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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沈福財卓春慧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佳慶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邱俊榮
指定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
被告
陳榮宏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5343號、5344、5345、7329、787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李佳慶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或沒收。

邱俊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或沒收。

陳榮宏共同運送第四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陳榮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2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邱俊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62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7年11月17日接續前案執行,於99年10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邱俊榮與李佳慶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管制之第2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製造,竟仍基於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知道何處可取得大量感冒藥品之邱俊榮於100年4月間某日,以每顆新台幣(下同)1.8元之代價,向李尚祈購買3萬顆,藥廠為「井田藥廠」、藥名為「麻黃鹼錠」之(綠色)感冒藥丸後,再由邱俊榮以每顆2.4元之價格交給懂得如何製造安非他命之李佳慶製造,然因此次提煉出之麻黃鹼無法結晶,致無法為後階段提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李佳慶遂而再請邱俊榮去尋找其他廠牌之感冒藥品,邱俊榮乃於100年7月中旬某日再透過李尚祈之介紹,以每顆6元之價格,向綽號「四正」之姜亦正購買藥名為「驅之益」之(黃色)感冒藥丸,而邱俊榮再向李佳慶謊稱價格每顆為8元,李佳慶於第1次先支付26,400元購買3,300顆嘗試提煉,於確認提煉成功後,李佳慶再交付160,000元給邱俊榮,由邱俊榮再透過李尚祈向姜亦正購買20,000顆「驅之益」感冒藥丸,而邱俊榮另交付20,000顆同牌藥丸,並與李佳慶約定於將來提煉製成甲基安非他命後,由兩人均分該20,000顆藥丸所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品,嗣因提煉假麻黃鹼之氣味太濃烈,為了避免被人發現,乃由邱俊榮提供其所承租位於嘉義市○○路000號7樓住處用以提煉假麻黃鹼,期間陳榮宏亦去過該處,並由邱俊榮告知其等正透過感冒藥丸提煉安非他命,另李佳慶除自己提煉外亦於上址教導邱俊榮提煉假麻黃鹼之方法,而李佳慶、邱俊榮2人即以上址作為先行提煉第4級毒品假麻黃鹼後,之後再拿至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12樓1李佳慶之住處,由李佳慶以「紅磷法」提煉甲基安非他命。於100年7月20日,因邱俊榮接獲房東簡訊告知該大樓內有人吸食強力膠,警察可能會來搜索,請邱俊榮配合,邱俊榮因害怕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事蹟敗露,欲將房間內已提煉之假麻黃鹼半成品及相關原料與提煉工具搬走,遂打電話央請其朋友陳榮宏到上開租屋處幫忙搬運,並向姜亦正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陳榮宏因之前邱俊榮曾告知其等正在提煉安非他命,可得而知邱俊榮所要搬運之二桶溶液可能是由感冒藥丸所提煉之安非他命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是屬於管制毒品,不得運輸,仍共同本於運輸第四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與邱俊榮共同搬運該些假麻黃鹼半成品及相關原料,二人甫從上開住處搬至樓下時即為警當場查獲,因而未遂,嗣經警逕行搜索渠等位於嘉義市西區保福里○○路000號7樓之製毒工廠,並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假麻黃鹼液原料及大批製毒器具。之後警方並同時在嘉義市○區○○路00號「歡喜城電子遊藝場」處,逕行拘提李佳慶,並經李佳慶同意後搜索李佳慶位於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12樓1之製毒工廠,而於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含有假麻黃鹼藥之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驅之益持續性膜衣錠」、假麻黃鹼溶液原料及大批製毒器具。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證據,關於證據能力,提示被告三人及其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佳慶、邱俊榮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復有扣案如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物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100年7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100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照片54紙、法務部調查局100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照片27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監聽被告邱俊榮製毒之情形之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現場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3 至所示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分析法、核磁共振儀分析法、離子層析儀分析法鑑定結果,關於重要成分分析、殘留物分析等,各檢驗出或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等成分暨殘留,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3.5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4.5克,假麻黃鹼純質淨重97

64.5公克,甲基麻黃鹼純質淨重約101.3公克,而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207.7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94.6克,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11克,假麻黃鹼純質淨重300.3公克,甲基麻黃鹼純質淨重約564.1公克,依上述檢驗結果,綜合所查獲之粉末、溶液、料材、器具等證物,研判均係以假麻黃鹼及甲基麻黃鹼為原料,進行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各項設備與化工原料等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0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見警卷第52頁至56頁、100年度偵字第5344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故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陳榮宏對有於100年7月20日接到邱俊榮之電話後,有到邱俊榮所承租位於嘉義市○○路000號7樓之住處,並幫忙邱俊榮將房間內之含有假麻黃鹼之兩大桶溶液及其他器具搬到樓下一情,曾於10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見100 年度偵字第5343號卷第91頁至第92頁)及本院辯論時(見本院卷第173頁)自白不諱,核與被告陳榮宏於100年7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自承:伊之前有去過邱俊榮之租屋處幾次,並在那邊看過過1包包的感冒藥丸,被告邱俊榮有介紹那些是用來提煉安非他命,當天在搬桶子及相關器具時,是第一次看到安非他命的半成品,但伊吃安非他命那麼久或許可以猜出,但伊不確定,也沒有問邱俊榮等語相符(見100年度偵字第5343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假麻黃鹼液原料及大批製毒器具可資佐證,是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憑。而被告陳榮宏之辯護人辯護意旨雖辯稱:被告陳榮宏於100年7月20日當天去幫邱俊榮搬東西時,不知所搬的是毒品,而無運輸毒品之認識及意圖云云。然查:

(一)被告陳榮宏既自承:之前去被告邱俊榮之租屋處時,被告邱俊榮曾介紹桌上1包包的感冒藥丸被是用來提煉安非他命,顯見被告陳榮宏應知悉被告邱俊榮正在提煉安非他命,而100年7月20日當天被告邱俊榮要陳榮宏幫忙搬運之溶液及相關器具相當特殊,並非一般之傢俱或日常用品,被告陳榮宏豈有不知該溶液有可能是毒品或安非他命的半成品之理,此再觀諸同案共同被告邱俊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陳榮宏於100年7月20日至其租處所搬運之兩大桶溶液,在外觀上可看出裡面所裝的東西黃黃的稍微透明,可能有酒精味,被告陳榮宏有問伊是什麼東西,伊有叫他不要問等語,亦可知悉被告陳榮宏對所搬運之物品應有認識其為毒品,否則為何又要問被告邱俊榮,而被告邱俊榮叫被告陳榮宏不要問,亦顯見二人已有默契所搬運者為毒品,故被告陳榮宏事後辯稱其不知當天所搬運者為毒品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憑。

(二)又被告陳榮宏與邱俊榮所共同運輸之溶液及器具中雖然檢驗出含有少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N,N-二甲基安非他命,然依被告李佳慶與邱俊榮之供述,在被告邱俊榮租屋處是負責將感冒藥丸加酒精浸泡,然後再加二甲苯下去煮而提煉出第四級假麻黃鹼與甲基麻黃鹼之部分製程,是以被告邱俊榮與陳榮宏的認知其所運輸者應為第四級假麻黃鹼與甲基麻黃鹼,該二人並無運輸第二級毒品之意圖及認識,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李佳慶、邱俊榮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主觀上係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著手製毒行為伊始,業已侵害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法益,此後為遂行該製造毒品目的,非接續為之,顯難竟其功,其製造過程之各該舉動,以特定方法貫穿前後製程,統合而言,復具時間上之延續性,均僅侵害相同之法益,亦合於常人生活經驗認前已著手嗣後承以續行,乃事之本然而無法強行分開之常態,堪認被告李佳慶、邱俊榮前後製程之各個舉動,客觀上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已,揆其犯罪類型與態樣,乃相續性地實現構成要件,依社會健全通念審度,其製造過程之時空並無各別評價為行為複數之法律上意義,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被告李佳慶、邱俊榮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產生之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成分,為毒品先驅原料,屬第四級毒品,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製造過程中持有上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以及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加以持有且其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而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二人間,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按刑法上所謂「運送」,指搬運輸送而言,應以起運為其著手,以運離現場為其既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判決參照),而假麻黃鹼與甲基麻黃鹼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四級毒品,本件被告陳榮宏、邱俊榮二人將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與甲基麻黃鹼從樓上搬到樓下,然尚未運離現場,故核被告陳榮宏、邱俊榮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陳榮宏、邱俊榮二人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二人在搬運過程中持有上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運輸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邱俊榮於製作毒品後加以運輸,其行為密接、目的性同一,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邱俊榮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與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論處。復按犯罪已否起訴,固以起訴書所載事實為準,而不以所引法條為依據(最高法院64年台非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未記載被告陳榮宏與邱俊榮犯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惟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記載被告陳榮宏與邱俊榮犯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是被告邱俊榮與陳榮宏此部分之犯行業已提起公訴,自得由本院於告知罪名後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四、另陳榮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2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被告邱俊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62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7年11月17日接續前案執行,於99年10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為按,其二人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陳榮宏所犯運輸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則先加重其刑後,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是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言。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且其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亦不以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其僅供出其中一部犯罪事實者,仍屬自白(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3號、第5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李佳慶於偵查及審理時完全自白認罪,而被告邱俊榮於審理中亦完全自白承認犯罪,其雖於偵查時表示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不認罪,然其就明知李佳慶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代其尋找製造原料之感冒藥丸,之後並提供租屋處作為製毒場所並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鹼等主要及重要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自仍屬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另被告陳榮宏於偵查時完全自白認罪,雖於審理時避重就輕,辯稱其無運輸毒品之認知,然就其有於100年7月20日接到邱俊榮之電話後,有到邱俊榮所承租位於嘉義市○○路000號7樓之住處,幫忙邱俊榮將房間內之兩大桶溶液及其他器具搬到樓下之主要事實,則坦承不諱,並於最後辯論時坦承伊有幫忙搬運,對論以搬運毒品罪無話可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是亦應認其仍屬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故其三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而被告邱俊榮應與上開累犯加重規定,先加後減之,另被告陳榮宏則與前開累犯加重、未遂減輕之規定,先加後遞減之。

