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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40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宜簡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關於:甲○○「曾有竊盜等多項前科,最近一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五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前於民國九十、九十一年間,因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查被告前於九十、九十一年間,因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40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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