
之每日載運污泥後,廖運忠即彙整噸數,告知廖子媞或陳秀
美,由廖子媞或陳秀美將廖文俊、陳重修與許倫凱、鄭一昌
談妥之不法利益,透過不詳管道支付與許倫凱、鄭一昌,共
獲取472萬4100元(計算式:1629公噸X2900元)之不法利益
。而擔任常盛公司專責申報人員之廖苡伶、胡蓮春,分別於
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每月受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
指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不實申報行為,及於申
報之同時檢附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地磅單、出貨單等陳報主
管機關,足以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
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之正確性。
五、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部分:
羅有展自99年間,即與常盛公司合作,由常盛公司以「冠泰
公司」名義與羅有展訂立運送污泥契約,由羅有展委託相關
運輸公司將常盛公司污泥運送至各地,從中獲取甚豐之不法
利益,而上開二所述彰化縣○○鄉○○村○區路00號廠區,
整體上(即常盛公司以光合公司名義)、中(豪順園藝園)
、下(旭鴻公司)游廠商間,均為羅有展籌劃居中牽線,以
自認為係「法律漏洞」,倘成立植栽之肥料公司登記或透過
混凝土廠,便可掩飾其違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之犯行,而己退隱幕後,上開中、下游廠商果遭查緝
,亦非一定查緝至己罪嫌,倘己遭偵查,則辯稱乃合法申請
之植栽有機土云云;於100年9月底,許倫凱另起爐灶以洪清
發名義申請設立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
1樓「勁發企業社」,並僱用賴秋湖擔任勁發企業社之總經
理,而承租在彰化縣○○鄉○○路○○○段000地號土地,
作為違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101年2
月間某日止,均係羅有展聯絡運輸公司司機從和成公司清除
載運貯存、堆置在上址,而101年2月間某日後,羅有展與許
倫凱因理念與分配利益而未繼續合作,但覬覦此行業不法獲
利甚豐,將此行業運作模式告知張勝堯,且找來前因芳苑地
號而與許倫凱拆夥之尹振紘,3人一拍即合,遂以田惠平名
義,成立設在南投縣○○市○○里○○路000號之27號1樓「
韋國企業社」,並以張偉國對外為實際負責人,3人則退居
幕後真正負責人,由羅有展負責聯絡常盛與和成公司,尹振
紘負責財務,另張勝堯負責現場污泥處理,而於101年6月間
某日,廖文俊與陳重修至韋國企業社中興工務所之上址,與
張勝堯、羅有展共4人商討從常盛公司載運至和成公司之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由韋國企業社將和成公司之上開污泥清
運至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每公噸
支付韋國企業社含運費850元事宜後,廖文俊、廖運忠、陳
重修、徐三平、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
、陳秀美、許金安、李亦盛、曾南堂、薛常偉、蔡竣閔(上
開之被告等人,均知悉廖00為未成年人)、廖00(未成
年,年籍詳卷,另已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均知悉常盛公司雖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
文件,然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
處理廢棄物及與羅有展、尹振紘、張勝堯、張偉國、佘永欽
、張軍彥、黃宥瑜、黃國榮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
數名,均知悉和成公司、韋國企業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
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
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由羅有展委託設在苗栗縣○○鎮○○
里00鄰00號1樓「金蔦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張軍彥,張軍
彥再聯絡黃宥瑜、黃國榮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數
名,以每公噸300元之價格,於附表九所示之時間,駕駛如
附表九所示之聯結車,自和成公司載運如附表九所示噸數之
污泥,至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傾倒
,期間第一次由羅有展、尹振紘、張勝堯三人一同至和成公
司向陳重修請款,第二次先由羅有展與陳重修聯絡後,由張
勝堯1人至和成公司與廖文俊、陳重修、廖運忠會面請款,
尹振紘再於同日晚間至張勝堯新北市林口某親戚家拿取,第
三次則由尹振紘電話聯絡陳重修後,前往和成公司與廖運忠
會面,再由廖子媞拿取現金交付尹振紘,共獲取886萬979元
(計算式:3055.51公噸X2900元)之不法利益。而擔任常盛
公司專責申報人員之廖苡伶、胡蓮春,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
所示之期間,每月受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指示所為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不實申報行為,及於申報之同時檢附
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地磅單、出貨單等陳報主管機關,足以
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
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之正確性。
上開犯罪事實,嗣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彰化縣○○鄉
○○○段000○00地號遭林宏州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經
本署檢察官擴大偵辦,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
中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
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協助,因而偵破整體環保不法犯罪集團運作模
式。
參、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員林分局、北斗分局、芳苑分局
報告、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粘耿豪訴由本署偵
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壹、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共通證據:常盛公司根本未依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
除、處理廢棄物,而成立和成公司,係為掩護非法棄置污
泥。 2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一 │證人李錦恩(101年度偵字第991│常盛公司依桃園縣政府核發廢棄物處│
│ │4號卷第176頁至第180頁、102年│理許可證,其處理方法之備註欄載明│
│ │度偵字第2521號卷三第238頁至 │1、處理後之成品(乾燥污泥)含水│
│ │第240頁)、張瑞河(102年度偵│率30%。3、成品用途:磚瓦窯業及 │
│ │字第2521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50│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4、以裝置│
│ │頁)、即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衛星定位系統並報環保署核備之車輛│
│ │區環境督察大隊技正王嘉祥( │載運產品。是上開載運物品倘含水率│
│ │102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一第152│高於30%以上,即非經處理程序之成 │
│ │頁至第154頁、同號卷六第122頁│品,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另常盛公│
│ │至第125頁、第150頁)、即桃園│司之負責人廖文俊等人,其許可之製│
│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股長李美質(│作流程,需第一次烘乾後,再碾碎、│
│ │同號卷六第122頁至第125頁)、│粉碎後,第二次烘乾,方能調配出料│
│ │即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科員官│,然依證人等人之證述內容,足證常│
│ │荻偉(102偵2521號卷第168頁)│盛公司對於製作流程之運作,並未依│
│ │、即同案被告范國基(同號卷六│許可之流程處理,足徵未依廢棄物處│
│ │第70頁)、即同案被告徐三平(│理許可文件處理廢棄物,所產出之廢│
│ │同號卷六第25 9頁至第263頁) │棄物,縱依當時業者所自行運轉之結│
│ │、曾永樟、呂學宗、朱垣淂(同│果,第一次烘乾後,其含水率可降至│
│ │號卷六第86頁)在偵查中之結證│50%而已(同號卷九第28頁),與102│
│ │。 │年4月1日常盛公司實際運作情形,2 │
├──┼──────────────┤小時餘,僅能作業出未達2公噸成品 │
│二 │和成公司製磚裝載常盛之污泥漏│,且該廢棄物污泥經檢驗進廠原料含│
│ │斗照片(同號卷二第52頁、第53│水率為84.6%,經上開2小時餘處理後│
│ │頁)、申請許可經核准處理污泥│,含水率高達74.7%,僅去除9.9%含 │
│ │流程(同號卷九第28頁)、桃園│水率(同號卷一第152頁至第154頁、│
│ │縣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處理方│同號卷一第152至第153頁),又常盛│
│ │法之備註(同號卷六第127頁) │公司當時陳報給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
│ │、常盛公司101年1月至10月間購│局科員之低硫燃料油(即重油)彙整│
│ │低硫燃料油彙整表(102偵2521 │表(102偵2521號卷二第133頁)數量│
│ │號卷二第133頁)、桃園縣政府 │,每月僅10至20公秉,與試運轉記載│
│ │98年4月2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污泥所需消耗之重油比例計算許可證│
│ │484號函(102偵2521號卷八第1 │處理4992公噸,約需370公秉不成比 │
│ │頁)、98年12月28日府環廢字第│例(102偵2521號卷六第125頁證人王│
│ │0000000000號函(102偵2521號 │嘉祥證述內容);另證人張瑞河證述│
│ │卷九第1頁)、102年4月25日桃 │常盛公司僅從上午8時運作至下午5時│
│ │環事字第1020028622號函(102 │等語(102偵2521號卷一第147頁至第│
│ │偵2521號卷八第224頁)、桃園 │150頁)。而證人呂學宗在偵查中證 │
│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20日│稱:廠區機器運轉時,外面的排煙、│
│ │桃環事字第0000000255號函送證│水洗設備一定要開,這台機器發出聲│
│ │據資料(102偵4390號卷)、常 │響很大等語(102偵2521號卷六第87 │
│ │盛公司與和成公司之員工資料(│頁)。又證人李美質、王嘉祥亦在偵│
│ │102偵2521號卷一第189頁至第 │查中結證:常盛公司固定污染操作許│
│ │190頁)、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可證,活性碳是用在空氣污染防治設│
│ │公司第二區管理處102年3月29日│備的臭味吸入劑,還有灑水塔、填充│
│ │台水二業字第10200037310號函 │式洗滌塔,這些主要都是空氣設備使│
│ │覆常盛公司自99年1月1日至102 │用,如果廠區裡面運轉,這部分機器│
│ │年3月之用水資料(102偵2521號│設備一定要開啟等語(102偵2521號 │
│ │卷一第289頁至第293頁)、臺灣│卷六第123頁)。並有常盛公司事業 │
│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關空污防制設備│
│ │102年4月1日桃園字第000000000│、排放管道(10 2偵2521號卷一第 │
│ │9號函覆常盛公司自99年1月至10│104頁至第105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 │2年3月之用電資料(102偵2521 │堪認范國基1人在廠區工作大夜班, │
│ │號卷一第293頁至第294頁)、行│應非對污泥為機器運轉處理,實乃在│
│ │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廠區從事污泥攪拌工作,再由李亦盛│
│ │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將污泥運往和成公司。益徵常盛公司│
│ │制遞送三聯單(102偵2521號卷 │根本無法依許可之處理流程製作成成│
│ │二十第136頁以下)、96年2月27│品,所產出均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 │日環署廢字第0960014347F號函 │轉與和成公司,且成立和成公司,名│
│ │之「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為製磚,惟依證人李錦恩在偵查中結│
│ │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證:自101年9月至102年3月14日,均│
│ │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已無添加常盛來的污泥做為製磚原料│
│ │式、項目、內容及頻率」(102 │等語。而現場裝載常盛原料之漏斗(│
│ │偵2521號卷二十第270頁至第272│同號卷二第52頁、第53頁),均已佈│
│ │頁)、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滿蜘蛛絲,且從旁漏斗裝載之玻璃砂│
│ │102年6月3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亦掉落在此,而依現場照片觀之,│
│ │647號函、上開常盛公司從100年│亦無空間讓堆高機將常盛之原料倒在│
│ │1月至102年4月網路傳輸方式申 │此漏斗,佐以證人李錦恩亦證述每天│
│ │報廢棄物相關證據資料(102偵 │製磚次數最多10幾次至20次,每次倘│
│ │2521號卷二十一第1頁至第41頁 │加入常盛原料,亦僅加入30至50公斤│
│ │、第46頁至第47頁,另電子檔存│,故依最大量計算,每日需求常盛公│
│ │放在該卷光碟存放袋內)。 │司之原料,亦不會超過1公噸,而本 │
│ │ │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14日搜索和成公│
│ │ │司所搜扣進貨資料,於102年3月12日│
│ │ │和成公司自常盛公司進貨27020公斤 │
│ │ │、26970公斤、2696 0公斤,翌日則 │
│ │ │有29710公斤、30860公斤,合計141 │
│ │ │公噸520公斤,僅在現場剩12包(即 │
│ │ │12公噸)太空包,且依桃園縣政府環│
│ │ │境保護局調查報告(102偵4390號卷 │
│ │ │第14頁至第41-1頁),更徵常盛公司│
│ │ │之所以成立和成公司(99年7月2日設│
│ │ │立登記,於100年10、11月間某日, │
│ │ │方裝設機組完成而製磚,102偵2521 │
│ │ │號卷三第240頁),實為向主管機關 │
│ │ │申報成品流向所為之掩飾犯行,再藉│
│ │ │由和成公司將廢棄物污泥由各車行載│
│ │ │往農牧用地傾倒。 │
├──┼──────────────┼────────────────┤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證明常盛公司根本未依許可文件處理│
│ │度偵字第10377號、第15144號檢│廢棄物,且以和成公司為掩護,再將│
│ │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2偵2521 │污泥傾倒在農牧用地等地,且於案發│
│ │號卷十四第197頁至第200頁)、│後,由共犯中1人曾南堂或廖運漟坦 │
│ │101年度偵字第9739號、第10377│承全部犯行,扛起所有罪責,以利不│
│ │號等檢察官起訴書(同卷十四第│法環保犯罪集團繼續運作。被告廖文│
│ │201頁至第223頁)、臺灣桃園地│俊與廖運忠、廖文達、許金安、陳重│
│ │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3│修之通聯紀錄分析自101年10月至102│
│ │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同卷 │年3月,分別共178、194、25、153通│
│ │十四第224頁至第225頁)、101 │聯絡(卷十六第1頁);廖文達與范 │
│ │年度偵字第5236號、第24560號 │國基自101年11月至102年4月共105通│
│ │檢察官起訴書(同卷十四第226 │通聯(卷十五第428頁),堪認范國 │
│ │頁至第229頁)、通聯紀錄與分 │基為副廠長,所為均係對廠長廖文達│
│ │析(102偵2521號卷十五、卷十 │負責。廖文達之通聯紀錄分析(102 │
│ │六)、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偵2521號卷十五第219頁),堪認被 │
│ │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告廖文達居於廠長地位聯絡相關事宜│
│ │錄(102偵2521號卷一第235頁至│。左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行政院│
│ │第237頁)、搜索常盛公司現場 │環境保護署:「依肥料管理法第3條 │
│ │照片(102偵2521號卷一第268頁│第1款規定所稱之肥料,指供給植物 │
│ │至第288頁)、法務部調查局彰 │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之物品,第5條 │
│ │化縣調查站102年5月7日彰肅字 │規定,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第00000000000號函、大額提領 │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
│ │資金備查簿(102偵2521號卷六 │入或販賣,第12條規定肥料應經過包│
│ │第219頁至第244頁)、臺灣中小│裝及標示後,始得運銷,第13條規定│
│ │企業銀行新屋分行102年5月6日 │肥料標示事項,凡有機土、泥炭土、│
│ │新屋字第44號函之扣押明細與相│培養土、栽培土、土壤改良劑或有機│
│ │關歷史交易明細(102偵2521號 │栽培介質等用於栽植作物或作為景觀│
│ │卷七第1頁至第3頁、同號卷十一│園藝用,均屬該肥料品目規範之範疇│
│ │、卷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應辦理肥料登記,且須經過包│
│ │98年2月9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裝及標示後,始得運銷,不得以散裝│
│ │4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方式販售,上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 │1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80102566 │,於97年3月27日公告修正,並自即 │
│ │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1 │日生效,廠商製造雜項有機栽培介質│
│ │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80004332號│,應自公告日起,依肥料登記證申請│
│ │函、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及核發辦法申請肥料登記證,始得販│
│ │、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各│賣,並無緩衝期限。」,堪認被告等│
│ │類肥料品目及規格(102偵2521 │人辯稱係有機土、園藝土、培養土等│
│ │號卷十九第99頁至第209頁)、 │等,惟如上所述,常盛公司未經處理│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月28日│後之污泥,乃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環署廢字第1020009551號函(10│,縱依合法程序產出成品,亦不能用│
│ │2偵2521號卷六第138頁)、附表│於有機土、園藝土、培養土等用途,│
│ │一至十彙整之相關證據資料(10│且被告等人抗辯有登記為園藝等營業│
│ │2偵卷二十第121頁至第215頁) │項目,僅係依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記│
