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運璿
- 選任辯護人
- 鄭敦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06、4576、5221、5222號、101年度偵字第2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運璿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案(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扣案之SONYERICSSON廠牌黑色及銀色行動電話各壹具(分別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孫運璿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復知悉黃政嘉(另案偵查中)係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及楊翼隆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竟基於幫助黃政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晚間7時25分許,持不知情之游金文所申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黃政嘉聯繫,於通話中將楊翼隆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告知黃政嘉,再於同日晚間7時27 分許以前開行動電話通知楊翼隆前往花蓮縣海濱大道7-11便利商店向黃政嘉購買新臺幣(下同)3,500元 之甲基安非他命,嗣黃政嘉於上揭地點交付楊翼隆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後,遭楊翼隆以品質不佳為由拒絕購買,致該次交易未完成而未遂。
二、孫運璿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仍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與向不知情之友人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工具,而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象聯絡後,孫運璿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及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所示之人。嗣經警對孫運璿施以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獲。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孫運璿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院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連性,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運璿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24-28頁、本院卷第42、194頁),核與證人楊翼隆、潘俊穎、黃進霖、徐宗榆、陳茂通、潘健民、李效亮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證人楊政穎、郭瑞民、張哲達、劉雪華於檢察官偵訊、證人鍾佳慧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12-15、25-26頁、偵一卷第16-17、19-20頁、警二卷第9-15頁、偵二卷第15-17頁、警三卷第23、27-29、39-41、45-51頁、偵五卷第30-31、36-37、42-43、47-48、52、56-57頁、偵四卷第16頁、他字卷第162-163、182-184、198-199頁、警四卷第33-35、偵三卷第15-16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確有如事實一所示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犯行,並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所示之人。綜上所述,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我國查緝毒品之施用或販賣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是以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販賣者率有利益可圖,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如無利益可得,又豈會甘冒遭警查獲可能處以重刑之風險而如此作為,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確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利潤,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意圖營利之目的,至為灼然。
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雖居間牽線使證人楊翼隆得以向黃政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被告僅係將證人楊翼隆欲購買毒品之情告知黃政嘉,並為證人楊翼隆確認黃政嘉所在地點,應認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二)核被告就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對於黃政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因正犯黃政嘉係販賣未遂,被告亦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就事實二即附表一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17次犯行間,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如事實一所示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事實一所示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再遞減之。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8 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8 部分,檢察官偵訊中對被告詢以對該次涉嫌販賣毒品未遂部分是否認罪?被告立即表示認罪等情(見偵一卷第27頁),惟此部分檢察官嗣既認定被告係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既遂,未就此部分再傳訊被告,給予其於偵查中自白之機會,即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此部分犯行,依上開說明,因檢察官未就此部分進行偵訊,致其無從於偵查中自白,應認其等於審判中之自白,即有上開減刑寬典之適用,方能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況被告在本院行準備程序訊問時即坦白承認而自白犯罪,亦使得本案訴訟程序得以快速進行,而達到該條項為使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之立法意旨,是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部分,亦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又被告於100年11月3日警詢時供出上游為蒲東祺,蒲東祺並因而為警破獲,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於101年5月31日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經該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482、2483、3244號起訴,並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4 號另案審理中,業據證人即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劉宗榮於本院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1-192頁),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01年8月6日花市警刑字第1010018672號函附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238 號起訴書、蒲東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第158-162、229-233頁),應依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五)另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正值壯年,非智慮淺薄之人,明知毒品犯罪為國家法律嚴加處罰,猶仍犯之,雖販賣利得有限,固與大、中盤毒梟有別,惟被告除本案幫助販賣及販賣第二級毒品共達17次外,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3次,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8 