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福仁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鎣律師
- 被告
- 吳輝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6375號、100年度偵字第30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文
胡福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車牌號碼0089-JR車牌貳面沒收。
吳輝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胡福仁與李文檜(通緝中)共同基於竊盜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竊盜、偽造準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行為。胡福仁復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明知懸掛車牌號碼1496-MH凌志RX300型自用小客車,係賈孟蓁於民國94年3月14日下午,在高雄市○○○路所失竊,之後再由洪慶峰所購買,而於不詳地點,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將所購失竊車輛之車身號碼JT6HF10U2Y0000000予以磨除,重新偽造已發生事故之他車之車身號碼JT6HF10UXY0000000之贓車,而重新請領車牌使用,卻仍於96年8月29日出監後,予以接收供己使用,並於97年2月間無償提供予其不知情之胞妹胡桂花使用。
二、吳輝龍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贓車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人所失竊,經由胡福仁與李文檜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將失竊車輛之車身號碼予以磨除,並重新打上他車之車身號碼之贓車,卻仍於如附表所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加以收受使用。另基於幫助偽造文書之犯意,提供其所有,登記車主為其子吳正和(已歿)之2699-WT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行車執照予吳福仁,由胡福仁再轉交由李文檜將A車之WBAGN61090DP83262號車身號碼複製到李文檜於97年3月26日上午,在台中市○○路45號前,以不詳方式,所竊取蘇怡禎所有之同廠牌BMW740型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之車身上,並偽造A車之車牌號碼為2699-WT之車牌2面,懸掛在B車前後,足以生損害於於車主蘇怡禎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胡福仁、吳輝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此有本院100年7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日審判筆錄各1份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胡福仁、吳輝龍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證據為憑;綜上事證,被告2人於審判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車身號碼係汽車製造商打製在車身上,足以表示製造工廠及車輛出廠日期之標記,同時亦表彰製造廠商之品質及信譽用意之證明,依此汽車製造商所慣行之事實,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所規定以文書論之私文書。而將車輛之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磨掉,改變該號碼為與另一合法車籍相符之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此舉乃具創造性,應屬偽造之行為而非變造之行為(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1961號判例、76年度臺上字第238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核被告胡福仁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與同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另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則另犯為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胡福仁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部分所犯之罪與李文檜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胡福仁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而被告胡福仁就上開所犯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核被告吳輝龍就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另就附表二編號3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之幫助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而被告吳輝龍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幫助偽造私文書論處,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吳輝龍就上開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胡福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吳輝龍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人素行均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胡福仁從事車行及修車工作,已婚,家裡有太太及2個兒子,被告吳輝龍之前從事修車及種水果工作,離婚後再婚,原有1個小孩業已過世之生活狀況,被告胡福仁為圖私利,從事竊車、偽造車身號碼及收受贓物等犯行,犯罪時間非短,對各該被害人之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所共同竊取之車輛價值不斐,竊盜地點跨越多個縣、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而被告吳輝龍收受