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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承桓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經聲請人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3月1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即如附表編號10),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四、次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另如附表編號4、5、7所示之罪,係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仍得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2、3、6、8、9、10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受刑人於112年1月19日提出之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書1份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而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4、5、7各宣告刑期合計編號2、3、6、8、9、10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3,000元)。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7、8、9、10之罪均為詐欺類型之犯罪,犯罪手法雷同,各罪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財產法益,僅被害人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如附表編號5、6之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且係同時期所為,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予衡量;而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類型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4、7、8、9、10之詐欺類型之罪,均屬財產法益之犯罪,惟與其他如附表編號5、6之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侵害法益則顯然各異;另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2月至6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併參考受刑人向本院具狀表示有與被害人和解,本身已有悔悟,母親年邁且健康不佳,請求給予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等意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89頁);暨衡酌罪數所反應被告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責罰相當及內、外部界限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另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聲請書原僅記載「第51條第5款」,並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7款」,惟「罰金刑」已明確記載於聲請書附表之「宣告刑」欄,經電詢聲請人之真意後,聲請人業已補正新增「刑法第51條第7款」之內容(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5頁),是併科罰金部分,應認亦屬本件定刑範圍,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基於精簡原則,機關名稱使用簡稱;原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黃俊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8次)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3日 109年6月11日 (3次) 109年5月12日 (1次) 109年5月14日 (2次) 109年5月18日 (2次) 109年5月20日 (3次) 109年5月23日 (5次)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我國實務目前仍採事實覆審制,聲請書應係誤載為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2月26日 111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1年1月11日 111年2月14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5次)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3日 109年3月底某日12時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17日 109年4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基金簡字第45號 110年度訴字第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0日 110年12月21日 111年7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基金簡字第45號 110年度訴字第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8月14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次)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4日前不詳時間至109年4月14日18時許 109年6月11日 (2次) 109年5月11日 (3次) 109年6月10日 (1次)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6月1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確定。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6日 (2次)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7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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