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運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原易字第54號;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585號、101年度偵字第37
80號、101年度偵字第3781號、101年度偵字第4008號、101年度
偵字第4009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號、101年度偵字第4011號、
102年度偵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運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陳運亮本於經營通訊行之經驗,因見國內之電信業者有提供門號促銷方案予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民眾,若民眾申辦門號且搭配購買手機時,電信業者即會給予民眾低於市價即可取得手機之優惠(該優惠價格與市價之價差則由電信業者補貼,下稱「手機補貼款」),並會再給予通訊行招攬申辦門號之佣金,明知倘民眾向電信公司申辦門號,而使用該門號並繳納門號基本費及通話費未滿2年,電信公司即無法回收已付出之手機補貼款及門號佣金。陳運亮竟與劉俊豪、劉阿森、韋錦明(另案審理)及陳奕光(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再經由如【附表二】所示陳運亮所僱請之劉俊豪、劉阿森、韋錦明等人以「辦門號、換現金」名義之招攬游秋月、王冠雄、柯政男、吳文峯、高謝秀美、邱泰郎、李玉花、余笑梅、孫志輝、程翔(均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另案審理),與邱正興、羅玉鳳、林忠港、黃緯祥、李秀妹、孫美秋、溫聰孝、蘇政哲、孫美利、孫美娟、江志明、古春梅(邱正興以下12人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為緩起訴處分)、鍾振華及劉炳坤(鍾振華以下2人業已死亡)等24人為申辦門號人頭,而上開24人亦均知其若向電信公司申辦門號,而使用該門號並繳納門號基本費及通話費未滿2年,電信公司即無法回收已付出之手機補貼款及門號佣金,並可預見渠等僅應通訊行要求充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人頭,可能遭通訊行利用遂行詐取電信業者手機補貼款利益及門號佣金犯罪,仍各基於縱有通訊行以其充當申辦門號人頭向電信業者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接續犯意,分別經由如【附表二】所示陳運亮所僱請之劉俊豪、劉阿森、韋錦明等人以「辦門號、換現金」名義之招攬,貪圖新臺幣(下同)4000至8000元不等之代價,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陳運亮在花蓮縣花蓮市○○路00號所經營之「雙子座行動科技館」通訊行,填寫欲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開通日期,申請開通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簽章,佯裝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求,旋由陳運亮將游秋月等24人前開填寫資料寄給陳奕光,再由陳奕光以前開資料向台哥大公司申請門號開通,並要求台哥大公司依前揭申請書上所選定之費率方案,支付所搭配之佣金及給予所擇方案之搭配手機,致台哥大公司之審核人員誤認游秋月等24人確實有使用門號需求及陳奕光已將所選定費率方案搭配之手機交給申請人使用而陷於錯誤,乃依約給付門號佣金及將方案搭配之手機交予陳奕光。陳奕光則於抽取每支門號500元之佣金後,再將其餘佣金及專案搭配之手機交由陳運亮轉賣盤商以獲得不法利益(例如市價2萬元之手機,搭配台哥大公司之專案即可以1萬5,000元購得,中間的5,000元差價,係由台哥大公司補貼,陳運亮於取得手機後,再以2萬元賣給盤商,即可賺取5,000元之利潤),至於SIM卡部分,陳運亮則自行或交由他人使用,並繳交數月之基本話費,確保佣金不會被台哥大公司追回後,即不繳交月租費及通話費,而以此方式詐騙台哥大公司,致台哥大公司蒙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號佣金及手機補貼款利益之損失。
二、案經台哥大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明文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原審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見原審卷第43頁背面、第45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因之,原審判決依上開規定,即未就認定事實所依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說明;佐以被告對本案判決所適用證據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本院判決自無再贅敘證據能力之必要,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欄所示被告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及於偵查、原審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6頁、原審卷三第43頁背面、第49頁,及附表一編號㈠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欄所示,核與同案被告劉俊豪等人於偵查之證述相符(見附表一編號㈡至㈩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欄所示)。
二、並有台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519、5520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75、76、78、7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29、18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憑;復有告訴代理人華皇傑出具之台哥大公司門號佣金與手機補貼款明細表資料,在卷可參。