五、又被告李佳慶雖辯稱:本件警方到遊藝場找人時叫他為李忠憲,是伊主動向警方承認伊為李佳慶,符合自首要件云云,惟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經查,本件負責之偵辦調查員係從監聽被告邱俊榮的電話中知悉被告李佳慶與邱俊榮有共同製毒之嫌疑,對被告李佳慶已產生犯案懷疑,方會依檢察官之指揮而到遊藝場找尋被告李佳慶一情,有卷附100年12月13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之函覆可稽(見本院卷第134頁),是偵查之調查員既已事先對被告李佳慶發生犯罪嫌疑,已確立其偵辦之對象,縱使被告之名稱尚非完全知悉,亦不影響其偵查對象之判定,而調查員於找上被告李佳慶後,李佳慶方加以承認犯罪,自不符合前開刑法所規定自首之要件。另被告邱俊榮辯稱其有供出其毒品之來源為李尚祈,應可減輕其刑云云,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重在鼓勵具體供出其上游販毒者,俾資追查該毒梟前手及其上游毒品,以杜絕毒品之蔓延與氾濫為目的。倘未因其自白進而查獲毒梟前手或其上游毒品者,自不得執此邀本條規定之寬減。經查,被告邱俊榮雖有供出其提煉安非他命之感冒藥丸是來自於李尚祈等人,然查,被告所犯者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而其所供出之李尚祈等人僅是販賣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先驅原料,但並非第二級毒品,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之毒品來源,仍屬有間,況且本件嘉義市調查站並無因為被告邱俊榮之自白而有查獲李尚祈等人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一情,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100年12月13日義緝字第00000000000號之函覆可佐(見本院卷第134頁),是難認本件被告邱俊榮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復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必於犯罪之情狀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足當之。再者,行為人犯罪情狀是否可憫恕,為使審判者之主觀判斷具有客觀妥當性,其程度應達「可憫恕之情狀較為明顯」之標準(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等判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修正刑法第59條立法理由參照)。查被告邱俊榮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執行完畢,明知毒品危害社會至鉅,而毒品犯罪乃萬國公罪,因而衍生之重大刑案,更成為影響社會治安之淵藪,社會各界對於防制毒品無不殷切期盼,且向係國家嚴予查緝之犯罪,詎仍故違厲禁,非法產製甲基安非他命,洵足見其敵視法規範之意識與心態,縱念其坦承犯行,有心提供查緝線索之態度,以及毒品初成惟純度猶低等情狀,實未見其本件非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有若何之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明顯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予矜憫饒恕,自難認被告邱俊榮本件犯行有情輕法重之苛刻情形。辯護意旨雖以前舉之情狀請求酌量減輕其刑云云,惟查各該情由僅屬法定刑內量刑斟酌之事項,尚非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實據與充分理由,本案於法定刑度內量刑尚無過重之情形,亦符合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所辯要難憑採。

六、爰審酌被告陳榮宏與邱俊榮均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非佳,被告李佳慶擁有製毒之技術,為本件製造毒品之主要主導者,其與被告邱俊榮為了製造毒品以獲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可能造成毒品蔓延氾濫之犯罪結果,危害社會尤烈;而被告陳榮宏知道邱俊榮參與製毒,竟昧循私情而與之共同運輸因而觸法,然姑念本件所製造毒品尚未擴散戕人心身,被告三人犯後均曾坦承犯行,被告邱俊榮更有提供線索協助查緝販賣製毒先驅原料之人,皆見渠等之悔意,犯後態度良好,考量被告李佳慶自承:高工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紋身工作,已離婚了,家裡有兒子、父、母親;被告邱俊榮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沒有工作,家裡有母親;被告陳榮宏自承: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代書助理工作,家裡有父親、兄弟姊妹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七、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製造毒品之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李佳慶、邱俊榮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扣案其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應分別於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說明如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扣案粉末、溶液、器具等,其中經鑑驗殘留或含有無法析離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者,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詳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2;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編號17至編號32所示)。又假麻黃鹼及甲基麻黃鹼,乃製造毒品之先驅原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同時亦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扣案之粉末、溶液、器具等,其中經鑑驗單純祇殘留或含有無法析離(假)麻黃鹼及甲基麻黃鹼成分者(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殘留),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詳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12;附表二編號9至編號16、編號33)。除上開應予宣告沒收銷燬、沒收者外,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其餘扣案器物,皆為一般普遍可見具尋常用途之器具或化學物料,並非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咸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詳如附表一編號13至編號25;附表二編號34至編號45)。至於其他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麻黃鹼藥丸筆記紙2紙、不明粉末3包等物,經查,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等人本件犯行有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押之車牌號碼為DU-9436自小客車1台,係案外人李尚祈所有業據被告邱俊榮陳述甚明,且無證據顯示李尚祈係刻意提供給被告邱俊榮供作運輸第四級毒品工具之用,故爰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榮宏上開所為係與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二人共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然為被告陳榮宏所堅詞否認。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29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 6號判例要旨)。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榮宏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憑之證據無非是被告陳榮宏之前曾經到過邱俊榮上開租屋處,以及100年7月20日當天被告邱俊榮要陳榮宏幫忙搬運(假)麻黃鹼之溶液及相關器具。然查,被告陳榮宏並未參與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二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一情,業據本案共同被告李佳慶、邱俊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一再證述明確,而被告陳榮宏與被告李佳慶不熟識亦無交往,製毒期間均未在邱俊榮之承租處見過一情,亦據被告李佳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甚明,被告陳榮宏對於被告李佳慶、邱俊榮二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既無參與謀議,亦無任何行為分擔,自難以共同正犯加以相繩,而其知悉邱俊榮可能在製毒,而於事後幫忙搬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溶液及相關器具,自僅能論以搬運毒品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榮宏係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尚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被告陳榮宏前開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重量    │所有人│鑑定檢驗結果│  備註      │
