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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87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簡婉倫楊舒嵐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87號

                   97年度易字第210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天○○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7378號、第8108號、第8117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5369號),暨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

第897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天○○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之罪刑,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9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天○○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三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6年4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96年9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天○○仍不知悔改,可預見販賣自己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門號遂行恐嚇取財之非法犯行,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於97年5月21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易付卡),於同年月25日下午3、4時許,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28巷10號住處附近,以新台幣(下同)1000之代價,販賣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安」之成年男子,提供給「阿安」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嗣該犯罪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意,先於不詳時、地架設網具,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吳勝昌、顏春雄、張永慶、郭永南及吳建德等鴿主(以下稱:吳勝昌等人)之賽鴿後,再依鴿子腳環上所留之連絡電話,以天○○所提供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給如附表一所示之鴿主,向其等恐嚇稱:有賽鴿在伊那裡,如不依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贖回,就將鴿子腳剪斷,使賽鴿失去比賽資格,或不予放回等語,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吳勝昌等人因恐其等所有之賽鴿受傷害或未能放回,而心生畏怖,乃均依指示將所勒贖之款項,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指示帳戶內。天○○即以此方式幫助「阿安」所屬之犯罪集團,恐嚇取得他人財物得逞。

三、天○○復另行起意,於97年7月20日,加入「阿安」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而與「阿安」、「阿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互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並在該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角色。該恐嚇取財集團之分工方式為:先由某成員,以不詳代價收購匡怡雯、施柏樫(起訴書誤載為施柏堅)、廖翊臣、高鶴亭、曾保發及黃胤量等人(均另案偵辦)向金融機構所申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作為其等竊鴿勒贖指示鴿主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再於北部及南部不詳地點架設網具,趁鴿主訓練鴿子放飛之際,於如附表二所示竊鴿時間,以網具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莊日新等鴿主之賽鴿得手;再由該集團成員以撥打電話或傳簡訊勒贖之方式,依鴿子腳環上所留之連絡電話,以門號0000000000(使用在恐嚇附表二編號1至56、編號85至90之鴿主部分)、0000000000(使用在恐嚇附表二編號57至84、編號91至97之鴿主部分)號行動電話(均未經扣案),於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恐嚇勒贖時間,向莊日新等鴿主恐嚇稱:有賽鴿在伊那裡,如不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指定帳戶內贖回,就將鴿子宰殺等語,致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鴿主,因恐其等所有之賽鴿被殺害而心生畏怖,乃均依指示將所勒贖之款項,於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所指示如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帳戶內,而由該集團恐嚇取財得逞。另附表二編號85至97所示之黃淑卿等鴿主,則因未匯款或因故未能匯款成功,而未由該集團恐嚇取財得逞。「阿文」、「阿安」俟如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鴿主匯款後,即撥打天○○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天○○不知情之胞妹高碧霞所有),聯繫天○○見面後,「阿文」、「阿安」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另1支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予天○○,指示天○○前往領取鴿主匯入之贖金,天○○於取得提款卡及手機後,即依指示至臺南縣永康市○○○路350號永康農會中華分部、臺南縣永康市○○路473號永康大橋郵局、臺南縣永康市○○○街68號統一超商、臺南縣永康市○○○街2號統一超商、臺南縣永康市○○路24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南市○○路郵局、臺南縣永康市○○路78號全家便利超商、臺南市○○路郵局等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並頭戴安全帽、鴨舌帽,或臉戴口罩以掩飾身分,復於領款後均先扣除每1萬元抽頭500元之報酬,再利用該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阿文」、「阿安」見面,將所餘贓款連同該支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未經扣案),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28巷10號之住處附近交付「阿文」、「阿安」。嗣於97年8月8日上午7時許,警方持搜索票至天○○上址住處搜索,由天○○帶同警方至臺南縣永康市○○路121巷15號前空地,扣得天○○所丟棄其領款時偶然所穿著之上開背心1件。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於本案即97年度易字第1787號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天○○另犯如附表二編號46至84、編號89至97,及附表三等竊盜及恐嚇取財罪部分,以97年度偵字第8974號起訴書為追加起訴(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01號),經核係被告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故均得作為證據。

丙、有罪部分:

壹、訊據被告固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係其申請後,於上開時、地賣給「阿安」;另於97年7月中旬經由「阿安」之介紹認識「阿文」,其並於97年7月20日加入該集團,「阿文」要其去幫他們領錢,每領1萬元報酬500元,每次領錢,都是「阿安」、「阿文」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其見面,見面後,他們再交付其提款卡及另支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俟其領完錢後,再以該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阿安」、「阿文」見面,將扣除報酬後所餘之贓款連同該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交給「阿安」、「阿文」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恐嚇取財,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恐嚇取財等犯行,辯稱:其賣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予「阿安」時,並不知「阿安」會拿去供犯罪使用;另剛開始加入「阿安」、「阿文」之集團時,以為是領地下錢莊的利息錢,之後至97年7月底、8月初,才知道所領的是擄鴿勒贖的錢,知道後有再幫他們領款2次,其並未竊取鴿子及撥打恐嚇電話云云。

貳、經查:

一、幫助恐嚇取財部分:

㈠被告於97年5月25日下午3、4時許,在其位於上址住處附近,將其於97年5月21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M卡,以1000之代價,販賣予不詳姓名綽號「阿安」之成年男子一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且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為被告本人一情,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在卷可憑【見雲警刑科字第0971901819號卷《下稱警卷㈡》第82頁】。其後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由某恐嚇取財集團成員以之撥打向附表一所示證人即被害人吳勝昌等人,恐嚇稱:有賽鴿在伊那裡,如不依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贖回,就將鴿子腳剪斷,使賽鴿失去比賽資格,或不予放回等語,致使證人吳勝昌等人因恐其等所有之賽鴿受傷害或未能放回,而心生畏怖,乃均依指示將所勒贖之款項,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指示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吳勝昌等人於警詢指述綦詳,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匯款回條、郵政國內匯款單、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在卷可佐【詳附表一證據欄所示】。是被告所申請之上開行動電話,被恐嚇集團成員使用作為恐嚇取財之工具一節,可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不知「阿安」會以之作為犯罪工具云云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在台灣現今社會,一般人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並無特殊限制及困難,故需用門號者原得以自己之名義申請,而無向他人買受門號SIM卡之必要;且時下持人頭門號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匯款,或以之作為恐嚇取財之工具,甚為猖獗;再者,此等情事,已經媒體廣為報導,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極易認知不使用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卻向他人買受門號SIM卡使用,乃屬悖於常情,其目的顯係為逃避檢警機關透過通聯紀錄之循線追查,以掩蓋其不法犯罪。何況,被告為高中肄業,受有相當程度之教育,有被告警詢筆錄所記載之教育程度資料可稽【見警卷㈡第2頁】,其對此情事自應有所認識。故此,被告對於「阿安」向其收購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時,自難諉為不知,該他人係欲以之作為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之用。是被告雖無他人使用其門號SIM卡必持以恐嚇取財之確信,惟其仍予以出售,顯見被告對於他人縱使用該行動電話於恐嚇取財一節,有予以容任之意思,足認被告有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從而被告前開置辯,洵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就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恐嚇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竊盜、恐嚇取財部分:

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莊日新等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失竊鴿子,嗣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勒贖時間」,接獲不詳姓名者電話或簡訊恐嚇稱:有賽鴿在伊那裡,如不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指定帳戶內贖回,就將鴿子宰殺等語,致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被害人(鴿主),因恐其等所有之賽鴿被殺害而心生畏怖,乃均依指示將所勒贖之款項,於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所指示如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帳戶內,而由該不詳姓名者恐嚇取財得逞;另附表二編號85至97所示之被害人黃淑卿等鴿主,則因未匯款或因故未能匯款成功,而未遭恐嚇取財得逞(詳如附表二編號85至97所示)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據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證人即被害人莊日新等人於警、偵訊供述綦詳,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匯款委託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款憑條、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在卷可佐【詳附表二證據欄所示】。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本件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而向附表二所示之鴿主,以電話或簡訊對其等恫嚇如上所述之言語、文字等語,自足使被害人害怕鴿子將遭殺害,而心生畏怖,是此等行為該當於恐嚇取財之要件,至為顯然。按此,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之被害人莊日新等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遭本件擄鴿勒贖集團成員竊取鴿子得手,並遭該集團成員恐嚇取財,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之被害人均遭恐嚇取財得手,另附表二編號85至97所示之被害人則屬恐嚇取財未遂等情,足以認定。