號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 頁),是被告前後販賣行為次數非少,販毒對象亦非單一,助長毒品之泛濫,情節非輕,被告犯罪情狀既有上述可議之處,且本院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遞減輕其刑後,難認尚有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及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認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並無足以構成累犯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足以殘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為牟取私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使他人沈迷毒癮,無法自拔,並進而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深,兼衡其販賣毒品之所得金額非鉅,販賣毒品之數量、次數、犯罪動機、手段,暨其於偵審中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 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是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及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如仍屬存在,即應依法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爰於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被告就事實一部分,係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非與正犯黃政嘉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且正犯黃政嘉該次販賣毒品亦無所得,爰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二)另關於上揭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規定,因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特別規定,故仍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前段之適用,即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最高法院 8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所持用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案件扣案之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之SONY ERICSSON 廠牌黑色及銀色行動電話各1具(見本院卷第206、213、228頁),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連絡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分別於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該等行動電話及SIM 卡既已扣案,即無不能沒收之問題,爰不另為「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諭知。另被告持以為如附表一編號16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1具,皆未扣案,然該門號之SIM 卡申請人亦非被告乙情,有遠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2頁),縱該SIM卡為被告長期持有並使用,亦不因之取得所有權,又該具行動電話被告已遺失乙節,為被告孫運璿另案自陳在卷(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8卷〈三〉第42頁;本院卷第213 頁),並有0000000000門號於100年5月30日至同年11月13日之通聯紀錄在卷可查(於100年5月30日後均無通聯紀錄,足認該行動電話確已遺失;見本院第219-221 頁),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均不另沒收。又被告持以為事實一所示幫助販賣毒品犯行之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及行動電話1具(IMEI:000000000000000) ,亦經另案扣案,惟係另案被告游金文所有之物(見本院卷第222 頁),非被告孫運璿所有,亦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於被告所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林俊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卷宗代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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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卷宗封面 │簡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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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大偵3字第1000046356號 │警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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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000029814號 │警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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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010000127號 │警三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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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000029568號 │警四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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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發查字第84號 │發查卷 │
├──┼───────────────────────┼────┤
│ 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576號 │偵一卷 │
├──┼───────────────────────┼────┤
│ 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221號 │偵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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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222號 │偵三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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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6號 │偵四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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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號 │偵五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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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39號 │他字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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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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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 販賣方式及價格 │販賣毒品│ 主 文 │