├──┼─────────────┼──┼────┼───┼──────┼──────┤
│ 1  │甲苯(淨重700公克,假麻黃 │1瓶 │淨重700 │李佳慶│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8 │
│    │鹼純度2.26%;純質淨重約   │    │公克    │邱俊榮│級毒品甲基麻│應依毒品危害│
│    │15.8公克,N,N-二甲基安非 │    │        │      │黃鹼成份。第│防制條例第18│
│    │他命純度0.64%,純質淨重約 │    │        │      │二級毒品第11│條第1項前規 │
│    │4.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4項N,N-二甲 │定沒收銷燬。│
│    │以0.5%計,純質淨重約3.5公 │    │        │      │基安非他命及│            │
│    │克)                      │    │        │      │微量第二級第│            │
│    │                          │    │        │      │89項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成份│            │
│    │                          │    │        │      │。          │            │
├──┼─────────────┼──┼────┼───┼──────┼──────┤
│    │                          │    │        │      │            │            │
│ 2  │大水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2個 │        │同上  │經檢驗(殘留│扣押物編號12│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含有│    │        │      │物)含有第二│應依毒品危害│
│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份殘留│    │        │      │級毒品甲基安│防制條例第18│
│    │)                        │    │        │      │非他命成份及│條第1項前規 │
│    │                          │    │        │      │第四級毒品假│定沒收銷燬。│
│    │                          │    │        │      │麻黃檢成分。│            │
│    │                          │    │        │      │            │            │
├──┼─────────────┼──┼────┼───┼──────┼──────┤
│ 3  │麻黃鹼溶液(淨重28600公克 │1桶 │淨重    │ 同上 │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1 │
│    │(麻黃鹼純度7.44%,純質淨 │    │28600 公│      │級毒品假麻黃│違禁物,應依│
│    │重2127.8公克)            │    │克      │      │鹼成份。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4  │麻黃鹼溶液(淨重28600公克 │1桶 │28600公 │ 同上 │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2 │
│    │(純度25.64%,純質淨重    │    │克      │      │級毒品假麻黃│違禁物,應依│
│    │7333.0公克)              │    │        │      │鹼成份。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5  │麻黃鹼藥粉(合計淨重2985公│3包 │2985公克│ 同上 │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3 │
│    │克,純度2.3%,純質淨重68.7│    │        │      │級毒品甲基麻│違禁物,應依│
│    │公克)                    │    │        │      │黃鹼成份。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6  │酒精(大)(合計淨重7150公│1桶 │7150公克│ 同上 │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5 │
│    │克,純度3.14% ,純質淨重  │    │        │      │級毒品假麻黃│違禁物,應依│
│    │224.5公克)               │    │        │      │鹼成份。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7  │酒精(中)(合計淨重1100公│1桶 │1100公克│ 同上 │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6 │
│    │克,純度2.96% ,純質淨重  │    │        │      │級毒品甲基麻│違禁物,應依│
│    │32.6公克)                │    │        │      │黃鹼成份。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8  │甲苯(中)(淨重9000公克,│1桶 │9000公克│ 同上 │經檢驗含微量│扣押物編號19│
│    │假麻黃鹼純度0.5%計,純質淨│    │        │      │第四級毒品假│違禁物,應依│
│    │重45公克)                 │    │        │      │麻黃鹼成份。│刑法第38條第│
│    │                          │    │        │      │(為高雄市調│1項第1款規定│
│    │                          │    │        │      │處之編號 8-1│沒收。      │
│    │                          │    │        │      │)          │            │
├──┼─────────────┼──┼────┼───┼──────┼──────┤
│ 9  │鋼鍋(經檢驗亦含有第四級毒│3個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0│
│    │品假麻黃鹼成份殘留)      │    │        │      │            │違禁物,應依│
│    │                          │    │        │      │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10 │麻黃鹼殘渣(淨重約180公克 │1包 │180公克 │ 同上 │經檢驗含第四│扣押物編號24│
│    │,純度10.24%,純質淨重約  │    │        │      │級毒品假麻黃│違禁物,應依│
│    │18.4公克)                │    │        │      │鹼成份。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11 │塑膠水桶(經檢驗亦含有第四│1桶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21│
│    │級毒品假麻黃鹼成份殘留)  │    │        │      │            │違禁物,應依│
│    │                          │    │        │      │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12 │攪拌棒(經檢驗亦含有第四級│1支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22│