㈡又被告如何於97年7月20日加入「阿文」、「阿安」之竊鴿勒贖集團,受「阿文」、「阿安」之指示,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前往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並獲有報酬等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憑【見彰警刑偵三字第0970043930號卷《下稱:警卷㈠》第7至11頁、彰警刑偵三字第0970048114號卷《下稱:警卷㈢》第16至18頁】;此外,復有被告於提領款項時所穿著印有「慈惠看護中心」字樣之背心1件扣案可證。足見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罪意圖。

㈢被告雖辯稱其於加入時,以為係幫地下錢莊提領利息,其未竊取鴿子及向鴿主勒贖,是事後才知所提領之款項為擄鴿勒贖的錢云云。惟查:從被告每次依「阿文」、「阿安」之指示,前往提領款項時,不是頭戴安全帽、鴨舌帽,就是臉戴口罩,用以遮掩其容貌,以掩飾其身分等情,有上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參。是本案倘如被告所辯係為錢莊提領利息,則其又何須如此遮遮掩掩。可見被告對於其所提領之款項為不法之贓款一情,有所認識。按擄鴿勒贖行為係一組織性之犯罪,該犯罪集團為逃避警方查緝,均採分工方式為之,即通常區分為架網盜捕賽鴿之成員,以取得賽鴿腳環上之電話,再由負責恐嚇勒贖之成員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恐嚇鴿主勒取贖款,另有成員負責收買人頭帳戶及提領款項,是擄鴿勒贖集團如欠缺其中任何一組成員之協力,將無法達成其犯罪目的。而被告於97年7月20日加入「阿文」、「阿安」之集團後,該集團成員即自97年7月21日起開始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竊鴿行為,並於竊得賽鴿後,即以電話或簡訊向附表二所示之鴿主勒贖,其後被告並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已如上述,足見被告係「阿文」、「阿安」所組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並擔任提領款項即俗稱「車手」之角色無訛。何況,被告亦自承其於知悉「阿文」、「阿安」之集團係從事擄鴿勒贖之犯罪行為後,仍依「阿文」、「阿安」之指示,前往提領款項交付「阿文」、「阿安」等人,按此,益徵被告確有加入「阿文」、「阿安」之擄鴿勒贖集團,參與附表二所示犯罪之意思。

㈣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既加入共犯「阿文」、「阿安」等人所組成為附表二所示犯行之擄鴿勒贖集團,而負責提領贓款之角色,雖其未親自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賽鴿及撥打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電話,然其與共犯「阿文」、「阿安」等人間,與下手竊取賽鴿及實施恐嚇取財之成員間,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全部之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非僅是幫助犯而已。是被告辯稱:其未竊取鴿子,亦未向鴿主勒贖,只是幫忙提款云云,仍無礙其就附表二所示全部犯行之成立。

㈤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就上開事實二所為,僅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為恐嚇取財之犯罪使用,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恐嚇取財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該等恐嚇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恐嚇集團成員有犯意之聯絡,故被告應僅係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犯意而為之。是核被告就上開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某恐嚇取財集團成員為附表一所示之5次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犯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因被害之金額最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36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部分】,因與附表一編號1至4之成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就上開事實三即附表二編號1至97部分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97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84部分另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共84罪),附表二編號85至97部分另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共13罪)。被告與上開「阿文」、「阿安」等人,就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為上開事實二、三所示之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三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4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96年9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在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就事實二所為,係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就附表二編號85至97之恐嚇取財部分,因均已著手於恐嚇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除上述累犯前科外,另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等犯罪前科,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被告為圖小利,擅自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為犯罪使用,使犯罪難以查緝,助長犯罪,惟僅係幫助犯罪,減輕其刑;另被告不思循正當方式謀取收入,而以共同竊取他人賽鴿為手段,恐嚇他人交付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已嚴重危害社會之安寧秩序及治安,惟其僅係擔任提領贖款之角色,可責性較實施竊鴿及勒贖之共犯為低,以及就附表二編號85至97之恐嚇取財部分,僅止於未遂予以減輕;再斟酌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公訴人於起訴書對被告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另於追加起訴書就追加起訴部分,對被告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等節。惟查,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實施後,已廢除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而多次擄鴿勒贖之行為,如適用修正前刑法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原僅論處一罪,茲因刑法已廢除上開規定,是多次擄鴿、勒贖之行為,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論處多罪,而為調和數罪併罰可能造成刑罰過於嚴苛,法官只得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考量罪刑之相當性(否則如數十次擄鴿勒贖之行為,判處數十個竊盜罪及數十個恐嚇取財罪,若法官未於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刑罰之目的及法益受侵害之輕重,勢將造成擄鴿勒贖之行為所量處之刑度重於殺人或強盜罪)。而本院經審酌上情,認以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應執行刑為適當,故不採納檢察官所求處之刑度,附此敘明。

五、至於扣案之「慈惠看護中心」背心1件,雖屬被告所有,但因被告供稱曾於該中心工作,其僅係於為前開犯行時偶然穿著,故尚難認與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4部分所示之犯行,有直接關係,本院認無沒收之必要。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因係被告之胞妹高碧霞所有,而非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787號卷第141頁背面】,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覆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787號卷第37頁】,故不得沒收。此外,上開供附表二恐嚇取財犯罪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84所示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及被告提款時為掩飾身分所戴之安全帽、鴨舌帽及口罩,因均未經扣案,且乏證據證明前開物品尚未滅失,為免執行困難,亦不為沒收之宣告。均併此敘明。

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販賣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阿安」,而經某恐嚇取財集團成員以該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吳錦昌、何政益之電話,向其等恫稱必須依指示匯款,否則在伊手上之鴿子,即無法再回去等語,至被害人吳錦昌、何政益心生畏怖,遂依指示於97年5月27日分別匯款2001元、8015元至林梅枝設於台南仁德郵局之帳戶內,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等語【即97年度偵字第7378號、第8108號、第811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部分】。

