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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5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方宣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豐任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

234號、106年度偵字第8511號、106年度偵字第8512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呂豐任犯附表一、三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一、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呂豐任於民國105年某月某日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四哥」之成年男子,藉由「四哥」引薦而擔任取款車手,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四哥」、「小毛」、「阿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行騙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行騙者中之一人所交付之行動電話,作為陸續與其餘行騙者聯繫領款之詐欺行為分工事宜。詐欺方式係由其中之行騙者先向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之存摺和提款卡持有人,取得該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詐欺手法,對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其中之行騙者於附表

一、三所示之人匯入款項後,將附表一、三所示之「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之提款卡交給呂豐任,呂豐任再持上述提款卡,於附表二、四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二、四所示之提款地址,利用如附表二、四所示之金融機構之ATM自動提款機提領如附表二、四所示之金額,再依行騙者指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提領款項與收取款項之行騙者,並約定以一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抵償所欠之債務,嗣因附表一、三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呂豐任涉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三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相符,此外復有附表一、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被害人等行為,惟其配合其他詐欺成員行騙,持附表一、三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或金融卡提領被害人或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堪認被告與共犯及其他詐欺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被告縱未提領其持有之附表一、三提款卡或金融卡帳號內之所有款項,仍應對於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該帳戶之所有款項共同負責,反之若被告提領款項多於本案被害人匯入之金額,因多出之金額,檢察官未能舉證是否為詐欺所得,且非本案檢察官於附表一、三起訴之範圍,故非為被告本案所應負責之範圍(詳見附表二、四),附此敘明。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所載告訴人黃立宏於民國105年7月31日20時40分匯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被告再予以提領一節,係屬誤載並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併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只知道整個詐騙行為中有「阿強」、「小毛」及工作用手機裡面其他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而於警詢、偵查中自陳:係「四哥」、「小毛」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給伊,伊提款後款項係交給「小毛」、「阿強」等語(見偵字第5234號卷第36頁),故依被告供述內容,共犯涵蓋「阿強」及「小毛」之人,連同其自身,犯罪行為人至少有3人。再者,被告於經「四哥」引薦之初,即知情係擔任詐欺之「車手」角色,當知係以不詳方式施行詐術,誘使他人受騙依其指示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另指派行騙者提領該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則至少包括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者及前述之「阿強」、「小毛」及擔任車手之被告,是成員已達三人以上至明。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與「小毛」及「阿強」等行騙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為共同正犯。再詐欺之共犯陸續以附表一編號二、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七,及附表三編號二、五、八、

九、十、十一、十七所示之說詞,詐取附表一編號二、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七,及附表三編號二、五、

八、九、十、十一、十七告訴人、被害人之金錢,並使告訴人、被害人多次於密接時間匯款,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論以1罪。被告上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交簡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現正值壯年,僅因欠錢,即不思正途賺取錢財償還,竟貪圖不法小利,與行騙者勾結而以擔任領款車手之方式共同詐欺被害人等導致被害人損失,所為均屬不該,又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從事模板工之臨時工作,離婚,育有年約10歲之子,與母親同住,並尚需扶養照顧母親,且經濟狀況貧困等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被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審酌被告本案領取之總款項及被害人總人數等情,定應執行刑。

五、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另參以檢察官起訴之附表一、三被害人所匯入之金額及附表二、四被告提領之金額比較,有如附表二、四所示計算後「被告應負責之範圍」部分為本案之詐欺所得。惟在被告提領至一定金額或一定時間時,即有其餘行騙者會指示被告交付所領取之款項與指定之人一情,業經被告於本院供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91頁),故承上開意旨,是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既非被告所實際持有,自不應予宣告沒收。另被告係因欠債而以擔任車手工作1日2,000元報酬之方式抵償債務一情,此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供陳甚詳(見偵字第249號卷第7頁、本院卷第191頁),則並非刑法上所得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偵查起訴,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時間/手法 │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匯 │                                │                                │
│    │被害人  │                │入金額(新臺幣)/匯入時 │        證據暨出處              │          罪刑                  │
│    │        │                │間                    │                                │                                │
├──┼────┼────────┼───────────┼────────────────┼────────────────┤
│一  │陳○○( │105年7月21日17時│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陳○○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佯稱被害人上網 │29,985元              │(2) 匯款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購物,因工作人員│105年7月21日18時8分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                                │
│    │        │作業疏失致帳戶會│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重複扣款,需操作│                      │    便格式表                    │                                │
│    │        │ATM解除設定等語 │                      │(4) 被告於105年7月21日於中華郵政│                                │
│    │        │。              │                      │    虎尾圓環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33頁、第239至 │                                │
│    │        │                │                      │241頁、第244頁、第293頁)        │                                │
├──┼────┼────────┼───────────┼────────────────┼────────────────┤
│二  │張○○( │105年7月25日16時│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張○○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30分/佯稱被害人 │150,100元             │(2)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暨交易明細│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上網購物,因超商│105年7月28日9時17分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                                │
│    │        │人員誤刷條碼,致├───────────┤    類存款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    │                                │
│    │        │會陸續扣款,再冒│000-0000000-0000000   │(3)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為銀行人員指示需│119,100元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                                │
│    │        │操作ATM解除設   │105年7月28日10時34分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定等語。        │                      │    便格式表                    │                                │
│    │        │                │                      │(5) 被告於105年7月28日於合作金庫│                                │
│    │        │                │                      │    嘉義分行、中華郵政嘉義忠孝郵│                                │
│    │        │                │                      │    局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合作金庫歷史交易明│                                │
│    │        │                │                      │    細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5頁、第127至 │                                │
│    │        │                │                      │136頁、第145頁、第153頁、第158頁│                                │
│    │        │                │                      │、第269頁、第271頁)             │                                │
├──┼────┼────────┼───────────┼────────────────┼────────────────┤
│三  │李○○( │105年7月28日14時│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李○○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8分/冒為告訴人之│200,000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友人蔣秀捷,告知│105年7月29日15時15分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                                │
│    │        │更換電話號碼,復│                      │    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於翌日13時7分向 │                      │    簡便格式表                  │                                │
│    │        │告訴人表示急需借│                      │(4) 被告於105年7月29日於土地銀行│                                │
│    │        │錢等語。        │                      │    嘉義分行;7月30日於新光銀行 │                                │
│    │        │                │                      │    嘉義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新光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3頁、第27頁、│                                │
│    │        │                │                      │第177至182頁、第261頁)          │                                │
├──┼────┼────────┼───────────┼────────────────┼────────────────┤
│四  │徐○○( │105年7月29日20時│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徐○○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佯稱被害人上網 │22,985元              │(2)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購物,因工作人員│105年7月29日23時1分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                                │
│    │        │作業疏失致將告訴│                      │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人設為經銷商,需│                      │    便格式表                    │                                │
│    │        │操作ATM解除設定 │                      │(4) 被告於105年7月29日於元大銀行│                                │
│    │        │等語。          │                      │    嘉義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3頁、第113至 │                                │
│    │        │                │                      │118頁、第123頁、第125頁、第268頁│                                │
│    │        │                │                      │)                               │                                │
├──┼────┼────────┼───────────┼────────────────┼────────────────┤
│五  │呂○○( │105年7月29日21時│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呂○○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24分許/佯稱告訴 │(1)29,987元           │(2)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人上網購物,因工│105年7月29日23時7分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
│    │        │作人員作業疏失將│(2)24,991元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告訴人之帳戶列為│105年7月29日23時19分  │    便格式表                    │                                │
│    │        │重複扣款,再冒為│(3)28,985元           │(4) 被告於105年7月29日於中華郵政│                                │
│    │        │銀行客服表示需操│105年7月29日23時33分  │    嘉義北社郵局、元大銀行嘉義分│                                │
│    │        │作ATM解除設定等 │(4)7,982元            │    行、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陽信│                                │
│    │        │語。            │105年7月29日23時39分  │    銀行嘉義分行;7月30日於國泰 │                                │
│    │        │                │(5)29,987元           │    世華銀行嘉泰分行、新光銀行嘉│                                │
│    │        │                │105年7月30日0時5分    │    義分行提領款項畫面          │                                │
│    │        │                ├───────────┤(5) 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
│    │        │                │000-00000000000       │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                                │
│    │        │                │23,985元              │    易明細表                    │                                │
│    │        │                │105年7月29日23時36分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7頁、第165至 │                                │
│    │        │                │                      │170頁、第174至175頁、第275頁、第│                                │
│    │        │                │                      │277至280頁)                     │                                │