三、上開補強證據,已足以擔保被告前述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合,可信為真實。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運亮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將原條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單科或併科罰金之法定刑,是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對於被告並未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故核被告陳運亮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若詐得現實之財物,即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有別,應屬同條第1項之範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19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為招攬申辦門號,藉以取得之佣金、補貼款及行動電話、門號,均為取得現實之財物,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誤認其中電信業者受騙而交付之手機補貼款屬利益,而論被告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容有未當,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6年度臺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後,逕將所有於修法前得認作連續犯之犯罪行為,均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及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基於通訊行與通訊公司間之合作關係,而假藉申辦手機之人頭詐欺電信業者之詐欺犯罪,其犯罪型態具有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絕非屬偶一為之的犯罪類型,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此觀實務上,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乃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既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以該罪相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具體特性,不能因刑法之修正而否定此類型犯罪具有反覆實施之本質,亦不能因刑法之修正,否認行為人主觀上確係以單一之犯意在密接時空反覆為財產犯罪,從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係一個反覆、延續性之犯罪行為,評價為包括一罪,而在量刑上考量其反覆實施之高度罪責,衡酌人民之法感情,在詐欺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之量刑區間內從重評價其刑,應認係最符本案具體犯罪情節之法律評價方式。是被告陳運亮所為本案犯行,應論以集合之一罪。
(三)同案被告劉俊豪、劉阿森、韋錦明3人既為被告陳運亮所僱用,招攬人頭至上揭通訊行辦理手機門號,而被告陳運亮與陳奕光間亦有業務上合作關係,並均認知可以上開方式詐取電信業者不法利益及財物,則被告陳運亮與如附件【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五至二十六號「招攬申辦門號之人」欄所示同案被告、案外人間,及就附件【附表二】編號一、四至六、八至九、十一、十四至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六號等犯行,與陳奕光間(附件【附表二】其餘編號二至三、七、十、十二至十三、十六、十八部分,則無證據證明陳奕光知情而參與,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檢察官於起訴書固同認被告所為應論以一個集合犯,惟亦同時敘明「衡酌人民之法感情,在詐欺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之量刑區間內從重評價其刑」等語;原審判決遽以被告承認犯行即輕判而科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被告並無其他應予從輕量刑之具體情狀,可認原審量刑與被告所犯情節顯不相當。
(二)從而,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原審未考量被告未填補告訴人損失等情,對被告之量刑顯然過輕,自非無據;因之,本案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運亮不思循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以詐騙手法牟利,甚僱用他人為共犯,招攬人頭協助行騙,俾能詐得更多錢財,誠屬可議;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曾為能遂其犯罪而先墊付或預繳之費用,暨犯罪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危害,被告固稱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然被害人則具狀指被告並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暨其前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63、3411號、99年度簡字第783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年、5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未構成累犯),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SIM卡、寬頻卡、電信旺卡、雙子座行動科技館統一發票章、行動電話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行動電話、行動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送件明細表、行動電話申請書影本等物,因被告前經營雙子座科技館,為通訊業業者,保管持有相關電信通訊物品及客戶申請文書要屬常事,未必能概論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至如附件附表一等之申請書,雖為被告詐欺犯罪所用,然既經提出行使,已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附表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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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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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被告陳運亮於│⒈伊是以辦門號換現金的方式來招攬客戶,每申辦│
│ │警詢、偵查中│ 一門號,依電信公司不同來區分,約可換取1000│
│ │之供述。 │ 至2500元不等之現金,因客戶無法繳交電話費帳│
│ │ │ 單,伊就將客戶之SIM卡放在伊這裡,由伊代繳 │
│ │ │ 納3-6個月的月租費,以確保能領到電信公司之 │
│ │ │ 佣金及手機補助款,SIM卡伊有拿給朋友使用, │
│ │ │ 等到拿到台哥大公司之佣金後,伊就不再繳納月│
│ │ │ 租費。 │
│ │ │⒉伊有僱請被告劉俊豪、劉阿森、韋錦明等3人, │
│ │ │ 對外以辦門號換現金名義招攬客戶,每申辦1門 │
│ │ │ 號,伊給劉俊豪、劉阿森、韋錦明3人2000至250│
│ │ │ 0元之佣金。 │
│ │ │⒊伊均是以搭配手機方案向電信公司申請的,伊並│
│ │ │ 有告知客戶上開情事,且沒有拿手機給客戶。 │
│ │ │⒋伊是於99年6、7月開始和陳奕光合作,陳奕光告│
│ │ │ 知伊,每位申辦門號者可申辦多個門號,伊為了│
│ │ │ 業績,就1次幫客戶申辦3至8個門號,伊就陸續 │
│ │ │ 傳真給陳奕光的台哥大公司通霄中山店上線開通│
│ │ │ 。 │