│ │、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明│之事項,並非依肥料管理法取得肥料│
│ │細清單(102偵2521號卷二十第 │登記證,況查獲貯存、堆置一般事業│
│ │232頁至第237頁)、常盛公司與│廢棄物污泥之場所,並無生產肥料之│
│ │和成公司及被告等人之在臺灣中│機具設備,僅被告等人隨意掩埋堆置│
│ │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所設立之歷│,再藉由有取得營利事業登記之改良│
│ │史交易明細與陳重修及盈鼎環保│土方項目,藉此掩飾渠等犯行,故被│
│ │有限公司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告等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再清查│
│ │限公司苗栗分行申設之帳號交易│常盛公司與和成公司及被告廖文俊、│
│ │明細(102偵2521號卷十一、卷 │陳重修、廖苡伶、廖文達、胡蓮春等│
│ │十二)、由常盛公司或和成公司│人之往來資金,堪認左列之帳戶資金│
│ │匯款入被告廖文俊、陳重修、廖│為不法所得,應予扣押凍結。 │
│ │文達、胡蓮春、廖苡伶、廖運忠│ │
│ │、廖子媞等人帳戶內之資金統計│ │
│ │(102偵2521號卷二十第248頁至│ │
│ │第260頁)。 │ │
├──┼──────────────┼────────────────┤
│四 │證人吳孟淵、黃貴棋、李宥閩、│彰化縣○○鄉○○村○區路00號部分│
│ │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102 │,係由曳引車司機,從常盛公司直接│
│ │偵卷四第76頁至第77頁、同卷四│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往上開地點│
│ │第175頁至第177頁、同卷四第19│違法貯存、清除、處理,另彰化縣○│
│ │7頁至第198頁:溪州地部分)、│○鄉○○○段000之00地號與南投縣 │
│ │鄭豐智(102偵2521號卷六第49 │○○市○○段000-0、000-0、000地 │
│ │頁至第51頁:溪州地部分)、莊│號,則由和成公司直接將一般事業廢│
│ │見發、藍政舜、張益華、陳舉慶│棄物污泥載往前開地點違法貯存、清│
│ │(102偵2521號卷十四第79頁至 │除、處理。洪天城將污泥作為彰化縣│
│ │第83頁:溪州地部分)、黃宥瑜│田尾重劃區使用土方。 │
│ │、張軍彥(102偵2521號卷三第 │ │
│ │220頁至第222頁、第228至第229│ │
│ │頁:南投市地部分)、黃國榮(│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114頁至第 │ │
│ │115頁:南投市地部分)、羅有 │ │
│ │展、陳鈺君(102偵2521號卷五 │ │
│ │第199頁至第203頁:芳苑部分)│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 │ │
│ │字第599號判決書(102偵2521號│ │
│ │卷十七第158頁至第180頁)、常│ │
│ │盛公司污染物質量明細(102偵 │ │
│ │2521號卷一第104頁至第105頁)│ │
│ │常盛公司上網申報之相關證據資│ │
│ │料(102偵2521號卷二十一)。 │ │
└──┴──────────────┴────────────────┘
二、從事業體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
再原車載往和成公司傾倒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一 │下列五、彰化縣○○鄉○○○段│下列五、彰化縣○○鄉○○○段490-│
│ │000-00地號部分編號一之證據清│4地號部分編號一之①至③待證事實 │
│ │單①至⑨均援用。 │均援用。 │
├──┼──────────────┼────────────────┤
│二 │㈠大凱、泓展公司部分: │㈠被告江增宏自白犯行,另被告石春│
│ │①被告石春磊在偵查中之供述:│ 磊、彭春龍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
│ │ 「(問:有無承攬設在桃園縣│ 棄物之犯行,分別辯稱如左,①雖│
│ │ 八德市○○里○○路0000號中│ 證人江增宏嗣後翻異前詞:「郭瑋│
│ │ 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清除之一│ 玲、江袖鄰只有叫我搭載污泥去常│
│ │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中華映│ 盛公司而已,並沒有叫我去和成,│
│ │ 管是101年6月30日往前4、5年│ 我上次也是這個意思,可能我們之│
│ │ 以前就由我們承包,我是承包│ 前有誤會沒有講清楚,是常盛公司│
│ │ 載運污泥,而常盛公司還沒有│ 廖小姐還是胡小姐叫我載過去的。│
│ │ 成立前,我是載到璟美公司或│ 」,惟查,證人江增宏原於102年4│
│ │ 其他處理廠,但常盛公司成立│ 月17日在偵查中結證:「(問:提│
│ │ 後,我們百分之百載運至常盛│ 示GPS彙整證據資料,為何停留│
│ │ 公司。」、「(問:從中華映│ 在常盛公司幾分鐘隨即載至和成公│
│ │ 管載至何處是誰決定?)要載│ 司?)我是有載過去和成,是拿資│
│ │ 至常盛公司,是我先提供處理│ 料給和成公司的警衛。」、「(問│
│ │ 廠商給華映,而經華映同意後│ :跟和成公司沒有關係,拿什麼東│
│ │ ,我們就載去那裡。」、「(│ 西給警衛?)我到常盛公司沒有下│
│ │ 問:上開與華映公司是否有訂│ 貨,就直接將貨載到和成公司。」│
│ │ 定契約?代價?期間?有無固│ 、「(問:為何要這樣做?)我不│
│ │ 定車輛載運?)有訂定契約,│ 曉得要怎麼講。」、「(問:為何│
│ │ 我們和華映都是1年1約,1公 │ 不知道要怎麼講?)就常盛的人叫│
│ │ 噸價格是3450元,包括清除、│ 我載去。」、「(問:你們公司的│
│ │ 處理費用,給常盛公司1公噸 │ 人沒有授意叫你載去和成公司?)│
│ │ 是2500元,錢都是匯款至常盛│ 我一時不知道要怎麼講。」、「(│
│ │ 公司戶頭。」、「(問:是否│ 問:你開車1公里油錢多少?)我 │
│ │ 知道常盛公司是乙級處理廠?│ 從來沒有記這個。」、「(問:負│
│ │ )就是知道它是合法的處理廠│ 責人是誰?)石春磊。」、「(問│
│ │ ,我才載過去。」、「(問:│ :石春磊有無授意你這樣做?)沒│
│ │ 契約是與誰談的?)廖文俊、│ 有。」、「(問:郭瑋玲、江袖鄰│
│ │ 廖運忠、廖苡伶、廖子媞、陳│ 有無授意你這樣做?)沒有。」、│
│ │ 秀美、范國基、胡蓮春、廖雯│ 「(問:沒有為何你這樣做?)停│
│ │ 錦、廖文達、徐三平、李亦盛│ 頓不語。」、「(問:沒有為何你│
│ │ 我全部認識,契約是和廖苡伶│ 這樣做?)公司指派我這樣做,說│
│ │ 談的,李亦盛是常盛公司的司│ 我行程到那,我就到那。」、「(│
│ │ 機,而常盛公司自開廠到現在│ 問:所以是公司要你去中華映管載│
│ │ ,我就與常盛公司訂定契約至│ 運污泥去常盛公司,沒有下貨再載│
│ │ 今。」、「(問:你們公司有│ 往和成公司傾倒再和成公司的污泥│
│ │ 無與設在桃園縣○○鄉○○村│ 池?)是。」、「(問:是何人叫│
│ │ ○○路000號和成綠材廠股份 │ 你這樣做?)報表是有寫載至常盛│
│ │ 有限公司訂定契約?)沒有。│ 公司。」、「(問:你怎麼知道載│
│ │ 」、「(問:你們泓展、大凱│ 至和成?)我知道,我知道載去常│
│ │ 公司是誰與常盛公司的誰接洽│ 盛公司的土不能沒有處理就載至和│
│ │ 整個契約內容?)由我出面講│ 成公司,這一點說不過去,我知道│
│ │ ,講完後小姐簽訂契約,都是│ 不應該載過去,實際上我也知道這│
│ │ 與廖文俊、廖苡伶。」、「(│ 不合法,是郭瑋玲、江袖鄰叫我載│
│ │ 問:你們公司是靠行?還是自│ 去常盛公司,再原車載去和成公司│
│ │ 己的車?)司機是我們自己僱│ ,他們二個都曾經告訴我。」、「│
│ │ 用的,車子也是公司的車。」│ (問:提示常盛公司成員,何人指│
│ │ 、「(問:公司的車號或子車│ 揮你?)廖苡伶會過磅,叫我把車│
│ │ 是否均為同一司機所開?有無│ 子停在常盛公司地磅旁邊,停約10│
│ │ 更換?)原則由同一司機開,│ 幾分鐘我就自行離開,去和成公司│
│ │ 大部分沒有更換,除非司機有│ 陳秀美會幫我過磅,我就直接載至│
│ │ 請假,去中華映管只有2台車 │ 和成公司傾倒,倒完後,再讓陳秀│
│ │ ,是彭春龍、江增宏開103、 │ 美過磅空車,期間約5、6分鐘。」│
│ │ 848的車,就固定這2台車,江│ (102偵2521號卷三第51頁至第55 │
│ │ 增宏是去桃園廠,彭春龍是龍│ 頁)。又訊問完畢後,在派出所外│
│ │ 潭和楊梅廠。」、「(問:有│ 面,證人江增宏告知檢察官最近幾│
│ │ 無告訴司機要載運至常盛?)│ 天有不詳預兆,告訴江袖鄰還是不│
│ │ 我們聯單都有載明。」、「(│ 要做了,請檢察官讓其勸江袖鄰(│
│ │ 問:有無告訴司機要載運至和│ 102偵2521號卷二十第5頁反面),│
│ │ 成?)沒有。」、「(問:為│ 故江袖鄰隨後供述:「早上我針對│
│ │ 何這麼確定?)我們沒有,但│ 後端至常盛公司,再至和成那邊,│
│ │ 我們司機有幫常盛載至和成,│ 那是我交代司機江增宏、彭春龍這│
│ │ 我們沒有請這個費用。」、「│ 樣做的,是老闆石春磊交代的,石│
│ │ (問:去常盛公司載成品至和│ 春磊怎麼說我就怎麼做,我知道常│
│ │ 成,裝載時間多久?)我不知│ 盛公司是乙級處理廠,專收污泥,│
│ │ 道。」、「(問:有無告訴司│ 我們與華映公司合約大約3、4年跑│
│ │ 機將常盛公司的成品載至和成│ 不掉,1個星期2至3次,期間自和 │
│ │ ?)沒有。若有,可能受人之│ 成公司成立開始,大約1年多,不 │
│ │ 託。」、「(問:提示GPS彙 │ 合法的將污泥載運至和成公司,彭│
│ │ 整資料證據,為何會有這些行│ 春龍開000-00號車子。」(102偵 │
│ │ 為?)我司機每跑1趟,我給1│ 2521號卷三第68頁至第69頁)。訊│
│ │ 趟的錢,這我都沒有付錢給司│ 問完筆錄後,彭春龍又與江袖鄰討│
│ │ 機,可能是常盛公司拜託的。│ 論至中華映管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32 │ 之期間與次數,原彭春龍供述接近│
│ │ 頁至第36頁) │ 2年,嗣後經討論後,筆錄再更改 │
│ │②被告江增宏在偵查中之供述:│ 為自和成公司開始,期間1年多, │
│ │ 「我受僱大凱公司擔任司機,│ 但不確定1年幾個月。上開經勘驗 │
│ │ 排報表是江袖鄰小姐排的,任│ 訊問光碟(38分35秒以下),即明│
│ │ 職已經8年以上,我固定載運 │ 證人江增宏原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 │ 中華映管桃園廠的污泥,載運│ ②又證人鄭眉宣在偵查中證述:「│
│ │ 至常盛公司卸貨,而GPS彙│ 郭瑋玲、江秀玲(即江袖鄰前名)│
│ │ 整證據資料,我不知道要怎麼│ 2個工作應該互補,看誰有空就誰 │
│ │ 說,我知道污泥沒有處理不能│ 做,應該是這樣,但他們工作內容│
│ │ 載運至和成公司,實際上我也│ 我不清楚,但他們曾經拿給我看過│
│ │ 知道這不合法,是郭瑋玲、江│ ,泓展公司司機年籍要問郭瑋玲,│
│ │ 袖鄰叫我載去常盛公司,再原│ 司機去何處載貨資料要問江秀玲、│
│ │ 車載至和成公司。」(102偵 │ 郭瑋玲。」(102偵2521號卷三第 │
│ │ 2521號卷三第52頁至第53頁)│ 24頁至第25頁)。③另證人江袖鄰│
│ │ 。 │ 在偵查中證稱:「是老闆石春磊交│
│ │③彭春龍在偵查中之供稱:「司│ 代我,要交代彭春龍、江增宏、呂│
│ │ 機是江袖鄰指派,我大約從93│ 學芝將事業端的污泥載運至常盛公│
│ │ 、94年受僱大凱公司擔任司機│ 司後,再看常盛公司小姐怎麼說就│
│ │ ,固定開000-00,載運中華映│ 怎麼做,將原車的污泥再載運至和│
│ │ 管龍潭、楊梅廠,我是聽從常│ 成公司傾倒,彭春龍搭載的期間也│
│ │ 盛公司的胡蓮春指示叫我原車│ 是1年多,絕對有超過1年,但不知│
│ │ 載至和成公司,至和成公司有│ 道超過幾個月,1個星期搭載至和 │
│ │ 時候是廖子媞,有時候是陳秀│ 成公司的污泥有3、4次(102偵 │
│ │ 美過磅,去和成傾倒污泥時,│ 2521號卷二十第5頁)等語。④再 │
│ │ 是怪手司機阿偉指揮,我曾經│ 證人彭春龍在偵查中結證:「(問│
│ │ 懷疑這樣不合法,但老闆石春│ :受僱何公司?)大凱公司擔任司│
│ │ 磊有交代我們司機,常盛公司│ 機,大約自93、94年開始至今。」│
│ │ 的污泥要載運至和成,我們就│ 、「(問:公司要去何處載污泥,│
│ │ 要配合他們,這是可以確定的│ 何人指派?)江袖鄰。」、「(問│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60 │ :你固定開何台車?)我固定開 │
│ │ 頁至第63頁)。 │ 072-RU號,固定自中華映管龍潭廠│
│ │㈡健銘、千友公司部分: │ 、楊梅廠載運污泥至新屋鄉的常盛│
│ │①被告林忠材在偵查中之供述:│ 公司,然後再原車載去和成,是胡│
│ │ 「(問:你在健銘公司擔任何│ 蓮春指示叫我載去和成公司,也就│
│ │ 職?)健銘公司我掛負責人,│ 是胡蓮春過磅後,我們就開去廠區│
│ │ 一起辦公的千友公司掛王淑惠│ ,停留約20分鐘,都沒有卸貨,我│
│ │ 為負責人,但2公司業務上, │ 要向常盛公司拿三聯單,就放在地│
│ │ 都是我在負責。邱仕梵是公司│ 磅的桌子上,章蓋完了,我看是我│
│ │ 業務。」、「(問:你如何調│ 們的就拿走了,那20分鐘我在抽煙│
│ │ 配司機?)事業單位會前1天 │ ,或碰到其他司機就聊天,到和成│
│ │ 打電話給我,接單的人就會寫│ 公司後,大部分沒有過磅,是直接│
│ │ 在日記表上,我晚上看一下隔│ 將常盛公司給我的單子拿給小姐,│
│ │ 天會派車,每個司機都要登錄│ 也就是廖子媞或陳秀美,進去後,│
│ │ ,車子只能運到指定的廢棄物│ 就有壹個怪手司機阿偉指揮我倒進│
│ │ 處理廠商,而且必須把載運的│ 去污泥槽內,我不知道這是不合法│
│ │ 廢棄物卸貨,不能運到其他地│ 的,但我曾經懷疑過,我們公司是│
│ │ 方。」、「(問:如果司機跑│ 石春磊交代我們司機,常盛公司的│
│ │ 黑車或繞遠路,你如何處理?│ 污泥要載至和成公司,我們就要配│
│ │ )幾乎不會這樣,如果這樣我│ 合他們,我確定我說的這些實在,│
│ │ 會開除。」、「(問:你知道│ 將華映公司的污泥載去常盛公司沒│
│ │ 邱仕梵接悅城公司廢棄物的事│ 有卸貨,再將這些污泥載去和成公│
│ │ 情?)我知道,悅城是我們很│ 司,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載,少則│
│ │ 大的客戶,每個月運送上百公│ 11公噸,多則23公噸,大約載了1 │
│ │ 噸,我們接到悅城的單,我就│ 年多,接近2年,都是這種模式。 │
│ │ 上網看那幾間公司有能力處理│ 」等語(102偵2521號卷三第60頁 │
│ │ ,當時是找到常盛,就我去跟│ 至第63頁)。⑤末證人林榮清在偵│
│ │ 常盛的廖總談,廖文達就是廖│ 查中結證:「(問:受僱哪家公司│
│ │ 總的弟弟,我無法指認廖總,│ ?)泓展公司,擔任司機,固定駕│
│ │ 因為是2年多前,之前江奇政 │ 駛00000與子車00-00車輛,從100 │
│ │ 有跟我說常盛公司要他載運到│ 年底至今。」、「(問:有無從常│
│ │ 和成公司的半成品,我說這違│ 盛公司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傾倒?│
│ │ 反環保法令,而且我們的車要│ )我是去中壢與大園污水廠載運污│
│ │ 跑我們的工作,沒有時間去幫│ 泥去常盛公司,然後常盛公司胡蓮│
│ │ 他載額外的路程。」、「(問│ 春叫我把污泥再載至和成公司,傾│
│ │ :所以如果司機違法從常盛公│ 倒在和成公司,我第一次遇到這種│
│ │ 司載運到和成,你如何處理?│ 情形,回來後有告知江袖鄰,江袖│
│ │ )我會開除。」、「(問:就│ 鄰告訴我常盛公司怎麼說,我就怎│
│ │ 你所知,常盛公司到和成公司│ 麼做,印象中這樣違法的次數大約│
│ │ 多久距離?)我聽司機講,差│ 30台。」(102偵2521號卷十三第 │
│ │ 不多要10分鐘,來回要20分鐘│ 85頁至第88頁、102偵2521號卷二 │
│ │ ,司機載運幾次到和成公司我│ 十第4頁反面))。益徵從事業公 │
│ │ 不知道,我知道他們曾經受常│ 司搭載污泥至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
│ │ 盛公司的指示載運到和成之後│ ,原車再載往和成公司傾倒,係受│
│ │ ,我就叫他們不要再這樣做。│ 被告石春磊直接指示或由石春磊交│
│ │ 」、「(問:如非你授意,你│ 代江袖鄰、郭瑋玲再分別指示司機│
│ │ 的司機如何可能繞路將廢棄物│ 如此載運。 │
│ │ 從常盛公司再載到和成公司?│㈡健銘、千友公司部分: │
│ │ )載到和成後,和成如何處理│ 被告林忠材、邱仕梵、王秋雄、江│
│ │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和成是半│ 奇政、劉順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
│ │ 成品的廠商,據常盛公司講和│ 廢棄物之犯行,分別辯稱如左列之│
│ │ 成公司是子公司,我們好像有│ 證據清單內容,雖①證人王秋雄嗣│
│ │ 跟常盛簽半成品的運送合約,│ 於102年5月10日翻異前詞在偵查中│
│ │ 但是這合約書在何處我不清楚│ 證述:「之前第二次於102年4月19│
│ │ ,我對於和成接下來如何處理│ 日凌晨0時4分,在桃園縣警察局中│
│ │ 他們的半成品我不清楚。」(│ 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偵查中證述內容│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73頁至第 │ (即102偵2521號卷三第134頁至第│
│ │ 75頁)、「(問:認識廖文達│ 137頁),因為當時我沒有睡覺又 │
│ │ 、廖文俊多久?)不認識,只│ 酒醉,後來良心發現,有一些講得│
│ │ 是看過。」、「(問:不認識│ 過火,檢察官說一句,我說那麼多│
│ │ ,為何送去常盛公司?)是由│ ,我第一次碰到至悅城公司載污泥│
│ │ 我的業務邱仕梵與廖董簽的合│ 去常盛,常盛公司收單小姐不給下│
│ │ 約,邱仕梵月薪4、5萬元,污│ ,叫我載去和成,這個事情我回去│
│ │ 泥1公斤再抽10元。」、「( │ 有跟老闆林忠材反應,當下老闆就│
│ │ 問:派車是否你派?)有時候│ 說如果那邊常盛公司沒辦法下的話│
│ │ 是我,有時是邱仕梵。」、「│ ,就先聽從收單小姐的話,明天我│
│ │ (公司不是你掌握負責處理?│ 會叫外務小邱(指邱仕梵)去了解│
│ │ )有時候是邱仕梵指派,他能│ ,我就這樣做,後來我不是每天這│
│ │ 力比我好。」、「(問:邱仕│ 樣,是小邱有找我說常盛公司放污│
│ │ 梵指派不用向你報告?)有的│ 泥槽如果滿的話,收單小姐叫我把│
│ │ 是有。」、「(問:從常盛公│ 東西拉過去和成公司的話,就照收│
│ │ 司載東西至和成公司是否要向│ 單小姐的話做,因為小邱說和成公│
│ │ 你報告?)如果是違法,他沒│ 司也是常盛的二廠,拿單子幫忙載│
│ │ 有向我報告就不對了,我跟他│ 過去沒有關係。」、「(問:第一│
│ │ 說絕對要做合法的。」、「(│ 次於102年4月17日15時44分,即 │
│ │ 問:所以有違法的,都是下面│ 102偵2521號卷三第91頁至第94頁 │
│ │ 的人做的,你都不知情?)是│ ,在桃園縣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接│
│ │ ,我做的都是合法的,我有跟│ 受訊問之證詞,是否酒醉又精神不│
│ │ 他們講過這句話。」(102偵 │ 好,狀況不佳?)沒有,那次我所│
│ │ 2521號卷五第185頁至第186頁│ 述屬實。」(102偵2521號卷十三 │
│ │ );「(問:有無其他陳述?│ 第30頁至第38頁),然查,於102 │
│ │ )我雖然為公司負責人,但都│ 年4月19日凌晨0時4分,在桃園縣 │
│ │ 是職員處理,要問邱仕梵才會│ 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偵查中│
│ │ 清楚。」(102偵2521號卷五 │ 證人王秋雄之證述當時,其閱覽筆│
│ │ 第315頁反面);「(問:悅 │ 錄詳細,且製作筆錄過程均能指出│
│ │ 城公司與健銘簽訂契約為何?│ 哪些字打錯,勘驗當庭之錄影光碟│
│ │ )契約我都沒有看,都是邱仕│ ,足徵證人王秋雄當時精神狀況極│
│ │ 梵向悅城公司承攬,由邱仕梵│ 佳,並無其所指酒醉情形。況第一│
│ │ 簽訂,邱仕梵是有向我說明,│ 次與第二次及第三次之證詞,齟齬│
│ │ 有說1公噸向悅城公司收3400 │ 之處輕微,並不影響整體證詞之價│
│ │ 元,載給常盛公司,而常盛公│ 值判斷。②又雖證人江奇政在偵查│
│ │ 司1公噸處理費用為2900元, │ 中之證述:「(問:現任何職?)│
│ │ 我們價差為500元(102偵2521│ 千友公司司機,從100年6、7月間 │
│ │ 號卷五第314頁)。 │ 至今,主要是依公司負責人林忠材│
│ │②被告王秋雄在偵查中之供稱:│ 指示,前往何處載運廢棄物至特定│
│ │ 「我們司機從年輕到現在都是│ 處理廠,邱仕梵是公司業務。」、│
│ │ 開車過生活,這二、三年來到│ 「(問:駕駛車牌號碼?)我都駕│
│ │ 這環保的區塊,我們不曉得,│ 駛00-000號大貨車,有前往悅城公│
│ │ 以我們開車形式及社會經驗,│ 司載運污泥至常盛公司,有時候不│
│ │ 我們不知道這種運送方式是違│ 會卸貨,有時候會卸貨,如果不卸│
│ │ 法的,因為我們以前我們當司│ 貨,都是依常盛公司現場小姐胡蓮│
│ │ 機送貨後,人家叫我們搬到樓│ 春指示,該小姐會蓋好三聯單後,│
│ │ 上,我們就搬到樓上去。」(│ 開立1張出廠單給我送至和成公司 │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136頁)。│ ,我從一開始載去和成公司污泥都│
│ │③被告邱仕梵在偵查中之供詞:│ 是散裝的,且我駕駛的大貨車都沒│
│ │ 「(問:你是否知道常盛公司│ 有以帆布遮蓋,和成公司的員工應│
│ │ 是乙級處理廠?乙級處理廠必│ 該知道我載送的污泥都是散裝的,│
│ │ 須處理事業廢棄物後,成品才│ 和成公司不會再開立任何單據給我│
│ │ 能載運出去?)知道,是。」│ ,我並沒有將此情形告知林忠材(│
│ │ (102偵2521號卷六第180頁反│ 102偵2521號卷三第126頁至第129 │
│ │ 面);「(問:你是公司業務│ 頁)。惟③證人王秋雄在偵查中結│