├──┼────┼────────┼───────────┼────────────────┼────────────────┤
│六  │蔡○○( │105年7月29日20時│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蔡○○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24分/佯稱告訴人 │49,999元              │(2) 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中國信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上網購物,因工作│105年7月30日0時9分    │    託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                                │
│    │        │人員疏失而多訂12├───────────┤(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 │                                │
│    │        │筆,將會自動扣款│000-00000000000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再冒為郵局人員│(1)99,999元           │    便格式表                    │                                │
│    │        │表示需至ATM操作 │105年7月29日23時18分  │(4) 被告於105年7月29日於元大銀行│                                │
│    │        │取設設定等語。  │(2)99,999元           │    嘉義分行、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                                │
│    │        │                │105年7月30日0時6分    │    ;7月30日於新光銀行嘉義分行 │                                │
│    │        │                │(3)29,985元           │    、合作金庫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
│    │        │                │105年7月31日11時5分   │    ;7月31日於合作金庫嘉義分行 │                                │
│    │        │                ├───────────┤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ATM領取款 │                                │
│    │        │                │000-0000000000000     │    項畫面                      │                                │
│    │        │                │(1)120,015元          │(5) 新光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                                │
│    │        │                │105年7月30日0時       │    、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                                │
│    │        │                │(2)99,999元           │    單暨歷史交易明細、臺灣企銀交│                                │
│    │        │                │105年7月31日0時       │    易明細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3頁、第93至97│                                │
│    │        │                │                      │頁、第100頁、第104至105頁、第261│                                │
│    │        │                │                      │頁、第263至265頁、第289頁)      │                                │
│    │        │                │                      │                                │                                │
├──┼────┼────────┼───────────┼────────────────┼────────────────┤
│七  │張○○( │105年7月31日15時│0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張○○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害人) │5分許/佯稱被害人│29,985元              │(2) 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ATM交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上網購物,欄位填│105年7月31日15時56分  │    易明細                      │                                │
│    │        │寫錯誤致每月會重├───────────┤(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                                │
│    │        │複扣款,再冒為郵│000-0000000000000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局人員表示需操作│19,985元105年7月31日16│    便格式表                    │                                │
│    │        │ATM解除設定等語 │時24分                │(4) 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                                │
│    │        │                │                      │    單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5)被告於7月30日於合作金庫中華電│                                │
│    │        │                │                      │   信嘉義營運處、華南銀行嘉義分 │                                │
│    │        │                │                      │   行ATM取款項畫面;於105年7月  │                                │
│    │        │                │                      │   29日於中華郵政嘉義北社郵局、 │                                │
│    │        │                │                      │   元大銀行嘉義分行、彰化銀行北 │                                │
│    │        │                │                      │   嘉義分行、陽信銀行嘉義分行;7│                                │
│    │        │                │                      │   月30日於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 │                                │
│    │        │                │                      │   、新光銀行嘉義分行提領款項畫 │                                │
│    │        │                │                      │   面;於105年7月31日於華南銀行 │                                │
│    │        │                │                      │   嘉義分行、遠東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合作金庫嘉 │                                │
│    │        │                │                      │   義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3頁、第27頁、│                                │
│    │        │                │                      │第31至33頁、第207至210頁、第212 │                                │
│    │        │                │                      │至214頁、第263至265頁、第275至  │                                │
│    │        │                │                      │276頁)                          │                                │
│    │        │                │                      │                                │                                │
├──┼────┼────────┼───────────┼────────────────┼────────────────┤
│八  │朱○○○│105年7月30日21時│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朱○○○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20分/佯稱告訴人 │(1)21,985元           │(2) 台新銀行、聯邦銀行ATM交易明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上網購物因工作人│105年7月31日15時      │    細                          │                                │
│    │        │員疏失,誤設為12│(2)1,985元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                                │
│    │        │組12罐訂單,致帳│105年7月31日16時45分  │    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戶會重複扣款,再├───────────┤    簡便格式表                  │                                │
│    │        │冒以郵局人員表示│000-000000000000      │(4) 被告於105年7月31日於華南銀行│                                │
│    │        │,需操作ATM解除 │(1)29,985元           │    嘉義分行、遠東銀行嘉義分行、│                                │
│    │        │設定等語。      │105年7月31日16時19分  │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合作金庫嘉│                                │
│    │        │                │(2)29,985元           │    義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105年7月31日16時40分  │(1) 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
│    │        │                │(3)9,985元            │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                                │
│    │        │                │105年7月31日16時44分  │(見第15367號警卷第31至33頁、第21│                                │
│    │        │                │                      │7至223頁、第275至276頁、第289頁)│                                │
├──┼────┼────────┼───────────┼────────────────┼────────────────┤
│九  │楊○○( │於105年7月31日19│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楊○○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時30分許,告訴人│9,000元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上網購物,並以li│105年7月31日19時58分  │    細                          │                                │
│    │        │ne私下與賣家聯繫│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                                │
│    │        │,該行騙者要求告│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訴人私下轉帳付款│                      │    便格式表                    │                                │
│    │        │致指定帳戶因而受│                      │(4) 被告於105年7月31日於玉山銀行│                                │
│    │        │騙。            │                      │    嘉義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9頁、第183至1│                                │
│    │        │                │                      │86頁、第281頁)                  │                                │
├──┼────┼────────┼───────────┼────────────────┼────────────────┤
│十  │黃○○( │105年7月31日17時│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黃○○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59分/佯稱告訴人 │(1)29,985元           │(2)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暨交易明細│,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上網購物,因簽收│105年7月31日19時15分  │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活期儲蓄存 │                                │
│    │        │至團購聯,需額外│(2)29,985元           │    款存摺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付款,再冒以郵局│105年7月31日19時19分  │    存摺影本                    │                                │
│    │        │人員表示,需操作│(3)29,985元           │(3)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                                │
│    │        │ATM解除設定等語 │105年7月31日19時23分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4)29,985元           │    式表                        │                                │
│    │        │                │105年8月1日0時2分     │(4) 被告於105年7月31日於華南銀行│                                │
│    │        │                │(5)29,985元           │    嘉義分行、合作金庫嘉義分行;│                                │
│    │        │                │105年8月1日11時31分   │    8月1日於中華郵政嘉義興嘉郵局│                                │
│    │        │                ├───────────┤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信用合作│                                │
│    │        │                │000-000000000000      │    社嘉三營業部、嘉義文化路郵局│                                │
│    │        │                │(1)29,000元           │    、永豐銀行嘉義分行ATM領取款 │                                │
│    │        │                │105年7月31日19時34分  │    項畫面                      │                                │
│    │        │                │(2)1,000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
│    │        │                │105年7月31日19時35分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中華│                                │
│    │        │                │(3)129,125元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                                │
│    │        │                │105年8月1日9時45分    │    清單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9至31頁、第18│                                │
│    │        │                │000-0000000-0000000   │7至192頁、第194至197頁、第199至 │                                │
│    │        │                │(1)140,125元          │205頁、第273頁、第281至287頁、第│                                │
│    │        │                │105年8月1日10時2分    │291頁)                          │                                │
│    │        │                │(2)2,144元            │                                │                                │
│    │        │                │105年8月1日10時8分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100,125元             │                                │                                │
│    │        │                │105年8月1日11時16分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150,125元             │                                │                                │
│    │        │                │105年8月1日11時30分   │                                │                                │
├──┼────┼────────┼───────────┼────────────────┼────────────────┤