│    │毒品假麻黃鹼成份殘留)    │    │        │      │            │違禁物,應依│
│    │                          │    │        │      │            │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1款規定│
│    │                          │    │        │      │            │沒收。      │
├──┼─────────────┼──┼────┼───┼──────┼──────┤
│ 13 │酒精(小)                │1包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7 │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4 │電磁爐(毒品器具)        │2個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9 │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5 │鐵濾網                    │4個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1│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6 │玻璃管                    │4支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3│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7 │驅之益麻黃鹼包裝盒        │19個│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4│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8 │濾網                      │1個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5│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9 │濾紙                      │2紙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6│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20 │刮勺(毒品器具)          │3支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7│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21 │白報紙(毒品器具)        │1捆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18│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22 │甲苯(大)                │1桶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20│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 23 │量杯                      │7個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23│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24 │驅之益鋁箔包裝            │5片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25│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 25 │冰箱                      │1台 │        │ 同上 │            │扣押物編號27│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危害│
│    │                          │    │        │      │            │防條例第19條│
│    │                          │    │        │      │            │第1項規定沒 │
│    │                          │    │        │      │            │收。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重     量 │所有人│備註          │
├──┼───────────────┼───┼─────┼───┼───────┤
│1   │安非他命成品                  │1包   │11公克    │李佳慶│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5-15          │
│    │安非他命成份,淨重約11公克,純│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度99.41%,純質淨重約10.9公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2   │安非他命成品                  │1包   │12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5-6           │
│    │安非他命成份,淨重約12公克,純│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度93.24%,純質淨重約11.2公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3   │安非他命成品                  │1包   │16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5-2           │
│    │安非他命成份,淨重約16公克,純│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度88.59%,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4   │安非他命成品                  │1包   │31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5-4           │
│    │安非他命成份,淨重約31公克,純│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度93.78%,純質淨重約29.1公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5   │安非他命成品                  │1包   │37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5-1           │
│    │安非他命成份,淨重約37公克,純│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度97.84%,純質淨重約36.2公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6   │安非他命成品                  │1包   │38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5-3           │
│    │安非他命成份,淨重約38公克,純│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度90.53%,純質淨重約34.4公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規定沒收 │
│    │                              │      │          │      │銷燬。        │
├──┼───────────────┼───┼─────┼───┼───────┤
│7   │安非他命水溶液                │1瓶   │73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 │      │          │      │13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二級第│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73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68.41%,純質淨重約49.9公克,甲│      │          │      │收銷燬。      │
│    │基安非他命純度0.5%計,純質淨重│      │          │      │              │
│    │約0.4公克)(經檢驗含有以紅磷 │      │          │      │              │
│    │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甲基│      │          │      │              │