贓物及幫助偽造車身號碼,妨害贓物之追查及車主之返還請求權,行為亦不可取,惟2人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贓車,已返回原車主,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扣案之偽造0089-JR號之車牌2面,係被告胡福仁偽造所得之物,並為被告胡福仁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偽造2699-WT號之車牌2面,雖係被告胡福仁偽造所得之物,但業已交付移轉給同案被告王志豐所有,已非屬被告胡福仁所有,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五、又被告胡福仁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盜及偽造私文書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16日施行,且被告胡福仁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1項、第212條、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被告胡福仁之犯罪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犯罪證據 │ 論罪科刑 │
├──┼─────────────────┼───────────┼─────────┤
│1 │胡福仁前於民國95年3、4月間,以新台│1、被告胡福仁之自白 │胡福仁共同犯竊盜罪│
│ │幣(下同)10餘萬元之價格,向黃勝全│2、被告吳輝龍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購入原懸掛車牌號碼6862-LZ號,因肇 │3、證人李陳美玉、李國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事辦理車牌繳銷之事故車(下稱A車) │ 鈺之證述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復於95年10月間與李文檜共同基於竊│4、證人洪文貴之證述 │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30萬元│5、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之代價僱請李文檜,由李文檜於95年11│ 料、彰化縣警察局車 │仟元折算壹日。 │
│ │月2日上午在彰化市○○路398巷1號前 │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以不詳方式竊取洪文貴所有懸掛車牌│ 汽車讓渡書、汽車新 │胡福仁共同犯偽造私│
│ │號碼3499-KQ號之同型賓士ML320型自用│ 領牌照登記書、進口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小客車(下稱B車),再於同月間某日 │ 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餘不詳地點,將B車之車身號碼WDC1631│6、刑案現場照片、車牌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571A545529予以磨除,重新偽造A車身 │ 號碼3499-KQ號自用小│日。減為有期徒刑參│
│ │號碼4JGAB54E8WA033750,之後再將B車│ 客車車籍查詢-基本資│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於96年9月間某日在臺南縣新營市(現 │ 料詳細畫面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臺南市新營區○○○路162號吳輝龍 │7、車牌號碼0418-PY號自│。 │
│ │住處,委由明知為贓車而仍收受之吳輝│ 用小客車汽車異動歷 │ │
│ │龍代為出租。 │ 史查詢、汽車車主歷 │ │
│ │ │ 史查詢 │ │
│ │ │8、偵辦以胡福仁為首贓 │ │
│ │ │ 車解體工廠業已起獲 │ │
│ │ │ 贓車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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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福仁與李文檜共同基於竊盜及偽造私│1、被告胡福仁之自白 │胡福仁共同犯竊盜罪│
│ │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3 │2、被告吳輝龍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陸月,│
│ │、4 月間,以30萬元之代價,並提供其│3、刑案現場照片、車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所有車牌號碼0089-JR號自用小客車( │ 牌號碼5930-NL號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下稱A車)之車籍資料,委由李文檜拷 │ 用小客車車籍查詢-基│ │
│ │貝複製AB車,由李文檜於97年8月29日 │ 本資料詳細畫面 │胡福仁共同犯偽造私│
│ │上午,在嘉義市東洋新村68-15號前, │4、車牌號碼0089-JR號自│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以不詳方式竊取李蓮珠所有懸掛車牌號│ 用小客車汽車異動歷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碼5930-NL之同型BMW530型自用小客車 │ 史查詢、汽車車主歷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下稱B車),再於不詳地點,將B車之│ 史查詢 │日。 │
│ │車身號碼WBANA510X0CM61653予以磨滅 │5、申起企業有限公司(號│胡福仁共同犯偽造特│
│ │,重新偽造A車之車身號碼WBANA1000B6│ 牌)鑑定報告 │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06099,再偽造0089-JR號之車牌2面, │6、偵辦以胡福仁為首贓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懸掛在B車前後,均足以生損害於車主 │ 車解體工廠業已起獲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李蓮珠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 贓車一覽表 │壹日,扣案之車牌號│
│ │性,待複製完成,再將B車交由胡福仁 │ │碼0089-JR車牌 │
│ │以年租金30萬元之代價,出租予明知贓│ │貳面沒收。
│
│ │物仍予收受之吳輝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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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福仁與李文檜共同基於竊盜及偽造私│1、被告胡福仁之自白 │胡福仁共同犯竊盜罪│