│ │ ,且你在這個行業有一段期間│ 證:「車輛調度都是林忠材負責,│
│ │ 了,契約也是你簽訂,胡小姐│ 我所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0 │
│ │ 指示你們有聯單,幫忙載過去│ -00、000-00號,有從事業體載運 │
│ │ ,這樣合法嗎?)我不知道。│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
│ │ 」(102偵2521號卷十八第102│ 有時候不會卸貨,有時候會卸貨,│
│ │ 頁反面)。 │ 如果不卸貨,就是依照常盛現場收│
│ │④被告江奇政在偵查中之供述:│ 單小姐指示,該名小姐會將三聯單│
│ │ 「我是依照常盛公司現場小姐│ 蓋好後,開立1張出廠單送至和成 │
│ │ 指示蓋好三聯單後,小姐開立│ 公司,我有將上開情節告知林忠材│
│ │ 1張出廠單送至和成公司,我 │ ,林忠材對我表示對方不讓我們下│
│ │ 並沒有將上開情節告知林忠材│ 也沒辦法,叫我聽從對方指示辦理│
│ │ ,因為我認為並不會耽誤我下│ ,這種狀況都是我前往悅城公司載│
│ │ 次出車時間,也不知道這樣做│ 運污泥才會發生,指示我不要卸污│
│ │ 會違法。」(102偵2521號卷 │ 泥在常盛公司,而載往和成公司的│
│ │ 三第127頁、第128頁)。 │ 是廖苡伶、廖子媞、胡蓮春(經指│
│ │⑤被告劉順生在偵查中之供稱:│ 認),但廖雯錦不曾這樣指示,廖│
│ │ 「我不知道載運污泥去常盛公│ 文達我都叫他廠長,他都沒有否認│
│ │ 司沒有卸貨,再載運至和成公│ ,而卸污泥在和成公司,和成公司│
│ │ 司傾倒是不合法的,我只是依│ 不會再開立任何單據給我,陳秀美│
│ │ 照常盛公司胡小姐指示,我也│ 是和成公司收單小姐,因為我載去│
│ │ 知道這個環境不是很友善,為│ 和成公司的污泥都是散裝的,且我│
│ │ 什麼一下要去那裡,一下要去│ 駕駛的大貨車都沒有以帆布遮蓋,│
│ │ 那裡,所以我後來才換工作。│ 該名小姐應該知道我所載運的污泥│
│ │ 」(102偵2521號卷六第99頁 │ 都是散裝的,且如果我載運的污泥│
│ │ 、卷十九第88頁至第90頁)。│ 有以太空包裝載的話,該公司的怪│
│ │ │ 手會告知她,因為他們會不好處理│
│ │ │ ,我從一開始載到和成公司的污泥│
│ │ │ 都是散裝的(102偵2521號卷三第 │
│ │ │ 91頁至第94頁);「我第一次遇到│
│ │ │ 污泥從悅城公司載去常盛公司沒有│
│ │ │ 卸貨又直接載到和成公司傾倒,我│
│ │ │ 下班回來有告訴林忠材這種狀況,│
│ │ │ 林忠材說如果常盛公司那邊沒辦法│
│ │ │ 下,就聽從常盛公司收單小姐的指│
│ │ │ 示下到和成去,大概從101年初開 │
│ │ │ 始,101年度整年度都有,常盛公 │
│ │ │ 司的儲存槽滿的時候,就會叫我們│
│ │ │ 載去和成公司,頻率大約1個星期1│
│ │ │ 趟,後來大約101年7、8月和成公 │
│ │ │ 司被查獲後,常盛公司就不讓我們│
│ │ │ 過單去,直接卸貨在常盛公司,而│
│ │ │ 廖苡伶說這是上面老闆講好的,且│
│ │ │ 廖苡伶也說和成公司是他們的,而│
│ │ │ 有時候我會進去飲水機那裡喝水,│
│ │ │ 會問廖苡伶、胡蓮春還要過去對面│
│ │ │ 嗎(指和成公司)?廖苡伶、胡蓮│
│ │ │ 春會回答沒辦法,上面老闆講好的│
│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134頁至│
│ │ │ 第137頁)等語。又④證人邱仕梵 │
│ │ │ 在偵查中結證:「(問:你們公司│
│ │ │ 去悅城公司搭載污泥去常盛公司,│
│ │ │ 停留幾分鐘後,又原車載往和成公│
│ │ │ 司傾倒,是你指示司機這樣做的嗎│
│ │ │ ?)不是我指示的,我忘記什麼時│
│ │ │ 候,第一次司機發生這種事,有跟│
│ │ │ 林忠材說,林忠材請我去常盛公司│
│ │ │ 了解,了解為什麼要幫他們載到和│
│ │ │ 成公司,胡小姐說我們要幫忙載過│
│ │ │ 去和成公司,不然常盛公司放不下│
│ │ │ ,如果他們那邊放不下,我們就不│
│ │ │ 能去,工廠那邊不可能貨放那麼多│
│ │ │ ,所以我們司機就義務幫忙載過去│
│ │ │ 和成公司,但是會有聯單。」、「│
│ │ │ (問:但是從常盛公司載過去和成│
│ │ │ 公司不是成品,是一般事業廢棄物│
│ │ │ 載去和成公司?)是,但是就是放│
│ │ │ 不下。」、「(問:但是放不下,│
│ │ │ 你難道不知道悅城公司來的是一般│
│ │ │ 事業廢棄物污泥?)知道阿。」、│
│ │ │ 「(問:知道為何還准司機載送事│
│ │ │ 業廢棄物去和成公司?)因為常盛│
│ │ │ 公司放不下,所以沒有辦法,我們│
│ │ │ 沒地方去。」、「(問:沒有地方│
│ │ │ 去就不要載就好了?)不行,我們│
│ │ │ 跟悅城公司有合約在。」、「( │
│ │ │ 問:你是否知道常盛公司是乙級處│
│ │ │ 理廠?)知道,我也知道乙級處理│
│ │ │ 廠必須處理廢棄物成成品後才能載│
│ │ │ 出去,當時是林忠材叫我去常盛公│
│ │ │ 司,回來我跟林忠材報告,說就幫│
│ │ │ 忙,林忠材說就照我的意思做,就│
│ │ │ 是幫忙常盛公司載過去,後來林忠│
│ │ │ 材去告訴司機王秋雄,因為我有問│
│ │ │ 林忠材,林忠材說有跟司機講了,│
│ │ │ 就幫忙。」(102偵2521號卷六第 │
│ │ │ 179頁至第182頁);「(問:之前│
│ │ │ 證述內容實在?)實在。」、「(│
│ │ │ 問:上次你證述林忠材去告訴王秋│
│ │ │ 雄,因為你有問林忠材,他說有跟│
│ │ │ 司機講了,就幫忙等語是否實在?│
│ │ │ )我去跟林忠材講,就幫忙常盛公│
│ │ │ 司載運污泥去和成公司,因為常盛│
│ │ │ 公司放不下,就幫忙載過去,林忠│
│ │ │ 材說這樣不好吧,我說沒辦法,就│
│ │ │ 是放不下,真的放不下,會沒辦法│
│ │ │ 進場,否則沒辦法載去常盛公司倒│
│ │ │ 了,我告訴林忠材我會去跟司機講│
│ │ │ ,假如常盛公司放不下、倒不了,│
│ │ │ 就幫忙載過去和成公司。」、「(│
│ │ │ 問:你這樣跟林忠材說,林忠材如│
│ │ │ 何回答你?)他說喔,那也只能這│
│ │ │ 樣子。」、「(問:上次你是說你│
│ │ │ 有問林忠材,他說有跟司機講了,│
│ │ │ 就幫忙,有無意見?)我有跟司機│
│ │ │ 講了,那林忠材有無跟司機講我不│
│ │ │ 知道。」、「(問:但前次筆錄你│
│ │ │ 說我有問林忠材,他說有跟司機講│
│ │ │ 了,就幫忙,這我們都有全部錄音│
│ │ │ 錄影,且筆錄記載明確,為何你剛│
│ │ │ 才說你告訴林忠材你會跟司機講?│
│ │ │ )我有跟林忠材講,跟他說就幫忙│
│ │ │ 載污泥過去,林忠材說喔,好,那│
│ │ │ 就沒辦法。」、「(問:後來你有│
│ │ │ 去跟司機講嗎?跟那幾個司機講?│
│ │ │ )我跟江奇政、大雄就是王秋雄、│
│ │ │ 劉順生講。」(102偵2521號卷十 │
│ │ │ 八第102頁至第103頁)。準此,司│
│ │ │ 機係受林忠材與邱仕梵指示從悅城│
│ │ │ 公司搭載污泥至常盛公司蓋好三聯│
│ │ │ 單短暫停留後,即原車前往和成公│
│ │ │ 司污泥槽傾倒,足堪認定。 │
│ │ │綜上,雖被告江增宏、彭春龍、王秋│
│ │ │雄、江奇政、劉順生等人均辯稱主觀│
│ │ │上欠缺不法意識,然被告等人受僱於│
│ │ │環保運輸公司,均知悉所載運之車輛│
│ │ │裝設有GPS,且從事業公司載運乃為 │
│ │ │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常盛公司為乙級│
│ │ │處理廠,渠等所從事非一般貨運之送│
│ │ │貨員,怎能依據常盛公司人員指示即│
│ │ │載運至和成公司污泥槽傾倒?況從事│
│ │ │此等清除業者,司機從事業體端出廠│
│ │ │需過磅,需填具而持有三聯單,而三│
│ │ │聯單分三部分,最左邊為事業端所填│
│ │ │具車號、重量等,中間為清除業者即│
│ │ │司機需填寫重量等資料,右邊即由處│
│ │ │理廠過磅填寫重量蓋印,由處理廠抽│
│ │ │存1份,2份由司機拿回公司,再由公│
│ │ │司留存1份,另1份由公司彙整後向事│
│ │ │業端公司請款,如此縝密而繁複之手│
│ │ │續書面證明,司機等人難謂不知悉一│
│ │ │般事業廢棄物不能載運至非合格之處│
│ │ │理廠。末商人做生意在商言商,絕錙│
│ │ │銖必較,將本求利,倘非為自己利益│
│ │ │(包含積極增加收益或減少自己損失│
│ │ │之消極利益),石春磊與林忠材怎讓│
│ │ │司機從事非契約內應為之行為,而增│
│ │ │加公司支出(含油費、人事成本、車│
│ │ │輛折舊與耗損費用)?又非老闆指示│
│ │ │,司機怎冒被老闆指責或革職之風險│
│ │ │?另被告林忠材稱司機繞遠路會將司│
│ │ │機開除,何以101年2月13日江奇政被│
│ │ │查獲後,迄今未見開除?從而,被告│
│ │ │等人事證明確,所為犯行,均應堪採│
│ │ │信。 │
│ │ │㈢、證人廖文斌在偵查中之結證:「│
│ │ │ (問:你有無經營公司?)沒有,│
│ │ │ 我是靠行在沅順物流有限公司,我│
│ │ │ 有00 0-00,子車為00- 00,000- │
│ │ │ 00,子車為00-00,000-00,子車 │
│ │ │ 為00-00,這幾台車000-00是我開 │
│ │ │ ,其餘都是請司機。」、「(問:│
│ │ │ 你都去常盛公司載運什麼東西過去│
│ │ │ 和成公司?)有烘乾的太空包,我│
│ │ │ 鼻子不好,開過刀,但我聞起來很│
│ │ │ 臭,就像雞大便的味道。」、「(│
│ │ │ 問:你有無去常盛公司載運污泥去│
│ │ │ 和成公司?)最後102年2月中有載│
│ │ │ 運2、3趟,我感覺不對勁,我就不│
│ │ │ 要做了。」、「(問:誰叫你載運│
│ │ │ 污泥?)陳秀美。」、「(問:陳│
│ │ │ 秀美是和成公司員工?)她打電話│
│ │ │ 跟我講,她跟我說明天有幾趟,要│
│ │ │ 我去常盛公司廠區內載運污泥,污│
│ │ │ 泥放在常盛廠區內的污泥池。」、│
│ │ │ 「(問:誰開怪手挖污泥運到你車│
│ │ │ 上?提示照片)編號6的范國基有 │
│ │ │ 開怪手將池子內的污泥挖到我聯結│
│ │ │ 車上讓我載運。」、「(問:載過│
│ │ │ 去和成公司誰幫你過磅?)沒有過│
│ │ │ 磅,是常盛公司直接開磅單,我不│
│ │ │ 知道廖子媞知不知道,但是我知道│
│ │ │ 陳秀美知道,102年2月中她打電話│
│ │ │ 叫我去載運散裝的,所以我載的是│
│ │ │ 溼的污泥,這2、3次不是同一天載│
│ │ │ 運的,都是102年2月中,最後一趟│
│ │ │ 好像是3月底。」(102偵2521號卷│
│ │ │ 二十第227至第228頁、102偵2521 │
│ │ │ 號卷十三第53頁至第60頁)等語。│
│ │ │ 並有在和成公司搜索查扣之進貨單│
│ │ │ (102偵2521號卷二十第193頁至第│
│ │ │ 194頁附卷可證,是被告等人犯行 │
│ │ │ ,堪以認定。 │
├──┼──────────────┼────────────────┤
│二 │㈠大凱、泓展公司部分: │㈠大凱、泓展公司部分: │
│ │證人①鄭眉宣(102偵2521號卷 │ ①證人鄭眉宣證述伊為泓展公司之│
│ │三第22頁至第25頁)、②江增宏│ 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石春磊│
│ │(102偵2521號卷三第51頁至第 │ ;②證人江增宏證述是被告郭瑋玲│
│ │55頁、102偵2521號卷十三第90 │ 、江袖鄰叫伊至中華映管公司桃園│
│ │頁)、③彭春龍(102偵2521號 │ 廠載運污泥至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
│ │卷三第60頁至第63頁、102偵 │ ,再原車載運至和成公司污泥貯存│
│ │2521號卷五第70頁至第70頁)、│ 槽傾倒,所駕駛車輛車牌號碼為 │
│ │④江袖鄰(102偵2521號卷三第 │ 000-00、00-000號,並指認廖苡伶│
│ │68頁)在偵查中之結證、⑤林榮│ 、陳秀美;③證人彭春龍證稱「派│
│ │清(102偵2521號卷十三第85頁 │ 車係江袖鄰,伊固定去中華映管公│
│ │至第88頁)、⑥呂學芝(102偵 │ 司龍潭、楊梅廠載運污泥至常盛公│
│ │2521號卷十三第126頁至第129頁│ 司,去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原車│
│ │)。 │ 再載運至和成公司傾倒,是胡蓮春│
│ │㈡健銘、千友公司部分: │ 指示我從常盛公司再載運至和成公│
│ │證人①王秋雄(102偵2521號卷 │ 司,伊曾經懷疑不合法,但老闆石│
│ │三第91頁至第94頁、同卷第134 │ 春磊有交代我們司機,常盛的污泥│
│ │頁至第137頁)、②邱仕梵(102│ 要載到和成,我們就要配合他們。│
│ │偵2521號卷三第99頁至第101頁 │ 」,所駕駛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
│ │、102偵2521號卷六第179頁至第│ 號,並指認胡蓮春、廖子媞、陳秀│
│ │182頁、102偵2521號卷十八第 │ 美,且指認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
│ │102頁至第103頁)、③江奇政(│ 是被告薛常偉指揮伊將污泥倒入污│
│ │102偵2521號卷三第126頁至第 │ 泥槽內;④證人江袖鄰證述老闆石│
│ │129頁、同號卷十三第144頁至第│ 春磊指示伊交代污泥載至常盛公司│
│ │146頁)、④劉順生(102偵2521│ 後,再載往和成公司傾倒;⑤證人│
│ │號卷六第98頁至第100頁)。 │ 林榮清證述及指認胡蓮春、陳秀美│
│ │㈢證人廖文斌在偵查中之結證(│ 、薛常偉;⑥證人呂學芝證述指認│
│ │102偵2521號卷二十第227頁至 │ 胡蓮春。 │
│ │第228頁、102偵2521號卷十三第│㈡健銘、千友公司部分: │
│ │53頁至第60頁)。 │ ①證人王秋雄證述公司車輛調度都│
│ │ │ 是林忠材負責,伊所駕駛車牌號碼│
│ │ │ 碼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第一次從悅城公司載運污泥至常盛│
│ │ │ 公司,常盛公司小姐指示我們原車│
│ │ │ 再載往和成公司,回去就有告知林│
│ │ │ 忠材,林忠材指示聽從收單小姐指│
│ │ │ 示,並指認廖苡伶、廖子媞、胡蓮│
│ │ │ 春。②證人邱仕梵結證:「公司調│
│ │ │ 度車輛是林忠材負責,誰跑那1間 │
│ │ │ ,載什麼去那裡,都是林忠材調度│
│ │ │ ,怎麼調度我不清楚,常盛那邊。│
│ │ │ 污泥放不下,我們沒有地方去沒有│
│ │ │ 辦法,回來向林忠材報告,說就幫│
│ │ │ 忙,林忠材就說照我的意思做,就│
│ │ │ 是幫忙載過去常盛公司,林忠材去│
│ │ │ 告訴王秋雄(大雄),我也有跟司│
│ │ │ 機江奇政、王秋雄、劉順生說。」│
│ │ │ 。③證人江奇政證述:「我駕駛車│
│ │ │ 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是胡蓮春│
│ │ │ 指示我不要在常盛公司卸污泥,將│
│ │ │ 三聯單蓋好後,開立1張出廠單要 │
│ │ │ 我送至和成公司,我載運去和成公│
│ │ │ 司的污泥都是散裝的,且我駕駛大│
│ │ │ 貨車都沒有以帆布遮蓋,和成公司│
│ │ │ 的員工應該都知道我所載運的污泥│
│ │ │ 都是散裝的,公司派車都是林忠材│
│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126頁至│
│ │ │ 第129頁)。並指認胡蓮春。④證 │
│ │ │ 人劉順生證稱:「常盛公司污泥池│
│ │ │ 滿了,胡小姐叫我載運過去和成公│
│ │ │ 司,回去我有向邱先生說,他說他│
│ │ │ 知道。」(102偵2521號卷六第99 │
│ │ │ 頁)。 │
├──┼──────────────┼────────────────┤
│三 │㈠大凱、泓展公司部分:證人江│證明被告等人犯行。 │
│ │ 第57頁至第58頁)、彭春龍(│ │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65頁至第 │ │
│ │ 66頁)在偵查中之指認照片。│ │
│ │㈡健銘、千友公司部分:證人王│ │
│ │ 秋雄(102偵2521號卷三第96 │ │
│ │ 頁至第98頁)、江奇政(102 │ │
│ │ 偵2521號卷三第131頁至第133│ │
│ │ 頁)、之指認照片。 │ │
│ │㈢證人廖文斌之指認照片(102 │ │
│ │ 偵2521號卷十三第44頁)。 │ │
├──┼──────────────┼────────────────┤
│四 │悅城公司與常盛公司委託處理事│同上。另悅城公司與健銘公司簽訂每│
│ │業廢棄物合約書(102偵2521號 │公噸處理費用為3400元(102偵2521 │
│ │卷六第188頁至第196頁、悅城公│號卷十四第60頁)、華映公司與大凱│
│ │司與健銘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委│公司簽訂每公斤處理費用為3.45元(│
│ │託清除合約書(同卷第197頁至 │102偵2521號卷五第229頁反面)。 │
│ │第203頁)、悅城公司與阡鉅公 │ │
│ │司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 │
│ │書(102偵2521號卷十四第62頁 │ │
│ │至第65頁)、悅城公司與常盛公│ │
│ │司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同│ │
│ │卷第66頁至第73頁)、華映公司│ │
│ │與大凱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 │
│ │委託清除契約(102偵2521號卷 │ │
│ │五第227頁至第237頁)、華映公│ │
│ │司與常盛公司簽訂之事業廢棄物│ │
│ │委託處理合約(102偵2521號卷 │ │
│ │五第238頁至第239頁)、常盛公│ │
│ │司與大凱公司簽訂之一般事業廢│ │
│ │棄物委託清除契約(102偵2521 │ │
│ │號卷五第240頁至第246頁、同卷│ │
│ │第252頁至第254頁)、和成公司│ │
│ │與大凱公司簽訂之一般事業廢棄│ │
│ │物委託清除契約(102偵2521號 │ │
│ │卷五第247頁至第249頁)、GPS │ │
│ │彙整証據資料(102偵2521號卷 │ │
│ │二第91頁至第119頁、102偵2521│ │
│ │號卷二十第261頁至第269頁、卷│ │
│ │二十一第42頁至第45頁)。林忠│ │
│ │材之通聯紀錄分析(102偵2521 │ │
│ │號卷十六第220頁)、劉順生之 │ │
│ │員工資料(102偵2521號卷三第 │ │
│ │176頁至第177頁)、在和成公司│ │
│ │搜索查扣之進貨紀錄(102偵 │ │
│ │2521號卷二十第193頁至第194頁│ │
│ │)。 │ │
└──┴──────────────┴────────────────┘
三、彰化縣○○鄉○○村○區路00號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一 │下列五、彰化縣○○鄉○○○段│下列五、彰化縣○○鄉○○○段000-│
│ │000-00地號部分編號一之證據清│0地號部分編號一之①至③待證事實 │
│ │單①至⑨均援用。 │均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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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①被告尹振紘在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尹振紘、許倫凱、洪天城、許金│
│ │ 「之前有和許倫凱一起借200 │盾、賴秋湖、羅有展、羅家豐、胡小│
│ │ 萬元與洪天城,賴秋湖也有向│蓁、黃永昌、許金安均矢口否認有何│
│ │ 我借70萬元,她先生也借30萬│犯行,均辯稱主觀上並不知悉為一般│
│ │ 元,後來陸陸續續共借約200 │事業廢棄物,是有機土、沃土云云,│
│ │ 萬元,許倫凱也向我借300萬 │並答辯如左,經查: │
│ │ 元,之後許倫凱說要回歸故里│①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天城在偵查中結│
│ │ 到芳苑鄉,剛好洪天城也是芳│證:「(問:彰化縣○○鄉○○村○│
│ │ 苑鄉的人,而我對賴秋湖比較│工區路00號廠房何人去承租?)是1 │
│ │ 瞭解,告訴賴秋湖不要讓這些│個女生賴總,叫我去跟億豐公司簽約│
│ │ 傢伙為非作歹,而且帳目只要│。」、「(問:跟賴總有何關係?)│
│ │ 賴秋湖這邊核過,我就願意再│賴總是受僱1個叫豐哥的人。」、「 │
│ │ 借給許倫凱,後來由林泗雄成│(問:僱用賴秋湖做何事?)處理文│
│ │ 立旭鴻公司,因林泗雄和許倫│書及簽訂契約。」、「(問:豐哥是│
│ │ 凱後來因為金錢關係鬧得不愉│否為許金盾?)我看過許金盾,我都│
│ │ 快,就沒有繼續合作,我每個│叫他阿盾,豐哥不是阿盾,豐哥住臺│
│ │ 月匯款6萬元薪資給賴秋湖, │北,因為我曾經向豐哥借200萬元, │
│ │ 後來有1個員工叫阿水的打電 │我叫我朋友開保證本票,後來沒有錢│
│ │ 話給我,告訴我被騙了,他們│還,法院民事庭就寄資料過來,我回│
│ │ 芳苑的廠具全部賣掉了,我是│去可以拿資料給檢察官,上面有寫豐│
│ │ 有去過彰化縣○○鄉○○路00│哥的真實姓名,豐哥是類似地下錢莊│
│ │ 號2、3次(102偵2521號卷六 │,就要求我必須將天城水泥企業社及│
│ │ 第205頁至第206頁)。 │我本人讓他用,而口頭說1個月付5萬│
│ │②被告許倫凱在偵查中之供稱:│元薪水給我,每個月扣3萬元債務, │
│ │ 「(問:與洪清發關係?)他│所以他每月給我2萬元,當時我在那 │
│ │ 是我親舅舅的結拜兄弟,當初│裡他怕我跑掉,就叫1個少年的,開 │
│ │ 因為我要種樹用,要堆置土方│車載我去談生意並載我回來。」、「│
│ │ ,有土方買賣,自己信用有問│(問:為何後來會變成旭鴻公司許金│
│ │ 題,所以找洪清發成立勁發企│盾?)因為王功那邊出事,豐哥就叫│
│ │ 業社,而實際處理是我叫賴秋│我去向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租│
│ │ 湖去負責。」、「(問:廢棄│工廠,要室內的才可以,後來豐哥就│
│ │ 物污泥是誰叫貨進來?)要問│叫我去跟弘偉處理廠聯絡,出面都是│
│ │ 賴秋湖。」、「(問:賴秋湖│我出面,但是錢的資金流向我都沒有│
│ │ 進污泥不懂,要問何人?)她│經手,豐哥都是交代賴總經理,而我│
│ │ 以前有在旭鴻工作過,而我那│告訴弘偉那邊,我們這邊資金都是賴│