│    │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          │      │              │
│    │)                            │      │          │      │              │
├──┼───────────────┼───┼─────┼───┼───────┤
│8   │安非他命半成品水溶液          │1瓶   │170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15            │
│    │安非他命、第二級第114項毒品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N,N- 二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第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12項毒品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驅原料假麻黃鹼及微量第四級毒品│      │          │      │收銷燬。      │
│    │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黃鹼成份, │      │          │      │              │
│    │淨重約17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              │
│    │度41.96%,純質淨重約71.3公克,│      │          │      │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6.29%,│      │          │      │              │
│    │純質淨重約44.7公克,安非他命純│      │          │      │              │
│    │度6.46%,純質淨重11公克,假麻 │      │          │      │              │
│    │黃鹼純度2.81%,純質淨重4.8公克│      │          │      │              │
│    │甲基麻黃鹼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
│    │重0.9公克)(經檢驗含有以紅磷 │      │          │      │              │
│    │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甲基│      │          │      │              │
│    │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          │      │              │
│    │)                            │      │          │      │              │
│    │                              │      │          │      │              │
├──┼───────────────┼───┼─────┼───┼───────┤
│9   │感冒藥錠                      │2包   │54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          │      │4             │
│    │7項假麻黃鹼成份,淨重約54公克 │      │          │      │違禁物,應依  │
│    │,純度28.36%,純質淨重約15.3公│      │          │      │刑法第38條第1 │
│    │克)                          │      │          │      │項第1款規定沒 │
│    │                              │      │          │      │收。          │
├──┼───────────────┼───┼─────┼───┼───────┤
│10  │粉碎之感冒藥錠粉未            │1包   │337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          │      │2-2           │
│    │5項甲基麻黃鹼成份,淨重約337公│      │          │      │違禁物,應依刑│
│    │克,純度12.79%,純質淨重約43.1│      │          │      │法第38條第1項 │
│    │公克)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11  │感冒藥錠                      │1包   │973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          │      │1-2           │
│    │5項甲基麻黃鹼成份,淨重約973公│      │          │      │違禁物,應依刑│
│    │克,純度12.46%,純質淨重約    │      │          │      │法第38條第1項 │
│    │121.2公克)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 12 │感冒藥錠                      │1包   │977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          │      │參之1-1       │
│    │5項甲基麻黃鹼成份,淨重約977公│      │          │      │違禁物,應依刑│
│    │克,純度12.95%,純質淨重約    │      │          │      │法第38條第1項 │
│    │126.5公克)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 13 │感冒藥錠                      │1包   │1007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          │      │1-3           │
│    │5項甲基麻黃鹼成份,淨重約1007 │      │          │      │違禁物,應依刑│
│    │公克,純度11.85%,純質淨重約1 │      │          │      │法第38條第1項 │
│    │19.3公克)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 14 │粉碎之感冒藥錠粉未            │1包   │1116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          │      │2-1           │
│    │5項甲基麻黃鹼成份,淨重約1116 │      │          │      │違禁物,應依刑│
│    │公克,純度13.72%,純質淨重約1 │      │          │      │法第38條第1項 │
│    │53.1公克)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 15 │感冒藥錠殘渣                  │1瓶   │2726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16            │
│    │麻黃鹼成分,淨重2726公克,純度│      │          │      │違禁物,應依刑│
│    │3.78%,純質淨重103公克。)    │      │          │      │法第38條第1項 │
│    │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 16 │ 感冒藥錠溶液                 │1瓶   │3147公克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29            │
│    │ 麻黃鹼成分,淨重約3147公克, │      │          │      │違禁物,應依刑│
│    │ 度5.63%,純質淨重177.2公克) │      │          │      │法第38條第1項 │
│    │                              │      │          │      │第1款規定沒收 │
│    │                              │      │          │      │。            │
├──┼───────────────┼───┼─────┼───┼───────┤
│ 17 │安非他命吸食器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6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2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安│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第│      │          │      │安非他命成分,│
