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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陳淑卿吳保任

上訴人
陳旭騰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冠福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國小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定有明文。又被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將其提出之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非屬同法第121條所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法院毋庸裁定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應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提出第一審答辯狀時,主張有乙證1至乙證9之證物(下稱系爭證物),然未將系爭證物之繕本隨同答辯狀送達上訴人,惟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補正,並逕將系爭證物內容作為判決之基礎,原判決已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書狀繕本提出之強制規定,嚴重侵害上訴人之訴訟防禦權,而有判決法規適用不當之情事。又原判決理由闡述矛盾不周,已達判決當然違法之程度。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審判決已難謂合法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判決。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審判決已審酌系爭證物上訴人曾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調閱,且上訴人對於系爭證物之內容均得知悉,而認定對於上訴人訴訟防禦權利無影響。而上訴人若仍認系爭證物之內容重要,或所調閱之資料已經遺失,本得行使閱卷之權利而知悉系爭證物之內容,要難僅因被上訴人未提供系爭證物予上訴人,即認定對於上訴人之訴訟防禦權有所侵害。又被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將其提出之答辯狀繕本送達上訴人,非屬同法第121條所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法院本毋庸裁定定期命其補正,是上訴人主張原審未命被上訴人將系爭證物送達上訴人,逕將系爭證物內容作為判決之基礎,而有判決法規適用不當之情事云云,顯有誤會。又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理由闡述矛盾不周,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同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理由闡述矛盾不周,有同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而提起本件上訴,於法不合,要無足採。故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按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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