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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蔡惠如林秀圓張銘晃
  •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 被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嘉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菀萱律師 李盈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智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調偵字第97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ꆼ被告林嘉愷係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美華公司)之負責人,游○○則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另滕○○、徐○○均受僱於被告美華公司,分別擔任採購部協理及被告美華公司派駐○○公司負責重製伴唱機硬碟之工作人員(游○○、○○公司、滕○○、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均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ꆼ被告林嘉愷明知附表一編號1-96所示之歌曲(下稱:系爭歌曲),均係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自行發行,或購併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且目前均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並由環球公司先後於民國93年1 月15日、1 月16 日 、95年2 月20日、7 月18日、10月25日、98年11月30日,與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揚聲公司)簽約,將重製系爭歌曲於伴唱機內販售之重製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揚聲公司,目前尚在專屬授權期間內,如未經環球公司或告訴人揚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又被告林嘉愷復明知被告美華公司前於90年1 月1 日、92年間及92年2 月,與環球公司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簽立使用同意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後所取得重製系爭歌曲於伴唱機內銷售之授權,已於92年12月31日因被告美華公司未能依雙方補充協議書約定,與好樂迪 KTV 及錢櫃KTV 簽定正式供貨合約(僅與錢櫃KTV 簽定供貨合約),且未於92年4 月底前,依補充協議書第伍點之約定,就原有舊歌(約1, 000首,含附表中標示為「美華到期歌曲」部分之歌曲)與環球公司、上華公司達成一定合作條件之共識並簽立合約,而經環球公司於93年1 月2 日依補充協議書之約定,發函被告美華公司終止該補充協議及授權合約書,況縱未合法終止,被告美華公司原所獲得之授權仍於94年12月31 日 授權期滿,已不得再繼續將上開歌曲重製於伴唱機內銷售。詎被告林嘉愷竟於95年1 月至99年9 月間,繼續將載有系爭歌曲之硬碟,交由滕○○轉交予徐○○在○○公司提供之辦公室內,將系爭歌曲拷貝重製至各伴唱機之硬碟,再以每台新台幣(下同)350 元之價格,交由游○○經營之○○公司員工組裝成電腦伴唱機成品後,出貨予各經銷商,並以每台3 萬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ꆼ嗣經告訴人揚聲公司員工葉○○於99年9 月14日,在基隆市○○路○○號○○○○○○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展售中心(下稱:○○○○展售中心),以3 萬元之價格購得美華S888型號之電腦伴唱機1 台(下稱: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確認內有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系爭歌曲後,乃報警處理,經警於100 年1 月12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公司搜索後,另扣得載有系爭歌曲之美華K-769KALATECH電腦伴唱機(下稱: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50台 及WD硬碟1 個。因認被告林嘉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美華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 ꆼ環球公司為系爭歌曲之著作權人,依環球公司與告訴人揚聲公司於93年1 月15日簽訂「合約書」、同年1 月16日簽訂「補充協議書」、95年2 月20日簽訂「補充協議」、同年7 月18日簽訂「補充協議三」、同年10月25日簽訂「合約書」、98年11月30日簽訂「營業用伴唱機合約書」,及證人即環球公司總經理張○○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可認告訴人揚聲公司就系爭歌曲原聲原影伴唱視聽著作,僅在營業用產品部分取得專屬授權,並未取得任何形式家用產品之授權。ꆼ依證人葉○○於警詢時之證述、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照片2 張及伴唱機歌本,可認被告美華公司已表明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之音樂著作,並未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授權,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屬家用伴唱機。又扣案之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50台,經原審進行勘驗後,亦可認為家用伴唱機。 ꆼ本案被告林嘉愷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僅取得環球公司就系爭歌曲原聲原影視聽伴唱著作中之營業用伴唱帶,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VOD )系統等產品之專屬授權,而系爭美華S888 型 伴唱機及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均為家用伴唱機,告訴人並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其告訴難謂合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 ꆼ本案環球公司將系爭歌曲視聽著作之重製權、散布權、出租權及公開上映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揚聲公司時,並未區分「家用」或「營業用」,且著作權法上「專屬授權」亦未有「家用」或「營業用」之區別。 