│ │ │⒌門號開通後,陳奕光會寄搭配手機方案之手機及│
│ │ │ 上線獎金1000元給伊,伊再將手機賣給手機盤商│
│ │ │ 。 │
│ │ │⒍客戶只是要賺佣金,伊也是在賺中間差價(即將│
│ │ │ 電信公司給的手機,轉賣給盤商的價差)及上線│
│ │ │ 獎金,伊在支付給業務及為客戶預繳的月租費後│
│ │ │ ,每個門號可獲利1500元。 │
│ │ │⒎伊不知道陳奕光獲利多少,但他應該知道伊是以│
│ │ │ 人頭申辦行動電話,因為一個人不可能以中資費│
│ │ │ (月租費699至800元間,預繳3個月月租費,綁 │
│ │ │ 約2年的專案)的方式辦了8、9個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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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被告劉俊豪於│⒈伊是為被告陳運亮所雇用,對外以辦門號換現金│
│ │警詢、偵查中│ 之方式來招攬客戶。 │
│ │之供述。 │⒉伊將客戶帶至陳運亮所經營的雙子座行動科技館│
│ │ │ ,上線開通的部分,為陳運亮自行處理。 │
│ │ │⒊陳運亮是以客戶申辦3門號為1單位,每單位給伊│
│ │ │ 5000元,伊再分給客戶3000元。 │
│ │ │⒋客戶所申請的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手機,均 │
│ │ │ 未交付給客戶,都由陳運亮取回,伊並不知陳運│
│ │ │ 亮作何使用。 │
│ │ │⒌陳運亮跟客戶告知,如果收到電話帳單的話,不│
│ │ │ 要繳費,直接將帳單丟掉即可。 │
│ │ │⒍伊知道伊所招攬的客戶,並無申辦門號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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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被告劉阿森於│⒈伊跟劉俊豪一起受僱於陳運亮,在99年3、4月開│
│ │警詢、偵查中│ 始,在外以辦門號換現金方式招攬客戶,客戶辦│
│ │之供述。 │ 理一門號可得200元,伊則可得300元之佣金。 │
│ │ │⒉伊都是將客戶帶到陳運亮的店內後,由陳運亮辦│
│ │ │ 理後續手續,陳運亮說每名客戶最多可申辦5個 │
│ │ │ 門號。 │
│ │ │⒊客戶所申請的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手機,│
│ │ │ 均未交付給客戶,都由陳運亮取回,伊並不知陳│
│ │ │ 運亮作何使用。 │
│ │ │⒋陳運亮跟客戶告知,如果收到電話帳單的話,不│
│ │ │ 要繳費,直接將帳單丟掉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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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被告韋錦明於│⒈伊是為被告陳運亮所僱用,對外以辦門號換現金│
│ │警詢及偵查中│ 之方式來招攬客戶。 │
│ │之供述。 │⒉伊將客戶帶去其他通訊行辦理電話門號、易付卡│
│ │ │,俟客戶取得SIM卡後,伊再帶客戶至陳運亮所│
│ │ │ 經營的雙子座行動科技館,陳運亮以每張SIM卡 │
│ │ │ 200元向伊客戶收購,並給伊100元佣金,伊總共│
│ │ │ 約賺1000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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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被告及同案被│陳運亮在花蓮、臺東地區吸收劉俊豪、劉阿森、韋│
│ │告游秋月、王│錦明為其下線業務,在花蓮、臺東地區對外以【辦│
│ │冠雄、柯政男│門號、換現金】之名義,招攬人頭即被告游秋月等│
│ │、吳文峯、高│24人,在並無實際需求下,向台哥大公司申辦多門│
│ │謝秀美、邱泰│門號,游秋月等24人因而獲得佣金。 │
│ │郎、李玉花、│ │
│ │余笑梅、孫志│ │
│ │輝、程翔、邱│ │
│ │正興、羅玉鳳│ │
│ │、林忠港、黃│ │
│ │緯祥、李秀妹│ │
│ │、孫美秋、溫│ │
│ │聰孝、蘇政哲│ │
│ │、孫美利、孫│ │
│ │美娟、江志明│ │
│ │、古春梅、振│ │
│ │華及劉炳坤等│ │
│ │24人之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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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同案被告陳奕│⒈伊與陳運亮有業務合作關係,伊是他的上線,伊│
│ │光於警詢、偵│ 先將空白SIM卡及申請書寄給陳運亮,客戶填寫 │
│ │訊中之供述。│ 好後,陳運亮再將申請書傳真給伊,正本再郵寄│
│ │ │ 過來,伊再向台哥大公司申請開通。 │
│ │ │⒉每件門號申請案,只要通過審核並開通,台哥大│
│ │ │ 公司會核發佣金,伊再將佣金匯給陳運亮,伊總│
│ │ │ 計匯給陳運亮142萬2280元之佣金。而申辦門號 │
│ │ │ 所搭配之專案手機、筆電等物品,伊亦會寄給陳│
│ │ │ 運亮,約寄出手機80支、筆電3臺。 │
│ │ │⒊伊每件可得500元之報酬。伊幫陳運亮成功申辦 │
│ │ │ 約200個門號,同一個申請人有時是申請3個或6 │
│ │ │ 個門號,但都不是同時申請。 │
│ │ │⒋伊有懷疑陳運亮是以人頭申辦門號。伊獲利約12│
│ │ │ 至15萬元。 │
│ │ │⒌陳運亮雖然也是經營通訊行,但因為伊是加盟店│
│ │ │ ,申辦搭配手機的專案時,台哥大公司除了給指│
│ │ │ 定的手機外,還會給補貼金1000元,若未選擇搭│
│ │ │ 配手機專案,補貼金可以到4000至6000元。 │
├──┼──────┼──────────────────────┤
│ ㈦ │告訴代理人即│全部犯罪事實。 │
│ │證人華皇傑於│ │
│ │警詢、偵訊中│ │
│ │之證述。 │ │
├──┼──────┼──────────────────────┤
│ ㈧ │證人邱德政於│以伊名義向台哥大公司申辦之門號,都是伊妻孫美│
│ │警詢中之證述│利自行拿伊證件申辦的,伊事前不知情,門號申請│
│ │。 │書上之簽名都不是伊簽的,伊也不知孫美利申請門│
│ │ │號之用途。 │
├──┼──────┼──────────────────────┤
│ ㈨ │證人邱德福於│伊因為託孫美利幫伊辦門號,孫美利就請劉俊豪拿│
│ │警詢中之證述│門號申請書叫伊簽名,只有0000000000是伊申請使│
│ │。 │用,其他門號都不是伊申請的。 │
├──┼──────┼──────────────────────┤
│ ㈩ │證人陳漢忠於│⒈伊雇用陳奕光幫伊跑業務,薪資係以業績退佣計│
│ │警詢、偵訊中│ 算,沒有底薪,但伊不認識陳運亮。 │
│ │之證述。 │⒉每申辦1個台哥大門號,台哥大公司退伊5000元 │
│ │ │ 之佣金,伊再將佣金退給業務4800元,伊公司得│
│ │ │ 200元。伊不知業務是如何招攬業務,伊佣金是 │
│ │ │ 退給陳奕光,但不知被告如何跟陳運亮拆帳。 │
│ │ │⒊陳奕光係自伊公司出50張空白SIM卡給雙子座行 │
│ │ │ 動科技館,待雙子座行動科技館填寫卡號並傳真│
│ │ │ 申請書給伊公司後,伊公司小姐再執行開通,開│
│ │ │ 通後之SIM卡作何使用伊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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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代理人華│被告陳運亮等人為前開罪嫌所造成之台哥大公司損│