│十一│張○○( │105年8月2日20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張○○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佯稱告訴人上網 │10元                  │(2)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購物,而有連續扣│105年8月2日20時49分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                                │
│    │        │款問題,再冒為銀│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行人員表示,需操│                      │    便格式表                    │                                │
│    │        │作ATM解除設定等 │                      │(4) 被告於105年8月2日中華郵政虎 │                                │
│    │        │語。            │                      │    尾圓環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33頁、第233至 │                                │
│    │        │                │                      │238頁、第273頁)                 │                                │
├──┼────┼────────┼───────────┼────────────────┼────────────────┤
│十二│蘇○○( │105年8月2日20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蘇○○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40分前某時/佯稱 │(1)29,987元           │(2) WEB ATM 交易明細查詢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告訴人上網購買化│105年8月2日21時46分   │(3)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                                │
│    │        │妝保養品,因工作│(2)28,109元           │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人員作業疏失,誤│105年8月2日21時53分   │    便格式表                    │                                │
│    │        │設為12筆交易,再│(3)29,987元           │(4) 被告於105年8月2日中華郵政虎 │                                │
│    │        │冒為銀行人員表示│105年8月2日21時57分   │    尾圓環郵局、元大銀行虎尾分行│                                │
│    │        │,需操作ATM解除 │                      │    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設定等語。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33頁、第225至 │                                │
│    │        │                │                      │232頁、第273頁)                 │                                │
├──┼────┼────────┼───────────┼────────────────┼────────────────┤
│十三│謝○○( │105年8月2日21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謝○○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23分/佯稱告訴人 │9,123元               │(2)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上網購物,因收貨│105年8月2日22時44分   │(3)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                                │
│    │        │時誤寫致重複下訂│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12次,再冒郵局人│                      │    式表                        │                                │
│    │        │員表示,需操作AT│                      │(4) 被告於105年8月2日中華郵政虎 │                                │
│    │        │M解除設定等語。 │                      │    尾圓環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5頁、第159至 │                                │
│    │        │                │                      │162頁、第164頁、第273頁)        │                                │
├──┼────┼────────┼───────────┼────────────────┼────────────────┤
│十四│蘇○○( │105年8月4日17時 │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蘇○○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16分/佯稱告訴人 │30,000元              │(2)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上網購物之交易條│105年8月4日18時56分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                                │
│    │        │碼遭改為經銷商,│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款項因而變成12筆│                      │    便格式表                    │                                │
│    │        │,再冒以銀行人員│                      │(4)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
│    │        │表示,需操作ATM │                      │(5) 被告於105年8月4日合作金庫銀 │                                │
│    │        │解除設定等語。  │                      │    行東嘉義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19頁、第51至53│                                │
│    │        │                │                      │頁、第56至58頁、第245至247頁)   │                                │
│    │        │                │                      │                                │                                │
├──┼────┼────────┼───────────┼────────────────┼────────────────┤
│十五│陳○○( │105年8月6日17時 │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陳○○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53分/佯稱告訴人 │29,989元105年8月6日19 │(2) 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之款項可退款,並│時8分                 │(3) 被告於105年8月6日於中華郵政 │                                │
│    │        │需操作ATM解除設 │                      │    虎尾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定等語。        │                      │(4)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19頁、第69至72│                                │
│    │        │                │                      │頁、第75頁、第249至251頁)       │                                │
├──┼────┼────────┼───────────┼────────────────┼────────────────┤
│十六│紀○○( │105年8月6日17時 │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紀○○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9分/佯稱告訴人上│29,989元105年8月6日19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網購物,被列為合│時20分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作廠商,再冒為銀│                      │    便格式表                    │                                │
│    │        │行人員表示,需操│                      │(3) 被告於105年8月6日於華南銀行 │                                │
│    │        │作ATM解除設定等 │                      │    虎尾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語。            │                      │(4)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19頁、第59至63│                                │
│    │        │                │                      │頁、第249至251頁)               │                                │
├──┼────┼────────┼───────────┼────────────────┼────────────────┤
│十七│林○○( │105年8月6日20時 │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林○○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30分/佯稱告訴人 │(1)29,985元           │(2)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上網購物時多訂12│105年8月6日21時5分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                                │
│    │        │件商品,再冒為銀│(2)29,985元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行人員表示,需操│105年8月6日21時36分   │    便格式表                    │                                │
│    │        │作ATM解除設定等 │                      │(4) 被告於105年8月6日於合作金庫 │                                │
│    │        │語。            │                      │    虎尾分行、元大銀行虎尾分行、│                                │
│    │        │                │                      │    若瑟醫院ATM領取款項畫面     │                                │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                                │
│    │        │                │                      │(見第15367號警卷第21頁、第77至79│                                │
│    │        │                │                      │頁、第81頁、第83頁、第253至255頁│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詐騙帳戶          │交易時間  │提款金額│提款交易銀行│提款交易│提款地址及所│(1)附表一匯入金額 │
│    │                  │          │(新臺幣)│名稱        │ATM機台/│屬金融單位名│(2)被告提領金額   │
│    │                  │          │        │            │分行    │稱          │(3)差額           │
│    │                  │          │        │            │        │            │(4)被告應負責範圍(│
│    │                  │          │        │            │        │            │新臺幣)           │
├──┼─────────┼─────┼────┼──────┼────┼──────┼─────────┤
│一  │000-0000000       │105/7/21  │(1)     │郵局        │1I2     │雲林縣虎尾鎮│(1)29,985元       │
│    │-0000000          │18時11分至│40,000元│            │        │光復路387號 │(2)59,000元       │
│    │                  │12分      │(2)     │            │        │/虎尾圓環郵 │(3)29,015元       │
│    │                  │          │19,000元│            │        │局          │(4)29,985元       │
│    │                  │          │        │            │        │            │                  │
├──┼─────────┼─────┼────┼──────┼────┼──────┼─────────┤
│二  │000-0000000000000 │105/7/28  │30,000元│合作金庫    │T0280I02│嘉義市國華街│(1)150,100元      │
│    │                  │9時21分至 │共5次   │            │        │279號/嘉義分│(2)150,000元      │
│    │                  │24分      │        │            │        │行          │(3)100元          │
│    │                  │          │        │            │        │            │(4)150,100元      │
├──┼─────────┼─────┼────┼──────┼────┼──────┼─────────┤
│三  │000-0000000       │105/7/28  │(1)     │郵局        │IJ2     │嘉義市東區民│(1)119,100元      │
│    │-0000000          │10時42分至│60,000元│            │        │權路208-1號 │(2)119,000元      │
│    │                  │43分      │(2)     │            │        │/嘉義忠孝郵 │(3)100元          │
│    │                  │          │59,000元│            │        │局          │(4)119,100元      │
├──┼─────────┼─────┼────┼──────┼────┼──────┼─────────┤
│四  │000-0000000000000 │105/7/29  │20,000元│土地銀行    │00000000│嘉義市友愛路│(1)249,999元      │
│    │                  │16時11分至│共6次   │            │        │290號/北嘉義│(2)220,000元      │
│    │                  │16分      │        │            │        │分行        │(3)29,999元       │
│    │                  │          │        │            │        │            │(4)249,999元      │
├──┼─────────┼─────┼────┼──────┼────┼──────┤                  │
│五  │同上              │105/7/30  │(1)     │新光銀行    │MB062002│嘉義市中山路│                  │
│    │                  │0時0分至1 │30,000元│            │        │248號/嘉義分│                  │
│    │                  │分        │(2)     │            │        │行          │                  │
│    │                  │          │20,000元│            │        │            │                  │
├──┼─────────┼─────┼────┼──────┼────┼──────┤                  │
│六  │同上              │105/7/30  │(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0時19分至 │30,000元│            │        │            │                  │
│    │                  │21分      │(2)     │            │        │            │                  │
│    │                  │          │20,000元│            │        │            │                  │
├──┼─────────┼─────┼────┼──────┼────┼──────┼─────────┤
│七  │000-000000000000  │105/7/29  │(1)     │元大銀行    │01199B  │嘉義市中興路│(1)22,985元       │
│    │                  │23時4分至 │20,000元│            │        │185號1樓/嘉 │(2)23,000元       │
│    │                  │5分       │(2)     │            │        │義分行      │(3)15元           │
│    │                  │          │3,000元 │            │        │            │(2)22,985元       │
├──┼─────────┼─────┼────┼──────┼────┼──────┼─────────┤
│八  │000-000000000000  │105/7/29  │(1)     │郵局        │U00508DA│嘉義市北興街│(1)221,872元      │
│    │                  │23時9分至 │20,000元│            │        │245號/嘉義北│(2)221,700元      │
│    │                  │10分      │(2)     │            │        │社郵局      │(3)172元          │
│    │                  │          │9,000元 │            │        │            │(4)221,872元      │
├──┼─────────┼─────┼────┼──────┼────┼──────┤                  │
│九  │同上              │105/7/29  │(1)     │元大銀行    │01199B  │嘉義市中興路│                  │
│    │                  │23時24分  │20,000元│            │        │185號1樓/嘉 │                  │
│    │                  │          │(2)     │            │        │義分行      │                  │