│號│ ├─────┤ │所得 │ │
│ │ │ 販賣地點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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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俊穎 │100年2月3 │孫運璿於左列時間、│ 1,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農曆過年│地點,以新臺幣(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後某日下午│同)1,000元之價格 │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某時 │,販售約0.3公克之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潘俊│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花蓮縣吉安│穎1次。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鄉南昌村昌│ │ │其財產抵償之。 │
│ │ │隆二街163 │ │ │ │
│ │ │號孫運璿住│ │ │ │
│ │ │處 │ │ │ │
├─┼────┼─────┼─────────┼────┼─────────┤
│2 │黃進霖 │100年5月23│黃進霖以0000000000│ 1,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晚間9時 │號行動電話撥打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28分許通話│璿所持用之00000000│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後不久某時│56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璿聯繫後,黃進霖即│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赴左列地點,孫運璿│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遂以1,000元之價格 │ │其財產抵償之;另案│
│ │ │花蓮縣吉安│,販售約0.3公克之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
│ │ │鄉南昌村昌│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進│ │(含0000000000號 │
│ │ │隆二街163 │霖1次。 │ │SIM 卡壹枚)沒收。│
│ │ │號孫運璿住│ │ │ │
│ │ │處 │ │ │ │
├─┤ ├─────┼─────────┼────┼─────────┤
│3 │ │100年5月24│黃進霖以其00000000│ 3,5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凌晨1時7│62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通話後不│璿所持用之00000000│ │拾月,未扣案販賣第│
│ │ │久某時 │56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黃進霖即赴左列地│ │參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點,孫運璿遂以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500元之價格,販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花蓮縣吉安│售約1公克之甲基安 │ │之;另案扣案之行動│
│ │ │鄉南昌村昌│非他命予黃進霖1次 │ │電話壹具(含098970│
│ │ │隆二街163 │。 │ │7056號SIM卡壹枚) │
│ │ │號孫運璿住│ │ │沒收。 │
│ │ │處 │ │ │ │
├─┼────┼─────┼─────────┼────┼─────────┤
│4 │徐宗榆 │100年5月9 │徐宗榆以其00000000│ 5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1時 │53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43分通話後│璿所持用之00000000│ │拾月,未扣案販賣第│
│ │ │不久某時 │56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孫運璿即赴左列地│ │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 │ │點,以500元之價格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販賣約0.2公克之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花蓮市國民│甲基安非他命予徐宗│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超商 │榆1次。 │ │壹具(含0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 │
├─┤ ├─────┼─────────┼────┼─────────┤
│5 │ │100年6月10│徐宗榆以其00000000│ 1,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早上9時 │53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20分許 │璿持用之0000000000│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徐宗榆即於左列時間│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赴左列地點,孫運璿│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遂以1,000元之價格 │ │其財產抵償之;另案│
│ │ │花蓮縣吉安│,販售約0.3公克之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
│ │ │鄉南昌村昌│甲基安非他命予徐宗│ │(含0000000000號 │
│ │ │隆二街163 │榆1次。 │ │SIM卡壹枚)沒收。 │
│ │ │號孫運璿住│ │ │ │
│ │ │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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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茂通 │100年6月2 │陳茂通以其00000000│ 1,5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3時 │02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許 │璿持用之0000000000│ │刑貳年貳月,未扣案│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陳茂通即於左列時間│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赴左列地點,孫運璿│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花蓮縣吉安│遂以1,500元之價格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鄉南昌村昌│,販售約0.4公克之 │ │產抵償之;另案扣案│
│ │ │隆二街163 │甲基安非他命予陳茂│ │之行動電話壹具(含│
│ │ │號孫運璿住│通1次。 │ │000000000號SIM卡壹│
│ │ │處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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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潘健民 │100年5月15│潘健民以其00000000│ 2,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晚間11時│85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許 │璿持用之0000000000│ │肆月,未扣案販賣第│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孫運璿即於左列時間│ │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2,000元之價格,販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花蓮縣吉安│賣約0.6公克甲基安 │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鄉○○○街│非他命予潘健民1次 │ │壹具(含0000000000│