│ │皇傑出具之台│失金額即陳運亮等人所詐取之財物及不法利益。 │
│ │哥大公司門號│ │
│ │佣金與手機補│ │
│ │貼款明細表資│ │
│ │料。 │ │
├──┼──────┼──────────────────────┤
│ │台哥大公司行│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動電話服務申│ │
│ │請書影本、臺│ │
│ │灣苗栗地方法│ │
│ │院檢察署100 │ │
│ │年度偵字5519│ │
│ │、5520號起訴│ │
│ │書、臺灣新北│ │
│ │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2年度調 │ │
│ │偵字第75、76│ │
│ │、78、79號緩│ │
│ │起訴處分書、│ │
│ │臺灣臺東地方│ │
│ │法院檢察署 │ │
│ │101年度偵字 │ │
│ │第1829、1830│ │
│ │號聲請簡易判│ │
│ │決處刑書。 │ │
└──┴──────┴──────────────────────┘
【附表二:(檢察官起訴書依告訴人於100年10月19日警詢所提
出之整理表為主要依據,見「苗栗地檢100年度他
字第748號卷第338至345頁」、「苗栗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369號卷第79至90頁」)】
┌─┬─┬─────┬──────┬─────┬───┬───┬───┐
│編│申│申辦門號 │門號開通日期│申請書上所│詐得之│詐得之│招攬申│
│號│辦│ │(申辦人前往 │載之銷售地│手機補│門號佣│辦門號│
│ │人│ │通訊行填寫行│點 │貼款利│金 │之人 │
│ │ │ │動電話服務申│ │益 │(新臺 │ │
│ │ │ │請書時點亦同│ │(新臺 │幣) │ │
│ │ │ │下列同月期間│ │幣) │ │ │
│ │ │ │內) │ │ │ │ │
├─┼─┼─────┼──────┼─────┼───┼───┼───┤
│一│邱│0000000000│100年4月1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阿森│
│ │正│ │ │通霄中山店│ │ │ │
│ │興├─────┼──────┼─────┼───┼───┤ │
│ │ │0000000000│100年4月8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8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2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2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2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二│游│0000000000│100年1月27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真實姓│
│ │秋│ │ │通霄中山店│ │ │名年籍│
│ │月├─────┼──────┼─────┼───┼───┤不詳綽│
│ │ │0000000000│100年1月27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號「阿│
│ │ │ │ │通霄中山店│ │ │偉」之│
│ │ ├─────┼──────┼─────┼───┼───┤男子 │
│ │ │0000000000│100年2月8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三│王│0000000000│100年2月9日 │台哥大公司│7800 │2850 │陳運亮│
│ │冠│ │ │通霄中山店│ │ │自行招│
│ │雄├─────┼──────┼─────┼───┼───┤攬 │
│ │ │0000000000│100年2月6日 │台哥大公司│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15100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6日 │台哥大公司│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7300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9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四│柯│0000000000│100年3月1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陳運亮│
│ │政│ │ │通霄中山店│ │ │自行招│
│ │男├─────┼──────┼─────┼───┼───┤攬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8日 │台哥大公司│7300 │6198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2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1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五│吳│0000000000│100年4月26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文│ │ │通霄中山店│ │ │ │
│ │峯├─────┼──────┼─────┼───┼───┤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2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2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六│羅│0000000000│100年2月2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玉│ │ │通霄中山店│ │ │ │
│ │鳳├─────┼──────┼─────┼───┼───┤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8日 │台哥大公司│7300 │6198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9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七│高│0000000000│100年2月22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謝│ │ │通霄中山店│ │ │ │
│ │秀├─────┼──────┼─────┼───┼───┤ │
│ │美│0000000000│100年2月22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八│鍾│0000000000│100年2月22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振│ │ │通霄中山店│ │ │ │
