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宏清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劉嘉宏律師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林新傑 林玉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2 年10月24日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748號判決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0 樓之豐堤納有限公司(下稱「豐堤納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00樓之0 之以勒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以勒行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00樓之0 之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吉佳公司」)之○○○,○○○(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均為甲○○之子,協助甲○○處理前開3 家公司之奶粉製造及銷售業務,於販售之產品包裝上標示製造廠、品質等資料為甲○○、○○○、○○○基於公司業務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竟為下列行為: (一)甲○○、○○○及○○○因考量原裝進口之奶粉成本較高、欲開拓大陸市場而提升產品銷售量,增加消費者對產品之信心等因素,竟共同基於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及表示進而販賣該虛偽標記及表示之商品、業務登載不實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 月間起至99年10月間止,明知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之奶粉產品係自行在臺灣製造,並非係紐西蘭製造及進口,亦未經紐西蘭製造商授權製造,該奶粉產品係甲○○向臺灣供應商購買奶粉等原料後,自行調製配方比例,並向不知情之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製罐公司」)或欣全製罐訂購鐵罐,該鐵罐外裝印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21至22產品所示之文字等不實事項,由不知情任職於憶霖紀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憶霖公司」)之特販部經理乙○○接單後,甲○○或○○○乃將訂購之原物料及分裝罐指示供應商直接送往「憶霖公司」斗六二廠,由不知情之廠長丙○○指示廠區之不知情成年員工代工製造及包裝成罐裝奶粉成品;甲○○另向不知情之印刷廠訂購紙盒,該紙盒外裝印有如附表一編號15至20產品所示之文字等不實事項,在新北市○○區○○路○段○號0 樓,由甲○○指示公司員工○○○(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依調製配方比例混料後,由員工○○○、○○○、工讀生○○○秤重裝填製造盒裝奶粉成品,嗣將奶粉產品送至新北市唯新藥局、全球藥師藥局等藥局販賣,且經○○○在大陸推銷,使消費者誤信為紐西蘭原裝進口產品、紐西蘭公司製造而購買,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紐西蘭Gilgal Ltd. 公司。 (二)甲○○、○○○另明知其等公司所製造之奶粉產品之原保存期限將屆至及已過期,不可再使用,惟因不甘存貨損失,竟共同基於意圖詐欺消費者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業務上登載不實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99年8 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9年5 、6 月間),在新北市○○區○○路○段○號0 樓,由○○○製作「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於99年8 月25日交付給○○○,指示○○○依照前開工作表,將「憶霖公司」所製造之奶粉罐底,以去光水塗銷原本之保存期限,再重新噴印「製造日期為西元2010年7 月16日、保存期限為西元2013年7 月16日」之標示,而就該產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於100 年初,甲○○指示○○○、○○○將99年3 月間由藥房退回至前開3 家公司之3G幼兒奶粉900g,以去光水塗銷原本之保存期限,再重新噴印「製造日期為西元2010年11月18日、保存期限為西元2013年11月18日」之標示,亦就該產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再將前述產品送至包括大陸地區等處販賣,使消費者誤信為未過期之產品而購買。嗣經檢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乃於100 年3 月22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憶霖公司」、「豐堤納公司」、「以勒行公司」、「吉佳公司」及甲○○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00樓之0 之住處搜索,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對同案被告甲○○、丙○○而言原屬傳聞證據,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對同案被告乙○○、丙○○而言原屬傳聞證據,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對同案被告甲○○、乙○○而言原屬傳聞證據,惟被告乙○○、丙○○、甲○○於審判中均未提及檢察官在偵查中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開規定,前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簡稱調查局)之供述分別對其他同案被告而言,及本案所引其餘證人○○○、○○○、○○○、○○○、○○○、○○○、○○○、○○○、○○○、○○○、○○○、○○○、○○○、○○○、○○○、○○○、○○○、○○○於調查局陳述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係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此部分之供述證據亦認具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證人○○○於調查局中之陳述,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乙○○、甲○○於調查局中之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屬於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且因被告等於本件準備程序中已表示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是以其調查局中之陳述尚無證據能力。另外,證人○○○於原審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法院審判程序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應得作為證據。