│ │ │102號之3潘│。 │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健民住處 │ │ │。 │
├─┤ ├─────┼─────────┼────┼─────────┤
│8 │ │100年6月8 │潘健民以其00000000│ 2,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1時 │85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52分通話後│璿所持用之00000000│ │肆月,未扣案販賣第│
│ │ │不久某時 │7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孫運璿即赴左列地│ │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點以2,000元之價格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販賣約0.6公克之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花蓮縣吉安│甲基安非他命予潘健│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鄉光華工業│民1次。 │ │壹具(含0000000000│
│ │ │區垃圾掩埋│ │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場 │ │ │。 │
├─┼────┼─────┼─────────┼────┼─────────┤
│9 │李效亮 │100年5月8 │李效亮以其00000000│2,000 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5時 │86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44分許通話│璿所持用之00000000│ │肆月,未扣案販賣第│
│ │ │後不久某時│56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孫運璿即赴左列地│ │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花蓮縣美崙│點以2,000元之價格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工業區台泥│,販賣約0.6公克之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水泥廠一廠│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效│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亮1次。 │ │壹具(含0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 │
├─┤ ├─────┼─────────┼────┼─────────┤
│10│ │100年6月9 │李效亮以其00000000│ 2,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1時 │86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47分許通話│璿所持用之00000000│ │肆月,未扣案販賣第│
│ │ │後不久某時│7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孫運璿即赴左列地│ │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花蓮縣美崙│點以2,000元之價格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工業區台泥│,販賣0.6公克之甲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水泥廠一廠│基安非他命予李效亮│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1次。 │ │壹具(含0000000000│
│ │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 │
├─┼────┼─────┼─────────┼────┼─────────┤
│11│鍾佳慧 │100年5月8 │鍾佳慧以其00000000│ 5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7時 │47號行動電話撥打楊│ │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38分許通話│政穎所持用之092819│ │拾月,未扣案販賣第│
│ │ │後不久某時│8224號行動電話欲購│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買毒品,楊政穎表示│ │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 ├─────┤要鍾佳慧去找孫運璿│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花蓮縣吉安│購買,不久楊政穎再│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鄉南昌村昌│以其上揭電話與孫運│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隆二街163 │璿所持用之00000000│ │壹具(含0000000000│
│ │ │號孫運璿住│56號行動電話連繫,│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處 │並與鍾佳慧確認後,│ │。 │
│ │ │ │鍾佳慧隨即赴左列地│ │ │
│ │ │ │點,孫運璿遂以500 │ │ │
│ │ │ │元之價格,販賣約 │ │ │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予鍾佳慧1次。 │ │ │
├─┼────┼─────┼─────────┼────┼─────────┤
│12│郭瑞民 │100年5月30│郭瑞民以其00000000│ 1,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5時 │01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8分許通話│璿所持用之00000000│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後不久某時│56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孫運璿隨即赴左列│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地點,以1,000元之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花蓮縣吉安│價格,販賣約0.3公 │ │其財產抵償之;另案│
│ │ │鄉南海十一│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郭│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
│ │ │街7-11超商│瑞民。 │ │(含0000000000 號 │
│ │ │附近 │ │ │SIM卡壹枚)沒收。 │
├─┼────┼─────┼─────────┼────┼─────────┤
│13│張哲達 │100年6月1 │張哲達以其00000000│ 2,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上午10時│37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27分通話後│璿所使用之00000000│ │肆月,未扣案販賣第│
│ │ │不久 │56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孫運璿隨即赴左列│ │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地點,以2,000元之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價格販賣約0.6公克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花蓮縣吉安│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 │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
│ │ │鄉知卡宣大│哲達1次。 │ │壹具(含0000000000│
│ │ │道7-11超商│ │ │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 │
├─┤ ├─────┼─────────┼────┼─────────┤
│14│ │100年6月6 │張哲達以其00000000│1,500元 │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上午10時│37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22分許通話│璿所持用之00000000│ │貳月,未扣案販賣第│