二、經查,證人即被害人吳錦昌、何政益於警詢,均證稱其等所接獲之恐嚇電話並未顯示號碼【見警卷㈡第27、42頁】;再者,公訴人就此部分,亦未提出通聯紀錄證明被害人吳錦昌、何政益所接獲之恐嚇電話,係來自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按此,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即顯乏證據證明,自無從對被告為有罪之認定。惟此等部分,與被告前述事實二所成立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戊、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8974號(追加)起訴書意旨另略以:被告於97年7月底,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安」、「阿文」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隨即與「阿安」、「阿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恐嚇取財集團之某成員,以不詳代價收購匡怡雯設於華南商銀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含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作為其等竊鴿勒贖之人頭帳戶使用,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恐嚇鴿主匯款之聯絡電話使用。嗣該恐嚇取財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架設網具,在97年7月21日13 時31分前某時,趁被害人C○○訓練鴿子放飛之際,以網具竊取其賽鴿1隻,從該鴿子腳環上取得被害人C○○之電話後,即由該集團某成員於97年7月21日13時3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C○○,向其恫稱必須依指示匯款1850元之贖金至匡怡雯之上開帳戶內,否則鴿子即無法再回去等語,致使被害人C○○因而心生畏怖,乃依指示於97年7月21日,在華南商銀豐原分行以陳崇文名義匯款1850元,至匡怡雯之上開帳戶內。被告則於被害人C○○匯款後,持「阿文」所交付之匡怡雯之前開提款卡,依「阿文」指示前往某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交付「阿文」。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以上即如附表三所示】。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8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部分再行審判。故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就其他部分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被告涉嫌共同竊取被害人C○○之賽鴿1支,以及向被害人C○○恐嚇取財得逞之犯行部分,與公訴人本案起訴如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陳崇文)所示之犯行【即97年度偵字第7378號、第8108號、第811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此有被害人陳崇文、C○○之警詢筆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存款往來明細表在卷可參【見警卷㈢第19至22頁、警卷㈣第26至29頁】,而本案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378號、第8108號、第811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97年10月6日繫屬於本院(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1787號),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6日彰檢良揚97偵7378字第43550號函上本院之收案章戳可稽【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787號卷第1頁】;其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97年度偵字第8974號起訴書,就該部分犯行為追加起訴,且於97年12月1日繫屬於本院(即97年度易字第2101號),此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1日彰檢良揚97偵8974字第52209號函上本院之收案章戳可稽【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01號卷第1頁】。就此部分,檢察官顯係就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按此,上開如附表三所載之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不得再行追加起訴,是依照上開說明,對公訴人此等部分之追加起訴,自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被告天○○幫助恐嚇取財部分┌──┬────┬───┬────┬──────┬───────┐│編號│正犯竊鴿│被害人│正犯恐嚇│被害人匯款時│證 據││ │時間及竊│(鴿主│勒贖時間│間、地點、金│ ││ │取鴿數 │) │ │額(新台幣)│ ││ │ │ │ │及匯入帳戶 │ │├──┼────┼───┼────┼──────┼───────┤│ 1 │97年5月 │吳勝昌│97年5月 │於97年5月26 │①被害人吳勝昌││ │26日14時│ │26日14時│日在彰化銀行│警詢供述(雲警││ │48分前某│ │48分許 │土庫分行匯款│刑科字第097190││ │時、3隻 │ │ │9000元,至林│1819號卷《以下││ │ │ │ │梅枝設於土地│稱警卷㈡》第11││ │ │ │ │銀行北台南分│至13頁) ││ │ │ │ │行帳號062005│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341511號帳戶│單(警卷㈡第84││ │ │ │ │內。 │頁) ││ │ │ │ │ │③匯款回條(警││ │ │ │ │ │卷㈡第53頁) ││ │ │ │ │ │④客戶往來明細││ │ │ │ │ │查詢表(警卷㈡││ │ │ │ │ │第75頁背面) │├──┼────┼───┼────┼──────┼───────┤│ 2 │97年5月 │顏春雄│97年5月 │於97年5月26 │①被害人顏春雄││ │26日14時│ │26日14時│日在彰化銀行│警詢供述(警卷││ │56分前某│ │56分許 │土庫分行以陳│㈡第14至16頁)││ │時、1隻 │ │ │娥名義匯款 │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2508元,至林│單(警卷㈡第83││ │ │ │ │梅枝設於土地│頁) ││ │ │ │ │銀行北台南分│③匯款回條(警││ │ │ │ │行帳號062005│卷㈡第53頁) ││ │ │ │ │341511號帳戶│④客戶往來明細││ │ │ │ │內。 │查詢表(警卷㈡││ │ │ │ │ │第75頁) │├──┼────┼───┼────┼──────┼───────┤│ 3 │97年5月 │張永慶│97年5月 │於97年5月26 │①被害人張永慶││ │26日15時│ │26日15時│日在嘉義民雄│警詢供述(警卷││ │47分前某│ │47分許 │頭橋郵局匯款│㈡第32、33頁)││ │時、1隻 │ │ │2506元,至林│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梅枝設於台南│單(雲警虎偵字││ │ │ │ │仁德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號││ │ │ │ │0000000號帳 │卷《以下稱警卷││ │ │ │ │戶內。 │㈣》第75頁) ││ │ │ │ │ │③郵政國內匯款││ │ │ │ │ │單(警卷㈡第59││ │ │ │ │ │頁) ││ │ │ │ │ │④客戶歷史交易││ │ │ │ │ │清單(警卷㈡第││ │ │ │ │ │69頁) │├──┼────┼───┼────┼──────┼───────┤│ 4 │97年5月 │郭永南│97年5月 │於97年5月26 │①被害人郭永南││ │26日15時│ │26日15時│日在嘉義朴子│警詢供述(警卷││ │43分前某│ │43分許 │郵局匯款3030│㈡第35、36頁)││ │時、1隻 │ │ │元,至林梅枝│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設於台南仁德│單(警卷㈣第75││ │ │ │ │郵局帳號0404│頁) ││ │ │ │ │137號帳戶內 │③郵政國內匯款││ │ │ │ │。 │單(警卷㈡第60││ │ │ │ │ │頁) ││ │ │ │ │ │④客戶歷史交易││ │ │ │ │ │清單(警卷㈡第││ │ │ │ │ │69頁) │├──┼────┼───┼────┼──────┼───────┤│ 5 │97年5月 │吳建德│97年5月 │於97年5月26 │①被害人吳建德││ │26日15時│ │26日15時│日在土地銀行│警詢供述(雲警││ │05分前某│ │05分許 │北港分行以吳│虎偵字第097000││ │時、1隻 │ │ │春生名義匯款│7801號卷第7至 ││ │ │ │ │3015元,至林│13頁) ││ │ │ │ │梅枝設於土地│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銀行北台南分│單(警卷㈣第71││ │ │ │ │行帳號062005│頁) ││ │ │ │ │341511號帳戶│③存款憑條(警││ │ │ │ │內。 │卷㈣第16頁) ││ │ │ │ │ │④客戶往來明細││ │ │ │ │ │查詢表(警卷㈣││ │ │ │ │ │第21頁) │└──┴────┴───┴────┴──────┴───────┘附表二:被告天○○竊盜及恐嚇取財部分┌──┬────┬───┬────┬──────┬───────┬──────────┐│編號│竊鴿時間│被害人│恐嚇勒贖│被害人匯款時│證 據│ 主 文 ││ │及竊取鴿│(鴿主│時間 │間、地點、金│ │ ││ │數 │) │ │額(新台幣)│ │ ││ │ │ │ │及匯入帳戶 │ │ │├──┼────┼───┼────┼──────┼───────┼──────────┤│ 1 │97年7月 │莊日新│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莊日新│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彰化縣鹿│警詢供述(彰警│,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0分前某│ │40分許 │港信用合作社│刑偵三字第097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彰濱分社匯款│043930號卷《以│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2050元,至匡│下稱警卷㈠》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怡雯設於華南│12、13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商銀永康分行│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帳號00000000│單(警卷㈠第15│ ││ │ │ │ │1450號帳戶內│頁) │ ││ │ │ │ │。 │③匯款委託書(│ ││ │ │ │ │ │警卷㈠第14頁)│ ││ │ │ │ │ │④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彰警刑偵三│ ││ │ │ │ │ │字第0970048114│ ││ │ │ │ │ │號卷《以下稱警│ ││ │ │ │ │ │卷㈢》第22頁)│ │├──┼────┼───┼────┼──────┼───────┼──────────┤│ 2 │97年7月 │C○○│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C○○│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起訴│21日13時│日在華南商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5分前某│書附表│35分許 │豐原分行以陳│㈣》第26、2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誤載為│ │崇文名義匯款│)、陳崇文警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陳崇文│ │1850元,至匡│供述(警卷㈢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怡雯設於華南│19、20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商銀永康分行│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帳號00000000│單(警卷㈢第21│ ││ │ │ │ │1450號帳戶內│頁、警卷㈣第28│ ││ │ │ │ │。 │頁) │ ││ │ │ │ │ │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警卷㈢第22│ ││ │ │ │ │ │頁、警卷㈣第29│ ││ │ │ │ │ │頁) │ │├──┼────┼───┼────┼──────┼───────┼──────────┤│ 3 │97年7月 │徐碧琴│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徐碧琴│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台中商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6分前某│ │06分許 │太平分行以張│㈢第23、2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忠義名義匯款│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2500元,至匡│單(警卷㈢第25│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怡雯設於華南│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商銀永康分行│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帳號00000000│表(警卷㈢第26│ ││ │ │ │ │1450號帳戶內│頁) │ ││ │ │ │ │。 │ │ │├──┼────┼───┼────┼──────┼───────┼──────────┤│ 4 │97年7月 │曾東海│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曾東海│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台中縣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7分前某│ │37分許 │處郵局匯款25│㈢第31、3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35元,至匡怡│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雯設於華南商│單(警卷㈢第33│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銀永康分行帳│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號0000000000│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50號帳戶內。│表(警卷㈢第34│ ││ │ │ │ │ │頁) │ │├──┼────┼───┼────┼──────┼───────┼──────────┤│ 5 │97年7月 │P○○│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P○○│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肆月;又││ │41分前某│ │41分許 │某處郵局自動│㈢第35、3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隻數│ │ │櫃員機匯款12│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不詳 │ │ │500元,至匡 │單(警卷㈢第3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怡雯設於華南│頁) │有期徒刑捌月。 ││ │ │ │ │商銀永康分行│③郵政自動櫃員│ ││ │ │ │ │帳號00000000│機交易明細表(│ ││ │ │ │ │1450號帳戶內│警卷㈢第39頁)│ ││ │ │ │ │。 │④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警卷㈢第22│ ││ │ │ │ │ │頁) │ │├──┼────┼───┼────┼──────┼───────┼──────────┤│ 6 │97年7月 │賴阿青│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賴阿青│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2時│ │21日12時│日在台中縣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4分前某│ │54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㈢第40、4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01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施柏樫設於元│單(警卷㈢第42│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大銀行台南分│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行帳號806061│③存摺交易往來│ ││ │ │ │ │0000000000號│明細查詢(警卷│ ││ │ │ │ │帳戶內。 │㈢第43頁) │ │├──┼────┼───┼────┼──────┼───────┼──────────┤│ 7 │97年7月 │黃志宏│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黃志宏│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日在華南商業│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3分前某│ │43分許 │銀行和美分行│㈠第16、1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黃志成名│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義匯款2305元│單(警卷㈠第19│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匡怡雯設│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於華南商銀永│③存款憑條(警│ ││ │ │ │ │康分行帳號62│卷㈠第18頁) │ ││ │ │ │ │0000000000號│④存款往來明細│ ││ │ │ │ │帳戶內。 │表(警卷㈢第22│ ││ │ │ │ │ │頁) │ │├──┼────┼───┼────┼──────┼───────┼──────────┤│ 8 │97年7月 │陳勁帆│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陳勁帆│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2時│ │22日12時│日在台中縣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4分前某│ │24分許 │原市以陳惠琳│㈢第44、4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名義匯款2310│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元,至施柏樫│單(警卷㈢第46│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設於元大銀行│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台南分行帳號│③存摺交易往來│ ││ │ │ │ │000000000000│明細查詢(警卷│ ││ │ │ │ │0600號帳戶內│㈢第47頁) │ ││ │ │ │ │。 │ │ │├──┼────┼───┼────┼──────┼───────┼──────────┤│ 9 │97年7月 │洪瑞鴻│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洪瑞鴻│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日在彰化縣彰│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1分前某│ │11分許 │化市匯款2560│㈢第48、49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元,至施柏樫│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設於元大銀行│單(警卷㈢第50│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台南分行帳號│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000000000000│③存摺交易往來│ ││ │ │ │ │0600號帳戶內│明細查詢(警卷│ ││ │ │ │ │。 │㈢第51頁) │ │├──┼────┼───┼────┼──────┼───────┼──────────┤│ 10 │97年7月 │林福財│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林福財│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日在彰化第六│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0分前某│ │40分許 │信用合作社伸│㈢第52、53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港分行匯款20│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10元,至匡怡│單(警卷㈢第54│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雯設於華南商│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銀永康分行帳│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號0000000000│表(警卷㈢第22│ ││ │ │ │ │50號帳戶內。│頁) │ │├──┼────┼───┼────┼──────┼───────┼──────────┤│ 11 │97年7月 │林瑞同│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證人宙○○警│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起訴│22日11時│日在台中商銀│詢供述(警卷㈢│,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0分前某│書附表│50分許 │神岡分行以張│第55、56頁)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誤載為│ │崑烶名義匯款│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宙○○│ │2315元,至匡│單(警卷㈢第5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怡雯設於華南│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商銀永康分行│③匯款申請書回│ ││ │ │ │ │帳號00000000│條(警卷㈢第57│ ││ │ │ │ │1450號帳戶內│頁) │ ││ │ │ │ │。 │④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警卷㈢第22│ ││ │ │ │ │ │頁) │ │├──┼────┼───┼────┼──────┼───────┼──────────┤│ 12 │97年7月 │徐啟祥│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徐啟祥│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日在華南商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9分前某│ │49分許 │彰化分行匯款│㈢第59、6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2510元,至匡│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怡雯設於華南│單(警卷㈢第61│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商銀永康分行│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0│③存款憑條(警│ ││ │ │ │ │1450號帳戶內│卷㈢第62頁) │ ││ │ │ │ │。 │④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警卷㈢第22│ ││ │ │ │ │ │頁) │ │├──┼────┼───┼────┼──────┼───────┼──────────┤│ 13 │97年7月 │黃義良│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黃義良│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日在台中縣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1分前某│ │51分許 │郵局匯款2520│㈢第63、6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元,至匡怡雯│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設於華南商銀│單(警卷㈢第65│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永康分行帳號│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000000000000│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號帳戶內。 │表(警卷㈢第66│ ││ │ │ │ │ │頁) │ │├──┼────┼───┼────┼──────┼───────┼──────────┤│ 14 │97年7月 │馮世衛│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馮世衛│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日在華南商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5分前某│ │45分許 │太平分行匯款│㈢第67、6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2015元,至匡│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怡雯設於華南│單(警卷㈢第69│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商銀永康分行│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0│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1450號帳戶內│表(警卷㈢第70│ ││ │ │ │ │。 │頁) │ │├──┼────┼───┼────┼──────┼───────┼──────────┤│ 15 │97年7月 │林秋萌│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林秋萌│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2分前某│ │12分許 │某處自動櫃員│㈢第27、2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機匯款21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匡怡雯設│單(警卷㈢第29│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於華南商銀永│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康分行帳號62│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0000000000號│表(警卷㈢第30│ ││ │ │ │ │帳戶內。 │頁) │ │├──┼────┼───┼────┼──────┼───────┼──────────┤│ 16 │97年7月 │P○○│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P○○│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8時│ │23日18時│日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9分前某│ │19分許 │處郵局自動櫃│㈢第35、3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員機匯款2310│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元(起訴書附│單(警卷㈢第38│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表誤載為2510│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元),至匡怡│③郵政自動櫃員│ ││ │ │ │ │雯設於華南商│機交易明細表(│ ││ │ │ │ │銀永康分行帳│警卷㈢第39頁)│ ││ │ │ │ │號0000000000│④存款往來明細│ ││ │ │ │ │50號帳戶內。│表(警卷㈢第13│ ││ │ │ │ │ │8頁) │ │├──┼────┼───┼────┼──────┼───────┼──────────┤│ 17 │97年7月 │江清河│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江清河│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日在台中縣大│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3分前某│ │13分許 │里市農會匯款│㈢第71、7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2210元,至匡│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怡雯設於華南│單(警卷㈢第73│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商銀永康分行│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0│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1450號帳戶內│表(警卷㈢第74│ ││ │ │ │ │。 │頁) │ │├──┼────┼───┼────┼──────┼───────┼──────────┤│ 18 │97年7月 │楊尚文│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楊尚文│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2時│ │22日12時│日在土地銀行│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9分前某│ │19分許 │烏日分行以鄭│㈢第75、7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永德名義匯款│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2505元,至匡│單(警卷㈢第7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怡雯設於華南│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商銀永康分行│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帳號00000000│表(警卷㈢第78│ ││ │ │ │ │1450號帳戶內│頁) │ ││ │ │ │ │。 │ │ │├──┼────┼───┼────┼──────┼───────┼──────────┤│ 19 │97年7月 │朱漢彬│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朱漢彬│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8時│ │23日18時│日在台中縣大│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7分前某│ │17分許 │肚鄉農會匯款│㈢第135、13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2400元,至匡│)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怡雯設於華南│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商銀永康分行│單(警卷㈢第13│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0│7頁) │ ││ │ │ │ │1450號帳戶內│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警卷㈢第13│ ││ │ │ │ │ │8頁) │ │├──┼────┼───┼────┼──────┼───────┼──────────┤│ 20 │97年7月 │何松明│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何松明│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6分前某│ │26分許 │某金融機構以│㈢第79、8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謝彩霞名義匯│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1800元,至│單(警卷㈢第81│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廖翊臣設於高│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雄縣茄萣郵局│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帳號0000000 │清單(警卷㈢第│ ││ │ │ │ │號帳戶內。 │82頁) │ │├──┼────┼───┼────┼──────┼───────┼──────────┤│ 21 │97年7月 │林吉芳│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林吉芳│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分前某 │ │0分許 │某金融機構匯│㈢第83、8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21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廖翊臣設於高│單(警卷㈢第85│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雄縣茄萣郵局│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85-1頁) │ │├──┼────┼───┼────┼──────┼───────┼──────────┤│ 22 │97年7月 │林傳信│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林傳信│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起訴│23日13時│日在南投縣南│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8分前某│書附表│18分許 │投市○○路郵│㈢第95、9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誤載為│ │局以吳昌裕名│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林傳言│ │義匯款2500元│單(警卷㈢第9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於高雄縣茄萣│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郵局帳號0321│清單(警卷㈢第│ ││ │ │ │ │062號帳戶內 │98頁) │ ││ │ │ │ │。 │④郵政國內匯款│ ││ │ │ │ │ │執據(警卷㈢第│ ││ │ │ │ │ │99頁) │ │├──┼────┼───┼────┼──────┼───────┼──────────┤│ 23 │97年7月 │廖村興│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廖村興│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6分前某│ │46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00、10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13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0│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2頁) │ ││ │ │ │ │2 號帳戶內。│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03頁) │ │├──┼────┼───┼────┼──────┼───────┼──────────┤│ 24 │97年7月 │張言詮│97年7月 │分別於97年7 │①被害人張言詮│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月23日、24日│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0分前某│ │20分許 │在台灣地區某│㈢第107、10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處金融機構各│)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1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2170元,至廖│單(警卷㈢第10│有期徒刑柒月。 ││ │ │ │ │翊臣設於高雄│9頁) │ ││ │ │ │ │縣茄萣郵局帳│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號0000000號 │清單(警卷㈢第│ ││ │ │ │ │帳戶內。 │110頁) │ │├──┼────┼───┼────┼──────┼───────┼──────────┤│ 25 │97年7月 │黃新添│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黃新添│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6分前某│ │56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11、11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以楊游碧鳳名│)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義匯款5009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單(警卷㈢第11│有期徒刑柒月。 ││ │ │ │ │於高雄縣茄萣│3頁) │ ││ │ │ │ │郵局帳號0321│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06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14頁) │ │├──┼────┼───┼────┼──────┼───────┼──────────┤│ 26 │97年7月 │陳坤全│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陳坤全│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1分前某│ │31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15、11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陳坤城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2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1│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7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18頁) │ │├──┼────┼───┼────┼──────┼───────┼──────────┤│ 27 │97年7月 │陳建財│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陳建財│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8分前某│ │28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23、12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3隻 │ │ │以林素貞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80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2│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6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25頁) │ │├──┼────┼───┼────┼──────┼───────┼──────────┤│ 28 │97年7月 │林朝樑│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林朝樑│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5時│ │23日15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5分前某│ │05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27、12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24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2│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9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30頁) │ │├──┼────┼───┼────┼──────┼───────┼──────────┤│ 29 │97年7月 │張宗儀│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張宗儀│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彰化縣彰│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6分前某│ │16分許 │化市○○路郵│㈢第131、13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局以張宗義名│)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義匯款20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單(警卷㈢第13│有期徒刑柒月。 ││ │ │ │ │於高雄縣茄萣│3頁) │ ││ │ │ │ │郵局帳號0321│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06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30頁) │ ││ │ │ │ │ │④郵政國內匯款│ ││ │ │ │ │ │執據(警卷㈢第│ ││ │ │ │ │ │134頁) │ │├──┼────┼───┼────┼──────┼───────┼──────────┤│ 30 │97年7月 │賴瓏升│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賴瓏升│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1分前某│ │41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39、14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王冠雄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03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4│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1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42頁) │ │├──┼────┼───┼────┼──────┼───────┼──────────┤│ 31 │97年7月 │陳錦波│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陳錦波│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8時│ │23日18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5分前某│ │25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19、12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匯款460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2│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1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22頁) │ │├──┼────┼───┼────┼──────┼───────┼──────────┤│ 32 │97年7月 │羅升薘│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羅升薘│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4分前某│ │14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43、14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54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4│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5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46頁) │ │├──┼────┼───┼────┼──────┼───────┼──────────┤│ 33 │97年7月 │曾秋燿│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曾秋燿│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2時│ │24日12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5分前某│ │45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47、14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505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4│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9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50頁) │ │├──┼────┼───┼────┼──────┼───────┼──────────┤│ 34 │97年7月 │杞文和│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杞文和│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彰化縣芬│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2分前某│ │02分許 │園郵局以林傳│㈢第151、15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旺名義匯款22│)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00元,至廖翊│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臣設於高雄縣│單(警卷㈢第15│有期徒刑柒月。 ││ │ │ │ │茄萣郵局帳號│3頁) │ ││ │ │ │ │0000000號帳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55頁) │ ││ │ │ │ │ │④郵政國內匯款│ ││ │ │ │ │ │執據(警卷㈢第│ ││ │ │ │ │ │154頁) │ │├──┼────┼───┼────┼──────┼───────┼──────────┤│ 35 │97年7月 │林文發│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林文發│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2分前某│ │02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56、15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匯款410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5│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8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59頁) │ │├──┼────┼───┼────┼──────┼───────┼──────────┤│ 36 │97年7月 │林啟田│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林啟田│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1分前某│ │01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60、16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何振順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06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6│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2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63頁) │ │├──┼────┼───┼────┼──────┼───────┼──────────┤│ 37 │97年7月 │李逢州│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李逢州│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2時│ │24日12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2分前某│ │42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64、16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傅坤鈴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03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6│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6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67頁) │ │├──┼────┼───┼────┼──────┼───────┼──────────┤│ 38 │97年7月 │許素真│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許素真│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2時│ │24日12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2分前某│ │52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68、169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515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7│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0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71頁) │ │├──┼────┼───┼────┼──────┼───────┼──────────┤│ 39 │97年7月 │張博翔│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張博翔│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6分前某│ │06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72、173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以張承旺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4835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7│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4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75頁) │ │├──┼────┼───┼────┼──────┼───────┼──────────┤│ 40 │97年7月 │李政信│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李政信│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彰化縣芬│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3分前某│ │03分許 │園郵局匯款25│㈢第176、17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25元,至廖翊│)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臣設於高雄縣│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茄萣郵局帳號│單(警卷㈢第17│有期徒刑柒月。 ││ │ │ │ │0000000號帳 │8頁) │ ││ │ │ │ │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75頁) │ ││ │ │ │ │ │④郵政國內匯款│ ││ │ │ │ │ │執據(警卷㈢第│ ││ │ │ │ │ │179頁) │ │├──┼────┼───┼────┼──────┼───────┼──────────┤│ 41 │97年7月 │廖朝基│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廖朝基│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2時│ │24日12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7分前某│ │47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84、18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3隻 │ │ │匯款650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8│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6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87頁) │ │├──┼────┼───┼────┼──────┼───────┼──────────┤│ 42 │97年7月 │張金容│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張金容│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8分前某│ │08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88、189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匯款430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9│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0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91頁) │ │├──┼────┼───┼────┼──────┼───────┼──────────┤│ 43 │97年7月 │張暉詮│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張暉詮│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2時│ │24日12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1分前某│ │51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92、193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550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9│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4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95頁) │ │├──┼────┼───┼────┼──────┼───────┼──────────┤│ 44 │97年7月 │黃榮壽│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黃榮壽│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6分前某│ │16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㈢第196、19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245元,│)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單(警卷㈢第19│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8頁) │ ││ │ │ │ │2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98-1頁) │ │├──┼────┼───┼────┼──────┼───────┼──────────┤│ 45 │97年7月 │陳永得│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陳永得│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中市第│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1分前某│ │01分許 │二信用合作社│㈢第180、18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劉德明名義│)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52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㈢第18│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2頁) │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㈢第│ ││ │ │ │ │ │198-1頁) │ ││ │ │ │ │ │④匯款回條(警│ ││ │ │ │ │ │卷㈢第183) │ │├──┼────┼───┼────┼──────┼───────┼──────────┤│ 46 │97年7月 │庚○○│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庚○○│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2時│ │21日12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彰警│,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3分前某│ │53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刑偵三字第097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200元,│053740號卷《以│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匡怡雯設於│下稱警卷㈣》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華南商銀永康│18、181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分行帳號6222│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00000000號帳│單(警卷㈣第20│ ││ │ │ │ │戶內。 │頁) │ ││ │ │ │ │ │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 │表(警卷㈣第21│ ││ │ │ │ │ │頁) │ │├──┼────┼───┼────┼──────┼───────┼──────────┤│ 47 │97年7月 │亥○○│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亥○○│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1分前某│ │31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22、23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徐素珍名義│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050元,│單(警卷㈣第24│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匡怡雯設於│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華南商銀永康│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分行帳號6222│表(警卷㈣第25│ ││ │ │ │ │00000000號帳│頁) │ ││ │ │ │ │戶內。 │ │ │├──┼────┼───┼────┼──────┼───────┼──────────┤│ 48 │97年7月 │宇○○│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宇○○│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8分前某│ │28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30、3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315元,│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匡怡雯設於│單(警卷㈣第33│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華南商銀永康│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分行帳號6222│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00000000號帳│表(警卷㈣第32│ ││ │ │ │ │戶內。 │頁) │ │├──┼────┼───┼────┼──────┼───────┼──────────┤│ 49 │97年7月 │酉○○│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酉○○│天○○共同竊盜,累犯││ │21日11時│ │21日11時│日在彰化第六│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0分前某│ │30分許 │信用合作社之│㈣第34、3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自動櫃員機以│②存款往來明細│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唐媺娟匯款25│表(警卷㈣第36│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20元,至匡怡│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雯設於華南商│ │ ││ │ │ │ │銀永康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50號帳戶內。│ │ │├──┼────┼───┼────┼──────┼───────┼──────────┤│ 50 │97年7月 │T○○│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T○○│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6分前某│ │36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37、3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3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匡怡雯設於│單(警卷㈣第39│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華南商銀永康│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分行帳號6222│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00000000號帳│表(警卷㈣第40│ ││ │ │ │ │戶內。 │頁) │ │├──┼────┼───┼────┼──────┼───────┼──────────┤│ 51 │97年7月 │V○○│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V○○│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日在華南商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5分前某│ │05分許 │豐原分行匯款│㈣第44、4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2200元,至匡│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怡雯設於華南│單(警卷㈣第4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商銀永康分行│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0│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1450號帳戶內│表(警卷㈣第46│ ││ │ │ │ │。 │頁) │ │├──┼────┼───┼────┼──────┼───────┼──────────┤│ 52 │97年7月 │丑○○│97年7月 │於97年7月22 │①被害人丑○○│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0分前某│ │20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48、49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杜文忠名義│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000元,│單(警卷㈣第51│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匡怡雯設於│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華南商銀永康│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分行帳號6222│表(警卷㈣第50│ ││ │ │ │ │00000000號帳│頁) │ ││ │ │ │ │戶內。 │ │ │├──┼────┼───┼────┼──────┼───────┼──────────┤│ 53 │97年7月 │B○○│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B○○│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4時│ │23日14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肆月;又││ │43分前某│ │43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55、5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0隻│ │ │匯款50000元 │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高鶴亭設│單(警卷㈣第5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於合作金庫新│頁) │有期徒刑捌月。 ││ │ │ │ │市分行帳號57│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00000000000 │查詢單(警卷㈣│ ││ │ │ │ │號帳戶內。 │第58頁) │ │├──┼────┼───┼────┼──────┼───────┼──────────┤│ 54 │97年7月 │辛○○│97年7月 │於97年7月23 │①被害人辛○○│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2分前某│ │32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59、6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4隻 │ │ │匯款800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㈣第62│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61頁) │ │├──┼────┼───┼────┼──────┼───────┼──────────┤│ 55 │97年7月 │E○○│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E○○│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2分前某│ │12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63、6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以曾明和名義│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匯款2080元,│單(警卷㈣第65│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廖翊臣設於│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高雄縣茄萣郵│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局帳號032106│清單(警卷㈣第│ ││ │ │ │ │2號帳戶內。 │66頁) │ │├──┼────┼───┼────┼──────┼───────┼──────────┤│ 56 │97年7月 │J○○│97年7月 │於97年7月24 │①被害人J○○│天○○共同竊盜,累犯││ │24日13時│ │24日13時│日在台灣地區│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0分前某│ │20分許 │某處金融機構│㈣第67、6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匯款2270元,│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至廖翊臣設於│單(警卷㈣第70│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雄縣茄萣郵│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局帳號03210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2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69頁) │ │├──┼────┼───┼────┼──────┼───────┼──────────┤│ 57 │97年8月 │M○○│97年8月 │於97年8月3日│①被害人M○○│天○○共同竊盜,累犯││ │3日13時 │ │3日13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7分前某│ │17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75、7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款420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曾保發設於台│單(警卷㈣第7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南開元路郵局│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78頁) │ │├──┼────┼───┼────┼──────┼───────┼──────────┤│ 58 │97年8月 │壬○○│97年8月 │於97年8月3日│①被害人壬○○│天○○共同竊盜,累犯││ │3日15時 │ │3日15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2分前某│ │12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79、8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310元(起│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訴書附表誤載│單(警卷㈣第81│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為2130元),│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至曾保發設於│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台南開元路郵│清單(警卷㈣第│ ││ │ │ │ │局帳號049499│82頁) │ ││ │ │ │ │2號帳戶內。 │ │ │├──┼────┼───┼────┼──────┼───────┼──────────┤│ 59 │97年8月 │D○○│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D○○│天○○共同竊盜,累犯││ │3日13時 │ │3日13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6分前某│ │06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83、8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21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曾保發設於台│單(警卷㈣第86│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南開元路郵局│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85頁) │ │├──┼────┼───┼────┼──────┼───────┼──────────┤│ 60 │97年8月 │卯○○│97年8月 │於97年8月3日│①被害人卯○○│天○○共同竊盜,累犯││ │3日(起 │ │3日(起 │(起訴書附表│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訴書附表│ │訴書附表│誤載為8月4日│㈣第71、7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誤載為8 │ │誤載為8 │)在台灣地區│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月4日) │ │月4日) │某處金融機構│單(警卷㈣第74│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12時57分│ │12時57分│匯款4500元,│頁) │有期徒刑柒月。 ││ │前某時、│ │許 │至曾保發設於│③客戶歷史交易│ ││ │1隻 │ │ │台南開元路郵│清單(警卷㈣第│ ││ │ │ │ │局帳號049499│73頁) │ ││ │ │ │ │2號帳戶內。 │ │ │├──┼────┼───┼────┼──────┼───────┼──────────┤│ 61 │97年8月 │寅○○│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寅○○│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3時 │ │4日13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0分前某│ │10分許 │處金融機構以│㈣第91、9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沈承輝名義匯│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2150元,至│單(警卷㈣第93│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鶴亭設於合│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作金庫新市分│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行帳號572476│清單(警卷㈣第│ ││ │ │ │ │0000000號帳 │94頁) │ ││ │ │ │ │戶內。 │ │ │├──┼────┼───┼────┼──────┼───────┼──────────┤│ 62 │97年8月 │黃○○│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黃○○│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0分前某│ │30分許 │處金融機構以│㈣第95、9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張志成名義匯│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2510元,至│單(警卷㈣第97│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曾保發設於台│頁) │有期徒刑柒月。 ││ │ │ │ │南開元路郵局│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帳號0000000 │清單(警卷㈣第│ ││ │ │ │ │號帳戶內。 │98頁) │ │├──┼────┼───┼────┼──────┼───────┼──────────┤│ 63 │97年8月 │玄○○│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玄○○│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2時 │ │4日12時 │(起訴書附表│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3分前某│ │33分許 │誤載為8月4日│㈣第99、100頁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在台灣地區│)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某處金融機構│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匯款2700元,│單(警卷㈣第10│有期徒刑柒月。 ││ │ │ │ │至黃胤量設於│2頁) │ ││ │ │ │ │台北文山樟腳│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里郵局帳號01│清單(警卷㈣第│ ││ │ │ │ │46193號帳戶 │101頁) │ ││ │ │ │ │內。 │ │ │├──┼────┼───┼────┼──────┼───────┼──────────┤│ 64 │97年8月 │地○○│97年8月 │於97年8月5日│①被害人地○○│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4分前某│ │14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03、10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款4000元(起│)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訴書誤載為44│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13元),至高│單(警卷㈣第10│有期徒刑柒月。 ││ │ │ │ │鶴亭設於合作│5頁) │ ││ │ │ │ │金庫新市分行│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帳號00000000│查詢單(警卷㈣│ ││ │ │ │ │07471號帳戶 │第106頁) │ ││ │ │ │ │內。 │ │ │├──┼────┼───┼────┼──────┼───────┼──────────┤│ 65 │97年8月 │R○○│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R○○│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2時 │ │4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3分前某│ │53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10、11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53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高鶴亭設於合│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作金庫新市分│單(警卷㈣第11│有期徒刑柒月。 ││ │ │ │ │行帳號572476│2頁) │ ││ │ │ │ │0000000號帳 │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戶內。 │查詢單(警卷㈣│ ││ │ │ │ │ │第113頁) │ │├──┼────┼───┼────┼──────┼───────┼──────────┤│ 66 │97年8月 │U○○│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U○○│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2時 │ │4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9分前某│ │29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17、11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50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高鶴亭設於合│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作金庫新市分│單(警卷㈣第11│有期徒刑柒月。 ││ │ │ │ │行帳號572476│9頁) │ ││ │ │ │ │0000000號帳 │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戶內。 │查詢單(警卷㈣│ ││ │ │ │ │ │第120頁) │ │├──┼────┼───┼────┼──────┼───────┼──────────┤│ 67 │97年8月 │P○○│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P○○│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2時 │ │4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2分前某│ │42分許 │處金融機構之│㈣第121、12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自動櫃員機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2515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鶴亭設於合│單(警卷㈣第12│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作金庫新市分│3頁) │ ││ │ │ │ │行帳號572476│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0000000號帳 │查詢單(警卷㈣│ ││ │ │ │ │戶內。 │第124頁) │ │├──┼────┼───┼────┼──────┼───────┼──────────┤│ 68 │97年8月 │O○○│97年8月 │於97年8月7日│①被害人O○○│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7分前某│ │17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25、12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00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12│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7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28頁) │ │├──┼────┼───┼────┼──────┼───────┼──────────┤│ 69 │97年8月 │未○○│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未○○│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8分前某│ │08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29、13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3005元(起│)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訴書附表誤載│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為2800元),│單(警卷㈣第13│有期徒刑柒月。 ││ │ │ │ │至曾保發設於│2頁) │ ││ │ │ │ │台南開元路郵│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局帳號049499│清單(警卷㈣第│ ││ │ │ │ │2號帳戶內。 │131頁) │ │├──┼────┼───┼────┼──────┼───────┼──────────┤│ 70 │97年8月 │子○○│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子○○│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2時 │ │4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8分前某│ │38分許 │處金融機構之│㈣第136、13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自動櫃員機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2515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鶴亭設於合│單(警卷㈣第13│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作金庫新市分│9頁) │ ││ │ │ │ │行帳號572476│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0000000號帳 │查詢單(警卷㈣│ ││ │ │ │ │戶內。 │第138頁) │ │├──┼────┼───┼────┼──────┼───────┼──────────┤│ 71 │97年8月 │戊○○│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戊○○│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3時 │ │4日13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2分前某│ │22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40、14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55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高鶴亭設於合│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作金庫新市分│單(警卷㈣第14│有期徒刑柒月。 ││ │ │ │ │行帳號572476│3頁) │ ││ │ │ │ │0000000號帳 │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戶內。 │查詢單(警卷㈣│ ││ │ │ │ │ │第142頁) │ │├──┼────┼───┼────┼──────┼───────┼──────────┤│ 72 │97年8月 │I○○│97年8月 │於97年8月4日│①被害人I○○│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0分前某│ │20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47、14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3015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曾保發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南開元路郵局│單(警卷㈣第15│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 │0頁) │ ││ │ │ │ │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42頁) │ │├──┼────┼───┼────┼──────┼───────┼──────────┤│ 73 │97年8月 │宙○○│97年8月 │於97年8月5日│①被害人宙○○│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2分前某│ │12分許 │處金融機構以│㈣第154、15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何仕齡名義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200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鶴亭設於合│單(警卷㈣第15│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作金庫新市分│6頁) │ ││ │ │ │ │行帳號572476│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0000000號帳 │查詢單(警卷㈣│ ││ │ │ │ │戶內。 │第157頁) │ │├──┼────┼───┼────┼──────┼───────┼──────────┤│ 74 │97年8月 │A○○│97年8月 │於97年8月5日│①被害人A○○│天○○共同竊盜,累犯││ │5日12時 │ │5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0分前某│ │20分許 │處金融機構以│㈣第161、16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 隻│ │ │羅益昌名義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200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高鶴亭設於合│單(警卷㈣第16│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作金庫新市分│3頁) │ ││ │ │ │ │行帳號572476│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0000000號帳 │查詢單(警卷㈣│ ││ │ │ │ │戶內。 │第164頁) │ │├──┼────┼───┼────┼──────┼───────┼──────────┤│ 75 │97年8月 │H○○│97年8月 │於97年8月5日│①被害人H○○│天○○共同竊盜,累犯││ │5日12時 │ │5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8分前某│ │18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65、16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款500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高鶴亭設於合│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作金庫新市分│單(警卷㈣第16│有期徒刑柒月。 ││ │ │ │ │行帳號572476│7頁) │ ││ │ │ │ │0000000號帳 │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戶內。 │查詢單(警卷㈣│ ││ │ │ │ │ │第168頁) │ │├──┼────┼───┼────┼──────┼───────┼──────────┤│ 76 │97年8月 │丁○○│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丁○○│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2時 │ │6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2分前某│ │52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69、17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705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17│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2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71頁) │ │├──┼────┼───┼────┼──────┼───────┼──────────┤│ 77 │97年8月 │己○○│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己○○│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5時 │ │6日15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3分前某│ │23分(起│處金融機構以│㈣第173、17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訴書附表│陳振通名義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誤載為23│款300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時50分)│黃胤量設於台│單(警卷㈣第17│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 │北文山樟腳里│6頁) │ ││ │ │ │ │郵局帳號014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193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75頁) │ │├──┼────┼───┼────┼──────┼───────┼──────────┤│ 78 │97年8月 │丙○○│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丙○○│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2時 │ │6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5分前某│ │35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77、17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2隻 │ │ │款460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18│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0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79頁) │ │├──┼────┼───┼────┼──────┼───────┼──────────┤│ 79 │97年8月 │N○○│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N○○│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2時 │ │6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0分前某│ │50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81、18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525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18│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4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83頁) │ │├──┼────┼───┼────┼──────┼───────┼──────────┤│ 80 │97年8月 │L○○│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L○○│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2時 │ │6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8分前某│ │48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85、186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301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18│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8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87頁) │ │├──┼────┼───┼────┼──────┼───────┼──────────┤│ 81 │97年8月 │S○○│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S○○│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3時 │ │6日13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分前某 │ │0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189、19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50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19│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2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91頁) │ │├──┼────┼───┼────┼──────┼───────┼──────────┤│ 82 │97年8月 │辰○○│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洪文全│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2時 │(起訴│6日12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5分前某│書附表│45分許 │處金融機構以│㈣第193、19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誤載為│ │洪伯清名義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洪文全│ │款2100元,至│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黃胤量設於台│單(警卷㈣第19│有期徒刑柒月。 ││ │ │ │ │北文山樟腳里│5頁) │ ││ │ │ │ │郵局帳號0146│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193號帳戶內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196頁) │ │├──┼────┼───┼────┼──────┼───────┼──────────┤│ 83 │97年8月 │乙○○│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乙○○│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3時 │ │6日13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肆月;又││ │08分前某│ │08分許 │處金融機構以│㈣第197、19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0隻│ │ │朱華煙名義匯│)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款15000元, │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至高鶴亭設於│單(警卷㈣第20│有期徒刑捌月。 ││ │ │ │ │合作金庫新市│0頁) │ ││ │ │ │ │分行帳號5724│③存款交易資料│ ││ │ │ │ │760000000號 │查詢單(警卷㈣│ ││ │ │ │ │帳戶內。 │第199頁) │ │├──┼────┼───┼────┼──────┼───────┼──────────┤│ 84 │97年8月 │K○○│97年8月 │於97年8月6日│①被害人K○○│天○○共同竊盜,累犯││ │6日15時 │ │6日15時 │在台灣地區某│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7分前某│ │37分許 │處金融機構匯│㈣第201、20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款2530元,至│)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黃胤量設於台│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累犯,處││ │ │ │ │北文山樟腳里│單(警卷㈣第20│有期徒刑柒月。 ││ │ │ │ │郵局帳號0146│3頁) │ ││ │ │ │ │193號帳戶內 │③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㈣第│ ││ │ │ │ │ │204頁) │ │├──┼────┼───┼────┼──────┼───────┼──────────┤│ 85 │97年7月 │黃淑卿│97年7月 │恐嚇匯款2007│①被害人黃淑卿│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3時│ │22日13時│元,但黃淑卿│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4分前某│ │04分許 │未匯款。 │㈢第86、87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單(警卷㈢第88│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86 │97年7月 │鄭良美│97年7月 │恐嚇匯款2500│①被害人鄭良美│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3時│ │22日13時│元,惟鄭良美│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0分前某│ │00分許 │因故無法匯出│㈢第89、90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單(警卷㈢第91│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87 │97年7月 │陳勝利│97年7月 │恐嚇匯款2510│①被害人陳勝利│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9時 │ │22日9時 │元,但陳勝利│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5分前某│ │45分許 │未匯款。 │㈢第92、93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單(警卷㈢第94│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88 │97年7月 │黃文衡│97年7月 │恐嚇匯款2200│①被害人黃文衡│天○○共同竊盜,累犯││ │23日13時│ │23日13時│元,但黃文衡│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9分前某│ │49分許 │未匯款。 │㈢第104、10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 │)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單(警卷㈢第10│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6頁) │ │├──┼────┼───┼────┼──────┼───────┼──────────┤│ 89 │97年7月 │戌○○│97年7月 │恐嚇匯款2700│①被害人戌○○│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1時│ │22日11時│元,但戌○○│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8分前某│ │38分許 │未匯款。 │㈣第41、4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單(警卷㈣第43│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90 │97年7月 │F○○│97年7月 │恐嚇匯款4000│①被害人F○○│天○○共同竊盜,累犯││ │22日18時│ │22日18時│元,F○○雖│警、偵訊供述(│,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49分前某│ │49分許 │稱有匯款至匡│警卷㈣第52、53│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隻數│ │ │怡雯所設上開│頁、97年度偵字│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不詳 │ │ │帳戶,但該帳│第8974號卷第44│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戶則查無黃大│、45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鵬匯款入戶之│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紀錄。 │單(警卷㈣第54│ ││ │ │ │ │ │頁) │ ││ │ │ │ │ │③華南商銀永康│ ││ │ │ │ │ │分行97年10月22│ ││ │ │ │ │ │日函附存款往來│ ││ │ │ │ │ │明細表(97年度│ ││ │ │ │ │ │偵字第8974號卷│ ││ │ │ │ │ │第25至27頁) │ │├──┼────┼───┼────┼──────┼───────┼──────────┤│ 91 │97年8月 │午○○│97年8月 │恐嚇匯款2500│①被害人午○○│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2時 │ │4日12時 │元,午○○將│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1分前某│ │51分許 │匯款帳戶戶名│㈣第87、88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高鶴亭」誤│②通聯調閱查詢│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繕為「高鶴成│單(警卷㈣第90│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致匯款未│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成功。 │ │ │├──┼────┼───┼────┼──────┼───────┼──────────┤│ 92 │97年8月 │巳○○│97年8月 │恐嚇匯款2540│①被害人巳○○│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元,但巳○○│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13分前某│ │13分許 │未匯款。 │㈣第144、145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 │)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單(警卷㈣第14│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6頁) │ │├──┼────┼───┼────┼──────┼───────┼──────────┤│ 93 │97年8月 │申○○│97年8月 │恐嚇匯款金額│①被害人申○○│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3時 │ │4日13時 │不明,申○○│警、偵訊供述(│,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07分前某│ │07分許 │雖稱有匯款,│警卷㈣第107、1│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惟查無匯款紀│08頁、97年度偵│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錄。 │字第8974號卷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45、46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 │單(警卷㈣第10│ ││ │ │ │ │ │9頁) │ │├──┼────┼───┼────┼──────┼───────┼──────────┤│ 94 │97年8月 │G○○│97年8月 │恐嚇匯款2500│①被害人G○○│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3時 │ │4日13時 │元,G○○雖│警、偵訊供述(│,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5分前某│ │25分許 │稱有匯款,惟│警卷㈣第114、1│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查無匯款紀錄│15頁、97年度偵│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字第8974號卷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45頁)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 │單(警卷㈣第11│ ││ │ │ │ │ │6頁) │ │├──┼────┼───┼────┼──────┼───────┼──────────┤│ 95 │97年8月 │Q○○│97年8月 │恐嚇匯款2010│①被害人Q○○│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4時 │ │4日14時 │元,Q○○雖│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34分前某│ │34分許 │稱有匯款,惟│㈣第133、134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查無匯款紀錄│)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單(警卷㈣第13│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5頁) │ │├──┼────┼───┼────┼──────┼───────┼──────────┤│ 96 │97年8月 │甲○○│97年8月 │恐嚇匯款2210│①被害人甲○○│天○○共同竊盜,累犯││ │4日18時 │ │4日18時 │元,甲○○雖│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59分前某│ │59分許 │稱有匯款,惟│㈣第151、152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1隻 │ │ │查無匯款紀錄│)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單(警卷㈣第15│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3頁) │ │├──┼────┼───┼────┼──────┼───────┼──────────┤│ 97 │97年8月 │癸○○│97年8月 │恐嚇匯款5000│①被害人癸○○│天○○共同竊盜,累犯││ │5日12時 │ │5日12時 │元,癸○○雖│警詢供述(警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 │26分前某│ │26分許 │稱有匯款,惟│㈣第158、159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時、隻數│ │ │查無匯款紀錄│)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不詳 │ │ │。 │②通聯調閱查詢│人之物交付,未遂,累││ │ │ │ │ │單(警卷㈣第16│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0頁)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號│竊鴿時間│被害人│恐嚇勒贖│被害人匯款時│證          據│   主         文    │
│    │及竊取鴿│(鴿主│時間    │間、地點、金│              │                    │
│    │數      │)    │        │額(新台幣)│              │                    │
│    │        │      │        │及匯入帳戶  │              │                    │
├──┼────┼───┼────┼──────┼───────┼──────────┤
│ 1  │97年7月 │C○○│97年7月 │於97年7月21 │①被害人C○○│均公訴不受理。      │
│    │21日13時│      │21日13時│日在華南商銀│警詢供述(警卷│                    │
│    │31分前某│      │31分許  │豐原分行以陳│㈣》第26、27頁│                    │
│    │時、1隻 │      │        │崇文名義匯款│)            │                    │
│    │        │      │        │1850元,至匡│②通聯調閱查詢│                    │
│    │        │      │        │怡雯設於華南│單(警卷㈣第28│                    │
│    │        │      │        │商銀永康分行│頁)          │                    │
│    │        │      │        │帳號00000000│③存款往來明細│                    │
│    │        │      │        │1450號帳戶內│表(警卷㈣第29│                    │
│    │        │      │        │。          │頁)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8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