ꆼ環球公司自93年之後,即從未授權給任何一家業者製作家用伴唱機產品之事實,為證人張○○證述屬實。此外,消費者如何使用伴唱機,亦非環球公司或生產伴唱機業者所能控制,因此,於市場上流通的伴唱機,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為「家用」或「營業用」。 ꆼ由被告美華公司於伴唱機內所載之著作權聲明「如需利用本產品於營業場所使用時,需經本公司同意及向相關仲介團體取得相關公開上映、公開演出證明」等語,更可證明被告美華公司生產之伴唱機,是供「營業用」,否則何須特別註明營業使用之方法。 ꆼ本件伴唱機與家用及營業用無關,即使重製的伴唱機是家用機型,重製行為仍然是非法,告訴人仍不應因此而喪失告訴權。 ꆼ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上述之違誤,自難認原判決妥適,爰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四、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同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佔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是否專屬授權,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約定專屬授權(參見同條項後段規定),即非專屬授權,而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被授與之權利遭受侵害時,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然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院對於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之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上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即屬欠缺訴訟條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再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所稱犯罪被害人,須以實際上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倘非因犯罪而直接受侵害,僅係間接或附帶受害,縱有民事上之請求權,亦無權提出告訴。是就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倘告訴人主張其財產法益被侵害,法院即須先查明告訴人是否為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倘經調查結果,告訴人就該財產權有所有權或管領權,而僅認定被告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者,固屬被告被訴之犯罪不成立,而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如告訴人並非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即可認其非為直接被害人,其告訴並不合法,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嘉愷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將系爭歌曲重製於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及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內,侵害告訴人揚聲公司享有自環球公司取得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美華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自須經合法告訴,亦即,告訴人揚聲公司於被告林嘉愷被訴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時,為著作財產權人,始屬犯罪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方屬合法。訊之被告林嘉愷固坦認被告美華公司重製、銷售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及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均有重製收錄系爭歌曲在內之事實,惟供稱:告訴人揚聲公司僅取得環球公司發行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使用於營業用授權產品之專屬授權,自始並未取得環球公司於系爭96首歌曲在家用伴唱機之專屬授權權限,本案起訴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及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均為家用伴唱機,顯然不在告訴人揚聲公司取得環球公司之專屬授權範圍內,告訴人揚聲公司提起本件告訴為不合法等語。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即為:(一)告訴人揚聲公司就系爭歌曲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範圍為何?(二)被告美華公司所生產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究為家用伴唱機或營業用伴唱機?(按本判決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證據資料,各該證據資料之對照表引用簡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合先敘明)。經查: 六、關於告訴人揚聲公司就系爭歌曲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範圍為何? ꆼ依告訴人揚聲公司與環球公司於93年1 月15日簽訂之合約書第1 條(授權範圍):「於本合約期間內,甲方(指環球公司)授權乙方(指告訴人揚聲公司)依本合約之規定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及授權期間內獨家代理發行經銷本合約授權著作(依本合約第二條第1 項所定)之『營業用授權產品』(依本合約第二條第2 項所定)……」等語;第2條 (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1.本合約授權著作為於本合約期間內,甲方及其相關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拍攝製作發行之藝人國、台語演唱歌曲共計貳佰首(保證曲數)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2.