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9號
- 抗告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黃俊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俊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7、8、9、10之罪均為詐欺類型之犯罪,犯罪手法雷同,各罪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財產法益,僅被害人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如附表編號5、6之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且係同時期所為,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予衡量;而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類型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4、7、8、9、10之詐欺類型之罪,均屬財產法益之犯罪,惟與其他如附表編號5、6之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侵害法益則顯然各異;另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2月至6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併參考受刑人向本院具狀表示有與被害人和解,本身已有悔悟,母親年邁且健康不佳,請求給予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等意見;暨衡酌罪數所反應被告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責罰相當及內、外部界限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原裁定附表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另就附表編號7、9併科罰金部分定新台幣(下同)1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下稱甲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檢察官部分:原裁定認本件受刑人就甲案有期徒刑部分所犯如編號1至10所示詐欺等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年,固非無見。惟查:就併科罰金部分,甲案編號7、9所示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分別經1.原法院於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1年4月8日確定(即附表一編號7);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1年6月1日確定(即附表一編號9)。觀諸上開2判決之判決日期,本件就併科罰金部分,應以新北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原裁定誤認原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遽就本件併科罰金部分為定應執行刑實體上之裁定,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部分:如原裁定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本件經原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致令受刑人未受合理之寬減。又受刑人於短時間內多次犯詐欺、竊盜等罪,自案發後均坦承犯行,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積極認罪自白、指證同案被告,更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犯後態度屬尚佳,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難認受刑人有受長期監禁之必要。反觀他人涉犯毒品、性侵或殺人等罪時,往往被判處20至30年之重刑,但於其定應執行刑卻僅輕判5、6年,與本件詐欺罪相較之下,其刑度輕判許多;再本件詐欺(車手)、竊盜間之時間密接,益徵受刑人之犯罪期間非長,而連續犯刪除後,其數罪併罰恐有過重而不合理之情形,致刑罰輕重失衡。準此,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考量行為人反覆犯詐欺、竊盜罪之性格及此種犯罪本質上屬於連續犯所為,並兼顧刑罰經濟之功能,以達應報與預防之調和。此外,受刑人尚有3件詐欺案件(即111年度執字第15188號【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判決,受刑人就所犯加重詐欺該案共6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下稱乙案】、112年度執更字第671號【因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數罪未曾定刑,檢察官始另向該院聲請定刑,經該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310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共1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該案係因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數罪未定刑,下稱丙案】、臺東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就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共1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下稱丁案】)均已判決確定,惟檢察官疏漏而未給予受刑人依法列入本件定應執行刑之中。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將上開3案件列入定應執行刑,更為從輕之定應執行刑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原裁定認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惟查,
(一)謹按:
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等被告(受刑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刑法第50條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設併合處罰之規定,並於第51條明定併罰之數罪所分別宣告之刑,須定應執行刑及其標準,其中分別宣告之主刑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係以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其外部界限,顯係採限制加重主義,此乃恤刑之刑事政策下,兼顧受刑人利益之量刑原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若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是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2、3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因甲案各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詢問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在定執行刑意見書中向臺東地檢署表達「尚有2件貴署鈞長未列入」等語(112年度執聲字第50號卷),並向原審遞狀請求「以其所犯之罪,多數為詐欺罪(車手),且犯罪期間皆於109年5月~7月間,均為相同時期所為,但經各檢察官分案起訴,使其應執刑之總刑期甚鉅,請撥空查核,並給予受刑人一個依法聲請(定刑)的機會…」等語(原審卷第77至81頁),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及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112年度執聲字第50號卷,原審卷第75至81頁)。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形式上固符合法定要件,惟本院審酌乙案、丙案及丁案受刑人被訴詐欺等案件與本件甲案編號2、3、4、8、9、10之罪,皆為受刑人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所為類型相同之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111年11月29日確定)、第2901號(111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臺東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判決(112年5月1日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於同一定刑程序中定刑,可考量之定刑因子更多,當可較為全面、妥適之量處,且短時間內檢察官勢必又要就甲案與乙案、丙案及丁案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則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且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本院認為甲案即如附表一所示案件無先予定刑之必要。
(三)原裁定未能考量甲案與乙案、丙案若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甲案編號1為基準日,乙案、丙案甚至是原審裁定(112年4月28日)後始確定之丁案,若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因不同檢察官之聲請,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可能會讓受刑人遭受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之不利情況,有違定執行刑之刑罰經濟與恤刑本旨,尚難認妥適,受刑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且因本院認為甲案即如附表一所示案件無先予定刑之必要,已如前述,並於主文第2項逕為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甲案):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8次)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3日 109年6月11日 (3次) 109年5月12日 (1次) 109年5月14日 (2次) 109年5月18日 (2次) 109年5月20日 (3次) 109年5月23日 (5次)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書應係誤載為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2月26日 111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1年1月11日 111年2月14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藥事法-轉讓禁藥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5次)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3日 109年3月底某日12時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17日 109年4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基金簡字第45號 110年度訴字第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0日 110年12月21日 111年7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基金簡字第45號 110年度訴字第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8月14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次)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4日前不詳時間至109年4月14日18時許 109年6月11日 (2次) 109年5月11日 (3次) 109年6月10日 (1次)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6月1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確定。 