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9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宏
- 被告
- 何文席
- 被告
- 賴昆志
- 被告
- 陳宏銘
- 被告
- 郭寶仁
- 被告
- 蔡郁昕
- 被告
- 呂重毅
- 被告
- 上 一 人 嚴庚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琦勝律師
- 被告
- 何明興
賴永羽
鄧俊治
曾偉慶
號
曾偉德
號
黃啟祥
4巷5弄1號之1
李凱翔
9號
賴建翔
鄭力維
號
許志豪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5437、6164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嘉宏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文席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昆志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宏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寶仁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郁昕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重毅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何明興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賴永羽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鄧俊治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曾偉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曾偉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啟祥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筆記型電腦壹台及記帳筆記肆頁均沒收。
李凱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賴建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鄭力維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許志豪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摘錄犯罪事實整理,以及所犯罪名暨競合、沒收之說明等,均詳如下附表);證據部分另佐以被告張嘉宏、何文席、賴昆志、陳宏銘、郭寶仁、蔡郁昕、呂重毅、何明興、賴永羽、鄧俊治、曾偉慶、曾偉德、黃啟祥、李凱翔、賴建翔、鄭力維、許志豪等人審理中之自白。
二、
㈠ 被告張嘉宏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執行後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入監執行殘刑5年3月13日,因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57號裁定上開罪刑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上開殘刑變更為4年1月13日,以該條例生效施行日即96年7月16日為該殘刑執行完畢日,再接續執行另違犯之著作權法減刑確定刑期有期徒刑3月,至96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75日,迨96年12月30日出監),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張嘉宏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 被告何文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執行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迨99年12月29日假釋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何文席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司法院統一解釋法律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立法者遵循司法院上開解釋意旨,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項,99年1月1日生效,規定併罰之數罪原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逾六個月者,亦得易科罰金。倘被告所犯數罪,部分於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公布(98年6月19日公布)前,部分於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生效後,數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裁判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者,因得否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其刑罰權效果不同,要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應比較新舊法。查被告呂重毅所犯重利罪係於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公布前,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則係於前揭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生效後,上開兩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裁判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呂重毅之新法即裁判時法律。
