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陸昭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昭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陸昭呈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陸昭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其中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竊盜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6月13日確定在案,本院所為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判決,係為本件附表所示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則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基此,如受刑人所犯之罪所處之刑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復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自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始得併合處罰之,先予敘明。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可資為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25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另如附表編號1至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即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39號)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1、13、14、22至24所示之15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另如附表編號8、12、15至21、25所示之9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25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乙節,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並審酌受刑人上開所犯25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及罪名相同,犯罪手法、情節類似,如附表編號2至9、13、14、22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8、9月間,另如附表編號15至20、23至25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3月至同年0月間,及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其之人格特性、刑法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考量等綜合因素後,以及參酌限制加重、比例、平等及罪責相當原則,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1、13、14、22至24所示之15罪,原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8、12、15至21、25所示之9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以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2日 110年9月5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10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經雄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6、17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5日 110年9月28日 111年1月1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28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7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28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7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21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經雄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不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2罪,經雄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編 號 11 12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3月19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9日 111年5月6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111年度易字第86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111年度易字第8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3月8日 備 註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編 號 16 17 18 19 20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4月23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5月1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6至21所示之6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編 號 21 22 23 24 25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4月23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3月8、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5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13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6至21所示之6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2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