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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巫美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0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5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更正為「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於95年7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更正為「於95年7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5年12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8行「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更正為「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6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㈣犯罪事實欄一、施用毒品時間補充更正為「於106年11月1日下午4時許」;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㈥適用法律部分補充:「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解釋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且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論罪科刑且執行完畢,其仍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院考量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其本案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是參諸前揭司法院釋字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後,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然考量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所生危害主要係戕害自身健康,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離婚、育有2子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玻璃球管,業經被告丟棄而滅失(見本院卷第37頁),無積極事證證明仍然存在,且性質上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