授權產品:上開授權著作之產品型式如下:ꆼ『營業用伴唱帶』(簡稱"VHS" )。ꆼ『營業用伴唱機』(含大、小型機)中所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簡稱"VOD" )之重製權」等語;第4 條(專屬授權期間)「……ꆼ甲方同意於專屬授權期間,授權乙方於本合約地區獨家代理發行權產品於KTV 、RTV 卡拉OK及酒店等『營業場所』中,供利用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之使用」等語,此有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1 第 272-278 頁),依上開合約書約款所示,可認告訴人揚聲公司自始取得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之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僅限於環球公司發行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OD 系統之重製權,且其產品限於在 KTV 、RTV 卡拉OK及酒店等『營業場所』中使用,並未及於家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或家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 VOD 系統之重製權,且其被授權產品亦不包含家用即非營業場所之使用一節,堪以認定。 ꆼ告訴人揚聲公司與環球公司復先後於:1.95年2 月20日簽訂「補充協議」(前言):「緣甲方(指環球公司)與乙方(指告訴人揚聲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及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簽訂之新舊歌曲『營業用伴唱產品』經銷合約書……」、第3 條:「甲方同意本協議標的曲目於本補充協議簽署日起授權乙方之『營業用』VOD (Video On Demand)規格之權利…」等語;2.95年7 月18 日 簽訂「補充協議三」(前言):「緣甲方(指環球公司)與乙方(指告訴人揚聲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及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簽訂之新舊歌曲『營業用伴唱產品』經銷合約書……」、第3 條:「甲方同意本協議三標的曲目於本補充協議三簽署日起授權乙方之『營業用』VOD (Video On Demand)規格之權利…」等語;3.95 年10 月25日簽訂「合約書」第1 條(授權範圍):「於本合約期間內,甲方(指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乙方(告訴人揚聲公司)依本合約之規定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及授權期間內獨家代理重製發行經銷本合約授權著作(依本合約第二條第1 項所定)之『營業用授權產品』(依本合約第二條第2 項所定);甲方應將授權著作之工作母帶及專屬授權書(如附件一)交予乙方,由乙方重製生產授權產品及標籤,授權『營業用場所』做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使用,並依本合約之規定經銷」、第2 條(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1.(2 )舊歌(如附件一588 首、附件二165 首、附件三200 首+ 尾歌)、2.授權產品:上開授權著作之產品型式如下:ꆼ『營業用VHS 伴唱帶』(下稱 "VHS" )之重製權、發行權(散佈權)。ꆼ『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ideo On Demand (簡稱"VOD" )之重製權、出租權、發行權(散佈權)」等語;4.98年11月30日簽訂「營業用伴唱機合約書」第1 條(授權範圍):「於本合約期間內,甲方(指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乙方(告訴人揚聲公司)依本合約之規定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及授權期間內獨家代理(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重製發行經銷本合約授權著作(依本合約第二條第1 項所定)之『營業用授權產品』(依本合約第二條第2 項所定);甲方應將授權著作之工作母帶及專屬授權書(如附件一)交予乙方,由乙方重製生產授權產品及標籤,並依本合約之規定經銷並授權『營業用場所』做公開上映使用」、第2 條(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1.(2 )舊歌授權著作:舊歌授權著作為甲方於本約簽署前發行之『營業用伴唱視聽著作』,(詳細曲目如附件二,約 1159首)、2.授權產品:本合約授權著作之產品型式如下:ꆼ『營業用伴唱機』……中使用之Vide o On Demand(下稱"VOD" )之營業用重製權、出租權、發行權、散佈權(以下簡稱「授權產品」)。為免疑慮,本合約授權著作『不含任何家用產品型式』的權利」等語,有上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三」、「合約書」、「營業用伴唱機合約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1 第280-293 、294-299 、300-324 、325-358 頁)。準此,觀之告訴人揚聲公司與環球公司前訂上開協議、合約書等內容,均延續93年1 月15日所簽訂之合約書授權著作範圍與授權產品內容,明確約定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予告訴人揚聲公司關於系爭歌曲之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僅限於環球公司發行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及營業用伴唱機產品,並不包含任何使用於家用伴唱機產品型式的權利之情,亦堪認定。 ꆼ證人即環球公司總經理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環球公司依合約授權揚聲公司發行卡拉OK產品中,不包含家用產品的權利;在市場上,營業用產品和家用產品的發行、銷售管道不同;93年以後與揚聲公司的合約就只有營業用;我們跟揚聲公司的合約只有營業用的產品,所以在認知上授予揚聲公司的權利就是營業用的權利,既然我們授權他們就是營業用的權利,所以揚聲公司去執行維護權利,也是限於營業用的產品;我前面應該已經闡述清楚,我們授權給揚聲公司是93年以後的曲目的商業上使用權利,還有舊曲目的商業用權利」等語在卷(見原審卷3 第163-16 5頁),是依證人張○○證述內容,告訴人揚聲公司取得環球公司發行系爭歌曲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僅限於營業用伴唱機產品,對於家用伴唱機產品,並不在環球公司之專屬授權範圍內,則市面上銷售之家用伴唱機產品內,縱有重製收錄系爭歌曲原聲原影伴唱視聽著作,對於告訴人揚聲公司於系爭歌曲之營業用授權之權利,亦不生影響,告訴人揚聲公司就此部分之侵害著作權犯行,即欠缺合法告訴權,應無疑義。 