│    │二級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18 │毒品器具(電子磅秤)          │2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9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 二甲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安非他命成分,│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麻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第│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黃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第二級│      │          │      │收銷燬。      │
│    │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
│    │經檢驗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      │          │      │              │
│    │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 │      │          │      │              │
│    │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      │          │      │              │
│    │                              │      │          │      │              │
├──┼───────────────┼───┼─────┼───┼───────┤
│ 19 │毒品器具(溫度計)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10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麻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以│      │          │      │安非他命成分,│
│    │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N-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分殘留)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20 │毒品器具(錐狀玻璃瓶)        │2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11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      │          │      │安非他命成分,│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第二│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級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經檢驗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收銷燬。      │
│    │非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 │      │          │      │              │
│    │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      │          │      │              │
│    │                              │      │          │      │              │
├──┼───────────────┼───┼─────┼───┼───────┤
│ 21 │毒品器具(注射筒「調PH值用」  │2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12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22 │毒品器具(量杯)              │6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14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      │          │      │安非他命成分,│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以紅│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收銷燬。      │
│    │殘留)                        │      │          │      │              │
├──┼───────────────┼───┼─────┼───┼───────┤
│ 23 │冷凝管                        │1支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18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24 │油水分離器                    │1組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19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麻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以│      │          │      │安非他命成分,│
│    │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N-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分殘留)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25 │三腳燒瓶(毒品器具)          │1支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20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 二甲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安非他命成分,│
│    │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碘成分殘留)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26 │攪拌棒(毒品器具)            │3支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21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27 │篩子(毒品器具)              │2支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22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      │          │      │安非他命成分,│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第四│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黃鹼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成分殘留)                    │      │          │      │收銷燬。      │
├──┼───────────────┼───┼─────┼───┼───────┤
│28  │電磁爐(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27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      │          │      │安非他命成分,│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黃鹼成分殘留)(經檢驗含有第二│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級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經檢驗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收銷燬。      │