│ │ │後不久某時│56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孫運璿即赴左列地│ │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 │ ├─────┤點,以1,500元之價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花蓮縣吉安│格販賣約0.4公克之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鄉南昌村昌│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哲│ │之;另案扣案之行動│
│ │ │隆二街163 │達1次。 │ │電話壹具(含098970│
│ │ │號孫運璿住│ │ │7056號SIM卡壹枚) │
│ │ │處 │ │ │沒收。 │
├─┼────┼─────┼─────────┼────┼─────────┤
│15│劉雪華 │100年5月14│劉雪華以其00000000│ 1,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晚間11時│00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43分許通話│璿所示用之00000000│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後不久某時│56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孫運璿隨即赴左列│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地點,以1,000元之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花蓮縣花蓮│價格,販賣約0.3公 │ │其財產抵償之;另案│
│ │ │市長頸鹿遊│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
│ │ │藝場 │劉雪華1次。 │ │(含0000000000 號 │
│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 ├─────┼─────────┼────┼─────────┤
│16│ │100年5月24│劉雪華以其00000000│ 2,000元│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
│ │ │日凌晨1時 │00號行動電話與孫運│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49分許通話│璿所持用之00000000│ │肆月,未扣案販賣第│
│ │ │後不久某時│64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孫運璿隨即赴左列│ │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地點,以2,000元之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花蓮縣吉安│價格,販賣約0.6公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鄉黃昏市場│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 │劉雪華1次。 │ │ │
├─┴────┴─────┴─────────┼────┼─────────┤
│孫運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合計 │24,500元│ │
└──────────────────────┴────┴─────────┘
附表二:
(一)事實一 (見警一卷第36-37頁)
┌────┬──────┬────────────────┐
│ 時間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9:25:19│(A)孫運璿 │A:喂你出門了嗎,水泥要下在哪 │
│ │0000-000000 │ 裡…(孫運璿發話) │
│ │(B)黃政嘉 │B:沒有,你要問我媽,從繞後門打 │
│ │0000-000000 │ 開… │
│ │ │A:然後早餐祥他要。 │
│ │ │B:在哪裡。 │
│ │ │A:他在那個自強夜市。 │
│ │ │B:不會叫他來喔。 │
│ │ │A:叫他到7-11。 │
│ │ │B:叫他到海濱大道的7-11我過去。 │
├────┼──────┼────────────────┤
│19:27:43│(A)孫運璿 │A:現在到海濱大道7-11(孫運璿發 │
│ │0000-000000 │ 話)。 │
│ │(B)楊翼隆 │B:那邊…那我在那個釣蝦場那邊。 │
│ │0000-000000 │A:那裡…我準備要下玉里了還要繞 │
│ │ │ 到那邊。 │
│ │ │B:好那等我我現在去啦。 │
├────┼──────┼────────────────┤
│19:47:06│(A)孫運璿 │B:喂。 │
│ │0000-000000 │A:他到了(孫運璿發話)。 │
│ │(B)黃政嘉 │B:好 │
│ │0000-000000 │ │
└────┴──────┴────────────────┘
(二)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部分(見警二卷第72-73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8:34:25│(A)黃進霖 │A:剛哥(國語) │
│ │0000-000000 │B:嗯 │
│ │(B)黃政嘉 │A:你在哪裡 │
│ │(剛哥) │B:在外地啊 │
│ │0000-000000 │A:真的假的 │
│ │ │B:真的啦,在桃園 │
│ │ │A:還沒回來 │
│ │ │B:沒有啊 │
│ │ │A:真的假的 │
│ │ │B:嗯 │
│ │ │A:我要找你怎麼辦 │
│ │ │B:哈 │
│ │ │A:我要找你怎麼辦 │
│ │ │B:你要找我 │
│ │ │A:還是找小賢 │
│ │ │B:是啊 │
│ │ │A:阿一樣嗎 │
│ │ │B:他有他的啊,我不能干涉啊 │
│ │ │A:不要那我不要了 │
│ │ │B:多500而已嘛 │
│ │ │A:不要啦,多500差很多 │
│ │ │B:哈 │
│ │ │A:多500就差很多了 │
│ │ │B:那我跟他講好了 │
│ │ │A:麻煩你幫我跟他講一下 │
│ │ │B:好啊 │
│ │ │A:好 │
├────┼──────┼────────────────┤
│18:49:11│(A)黃進霖 │B:喂(國語) │
│ │0000-000000 │A:OK嗎 │
│ │(B)黃政嘉 │B:晚一點 │
│ │(剛哥) │A:要晚一點 │
│ │0000-000000 │B:嗯 │
│ │ │A:好 │
│ │ │B:喂(國語) │
│ │ │A:老闆 │
│ │ │B:嗯 │
│ │ │A:在哪兒 │
│ │ │B:我在外面啊 │
│ │ │A:哪裡見面 │
│ │ │B:我又沒有,你要跟我見面 │
│ │ │A:真的假的 │
│ │ │B:對啊 │
│ │ │A:剛哥叫我找你說 │
│ │ │B:找我啊,我沒有啊,我現在要去 │
│ │ │ 那個啊,找人一下啊 │
│ │ │A:等下會有嗎 │
│ │ │B:我不知道ㄟ │
│ │ │A:是喔、好吧 │
│ │ │B:等下打給你啦 │
│ │ │A:很久嗎 │
│ │ │B:不會啦,我先叫那個人起床啊 │
│ │ │A:好 │
├────┼──────┼────────────────┤
│21:28:09│(A)黃進霖 │A:喂(國語) │
│ │0000-000000 │B:去我家等我 │
│ │(B)孫運璿 │A:好 │
│ │(小賢) │B:現在喔 │
│ │0000-000000 │A:好 │
└────┴──────┴────────────────┘
(三)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部分(見警二卷第73-74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01:02:30│(A)黃進霖 │本段共5分12 秒,從3分56 秒開始譯│
│ │0000-000000 │文 │
│ │(B)蔡坤麟 │B:小賢是跟阿剛的對嗎(國語) │
│ │0000-000000 │A:對啊 │
│ │ │B:可是為什麼剛剛阿剛叫我打說打 │
│ │ │ 給進霖就好 │
│ │ │A:打給我 │
│ │ │B:他說你打給進霖的阿他會想辦法 │
│ │ │ ,重點是我沒有小賢的電話 │
│ │ │A:我給你 │
│ │ │B:阿小賢我也不認識啊 │
│ │ │A:你說是阿輝的朋友就好 │
│ │ │B:再來就是你跟小賢有認識啊,你 │
│ │ │ 幫我打給他比我打,信用度來的 │
│ │ │ 可靠 │
│ │ │A:你要幾份宵夜 │
│ │ │B:請你吃宵夜有什麼問題 │
│ │ │A:你要幾份宵夜 │
│ │ │B:你先幫我處理一份宵夜就對了 │
│ │ │A:好,我打給他,等我一下 │
│ │ │B:我剩3500而已喔 │
│ │ │A:哈 │
│ │ │B:我剩3500喔,夠嗎 │
│ │ │A:我問看看我不知道 │
│ │ │B:盡量殺價,多的給你,少的先欠 │
│ │ │ 喔 │
│ │ │A:好 │
├────┼──────┼────────────────┤
│01:07:56│(A)黃進霖 │B:喂(國語) │
│ │0000-000000 │A:喂 │
│ │(B)孫運璿 │B:嘿 │
│ │0000-000000 │A:在哪裡 │
│ │ │B:家裡 │
│ │ │A:還可以再找你嗎 │
│ │ │B:好的 │
│ │ │A:好拜拜 │
├────┼──────┼────────────────┤
│01:08:22│(A)黃進霖 │B:喂(國語) │
│ │0000-000000 │A:等我一下阿,我現在去找他 │
│ │(B)蔡坤麟 │B:你先去找他,我直接載你去就好 │
│ │0000-000000 │ 了 │
│ │ │A:我先去阿看你你在哪裡,我再( │
│ │ │ 在)去找你 │
│ │ │B:阿你等下錢再拿去給他喔,我不 │
│ │ │ 要這樣跑來跑去阿 │
│ │ │A:沒關係阿我先出阿 │
│ │ │B:好,你先出阿,阿等下來再跟我 │
│ │ │ 拿錢 │
│ │ │A:好 │