│ │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4 │2、被告王志豐之供述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間某日,經吳輝龍同意,並提供其所│3、證人蘇怡禎之證述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有,登記車主為其子吳正和(另行不起│4、刑案現場照片、車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訴處分)之5238-TY號自用小客車(下 │ 牌號碼5238-TY號自用│ │
│ │稱A車)之行車執照後,以30萬元之代 │ 小客車車籍查詢-基 │胡福仁共同犯偽造私│
│ │價,委由李文檜拷貝複製AB車,由李文│ 本資料詳細畫面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檜於97年3月26日上午,在台中市大業 │5、台中市警察局車輛協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路45號前,以不詳方式,竊取蘇怡禎所│ 尋電腦輸入單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有懸掛車牌號碼6157-WN號之同廠牌BMW│6、車牌號碼6157-WN號(│日。 │
│ │740型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之後將│ 即2699-WT) 自用小客│ │
│ │B車之車身號碼WBAHN610X0DT54300予以│ 車汽車異動歷史查詢 │胡福仁共同犯偽造特│
│ │磨滅,重新偽造A車之車身號碼WBAGN │ 、汽車車主歷史查詢 │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61090DP83262,並偽造2699-WT之車牌2│7、偵辦以胡福仁為首贓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面,懸掛在B車前後,均足以生損害於 │ 車解體工廠業已起獲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原車主蘇怡禎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 贓車一覽表 │壹日。 │
│ │之正確性,待複製完成,再交給胡福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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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福仁於95年12月間,以56、7 萬元之│1、被告胡福仁之自白 │ │
│ │價格,向吳煌舜購入原懸掛車牌號碼ZZ│2、證人洪忠治之證述 │胡福仁共同犯竊盜罪│
│ │ -2937號,因肇事辦理車牌繳銷之事 │3、證人林敏仕、吳煌舜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故車(下稱A車),並委由李文檜以不 │ 之證述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詳方式修復後,重新請領車牌2979-PZ │4、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使用,再以120萬元之代價,出售予 │ 、雲林縣警察局刑警 │ │
│ │王志豐,嗣因該車變速箱異常,胡福仁│ 大隊偵辦刑案照片4張│胡福仁共同犯偽造私│
│ │為維修該車,竟與李文檜共同基於竊盜│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30 萬元│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之代價僱請李文檜,由李文檜以俗稱「│ 車籍查詢-基本詳細資│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借屍還魂」之手法,於97年4月30 日凌│ 料畫面 │日。 │
│ │晨3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137巷│6、贓物認領保管單、雲 │ │
│ │6號前,以不詳方式所竊取登記車主騏 │ 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穩企業有限公司之同型賓士ML350 型自│ 電腦輸入單 │ │
│ │用小客車(下稱B車),之後將B車之車│7、車牌號碼2979-PZ號自│ │
│ │身號碼WDC0000000A081105號予以磨除 │ 用小客車汽車異動歷 │ │
│ │,再重偽造A車之車身號碼4JGBB86E46A│ 史查詢、汽車車主歷 │ │
│ │014387號,足以生損害於車主騏穩企業│ 史查詢 │ │
│ │有限公司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8、刑案現場照片 │ │
│ │確性,再將B車改懸掛原本A車所懸掛之│9、偵辦以胡福仁為首贓 │ │
│ │2979-PZ號車牌交回予不知情之王志豐 │ 車解體工廠業已起獲 │ │
│ │使用。 │ 贓車一覽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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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胡福仁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明知懸掛│1、被告胡福仁之自白 │胡福仁收受贓物,處│
│ │車牌號碼1496-MH凌志RX300型自用小客│2、被告洪慶峰之供述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車,係賈孟蓁於民國94年3月14日下午 │3、被告陳明信之供述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在高雄市○○○路所失竊,之後再由│4、證人胡福仁之證述 │元折算壹日。 │
│ │洪慶峰所購買,而於不詳地點,以俗稱│5、證人陳傳誌之證述 │ │
│ │「借屍還魂」之方式,將所購失竊車輛│6、證人王建華、高仙壽 │ │
│ │之車身號碼JT6HF10U2Y0000000予以磨 │ 之證述 │ │
│ │除,重新偽造已發生事故之他車之車身│7、證人胡桂花之證述 │ │
│ │號碼JT6HF10UXY0000000之贓車,而重 │8、證人林世正之證述 │ │
│ │新請領車牌使用,卻仍於96年8月29日 │9、刑案現場照片車牌號 │ │
│ │出監後,予以接收供己使用,並於97年│ 碼DZ-8511號自用小客│ │
│ │2月間無償提供予其不知情之胞妹胡桂 │ 車車籍查詢-基本資料│ │
│ │花使用。 │10、偵辦以胡福仁為首 │ │
│ │ │ 贓車解體工廠業已起│ │
│ │ │ 獲贓車一覽表 │ │
│ │ │11、車牌號碼1858-UN號 │ │
│ │ │ 自用小客車汽車異動│ │