│ │ 時候不懂,現在也不懂這些東│總處理。」、「(問:當初向弘偉公│
│ │ 西。」。(102偵2521號卷五 │司叫幾台?)叫了十幾台或二十幾台│
│ │ 第38頁至第39頁)、「(問:│,後來王功那邊出事,就沒有再進弘│
│ │ 芳苑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也│偉公司污泥,因為許金盾也有設立公│
│ │ 是你處理?)不是,都是羅有│司,賴總就告知我不用我了,可以出│
│ │ 展跟陳永章一手主導的,我完│去了,所以有叫我簽名字在委託書上│
│ │ 全沒有管芳苑的事情,我知道│。」、「(問:你確定賴總是幫豐哥│
│ │ 是向光合公司進貨,但契約為│處理一切事務之人?)賴總曾私底下│
│ │ 何要由胡小蓁訂定我不知道,│告訴我,我們二個都很可憐,因為她│
│ │ 這要問賴秋湖,是賴秋湖、胡│的老公做生意失敗,也有向豐哥借錢│
│ │ 小蓁與羅有展處理的,當初賴│,所以她是做來抵債的,講難聽一點│
│ │ 秋湖是我和尹振紘指派下來督│,就是做違法的來抵債。」、「(問│
│ │ 導羅有展、洪天城他們,帳都│:提示照片,賴總是否為賴秋湖?)│
│ │ 是賴秋湖製作,錢則由尹振紘│是,許金盾說賴秋湖是許金盾僱用的│
│ │ 掌控。(102偵2521號卷六第 │,他們內部我不知道,但我覺得不可│
│ │ 311頁反面) │能。」(102偵701號卷第182頁至第 │
│ │③被告許金盾在偵查中之供詞:│183頁);「(問:提示尹振紘影像 │
│ │ 「(問:在旭鴻公司擔任何職│資料,豐哥是否為此人?)是,此人│
│ │ ?)我是負責人,賴秋湖是我│就是豐哥。」、「(問:當初芳苑這│
│ │ 僱用,僱用賴秋湖處理文書及│塊地,是何人叫你做?)尹振紘逼我│
│ │ 打契約(102偵701號卷第182 │還錢,後來透過賴秋湖告訴我,說我│
│ │ 頁反面)。 │會這廢棄物土方,要我做這個還錢,│
│ │④被告賴秋湖在偵查中之稱詞:│而賴秋湖管理公司。」(102偵701號│
│ │ 「(問:妳在旭鴻公司擔任何│卷第203頁);「我當時是告訴許倫 │
│ │ 職務?)我對外稱總經理,對│凱做這個1個月可以賺5、60萬元,要│
│ │ 內什麼雜事都做,自99年8月 │還錢比較快。」(102偵2521號卷十 │
│ │ 底來彰化,許金盾是負責人,│七第20頁)。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
│ │ 我是受僱許金盾,公司業務由│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號支付命令及│
│ │ 許金盾統籌處理,我是協助許│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1份附卷可稽( │
│ │ 金盾。」、「(問:旭鴻公司│102偵701號卷第207頁至第210頁),│
│ │ 是否有承租彰化縣○○鄉○○│堪認被告洪天城乃係因積欠尹振紘欠│
│ │ 村○○路00號廠房與土地?)│款,由幕後指使者尹振紘與許倫凱,│
│ │ 本來是天城水泥企業社洪天城│指示洪天城與許金盾,於99年7月間 │
│ │ 承租,後來因為洪天城欠許金│,先至彰化縣○○鄉○區0路0號旭鴻│
│ │ 盾錢,洪天城就和旭鴻合作,│公司之辦公室整理場所,再於99年7 │
│ │ 因洪天城負責土方來工廠放,│月間,由尹振紘指派賴秋湖掌管資金│
│ │ 而彰化有很多整地工程,洪天│事宜,於99年11月間,指示洪天城以│
│ │ 城說如果接到工程,就可以賺│天城水泥企業社名義與億豐綜合工業│
│ │ 很多錢,就可以還錢,我們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彰化縣○○鄉○○│
│ │ 洪天城算合作關係,不是受僱│村○○路00號廠房租賃契約,由洪天│
│ │ 關係。」、「(問:100年1月│城與弘偉公司取得不法分配利益進貨│
│ │ 以後土方之進貨由誰負責?向│污泥,再由賴秋湖與之結算。 │
│ │ 哪些公司進貨?)是許金盾決│②證人即共同被告賴秋湖在偵查中證│
│ │ 定向豪順園藝園購買145台, │述:「(問:豐哥即尹振紘在本署供│
│ │ 每台車我們要付豪順園藝園 │述,你向他借70萬元,你先生也欠30│
│ │ 500元,我聽胡小蓁說是向光 │萬元,夫妻前後共欠200萬元,後來 │
│ │ 合公司買的,車資誰支付我不│洪天城作土方生意後,他派你來監督│
│ │ 知道。」(102偵701號卷第55│洪天城,是否屬實?)我是有欠尹振│
│ │ 頁至第58頁)。 │紘錢,但錢不是他說的200萬元,尹 │
│ │⑤被告羅有展在偵查中之供述:│振紘當時有幫我解決一些困難,說彰│
│ │ 「是陳重修請我擔任他們公司│化有一些機會,要我下來幫忙他。」│
│ │ 的運輸業務,我才介紹胡小蓁│、「(問:洪天城證述弘偉的帳是弘│
│ │ 與賴秋湖認識,並帶胡小蓁、│偉的人和你處理?)沒有,是洪天城│
│ │ 羅家豐至常盛公司,由陳重修│直接拿給我,我再拿錢給尹振紘,芳│
│ │ 以光合公司名義與胡小蓁簽約│苑這塊工地其實都是羅有展安排,而│
│ │ ,因為賴秋湖有提出彰化縣政│羅有展是洪天城介紹認識。」(102 │
│ │ 府申請土質改良工地合法文件│偵2521號卷七第167頁至第170頁)。│
│ │ ,需要有園藝工程業者配合,│③證人即共同被告羅有展在偵查中證│
│ │ 我才介紹他們認識(102偵 │稱:「(問:認識胡小蓁、羅家豐多│
│ │ 2521號卷五第199頁至第204頁│久?)約於99年11月中旬,我帶胡小│
│ │ 、同號卷七第155頁至第158頁│蓁、羅家豐去桃園縣新屋鄉的常盛公│
│ │ )。」 │司簽約,是陳重修告訴我地址,由陳│
│ │⑥被告胡小蓁在偵查中之供稱:│重修以光合公司名義與胡小蓁以豪順│
│ │ 「我們是賣機肥花土,有賣 │園藝園名義簽約,為何會在常盛公司│
│ │ 145台給旭鴻公司,1台賣500 │裡面簽光合公司名義的簽約我也不知│
│ │ 元,共76125元,這145台來源│道,而彰化旭鴻公司的賴秋湖小姐有│
│ │ 是光合公司,是與許金安接洽│提出彰化縣政府申請土質改良工地合│
│ │ ,許金安1台也賣我500元,運│法文件,需要園藝工程業者配合施作│
│ │ 輸公司的車資我沒有付款,不│,他們都是土尾業者,之前我就和常│
│ │ 知道是誰付款的,我是經由羅│盛公司合作而處理運輸業務,但常盛│
│ │ 有展介紹跟許金安認識,再向│公司都是以冠泰公司名義與我簽約,│
│ │ 許金安購買機肥花土,而旭鴻│後來陳重修告訴我他們芳苑有1個旭 │
│ │ 公司與我接洽的人是賴秋湖,│鴻公司有1個合法申請工地,問我要 │
│ │ 光合公司是直接將土方交給旭│不要承攬運輸業務,後來我才委託金│
│ │ 鴻,許金安有說可以做植栽用│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傅文祥指示司機│
│ │ ,培養土、或以木屑攪拌後做│從常盛公司載運污泥到芳苑鄉工區路│
│ │ 植栽。」(102偵701號卷第56│旭鴻公司的廠房傾倒。當時與光合公│
│ │ 頁);「羅有展電話我沒有,│司簽約,但是我不認識在庭的許金安│
│ │ 在我先生羅家豐那裡。」( │,我認識常盛公司的廖文達、陳重修│
│ │ 102偵701號卷第233頁);「 │,廖文達會聯絡我要多少車輛,我再│
│ │ (問:證人羅有展證述是他帶│叫車,陳重修和我們簽約完就沒管事│
│ │ 你去常盛公司簽約,為何你還│,全部由廖文達與我接洽,去常盛公│
│ │ 要堅稱你是跟許金安買的?)│司搭載的污泥並沒有裝太空包,是直│
│ │ 我是跟光合公司簽約。」、「│接由怪手到污泥槽將污泥挖起來放到│
│ │ (問:昨天你為何還一直供述│車上車斗上而載運離去,也會用烘過│
│ │ 你是跟許金安買的?)我是直│的土下去攪拌污泥再通知車隊,我曾│
│ │ 接跟許金安買的,從頭到尾我│經去過2次,1次是我叫的車在現場正│
│ │ 都是跟許金安簽約。」(102 │裝料,我都在旁邊看,另1次是我路 │
│ │ 偵2521號卷五第202頁)。 │過進去看,而當時廖文達把我趕出來│
│ │⑦被告羅家豐在偵查中之稱詞:│,他說這些廠內不要隨便進去,很臭│
│ │ 「(問:污泥誰處理?)是我│,叫我以後也不要隨便進去。」( │
│ │ 處理,胡小蓁是名義負責人,│102偵2521號卷五第199頁至第203頁 │
│ │ 是我與賴秋湖在接觸,但簽約│)。 │
│ │ 是胡小蓁簽的,我在工區路那│④證人陳鈺君在偵查中結證:編號5 │
│ │ 裡有看過許金盾,當初簽約時│廖姐(即廖苡伶)有託我將處理費現│
│ │ ,對方有提供檢驗報告,且也│金100萬元拿下來給編號7賴總(即賴│
│ │ 是環保署認證的廢棄物處理公│秋湖),因為賴秋湖向羅有展借鋼板│
│ │ 司,是由陳技士提供。」( │30塊、貨櫃2個,200型怪手,所以扣│
│ │ 102偵701號卷第233頁反面) │除50萬元費用,拿50萬元給賴秋湖。│
│ │ ;「我沒有印象當時簽約許金│(102偵2521號卷七第157頁反面)。│
│ │ 安是否在場,陳技師當時拿資│⑤證人即共同被告許金安在偵查中結│
│ │ 料出來,相片我指認不出誰是│證:「(問:是否認識在庭證人即羅│
│ │ 陳技師。」(102偵2521號卷 │馬公司前管理部副理黃茂彰、前董事│
│ │ 五第203頁)。「(問:羅有 │長黃瓘傑?)不認識,污泥不是從羅│
│ │ 展已證述明確,你與胡小蓁是│馬公司來的,當初會這樣說,是我國│
│ │ 和陳重修以光合公司與你們簽│小同學廖文俊叫我到臺中環保警察隊│
│ │ 約,許金安在本署亦證述根本│說這些東西是從羅馬公司來的。」(│
│ │ 沒有以光合公司名義賣污泥給│102偵701號卷第219頁至第222頁);│
│ │ 你們,為何還要說謊?)胡小│「我都沒有與胡小蓁、羅家豐接觸買│
│ │ 蓁之前確實有與許金安見面,│賣土方事宜。」(102偵2521號卷五 │
│ │ 我沒有跟許金安買土,是向光│第203頁)。 │
│ │ 合公司買的。」(102偵2521 │綜上,被告羅有展雖辯稱因有看見農│
│ │ 號卷七第156頁至第157頁)。│地改良施肥計畫與向彰化縣政府申請│
│ │⑧被告黃永昌在偵查中之供述:│土地施用有機質肥料,故主觀上並無│
│ │ 「在○○鄉○○路00號是擔任│不法之犯意,然被告羅有展自承之前│
│ │ 現場引導車子進去卸貨,是胡│即以常盛公司有合作,且常盛公司均│
│ │ 小蓁僱用我,月薪3萬元,載 │係以冠泰公司之名義與之簽約,伊也│
│ │ 來的東西黑黑的,像豬屎味道│親眼看見所派往常盛公司載運之所謂│
│ │ 、水水的,天氣好的時候沒有│自稱「有機土或沃土」,係從常盛公│
│ │ 那麼爛,不好時,像爛泥巴我│司之污泥貯存槽以怪手挖至貨車車斗│
│ │ 記得應該是99年10月底開始受│上,其與常盛公司既然合作一段期間│
│ │ 僱,後來於100年農曆過年( │,怎諉稱不知常盛公司為乙級處理廠│
│ │ 100年2月8日)開工被查獲, │?又既然在常盛公司訂約,且前常盛│
│ │ 賴秋湖我都叫她賴總,賴秋湖│公司為何要以冠泰公司與之訂約?何│
│ │ 會過來現場向我收單。」( │以事後經與胡小蓁、羅家豐前往常盛│
│ │ 102偵2521號卷七第172頁至第│公司訂約,又何以用光合公司名義與│
│ │ 173頁)。 │之簽訂契約?常盛公司之成品,必須│
│ │⑨被告許金安在偵查中之供稱:│依所許可文件處理流程處理且需符合│
│ │ 「(問:是否認識賴秋湖?認│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各項要件,方能稱│
│ │ 識胡小蓁?)和賴秋湖沒有關│為成品,否則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 │ 係,只是認識,和胡小蓁見過│羅有展既2次進入常盛公司廠區,其 │
│ │ 幾次面。」、「(問:光合公│味道刺鼻難嗅,狀為爛泥巴,客觀上│
│ │ 司何人為負責人?)名義負責│係未經處理顯而易見,此等污泥縱經│
│ │ 人我不知道,登記是誰我忘記│上述規範處理,亦不能作為農牧用地│
│ │ 了,實際負責人我也不知道。│填土使用(相關論述請見前開一共通│
│ │ 」、「(問:熠明公司負責人│證據部分),遑論未經合法處理,即│
│ │ 為何人?)名義負責人為徐三│稱之有機土或沃土?又被告胡小蓁、│
│ │ 平,我是實際現場負責人。」│羅家豐、賴秋湖、許金安違法貯存、│
│ │ 、「(問:提示警詢筆錄,之│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案發│
│ │ 前你稱光合公司名義負責人是│後,在檢警偵查中,均會串證供述係│
│ │ 你,實際負責人也是你,為何│由光合公司出賣與豪順園藝園,再由│
│ │ 剛才這樣說?)我剛剛有說我│旭鴻公司向豪順園藝園購買,每車皆│
│ │ 。」、「(問:100年底,你 │以500元價格成交,並基於渠等為善 │
│ │ 賣給勁發企業社每車次500元 │意第三人而購入有機土、沃土,將所│
│ │ 的事業廢棄物污泥來源?)羅│有責任推給許金安所設立之光合公司│
│ │ 馬公司。」、「(問:為何確│,許金安再經由廖文俊指示,將污泥│
│ │ 定是羅馬公司?)因為我有到│來源推給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現場。」、「(問:依據證人│(下稱羅馬公司)之鍾姓經理,以作│
│ │ 黃茂彰證述,羅馬公司68年成│幽靈抗辯,進而擾亂檢警偵辦方向,│
│ │ 立至99年11月正式結束營運,│惟經羅馬公司前負責人黃瓘傑及前管│
│ │ 為何向羅馬公司進貨?)他叫│理部副理黃茂彰在偵查中證述並不認│
│ │ 我去清理,我是有告訴賴秋湖│識許金安,且公司並無鍾姓經理1人 │
│ │ 這些土不是廢棄物,可以做植│,使許金安坦承係受廖文俊指示與胡│
│ │ 栽用,檢驗報告是羅馬公司的│小蓁、羅家豐、賴秋湖串供,致擾亂│
│ │ 鍾姓經理拿給我,約50幾歲,│偵辦方向;而證人即共同被告胡小蓁│
│ │ 我不知道他的年籍,手機現在│在偵查中證述:「(問:前次開庭,│
│ │ 也沒有號碼了,婕克公司的檢│逮捕妳時,妳一直罵許金安?)那是│
│ │ 驗報告是我拿給賴秋湖。」、│信用問題,因為後來出問題,賴秋湖│
│ │ 「(問:這份檢驗報告的樣品│叫我要這樣說,1台賣給她500元,整│
│ │ 是從常盛公司來?)這個報告│個程序檢察官你也不能怪我,我也很│
│ │ 我不懂。」(102偵701號卷第│累。」「(問:所以妳很累,就是因│
│ │ 166頁至第167頁);「(問:│為妳要保持當初大家講謊話的信用?│
│ │ 是否認識在庭證人即羅馬公司│)我現在沒有啦。」、「(問:妳如│
│ │ 前管理部副理黃茂彰、前董事│果認為合法的,為何之前開庭都要作│
│ │ 長黃瓘傑?)不認識,污泥不│偽證?)因為當初旭鴻停工,賴秋湖│
│ │ 是從羅馬公司來的,當初會這│就告訴我以後開庭就照這樣講,所以│
│ │ 樣說,是我國小同學廖文俊叫│出貨單也是應付檢察官才簽的。」等│
│ │ 我到臺中環保警察隊說這些東│語。又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永昌在偵查│
│ │ 西是從羅馬公司來的。」( │中證述:伊係受僱於胡小蓁,每月3 │
│ │ 102偵701號卷第219頁至第222│萬元在彰化縣○○鄉○區路00號現場│
│ │ 頁);「我都沒有與胡小蓁 │引導車子卸貨,而許金盾每天都睡在│
│ │ 、羅家豐接觸買賣土方事宜 │這裡(102偵2521號七第172頁)。是│
│ │ 。」(102偵2521號卷五第203│胡小蓁與羅家豐倘僅居於中間過水轉
│ │ 頁)。 │賣者角色,此處所乃旭鴻公司所承租│
│ │⑩被告洪天城在偵查中之稱詞:│,何以需每月再花費3萬元僱用黃永 │
│ │ 「(問:彰化縣○○鄉○○村│昌在現場指揮司機卸污泥事宜?是胡│
│ │ ○○路00號當初何人去簽約?│小蓁、羅家豐、尹振紘、許倫凱、賴│
│ │ )是賴秋湖叫我去跟億豐公司│秋湖、黃永昌、許金盾、羅有展等人│
│ │ 簽約,賴總是受僱1個叫豐哥 │,對於整體不法犯罪分工模式均知悉│
│ │ 的人,我向豐哥就是類似地下│而各為其職,且許金安倘無與廖文俊│
│ │ 錢莊借款200萬元,後來豐哥 │有共同犯意聯絡,何以成立光合公司│
│ │ 就要求我天城水泥企業社與我│?又何以亦為徐三平所成立熠明公司│
│ │ 本人去讓他用,口頭1個月5萬│之實際現場負責人自居?益徵許金安│
│ │ 元薪水,每個月扣3萬元債務 │主觀上在成立光合公司時,即與廖文│
│ │ ,我出面和弘偉公司接洽,資│俊等人有犯意聯絡。 │
│ │ 金錢都是豐哥指派賴秋湖負責│ │
│ │ ,王功那邊出事,賴秋湖就說│ │
│ │ 我不用參與了,因為許金盾也│ │
│ │ 有公司牌。」(102偵701號卷│ │
│ │ 第182頁至第183頁);「(問│ │
│ │ :許金盾說賴秋湖是他僱用?│ │
│ │ )他們內部我不知道,但我覺│ │
│ │ 得不可能。」(102偵701號卷│ │
│ │ 第197頁反面);「是公司要 │ │
│ │ 我和許金盾一起去工區3路7號│ │
│ │ 整理承租的辦公室,整理完後│ │
│ │ ,賴秋湖才來,整理約1個月 │ │
│ │ 。」(102偵2521號卷七第169│ │
│ │ 頁)。 │ │
├──┼──────────────┼────────────────┤
│二 │證人黃茂彰、黃瓘傑(102偵701│證明被告等人犯行。另證人陳鈺君證│
│ │號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羅有│述廖苡伶拿100萬元現金,請伊拿與 │
│ │展、陳鈺君(102偵2521號卷五 │賴秋湖。 │
│ │第199頁至第203頁、同號卷七第│ │
│ │157頁反面、同號卷十七第17頁 │ │
│ │至第25頁)、洪天城(102偵701│ │
│ │號卷第182頁至第183頁、第196 │ │
│ │頁至第198頁、102偵2521號卷十│ │
│ │七第17頁至第25頁)、許倫凱、│ │
│ │賴秋湖、胡小蓁、羅家豐、許金│ │
│ │安(均在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 │ │
│ │17頁至第25頁)、范遠祥與張光│ │
│ │忠(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76頁 │ │
│ │至第77頁)在偵查中之結證與車│ │
│ │牌資料(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 │ │
│ │54頁)、上開編號1各被告在偵 │ │
│ │查中以證人身分結證內容。 │ │
├──┼──────────────┼────────────────┤
│三 │本署現場勘驗筆錄(102偵2521 │依據本署現場勘驗結果,中區督察大│
│ │號卷七第13頁)及現場照片(同│隊所採樣品編號中督N-廢0000000B-0│
│ │號卷七第53頁至第56頁)、100 │2,經查乃洪天城自承係伊自弘偉公 │
│ │年2月8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司所進貨之污泥,而檢驗出最終判定│
│ │芳苑派出所刑事案件報告單相關│結果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警卷第│
│ │資料(同號卷七第101頁、第57 │59頁),餘之污泥來源係自常盛公司│
│ │頁至第154頁)、天城水泥企業 │,經檢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另│
│ │社與億豐公司簽訂之房屋租賃契│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
│ │約書(102偵2521號卷七第19頁 │確實於100年2月8日5時37分經警查獲│
│ │至第21頁)、協議書(警卷第3 │,是證人即共同被告羅有展在偵查中│
│ │頁至第5頁)、洪天城與旭鴻公 │證述內容堪認真實;又婕克環境科技│
│ │司簽訂之委託契約書(警卷第6 │有限公司檢驗報告,經證人即共同被│
│ │頁至第7頁)、旭鴻公司變更登 │告許金安證述:係由廖文俊拿給伊,│
│ │記表(警卷第13頁至第18頁)、│且伊並未出賣污泥與胡小蓁及賴秋湖│
│ │豪順園藝園與旭鴻公司簽訂之買│等語。堪認被告許金安係依照廖文俊│
│ │賣合約書(警卷第38頁至第39頁│指示,成立光合公司,在下游公司遭│
│ │)、豪順園藝園開立之統一發票│查獲後,再出面佯稱污泥來源來自羅│
│ │(警卷第43頁)、光合公司送婕│馬公司,以製造更多假象而擾亂偵查│
│ │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機關偵辦案件;另倘如豪順園藝園所│
│ │警卷第42頁)、光合公司設立登│開立之發票,品名為「機肥花土」,│
│ │記表(警卷第49頁)、行政院環│何以1車24噸如此之土方,1車僅要價│
│ │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500元?且不用支付任何運費?此價 │
│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下稱中區督│格嚴重悖離經驗與論理法則,足徵被│
│ │察大隊,警卷第57頁至第58頁)│告等人成立前開公司,均係以公司之│
│ │、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名,再佐以拿合法之土方送驗之檢驗│
│ │棄物樣品檢驗報告(警卷第59頁│報告作為護身符,當被查獲時,便佯│
│ │至第70頁)、現場照片(警卷第│稱不知道那是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72頁至第76頁)。 │自己也是受害者云云。並在檢警偵查│
│ │ │中,串供一致,致使檢察官多為不起│
│ │ │訴處分,而再經查獲時,又拿出檢察│
│ │ │官之不起訴處分書向承辦人員佯稱那│
│ │ │是同批土方云云。 │
└──┴──────────────┴────────────────┘
四、彰化縣○○鄉○○路○○○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一 │編號五部分之證據清單①至⑨部分│編號五部分之待證事實①至③部分│
│ │及被告許金安、許倫凱、賴秋湖、│及被告許金安、許倫凱、賴秋湖、│
│ │洪清發部分均援用。另被告許倫凱│洪清發部分均援用。 │
│ │(102偵2521號卷十九第74頁至第 │ │
│ │76頁)、羅有展(102偵2521號卷 │ │
│ │十八第108頁至第109頁)在偵查中│ │
│ │之供述。又被告廖運漟在偵查中之│ │
│ │供述:「和成公司工廠建設是我籌│ │
│ │建的,我不是在和成公司擔任經理│ │
│ │,那是廖文俊說我是經理,桃園地│ │
│ │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因為我重聽│ │
│ │且心臟不好,沒有聽清楚,我並沒│ │
│ │有認罪,我並沒有利用夜間或凌晨│ │
│ │時在和成公司讓司機載運走污泥云│ │
│ │云(102偵2521號卷二十第14頁) │ │
│ │。 │ │
├──┼───────────────┼───────────────┤
│二 │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倫凱(102偵252│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1號卷十九第74頁至第76頁)、羅 │ │