七、關於被告美華公司所生產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究為家用伴唱機或營業用伴唱機? ꆼ按現行市場上販售之伴唱機有「家用版」與「營業用版」之區別,通常所謂之「營業用版」係指該伴唱機中之「視聽著作」部分,已獲得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故買受人自買入後,即可於其營業場所提供客人消費,反之「家用版」係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不得於營業場所供消費者利用之版本。惟此種分類係以視聽著作為著眼點所作之分類,並不影響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享有之「公開演出」之權益,故「營業用版」伴唱機之買受人仍須自行向相關權利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始得利用伴唱機中所含之音樂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7 月25日智著字第09400061280 號於「有關營業用電腦伴唱系統之相關著作權疑義」函釋意旨,亦同此見解(見原審審查卷第97頁);佐以,依前揭告訴人揚聲公司與環球公司於98年11月30日簽訂之「營業用伴唱產品合約書」第2 條(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2.授權產品:本合約授權著作之產品型式如下:(3 )甲方(指環球公司)同意於本合約授權期間,專屬授權營業場所所使用之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用之授權產品型式予乙方(指告訴人揚聲公司)……。為免疑慮,本合約授權著作『不含任何家用產品型式』的權利」、第4 條(專屬授權期間):「(一)視聽著作專屬2.甲方同意於專屬及非專屬授權期間,授權乙方於本合約地區獨家代理出租發行本約授權產品於家庭以外之營業場所如KTV 、 RTV 、卡拉OK、俱樂部、酒店、旅館、大眾運輸工具……等營業場所,供利用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之用」等語(見偵查卷1 第326-327 頁);再參酌證人張○○前開證述之情節,當可認定市場上販售之伴唱機,確有「家用伴唱機」與「營業用伴唱機」之分別,而環球公司授權告訴人揚聲公司取得系爭歌曲之著作及產品範圍,亦僅限於家用以外之營業場所使用之「營業用伴唱機」,至於「家用伴唱機」係指不得於營業場所供音樂、視聽著作之用,亦即,「營業用伴唱機」,除非製造商同時取得機器中重製、收錄的音樂、視聽著作可以公開作營業用之授權外,否則購買者仍須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授權,始得於營業場所利用伴唱機內所重製、收錄歌曲之音樂、視聽著作,先予敘明。 ꆼ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之類型: 被告美華公司所重製、銷售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係屬家用伴唱機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揚聲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葉○○於警詢時證稱:伊於99年9 月14日,在○○○○展售中心,以3 萬元之價格購得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1 台,係家庭專用之伴唱機等語明確(見偵查卷1 第24頁),又告訴人揚聲公司前以被告美華公司、林嘉愷、○○公司、游○○等人,共同侵害其就包含系爭歌曲在內所享有專屬授權之重製權、散佈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向本院訴請損害賠償民事事件(案號: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下稱:本院民事一審),在本院民事一審審理中,告訴人揚聲公司提出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之歌本1 份,觀之各該內頁右下方處,均註明:「本伴唱機之原廠內建歌曲均為合法版權重製。使用人如欲公開場所為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時,應另向著作權人或團體申請公開使用授權」等語,且該版權保證書亦載明:「本公司所製造販售之電腦伴唱機內,內含之所有歌曲係經原著作權人以書面方式授權重製發行,本公司保證所有歌曲均為合法重製。任何人未經本公司及原著作權人、仲介團體之書面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出租、改作,否則即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如欲於公開場所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行為,利用人應逕向原著作著作權人及相關仲介團體取得書面授權,始得為之,第三人若對本產品有任何疑義,請向本公司版權部洽詢」等語(見本院民事一審卷3 第12-14 頁),此外,告訴人揚聲公司嗣於同案審理中提出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正面照片,亦明顯可見貼有滾石唱片「僅供家庭娛樂使用」標誌貼紙(見本院民事一審卷3 第109-110 頁),則被告美華公司既於銷售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外觀、歌本及版權保證書,一再聲明該伴唱機僅供家庭娛樂使用,其內所有重製收錄之歌曲,購買者如欲於公開場所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行為,應逕向原著作著作權人及相關仲介團體取得書面授權,顯已表明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為家用伴唱機,未經取得其他授權,不得公開作營業之用甚明。是被告林嘉愷供稱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為家用伴唱機等語,應值採信。 ꆼ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之類型: 扣案之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50台,計有50只外包箱,每箱編號依序1-50,前經原審法官會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於103 年2 月10日在臺灣北區大型贓物庫,當場開拆其中紙箱編號1 及編號46之伴唱機進行勘驗結果,認:「機器外殼上並無註明家用或營業用之標示,然經安裝接線開啟電源,則會在開機畫面上明確顯示:『版權聲明:本電腦伴唱機係由本公司(即被告美華公司)發行,其所含之視聽著作、詞曲音樂著作,均經各著作權人以書面授權方式同意重製發行,並可供門市做公開展示、經銷及散佈。本產品僅限家用,如需利用本產品於營業場所時,需經本公司同意及向相關仲介團體取得相關公開上映、公開演出證明』」等語,此有原審勘驗筆錄1 份及翻拍開機畫面照片2 張在卷可憑(見原審卷2 第143-144 、156-157 頁)。