│ │ │ 歷史查詢、汽車車主│ │
│ │ │ 歷史查詢 │ │
│ │ │12、車牌號碼1858-UN號 │ │
│ │ │ 自用小客車車籍查詢│ │
│ │ │ 畫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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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吳輝龍之犯罪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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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 犯罪證據 │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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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輝龍於96年9月間某日,於臺南縣新 │1、被告吳輝龍之自白 │吳輝龍收受贓物,處│
│ │營市(現為臺南市新營區○○○路162號│2、被告胡福仁之證述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住處,明知胡文福所駕駛之懸掛車牌號│3、證人洪文貴之證述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碼6862-LZ號自小客車係李文檜於95年 │4、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元折算一日。 │
│ │11月2日上午某時許在彰化市○○路398│ 料、彰化縣警察局車 │ │
│ │巷1號前,以不詳方式竊取洪文貴所有 │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原懸掛車牌號碼3499-KQ號之同型賓士 │ 汽車讓渡書、汽車新 │ │
│ │ML320型自用小客車,再於不詳地點, │ 領牌照登記書、進口 │ │
│ │將車身號碼WDC0000000A545529予以磨 │ 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 │ │
│ │除,重新偽造他車之身號碼4JGAB54E8W│5、刑案現場照片、車牌 │ │
│ │A033750號之贓車,卻仍加以收受並同 │ 號碼3499-KQ號自用小│ │
│ │意代為出租 │ 客車車籍查詢-基本資│ │
│ │ │ 料詳細畫面 │ │
│ │ │6、車牌號碼0418-PY號自│ │
│ │ │ 用小客車汽車異動歷 │ │
│ │ │ 史查詢、汽車車主歷 │ │
│ │ │ 史查詢 │ │
│ │ │7、偵辦以胡福仁為首贓 │ │
│ │ │ 車解體工廠業已起獲 │ │
│ │ │ 贓車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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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吳輝龍於97年12月間在嘉義縣水上鄉宗│1、被告吳輝龍之自白 │吳輝龍收受贓物,處│
│ │義車行,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89-JR號 │2、被告胡福仁之證述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之自小客車,係胡福仁與李文檜共同基│3、刑案現場照片、車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於竊盜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 牌號碼5930- NL號自│元折算一日。 │
│ │聯絡,由李文檜於97年8月29日上午, │ 用小客車車籍查詢-基│ │
│ │在嘉義市東洋新村68-15號前,以不詳 │ 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方式竊取李蓮珠所有懸掛車牌號碼5930│4、車牌號碼0089-JR號自│ │
│ │-NL之同型BMW530型自用小客車,再於 │ 用小客車汽車異動歷 │ │
│ │不詳地點,將該車之車身號碼WBANA510│ 史查詢、汽車車主歷 │ │
│ │X0CM61653予以磨滅,重新偽造他車之 │ 史查詢 │ │
│ │車身號碼WBANA1000B606099號之贓車,│5、申起企業有限公司(號│ │
│ │而仍同意以年租金30萬元向胡福仁承租│ 牌)鑑定報告 │ │
│ │收受該贓車,並經其交付予不知情之女│6、偵辦以胡福仁為首贓 │ │
│ │友吳奇霙使用。 │ 車解體工廠業已起獲 │ │
│ │ │ 贓車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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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吳輝龍基於幫助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7│1、被告吳輝龍之自白 │吳輝龍幫助犯偽造私│
│ │年4月間某日提供其所有,登記車主為 │2、被告胡福仁之證述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其子吳正和(已歿)之2699-WT號自用 │3、刑案現場照片、車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小客車(下稱A車)之行車執照予胡福 │ 牌號碼5238-TY號自用│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
│ │仁,由胡福仁轉交給李文檜,由李文檜│ 小客車車籍查詢-基 │日。 │
│ │將A車之WBAGN61090D P83262車身號碼│ 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複製到李文檜於97年3月26日上午,在 │4、台中市警察局車輛協 │ │
│ │台中市○○路45號前,以不詳方式,所│ 尋電腦輸入單 │ │
│ │竊取蘇怡禎所有之同廠牌BMW740型自用│5、車牌號碼6157-WN號(│ │
│ │小客車(下稱B車)之車身上,並偽造A│ 即2699-WT) 自用小客│ │
│ │車之車牌號碼為2699-WT之車牌2面懸掛│ 車汽車異動歷史查詢 │ │
│ │在B車前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 │ 、汽車車主歷史查詢 │ │
│ │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 │ 、偵辦以胡福仁為首 │ │
│ │ │ 贓車解體工廠業已起 │ │
│ │ │ 獲贓車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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