│ │有展與陳鈺君(102偵2521號卷十 │ │
│ │八第108頁至第109頁)、廖文斌(│ │
│ │102偵2521號卷十三第53頁至第60 │ │
│ │頁)在偵查中之結證。 │ │
├──┼───────────────┼───────────────┤
│三 │指認照片(102偵2521號卷六第151│陳鈺君係前往和成公司向廖子媞領│
│ │頁至第153頁)、指認照片(102偵│取運輸費用之現金。許倫凱證述廖│
│ │2521號卷十九第80頁至第82頁)、│經理即為廖運漟。又彰化縣○○鄉│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30日彰│○○路○○○段000地號土地所採 │
│ │環廢字第102002 5939號函、彰化 │之污泥,經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 │縣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
│ │、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 │
│ │報告書(102偵252 1號卷二十第79│ │
│ │頁至第120頁)、本署102偵4000號│ │
│ │卷與警卷(此部分被告徐三平與許│ │
│ │金安併同此案起訴,另被告賴秋湖│ │
│ │、鄭進恭、林錫鑫部分由102偵 │ │
│ │4000號另案偵辦)。 │ │
└──┴───────────────┴───────────────┘
五、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一 │①被告廖文俊在偵查中之供述:伊│被告陳重修、李亦盛、曾南堂傳喚│
│ │ 為和成公司董事長,和成公司為│均未到案;被告廖文達、胡蓮春於│
│ │ 合法製磚廠,公司處理後之土方│102年4月1日本署檢察官搜索常盛 │
│ │ 都是廖子媞處理,每筆出貨都有│公司初步訊問後,再傳均未到案;│
│ │ 詳細記載在公司帳冊,不知道大│被告廖運忠、鄭進南則自白犯行;│
│ │ 中是誰云云(101偵9914號卷第 │餘被告等人之答辯如左,惟查: │
│ │ 105頁至第106頁);和成公司出│①廖苡伶在偵查中供述常盛公司6 │
│ │ 資者有常盛公司、陳秀美(60萬│名員工輪3班,調班的幅度蠻大的 │
│ │ 元)、廖子媞(90萬元)、陳重│,然朱垣鍀(原名林明暉)、呂學│
│ │ 修及王鈺傑各掛7.5%,常盛公司│宗、曾永樟均在偵查中證述係上早│
│ │ 現場決策人員為廖苡伶,和成公│上8時至下午5時的班,沒有上過其│
│ │ 司全部事務由廖子媞統籌負責,│他班等語,而是否有其他班別,上│
│ │ 財務則由陳秀美負責,檢察官上│其他班別員工姓名為何,則均語焉│
│ │ 次找伊來,伊才知有賣給林宏州│不詳(102偵2521號卷一第121頁至│
│ │ ,廖運忠處理公司的東西應該有│第126頁、第162頁至第163頁); │
│ │ 跟財務陳秀美講等語(101偵 │又證人姜禮誠在偵查中結證:確定│
│ │ 9914號卷第208至第209頁);常│在常盛公司除了上早上8時至下午5│
│ │ 盛公司三班制,只有將污泥放入│時的班外,這2年多來伊沒有上過 │
│ │ 爐子烘,污泥濕度本來就很高,│其他的班等語(102偵2996號卷第 │
│ │ 烘轉爐溫度很高,在爐內就會粉│36頁)。是被告廖苡伶供述大夜班│
│ │ 碎,而工人操作時,因伊不在場│是范國基與姜禮誠,而調班幅度蠻│
│ │ ,所以不知道有沒有開碾碎、粉│大云云,顯不足採。另證人張瑞河│
│ │ 碎機械運作,因為當初申請時,│在偵查中證述:100年4、5月開始 │
│ │ 是另1人申請,不是伊申請,所 │來常盛公司擔任打雜兼守衛,主要│
│ │ 以不知道為何設計碾碎、粉碎設│清水溝、掃樹葉、洗狗、清辦公室│
│ │ 備作何用途,伊有交代陳秀美、│,還有另1名警衛,時間自上午8時│
│ │ 廖子媞,要求員工將常盛來的東│至晚上8時,另1班為晚上8時至早 │
│ │ 西加入作為製磚原料,不能再轉│上8,而廠區下午6時後就沒有人,│
│ │ 賣他人,另對檢察官其餘問題,│因為外面機器轟轟響像吸風機就會│
│ │ 則保持緘默(102偵2521號卷六 │關閉,確定從伊開始來上班至現在│
│ │ 第58頁至第59頁);陳秀美與廖│,晚上廠區的運作1次都沒有等語 │
│ │ 子媞在職務上會互相配合(102 │(102偵2521號卷一第147至第149 │
│ │ 偵2521號卷二第201頁);常盛 │頁)。證人呂學宗在偵查中證稱:│
│ │ 公司每月獲利1000萬元,和成公│(102偵252 1號卷一第267頁上方 │
│ │ 司每月則有幾十萬元(102偵 │照片)煙管應該是抽風,也就是抽│
│ │ 2521號卷十四第187頁反面)。 │風的煙囪,廠區內機器有開,伊確│
│ │②被告廖運忠在偵查中之供詞:為│定這台機器就要開著,這就是抽煙│
│ │ 和成公司業務,並無販賣一般事│的,廠區電器是伊在維修,而這後│
│ │ 業廢棄物污泥,與林宏州見過面│面有1台水洗在洗空污,洗好後, │
│ │ ,但不熟,林宏州要向伊購買砂│煙又排到剛才照片上的這台機器,│
│ │ 石車的級配料,伊不清楚1台有 │好像有不織布、活性碳、過濾布3 │
│ │ 幾噸,1台級配料賣給林宏州為 │道,再排出去,這台機器發出的聲│
│ │ 2000元,於101年11月7日林宏州│響還蠻大的等語(102偵2521號卷 │
│ │ 有載運去試用4台,運費由林宏 │六第87頁)。又證人李美質、王嘉│
│ │ 州支付云云(101偵9914號卷第 │祥在偵查中結證:常盛公司固定污│
│ │ 205頁至第206頁、102偵2521號 │染操作許可證,活性碳是用在空氣│
│ │ 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卷二第 │污染防治設備的臭味吸入劑,還有│
│ │ 204頁至第205頁);自白所有犯│灑水塔、填充式洗滌塔,這些主要│
│ │ 行(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96頁 │都是空氣設備使用,如果廠區裡面│
│ │ 至第100頁)等語。 │運轉,這部分機器設備一定要開啟│
│ │③被告徐三平在偵查中之供稱:為│等語(102偵2521號卷六第123頁)│
│ │ 和成公司守衛,和成公司利用半│。是常盛公司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 │ 夜凌晨時,有曳引車司機來搭載│污泥,僅1天1班制,絕無法每月處│
│ │ 污泥,伊拿遙控器開、關門,但│理約5000公噸之污泥數量。②被告│
│ │ 不知道這是違法云云(102偵252│廖文達雖在偵查中供述沒有在常盛│
│ │ 1號卷十四第82頁反面、第83頁 │公司上班,來都不曾來(後改稱:│
│ │ )。 │很少來),廠區機器都不會操作云│
│ │④被告廖文達在偵查中稱述:伊沒│云,然證人即被告之妻胡蓮春在偵│
│ │ 有來常盛公司上班,來都不曾來│查中證述:廖文達從常盛公司成立│
│ │ (後改稱:很少來),廠區機器│就已在公司上班,是現場工作人員│
│ │ 伊都不會操作,太太胡蓮春證述│,月薪3萬元至3萬5千元,班別為 │
│ │ 伊為公司員工,且薪水匯款至臺│上午8時至下午5時,薪水是匯款至│
│ │ 灣企銀新屋分行帳戶,可能是因│臺灣企銀新屋分行,伊與廖文達都│
│ │ 廖文俊為哥哥,照顧伊,所以這│受僱常盛公司,廖文達是負責廠區│
│ │ 樣說比較說得過去,至於廖苡伶│機器操作等語(102偵2521號卷一 │
│ │ 為何說伊之前在常盛公司上班過│第137頁至第139頁)。又檢察官訊│
│ │ ,這要請廖苡伶解釋云云(102 │問完被告廖文達,請被告廖苡伶入│
│ │ 偵2521號卷一第142頁)。 │庭時,被告廖文達居然以客家話告│
│ │⑤被告胡蓮春在偵查中稱詞:在常│知廖苡伶「要說我沒有上班。」(│
│ │ 盛公司負責行政工作,有時候凌│102偵2521號卷一第143頁),茍廖│
│ │ 晨1時至晚上8時,有時候早上8 │文達果真未在常盛公司任職,何以│
│ │ 時至下午5時(102偵2521號卷一│其妻會如此證述?又何以欲以客家│
│ │ 第137頁)。 │話與廖苡伶串證?③而證人廖文斌│
│ │⑥廖苡伶在偵查中之供述:常盛公│在偵查中結證:伊受僱自常盛公司│
│ │ 司廠區員工有范國基、姜禮誠、│載運東西去和成公司,1趟代價 │
│ │ 呂學宗、朱垣淂(原名林明暉)│1500元,1天3趟,期間自101年2、│
│ │ 、彭智偉、曾永樟等6名員工輪3│3月開始至102年3月,本來都只是 │
│ │ 班,早上8時至下午5時有呂學宗│載運太空包,伊鼻子不是很好,開│
│ │ 、林明暉、曾永樟,彭智偉是從│過刀,但聞起來很臭,就像雞大便│
│ │ 中午12時至晚上8時,范國基、 │的味道,但最後於102年3月間,陳│
│ │ 姜禮誠是從凌晨0時至早上8時,│秀美打電話告知伊要去常盛公司搭│
│ │ 班別及人員有時候會調,調的幅│載「散裝的」溼污泥,污泥放在常│
│ │ 度蠻大的云云(102偵2521號卷 │盛公司內的污泥池,是范國基開怪│
│ │ 一第135頁);不知道為何司機 │手將污泥槽內之污泥挖到伊聯結車│
│ │ 證述係伊指示司機將事業體載運│上,伊於102年3月中載運2、3趟後│
│ │ 來的污泥再原車載往和成公司傾│就不做了等語(102偵2521號卷十 │
│ │ 倒,常盛公司1次烘乾就出料, │三第53頁至第60頁、指認照片第44│
│ │ 是陳重修說可以這樣做時,就依│頁至第46頁)。又證人即和成公司│
│ │ 這個方式,雖然伊有考處理許可│員工李錦恩在偵查中結證:進來公│
│ │ 證照,是因為公司需要這樣的人│司時,李亦盛就已在和成公司擔任│
│ │ ,伊才去考,是看上課講義這樣│守衛工作,公司營運後,李亦盛就│
│ │ 考的云云(102偵2521號卷六第 │當司機,1個月大約3、4次,次數 │
│ │ 64頁至第67頁)。 │有時候多,有時候少,會看見李亦│
│ │⑦被告范國基在偵查中之供詞:伊│盛開車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的凹槽│
│ │ 是上凌晨0時至早上8時的班,向│傾倒,但伊不知道污泥從哪裡來;│
│ │ 來固定這個班,只是負責烘土而│「(問:磚塊成分比例?)砂的比│
│ │ 已(102偵2996號卷第45頁至第 │例200公斤、玻璃砂300公斤、水泥│
│ │ 46頁);3年前即受僱常盛公司 │110公斤,水是看乾溼度調整。」 │
│ │ ,烘土製作流程就是從貯存槽以│、「(問:剛才怎沒有說到常盛的│
│ │ 怪手將污泥放到推高機,再用推│原料?)客戶有要求時,才會加入│
│ │ 高機放到下料斗內,下料斗進轉│洞裡的土,一般客戶不會加,是小│
│ │ 爐烘烤,烘烤時間不一定,烘到│姐廖子媞或陳秀美告訴我們要加,│
│ │ 乾,烘完直接裝太空包,這個流│我們才會加,這個原料加30至50公│
│ │ 程從來沒有變更過,伊進來工作│斤,因為加太多,打出來的磚不漂│
│ │ 時,就是廖苡伶教伊這樣做,一│亮。」、「(問:在這裡做多久?│
│ │ 直到現在(102偵2521號卷六第 │每天做?)1年,是每天做,剛才 │
│ │ 69頁至第71頁)。 │說的數量每天做10幾次至20次。」│
│ │⑧被告廖子媞在偵查中之供稱:本│、「(問:大約多久會做1次加上 │
│ │ 來任和成公司會計,於101年5月│面說常盛的原料?)從去年101年9│
│ │ 變文書處理,不知道廖運忠在公│月到現在好幾個月都沒有做了,因│
│ │ 司實際做什麼事情,而廖運忠的│為工廠裡有加這個的磚塊,還有沒│
│ │ 兒子廖00有在和成公司以打工│有賣出去的。」、「(問:常盛公│
│ │ 方式任職(101偵9914號卷第172│司來的原料,101年10月12日左右 │
│ │ 頁);「(問:對於證人王秋雄│至今大約每天100公噸,而102年3 │
│ │ 證述妳指示他不要卸污泥在常盛│月2日117公噸,3月7日也有28.4公│
│ │ 公司,原車短暫停留後,再載往│噸,你說沒有加,那這些東西跑去│
│ │ 和成公司傾倒,有何意見?)不│哪裡?)我不知道那些東西跑去哪│
│ │ 可能,就是有下料。」、「(問│裡,我也沒有加那些東西。」、「│
│ │ :和成公司裝常盛公司的成品區│(問:小姐要叫你們加土,是跟何│
│ │ ,檢察官前往搜索時有看過,地│人講?)跟我講,或跟其他工人講│
│ │ 方非常小,可以放幾包太空包?│,所以有沒有加土,我都看得出來│
│ │ )我也不知道。」、「(問:妳│。」、「(問:檢察官再跟你確認│
│ │ 哥哥廖文俊說和成是妳和陳秀美│1次,自101年9月至今,是否完全 │
│ │ 在負責,妳怎麼會不知道可以放│沒有加過常盛公司的原物料或其他│
│ │ 幾包?提示現場照片)我不知道│公司的原物料?)是,完全沒有加│
│ │ 可以放幾包。」、「(問:檢察│。」、「(問:剛才檢察官看進土│
│ │ 官前往搜索前3天,和成就進1百│的漏斗都是蜘蛛網,所以這個漏斗│
│ │ 多噸,這1百多噸跑去哪裡?) │根本很久沒有用?)確實很久沒有│
│ │ 製作磚。」、「(問:證人證述│用了,檢察官講的是對的。」( │
│ │ 從101年9月後,完全沒有用常盛│101偵9914號卷第176頁至第179頁 │
│ │ 來的原料製作成磚,另漏斗亦佈│、102偵2521號卷三第239頁反面)│
│ │ 滿蜘蛛絲,有無意見?)廢磚我│。另證人葉銘治在偵查中證述:在│
│ │ 們也有賣,做為混凝土的料。」│和成公司擔任員工,從100年9月底│
│ │ 、「(問:廢磚賣給誰?)我不│進入公司,月休4天,幾乎天天上 │
│ │ 知道賣給誰。」、「(問:妳不│班,約自101年9月以後,就沒有再│
│ │ 是跟陳秀美負責和成,妳怎麼可│加常盛公司來的原料作為製磚原料│
│ │ 能不知道賣給誰?)我只是負責│等語(101偵9914號卷第183頁)。│
│ │ 文書。」、「(問:妳跟陳秀美│又證人徐三平在偵查中證述:「(│
│ │ 掌控整個和成公司,妳怎麼可能│問:廖文達在常盛或和成公司擔任│
│ │ 不知道,問誰?)要問檢察官。│何職務?)常盛他掛廠長,和成沒│
│ │ 」(102偵2521號卷六第74頁至 │有擔任職務,廠長就是負責污泥來│
│ │ 第75頁)。 │,要怎麼攪拌,攪拌完後,就叫李│
│ │⑨被告陳秀美於102年3月14日在偵│亦盛開車載去和成公司傾倒,從和│
│ │ 查中之稱述:常盛公司來的東西│成公司成立後就這樣做了。」、「│
│ │ ,看伊或廖子媞誰在就由誰過磅│(問:你怎麼知道?)我在那邊做│
│ │ ,常盛公司於102年3月12日進貨│事,我都知道,在常盛公司做6年 │
│ │ 入和成公司有27020公斤、26970│以上,在和成公司做2年。」、「 │
│ │ 公斤、26960公斤,13日則有297│(問:李亦盛載過去的污泥都沒有│
│ │ 10公斤、30860公斤,合計141噸│用太空包裝嗎?)沒有,乾的有用│
│ │ 520公斤,僅剩12包太空包,即 │太空包,溼的污泥挖到車斗上,就│
│ │ 12噸在現場,其餘跑去哪裡伊並│直接載過去和成公司,是用車號 │
│ │ 不清楚,而員工製磚需要加這些│496載運的,曾南堂也會載。」、 │
│ │ 東西,應該每天要加云云(101 │「(問:這種情形1天載多少趟? │
│ │ 偵9914號卷第184頁)。 │)看東西多還是少,如果多的話10│
│ │⑩被告許倫凱在偵查中稱詞:勁發│幾台,少的時候3、4台。」、「(│
│ │ 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是伊介紹賴秋│問:陳秀美、廖子媞知道此事?)│
│ │ 湖去負責,廢棄物污泥也是賴秋│他們應該知道,因為他們會聯絡。│
│ │ 湖叫貨,賴秋湖以前在旭鴻公司│」、「(問:你怎麼知道曾南堂或│
│ │ 工作過,有關污泥事宜,以前伊│李亦盛載來的是污泥?)我有在守│
│ │ 不懂,到現在也還不懂,洪清發│衛室那邊看,有時候也會去傾倒的│
│ │ 不管事,叫賴秋湖管或做事的人│凹槽那裡看。」、「(問:范國基│
│ │ 都是洪清發,而彰化縣○○鄉○│在常盛擔任何工作?)副廠長,有│
│ │ ○○段000-00地號是伊規劃要種│時候廠長比較忙,就叫副廠長負責│
│ │ 樹用,土方一部分向勁發叫貨,│指揮,將污泥攪拌後就直接載過去│
│ │ 一部分向大忠叫貨,這個案子伊│和成,有時候我會過去常盛攪拌池│
│ │ 不太管,都是林宏州與大忠連繫│那邊看,看到范國基用怪手將污泥│
│ │ ,這些是沃土,可以種植有機無│挖到車上,有時候挖到496號車, │
│ │ 毒無害的土,沃土不用運費,大│有時候是挖到8.8噸的車上。」、 │
│ │ 忠1台還要給伊2000元,土是很 │「(問:你怎麼知道載去和成?)│
│ │ 貴,但是這些土和河川局的土不│都嗎載去和成,大約凌晨0時左右 │
│ │ 一樣,所以還要付錢給伊(102 │叫車載出去。」、「(問:誰負責│
│ │ 偵2521號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指揮挖污泥載車出去?)大忠,就│
│ │ ;坦認犯罪事實壹之二所載之事│是廖運忠,還有廖00,廖00負│
│ │ 實,惟矢口否認知悉為一般事業│責打單,過磅,然後把單子拿給司│
│ │ 廢棄物污泥云云(102偵2521號 │機,曾南堂在比較忙的時候,會幫│
│ │ 卷六第310頁至第312頁、102偵 │忙用怪手將污泥挖到車上,薛常偉│
│ │ 2521號卷十七第66頁至第68頁)│也有開怪手。」、「(問:你何時│
│ │ 。 │出國?)102年3月26日,廖子媞與│
│ │⑪被告鄭一昌在偵查中之供述:當│曾南堂於102年3月25日在和成公司│
│ │ 初林宏州問伊是否有車子載運土│外面叫我出去避風頭,出去玩一玩│
│ │ 方,所以伊就請兒子鄭豐智前往│。」、「(問:熠明公司是你去申│
│ │ 載運,這土方是彭勝官需要填土│請設立登記?)廖苡伶叫我去申請│
│ │ 用,因彭勝官之前種植芭樂有石│的,廖苡伶跟我去申請的,該公司│
│ │ 頭種不起來,所以要填土整地,│大小章沒有在我這裡,與勁發企業│
│ │ 伊和彭勝官是姨表兄弟,而與林│社簽訂之契約,這些都是廖苡伶他│
│ │ 宏州則是跑車認識,在契約書上│們在用,我都不知道。」(102偵 │
│ │ 簽名,是因為彭勝官無法說話,│2521號卷六第259頁至第263頁、 │
│ │ 叫伊幫忙作證云云(101偵9914 │102偵2521號卷十四第101頁至第 │
│ │ 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並沒│103頁)。再證人廖運忠在偵查中 │
│ │ 有僱用靠行在沅順物流公司之司│結證:「(問:你晚上負責的料去│
│ │ 機載運污泥至彰化縣○○鄉○○│哪裡?廖子媞、陳秀美是否知道?│
│ │ ○段000之00地號土地傾倒(102│)料要去哪裡是看跟哪個土尾配合│
│ │ 偵2521號卷四第194頁);固坦 │,給土尾的錢和運輸費用,都是我│
│ │ 承載運污泥至前開地號傾倒之司│凌晨半夜處理完後,會打電話告知│
│ │ 機係伊找黃貴棋載運,惟矢口否│廖子媞或陳秀美,說出了多少料,│
│ │ 認知悉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要付錢給人家,而和許倫凱合作,│
│ │ 因當時許倫凱叫伊去找司機時,│因為和成公司與常盛公司是切割的│
│ │ 有拿1份不起訴處分書給伊,告 │,所以錢是由廖子媞或陳秀美負責│
│ │ 知這是合法的(102偵2521號卷 │匯款,我不知道她們如何處理,但│
│ │ 十七第68頁、同號卷十四第108 │我可以確定都是我打電話給廖子媞│
│ │ 頁)。 │或陳秀美,叫她們匯款給土尾或運│
│ │⑫被告鄭豐智在偵查中之供稱:是│輸業者,我做的事情都是對廖文俊│
│ │ 林宏州叫伊去和成公司載運污泥│負責。」、「(問:廖苡伶?)她│
│ │ ,並不是父親鄭一智叫伊去載運│是常盛公司會計,我只是掛和成公│
│ │ 的,載運回來後,父親才告知是│司顧問,是常盛公司付錢請我去和│
│ │ 林宏州叫去載運的,去載運時,│成公司,也是廖文俊說我的薪水從│
│ │ 就被查獲,所以錢還沒有收到(│常盛公司支付。」、「(問:陳重│
│ │ 102偵2521號卷四第194頁);本│修?)有時候會配合,如廖文俊去│
│ │ 案有綽號「紅龜」之人,這個人│找許倫凱時,陳重修會跟著去,我│
│ │ 是在距離彰化縣○○鄉○○○段│知道南投廢棄加油站旁那塊地是陳│
│ │ 000之00地號傾倒地點堤防上看 │重修去接洽的。」、「(問:常盛│
│ │ 路,伊載運到現場前,要電話聯│公司污泥載到和成公司是誰載運?│
│ │ 絡0000000000紅龜的電話,紅龜│)李亦盛,但他受僱常盛或和成我│
│ │ 會站在堤防上看有沒有警察,伊│不知道,反正就是其中1家,他專 │
│ │ 知道父親鄭一昌是和1個叫「阿 │門載運常盛的污泥去和成傾倒,有│
│ │ 凱」的人策劃整個犯罪,指認照│時候也會載太空包。」、「(問:│
│ │ 片為編號10號(即許倫凱),阿│廖文達?范國基?)廖文達是廠長│
│ │ 凱會叫鄭一昌叫曳引車去和成載│,會授命范國基請工人去做事情,│
│ │ 運污泥,阿凱因為曾經到家裡,│范國基以前是組長,現在聽說好像│
│ │ 所以認得出來,伊載運的噸數約│是副廠長,胡蓮春是幫廖苡伶,輔│
│ │ 24至30噸間,約載運共15次,開│助廖苡伶做事情,而半夜在和成公│
│ │ 的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102 │司處理污泥載運出去有我、廖00│
│ │ 偵2521號卷六第49頁至第51頁)│、蔡竣閔、薛常偉,曾南堂,廖0│
│ │ 等語。 │0負責磅單,蔡竣閔、薛常偉則負│
│ │⑬被告賴秋湖在偵查中之供述:10│責開怪手,還有守衛徐三平負責開│
│ │ 1年10月28日11時查獲彰化縣○ │門,曾南堂被臺中羈押後1周,也 │
│ │ ○鄉○○○段000之00地號遭傾 │來幫忙。」、「(問:廖文俊這件│
│ │ 倒污泥,因有人通知我到派出所│要你扛?)是,他說叫我認一認,│
│ │ ,後同警方與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罰金與交保金他們會幫我付,說我│
│ │ 稽查人員至上址會勘,經伊確認│沒有前科會比較好。」、「(問:│
│ │ 該土方是從勁發企業社載運出來│廖運漟?)是我3哥,他幫廖文俊 │
│ │ ,所以伊才拿之前臺灣彰化地方│扛有無代價我不知道。」等語( │
│ │ 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稽查│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96頁至第100│
│ │ 人員,而這些土方是林宏州以每│頁)。足徵被告廖文俊與陳重修乃│
│ │ 車(約12噸)500元向勁發企業 │退居幕後指揮之人,廖運忠何以掛│
│ │ 社購買,並由林宏州派車載運,│名為和成公司顧問,未在常盛公司│
│ │ 而這些土方勁發是向熠明公司購│任職,卻支領常盛公司薪水,理由│
│ │ 買,並提出買賣合約書,而10月│何在?實乃因廖運忠係半夜凌晨至│
│ │ 28日那天我確實有從稻香段送土│和成公司負責處理污泥由運輸業者│
│ │ 過去現場(102偵633號卷第23頁│載運至土尾業者,亦在為常盛公司│
│ │ 至第27頁、第57頁至第58頁、 │工作。況和成公司如上所述,係為│
│ │ 102偵701號卷第220頁);勁發 │掩護常盛公司方成立之公司,實際│
│ │ 企業社伊並沒有對外處理一切事│上獲利極少,而常盛公司必須支付│
│ │ 務,是負責內勤與敦親睦鄰而與│不少運輸費用與補貼土尾業者價金│