準此,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於開機畫面顯示之版權聲明,已表明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內收錄之音樂視聽著作雖取得重製之授權,但僅限家用,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之授權,若購買後欲做為營業用,應向相關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授權,顯然指明在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授權前,系爭美華K769 型伴唱機不能逕為營業使用之 情明確,而家用伴唱機與營業用伴唱機最主要區別,即在於營業用伴唱機尚須取得音樂、視聽著作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授權,方不致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業經本院前揭認定明確,是被告林嘉愷此部分供稱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為家用伴唱機等語,亦值採信。 八、告訴人揚聲公司前對被告等人所提起之上開侵害著作權民事事件,經本院民事一審審理後,認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均為家用伴唱機,不在告訴人揚聲公司受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之授權範圍內,告訴人揚聲公司自不得主張被告等重製系爭著作(包含本案系爭歌曲)於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內,有何侵害其受專屬授權之著作權利情事,而判決駁回告訴人揚聲公司之起訴,告訴人揚聲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民事二審(案號: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下稱:本院民事二審)審理後,亦認告訴人揚聲公司既無法證明其取得環球公司專屬授權之範圍,除系爭著作(包含本案系爭歌曲)營業用伴唱產品外,另包括家用伴唱產品,而被告美華公司所生產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復屬家用伴唱機,並非營業用伴唱機,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等有何侵害告訴人揚聲公司就系爭著作(包含本案系爭歌曲)享有之專屬授權權利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卷附本院前揭民事判決2 份可稽(見原審卷1 第140-155 頁、本院卷第85-98 頁),核與本院上揭認定理由,互核相符,自可資為參憑。從而,告訴人揚聲公司所取得環球公司之授權著作及授權產品,僅限於環球公司發行系爭歌曲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OD 系統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而被告美華公司重製、銷售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均屬於家用伴唱機,自難認有何侵害告訴人揚聲公司上開著作財產權之可言,則告訴人揚聲公司提起本件告訴,即欠缺合法告訴之訴追要件,應堪認定。 九、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揚聲公司取得環球公司就系爭歌曲原聲原影視聽伴唱著作中之營業用伴唱帶,及營業用伴唱機中所使用之VOD 系統等產品之專屬授權,堪認告訴人揚聲公司僅取得系爭歌曲重製於「營業用」型式產品之專屬授權,至於「家用」型式產品之權利範圍,則未取得專屬授權,而被告美華公司重製、銷售之系爭美華S888型伴唱機及系爭美華K769型伴唱機,均為家用伴唱機,告訴人揚聲公司既未取得環球公司授權系爭歌曲重製於「家用」伴唱機產品之專屬授權,其權利當無因被告等之行為而受有損害,自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包括提出本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告訴在內,是其告訴即難謂合法,則本案欠缺訴追要件,檢察官未注意及之,而就欠缺訴追要件之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公訴,自屬欠缺起訴之法定必要要件。原審經調查審酌,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上旨,因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葉倩如 附表: ┌────────────────────────────────────┐ │附表一: │ ├──┬────┬───────────┬────┬─────┬─────┤ │ 編 │起訴書附│歌 曲 名 稱 │主唱者 │ 發行人 │是否為美華│ │ 號 │表編號 │ │ │ │到期歌曲 │ ├──┼────┼───────────┼────┼─────┼─────┤ │ 1 │ 1 │什麼態度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2 │ 2 │他在那裡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 ├──┼────┼───────────┼────┼─────┼─────┤ │ 3 │ 3 │只有我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4 │ 4 │愛上未來的妳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5 │ 6 │2039玫瑰事件 │林東松 │寶麗金公司│ V │ ├──┼────┼───────────┼────┼─────┼─────┤ │ 6 │ 7 │BECAUSE OF YOU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7 │ 8 │Boom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8 │ 9 │Come On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9 │ 10 │DNA 出錯 │黎明 │寶麗金公司│ V │ ├──┼────┼───────────┼────┼─────┼─────┤ │10│ 12 │DON'T STOP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14 │GOOD BYE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15 │Just When I Needed You│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Most │ │ │ │ ├──┼────┼───────────┼────┼─────┼─────┤ │ ꆼ │ 17 │LUCKY