│    │                  │          │5,000元 │            │        │            │                  │
├──┼─────────┼─────┼────┼──────┼────┼──────┤                  │
│十  │同上              │105/7/29  │(1)     │彰化銀行    │00000000│嘉義市西區友│                  │
│    │                  │23時33分  │20,000元│            │        │愛路290號/北│                  │
│    │                  │          │(2)     │            │        │嘉義分行    │                  │
│    │                  │          │9,900元 │            │        │            │                  │
│    │                  │          │        │            │        │            │                  │
├──┼─────────┼─────┼────┼──────┼────┼──────┤                  │
│十一│同上              │105/7/29  │8,000元 │陽信銀行    │00000000│嘉義市西區中│                  │
│    │                  │23時42分  │        │            │        │興路296、298│                  │
│    │                  │          │        │            │        │號/嘉義分行 │                  │
├──┼─────────┼─────┼────┼──────┼────┼──────┤                  │
│十二│同上              │105/7/30  │(1)     │國泰世華銀行│209TB   │嘉義市文化路│                  │
│    │                  │0時8分至9 │20,000元│            │        │169號1樓/嘉 │                  │
│    │                  │分        │(2)     │            │        │泰分行      │                  │
│    │                  │          │9,000元 │            │        │            │                  │
├──┼─────────┼─────┼────┼──────┼────┼──────┤                  │
│十三│同上              │105/7/30  │900元   │新光銀行    │MB062002│嘉義市中山路│                  │
│    │                  │0時14分   │        │            │        │248號/嘉義分│                  │
│    │                  │          │        │            │        │行          │                  │
├──┼─────────┼─────┼────┼──────┼────┼──────┤                  │
│十四│同上              │105/7/31  │(1)     │合作金庫    │T1520S02│(本欄空白)  │                  │
│    │                  │16時      │20,000元│            │        │            │                  │
│    │                  │          │(2)     │            │        │            │                  │
│    │                  │          │10,000元│            │        │            │                  │
├──┼─────────┼─────┼────┼──────┼────┼──────┤                  │
│十五│同上              │105/7/31  │(1)     │華南銀行    │第04台  │嘉義市西區中│                  │
│    │                  │16時21分至│20,000元│            │        │山路320號/嘉│                  │
│    │                  │22分      │(2)     │            │        │義分行      │                  │
│    │                  │          │9,000元 │            │        │            │                  │
├──┼─────────┼─────┼────┼──────┼────┼──────┤                  │
│十六│同上              │105/7/31  │900元   │同上        │第01台  │同上        │                  │
│    │                  │16時27分  │        │            │        │            │                  │
├──┼─────────┼─────┼────┼──────┼────┼──────┤                  │
│十七│同上              │105/7/31  │(1)     │遠東銀行    │00000000│嘉義市文化路│                  │
│    │                  │16時43分  │20,000元│            │        │272號/嘉義分│                  │
│    │                  │          │(2)     │            │        │行          │                  │
│    │                  │          │10,000元│            │        │            │                  │
├──┼─────────┼─────┼────┼──────┼────┼──────┤                  │
│十八│同上              │105/7/31  │10,000元│兆豐銀行    │0227A   │嘉義市文化路│                  │
│    │                  │16時46分  │        │            │        │259號/嘉義分│                  │
│    │                  │          │        │            │        │行          │                  │
├──┼─────────┼─────┼────┼──────┼────┼──────┼─────────┤
│十九│000-00000000000   │105/7/29  │(1)     │彰化銀行    │00000000│嘉義市友愛路│(1)23,985元       │
│    │                  │23時37分至│20,000元│            │        │290號/北嘉義│(2)24,000元       │
│    │                  │38分      │(2)     │            │        │分行        │(3)15元           │
│    │                  │          │4,000元 │            │        │            │(4)23,985元       │
├──┼─────────┼─────┼────┼──────┼────┼──────┼─────────┤
│二十│000-00000000000   │105/7/29  │(1)     │元大銀行    │01199B  │嘉義市中興路│(1)253,953元      │
│    │                  │23時21分至│20,000元│            │        │185號1樓/嘉 │(2)253,800元      │
│    │                  │23分      │共4次   │            │        │義分行      │(3)153元          │
│    │                  │          │(2)     │            │        │            │(4)253,953元      │
│    │                  │          │19,000元│            │        │            │                  │
├──┼─────────┼─────┼────┼──────┼────┼──────┤                  │
│二一│同上              │105/7/29  │900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嘉義市友愛路│                  │
│    │                  │23時32分  │        │            │        │290號/北嘉義│                  │
│    │                  │          │        │            │        │分行        │                  │
├──┼─────────┼─────┼────┼──────┼────┼──────┤                  │
│二二│同上              │105/7/30  │20,000元│新光銀行    │MB062002│嘉義市中山路│                  │
│    │                  │0時15分至 │共5次   │            │        │248號/嘉義分│                  │
│    │                  │18分      │        │            │        │行          │                  │
├──┼─────────┼─────┼────┼──────┼────┼──────┤                  │
│二三│同上              │105/7/31  │(1)     │合作金庫    │T0280I02│嘉義市國華街│                  │
│    │                  │11時8分   │20,000元│            │        │279號/嘉義分│                  │
│    │                  │          │(2)     │            │        │行          │                  │
│    │                  │          │10,000元│            │        │            │                  │
├──┼─────────┼─────┼────┼──────┼────┼──────┤                  │
│二四│同上              │105/7/31  │(1)     │同上        │T0280S08│同上        │                  │
│    │                  │15時3分   │20,000元│            │        │            │                  │
│    │                  │          │(2)     │            │        │            │                  │
│    │                  │          │1,900元 │            │        │            │                  │
├──┼─────────┼─────┼────┼──────┼────┼──────┤                  │
│二五│同上              │105/7/31  │2,000元 │兆豐銀行    │0227A   │嘉義市文化路│                  │
│    │                  │16時47分  │        │            │        │259號/嘉義分│                  │
│    │                  │          │        │            │        │行          │                  │
├──┼─────────┼─────┼────┼──────┼────┼──────┼─────────┤
│二六│000-0000000000000 │105/7/30  │(1)     │合作金庫    │T0280S05│嘉義市光彩街│(1)131,999元      │
│    │                  │0時39分至 │30,000元│            │        │269號/中華電│(2)162,000元      │
│    │                  │41分      │(2)     │            │        │信嘉義營運處│(3)30,001元       │
│    │                  │          │12,000元│            │        │            │(4)131,99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七│同上              │105/7/31  │20,000元│華南銀行    │FC600D01│嘉義市西區中│                  │
│    │                  │0時7分至10│共5次   │            │        │山路320號/嘉│                  │
│    │                  │分        │        │            │        │義分行      │                  │
├──┼─────────┼─────┼────┼──────┼────┼──────┤                  │
│二八│同上              │105/7/31  │20,000元│同上        │(本欄空 │同上        │                  │
│    │                  │16時26分  │        │            │白)     │            │                  │
├──┼─────────┼─────┼────┼──────┼────┼──────┼─────────┤
│二九│000-000000000000  │105/7/31  │9,000元 │玉山銀行    │L0071M31│嘉義市新榮路│(1)158,925元      │
│    │                  │20時3分至4│        │            │        │242號/嘉義分│(2)158,000元      │
│    │                  │分        │        │            │        │行          │(3)925元          │
├──┼─────────┼─────┼────┼──────┼────┼──────┤(4)158,925元      │
│三十│同上              │105/7/31  │30,000元│華南銀行    │第02台  │嘉義市西區中│                  │
│    │                  │19時18分  │        │            │        │山路320號/嘉│                  │
│    │                  │          │        │            │        │義分行      │                  │
├──┼─────────┼─────┼────┼──────┼────┼──────┤                  │
│三一│同上              │105/7/31  │29,000元│同上        │第01台  │同上        │                  │
│    │                  │19時21分  │        │            │        │            │                  │
├──┼─────────┼─────┼────┼──────┼────┼──────┤                  │
│三二│同上              │105/7/31  │3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時26分  │        │            │        │            │                  │
├──┼─────────┼─────┼────┼──────┼────┼──────┤                  │
│三三│同上              │105/8/1   │3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0時4分    │        │            │        │            │                  │
├──┼─────────┼─────┼────┼──────┼────┼──────┤                  │
│三四│同上              │105/8/1   │(1)     │郵局        │U00530DA│嘉義市南京路│                  │
│    │                  │11時34分至│20,000元│            │        │409號/嘉義興│                  │
│    │                  │35分      │(2)     │            │        │嘉郵局      │                  │
│    │                  │          │10,000元│            │        │            │                  │
├──┼─────────┼─────┼────┼──────┼────┼──────┼─────────┤
│三五│000-000000000000  │105/7/31  │(1)     │合作金庫    │T0280I01│嘉義市國華街│(1)159,125元      │
│    │                  │19時36分  │20,000元│            │        │279號/嘉義分│(2)159,000元      │
│    │                  │          │(2)     │            │        │行          │(3)125元          │
│    │                  │          │10,000元│            │        │            │(4)159,125元      │
├──┼─────────┼─────┼────┼──────┼────┼──────┤                  │
│三六│同上              │105/8/1   │20,000元│中華民國信用│05019B  │嘉義市文化路│                  │
│    │                  │9時49分至 │共6次   │合作社聯合社│        │85號/嘉三營 │                  │
│    │                  │52分      │        │            │        │業部        │                  │
├──┼─────────┼─────┼────┼──────┼────┼──────┤                  │
│三七│同上              │105/8/1   │9,000元 │郵局        │U00500DC│嘉義市文化路│                  │
│    │                  │9時55分   │        │            │        │134號/嘉義文│                  │
│    │                  │          │        │            │        │化路郵局    │                  │
├──┼─────────┼─────┼────┼──────┼────┼──────┼─────────┤
│三八│000-0000000       │105/8/1   │(1)     │郵局        │1I4     │嘉義市東區文│(1)142,269元      │
│    │-0000000          │10時8分至 │60,000元│            │        │化路134號/嘉│(2)142,000元      │
│    │                  │9分       │共2次   │            │        │義文化路郵局│(3)269元          │
│    │                  │          │(2)     │            │        │            │(4)142,269元      │
│    │                  │          │22,000元│            │        │            │                  │
├──┼─────────┼─────┼────┼──────┼────┼──────┼─────────┤
│三九│000-000000000000  │105/8/1   │20,000元│永豐銀行    │00000000│嘉義市興業西│(1)100,125元      │
│    │                  │11時25分至│共5次   │            │        │路338號/永豐│(2)100,000元      │