│ │ 左右鄰居保持良好關係,伊並不│,此間之計算與支付,係由常盛公│
│ │ 知悉這些是違法污泥云云(102 │司廖苡伶、胡蓮春與和成公司之廖│
│ │ 偵2521號卷十七第22頁)。 │子媞與陳秀美所經手負責處理,此│
│ │⑭被告林宏州在偵查中供稱:和成│等人,難謂對常盛公司與和成公司│
│ │ 公司以每車次(約12噸)8000元│彼此間違法分工諉為不知。④證人│
│ │ 處理費,而勁發企業社以每車次│許倫凱在偵查中之結證:陳重修是│
│ │ (約12噸)5000元代價,僱用伊│和成顧問,也是和成和常盛公司股│
│ │ 將污泥運送至彰化縣○○鄉○○│東,是核心內的核心人物,曾南堂│
│ │ ○段000之00地號貯存、清除、 │類似是廖文俊與陳重修的少年仔,│
│ │ 處理(102偵633號卷第8頁反面 │有事情由曾南堂出來扛,最主要臺│
│ │ );土地承租人彭勝官要伊幫忙│中之前出事,就是曾南堂出來扛,│
│ │ 整地,因為要給彭勝官兒子種植│押4個月,律師是拜託伊從臺北請 │
│ │ 番石榴,整地完代價80萬元,這│的,本案運輸是伊叫鄭一昌負責沒│
│ │ 塊地要回填3萬噸,現在只回填 │有錯,而在我本案還未被羈押前,│
│ │ 120噸就被抓了,是伊向和成公 │曾南堂和陳重修一直去臺北找伊,│
│ │ 司以1車2000元購買,運費由和 │要伊說這些事情和和成沒有關係,│
│ │ 成公司以每噸400元支付,伊再 │把責任推給達新公司,因為伊和達│
│ │ 抽取每噸運費80元(101偵9914 │新熟,而達新公司又出事了,要伊│
│ │ 號卷第104頁);土方運輸部分 │扛下來等語(102偵2521號卷六第 │
│ │ 都是都是鄭一昌在現場處理,而│310頁至第312頁);於101年5月間│
│ │ 與上游聯絡也是鄭一昌負責,廖│某日,廖文俊與陳重修突然至勁發│
│ │ 運忠伊與之聯絡過1次,提議要 │企業社實際辦公處所彰化縣○○鄉│
│ │ 做這個的是鄭一昌,鄭一昌告訴│○○○路00號與伊會面,雙方初步│
│ │ 伊這是有機土,土地承租是伊用│談及進貨污泥事宜,並彼此留下聯│
│ │ 伊公司名義承租,地主有無分紅│絡電話,約1月後,伊再電話聯絡 │
│ │ 伊不清楚,鄭一昌有說1台土要 │上上俊,雙方即相約在常盛公司辦│
│ │ 給伊500元賺,本案其實許倫凱 │公室會談,在場人有廖文俊、陳重│
│ │ 與鄭一昌都算是老闆,共同合夥│修與伊,伊向廖文俊表示「我沒有│
│ │ ,這塊地確實要回填3萬噸,伊 │錢,我想做污泥事業,去談一些土│
│ │ 和廖運忠見面是談1個月預計要 │地也需要錢,你們支持我,我就向│
│ │ 進3、4000噸,後來就是鄭一昌 │你們進貨污泥。」等語,當下廖文│
│ │ 與廖運忠聯絡,運輸費用後來也│俊未允諾,約10天後,伊再前往桃│
│ │ 是鄭一昌與司機算,伊就不清楚│園,由廖文俊、陳重修帶伊去參觀│
│ │ (102偵2521號卷四第220頁至第│和成公司,隨後即向伊表示就從這│
│ │ 221頁)。 │裡載運處理污泥事宜等語(102偵 │
│ │⑮被告鄭進南在偵查中自白:是鄭│獲252號卷十七第67頁)。益徵廖 │
│ │ 一昌叫伊去彰化縣○○鄉○○○│文俊、廖運忠、陳重修、徐三平、│
│ │ 段000之00地號附近之堤防上哨 │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
│ │ 站把風,看有沒有外面的車子來│、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曾南│
│ │ ,也看有沒有警察,如果有的話│堂、薛常偉、蔡竣閔、廖00等人│
│ │ ,就用無線電通知土尾,且司機│,對從常盛公司載運至和成公司違│
│ │ 載運幾台來,也要用無線電通知│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
│ │ 土尾,告知有幾台車子進來( │物污泥,與土尾及運輸業者等共犯│
│ │ 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155頁至第│,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⑤證│
│ │ 156頁)。 │人許倫凱在偵查中證述:整個運作│
│ │⑯被告張益華(認罪)、陳舉慶、│模式伊全部講白給鄭一昌聽,後來│
│ │ 藍政舜、莊見發(認罪)在偵查│鄭一昌去找溪州這塊地,運輸是鄭│
│ │ 中之供述:均坦承自和成公司載│一昌全權負責,伊全權負責廠商,│
│ │ 運污泥至彰化縣○○鄉○○○段│鄭一昌的運輸費用是廖運忠給鄭一│
│ │ 000之00地號傾倒,而這些污泥 │昌,由鄭一昌自己和廖運忠算,地│
│ │ 像爛泥巴,黑黑的,臭臭的味道│主那邊伊沒有處理,但是林宏州是│
│ │ (101偵9914號卷第13頁至第14 │伊叫出來的等語(102偵2521號卷 │
│ │ 頁、102偵2521號卷十四第79頁 │十獲利67頁至第68頁)。足堪認定│
│ │ 至第83頁)。 │許倫凱退居幕後,由林宏州出面打│
│ │⑰前開三、彰化縣○○鄉○○村○│理該地被查獲之事宜,而地主及運│
│ │ ○路00號部分編號二之證據清單│輸情事則由鄭一昌負責。另證人即│
│ │ ⑨許金安部分援用,另供述:「│至和成公司載運污泥至彰化縣○○│
│ │ 廖文俊成立九福公司後才告訴我│鄉○○○段000之00地號傾倒司機 │
│ │ ,請我去和成公司上班,1個月 │吳利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
│ │ 領45000元薪水,自101年9月份 │、鄭志宏均結證:都是半夜凌晨去│
│ │ 開始去上班,至102年2月,去和│和成公司載運污泥,這些污泥看起│
│ │ 成公司上班不用打卡,很多重要│來就像爛泥巴,黑黑泥狀且臭味道│
│ │ 的事情我都不能參與,後來我告│等語(102偵2521號卷四第76頁至 │
│ │ 訴廖文俊九福公司違法,要幫我│第極少7、同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
│ │ 取消,我就再也沒有去和成公司│、同卷第197頁至第198頁)。且證│
│ │ 領過錢(102偵2521號卷十九第 │人吳孟淵亦證稱:所指認編號2( │
│ │ 76頁)。 │即曾少,)之男子,會開車到馬路│
│ │⑱被告薛常偉在偵查中供述:「(│上看有無警察,如果沒有的話,就│
│ │ 問:有證人證述你凌晨半夜在和│會回來告訴渠等可以開走了(102 │
│ │ 成開怪手,將污泥池內的污泥挖│偵2,而52四第77頁反面);而綽 │
│ │ 到聯結車上,讓聯結車載運離去│號「紅龜」之人(指鄭進南)會在│
│ │ 他處傾倒?)我不清楚。」、「│土尾處數百公尺遠之堤防上哨站「│
│ │ (問:上時時間?)早上8時至 │照水」(台語發音,意指現場把風│
│ │ 下午5時。」、「(問:會不會 │之人),以無線電跟現場收土尾的│
│ │ 開怪手?)會,開怪手攪拌土,│人說土尾來幾台,鄭一昌則是現場│
│ │ 要攪拌製磚原料。」、「(問:│土尾(或稱收單),倘鄭一昌不在│
│ │ 對於證人林榮清證述他從常盛公│,就由紅龜收單等語(102偵2521 │
│ │ 司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要傾倒時│號卷四第197頁反面、第198頁)。│
│ │ ,是你幫他把池子前的透明布簾│準此,而常證人證述內容,果若為│
│ │ 拉開,他才能傾倒,且你也有看│合法運輸土方,何以土頭、土尾如│
│ │ 到污泥卸下?)我是有幫人家拉│此緊張謹慎,均須有把風之人?又│
│ │ 開布簾,讓他們傾倒在污泥池,│何以均利用半夜凌晨為運輸?再鄭│
│ │ 但我不知道林榮清是誰。」、「│一昌確實匯款共64萬1130元與黃貴│
│ │ (問:常盛公司來的成品要製磚│棋,此有黃貴棋庭陳存簿資料附卷│
│ │ ,直接放到漏斗內,為何要在那│可稽盛(10偵2521號卷四第182頁 │
│ │ 攪拌?)我不知道。」、「(問│至第185頁),在本署逮捕鄭一昌 │
│ │ :你做磚怎麼會不知道?)我真│後,鄭一昌卻在閱覽逮捕通知書後│
│ │ 的不知道。」、「(問:你在池│,電話聯絡黃貴棋,口氣極差向之│
│ │ 子攪拌什麼?)加水泥,水泥粉│質問為何將其供出,再證人即共同│
│ │ 有時會在那邊加。」、「(問:│被告鄭進南亦證述是鄭一昌叫伊去│
│ │ 製磚流程,你們廠區有3個大漏 │現場附近堤防上之哨站把風,如果│
│ │ 斗,面對漏斗最左邊是加你們自│有看見其他車輛或警察來,要用無│
│ │ 稱來自常盛的料,中間是加玻璃│線電通知土尾等語(102偵2521號 │
│ │ 砂,再來是加最右邊漏斗的土,│卷十七第155頁至第156頁),足堪│
│ │ 這三樣東西加在一起後,會用升│認定鄭一常公觀上本對不法主觀要│
│ │ 降機升到最右邊攪拌池以機器攪│素即有認識,否則何必要鄭進南在│
│ │ 拌,然後加水和水泥,就會製造│土尾附近之哨站把風?又被告賴秋│
│ │ 出磚塊,那你剛才說在污泥槽內│湖辯稱不知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 加水泥,是加什麼意思的?)可│,何以在犯罪事實欄所述貳之二彰│
│ │ 能先讓水泥去稀釋。」、「(問│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11號上貯│
│ │ :稀釋什麼?講清楚)我不知道│存、囤積之自稱「有機土、沃土」│
│ │ ,我真的不知道。」、「(問:│之物,理應價格不菲,出賣容易,│
│ │ 你怎麼會真的不知道?)我也不│為何竟與許倫凱棄置不理且逃之夭│
│ │ 知道加下去要幹嘛」、「(問:│夭而另起爐灶?又何以在偵查中供│
│ │ 誰叫你這樣做?)李錦恩,他在│述有出賣土方給林宏州而送貨至前│
│ │ 裡面做比較久。」、「(問:污│開溪州地號,尚未收錢,然則林宏│
│ │ 泥池污泥來源?)車子會直接載│州係許倫凱找出來之共犯結構之1 │
│ │ 來,直接傾倒在污泥池內。」、│人,勁發盛司社載去溪州地號土地│
│ │ 「(問:車子誰開?)我不知道│上,也是為共犯結構之1,許倫凱 │
│ │ 。」、「(問:車子每天載過來│如何向許公必收錢?(102偵2521 │
│ │ 幾次?)我不清楚。」、「(問│號卷七第170頁)綜上,被告許倫 │
│ │ :你每天在那裡工作怎會不清楚│凱、鄭一昌、鄭豐智、賴秋湖、林│
│ │ ?)因為沒有每天,池子裡面沒│宏州、陳舉慶、藍政舜等人抗辯為│
│ │ 有污泥就會載來。」、「(問:│「有機土」或「沃土」,不僅不用│
│ │ 你們和成公司貯存常盛公司成品│支付任何運輸費用,還有不少利益│
│ │ 區的區域很小,太空包就放在這│可拿取,是被告等人辯稱主觀上欠│
│ │ 裡,你為什麼不去拿太空包內的│缺犯意,著實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
│ │ 東西放去漏斗,要拿污泥池內的│法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渠等犯│
│ │ 污泥?)我不清楚。」(102偵 │行,洵堪認定。 │
│ │ 2521號卷十八第79頁至第81頁)│⑥另被告洪清發係勁發企業社之負│
│ │ 。 │責人,前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司須 │
│ │⑲被告蔡竣閔在偵查中之供稱:「│第992號(102偵2521號卷十支八第│
│ │ 不知道為何廖運忠要這樣證述我│184頁)偵查中,仍自稱為負必付 │
│ │ ,我偶爾會開怪手,就是做磚時│,且在本署偵查中,亦供述是伊請│
│ │ 候要挖到推高機,有沒有拿太空│賴秋湖負責處理勁發企業社,而佑│
│ │ 包的東西做磚我不清楚,污泥池│忠企業社簽訂的契約,賴秋湖有告│
│ │ 污泥來源我不清楚,早上來就會│知伊要做造林計畫,茍若無與許倫│
│ │ 有土在那邊,也不知道污泥誰放│凱、賴秋湖等人有不法之犯意聯絡│
│ │ 進去的,上班時間沒有印象有看│,何以在前案偵查時,未坦承其僅│
│ │ 到車子載運污泥來(102偵2521 │為名義負責人?又在本案偵查中,│
│ │ 號卷十八第79頁至第81頁)。」│何以先再自稱為負責人,是伊僱用│
│ │ 。 │賴秋湖?待本案事實偵查明確後,│
│ │⑳被告洪清發在偵查中之供述:「│再辯稱僅為名義負責人?準此,被│
│ │ 我與賴秋湖是很好的朋友,是我│告洪清發與許倫凱及賴秋湖主觀上│
│ │ 請賴秋湖在勁發企業社處理事情│有犯意聯絡,應堪認定。⑦被告彭│
│ │ ,與佑忠企業社簽訂的契約,是│勝官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彰化│
│ │ 賴秋湖簽的,她有跟我說有打這│縣○○鄉○○○段000之00地須不 │
│ │ 個契約,要做造林計畫,我人本│牧用地,面積共計43543平方公尺 │
│ │ 身住北部,都是她在處理,僱用│,果真欲填土使土壤增加肥份,如│
│ │ 賴秋湖1個月5萬元,都是我支付│此大的面積,林宏州與鄭一昌怎會│
│ │ 給她,是許倫凱叫我和賴秋湖開│不向之收取該土壤費用?又支少3 │
│ │ 公司,我請賴秋湖幫我處理公司│的土方價值不菲,再加計運輸費用│
│ │ 的事情(102偵2521號卷六第95 │,總價少說亦數百萬元或上千萬元│
│ │ 頁)。 │,彭勝官卻能無償獲取土石及收取│
│ │㉑被告彭勝官在偵查中之供詞:「│土地租金收益,此與常理嚴重悖離│
│ │ 這塊地是鄭一昌說要填土用,1 │,堪以認定被告彭勝官與被告等人│
│ │ 年2萬元租金給我,填土後我打 │,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
│ │ 算種植芭樂,我也不知道為何填│ │
│ │ 這麼多土,可以不用錢給鄭一昌│ │
│ │ ,當時簽約是鄭一昌拿去彰基醫│ │
│ │ 院叫我簽名蓋章,順便拿2萬元 │ │
│ │ 給我。」(102偵2521號卷六第 │ │
│ │ 113頁至第114頁)。 │ │
├──┼───────────────┼───────────────┤
│二 │證人即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證明被告等人犯罪事實。又證人徐│
│ │徐位宏(102偵2521號卷五第60頁 │位宏在偵查中證述:彰化縣○○鄉│
│ │至第61頁)、徐三平(102偵2521 │○○○段000之00地號於101年10月│
│ │號卷六第259頁至第263頁)、徐國│28日被查獲時,因為賴秋湖有說這│
│ │振(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72頁至 │些東西來自勁發企業社,且提出檢│
│ │第73頁)、廖運忠(102偵2521號 │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告知係同批│
│ │卷十七第96頁至第100頁)、許倫 │植生土壤,本來伊當場看的狀況污│
│ │凱(102偵2521號卷六第310頁至第│泥呈現鬆塊狀、且散發臭味、孳生│
│ │312頁、同號卷十七第第67頁至第 │蒼蠅,且大面積堆置,但因為有檢│
│ │68頁)、朱垣鍀(原名林明暉)、│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以沒有認定│
│ │呂學宗、曾永樟(102偵2521號卷 │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是後來同年11│
│ │一第121頁至第126頁、第162頁至 │月8日,該地號又被查獲,這些人 │
│ │第163頁、同號卷六第87頁)、姜 │又想提出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
│ │禮誠(102偵2996號卷第36頁)、 │因為環保警察有證述這些污泥是從│
│ │張瑞河(102偵2521號卷一第147頁│桃園來的,所以司機知道講不過去│
│ │至第149頁)、李美質、王嘉祥( │,才於同年11月13日請相關等人至│
│ │102偵2521號卷六第123頁)、胡蓮│成功派出所說明紀錄等語。堪認被│
│ │春(102偵2521號卷一第137頁至第│告賴秋湖在案發後,均拿檢察官不│
│ │139頁)、廖文斌(102偵2521號卷│起訴處分書佯稱為同一批土方,使│
│ │十三第53頁至第60頁)、李錦恩(│承辦人員限於錯誤之判斷。證人鄭│
│ │101偵9914號卷第176頁至第179頁 │豐智指認廖運忠、許倫凱、廖00│
│ │、102偵2521號卷三第239頁反面)│、曾南堂等人(102偵2521號卷六 │
│ │、葉銘治(101偵9914號卷第182頁│第53頁至第54頁)。證人莊見發與│
│ │至第183頁)、吳孟淵、李宥閩、 │藍政舜指認廖運忠,又莊見發指認│
│ │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102偵 │徐三平。 │
│ │2521號卷四第76頁至第77頁、第 │ │
│ │175頁至第177頁、第197頁至第198│ │
│ │頁)、鄭進南(102偵2521號卷十 │ │
│ │七第155頁至第156頁)、鄭豐智(│ │
│ │102偵2521號卷六第49頁至第51頁 │ │
│ │)、莊見發與藍政舜及張益華、陳│ │
│ │舉慶(102偵2521號卷十四第79頁 │ │
│ │至第83頁)在偵查中之結證。 │ │
├──┼───────────────┼───────────────┤
│三 │委託契約書(警卷第92頁至第95頁│佐證被告等人犯行。另勁發企業社│
│ │)、彰化縣○○鄉○○○段0000-0│開立之估價單,經賴秋湖提出且核│
│ │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101│算書寫明細(102偵633號卷第67頁│
│ │偵9914號卷第79頁)、彰化縣環境│至第70頁),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許│
│ │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警卷第│倫凱證述情節相符,堪認為真。另│
│ │78頁至第79頁)、至和成公司搭載│常盛公司於100年9月5日匯款193萬│
│ │污泥跟蹤至彰化縣○○鄉○○○段│9985元、於100年9月8日匯款96萬 │
│ │0000-0000地號之蒐證照片(101偵│9985元、於100年9月28日匯款146 │
│ │9914號卷第125頁至第134頁、警卷│萬9985元與旭鴻公司,此有台中商│
│ │第81頁)、現場照片(警卷第82頁│業銀行二林分行交易明細附卷可稽│
│ │至第91頁、102偵633號卷第73頁至│(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10頁至第 │
│ │第80頁)、佑忠企業社與勁發企業│14頁),足見從事此犯行,不法利│
│ │社之買賣契約書(102偵633號卷第│益龐大。又在和成公司搜索查扣廖│
│ │54頁至第56頁)、勁發企業社與熠│00之人事基本資料表(101偵991│
│ │明公司之買賣契約書(102偵633號│4號卷第157頁),足見常盛公司與│
│ │卷第57頁至第58頁)、婕克環境科│和成公司本案之共犯廖文俊、廖運│
│ │技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02偵633號│忠、陳重修、徐三平、廖文達、胡│
│ │卷第66頁)、勁發企業社開立之估│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
│ │價單(102偵633號卷第67頁至第70│陳秀美、李亦盛、曾南堂、許金安│
│ │頁)、常盛公司匯款與旭鴻公司之│、薛常偉、蔡竣閔等人,對於廖0│
│ │帳目(102偵2521號卷十三第216頁│0為未成年人均有主觀上之認識。│
│ │、同號卷十七第10頁至第14頁)、│另依據搜索和成公司之現場照片(│
│ │黃貴棋庭陳之彰化銀行苑裡分行存│102偵2521號卷一第27頁上方照片 │
│ │簿影本(102偵2521號卷四第41頁 │所示),常盛公司自稱之「成品」│
│ │、同卷第182頁至第185頁)、彰化│貯存在和成公司之空間極小,顯難│
│ │縣環境保護局101年12月5日彰環稽│貯存每天數十公噸之空間,2、3天│
│ │字第1010059451號函、102年3月29│數量即高達1百多公噸亦屬常見, │
│ │日彰環廢字第1020014409號函( │又常盛公司來的「成品」,應係如│
│ │101偵9914號卷第37頁、102偵633 │置放在常盛公司成品貯存區(同卷│
│ │號卷第183頁)、琨鼎環境科技股 │第32頁照片),由被告等人所設計│
│ │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101偵 │存放供採樣之樣品,含水率30%以 │
│ │9914號卷第38頁至第74頁、102偵 │下,方能放入如照片(同卷第33頁│
│ │633號卷第90頁至第139頁、184頁 │上方照片打勾處)之漏斗,果將此│
│ │至第285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成品放入污泥槽加水攪拌,黏稠狀│
│ │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101偵9914 │根本無法與玻璃砂、土、水泥均勻│
│ │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廖運忠與│混合而成製磚原料,是此污泥槽乃│
│ │許倫凱、鄭一昌之通聯紀錄分析(│係供常盛公司運送來污泥貯存場所│
│ │102偵2521號卷十六第200頁)、鄭│,再轉而由曳引車從此再載運往土│
│ │進南與鄭豐智、鄭一昌之通聯紀錄│尾共犯,足堪認定。 │
│ │分析(102偵2521號卷十六第175頁│ │
│ │)、鄭豐智手機內通訊錄有「紅龜│ │
│ │」之翻拍照片(102偵2521號卷四 │ │
│ │第248頁)、許倫凱手機通訊錄翻 │ │
│ │拍照片(102偵252 1號卷五第42頁│ │
│ │至第45頁)、在和成公司搜索查扣│ │
│ │和成公司廖00人事基本資料表(│ │
│ │101偵9914號卷第157頁)、搜索和│ │
│ │成公司之現場照片(102偵2521號 │ │
│ │卷一第16頁至第38頁)、桃園縣政│ │
│ │府環境保護局GPS彙整證據資料( │ │
│ │102偵4390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 │ │
│ │、102偵2521號卷五第52頁至第58 │ │
│ │頁)、徐三平入出境資料(102偵 │ │
│ │2521號卷四第265頁)。 │ │
└──┴───────────────┴───────────────┘
六、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一 │前開五部分之證據清單①至⑨及許│上開五部分之待證事實①至③及有│
│ │金安、薛常偉、蔡峻閔部分均援用│關被告許金安、薛常偉、蔡峻閔部│
│ │。 │分均援用。 │
├──┼───────────────┼───────────────┤
│二 │①被告張偉國在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張偉國、羅有展、尹振紘、張│
│ │ (問:何時開始向童義修購買你│勝堯、佘永欽、張軍彥、黃宥瑜、│
