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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義閔李欣恩巫美蕙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元嵩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41、1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元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2、14至17、19至27、29至36、40至41、43至49、51至82、84至9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曾元嵩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或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某日,在社群軟體推特上,向暱稱「TANK 坦克」之人,以新臺幣(下同)25,000元購得大麻種子50顆後,即以其位於彰化縣○○鎮○鄉路000巷0號0樓之居所作為栽種大麻之處所,以電腦上網連結「YouTube」、「Google」等網站,搜尋並觀看相關教學影片及翻譯,而習得栽種大麻之相關知識及技術,先將大麻種子泡水,待種子變軟後再埋在培養土內澆水,俟其發芽成株後,持續澆水、施肥,每週使用1次營養液,並移植到移植袋裡栽種,持剪刀修剪枝葉,自111年4月起,亦以扦插方式繁殖大麻植株,再透過燈具、定時器、隔熱鋁箔控制亮度,以冷氣、電風扇、溫度濕度計控制室內溫濕度等方式,提供大麻植株良好的生長環境,期間並紀錄大麻相關事項於文件檔,再儲存至電腦硬碟。待大麻植株開花後,於111年6月底,即持園藝剪刀剪下大麻花、以手摘下大麻葉,將之掛在室內晾衣架上,開啟除濕機協助風乾,再以烘乾設備烘乾,使之乾燥而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另將部分乾燥大麻花磨碎連同奶油一起加熱融化製成大麻奶油,再將部分大麻奶油加入巧克力加熱融化製成大麻巧克力,以此方式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嗣於111年7月12日11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即證據能力部分:

㈠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之鑑定,為證據調查方法之一種,係指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同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即本此旨。是上級檢察機關首長基於辦案實務需要,函示指定某類特殊案件之待鑑事項,囑託某一或某些特別具有該項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予以鑑定,並非法所不許。從而,警察機關逕依該函示辦理,按諸檢察一體及檢察官指揮調、偵查之原則,難認於法不合,此亦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4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0941卷】第245頁、第255頁至第256頁),係由警察機關依照上級檢察機關首長函示指定鑑定所得結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各該被告曾元嵩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48頁至第149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認前揭供述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㈢又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0941卷第5頁至第9頁、第19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213頁至第218頁、第169頁至第174頁、第221頁至第223頁,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47頁、第239頁至第241頁),並有扣案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植物栽種筆記、毒品製作配方比例等文件檔之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押物品與鑑定物品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25日保二(刑三)字第111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10941卷第83頁至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4頁、第175頁至第180頁、第253頁、第261頁至第273頁、第305頁至第323頁,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41頁、第215頁至第219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植株檢品8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3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如附表編號6至12號所示之煙草檢品18包(驗餘淨重合計為1168.40公克)經送鑑定後,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如附表編號3至5、13號所示之黃色奶油塊、巧克力,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00000000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足核(見偵10941卷第245頁、第255頁至第256頁),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1、14至17、19至27、29至36、40至41、43至49、51至82、84至90號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或製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除栽種大麻,使之發芽、成株、開花外,尚持剪刀裁剪大麻花、以手摘取大麻葉,將之掛在晾衣架上並開啟除濕機風乾等情,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172頁,本院卷第114頁),堪認被告對於栽種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係以人工方式收取、風乾,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該當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又扣案之大麻花、大麻葉於查扣時均已呈現乾燥狀態,已可供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進行施用一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25日保二(刑三)字第111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9頁),而該大麻花、大麻葉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大麻成分,亦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00000000號鑑定書足參(見偵10941卷第245頁),復參以被告供稱:伊將乾燥大麻花、大麻葉放入毒品吸食器內點火燃燒吸食煙霧,以及食用大麻奶油等語(見偵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173頁、第216頁,本院卷第114頁、第240頁至第241頁),足見被告以上開人工方式收取、風乾之大麻花、大麻葉,以及所製造之大麻奶油、大麻巧克力,均已達可供助燃施用、適合於施用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前,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階段行為,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110年12月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止,持續栽種大麻,並製造完成可供施用之乾燥大麻花、大麻葉、大麻奶油、大麻巧克力,因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㈣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辯護人雖主張本案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見本院卷第72頁)。經查,本案被告雖曾於警詢時稱毒品上游為綽號「TANK 坦克」之人,然並未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之情事,此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2年2月7日溪警分偵字第111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2月7日保二刑三字第111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第101頁至第103頁),故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一情,是其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然本案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對社會安全秩序維護及國民健康危害至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實為國法所不容而嚴加禁止,應予譴責,依其犯罪情節,客觀上尚難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被告本案犯行,經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宣告法定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並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㈦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大麻具有高度成癮性,戒癮不易,製造毒品行為危害社會治安與國人身心健康至鉅,為國法所厲禁,被告前已曾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栽種並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戕害他人健康,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尚無證據顯示該等製造完成之成品,被告除供己施用外,另有作為販賣或轉讓之用途,復斟酌被告以單一據點製造毒品,製造毒品之期間為數月,查獲大麻成品、植株之數量非微,兼衡被告自述為高中資訊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幫忙家裡經營早餐店、月薪4萬元至5萬元、已與女友在越南公證結婚、需照顧與其同住而患有阿茲海默症之祖母、尚有房屋貸款約300萬元、私人貸款5萬元,每月需還款15,000元、經診斷患有焦慮症伴憂鬱症狀之生活狀況、因自認患有憂鬱症而栽種、製造大麻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見本院卷第213頁藥袋影本、第241頁至第242頁、第75頁診斷證明書影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沒收部分: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3號所示之物,均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從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⒉按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大麻植株,雖經檢出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10941卷第245頁),惟該等之物尚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均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性質上尚非第二級毒品大麻,然此均係供被告製造大麻所用之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1、14至17、19至27、29至36、40至41、43至49、51至82、84至90號所示之物,為被告供其製造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17頁、第238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編號18、28、37至39、42、50、83號所示之物,被告陳稱與本案無關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237頁),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1年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43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鑑定/鑑驗結果 鑑定/鑑驗書 備註 1 大麻殘株 74株    1205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28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3、E-1至E-4) 2 大麻植株 8株 620公克 送驗植株檢品8株(本局編號1-1至1-8),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3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10941卷第245頁)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 3 大麻膏狀物(盤子另列於編號14號) 1塊 2071公克(含盤重) ⒈編號1:黃色奶油塊1袋(部份發霉)。