│    │                  │31分      │        │            │        │銀行嘉義分行│(3)125元          │
│    │                  │          │        │            │        │            │(4)100,125元      │
├──┼─────────┼─────┼────┼──────┼────┼──────┼─────────┤
│四十│000-0000000       │105/8/1   │(1)     │郵局        │1I1     │嘉義市西區南│(1)247,341元      │
│    │-0000000          │11時36分至│60,000元│            │        │京路409號/嘉│(2)247,000元      │
│    │                  │38分      │共2次   │            │        │義興嘉郵局  │(3)341元          │
│    │                  │          │(2)     │            │        │            │(4)247,341元      │
│    │                  │          │30,000元│            │        │            │                  │
├──┼─────────┼─────┼────┼──────┼────┼──────┤                  │
│四一│同上              │105/8/2   │30,000元│郵局        │1I2     │雲林縣虎尾鎮│                  │
│    │                  │21時50分至│        │            │        │光復路387號/│                  │
│    │                  │51分      │        │            │        │虎尾圓環郵局│                  │
├──┼─────────┼─────┼────┼──────┼────┼──────┤                  │
│四二│同上              │105/8/2   │(1)     │元大銀行    │01319E  │雲林縣虎尾鎮│                  │
│    │                  │21時55分至│20,000元│            │        │和平路1號/虎│                  │
│    │                  │56分      │(2)     │            │        │尾分行      │                  │
│    │                  │          │8,000元 │            │        │            │                  │
├──┼─────────┼─────┼────┼──────┼────┼──────┤                  │
│四三│同上              │105/8/2   │30,000元│郵局        │1I2     │雲林縣虎尾鎮│                  │
│    │                  │22時      │        │            │        │光復路387號/│                  │
│    │                  │          │        │            │        │虎尾圓環郵局│                  │
├──┼─────────┼─────┼────┼──────┼────┼──────┤                  │
│四四│同上              │105/8/2   │9,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2時49分至│        │            │        │            │                  │
│    │                  │50分      │        │            │        │            │                  │    
├──┼─────────┼─────┼────┼──────┼────┼──────┼─────────┤    
│四五│000-0000000000000 │105/8/4   │20,000元│陽信銀行    │(本欄空 │嘉義分行    │(1)30,000元       │
│    │                  │19時0分至1│共3次   │            │白)     │            │(2)60,000元       │
│    │                  │分        │        │            │        │            │(3)30,000元       │
│    │                  │          │        │            │        │            │(4)30,000元       │
├──┼─────────┼─────┼────┼──────┼────┼──────┼─────────┤
│四六│000-0000000000000 │105/8/6   │(1)     │郵局        │U03017DC│雲林縣虎尾鎮│(1)59,978元       │
│    │                  │19時9分至 │20,000元│            │        │林森路1段495│(2)89,000元       │
│    │                  │10分      │共2次   │            │        │號/虎尾郵局 │(3)29,022元       │
│    │                  │          │(2)     │            │        │            │(4)59,978元       │
│    │                  │          │19,000元│            │        │            │                  │
├──┼─────────┼─────┼────┼──────┼────┼──────┤                  │
│四七│同上              │105/8/6   │(1)     │華南銀行    │FC541D03│雲林縣虎尾鎮│                  │
│    │                  │19時23分至│20,000元│            │        │中正路50號/ │                  │
│    │                  │24分      │(2)     │            │        │虎尾分行    │                  │
│    │                  │          │10,000元│            │        │            │                  │
├──┼─────────┼─────┼────┼──────┼────┼──────┼─────────┤      
│四八│000-0000000000000 │105/8/5   │30,000元│合作金庫    │同上    │雲林縣虎尾鎮│(1)59,970元       │      
│    │                  │21時8分   │        │            │        │中正路15號/ │(2)60,900元       │      
│    │                  │          │        │            │        │虎尾分行    │(3)930元          │
├──┼─────────┼─────┼────┼──────┼────┼──────┤(4)59,970元       │      
│四九│同上              │105/8/6   │(1)     │土地銀行    │同上    │雲林縣虎尾鎮│                  │
│    │                  │21時38分至│20,000元│            │        │新生路74號/ │                  │
│    │                  │39分      │(2)     │            │        │若瑟醫院atm │                  │
│    │                  │          │10,000元│            │        │            │                  │
├──┼─────────┼─────┼────┼──────┼────┼──────┤                  │
│五十│同上              │105/8/6   │900元   │元大銀行    │同上    │雲林縣虎尾鎮│                  │
│    │                  │22時10分  │        │            │        │和平路1號/虎│                  │
│    │                  │          │        │            │        │尾分行      │                  │
└──┴─────────┴─────┴────┴──────┴────┴──────┴─────────┘
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時間/手法 │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匯 │                                │                                │
│    │被害人  │                │入金額(新臺幣)/匯入時 │       證據暨出處               │          罪刑                  │
│    │        │                │間                    │                                │                                │
├──┼────┼────────┼───────────┼────────────────┼────────────────┤
│一  │吳○○( │105年7月8日19時 │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吳○○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42分及同月9日16 │29,985元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時30分許/佯稱告 │105年7月9日19時42分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訴人上網購物,誤│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
│    │        │設為分期付款12次│                      │(見偵字第896號卷第23至30頁)     │                                │
│    │        │,再冒以銀行人員│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6.│                                │
│    │        │表示,需操作ATM │                      │    3.3合金埔里字第1060000769號 │                                │
│    │        │解除設定等語。  │                      │    函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6至37頁)     │                                │
│    │        │                │                      │(4) 被告於105年7月9日於臺灣企銀 │                                │
│    │        │                │                      │    北港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暨明 │                                │
│    │        │                │                      │    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86至87頁)     │                                │
├──┼────┼────────┼───────────┼────────────────┼────────────────┤
│二  │吳○○( │105年7月10日15時│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吳○○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27分許/佯稱告訴 │(1)29,985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人上網購物,因工│105年7月10日17時5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作人員作業疏失致│(2)29,985元           │(3) 被告於105年7月10日於臺灣企銀│                                │
│    │        │增加訂單,再冒以│105年7月10日17時17分  │    北港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暨明 │                                │
│    │        │郵局人員表示,需│(3)29,985元           │    細;第一銀行北港分行提領款項│                                │
│    │        │操作ATM解除設定 │105年7月10日17時21分  │    明細                        │                                │
│    │        │等語。          │(4)29,985元           │(見第01426號警卷第14至15頁、80至│                                │
│    │        │                │105年7月10日17時22分  │85頁)                           │                                │
│    │        │                │                      │(4) 臺灣銀行營業部106.3.1營存密 │                                │
│    │        │                │                      │    字第10650034471號函暨存摺存 │                                │
│    │        │                │                      │    款歷史明細                  │                                │
│    │        │                │                      │(見偵字第249卷第34至35頁)       │                                │
├──┼────┼────────┼───────────┼────────────────┼────────────────┤
│三  │黃○○( │105年7月13日19時│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黃○○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56分/佯稱告訴人 │21,981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先前購物,因工作│105年7月13日20時35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人員作業疏失設定│                      │(3) 被告於105年7月13日於彰化銀行│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                      │    北港分行ATM提領款項明細     │                                │
│    │        │致將連續扣繳12個│                      │(見第01426號警卷第16至17頁、89至│                                │
│    │        │月,需操作ATM解 │                      │91頁)                           │                                │
│    │        │除設定等語。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29頁)         │                                │
├──┼────┼────────┼───────────┼────────────────┼────────────────┤
│四  │程○○( │105年7月13日17時│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程○○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30分/佯稱告訴人 │14,012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人上網購物簽收貨│105年7月13日19時12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到付款時,簽至重│                      │(3) 被告於105年7月13日於中華郵政│                                │
│    │        │複訂購選,需操作│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ATM解除設定等語 │                      │    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21至23頁、92至│                                │
│    │        │                │                      │95頁)                           │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業務服務部106.2.22(106)新光 │                                │
│    │        │                │                      │    銀業務字第10602817號函暨交易│                                │
│    │        │                │                      │    明細資料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25至26頁)     │                                │
├──┼────┼────────┼───────────┼────────────────┼────────────────┤
│五  │林○○( │105年7月13日20時│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林○○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許/佯稱公司誤訂 │(1)29,987元           │(2)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12本書給告訴人,│105年7月13日21時39分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需操作ATM解除設 │(2)29,987元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定等語。        │105年7月13日21時43分  │(4) 被告於105年7月13日於北港文化│                                │
│    │        │                │                      │    大樓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北港郵│                                │
│    │        │                │                      │    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36至38頁、96至│                                │
│    │        │                │                      │98頁、101至102頁)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0頁)         │                                │
├──┼────┼────────┼───────────┼────────────────┼────────────────┤
│六  │何○○( │105年7月13日19時│000-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何○○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害人) │23分/佯稱被害人 │29,985元              │(2) 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上網購物,因工作│105年7月13日21時45分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人員疏失,要取消│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扣款訂單,再冒為│                      │(4) 被告於105年7月13日於中華郵政│                                │