│ │ 所稱之沃土?)約101年7、8月 │黃國榮均矢口否認犯行,均辯稱如│
│ │ 間,到10月份才打契約,但是7 │左所載,主觀上欠缺貯存、清除、│
│ │ 、8月就已經開始進土,每公噸2│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
│ │ 、30元至170元,土都放在○○ │惟查:①證人童義修在偵查中結證│
│ │ 市○○段000-0、000-0、000地 │:「(問:是否認識羅有展?)10│
│ │ 號,錢都是現金給童義修,運費│1年10月,我認識羅有展,當時問 │
│ │ 由童義修支付,總共向童義修購│他現在南投市廢棄加油站旁是誰去│
│ │ 買2000多公噸,寶薪是混凝土廠│倒,羅有展說是他、偉國企業社佘│
│ │ ,剩下沒有用的土就賣給我。」│永欽一起去跟和成接洽的,我是 │
│ │ (102偵2521號卷四第16頁)云 │101年10月才認識羅有展與偉國企 │
│ │ 云。 │業社的人,我問羅有展之前倒哪一│
│ │②被告羅有展在偵查中之供述:「│廠,羅有展說他們是與和成接洽,│
│ │ (問:提示GPS彙整相關資料102│然後羅有展他們公司是用慶銓,羅│
│ │ 偵2521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95頁│有展還說他是跟1個陳技師接洽, │
│ │ ,且依童義修證述,是你和和成│後來我問他們我這邊怎麼配合,他│
│ │ 公司接觸?)是101年6月陳重修│說慶銓公司跟祐春處理廠公司講好│
│ │ 帶著廖文俊來韋國企業社南投縣│,所以在101年10月以後我們才合 │
│ │ 南投市○○路000○00號中興工 │作,他們會將之前的事情推給我,│
│ │ 務所,與我及張勝堯討論土方進│可能是認為把責任推給混凝土廠比│
│ │ 場事宜,雙方談好價格1公噸850│較好。」等語(102偵2521號卷十 │
│ │ 元,含運費與補貼費用,司機是│七第43頁)。②證人即共同被告羅│
│ │ 我叫金蔦企業社張軍彥負責。」│有展在偵查中證述:「(問:南投│
│ │ 、「(問:討論土方進場後,共│縣○○市○○段000-0、000-0、00│
│ │ 進多少噸?錢如何支付?)總共│0地號到底誰負責污泥?)101年6 │
│ │ 數量我不清楚,因為有會計,是│月,陳重修帶著廖文俊來韋國企業│
│ │ 財務部佘永欽負責,請款3次, │社南投市○○路000○00號中興工 │
│ │ 第1次是張勝堯、尹振紘、羅有 │務所,與慶銓負責人張勝堯、我討│
│ │ 展3人一起去和成公司,由張勝 │論他們的土方要進場,雙方談好的│
│ │ 堯向陳重修請款,第2次是張勝 │價格是1公噸850元(含運費),我│
│ │ 堯個人下午去和成公司請款,晚│叫張軍彥處理運輸部分,總共進來│
│ │ 上尹振紘就到新北市林口張勝堯│多少數量我不清楚,因為有會計,│
│ │ 親屬家拿取現金,第3次是尹振 │是財務部佘永欽負責,後來去和成│
│ │ 紘自己去找陳重修、廖文俊請款│公司請款3次,第1次請款是張勝堯│
│ │ 。」等語(102偵2521號卷十七 │、尹振紘和我一起去和成公司,尹│
│ │ 第77頁至第78頁);「第一次和│振紘是韋國大股東,我和張勝堯也│
│ │ 張勝堯、尹振紘去和成公司請款│是股東,第2次請款是張勝堯個人 │
│ │ 時,我進去就看到陳秀美、廖子│去和成公司請款,請多少我不知道│
│ │ 媞坐在辦公室,進去大概一下子│,但他下午去和成公司請款,晚上│
│ │ ,不知道是哪個小姐把牛皮紙袋│尹振紘就到新北市林口張勝堯親屬│
│ │ 拿給陳重修,陳重修要拿給我,│家,直接找張勝堯拿走現金,因為│
│ │ 我說等一下,等張勝堯到,從開│張勝堯有電話告知我,但我沒有問│
│ │ 始和冠泰公司、光合公司合作,│他多少錢,第3次請款,是尹振紘 │
│ │ 都以運輸為準,我們都是領現金│個人去找陳重修、廖文俊請款,請│
│ │ ,我不知道為何不用匯款,當時│款1萬9000多元,因為是最後lost │
│ │ 韋國企業社是和九福園藝企業社│掉的1台錢,所以才1萬9000元,而│
│ │ 簽約,但污泥是從和成公司進來│第1次請款,張勝堯是整包接過來 │
│ │ ,後來我才知道九福園藝企業社│,大約7、80萬元,核對無誤就交 │
│ │ 也是許金安為負責人,庭陳買賣│給尹振紘,張勝堯是韋國企業社股│
│ │ 契約書,而這個契約書當時是廖│東,也是慶詮負責人,價格、運輸│
│ │ 文俊、廖運忠、陳重修拿到韋國│費用都要經過他決定,所以在101 │
│ │ 企業社的中興工務所,拿來時九│年10月前,陳重修根本不曾和童義│
│ │ 福園藝的大小章都已經蓋好了,│修見面,是101年9月底,祐春小李│
│ │ 我就拿給佘永欽,因為韋國企業│、小余到○○市○○段000-0、000│
│ │ 社大小章都是佘永欽在保管,由│-0、000地號工地勘察現場,並告 │
│ │ 佘永欽蓋章。」(102偵2521號 │知我寶薪是劣質混凝土廠,有加工│
│ │ 卷十八第107頁反面、第108頁、│過的土方是否可以到韋國企業社,│
│ │ 第109頁)。 │我回答必須經過慶詮公司負責人張│
│ │③尹振紘在偵查中供稱:「100年8│勝堯確認,參觀祐春及土方品質才│
│ │ 月發覺在芳苑被騙,一直到100 │能決定,隔2天,張勝堯電話告知 │
│ │ 年11月我從羅有展那邊得知彰化│我,祐春及寶薪的合作比較正確。│
│ │ 芳苑那邊不起訴,我問羅有展可│」(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77頁至 │
│ │ 不可以做,羅有展說可以,你看│第78頁)。又經本署函詢桃園縣政│
│ │ 都不起訴了,而土與污泥我真的│府環境保護局,有關00-00自101年│
│ │ 不懂,因為南投跟張偉國有關係│6月5日至101年8月31日,自和成公│
│ │ ,所以我到南投去,剛好張偉國│司運輸物品至南投縣○○市○○段│
│ │ 因緣際會找到南投縣○○市○○│000-0、000-0、000地號,行經地 │
│ │ 段000-0、000-0、000地號這塊 │點為何?該局於102年5月6日桃環 │
│ │ 地,我就照羅有展說的方式去申│事字第1021602889號函覆本署:「│
│ │ 請植栽、園藝園等,另羅有展說│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即│
│ │ 要找張勝堯來做股東,因為張勝│時監控系統,00-00號車輛,於101│
│ │ 堯對南投很熟悉,於101年5月企│年6月5日至101年8月31日,自和成│
│ │ 業社登記後,伊僅負責資金籌措│公司至○○市○○段792-2、793-2│
│ │ 與財務,張偉國負責申請,張勝│、794地號之GPS軌跡共計18趟次,│
│ │ 堯負責土頭業務,羅有展負責技│分別為6月28日、29日、30日、7月│
│ │ 術跟操作及所有現場,我以為這│2日、3日、4日、5日、6日、7日、│
│ │ 次合法的。」云云(102偵2521 │8日、10日、11日、12日、13日、 │
│ │ 號卷十七第108頁至第111頁);│15日、29日至30日為跨日、8月1日│
│ │ 「自和成公司進貨共總淨重有 │、2日,其軌跡顯示皆無停留至台 │
│ │ 2600多公噸,1公噸是850元,總│中市大里區元堤路或大里區等處所│
│ │ 共結的3次款項,就是這2600多 │。」(102偵2521號卷六第120頁)│
│ │ 公噸的錢「(102偵2521號卷十 │,足徵被告張偉國在偵查中供稱:│
│ │ 八第107頁反面)。 │「在○○市○○段土方是於101年7│
│ │④被告張勝堯在偵查中供詞:「當│、8月至同年10月止,向童義修購 │
│ │ 時他們來找我,一開始我沒有答│買。」云云(102偵2521號卷四第 │
│ │ 應,來2、3次,我想他們講的都│16頁反面);被告張軍彥在偵查中│
│ │ 還合法,我在做園藝工程,且羅│供述:「是童義修去和成公司談進│
│ │ 有展有介紹九福園藝園過來工務│貨事宜,童義修再叫我去載運東西│
│ │ 所,他們拿出合法程序,這個我│,如果我要請款,收集單據拿給和│
│ │ 不清楚都問羅有展,羅有展說他│成或辦公室的人,大部分是拿給廖│
│ │ 們這是合法的,我說合法就去操│運忠,沃土是先從和成公司載運至│
│ │ 作,請款時,我去過2次,全部 │寶薪公司傾倒,再載運寶薪的產品│
│ │ 財務是尹振紘負責,運作是羅有│至南投交流道下加油站對面的韋國│
│ │ 展負責。」云云(102偵2521號 │企業社。」云云;被告黃宥瑜在偵│
│ │ 卷十七第108頁至第111頁);「│查中之供稱:「沃土是從和成公司│
│ │ 第2次請款時,是羅有展先聯絡 │載運至寶薪卸貨,再載運寶薪的產│
│ │ 好,我去和成公司,當時陳重修│品至南投交流道下加油站對面那塊│
│ │ 就在那裡,廖文俊也在場,另外│地傾倒。」云云(102偵2521號卷 │
│ │ 還有1個大忠的,我和廖文俊、 │三第220頁至第222頁);被告黃國│
│ │ 陳重修泡茶,後來會計結帳,是│榮在偵查中稱詞:「從和成公司載│
│ │ 女的,我現在認不出來,會計就│運至台中市大里區寶薪公司傾倒後│
│ │ 拿1張單子,上面寫幾公噸讓我 │,再載運寶薪公司處理好之沃土至│
│ │ 簽名,我拿了就走,後來尹振紘│南投市中興路某廢棄加油站後方約│
│ │ 到我親戚家再向我拿錢。」( │100公尺空地傾倒。」(102偵2521│
│ │ 102偵2521號卷十八第107頁至第│號卷三第105頁)云云,所言虛偽 │
│ │ 108頁反面)。 │,顯不足採。是被告張軍彥、黃宥│
│ │⑤被告佘永欽在偵查中稱詞:「我│瑜、黃國榮至和成公司載運之污泥│
│ │ 在韋國企業社負責洗車與收單,│,狀為爛泥巴,且有臭味,渠等倘│
│ │ 這些污泥看起來黑黑的,有時候│不知其違法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
│ │ 比較乾,有時候比較溼,都是散│何以三人均串供這些污泥先載運至│
│ │ 裝載運過來的,有阿摩尼亞味道│台中市大里區寶薪公司傾倒?並將│
│ │ ,有時候我也會開怪手,當時與│責任往設立混凝土廠寶薪公司負責│
│ │ 九福園藝簽約,是羅有展拿給我│人童義修身上?堪認本案尚未偵查│
│ │ ,由羅有展與他們在談,我蓋章│完備時,被告張偉國、張軍彥、黃│
│ │ 。」(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108│宥瑜、黃國榮4人與共同被告羅有 │
│ │ 頁至第111頁)。 │展等人間,即採將責任推往寶薪公│
│ │⑥被告張軍彥在偵查中供述:「載│司童義修身上而掩飾犯行,因寶薪│
│ │ 運的東西是從和成公司來,是童│公司為混凝土廠,如證人羅有展所│
│ │ 義修告訴我他去訂定契約的,也│言「祐春及寶薪的合作比較正確」│
│ │ 是童義修叫我及派車去和成載運│等語,所謂「正確」,就是出事後│
│ │ 沃土,後來卸貨在寶薪公司,再│,因處理廠可將成品銷售與混凝土│
│ │ 載運寶薪現場所謂加工完成的產│廠,所以以表面合法掩飾真正非法│
│ │ 品至南投縣○○市○○段000-0 │,實則常盛公司出貨與和成公司之│
│ │ 、000-0、000地號傾倒,每公噸│污泥,再出貨污泥與寶薪公司,或│
│ │ 300元代價,但童義修如何和和 │祐春公司出貨與寶薪公司之污泥,│
│ │ 成說我不知道,如果我要請款,│皆非成品。另佘永欽在現場負責污│
│ │ 就會收集單據拿給和成或辦公室│泥處理事宜,證人羅有展亦證述「│
│ │ 的人,大部分是拿給編號2(即 │佘永欽負責財務部」,足認被告佘│
│ │ 廖運忠),有時候會給編號11(│永欽有行為分擔。準此,被告羅有│
│ │ 即徐三平),另我也叫黃宥瑜、│展、尹振紘、張勝堯均矢口否認主│
│ │ 黃國榮一起去載運。」云云( │觀上具有不法意識,然何以未具主│
│ │ 102偵2521號卷三第220頁至第 │觀上不法意識,和成公司理應支付│
│ │ 222頁)。 │與韋國企業社之價金,皆需本人前│
│ │⑦被告黃宥瑜在偵查中之供稱:「│往和成公司請領現金,而不用匯款│
│ │ 是張軍彥叫我與我弟弟黃國榮一│方式留下匯款資料?又何以偵查中│
│ │ 起去和成公司載運沃土至在台中│將責任推給寶薪公司童義修身上?│
│ │ 市大里區的寶薪公司處理廠傾倒│而尹振紘與羅有展如犯罪事實欄貳│
│ │ ,再載運寶薪公司的成品去南投│之二所述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
│ │ 縣○○市○○段000-0、000-0、│路11號部分,前開污泥迄今尚未清│
│ │ 000地號傾倒。」云云(102偵 │除、處理,果為有機土、沃土,何│
│ │ 2521號卷三第220頁至第222頁)│以讓如此高價值之物荒廢而棄置?│
│ │ ;「上次開庭說和成公司的沃土│(上開地號檢察官於102年5月9日 │
│ │ 先載運至寶薪公司卸貨是錯的,│現場履勘,請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環│
│ │ 因為張軍彥有派2種車趟,1種直│境督察大隊應儘速函文相關應負責│
│ │ 接由和成公司至南投市廢棄加油│之人清除)再韋國企業社與九福園│
│ │ 站旁傾倒,另1種是卸貨在寶薪 │藝企業社之買賣契約書,其九福園│
│ │ (102偵卷十七第40頁)。 │藝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許金安,羅有│
│ │⑧被告黃國榮在偵查中之稱詞:「│展亦明知常盛與和成公司均係依他│
│ │ 於101年5、6月間,張軍彥以電 │人名義成立之公司與之訂約,而羅│
│ │ 話通知我幫忙到和成公司載運沃│有展明知污泥出處為常盛公司至和│
│ │ 土,先載運至台中市大里區寶薪│成公司,再從和成公司載運至南投│
│ │ 公司傾倒後,再原車另外載運寶│縣○○市○○段000-0、000-0、00│
│ │ 薪公司處理好的沃土繼續運到南│0地號,為何需多此一舉,再以他 │
│ │ 投市中興路某廢棄加油站後方約│公司名義簽訂?其用意乃防被查獲│
│ │ 100公尺空地堆置。」云云(102│常盛公司與和成公司,再藉由許金│
│ │ 偵2521號卷三第105頁);「我 │安之出面,將責任推給羅馬公司或│
│ │ 也是一樣,張軍彥有派2種車趟 │已被查獲之其他乙級處理廠,灼為│
│ │ ,但幾乎都是由和成直接至南投│至明。又訂約內容明載雙方同意以│
│ │ 市中興那邊。」(102偵2521號 │每公噸20元價格購買,運輸費用由│
│ │ 卷十七第40頁)。 │韋國企業社負擔,何與實際情形每│
│ │ │公噸850元有天壤之別?用意為何 │
│ │ │,不言可喻。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 │ │,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
├──┼───────────────┼───────────────┤
│三 │證人即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證明被告等人犯行。另南投縣南投│
│ │簡紹興(102偵2521號卷六第162頁│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 │
│ │)、童義修(102偵2521號卷十七 │所採之污泥,經檢驗認定為一般事│
│ │第43頁)、羅有展、尹振紘、張勝│業廢棄物。 │
│ │堯在偵查中之結證。 │ │
├──┼───────────────┼───────────────┤
│四 │羅有展前與「冠泰公司」合作之對│證明被告等人犯行。韋國企業社自│
│ │帳單(102偵2521號卷十七第35頁 │101年7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向和 │
│ │至第37頁)、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成公司進貨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共│
│ │局提供GPS彙整相關資料(102偵 │2647.519公噸(102偵2521號卷十 │
│ │2521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93頁)、│八第154頁),加上同年6月、8月 │
│ │黃國榮提供出車紀錄單(102偵 │載運之污泥數量,共計3055.51公 │
│ │2521號卷三第109頁至第113頁)、│噸。 │
│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102偵 │ │
│ │2521號卷六第120頁)、南投縣環 │ │
│ │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02 │ │
│ │偵2521號卷六第165頁)、行政院 │ │
│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 │
│ │102偵2521號卷六第166頁至第177 │ │
│ │頁)、韋國企業社與九福園藝企業│ │
│ │社買賣契約書(102偵2521號卷十 │ │
│ │八第117頁)、從尹振紘電腦列印 │ │
│ │之韋國企業社相關財務資料(102 │ │
│ │偵2521號卷十八第126頁至第179頁│ │
│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 │
│ │月20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255號函│ │
│ │送彙整證據(102偵4390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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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可分為:有
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
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方式,公告
其分類代碼。其分類代碼可分為: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A類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B類)、有害特性認定廢棄物(C類
)、一般事業廢棄物(D類)、混合五金廢料(E類)及公告應回
收或再利用廢棄物(R類)。合先敘明。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各款之規
定辦理。又依同法第39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
制。目前依第39條第2項之規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
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等等,各別訂定有所屬「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所個別公告事業廢棄物種類其分
類代碼為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R類)。因事業廢棄物
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若
非屬上述各部會公告或個案、通案核准之事業廢棄物【A、
B、C、D、E等各類】,其清理方式,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辦理。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之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
務。公民營處理機構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申請之機構,其
得從事之營業項目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如有未
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者,則符合廢棄物清理第46條第4款末段之情事。依「事業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處
理指下列行為: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再利用
為處理事業廢棄物方式一種,除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各部會所定公告個案、通案核准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餘均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第28條及41條之規定辦理。再依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102年1月28日環署廢字第102 0009551號函:「
有關原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事實上該產品已失市場價值
,須由產源付運費大於售價,致實須由產源付費而無淨收入
方得成交時,或因價格波動而時有產源出售並無淨收入之情
形,且有長期違反貯存或棄置之虞,或以產品使用有污染環
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改認定為廢棄物,並依事業廢
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加強管理。」(102偵2521
號卷六第138頁),亦非得以再利用範圍,而稱之非屬廢棄
物。末本案之常盛公司經桃園縣政府核准乙級廢棄物處理許
可證,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為: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
D-0910)、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污泥混合物(代碼
D-0999)等類,係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規定所
核發上開許可證,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所指各部會所各
別訂定再利用範疇,絕非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就一般事業廢
棄物之再利用。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雖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
該條第1、2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惟該