NUMBER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ꆼ │ 18 │NO WAY │陳曉東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20 │RA-MEN Song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ꆼ │ 21 │SUGAR SUGAR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22 │Tell Me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ꆼ │ 23 │THE ROSE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24 │True Love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25 │YOU GOTTA KNOW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26 │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31 │二分之一的幸福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32 │人在雨中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33 │三天兩夜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38 │不後悔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39 │不穿高跟鞋 │伊雪莉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42 │什麼樣的愛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45 │心如刀割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46 │心有獨鍾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47 │心理遊戲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48 │心碎了無痕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50 │比我幸福 │陳曉東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54 │半個我 │鄭中基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55 │只能說遺憾 │趙詠華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58 │左右為難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 │張學友 │ │ │ ├──┼────┼───────────┼────┼─────┼─────┤ │ ꆼ │ 65 │好無聊 │蔡健雅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66 │她來聽我的演唱會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67 │如果不想要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ꆼ │ 70 │有個人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72 │你好毒 │張學友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73 │你快樂嗎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75 │你的溫度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76 │你怎麼連話都說不清楚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ꆼ │ 78 │你最珍貴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 │高慧君 │ │ │ ├──┼────┼───────────┼────┼─────┼─────┤ │ ꆼ │ 79 │你還愛我嗎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80 │別提你的心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81 │別愛我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82 │別讓我心疼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83 │告解 │祝凡剛 │環球公司 │ │ ├──┼────┼───────────┼────┼─────┼─────┤ │ ꆼ │ 85 │忘記你我做不到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89 │戒情人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91 │我比誰都清楚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95 │我知道你很難過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96 │我真的可以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99 │我等到花兒也謝了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05 │呼吸 │蔡健雅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06 │孤單的夜裡我不孤單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09 │放手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ꆼ │ 117 │相思無用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18 │紅色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23 │風一樣的男子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24 │原諒 │張玉華 │環球公司 │ │ ├──┼────┼───────────┼────┼─────┼─────┤ │ ꆼ │ 125 │捕手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ꆼ │ 126 │真朋友 │鄭中基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127 │真愛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29 │秘密 │黎瑞恩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30 │紐約的司機駕著北京的夢│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36 │情不自禁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 ├──┼────┼───────────┼────┼─────┼─────┤ │ ꆼ │ 137 │情書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38 │情願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41 │深海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42 │猜猜猜 │陳曉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45 │被愛是幸福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46 │許願樹 │鄭中基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155 │無懈可擊 │ENERGY │環球公司 │ │ ├──┼────┼───────────┼────┼─────┼─────┤ │ ꆼ │ 158 │絕口不提愛你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63 │想你的愛 │何潤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64 │想和你去吹吹風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65 │想念你的愛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66 │想清楚 │祝凡剛 │環球公司 │ │ ├──┼────┼───────────┼────┼─────┼─────┤ │ ꆼ │ 167 │愛一天多一天 │陳曉東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169 │愛人好累 │中堅份子│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71 │愛上了一條街 │蔡依林 │環球公司 │ V │ ├──┼────┼───────────┼────┼─────┼─────┤ │ ꆼ │ 173 │愛不怕 │草蜢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81 │跟你借的幸福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 ├──┼────┼───────────┼────┼─────┼─────┤ │ ꆼ │ 182 │跟影子賽跑 │中堅份子│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86 │辣辣的心 │金元萱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87 │敵人 │鄭中基 │寶麗金公司│ V │ ├──┼────┼───────────┼────┼─────┼─────┤ │ ꆼ │ 190 │壁虎漫步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90 │ 196 │頭髮亂了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91 │ 197 │默契 │蔡健雅 │環球公司 │ │ ├──┼────┼───────────┼────┼─────┼─────┤ │ 92 │ 201 │離開妳七天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93 │ 210 │體貼 │利綺 │環球公司 │ V │ ├──┼────┼───────────┼────┼─────┼─────┤ │ 94 │ 211 │不老的傳說 │張學友 │寶麗金公司│ V │ ├──┼────┼───────────┼────┼─────┼─────┤ │ 95 │ 213 │咖哩辣椒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96 │ 214 │我的麥克風 │潘瑋柏 │環球公司 │ │ └──┴────┴───────────┴────┴─────┴─────┘ ┌───────────────────┐ │附表二: │ ├──┬───────────┬────┤ │編號│案 卷 名 稱│引用簡稱│ │ │ │ │ ├──┼───────────┼────┤ │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1 │ │ │100 年度偵字第1640號偵│、2 │ │ │查卷宗 │ │ ├──┼───────────┼────┤ │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3 │ │ │100 年度他字第1322號偵│ │ │ │查卷宗 │ │ ├──┼───────────┼────┤ │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4 │ │ │100 年度偵字第8245號偵│ │ │ │查卷宗 │ │ ├──┼───────────┼────┤ │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5 │ │ │100 年度調偵字第975 號│ │ │ │偵查卷宗 │ │ ├──┼───────────┼────┤ │ 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原審審查│ │ │度審智訴字第2 號刑事卷│卷 │ │ │宗 │ │ ├──┼───────────┼────┤ │ 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原審卷1 │ │ │度智訴字第3 號刑事卷 │、2 、3 │ ├──┼───────────┼────┤ │ 7 │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刑│本院卷 │ │ │智上訴字第52號刑事卷宗│ │ ├──┼───────────┼────┤ │ 8 │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民│本院民事│ │ │著訴字第36號民事卷宗 │一審卷1 │ │ │ │、2 、3 │ ├──┼───────────┼────┤ │ 9 │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本院民事│ │ │著上字訴字25民事卷宗 │二審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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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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