實稱毛重667.4800克(含1袋),淨重655.8510公克,取樣1.5960公克,餘重654.2550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⒉編號2:黃色奶油塊1袋(部份發霉)。實稱毛重833.2300克(含1袋),淨重821.6010公克,取樣1.8530公克,餘重819.7480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⒊編號3:黃色奶油塊1袋(部份發霉)。實稱毛重400.1300克(含1袋),淨重388.5010公克,取樣1.8250公克,餘重386.6760公克,檢出四氫大麻 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10941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 4 大麻膏狀物(濾網、鋼杯另列於編號15號) 3塊 182公克(含濾網、鋼杯重) ⒋編號3:黃色奶油塊1袋(部份發霉)。實稱毛重31.1100公克(含1袋),淨重19.4810公克,取樣1.2060公克,餘重18.2750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10941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2) 5 大麻巧克力(鍋子另列於編號89號) 1包 568公克 (含鍋重) ⒌編號4:深棕色巧克力碎塊1袋。實稱毛重53.3000公克(含1袋),淨重41.6710公克,取樣0.1129公克,餘重41.5581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liydrocannabinol及Caffe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10941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1) 6 大麻(真空包) 1包 30公克 送驗煙草檢品18包(本局編號5至10,11-1至11-1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168.68公克(驗餘淨重1,168.40公克,空包裝總重338.3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10941卷第245頁)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3) 7 大麻花 1包 71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5) 8 大麻花 1包 159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5) 9 大麻花 1包 253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5) 10 大麻花 1包 77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5) 11 大麻花 1包 72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5) 12 大麻葉 12包 843.5公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D-29) 13 大麻巧克力 1包 10.18公克 ⒍編號C-4:深棕色巧克力1袋。實稱毛重10.317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8.8870公克,取樣0.1504公克,餘重8.7366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及Caffe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10941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4) 14 裝載大麻奶油膏之盤子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 15 裝載大麻奶油膏之鋼杯、濾網組 1組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2) 16 大麻巧克力之模具 3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3) 17 包裝紙 1盒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4) 18 大麻吸食器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5) 19 電子磅秤(小)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6) 20 電子磅秤(大)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7) 21 封膜機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8) 22 包裝袋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9) 23 鍋子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0) 24 溫度計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1) 25 皮尺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2) 26 盤子 1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3) 27 燈用變壓器 3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4) 28 活性碳濾組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5) 29 冰箱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A-16) 30 巧克力膏(含鋼鍋) 1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1) 31 研磨機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2) 32 攪拌機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3) 33 封膜機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4) 34 電子磅秤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5) 35 包裝袋(含真空袋) 1批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6) 36 巧克力鋁杯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7) 37 OPPO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8) 38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IMEI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9) 39 隨身碟 2支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10) 40 電磁爐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11) 41 3.5吋SSD電腦硬碟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B-12) 42 烤箱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2) 43 巧克力豆 4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5) 44 小冰箱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6) 45 冷凍櫃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7) 46 燈用變壓器 2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8) 47 電子磅秤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9) 48 烘乾設備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10) 49 模器 1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11) 50 乾燥劑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12) 51 燈具 3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4) 52 定時器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5) 53 溫度溼度計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6) 54 肥料 4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7) 55 除濕機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8) 56 冷氣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9) 57 電風扇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0) 58 證物袋(含棉棒、布手套等)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1) 59 量杯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2) 60 園藝剪刀 2支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3) 61 壁扇 1台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4) 62 營養液 2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5) 63 PH檢測針 2支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6) 64 酸鹼試紙 1盒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7) 65 礫石 1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8) 66 水桶 2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19) 67 定時器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0) 68 光照計 1支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1) 69 培養土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2) 70 培養土 1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3) 71 變壓器 2組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4) 72 4吋盆栽 7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6) 73 硫酸 1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7) 74 隔熱鋁箔 1批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D-28) 75 燈具 3座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5) 76 壁扇 1座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6) 77 培養土 1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7) 78 晾衣架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8) 79 空培養土桶 1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9) 80 空移植袋 4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0) 81 培養土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1) 82 開根粉 1包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2) 83 軟管 1批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3) 84 育苗盆 3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4) 85 變壓器 3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5) 86 營養液 2瓶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6) 87 4吋盆栽 30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7) 88 鏟子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E-18) 89 裝載大麻巧克力之鋼鍋 1個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C-1) 90 植株盆 1批    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大保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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