│    │        │郵局人員表示,需│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至ATM操作取設設 │                      │    細                          │                                │
│    │        │定等語。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39至42頁、96至│                                │
│    │        │                │                      │100頁)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0頁)         │                                │
├──┼────┼────────┼───────────┼────────────────┼────────────────┤
│七  │林○○( │105年7月13日20時│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林○○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許/佯稱告訴人多 │29,985元              │(2)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益考試報名錯誤,│105年7月13日21時49分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                                │
│    │        │有多報名1次,如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欲取消,需操作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ATM解除設定等語 │                      │(4) 被告於105年7月13日於中華郵政│                                │
│    │        │。              │                      │    北港郵局、臺灣企銀北港分行AT│                                │
│    │        │                │                      │    M提款畫面暨明細             │                                │
│    │        │                │                      │(見第19800號警卷第34至38頁、第01│                                │
│    │        │                │                      │ 426號警卷第96至98頁)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0頁)         │                                │
│    │        │                │                      │                                │                                │
├──┼────┼────────┼───────────┼────────────────┼────────────────┤
│八  │張○○( │105年7月23日20時│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張○○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47分/佯稱告訴人 │(1)11,123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前上網購物,因│105年7月23日21時許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工作人員疏失須解│(2)3,248元            │(3) 被告於105年7月23日於中華郵政│                                │
│    │        │除扣款,再假冒為│105年7月23日21時許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銀行人員表示,需│                      │    細                          │                                │
│    │        │操作ATM解除設定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19至20頁、103 │                                │
│    │        │等語。          │                      │至106頁)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6.2.24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0│                                │
│    │        │                │                      │    9733號函暨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27頁)         │                                │
├──┼────┼────────┼───────────┼────────────────┼────────────────┤
│九  │李○○( │105年8月8日16時 │00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李○○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害人) │26分許/佯稱因工 │(1)29,985元           │(2)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作人員作業疏失誤│105年8月8日18時47分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訂購12組商品,需│(2)29,985元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操作ATM解除設   │105年8月8日18時50分   │(4)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中華郵政 │                                │
│    │        │定等語。        │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                │                      │    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25至27頁、107 │                                │
│    │        │                │                      │至108頁、110頁、112頁)          │                                │
│    │        │                │                      │(5)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4.27玉山│                                │
│    │        │                │                      │    個(存)字第1060221321號函暨交│                                │
│    │        │                │                      │    易明細資料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44至45頁)     │                                │
├──┼────┼────────┼───────────┼────────────────┼────────────────┤
│十  │劉○○( │105年8月8日17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劉○○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30分/佯稱告訴人 │   29,985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報名多益考試時,│105年8月8日18時44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工作人員誤設為分│(0)000-0000000-0000000│(3)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中華郵政 │                                │
│    │        │期約定轉帳,致將│   29,985元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連續扣繳12期,需│105年8月8日19時       │    細                          │                                │
│    │        │操作ATM解除設定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28至30頁、107 │                                │
│    │        │等語。          │                      │至108頁、110至111頁、第113至115 │                                │
│    │        │                │                      │頁)                             │                                │
│    │        │                │                      │(4)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4.27玉山 │                                │
│    │        │                │                      │   個(存)字第1060221321號函暨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2頁、44至45頁│                                │
│    │        │                │                      │)                               │                                │
│    │        │                │                      │                                │                                │
├──┼────┼────────┼───────────┼────────────────┼────────────────┤
│十一│張○○( │105年8月8日17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張○○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41分/佯稱因工作 │   29,989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人員疏失,致多買│105年8月8日18時29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一組多益英文考試│(0)000-0000000-0000000│(3) 台新銀行、臺灣銀行、新光銀行│                                │
│    │        │課程,需操作ATM │  a.29,985元          │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                                │
│    │        │解除設定等語。  │105年8月8日19時38分   │(4)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土地銀行 │                                │
│    │        │                │  b.28,985元          │    北港分行、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
│    │        │                │105年8月8日19時42分   │    北港文化大樓元大銀行、中華郵│                                │
│    │        │                │(0)000-0000000-0000000│    政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 │                                │
│    │        │                │  a.29,980元          │    明細;北港鎮農會領取款項明細│                                │
│    │        │                │105年8月8日19時52分   │(見第01426號警卷第31至35頁、107 │                                │
│    │        │                │  b.29,980元          │至110頁、第113至115頁、第121至12│                                │
│    │        │                │105年8月8日19時54分   │2頁)                            │                                │
│    │        │                │  c.29,985元          │(5)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4.27玉山 │                                │
│    │        │                │105年8月8日20時8分    │   個(存)字第1060221321號函暨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                   │                                │
│    │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1至32頁、44至│                                │
│    │        │                │                      │45頁)                           │                                │
│    │        │                │                      │                                │                                │
├──┼────┼────────┼───────────┼────────────────┼────────────────┤
│十二│曾○○( │105年8月8日20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曾○○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6分許/佯稱告訴人│29,985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上網購物,有多一│105年8月8日20時39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筆購物交易,需操│                      │(3)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中華郵政 │                                │
│    │        │作ATM解除設定等 │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語。            │                      │    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49至50頁、121 │                                │
│    │        │                │                      │至124頁)                        │                                │
│    │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1頁)         │                                │
├──┼────┼────────┼───────────┼────────────────┼────────────────┤
│十三│詹○○( │105年8月8日18時 │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詹○○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35分/佯稱告訴人 │10,985元              │(2)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上網購物,將被重│105年8月8日21時7分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複強制扣款12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需操作ATM解除設 │                      │(4)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彰化銀行 │                                │
│    │        │定等語。        │                      │    北港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                │                      │    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44至46頁、48頁│                                │
│    │        │                │                      │、121至122頁、125至126頁)       │                                │
│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1頁)         │                                │
├──┼────┼────────┼───────────┼────────────────┼────────────────┤
│十四│郭○○( │105年8月8日18時 │000-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郭○○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害人) │23分/佯稱被害人 │29,989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上網購物,因工作│105年8月8日19時30分   │    錄表                        │                                │
│    │        │人員疏失誤設為每│                      │(3)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彰化銀行 │                                │
│    │        │期約定轉帳,將被│                      │    北港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連續扣繳12個月,│                      │    細                          │                                │
│    │        │需操作ATM解除設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51至53頁、第  │                                │
│    │        │定等語。        │                      │114至115頁、第120頁)            │                                │
│    │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2頁)         │                                │
├──┼────┼────────┼───────────┼────────────────┼────────────────┤