├────┼──────┼────────────────┤
│01:18:53│(A)黃進霖 │A:喂(國語) │
│ │0000-000000 │B:阿你出門了嗎 │
│ │(B)蔡坤麟 │A:出門了阿 │
│ │0000-000000 │B:阿你到哪裡 │
│ │ │A:國聯阿 │
│ │ │B:那我直接去國聯找你就好 │
│ │ │A:他不在國聯阿 │
│ │ │B:他不在國聯 │
│ │ │A:嘿阿 │
│ │ │B:阿他在哪裡 │
│ │ │A:黃昏市場 │
│ │ │B:我剛好開到黃昏市○○○○路阿, │
│ │ │ 我在這邊等你阿 │
│ │ │A:好 │
├────┼──────┼────────────────┤
│01:29:42│(A)黃進霖 │A:喂(國語) │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 │
│ │(B)蔡坤麟 │A:黃昏市場7-11阿 │
│ │0000-000000 │B:我也在那邊阿 │
│ │ │A:哈 │
│ │ │B:我現在回頭,轉迴轉的就是阿 │
│ │ │A:等我一下很快 │
│ │ │B:怎麼了,你到了,你到了怎麼不 │
│ │ │ 打給我 │
│ │ │A:沒有阿,我還沒到,我在附近而 │
│ │ │ 已阿 │
│ │ │B:阿我在7-11阿,你也在7-11門口 │
│ │ │ 嗎 │
│ │ │A:旁邊而已,轉個彎 │
│ │ │B:我在這邊等你 │
│ │ │A:嗯 │
├────┼──────┼────────────────┤
│02:05:33│(A)黃進霖 │A:輝哥,你那個朋友是誰阿,你娘 │
│ │0000-000000 │ 哩(國語)。 │
│ │(B)黃政輝 │B:誰? │
│ │0000-000000 │A:我不知道,他說你叫他打給剛哥 │
│ │ │ ,阿剛哥叫他打給我的 │
│ │ │B:誰啊? │
│ │ │A:我怎麼知道,他說是你朋友 │
│ │ │B:嘿阿。 │
│ │ │A:叫我去幫他調阿。 │
│ │ │B:阿結果呢 │
│ │ │A:幫他拿阿,嫌少呢幹他媽的 │
│ │ │B:是誰阿,明彥他哥喔 │
│ │ │A:我不知道,一個黑黑的,番仔番 │
│ │ │ 仔 │
│ │ │B:我不認識 │
│ │ │A:你不認識,他說是你朋友 │
│ │ │B:雞巴啦,我又沒有叫人家打給你 │
│ │ │A:我給你他的電話號碼,你按撥出 │
│ │ │ 看看是誰 │
│ │ │B:幾號A:我等下打給你,我看一下│
│ │ │B:不用,阿你在哪裡 │
│ │ │A:美崙啊 │
│ │ │B:好 │
│ │ │A:還嫌少,雞巴哩、幹你娘 │
└────┴──────┴────────────────┘
(四)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部分(見發查卷第154-156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2:09:33│(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可以找你嗎? │
│ │(B)徐宗榆 │A:可以阿! │
│ │0000-000000 │B:確定可以不用等? │
│ │ │A:要啦!也是要等一下下,人家快 │
│ │ │ 到了! │
│ │ │B:哈? │
│ │ │A:你不要哈,我告訴你。 │
│ │ │B:那我吃個飯過去剛好對不對? │
│ │ │A:什麼? │
│ │ │B:我吃個飯過去剛好嘛? │
│ │ │A:ok啊! │
│ │ │B:就跟昨天一樣。 │
│ │ │A:哈? │
│ │ │B:跟昨天一樣。 │
│ │ │A:昨天是多少? │
│ │ │B:跟昨天一樣啊! │
│ │ │A:我不知道! │
│ │ │B:就昨天晚上。 │
│ │ │A:15喔? │
│ │ │B:不是不是,一樣,對、對、對。 │
│ │ │A:15還是兩張? │
│ │ │B:就一樣啊!就跟昨天晚上一樣阿 │
│ │ │ ! │
│ │ │A:幹!我哪知道喔? │
│ │ │B:就你剛講的那個阿! │
│ │ │A:每天都在用藥! │
│ │ │B:你剛講的那個就對了阿! │
│ │ │A:好啦! │
│ │ │B:我吃完飯就過去了!先幫我那個 │
│ │ │ … │
│ │ │A:好啦! │
├────┼──────┼────────────────┤
│12:18:30│(A)孫運璿 │B:喂。 │
│ │0000-000000 │A:喂,快點來阿! │
│ │(B)徐宗榆 │B:好。 │
│ │0000-000000 │A:快點喔! │
│ │ │B:好啦! │
├────┼──────┼────────────────┤
│13:43:12│(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 │
│ │(B)徐宗榆 │A:嘿! │
│ │0000-000000 │B:阿你在哪裡? │
│ │ │A:嗯我在外面,怎麼樣? │
│ │ │B:你可不可以到國民超商。 │
│ │ │A:國民超商!可能要等我一下喔。 │
│ │ │B:好A:跟剛剛一樣嗎? │
│ │ │B:到了再說好不好不要一直講。 │
│ │ │A:吭? │
│ │ │B:不要講A:好啦好啦。 │
├────┼──────┼────────────────┤
│13:51:59│(A)孫運璿 │B:喂! │
│ │0000-000000 │A:你要好多? │
│ │(B)徐宗榆 │B:剛剛那樣減一。 │
│ │0000-000000 │A:吭? │
│ │ │B:剛剛那樣減一。 │
│ │ │A:多一點好不好! │
│ │ │B:不是我那個的。 │
│ │ │A:五百塊唷? │
│ │ │B:不是啦。 │
│ │ │A:多少? │
│ │ │B:我剛剛是給你多少? │
│ │ │A:喔…一張喔好啦好啦,等我一下 │
│ │ │ 喔。 │
│ │ │B:喂! │
│ │ │A:喂! │
│ │ │B:好,我電話不要講那個啦。 │
│ │ │A:好啦好啦。 │
└────┴──────┴────────────────┘
(五)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部分(見警三卷第84頁背面)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09:05:38│(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現在可以找你嗎 │
│ │(B)徐宗榆 │A:可以ㄚ,好多跟昨天晚上一樣 │
│ │0000-000000 │B:不是不是 │
│ │ │A:那是什麼 │
│ │ │B:王母娘娘那個 │
│ │ │A:1大的ㄡ │
│ │ │B:你就知道了你 │
│ │ │A:好啦 │
│ │ │B:喂去你家 │
│ │ │A:好啦 │
└────┴──────┴────────────────┘
(六)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部分(見警三卷第77頁背面)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5:26:14│(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 │
│ │(B)陳茂通 │A:在哪裡 │
│ │0000-000000 │B:15現金啦、15現金 │
│ │ │A:你在哪裡 │
│ │ │B:在家裡 │
│ │ │A:過來ㄚ │
│ │ │B:你家ㄡ │
│ │ │A:嗯 │
│ │ │B:好好好 │
└────┴──────┴────────────────┘
(七)事實二附表一編號7部分(見發查卷第180-182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7:27:47│(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璿哥,你在哪裡? │
│ │(B)潘健民 │A:吭? │
│ │0000-000000 │B:在哪? │
│ │ │A:我在外面,怎樣,什麼事? │
│ │ │B:當然有事,才找你啊! │
│ │ │A:是啊! │
│ │ │B:是啊! │
│ │ │A:怎樣? │
│ │ │B:想說..嗯,處理一下啊! │
│ │ │A:還要多少? │
│ │ │B:人家要的啊!人家剛才找我! │
│ │ │A:多少? │
│ │ │B:就2嘛! │
│ │ │A:吭? │
│ │ │B:2啊! │
│ │ │A:喔好,那我等下過去啊 │
│ │ │B:不是,因為剛剛有沒有,剛剛是 │
│ │ │ 因為請他們,你知道嗎? │
│ │ │A:嗯! │
│ │ │B:請他們你也知道嘛!先填他們的 │
│ │ │ 胃口,(音譯不詳)拿了啊!對 │
│ │ │ 不對! │
│ │ │A:對。喔好啊!我現在過去啊! │
│ │ │B:你現在來家裡! │
│ │ │A:對啊! │
│ │ │B:他們就走了,他們就丟給我,他 │
│ │ │ 們就走了,好了時候我在叫他們 │
│ │ │ 來啊。 │
│ │ │A:對啊!我現在過去啊! │
│ │ │B:丟多一點ㄟ,我也要賺啊!對不 │
│ │ │ 對 │
│ │ │A:好的。 │
│ │ │B:不要太漏氣喔! │
├────┼──────┼────────────────┤
│17:31:16│(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小璿,可不可以先丟1給我,然後│
│ │(B)潘健民 │ 我後面在補,我再補1仟給你。 │
│ │0000-000000 │A:什麼? │
│ │ │B:我說你先丟1給 │
│ │ │ 我,丟1個給我。 │
│ │ │A:然後勒? │
│ │ │B:然後我再補錢 │
│ │ │ 給你啊!你不是說1仟3? │
│ │ │A:1個3。 │
│ │ │B:對啊! │
│ │ │A:我說只有你自己拿,今天而已ㄟ │
│ │ │ ,剛剛那個而已ㄟ。 │
│ │ │B:喔!我想說後面也一樣,好啦好 │
│ │ │ 啦,那就一樣啦。 │
│ │ │A:你好賤喔! │
│ │ │B:還是一樣2仟啦! │
│ │ │A:太過份了。 │
│ │ │B:我以為說後面一樣。 │
│ │ │A:這樣不行喔! │
│ │ │B:好啦好啦!2仟。 │
│ │ │A:你要我也可以給你啊! │
│ │ │B:(音譯不詳)那一個多少? │
│ │ │A:到了在講,到了在講。 │