│ │華├─────┼──────┼─────┼───┼───┤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2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25日│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22日│台哥大公司│9000 │14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4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28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九│劉│0000000000│100年4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炳│ │ │通霄中山店│ │ │ │
│ │坤├─────┼──────┼─────┼───┼───┤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6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8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8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8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十│孫│0000000000│100年1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志│ │ │通霄中山店│ │ │ │
│ │輝├─────┼──────┼─────┼───┼───┤ │
│ │ │0000000000│100年1月29日│台哥大公司│7300 │7024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10日│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9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林│0000000000│100年4月2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忠│ │ │通霄中山店│ │ │ │
│ │港├─────┼──────┼─────┼───┼───┤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日 │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邱│0000000000│100年5月5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泰│ │ │通霄中山店│ │ │ │
│ │郎├─────┼──────┼─────┼───┼───┤ │
│ │ │0000000000│100年5月5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5月5日 │台哥大公司│10980 │9905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5月5日 │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程│0000000000│100年3月18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翔│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7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黃│0000000000│100年4月28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緯│ │ │通霄中山店│ │ │ │
│ │祥├─────┼──────┼─────┼───┼───┤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7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30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日 │台哥大公司│78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日 │台哥大公司│10980 │9905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6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李│0000000000│100年3月1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玉│ │ │通霄中山店│ │ │ │
│ │花├─────┼──────┼─────┼───┼───┤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6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1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7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李│0000000000│100年4月2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0 │劉俊豪│
│ │秀│ │ │花蓮中正店│ │ │ │
│ │妹├─────┼──────┼─────┼───┼───┤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3日│台哥大公司│9000 │0 │ │
│ │ │ │ │花蓮中正店│ │ │ │
├─┼─┼─────┼──────┼─────┼───┼───┼───┤
││孫│0000000000│100年4月16日│台哥大公司│15100 │0 │劉俊豪│
│ │美│ │ │通霄中山店│ │ │ │
│ │利├─────┼──────┼─────┼───┼───┤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1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台哥大公司│5997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3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7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4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孫│0000000000│100年2月10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美│ │ │通霄中山店│ │ │ │
│ │秋├─────┼──────┼─────┼───┼───┤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6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孫│0000000000│100年4月30日│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劉俊豪│
│ │美│ │ │通霄中山店│ │ │ │
│ │娟├─────┼──────┼─────┼───┼───┤ │