│十五│陳○○( │105年8月8日18時 │000-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陳○○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害人) │50分許/佯稱被害 │29,985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人購物,因操作疏│105年8月8日19時35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失,要進行退款,│                      │(3) 被告於105年8月8日於中華郵政 │                                │
│    │        │需操作ATM處理等 │                      │    北港郵局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語。            │                      │    細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54至56頁、113 │                                │
│    │        │                │                      │至117頁)                        │                                │
│    │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2頁)         │                                │
├──┼────┼────────┼───────────┼────────────────┼────────────────┤
│十六│許○○( │105年8月14日18時│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許○○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5分/佯稱多益報名│29,985元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系統故障,致告訴│105年8月14日18時5分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人重複報名,需操│                      │(3) 被告於105年8月14日於臺灣企銀│                                │
│    │        │作ATM處理等語。 │                      │    北港分行ATM領取款項畫面暨明 │                                │
│    │        │                │                      │    細                          │                                │
│    │        │                │                      │(4)被告騎車提款之附近路口及沿路 │                                │
│    │        │                │                      │   路線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66至68頁、第76│                                │
│    │        │                │                      │至79頁、第133至136頁、聲拘字1號 │                                │
│    │        │                │                      │卷第4頁)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06. │                                │
│    │        │                │                      │   3.7合金昌平字第1060000903號函│                                │
│    │        │                │                      │   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8至39頁)     │                                │
│    │        │                │                      │                                │                                │
├──┼────┼────────┼───────────┼────────────────┼────────────────┤
│十七│游○○( │105年8月14日19時│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游○○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13分/佯稱告訴人 │(1)19,980元           │(2) 新光銀行、台新銀行ATM交易明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上網購物,因設定│105年8月14日20時11分  │    細                          │                                │
│    │        │成分期約定轉帳,│(2)29,985元(起訴書漏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需操作ATM處理等 │   載)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語。            │105年8月14日19時53分  │(4) 被告於105年8月14日於彰化銀北│                                │
│    │        │                │                      │    港分行、北港鎮農會ATM領取款 │                                │
│    │        │                │                      │    項畫面暨明細                │                                │
│    │        │                │                      │(5)被告騎車提款之附近路口及沿路 │                                │
│    │        │                │                      │   路線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57至58頁、第61│                                │
│    │        │                │                      │頁、第76至79頁、第128至132頁、聲│                                │
│    │        │                │                      │拘字1號卷第4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3頁)         │                                │
│    │        │                │                      │                                │                                │
├──┼────┼────────┼───────────┼────────────────┼────────────────┤
│十八│鄧○○( │105年8月14日19時│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鄧○○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佯稱告訴人報名 │18,985元              │(2)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多益考試,因電腦│105年8月14日20時57分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錯誤致重複報名,│                      │    錄表                        │                                │
│    │        │需操作ATM處理等 │                      │(4) 被告於105年8月14日於合作金庫│                                │
│    │        │語。            │                      │    北港分行領取款項明細、於臺灣│                                │
│    │        │                │                      │    企銀北港分行、元大銀行ATM領 │                                │
│    │        │                │                      │    取款項畫面                  │                                │
│    │        │                │                      │(5)被告騎車提款之附近路口及沿路 │                                │
│    │        │                │                      │   路線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63至65頁、第76│                                │
│    │        │                │                      │至79頁、第133至134頁、137頁、聲 │                                │
│    │        │                │                      │拘字1號卷第4頁)                 │                                │
│    │        │                │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06. │                                │
│    │        │                │                      │   3.7合金昌平字第1060000903號  │                                │
│    │        │                │                      │   函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見偵字第249號卷第38至39頁)     │                                │
│    │        │                │                      │                                │                                │
├──┼────┼────────┼───────────┼────────────────┼────────────────┤
│十九│郭○○( │105年8月14日20時│000-00000000000000    │(1) 告訴人郭○○於警詢陳述      │呂豐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人) │許/佯稱告訴人先 │29,985元              │(2)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前以網路購買電影│105年8月14日22時19分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票,網站系統錯誤│                      │    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多扣款1萬多元, │                      │(4) 被告於105年8月14日於土地銀行│                                │
│    │        │需操作ATM處理等 │                      │    北港分行領取款項畫面暨明細  │                                │
│    │        │語。            │                      │(5)被告騎車提款之附近路口及沿路 │                                │
│    │        │                │                      │   路線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見第01426號警卷第69至71頁、第73│                                │
│    │        │                │                      │頁、第75至79頁、139至142頁、聲拘│                                │
│    │        │                │                      │字1號卷第4頁)                   │                                │
│    │        │                │                      │(6)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6.6.6雲│                                │
│    │        │                │                      │   警港偵字第1060007091號函暨106│                                │
│    │        │                │                      │   .6.5職務報告書               │                                │
│    │        │                │                      │(見偵字第896號卷第33至34頁)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詐騙帳戶          │交易時間  │提款金額│提款交易銀行│提款交易│提款地址及所│(1)附表參匯入金額 │
│    │                  │          │(新臺幣)│名稱        │ATM機台/│屬金融單位名│(2)被告提領金額   │
│    │                  │          │        │            │分行    │稱          │(3)差額           │
│    │                  │          │        │            │        │            │(4)被告應負責範圍(│
│    │                  │          │        │            │        │            │新臺幣)           │
├──┼─────────┼─────┼────┼──────┼────┼──────┼─────────┤
│一  │000-0000000000000 │105/7/9   │20,000元│臺灣企銀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29,985元       │
│    │                  │20:30:19  │        │            │        │文化路65號/ │(2)30,000元       │
│    │                  │          │        │            │        │北港分行    │(3)15元           │
├──┼─────────┼─────┼────┼──────┼────┼──────┤(4)29,985元       │
│二  │同上              │105/7/9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31:23  │        │            │        │            │                  │
├──┼─────────┼─────┼────┼──────┼────┼──────┼─────────┤
│三  │000-000000000000  │105/7/10  │20,000元│第一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119,940元      │
│    │                  │17:09:02  │        │            │        │中正路96號/ │(2)120,000元      │
│    │                  │          │        │            │        │北港分行    │(3)60元           │
├──┼─────────┼─────┼────┼──────┼────┼──────┤(4)119,940元      │
│四  │同上              │105/7/10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7:09:54  │        │            │        │            │                  │
├──┼─────────┼─────┼────┼──────┼────┼──────┤                  │
│五  │同上              │105/7/10  │20,000元│台灣企銀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17:22:19│        │            │        │文化路65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
│六  │同上              │105/7/10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7:23:22│        │            │        │            │                  │
├──┼─────────┼─────┼────┼──────┼────┼──────┤                  │
│七  │同上              │105/7/10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7:24:27│        │            │        │            │                  │
├──┼─────────┼─────┼────┼──────┼────┼──────┤                  │
│八  │同上              │105/7/10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7:25:29│        │            │        │            │                  │
├──┼─────────┼─────┼────┼──────┼────┼──────┤                  │
│九  │同上              │105/7/10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7:26:36│        │            │        │            │                  │
├──┼─────────┼─────┼────┼──────┼────┼──────┼─────────┤
│十  │000-0000000       │105/7/13  │1,000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21,981元       │
│    │-0000000          │20:36:19│        │            │        │文化路51號/ │(2)22,000元       │
│    │                  │          │        │            │        │北港分行    │(3)19元           │
│    │                  │          │        │            │        │            │(4)21,981元       │
├──┼─────────┼─────┼────┼──────┼────┼──────┤                  │
│十一│同上              │105/7/13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37:03│        │            │        │            │                  │
├──┼─────────┼─────┼────┼──────┼────┼──────┤                  │
│十二│同上              │105/7/13  │1,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37:49│        │            │        │            │                  │
├──┼─────────┼─────┼────┼──────┼────┼──────┼─────────┤
│十三│000-0000000000000 │105/7/13  │9,000元 │郵局        │U03032DA│雲林縣北港鎮│(1)14,012元       │
│    │                  │19:12:54│        │            │        │文化路54號  │(2)23,000元       │