四、
㈠ 被告何明興、曾偉慶、曾偉德、黃啟祥、李凱翔、賴建翔、鄭力維、許志豪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賴永羽、鄧俊治前雖曾各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然緩刑期滿,緩刑宣告均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均失其效力;被告呂重毅前案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罪刑執行完畢後已逾五年,自今回溯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渠等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誡慎,信無再犯之虞,考量刑事制裁之必要性與合目的性等一切情狀,因認上開被告何明興、曾偉慶、曾偉德、黃啟祥、李凱翔、賴建翔、鄭力維、許志豪、賴永羽、鄧俊治、呂重毅等人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考量渠等犯罪情節與案件性質,不宜不略施警惕,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何明興、曾偉慶、曾偉德、黃啟祥、李凱翔、賴建翔、鄭力維、許志豪、賴永羽、鄧俊治等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被告呂重毅則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且依法就上開被告等均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㈡ 被告張嘉宏、何文席二人,前均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迄今均未逾五年,復為累犯;被告陳宏銘、郭寶仁、蔡郁昕三人,均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緩刑期內;被告賴昆志前雖未曾受罪刑之宣告,然其藉酒鬧事辱罵警察,氣焰囂盛,蓄意啟釁,法治觀念淡薄(被告張嘉宏、何文席核有相同之情節),是被告張嘉宏、何文席、陳宏銘、郭寶仁、蔡郁昕、賴昆志等人,或不得緩刑,或不宜緩刑,併予敘明。
五、被告陳宏銘於審判中自白犯罪,向本院表示願受得易刑之有期徒刑之判決,檢察官並依被告陳宏銘之上開表示向本院求處相同刑度,茲本院審酌後依兩造之請求而為判決,兩造均不得上訴(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參照)。
六、撤回起訴:
㈠ 被告張嘉宏、何文席本件被訴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撤回起訴(100年度聲撤字第82號)。
㈡ 被告呂重毅本件被訴對吳松達重利罪嫌部分,經檢察官撤回起訴(100年度聲撤字第81號)。
㈢ 被告劉原憲本件被訴賭博罪嫌,經檢察官撤回起訴(100年度聲撤字第84號)。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八、檢察官及被告張嘉宏、何文席、賴昆志、郭寶仁、蔡郁昕、呂重毅、何明興、賴永羽、鄧俊治、曾偉慶、曾偉德、黃啟祥、李凱翔、賴建翔、鄭力維、許志豪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蔡憲德
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 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 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摘錄自100年度偵字第5437、6164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 │張嘉宏│㈠【張嘉宏】於99年11月25日至99年12月9日間,意圖 │核被告張嘉宏左列│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吆喝友人至柯清添所經營位在嘉│所為,㈠係犯刑法│ │ │ 義縣民雄鄉頂寮村頂寮65之1號「百樓歌友會」,佯 │第339條第2項、第│ │ │ 稱吃飯消費,致柯清添陷於錯誤而提供包廂、小菜、│1項之詐欺得利罪 │ │ │ 酒類等服務,待張嘉宏消費完畢,即行離去,圖得免│;㈡係犯第135 條│ │ │ 付上開消費款項之不法利益。 │第1項之妨害公務 │ │ │㈡賴昆志於100年1月9日凌晨1時45分許,在嘉義縣大林│執行罪、第140 條│ │ │ 鎮「山地檳榔攤」,有酒後騷擾店家或客人之情事,│第1項之侮辱公務 │ │ │ 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警員曾恆彬、高│員罪;㈢係犯第34│ │ │ 載強據報前往處理時,即夥同張嘉宏、何文席共同基│4條之重利罪。其 │ │ │ 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聯絡,由【張嘉宏】│一行為觸犯妨害公│ │ │ 對上開2位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辱稱:「我是張花冠 │務執行罪及侮辱公│ │ │ 」、「幹」等語;由何文席對2位執勤員警辱稱:「 │務員罪(其同時當│ │ │ 你們是什麼狗爛毛、現在來單挑,東西拿下來」等語│場辱罵2名警察, │ │ │ ;由賴昆志對2位執勤員警辱稱「幹你娘龜仔子、幹 │仍屬單純一罪),│ │ │ 你娘你們這些外省仔子」等語之方式,拒絕員警提供│為想像競合犯,應│ │ │ 證件,接受盤查。 │從法定刑較重之妨│ │ │㈢【張嘉宏】與何明興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 │ 之犯意聯絡,由張嘉宏於100年3月下旬,提供12 萬│。