法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事實上之同一案件而言,不包括
連續犯、牽連犯之法律上同一案件。蓋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並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從而已經不起訴處分之部分
,即與其他未經不起訴處分之部分,不生全部與一部之問題
,其他部分經偵查結果,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自得提起公
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52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陳秀美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236號為不起訴處分,
與犯罪事實貳所示附表三、四所為之犯行,被告洪清發、賴
秋湖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92號為不起訴處分,
與犯罪事實貳之三之㈠部分犯行,並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
用,即不生全部與一部之問題,應提起公訴。次按廢棄物清
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
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又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
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上開對行為人之刑事處
罰規定,包括未申請核發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與未申請核發許可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包括自
然人),此由該條款規定之前後段及同法第47條規定:法人
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之規定觀之,可知未領有許可文件
之自然人從事業務者亦屬同條第1項處罰之主體,並非限於
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始得為處罰之主體。即自
然人之從事業務者,未依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
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
物者,均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
96年度台上字第6443號判決。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1項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
棄物者」,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提供土
地供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
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處罰,非謂該款僅規定處罰提供
土地供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土地供自
己回填、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當非該法為
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尹振紘、許
倫凱、洪天城、許金盾、賴秋湖就犯罪事實貳之二承租彰化
縣○○鄉○○村○區路00號部分;被告許倫凱、賴秋湖、洪
清發就犯罪事實貳之三承租彰化縣○○鄉○○路○○○段00
0地號部分;被告許倫凱、鄭一昌、賴秋湖、洪清發、林宏
州向彭勝官承租犯罪事實貳之四彰化縣○○鄉○○○段000
○00地號部分;羅有展、尹振紘、張勝堯、張偉國、佘永欽
就犯罪事實貳之五承租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
000地號部分;沒有遮雨設備或沒有完善防滲漏計畫,以致
污泥長期曝曬雨淋,重金屬成分隨雨水滲漏地下、排水溝、
河川等,均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提供他
人土地堆置之罪嫌。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後
段之罪,以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儲存、清除
、處理廢棄物者,為其構成要件,該罪既係以已取得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其規
範之對象,則其犯罪主體自應以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相關從業人員之身分者」為限(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廖文
俊為常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范
國基、許金安、廖運忠、廖子媞均為常盛公司所僱用之員工
,陳重修為常盛公司幕後操作之人,徐三平為常盛公司之董
事,均係違法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後段之罪嫌。
惟上開之人,均知悉和成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其他公司,
均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
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與犯罪事實所
載之被告等人共同基於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之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罪嫌。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必要。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
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
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
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
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
圍以內,應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另按行政院環保署依據廢棄
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1條第4項,
於96年2月27日以環署廢字第0960014347F號函,公告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
略以:「一、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
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
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
(網址:http://waste .epa .gov .tw) 所定格式、項目、
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
八、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
清除、處理機構、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至第6目設
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
用許可之事業及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
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應於
每月10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如
有報請暫停營業或有其他未營運之狀況時亦同;廢棄物處理
、清理或再利用機構並應另於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完成後,
申報其完成日期:(一)接受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
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
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廢棄物清除及清理機構並應申
報其許可清除機具前月份行駛之總里程數;另清除、處理或
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時,應一併申報依事
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規定應填具之
1式6聯遞送聯單單號。(二)前款應申報之營運紀錄內容以申
請許可核准、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依本法第39條規定接受委託清除再利用廢棄物等事項為範圍
,不適用公告事項十免連線申報廢棄物之規定。此外已依公
告事項3至7完成申報之內容,毋須再依本項規定進行申報。
(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所收受之廢棄物,如經處
理後可轉變成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並有銷售行為者,應申
報其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
是依據前揭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所為公告事項,領
有乙級廢棄物處理執照之常盛公司,依規定所收受之一般事
業污泥,如經處理後可轉變成原物料、成品並有銷售行為者
,應於次月申報其成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
等相關資料。是擔任常盛公司專責申報人員之被告廖苡伶、
胡蓮春,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每月受被告廖文
俊、陳重修、廖文達指示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不
實申報行為,及於申報之同時檢附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地磅
單、出貨單等陳報主管機關,所涉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核被告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
達、陳重修、范國基、許金安、李亦盛、廖運忠、廖子媞、
陳秀美、曾南堂、廖運漟、徐三平、薛常偉、蔡竣閔、許倫
凱、林忠材、邱仕梵、劉順生、王秋雄、石春磊、江增宏、
彭春龍、張軍彥、黃國榮、黃宥瑜、洪天城、尹振紘、羅有
展、張勝堯、張偉國、佘永欽、許金盾、賴秋湖、胡小蓁、
羅家豐、洪清發、黃永昌、鄭一昌、林宏州、鄭進南、藍政
舜、莊見發、鄭豐智、張益華、陳舉慶、彭勝官所為,均係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之罪嫌。另被告廖文俊、陳重修、廖苡伶、胡蓮春、廖文
達一行為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第48條之罪
嫌,請從一重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處
斷。又被告廖文俊為被告常盛公司與和成公司之負責人,另
被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范國基、許金安、廖運忠、
廖子媞均為被告常盛公司所僱用之員工,陳重修為常盛公司
幕後操作之人,徐三平為常盛公司之董事,且被告廖子媞、
陳秀美、李亦盛、曾南堂、薛常偉、蔡竣閔均為被告和成公
司之員工,均因執行業務而犯前開罪名,故被告常盛公司與
和成公司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應科以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1項之罰金。被告尹振紘、許倫凱、洪天城、
許金盾、賴秋湖就犯罪事實貳之二承租彰化縣○○鄉○○村
○區路00號部分;被告許倫凱、賴秋湖、洪清發就犯罪事實
貳之三承租彰化縣○○鄉○○路○○○段000地號部分;被
告許倫凱、鄭一昌、賴秋湖、洪清發、林宏州向彭勝官承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部分;羅有展、尹振紘
、張勝堯、張偉國、佘永欽就承租南投縣○○市○○段0000
0○00000○000地號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罪嫌
處斷。查集合犯固因其行為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
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
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概括性,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
,且依社會通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
,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予以併合處罰。尤以行為經警查獲時
,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
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如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後,猶
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
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34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共犯間主觀上就整體犯罪之構
成要件為謀議商討犯罪架構,犯罪主體間不相同,且侵害地
號非同,自非包括之一罪所涵蓋,準此,和成公司於101年2
月13日10時20分經警查獲後(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又和成公司於101年4月27日經警查獲後(已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與犯罪事實欄
貳之一至之五,從而,犯罪事實所載貳之一之㈠與之㈡與之
㈢與之㈣與之㈤、與貳之二之㈠與之㈡、與貳之三之㈠與之
㈡、與貳之四、與貳之五等犯行,因犯罪主體不同,地號不
一,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廖文俊等
人,就犯罪事實之附表所列之犯罪主體間;被告尹振紘、許
倫凱、洪天城、許金盾、賴秋湖就犯罪事實貳之二之㈠間;
被告尹振紘、許倫凱、許金盾、賴秋湖、羅有展、羅家豐、
胡小蓁、黃永昌、廖文俊、廖文達、陳重修、廖苡伶、胡蓮
春、范國基、許金安、傅文祥、范遠祥、張光忠就犯罪事實
貳之二之㈡間;被告廖文俊、陳重修、廖運漟、廖文達、胡
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許金安、徐三平
、許倫凱、賴秋湖、洪清發、羅有展、廖文斌就犯罪事實貳
之三之㈠間;被告廖文俊、陳重修、廖運忠、廖文達、胡蓮
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許金安、徐三平、
許倫凱、賴秋湖、洪清發就犯罪事實貳之三之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廖文俊、廖
運忠、陳重修、徐三平、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
、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曾南堂、許金安、薛常偉、蔡
竣閔等人,均知悉廖00(年籍詳卷)為少年,渠等與之共
同實施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被告洪天城、許倫凱有
如犯罪事實欄壹所述刑罰之執行,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挖土機2台(KOBELCO牌SK100
Ⅲ型與KOBELCO牌SK120Ⅲ型,各含有啟動馬達1具、鑰匙1支
、控制面板1片),為被告常盛公司與被告廖文俊等人所有
,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十一所示扣押並凍結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新屋分行常盛公司(107萬8979元、3萬8340元、
257萬元)、和成公司(52萬6864元)及廖苡伶(551萬4026
元)、廖文俊(72萬5144元)、廖文達(281萬7039元、37
萬3041元)、廖子媞(109萬9292元)、廖運忠(70萬3775
元)、胡蓮春(39萬4443元、10萬6718元)、陳重修(1282
元、1424元,元大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126萬9755元,元大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等人之帳號與金
額,自99年9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7日止,由常盛、和成公
司與廖子媞存入廖苡伶之上開帳號共計有2460萬4247元;而
自99年9月1日至102年3月13日,由和成公司存入廖文俊前開
帳號共計有3744萬240元,而由常盛公司與廖運忠及廖文達
存入廖文俊帳號共計1494萬2901元;自99年12月15日至102
年3月10日,由常盛公司存入上開廖文達帳號共計有567萬
1700元,由胡蓮春、和成公司、廖苡伶、阡鉅公司(前為千
友公司)存入有8184萬1682元;自99年9月14日至102年3月
14日由常盛、和成公司等存入廖子媞上開帳號共計有1938萬
8323元;自100年12月12日至102年3月11日常盛公司存入廖
運忠上開帳號共計210萬6462元;自100年6月15日至102年3
月28日,常盛公司存入前開胡蓮春帳號共計7828萬2221元,
而胡蓮春另帳號內,自99年8月24日至102年3月10日,常盛
、和成公司等存入共計141萬5087元;自99年3月17日至102
年3月11日,由常盛、和成公司存入盈鼎環保有限公司共計
4579萬8353元;自99年12月10日至102年2月18日,常盛公司
存入廖運漟上開帳號內,共計743萬5471元(102偵2521號卷
二十第245頁至第260頁),堪認均為被告等人所有,並為犯
罪所得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末請審酌被告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
、陳重修、廖子媞、陳秀美犯罪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而
從事此不法環保犯行期間已久,破壞土壤環境,進而使相關
重金屬含量滲入地下水,經由食物鏈之自然機制危害國人身
體健康,且不法獲利甚鉅等情,均請從重量刑並併科300萬
元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檢察官 鄭智文
葉建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健佑
附錄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 5 條第 2 項、第 6 項、第 12 條第 1 項辦
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 8 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清
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
物。
五、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2 目至第 5 目、第
4 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33 條、第 34 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
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35 條第 1
項設置之設施。
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
管機關。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