│    │非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 │      │          │      │              │
│    │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      │          │      │              │
│    │                              │      │          │      │              │
├──┼───────────────┼───┼─────┼───┼───────┤
│29  │ 電加熱器(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  │      │          │      │參之30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經檢驗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非│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 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      │          │      │安非他命成分,│
│    │ 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30  │PH測試筆                      │1支   │          │同上  │扣押物編號參之│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32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N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      │          │      │安非他命成分,│
│    │碘成分殘留)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                              │      │          │      │              │
├──┼───────────────┼───┼─────┼───┼───────┤
│31  │陰乾麻黃鹼吸水紙(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35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32  │冰箱(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參之36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經檢驗含│      │          │      │殘留無法析離之│
│    │有第二級第114項毒品N,N-二甲基│      │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      │1項前段規定沒 │
│    │                              │      │          │      │收銷燬。      │
├──┼───────────────┼───┼─────┼───┼───────┤
│33  │陰乾後麻黃鹼紙片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經檢驗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參之3         │
│    │第 5 項甲基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違禁物,應依  │
│    │                              │      │          │      │刑法第38條第1 │
│    │                              │      │          │      │項第1款規定沒 │
│    │                              │      │          │      │收。          │
├──┼───────────────┼───┼─────┼───┼───────┤
│34  │毒品器具(碘)                │8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7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
│    │                              │      │          │      │第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35  │毒品器具(紅磷)              │4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8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
│    │                              │      │          │      │第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36  │製安毒用機油                  │2瓶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8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          │      │物應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
│    │                              │      │          │      │第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37  │鹼片(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23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38  │鹽酸(毒品器具)              │1瓶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24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39  │濾紙(毒品器具)              │5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25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40  │二甲苯(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26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41  │酒精(毒品器具)              │1箱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28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42  │PH試紙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31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43  │夾鏈袋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33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
│44  │過濾袋(毒品器具)            │1個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34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危害防條│
│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規定沒收。    │
│    │                              │      │          │      │              │
├──┼───────────────┼───┼─────┼───┼───────┤
│45  │活性碳(毒品器具)1PO         │      │          │同上  │扣押物編號    │
│    │                              │      │          │      │參之38        │
│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規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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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