│ │ │B:是喔!那你先拿。 │
│ │ │A:你就在外面等我就對了啦! │
│ │ │ 在你家外面等我就對了啦! │
│ │ │B:好啦好啦 │
│ │ │A:記得要帶工具放在身上喔! │
│ │ │B:蛤? │
│ │ │A:帶你的工具放在身上啦! │
│ │ │B:工具? │
│ │ │A:對。 │
│ │ │B:什麼工具? │
│ │ │A:你知道的工具,放在身上就對了 │
│ │ │ 啦! │
│ │ │B:好啦!到在講。 │
│ │ │A:好 │
├────┼──────┼────────────────┤
│18:13:21│(A)孫運璿 │B:喂~要回去了。 │
│ │0000-000000 │A:蛤? │
│ │(B)潘健民 │B:要回去了。 │
│ │0000-000000 │A:快點快點。 │
│ │ │B:好,不要緊張不要緊張喔! │
└────┴──────┴────────────────┘
(八)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部分(見警三卷第81頁背面)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00.6.7.│(A)孫運璿 │A:喂 │
│23:38:19│0000-000000 │B:怎樣 │
│ │(B)潘健民 │A:還沒我在家沒東西要等一下哼 │
│ │0000-000000 │B:好 │
├────┼──────┼────────────────┤
│100.6.8.│(A)孫運璿 │B:喂 │
│13:52:21│0000-000000 │A:建明哥(應為健民) │
│ │(B)潘健民 │B:喂 │
│ │0000-000000 │A:不好意思啦、昨天睡死了太累了 │
│ │ │B:那個阿文拿過來了 │
│ │ │A:他給你了ㄡ │
│ │ │B:沒有ㄚ、他說要過來了 │
│ │ │A:我過去啦我拿到了 │
│ │ │B:好你跟阿文講一下 │
│ │ │A:好我跟他講、你在哪裡那邊ㄡ │
│ │ │B:一樣回收場 │
└────┴──────┴────────────────┘
(九)事實二附表一編號9部分(見發查卷第151-152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6:38:52│(A)孫運璿 │B:有空出來嗎? │
│ │0000-000000 │A:有。 │
│ │(B)李效亮 │B:可以唷? │
│ │0000-000000 │A:可以啊。 │
│ │ │B:好啦。 │
│ │ │A:我在廠裡啦。 │
│ │ │B:我可不可以拿一半就好了。 │
│ │ │A:一半是多少? │
│ │ │B:一半啊。 │
│ │ │A:一半是2仟喔? │
│ │ │B:嘿啊!不然怎麼辦。 │
│ │ │A:好啊ok啊。 │
├────┼──────┼────────────────┤
│17:25:36│(A)孫運璿 │B:喂! │
│ │0000-000000 │A:我過去囉! │
│ │(B)李效亮 │B:現在嗎? │
│ │0000-000000 │A:對的。 │
│ │ │B:好的。 │
│ │ │A:嗯。 │
├────┼──────┼────────────────┤
│17:44:35│(A)孫運璿 │B:喂! │
│ │0000-000000 │A:在哪兒? │
│ │(B)李效亮 │B:我在-音譯不詳 │
│ │0000-000000 │A:一廠二廠? │
│ │ │B:一廠。 │
│ │ │A:一廠哪兒啊? │
│ │ │B:你到了嗎? │
│ │ │A:到啦。 │
│ │ │B:誒!怎麼沒看到你? │
│ │ │A:我剛到啦我在一廠啦! │
│ │ │B:你現在車剛到大門口是嗎? │
│ │ │A:嘿啊。 │
│ │ │B:可以上來一下嗎? │
│ │ │A:上來哪裡? │
│ │ │B:你就往上面走。 │
│ │ │A:往上面走。 │
│ │ │B:嘿嘿,你可以看到啦。 │
│ │ │A:往爬坡那邊走嗎? │
│ │ │B:對啊對啊。看到我沒有? │
│ │ │A:沒有啊!哪裡? │
│ │ │B:你往上面,往左邊、往上。 │
│ │ │A:那麼遠喔。 │
│ │ │B:哪裡那麼遠,你看到我的手沒有 │
│ │ │ 。 │
│ │ │A:喔……那邊那邊…好好。 │
└────┴──────┴────────────────┘
(十)事實二附表一邊號10部分(見警三卷第82-83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3:18:11│(A)孫運璿 │A:喂亮哥 │
│ │0000-000000 │B:怎樣我在家睡覺 │
│ │(B)賴泳溱 │A:嘿呀 │
│ │0000-000000 │B:怎樣 │
│ │ │A:收錢了 │
│ │ │B:我是OK的 │
│ │ │A:還有要嗎 │
│ │ │B:我這裡還有1000ㄚ │
│ │ │A:ㄡ我等一下過去 │
├────┼──────┼────────────────┤
│13:36:38│(A)孫運璿 │A:亮哥在家嗎 │
│ │0000-000000 │B:在家 │
│ │(B)賴泳溱 │A:我差不多10分鐘就到了 │
│ │0000-000000 │ │
├────┼──────┼────────────────┤
│13:38:59│(A)孫運璿 │A:喂到了 │
│ │0000-000000 │B:你不是說10分鐘現在才2分鐘 │
│ │(B)賴泳溱 │A:ㄡ │
│ │0000-000000 │ │
├────┼──────┼────────────────┤
│15:33:38│(A)孫運璿 │A:喂(女子) │
│ │0000-000000 │B:小賢 │
│ │(B)賴泳溱 │A:哪裡你誰 │
│ │0000-000000 │B:我亮哥 │
│ │ │A:亮哥ㄡ,什麼事 │
│ │ │B:鍾先生 │
│ │ │A:鍾先生,什麼鍾先生 │
│ │ │B:鍾先生4點 │
│ │ │A:鍾先生 │
│ │ │B:鍾先生4點要定一張票 │
│ │ │A:4點要訂一張票ㄡ │
│ │ │B:嘿啊 │
│ │ │A:然後這樣講就知道了嗎 │
│ │ │B:嘿ㄚ │
│ │ │A:4點要定一張票 │
│ │ │B:對對 │
│ │ │A:現在幾點 │
│ │ │B:三點半 │
│ │ │A:好 │
├────┼──────┼────────────────┤
│16:05:32│(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 │
│ │(B)賴泳溱 │A:大1小1 │
│ │0000-000000 │B:莊先生還有小嗎 │
│ │ │A:在哪裡 │
│ │ │B:我在廠裡他們等一下要來找我 │
│ │ │A:好我現在過去 │
│ │ │B:好 │
├────┼──────┼────────────────┤
│16:47:42│(A)孫運璿 │A:喂一廠二廠 │
│ │0000-000000 │B:一廠 │
│ │(B)賴泳溱 │A:我到了門口 │
│ │0000-000000 │B:你到了好我出去 │
├────┼──────┼────────────────┤
│18:50:24│(A)孫運璿 │B:喂 │
│ │0000-000000 │A:亮哥 │
│ │(B)賴泳溱 │B:他還沒到ㄟ我還在廠裡,我還在 │
│ │0000-000000 │ 等他 │
│ │ │A:ㄡ │
│ │ │B:這傢伙一忙起來我等他等的要死 │
│ │ │A:是ㄡ │
│ │ │B:放心啦這次不會把你借用啦 │
│ │ │A:沒有我想說跟你商量,不要好了 │
│ │ │B:蛤幹麻不要 │
│ │ │A:沒有以就把那個給我 │
│ │ │B:我要怎麼對他 │
│ │ │A:對誰 │
│ │ │B:裝(莊)先生 │
│ │ │A:對他怎樣 │
│ │ │B:我還是要幫他找啊 │
│ │ │A:找什麼 │
│ │ │B:那不是濫啪、啪濫 │
│ │ │A:沒有你就錢給我就好了 │
│ │ │B:對阿現在他還沒到你聽不懂ㄡ, │
│ │ │ 他到了我就跟你講了 │
│ │ │A:你要幫他先墊ㄡ │
│ │ │B:沒有我身上沒錢了,我要跟他拿 │
│ │ │ 錢 │
│ │ │A:拿錢幹嘛 │
│ │ │B:唉歐 │
│ │ │A:拿錢給我ㄡ │
│ │ │B:對啊 │
│ │ │A:好啦 │
│ │ │B:因為他沒不欠你 │
├────┼──────┼────────────────┤
│20:50:51│(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ok啦但是他媽的算我倒楣 │
│ │(B)賴泳溱 │A:怎麼了 │
│ │0000-000000 │B:因為他全身上下就只有3100 │
│ │ │A:ㄡ │
│ │ │B:沒關係算我欠的 │
│ │ │A:那你要拿過來ㄡ │
│ │ │B:好啦我等一下給你送過去 │
│ │ │A:現在嗎 │
│ │ │B:等一下因為我工作到一半而已 │
│ │ │A:你在一廠ㄡ,一廠很裡面嗎 │
│ │ │B:對ㄚ因為我工作我不工作不行明 │
│ │ │ 天10號了 │
│ │ │A:嗯 │
│ │ │B:ㄟ啊 │
│ │ │A:我過去好了 │
│ │ │B:你要來ㄡ │
│ │ │A:嗯 │
└────┴──────┴────────────────┘
(十一)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1部分(見警四卷第53-54頁、發查
卷第153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4:45:19│(A)楊政穎 │A:喂。 │
│ │0000-000000 │B:你睡覺? │
│ │(B)鍾佳慧 │A:家裡啊! │
│ │0000-000000 │B:你那邊還有嗎? │
│ │ │A:妳找「小賢(0000000000)」啦 │
│ │ │ ! │
│ │ │B:嗯,找「小賢(0000000000)。 │
├────┼──────┼────────────────┤
│19:36:49│(A)楊政穎 │A:喂 │
│ │0000-000000 │B:喂 │
│ │(B)鍾佳慧 │A:我還沒過去「小賢-000000 0000 │
│ │0000-000000 │ 」那邊! │
│ │ │B:妳先跟(小賢-0000000000)講:│
│ │ │ 我等一下就過去他那邊。 │
├────┼──────┼────────────────┤
│19:37:23│(A)楊政穎 │B:喂、怎樣? │
│ │0000-000000 │A:「大輪」的「老婆(0000000000 │