│    │                  │          │        │            │        │            │(3)8,988元        │
├──┼─────────┼─────┼────┼──────┼────┼──────┤(4)14,012元       │
│十四│同上              │105/7/13  │11,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14:09│        │            │        │            │                  │
├──┼─────────┼─────┼────┼──────┼────┼──────┤                  │
│十五│同上              │105/7/13  │3,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15:03│        │            │        │            │                  │
├──┼─────────┼─────┼────┼──────┼────┼──────┼─────────┤
│十六│000-0000000       │105/7/13  │20,000元│元大銀行    │01319F  │雲林縣北港鎮│(1)119,944元      │
│    │-0000000          │21:42:28│        │            │        │文化路42-20 │(2)148,900元      │
│    │                  │          │        │            │        │號/北港文化 │(3)28,956元       │
│    │                  │          │        │            │        │大樓        │(4)119,944元      │
├──┼─────────┼─────┼────┼──────┼────┼──────┤                  │
│十七│同上              │105/7/13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43:04│        │            │        │            │                  │
├──┼─────────┼─────┼────┼──────┼────┼──────┤                  │
│十八│同上              │105/7/13  │40,000元│郵局        │030132  │雲林縣北港鎮│                  │
│    │                  │21:46:15│        │            │        │文化路54號/ │                  │
│    │                  │          │        │            │        │北港郵局    │                  │
├──┼─────────┼─────┼────┼──────┼────┼──────┤                  │
│十九│同上              │105/7/13  │48,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47:10│        │            │        │            │                  │
├──┼─────────┼─────┼────┼──────┼────┼──────┤                  │
│二十│同上              │105/7/13  │3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53:08│        │            │        │            │                  │
├──┼─────────┼─────┼────┼──────┼────┼──────┤                  │
│二一│同上              │105/7/13  │900元   │台灣企銀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22:08:39│        │            │        │文化路65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二二│000-00000000000   │105/7/23  │14,000元│郵局        │U03032DA│雲林縣北港鎮│(1)14,371元       │
│    │                  │21:26    │        │            │        │文化路54號/ │(2)14,000元       │
│    │                  │          │        │            │        │北港郵局    │(3)371元          │
│    │                  │          │        │            │        │            │(4)14,371元       │
├──┼─────────┼─────┼────┼──────┼────┼──────┼─────────┤
│二三│000-0000000000000 │105/8/8   │20,000元│同上        │U03032DC│同上        │(1)119,944元      │
│    │                  │18:49:58│        │            │        │            │(2)119,900元      │
│    │                  │          │        │            │        │            │(3)44元           │
├──┼─────────┼─────┼────┼──────┼────┼──────┤(4)119,944元      │
│二四│同上              │105/8/8   │10,900元│同上        │U03032DB│同上        │                  │
│    │                  │18:51:06│        │            │        │            │                  │
├──┼─────────┼─────┼────┼──────┼────┼──────┤                  │
│二五│同上              │105/8/8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52:07│        │            │        │            │                  │
├──┼─────────┼─────┼────┼──────┼────┼──────┤                  │
│二六│同上              │105/8/8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52:46│        │            │        │            │                  │
├──┼─────────┼─────┼────┼──────┼────┼──────┤                  │
│二七│同上              │105/8/8   │20,000元│同上        │U03032DA│同上        │                  │
│    │                  │18:45:49│        │            │        │            │                  │
├──┼─────────┼─────┼────┼──────┼────┼──────┤                  │
│二八│同上              │105/8/8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46:42│        │            │        │            │                  │
├──┼─────────┼─────┼────┼──────┼────┼──────┤                  │
│二九│同上              │105/8/8   │20,000元│土地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18:33:59│        │            │        │民主路90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
│三十│同上              │105/8/8   │9,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34:35│        │            │        │            │                  │
├──┼─────────┼─────┼────┼──────┼────┼──────┼─────────┤
│三一│000-0000000       │105/8/8   │30,000元│郵局        │030132  │雲林縣北港鎮│(1)148,929元      │
│    │-0000000          │19:03:15│        │            │        │文化路54號/ │(2)149,000元      │
│    │                  │          │        │            │        │北港郵局    │(3)71元           │
├──┼─────────┼─────┼────┼──────┼────┼──────┤(4)148,929元      │
│三二│同上              │105/8/8   │20,000元│彰化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19:41:00│        │            │        │文化路51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
│三三│同上              │105/8/8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41:46│        │            │        │            │                  │
├──┼─────────┼─────┼────┼──────┼────┼──────┤                  │
│三四│同上              │105/8/8   │20,000元│元大銀行    │01319F  │雲林縣北港鎮│                  │
│    │                  │19:44:13│        │            │        │文化路42-20 │                  │
│    │                  │          │        │            │        │號/北港文化 │                  │
│    │                  │          │        │            │        │大樓        │                  │
├──┼─────────┼─────┼────┼──────┼────┼──────┤                  │
│三五│同上              │105/8/8   │9,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44:55│        │            │        │            │                  │
├──┼─────────┼─────┼────┼──────┼────┼──────┤                  │
│三六│同上              │105/8/8   │20,000元│彰化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19:32:57│        │            │        │文化路51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
│三七│同上              │105/8/8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33:39│        │            │        │            │                  │
├──┼─────────┼─────┼────┼──────┼────┼──────┤                  │
│三八│同上              │105/8/8   │30,000元│郵局        │030132  │雲林縣北港鎮│                  │
│    │                  │19:37:37  │        │            │        │文化路54號/ │                  │
│    │                  │          │        │            │        │北港郵局    │                  │
├──┼─────────┼─────┼────┼──────┼────┼──────┼─────────┤
│三九│000-0000000       │105/8/8   │20,000元│北港鎮農會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130,915元      │
│    │-0000000          │20:00:01│        │            │        │中正路20號  │(2)147,900元      │
│    │                  │          │        │            │        │            │(3)16,985元       │
├──┼─────────┼─────┼────┼──────┼────┼──────┤(4)130,915元      │
│四十│同上              │105/8/8   │2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00:31│        │            │        │            │                  │
├──┼─────────┼─────┼────┼──────┼────┼──────┤                  │
│四一│同上              │105/8/8   │19,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01:07│        │            │        │            │                  │
├──┼─────────┼─────┼────┼──────┼────┼──────┤                  │
│四二│同上              │105/8/8   │30,000元│郵局        │030132  │雲林縣北港鎮│                  │
│    │                  │20:10:55│        │            │        │文化路54號/ │                  │
│    │                  │          │        │            │        │北港郵局    │                  │
├──┼─────────┼─────┼────┼──────┼────┼──────┤                  │
│四三│同上              │105/8/8   │47,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41:27  │        │            │        │            │                  │
├──┼─────────┼─────┼────┼──────┼────┼──────┤                  │
│四四│同上              │105/8/8   │9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42:32  │        │            │        │            │                  │
├──┼─────────┼─────┼────┼──────┼────┼──────┤                  │
│四五│同上              │105/8/8   │10,000元│彰化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21:19:17  │        │            │        │文化路51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
│四六│同上              │105/8/8   │1,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20:07  │        │            │        │            │                  │
├──┼─────────┼─────┼────┼──────┼────┼──────┼─────────┤                          
│四七│000-0000000000000 │105/8/14  │20,000元│台灣企銀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48,970元       │
│    │                  │18:13:14  │        │            │        │文化路65號/ │(2)49,000元       │
│    │                  │          │        │            │        │北港分行    │(3)30元           │
├──┼─────────┼─────┼────┼──────┼────┼──────┤(4)48,970元       │
│四八│同上              │105/8/14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14:17  │        │            │        │            │                  │
├──┼─────────┼─────┼────┼──────┼────┼──────┤                  │
│四九│同上              │105/8/14  │19,000元│合庫商銀    │T0270M01│雲林縣北港鎮│                  │
│    │                  │21:04:17  │        │            │        │義民路53號/ │                  │
│    │                  │          │        │            │        │北港分行    │                  │
├──┼─────────┼─────┼────┼──────┼────┼──────┼─────────┤
│五十│000-0000000       │105/8/14  │20,000元│彰化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49,965元       │
│    │-0000000          │20:13:50  │        │            │        │文化路51號/ │(2)55,000元       │
│    │                  │          │        │            │        │北港分行    │(3)5,035元        │
├──┼─────────┼─────┼────┼──────┼────┼──────┤(4)49,965元       │
│五一│同上              │105/8/14  │5,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14:49  │        │            │        │            │                  │
├──┼─────────┼─────┼────┼──────┼────┼──────┤                  │
│五二│同上              │105/8/14  │20,000元│北港鎮農會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                  │
│    │                  │19:56:33  │        │            │        │中正路20號  │                  │
├──┼─────────┼─────┼────┼──────┼────┼──────┤                  │
│五三│同上              │105/8/14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57:05  │        │            │        │            │                  │
├──┼─────────┼─────┼────┼──────┼────┼──────┼─────────┤
│五四│000-00000000000000│105/8/14  │20,000元│土地銀行    │00000000│雲林縣北港鎮│(1)29,985元       │
│    │                  │22:24:03  │        │            │        │民主街90號/ │(2)30,000元       │
│    │                  │          │        │            │        │北港分行    │(3)15元           │
├──┼─────────┼─────┼────┼──────┼────┼──────┤(4)29,985元       │
│五五│同上              │105/8/14  │10,0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2:24:37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