│ │ │0000000000│100年3月9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9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9日 │台哥大公司│78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6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6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2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江│0000000000│100年3月10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志│ │ │通霄中山店│ │ │ │
│ │明├─────┼──────┼─────┼───┼───┤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0日│台哥大公司│78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10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8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古│0000000000│100年3月2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春│ │ │通霄中山店│ │ │ │
│ │梅├─────┼──────┼─────┼───┼───┤ │
│ │ │0000000000│100年3月2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1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溫│0000000000│100年3月2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阿森│
│ │聰│ │ │通霄中山店│ │ │ │
│ │孝├─────┼──────┼─────┼───┼───┤ │
│ │ │0000000000│100年3月25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27日│台哥大公司│6200 │43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1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1月19日│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3月25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余│0000000000│100年2月9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700 │劉阿森│
│ │笑│ │ │通霄中山店│ │ │ │
│ │梅├─────┼──────┼─────┼───┼───┤ │
│ │ │0000000000│100年2月8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7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99年12月7日 │台哥大公司│5850 │285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15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99年12月7日 │雙子座行動│6340 │4400 │ │
│ │ │ │ │科技館 │ │ │ │
├─┼─┼─────┼──────┼─────┼───┼───┼───┤
││蘇│0000000000│100年4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韋錦明│
│ │政│ │ │通霄中山店│ │ │ │
│ │哲├─────┼──────┼─────┼───┼───┤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9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8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4月21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 │ │ │通霄中山店│ │ │ │
├─┼─┼─────┼──────┼─────┼───┼───┼───┤
││邱│0000000000│100年3月3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德│ │ │通霄中山店│ │ │ │
│ │政├─────┼──────┼─────┼───┼───┤ │
│ │︵│0000000000│100年3月3日 │台哥大公司│7300 │2850 │ │
│ │孫│ │ │通霄中山店│ │ │ │
│ │美├─────┼──────┼─────┼───┼───┤ │
│ │利│0000000000│100年2月1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700 │ │
│ │以│ │ │通霄中山店│ │ │ │
│ │其├─────┼──────┼─────┼───┼───┤ │
│ │名│0000000000│100年2月13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義│ │ │通霄中山店│ │ │ │
│ │申├─────┼──────┼─────┼───┼───┤ │
│ │請│0000000000│100年3月7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1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
││邱│0000000000│100年3月2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劉俊豪│
│ │德│ │ │通霄中山店│ │ │ │
│ │福├─────┼──────┼─────┼───┼───┤ │
│ │︵│0000000000│100年3月2日 │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孫│ │ │通霄中山店│ │ │ │
│ │美├─────┼──────┼─────┼───┼───┤ │
│ │利│0000000000│100年2月1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以│ │ │通霄中山店│ │ │ │
│ │其├─────┼──────┼─────┼───┼───┤ │
│ │名│0000000000│100年2月14日│台哥大公司│15100 │2800 │ │
│ │義│ │ │通霄中山店│ │ │ │
│ │申├─────┼──────┼─────┼───┼───┤ │
│ │請│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科技館 │ │ │ │
│ │ ├─────┼──────┼─────┼───┼───┤ │
│ │ │0000000000│100年2月21日│雙子座行動│9000 │8000 │ │
│ │ │ │ │科技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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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