│ │(B)孫運璿 │ )」早上不是有找你! │
│ │0000-000000 │B:對啊! │
│ │ │A:你先給她差(欠)一下沒關係啦 │
│ │ │ ! │
│ │ │B:我知道 │
│ │ │A:給她差(欠)500而已! │
│ │ │B:我知道啊! │
│ │ │A:好不好? │
│ │ │B:好 │
├────┼──────┼────────────────┤
│19:38:25│(A)楊政穎 │B:喂。 │
│ │0000-000000 │A:過去啊,我講好了! │
│ │(B)鍾佳慧 │B:好 │
│ │0000-000000 │A:不要出亂子就好了 │
│ │ │B:好 │
├────┼──────┼────────────────┤
│100 年 5│(A)楊政穎 │A:喂 │
│月 9 日 │0000-000000 │B:頭哥,我老公叫你打給他(大輪 │
│18:1:30 │(B)鍾佳慧 │ )。 │
│ │0000-000000 │A:我電話沒錢可以打。 │
│ │ │B:「我的事不要講喔(指其向小賢 │
│ │ │ 購毒)」! │
│ │ │A:好啦,「小賢」的今天要還? │
│ │ │B:明天早上啦! │
│ │ │A:好 │
├────┼──────┼────────────────┤
│17:20:32│(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還沒來喔! │
│ │(B)鍾佳慧 │A:要過去了啦! │
│ │0000-000000 │B:喔。 │
├────┼──────┼────────────────┤
│18:54:38│(A)孫運璿 │B:你在幹嘛! │
│ │0000-000000 │A:沒有啊! │
│ │(B)鍾佳慧 │B:為什麼? │
│ │0000-000000 │A:你又不給我錢 │
│ │ │B:你剛不是說好了。 │
│ │ │A:什麼? │
│ │ │B:你剛不是說好了。 │
│ │ │A:剛剛那個給你就好了。 │
│ │ │B:喔喲! │
│ │ │A:還不夠喔! │
│ │ │B:嗯! │
│ │ │A:那要等一下喔! │
│ │ │B:還要等喔!又要等一夜了。 │
│ │ │A:不會啦! │
│ │ │B:嗯!等下再打給你。 │
│ │ │A:好。 │
└────┴──────┴────────────────┘
(十二)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2部分(見發查卷第230-231、335-3
36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7:20:23│(A)孫運璿 │B:喂!璿哥喔! │
│ │0000-000000 │A:嘿! │
│ │(B)郭瑞民 │B:你有在家嗎? │
│ │0000-000000 │A:我在那個南海十一街。 │
│ │ │B:南海十一街喔。 │
│ │ │A:嘿。 │
│ │ │B:喔好。 │
│ │ │A:要好多。 │
│ │ │B:吭? │
│ │ │A:跟以前一樣嗎? │
│ │ │B:有啊,我要過去呀。 │
│ │ │A:好你過來啦。 │
│ │ │B:好我過去,等我一下。 │
├────┼──────┼────────────────┤
│17:35:46│(A)孫運璿 │B:喂!璿哥! │
│ │0000-000000 │A:喂! │
│ │(B)郭瑞民 │B:你在哪裡? │
│ │0000-000000 │A:到了嗎? │
│ │ │B:對啊,我在這個門口這邊啊。 │
│ │ │A:seven喔。 │
│ │ │B:你在seven那邊嗎? │
│ │ │A:就在seven啊。 │
│ │ │B:喔,好我過去seven。 │
│ │ │A:喂…要好多?要多少啦? │
│ │ │B:一呀。 │
│ │ │A:吭要多少? │
│ │ │B:1………。 │
│ │ │A:好啦,等我一下。 │
├────┼──────┼────────────────┤
│17:38:53│(A)孫運璿 │B:喂!璿哥! │
│ │0000-000000 │A:你來那個姨丈家。 │
│ │(B)郭瑞民 │B:吭? │
│ │0000-000000 │A:姨丈家。 │
│ │ │B:你說哪裡? │
│ │ │A:姨丈啦。 │
│ │ │B:姨丈? │
│ │ │A:不是我們有一次去南澳,就是來 │
│ │ │ 的地方啊。 │
│ │ │B:喔你說上一次我們去那個,啊我 │
│ │ │ 剛剛就在那邊啊。 │
│ │ │A:嗯。 │
│ │ │B:好啦OK。 │
└────┴──────┴────────────────┘
(十三)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3部分(見發查卷第237-238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0:00:37│(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 │
│ │(B)張哲達 │A:我在外面,怎樣? │
│ │0000-000000 │B:「2張」啊! │
│ │ │A:這樣就對了,你可以的嘛! │
│ │ │B:我去應坳的耶! │
│ │ │A:你辦的到的,你在哪裡? │
│ │ │B:我還沒回到家啊!我在光華啊! │
│ │ │A:光華哪裡? │
│ │ │B:7-11附近啊! │
│ │ │A:7-11 附近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B:好 │
├────┼──────┼────────────────┤
│10:06:40│(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 │
│ │(B)張哲達 │A:你在那什麼光華那個「知卡宣大 │
│ │0000-000000 │ 道7-11」等我。 │
│ │ │B:我在「知卡宣大道這個7-11 」啊│
│ │ │ ! │
│ │ │A:好,你在那邊等我嘛。 │
│ │ │B:就連接海岸路這條嘛。 │
│ │ │A:好啊! │
│ │ │B:對啊! │
│ │ │A:好啦!你在那邊等我啦! │
│ │ │B:好 │
│ │ │A:我現在從國聯這邊過去 │
│ │ │B:喔!好。 │
│ │ │A:好。 │
├────┼──────┼────────────────┤
│10:10:57│(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唉!忘記跟你說要「分裝」喔說 │
│ │(B)張哲達 │ 。 │
│ │0000-000000 │A:喔!你說要「分開」來喔! │
│ │ │B:嗯! │
│ │ │A:好的,沒問題。 │
│ │ │B:一邊比較多啦! │
│ │ │A:好,我會的我知道。 │
│ │ │B:喔!好,瞭解。 │
├────┼──────┼────────────────┤
│10:27:38│(A)孫運璿 │A:我快到了啦! │
│ │0000-000000 │B:喔! │
│ │(B)張哲達 │A:不然有沒有,你騎上來,從知卡 │
│ │0000-000000 │ 宣大道騎上來。 │
│ │ │B:啊! │
│ │ │A:要準備彎「全民住宅」那邊有沒 │
│ │ │ 有? │
│ │ │B:紅綠燈那邊喔! │
│ │ │A:對,好。 │
│ │ │B:好。 │
└────┴──────┴────────────────┘
(十四)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部分(見發查卷第248-249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10:22:43│(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璿哥。 │
│ │(B)張哲達 │A:嗯! │
│ │0000-000000 │B:現在有嗎? │
│ │ │A:有啊! │
│ │ │B:我拿了我就要走了喔! │
│ │ │A:你誰? │
│ │ │B:「阿達」。 │
│ │ │A:有啊!在我家啊! │
│ │ │B:喔!我要拿「15」喔! │
│ │ │A:嗯! │
│ │ │B:嗯! │
└────┴──────┴────────────────┘
(十五)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5部分(見發查卷第171-172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23:43:39│(A)孫運璿 │A:喂~幹嘛? │
│ │0000-000000 │B:我要過去啊! │
│ │(B)劉雪華 │A:過去哪裡?不要不要不要,不要 │
│ │0000-000000 │ 去我家。 │
│ │ │B:是喔!還是你來找我。 │
│ │ │A:好,我去找你,哪裡? │
│ │ │B:我在長頸鹿 │
│ │ │A:幹嘛! │
│ │ │B:我在玩電動啊! │
│ │ │A:幾個? │
│ │ │B:就1個啊! │
│ │ │A:大的喔! │
│ │ │B:小的。 │
│ │ │A:小的,好的。 │
│ │ │B:好,拜拜。 │
└────┴──────┴────────────────┘
(十六)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部分(見發查卷333-334頁)
┌────┬──────┬────────────────┐
│ 時間 │ 姓名電話 │ 譯文 │
├────┼──────┼────────────────┤
│01:49:35│(A)孫運璿 │A:喂! │
│ │0000-000000 │B:喂!我是「小蝴蝶」 │
│ │(B)劉雪華 │A:嗯! │
│ │0000-000000 │B:你那邊方便嗎?我可以過去嗎? │
│ │ │ 「2仟」。 │
│ │ │A:來啊! │
│ │ │B:ㄟ。 │
│ │ │A:要給刺才可以來喔! │
│ │ │B:你說什麼? │
│ │ │A:要給刺才可以來喔! │
│ │ │B:哭妖喔!不要啦!你刺小芯就好 │
│ │ │ 了啦!刺勒! │
│ │ │A:不要,不給刺就不要來了啊! │
│ │ │B:唉! │
│ │ │A:唉勒,好啦!快點來啦! │
│ │ │B:好啦!掰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