編號 10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6日 (2次)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7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二(乙案-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判決):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人頭帳戶 犯罪所得(新臺幣)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施傑仁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MOMO購物臺服務人員,因內部帳務有誤致書籍會重複寄送,須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而預先止付等語,致左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分別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57分許,以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9,123元、32,989元至人頭帳戶即黃庭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張曉珊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MYBRA店員,因帳務有誤將他人貨款轉至渠名下,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得止付等語,致左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3分許,以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4,012元至人頭帳戶即黃庭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陳嬿如 於109年2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MOMO網購客服人員,因作業程序有誤致多輸入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始得止付等語,致左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09年5月28日晚間6時39分許,以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7,989元至人頭帳戶即黃庭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林瑞芳 於109年5月28日晚間6時3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MOMO客服人員,因作業程序有誤致多刷15筆12,000餘元之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轉帳始得取消交易等語,致左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分別於109年5月28日晚間7時43分許、45分許,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9,987元、49,989元至人頭帳戶即曾俊祺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陳政霖 於109年6月11日晚間6時4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店家(GAP),因操作程序有誤致連續扣款,須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始得取消設定等語,致左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09年6月11日晚間7時29分許,以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985元至人頭帳戶即林禾蓉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許慧郁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系統有誤致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等語,致左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17分許,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9,985元至人頭帳戶即廖瑞揚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元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丙案-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判決):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6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1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1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1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6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14號 附表四(丁案-臺東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金額 帳戶 對應之 車手 主文 1 告訴人 馬翊棻 109年4月16日17時30分許起 假冒TAAZE網路二手書店成員,致電佯稱其之前上網購買二手書,貨到付款簽收時有誤,每月將重複扣除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16日19時18分許 2萬8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何盛傑○○林玉花帳戶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 陳亭安 109年4月16日18時31分許起 假冒Instagram網路購物平台成員,致電佯稱其網購褲子交易設定錯誤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9時45分許及同日19時47分許 2345元、5016元(共7361元) (全數經圈存,7915號警卷第36頁)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被害人 張庭瑄 109年4月16日16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許) 假冒小三美日網路購物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VIP會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7時17分許 2萬6265元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 周耘平 109年4月16日18時8分許起 假冒讀冊生活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公司內部網路系統錯誤誤增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8時48分許 2萬9912元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告訴人 游淳善 109年4月16日16時許起 假冒讀冊生活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7時19分許、同日17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 2萬1123元、7989元(共2萬9112元)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被害人 李雅婕 109年4月16日19時許起 假冒奇摩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於領貨單簽名位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扣款。 109年4月16日21時6分許 2萬8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建宇帳戶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 李昌浩 109年4月28日16時許起 假冒PADMATE台灣網路平台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增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扣款。 109年4月28日17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許) 3萬4986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告訴人 鄭勝維 109年4月28日16時35分許起 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7時35許、同日17時41分許 7123元、1萬5333元(共2萬2456元)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被害人 莊楚文 109年4月28日17時1分許起 假冒EYESCREAM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批發商將直接自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7時58分許 4萬6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黃俊程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告訴人 吳科佑 109年4月28日17時許起 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加購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7時51分許、同日18時19分許 2萬9985元、2萬9985元(共5萬997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28日18時10分許 2萬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黃俊程 11 告訴人 黃柏翔 109年4月27日20時5分許起 假冒PAMU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訂單遭誤設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8時16分許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28日18時38分許 4萬9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黃俊程 12 告訴人 陳曉慧 109年4月30日20時18分許起 假冒PAMU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誤將其設為批發帳戶,貨款將轉入告訴人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5月1日0時6分許、同日0時8分許 4萬9985元、4萬9985元 (共9萬997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廖瑞揚帳戶 曾語辰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告訴人 許慧郁 109年5月6日17時22分許起 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5月6日18時17分許 9萬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廖瑞揚帳戶 黃俊程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告訴人 周頴藝 109年5月21日16時許起 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將他人訂單誤設至其名下,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5月25日15時47分許、同日15時49分許 4萬9991元、4萬9991元 (共9萬998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吳瑞傑帳戶 吳瑞傑 黃俊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