其妨害公務犯行│ │ │ 元予何明興,由何明興從事金錢貸放業務,乘他人急│,與被告何文席、│ │ │ 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予金錢,其利息之計算係以10│賴昆志;重利犯行│ │ │ 天至1個月不等為1期,每期應支付本金百分之10之利│,與被告何明興,│ │ │ 息,並於貸放款項時預先扣除前述利息,收取與原本│各有犯意聯絡及行│ │ │ 顯不相當之重利。 │為分擔,各為共同│ │ │ │正犯。所犯詐欺得│ │ │ │利、妨害公務執行│ │ │ │及重利等罪,共計│ │ │ │三罪,犯意各別,│ │ │ │行為互殊,應分論│ │ │ │併罰。 │ ├───┼────────────────────────┼────────┤ │何文席│賴昆志於100年1月9日凌晨1時45分許,在嘉義縣大林鎮│核被告何文席所為│ │ │「山地檳榔攤」,有酒後騷擾店家或客人之情事,經嘉│,係犯刑法第135 │ │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警員曾恆彬、高載強據│條第1項之妨害公 │ │ │報前往處理時,即夥同張嘉宏、【何文席】共同基於妨│務執行罪、第140 │ │ │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聯絡,由張嘉宏對上開2位 │條第1項之侮辱公 │ │ │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辱稱:「我是張花冠」、「幹」等│務員罪。其一行為│ │ │語;由何文席對2位執勤員警辱稱:「你們是什麼狗爛 │觸犯妨害公務執行│ │ │毛、現在來單挑,東西拿下來」等語;由賴昆志對2位 │罪及侮辱公務員罪│ │ │執勤員警辱稱「幹你娘龜仔子、幹你娘你們這些外省仔│(其同時當場辱罵│ │ │子」等語之方式,拒絕員警提供證件,接受盤查。 │2名警察,仍屬單 │ │ │ │ 純一罪),為想 │ │ │ │像競合犯,應從法│ │ │ │定刑較重之妨害公│ │ │ │務執行罪處斷。其│ │ │ │本件犯行,與被告│ │ │ │張嘉宏、賴昆志有│ │ │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 │擔,為共同正犯。│ ├───┼────────────────────────┼────────┤ │賴昆志│賴昆志於100年1月9日凌晨1時45分許,在嘉義縣大林鎮│核被告賴昆志所為│ │ │「山地檳榔攤」,有酒後騷擾店家或客人之情事,經嘉│,係犯刑法第135 │ │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警員曾恆彬、高載強據│條第1項之妨害公 │ │ │報前往處理時,即夥同張嘉宏、何文席共同基於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40 │ │ │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聯絡,由張嘉宏對上開2位依法 │條第1項之侮辱公 │ │ │執行勤務之員警辱稱:「我是張花冠」、「幹」等語;│務員罪。其一行為│ │ │由何文席對2位執勤員警辱稱:「你們是什麼狗爛毛、 │觸犯妨害公務執行│ │ │現在來單挑,東西拿下來」等語;由賴昆志對2位執勤 │罪及侮辱公務員罪│ │ │員警辱稱「幹你娘龜仔子、幹你娘你們這些外省仔子」│(其同時當場辱罵│ │ │等語之方式,拒絕員警提供證件,接受盤查。 │2名警察,仍屬單 │ │ │ │ 純一罪),為想 │ │ │ │像競合犯,應從法│ │ │ │定刑較重之妨害公│ │ │ │務執行罪處斷。其│ │ │ │本件犯行,與被告│ │ │ │張嘉宏、何文席有│ │ │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 │擔,為共同正犯。│ ├───┼────────────────────────┼────────┤ │陳宏銘│㈠(陳宏銘對洪雅雯犯重利罪﹙業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核被告陳宏銘左列│ │ │ 第112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陳宏銘為催討上述借│所為,㈠係犯刑法│ │ │ 款,於99年2月16日,至洪雅雯之母洪蔡秀麗位在嘉 │第305條之恐嚇危 │ │ │ 義縣民雄鄉○○村○○○街317號住處噴漆「欠錢」等│害安全罪;㈡係犯│ │ │ 字眼,並對洪蔡秀麗恐嚇稱:「下次再來收不到錢一│第266條第1項前段│ │ │ 定會比這次更激烈」等語,致洪蔡秀麗心生畏懼。 │之賭博罪、第268 │ │ │㈡陳宏銘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自99年12月間│條之圖利供給賭場│ │ │ 某日起至100年4月間某日止,在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圖利聚眾賭博罪│ │ │ 建國路3段52號「星際網咖店」,透過電腦連結至可 │;㈢係犯第266條 │ │ │ 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提供帳號及密│第1項前段之賭博 │ │ │ 碼給不特定人,進入網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罪、第268條之圖 │ │ │ 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賭客│利供給賭場、圖利│ │ │ 每期下注100元至1萬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聚眾賭博罪。關於│ │ │ ,如下注1萬元簽中比賽勝隊時,賭客可贏得9500 元│㈡之犯行,其秉諸│ │ │ ,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陳宏銘所有。 │營利意圖之初衷,│ │ │ (另補充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基於相關之賭博犯│ │ │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意,圖利供給賭博│ │ │ 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際網│場所、圖利聚眾賭│ │ │ 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藉由電話、傳真或網│博並與人對賭,出│ │ │ 際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以反覆、延續實行│ │ │ 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賭│之行為態樣,以追│ │ │ 博犯罪行為之認定) │求營利為目的,乃│ │ │㈢曾偉慶與【陳宏銘】共同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 │ 意聯絡,自100年2月8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由曾 │罪,應屬集合犯之│ │ │ 偉慶提供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鄰○○街47巷2 │型態而為包括一罪│ │ │ 號住處為賭博場所予李凱翔、郭寶仁及張嘉宏等人賭│,僅受一次之刑法│ │ │ 博俗稱「四支刀」及「麻將」之財物,約定四支刀每│評價。又其基於一│ │ │ 萬元抽頭200元,麻將每4圈抽頭200元。 │個賭博態樣之決意│ │ │ │,發為一個接受簽│ │ │ │賭並相與對賭之賭│ │ │ │博行為,觸犯普通│ │ │ │賭博、圖利供給賭│ │ │ │場及圖利聚眾賭博│ │ │ │等罪,因其行為僅│ │ │ │有一個,應依想像│ │ │ │競合犯規定從一重│ │ │ │以圖利聚眾賭博罪│ │ │ │處斷。關於㈢之犯│ │ │ │行,同上述,亦依│ │ │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 │ │ │一重以圖利聚眾賭│ │ │ │博罪處斷,不另贅│ │ │ │述。其關於㈢之犯│ │ │ │行,與被告曾偉慶│ │ │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 │ │分擔,為共同正犯│ │ │ │。所犯恐嚇危害安│ │ │ │全、圖利聚眾賭博│ │ │ │二罪,共計三罪,│ │ │ │犯意各別,行為互│ │ │ │殊,應分論併罰。│ ├───┼────────────────────────┼────────┤ │郭寶仁│㈠郭寶仁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自99年3月間 │核被告郭寶仁左列│ │ │ 某日起至100年3月間某日止,在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所為,㈠係犯刑法│ │ │ 建國路3段52號「星際網咖店」,透過電腦連結至可 │第266條第1項前段│ │ │ 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提供帳號及密│之賭博罪、第268 │ │ │ 碼給不特定人,進入網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條之圖利供給賭場│ │ │ 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賭客│、圖利聚眾賭博罪│ │ │ 每期下注100元至1萬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㈡係犯第266條 │ │ │ ,如下注1萬元簽中比賽勝隊時,賭客可贏得9500元 │第1項前段之賭博 │ │ │ ,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郭寶仁所有。 │罪;㈢係犯第266 │ │ │ (另補充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博罪。關於㈠之犯│ │ │ 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際網│行,一行為觸犯普│ │ │ 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藉由電話、傳真或網│通賭博、圖利供給│ │ │ 際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賭場及圖利聚眾賭│ │ │ 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賭│博等罪,應依想像│ │ │ 博犯罪行為之認定) │競合犯規定從一重│ │ │㈡鄭力維與【郭寶仁】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9│以圖利聚眾賭博罪│ │ │ 年11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某日止,在嘉義縣民雄鄉福│處斷(如前述,茲│ │ │ 樂村建國路3段52號「星際網咖店」,透過電腦連結 │不贅)。關於㈡之│ │ │ 至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進入網路│犯行,與被告鄭力│ │ │ 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維;關於㈢之犯行│ │ │ 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期下注5000元,輸贏係以比│,與被告許志豪,│ │ │ 賽結果為據,如下注5000元簽中比賽勝隊時,可贏得│各有犯意聯絡及行│ │ │ 下注之金額,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電腦簽賭板主所有│為分擔,各為共同│ │ │ 。 │正犯。所犯圖利聚│ │ │㈢許志豪與【郭寶仁】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9│眾賭博、賭博二罪│ │ │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間某日止,在嘉義市區某│,共計三罪,犯意│ │ │ 網路咖啡店內,透過電腦連結至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各別,行為互殊,│ │ │ 共聞之電腦簽賭板,進入網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應分論併罰。 │ │ │ 賭美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 │ │ │ 每期下注1000元至2萬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 │ │ │ │ 據,如下注簽中比賽勝隊時,可贏得下注之金額,如│ │ │ │ 未簽中,賭金即歸電腦簽賭板主所有。 │ │ ├───┼────────────────────────┼────────┤ │蔡郁昕│蔡郁昕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自100年5月中旬│核被告蔡郁昕所為│ │ │起至100年5月下旬某日止,在嘉義縣民雄鄉○○路「安│,係犯刑法第266 │ │ │安網路」,透過電腦連結至「TT9999.NET運動網站」可│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提供帳號及密碼│博罪、第268條之 │ │ │給不特定人,進入網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國職│圖利供給賭場、圖│ │ │棒。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賭客每期下│利聚眾賭博罪。其│ │ │注500元至5000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下 │一行為觸犯普通賭│ │ │注500元簽中比賽勝隊時,賭客可贏得425元,如未簽中│博、圖利供給賭場│ │ │,賭金即歸蔡郁昕所有。 │及圖利聚眾賭博等│ │ │(另補充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罪,應依想像競合│ │ │ 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 │犯規定從一重以圖│ │ │ 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際網│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 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藉由電話、傳真或網│(如前述,茲不贅│ │ │ 際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 │ │ │ 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賭│ │ │ │ 博犯罪行為之認定) │ │ ├───┼────────────────────────┼────────┤ │呂重毅│㈠呂重毅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趁賴│核被告呂重毅左列│ │ │ 進益需錢孔急之際,於97年8月及9月間,均在嘉義縣│所為,㈠係犯刑法│ │ │ 大林鎮○○路105號,分別貸予賴進益20萬元、10萬 │第344條之重利罪 │ │ │ 元,約定以1個月為1期,1期利息分別為6000元及 │;㈡係犯第302 條│ │ │ 4000元,並要求賴進益簽發面額各為10萬元之支票2 │第1項之剝奪他人 │ │ │ 張及本票2張作為擔保,使呂重毅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行動自由罪、第30│ │ │ 當之重利。 │5條之恐嚇危害安 │ │ │㈡呂重毅因賴進益未依約定償還利息及本金,於99年11│全罪。其一行為觸│ │ │ 月中旬某日下午2時許,委託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至賴 │犯剝奪他人行動自│ │ │ 進益上開住處搭載賴進益及印尼籍配偶至嘉義縣水上│由、恐嚇危害安全│ │ │ 鄉○○○路靠近高速公路之福懋加油站前來討論債務│等罪,應依想像競│ │ │ ,呂重毅與另3名不詳年籍姓名之男子共同基於妨害 │合犯規定從一重以│ │ │ 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強押賴進益坐上另1台車輛至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 偏遠處之養雞場,由呂重毅向賴進益恐嚇稱:「打給│罪處斷。所犯重利│ │ │ 你死,要不然斷手斷腳,拖出去埋掉」等語,致賴進│、剝奪他人行動自│ │ │ 益心生畏懼。 │由等罪,共計二罪│ │ │ │,犯意各別,行為│ │ │ │互殊,應分論併罰│ │ │ │。 │ ├───┼────────────────────────┼────────┤ │何明興│㈠何明興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趁葉│核被告何明興左列│ │ │ 嘉哲需錢孔急之際,於100年7月14日16時許,在嘉義│所為,係犯刑法第│ │ │ 縣民雄鄉菁埔國小前,貸予葉嘉哲3萬元,約定以10 │344條之重利罪, │ │ │ 天為1期,1期利息為1500元,實拿28500元,並要求 │二罪。所犯上開二│ │ │ 葉嘉哲簽發面額為3萬元之本票2張作為擔保,使何明│罪,犯意各別,行│ │ │ 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為互殊,應分論併│ │ │㈡於100年7月19日14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北勢仔「一│罰。 │ │ │ 品釣蝦場」,貸予吳耀炳5萬元,約定以10天為1期,│ │ │ │ 1期利息為5000元,實拿42500元,並要求吳耀炳簽發│ │ │ │ 面額為5萬元之本票2張作為擔保,使何明興取得與原│ │ │ │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 │賴永羽│賴永羽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自99年7月間起 │核被告賴永羽所為│ │ │至100年5月止,在嘉義縣民雄鄉菁埔村172號住處,透 │,係犯刑法第266 │ │ │過電腦連結至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提供帳號及密碼給不特定人,進入網路美國職籃簽賭網│博罪、第268條之 │ │ │站,簽賭美國職籃。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圖利供給賭場、圖│ │ │象,賭客每期下注100元至5000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 │利聚眾賭博罪。其│ │ │結果為據,如下注5000元簽中比賽勝隊時,賭客可贏得│一行為觸犯普通賭│ │ │4925元,如未簽中,賭金即歸賴永羽所有。 │博、圖利供給賭場│ │ │(另補充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及圖利聚眾賭博等│ │ │ 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罪,應依想像競合│ │ │ 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際網路│犯規定從一重以圖│ │ │ 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藉由電話、傳真或網際│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 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如前述,茲不贅│ │ │ 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賭博│)。 │ │ │ 犯罪行為之認定;檢察官補提通訊監察譯文2紙,見 │ │ │ │ 訴字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 │ ├───┼────────────────────────┼────────┤ │鄧俊治│鄧俊治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自99年5月間起 │核被告鄧俊治所為│ │ │迄今,在嘉義縣太保市○○里○○鄰○○○街18號住處, │,係犯刑法第266 │ │ │透過電腦連結至「東京運動網」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聞之電腦簽賭板,提供帳號及密碼給不特定人,進入網│博罪、第268條之 │ │ │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圖利供給賭場、圖│ │ │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賭客每期下注100元至2萬元不等│利聚眾賭博罪。其│ │ │,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下注1萬元簽中比賽勝隊 │一行為觸犯普通賭│ │ │時,賭客可贏得9500元,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鄧俊治所│博、圖利供給賭場│ │ │有。 │及圖利聚眾賭博等│ │ │(另補充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罪,應依想像競合│ │ │ 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犯規定從一重以圖│ │ │ 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際網路│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 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藉由電話、傳真或網際│(如前述,茲不贅│ │ │ 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 │ │ │ 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賭博│ │ │ │ 犯罪行為之認定) │ │ ├───┼────────────────────────┼────────┤ │曾偉慶│曾偉慶與陳宏銘共同基於賭博及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聯絡│核被告曾偉慶所為│ │ │,自100年2月8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由曾偉慶提供 │,係犯刑法第266 │ │ │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鄰○○街47巷2號住處為賭 │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博場所予李凱翔、郭寶仁及張嘉宏等人賭博俗稱「四支│博罪、第268條之 │ │ │刀」及「麻將」之財物,約定四支刀每萬元抽頭200元 │圖利供給賭場、圖│ │ │,麻將每4圈抽頭200元。 │利聚眾賭博罪。其│ │ │ │一行為觸犯普通賭│ │ │ │博、圖利供給賭場│ │ │ │及圖利聚眾賭博等│ │ │ │罪,應依想像競合│ │ │ │犯規定從一重以圖│ │ │ │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 │(業如前述,茲不│ │ │ │贅)。其本件犯行│ │ │ │,與被告陳宏銘有│ │ │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 │擔,為共同正犯。│ ├───┼────────────────────────┼────────┤ │曾偉德│曾偉德自民國100年1月20日起至100年2月5日止,在嘉 │核被告曾偉德所為│ │ │義縣民雄鄉○○村○○路○段52號「星際網咖店」,以 │,係犯刑法第266 │ │ │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借得帳號AEG6│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52,密碼aa2619號,透過電腦連結至可供不特人得以共│博罪。 │ │ │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進入網路美國職籃簽賭網站,簽│ │ │ │賭美國職籃。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 │ │ │期下注50元至500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 │ │ │ │簽中比賽勝隊時,下注100元可贏得95元,如未簽中, │ │ │ │賭金即歸電腦簽賭板主所有。 │ │ ├───┼────────────────────────┼────────┤ │黃啟祥│黃啟祥自100年2月中旬某日起,在嘉義縣民雄鄉頂崙村│核被告黃啟祥所為│ │ │崙仔頂83號住處,以向郭寶仁借得之帳號、密碼,透過│,係犯刑法第266 │ │ │電腦連結至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東京即時快訊│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TS 彩168」,進入上開網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博罪。 │ │ │簽賭美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 │ │ │每期下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 │ │ │ │,如簽中比賽勝隊時,下注1000元可贏得965元,如未 │ │ │ │簽中,賭金即歸電腦簽賭板主所有。 │ │ │ │(另補充黃啟祥以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為連線網路 │ │ │ │ 簽賭工具及其摘記簽賭帳目之記帳筆記4頁,均經查 │ │ │ │ 扣在案。前者為通常之電子消費產品,並非射倖性用│ │ │ │ 途導向之物,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而係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後者顯非賭博所得喪之投注標的,非屬在賭│ │ │ │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而係其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 │ │ │ ,是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均 │ │ │ │ 沒收) │ │ ├───┼────────────────────────┼────────┤ │李凱翔│李凱翔自98年11月某日起至99年底某日止,以行動電話│核被告李凱翔所為│ │ │向郭寶仁提供之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其│,係犯刑法第266 │ │ │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期下注500元至5│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000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簽中比賽勝隊 │博罪。 │ │ │時,可得下注之金額,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郭寶仁所有│ │ │ │。 │ │ ├───┼────────────────────────┼────────┤ │賴建翔│賴建翔自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6月某日止,在嘉義縣│核被告賴建翔所為│ │ │民雄鄉福權村5鄰福權52號之2住處,以電話向陳宏銘提│,係犯刑法第266 │ │ │供之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期下注100元至5000元不等 │博罪。 │ │ │,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簽中比賽勝隊時,可得下│ │ │ │注之金額,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陳宏銘所有。 │ │ │ │(另補充賴建翔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1台為連線網路簽 │ │ │ │ 賭工具,經查扣在案,核係通常之電子消費產品,並│ │ │ │ 非射倖性用途導向之物,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而係│ │ │ │ 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 │ │ │ 定沒收) │ │ ├───┼────────────────────────┼────────┤ │鄭力維│鄭力維與郭寶仁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9年11月│核被告鄭力維所為│ │ │間起至99年12月間某日止,在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建國│,係犯刑法第266 │ │ │路3段52號「星際網咖店」,透過電腦連結至可供不特 │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簽賭板,進入網路美國職棒簽賭│博罪。其本件犯行│ │ │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與被告郭寶仁有│ │ │對象,每期下注5000元,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注5000元簽中比賽勝隊時,可贏得下注之金額,如未簽│擔,為共同正犯。│ │ │中,賭金即歸電腦簽賭板主所有。 │ │ ├───┼────────────────────────┼────────┤ │許志豪│許志豪與郭寶仁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99年12月│核被告許志豪所為│ │ │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間某日止,在嘉義市區○○路咖啡│,係犯刑法第266 │ │ │店內,透過電腦連結至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電腦│條第1項前段之賭 │ │ │簽賭板,進入網路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博罪。其本件犯行│ │ │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期下注1000元│,與被告郭寶仁有│ │ │至2萬元不等,輸贏係以比賽結果為據,如下注簽中比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賽勝隊時,可贏得下注之金額,如未簽中,賭金即歸電│擔,為共同正犯。│ │ │腦簽賭板主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