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吉佳公司奶粉配料表(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741號第64-66 頁)、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同卷第9-10頁)、吉佳公司訂購單(同卷第12-13 頁)、中國進口奶粉檢測項目(同卷第14頁)、吉佳公司訂購單生產量表及到貨明細- 憶霖(同卷第15-16 頁)、憶霖食品包裝統計表及配料表(同卷第17-20 頁、第64-66 頁)、應收票據及應付票據資料(同卷第23-24 頁)、到貨通知書(同卷第25-26 頁)、以勒行公司、吉佳公司及豐堤納公司訂購單(同卷第28-37 頁)、相關地點照片(同卷第50-53 頁)、吉佳公司銷貨憑單(同卷第67-70 頁)、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同卷第81頁)、進貨單(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20-24 頁)、廠商進貨明細表(同卷第42-48 頁),經核均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其中由證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吉佳公司奶粉配料表(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741號第64-66 頁)、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同卷第9-10頁)部分,被告甲○○於原審101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中針對法院就奶粉配料表提示並告以要旨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但是這是我們的商業機密」、針對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編號15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表示「沒有意見」(101 年度易字第28 5號原審卷宗卷一第79頁背面),另於原審102 年9 月26日審判程序中針對法院就奶粉配料表提示並告以要旨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82 頁背面),更針對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提示並告以要旨表示「這是盒裝部分的工作表,跟罐裝沒有關係」等語(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83 頁),而未對證據能力提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是被告甲○○事後辯稱上開證據均為○○○離職後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並無理由,本院認此部分證據資料仍具有證據能力,故自得引用為被告甲○○論罪之依據。 (四)關於被告甲○○於原審101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中所提出之SGS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之證據能力部分(101 年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一第79頁背面、第81-94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所謂鑑定乃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鑑定人、學校、機關或團體,就特定之事物,以其專業知識加以分析、實驗而作判斷,以為偵查或審判之參考。故而,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學校、團體,均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範本旨,否則所為鑑定,仍屬於傳聞證據。而被告甲○○於原審101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中所提出之SGS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係被告甲○○未經法官同意及未通知檢察官,在不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下自行提供奶粉樣品作為測試,顯未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傳聞證據文書得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故被告甲○○於原審所提出之SGS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不具證據能力。 (五)另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除前開部分,經本院審酌如上外,本件卷內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及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係「豐堤納公司」、「以勒行公司」及「吉佳公司」○○○負責奶粉製造及銷售,而乙○○、丙○○分別係「憶霖公司」特販部經理及斗六二廠廠長,伊有向臺灣之供應商購買奶粉原物料後,調製配方比例,再委託「憶霖公司」之乙○○、丙○○代工填裝入伊所提供之鐵罐,又伊有指示○○○將「憶霖公司」所製造之奶粉罐底的保存期限重新噴印,但否認有何明知廠商之原產國及品質虛偽標記而販賣及偽造文書等犯行,並辯稱:伊公司販售之卡洛吉蒂奶粉,在臺灣有註冊,該產品同時在大陸亦有販售,臺灣、大陸所販售之外裝盒並不一樣,又該奶粉含進口添加物,因添加物都是原裝進口,雖該產品係伊請卡車將原物料載過去給「憶霖公司」分裝成罐,但依照海關之規定,內容物若有60﹪是外國進口,就可以標示為該國的原裝進口,該產品的成分,以進口來講,大概佔了75﹪左右,伊係依照海關的規定來辦理,該產品外包裝係標示「原裝進口」且銷大陸,並無標示是「紐西蘭原裝進口」,又臺灣是個國家,伊在臺灣裝就是原裝,另伊雖指示○○○以去光水塗銷原來製造日期進而重新噴印製造日期,係因大陸客人反應該產品之大、小罐及贈品的字型不同,才這樣做,該產品沒有超過保存期限,此外,雖有將奶粉交付給藥局,但藥局也沒有付錢,這部分怎麼會構成詐欺取財(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一第27、79頁)。伊並沒有故意標示「紐西蘭原裝進口」,伊是遵照法律的規定做事,並沒有檢察官所述「新西蘭原裝進口」的字樣,只是早期從紐西蘭原裝進口時,這個原裝進口,沒有在臺灣販賣,只有販賣到中國,所以才標「原裝進口」,我們也沒有標示「臺灣原裝進口」,因為這樣違法(本院卷第189 頁)云云。經查: 1.有關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由下列證人之證述,堪認被告甲○○有以「以勒行公司」、「豐堤納公司」及「吉佳公司」名義向臺灣廠商購買製造奶粉之原物料及添加物,並且購買奶粉用鐵罐、蓋子、湯匙等,進而送往「憶霖公司」代工製造市售之罐裝奶粉,且甲○○有指示員工依照其提供配方比例攪拌原物料,進而填裝成市售之盒裝奶粉之事實: ①證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甲○○係跟臺灣的茂世、台紐、義格、詮亞、環泰、聯興、中罐等廠商訂購奶粉原料及葡萄糖之類原料、鐵罐、蓋子及塑膠湯匙,然後請斗六的憶霖代工廠裝罐,又有關盒裝奶粉之部分,甲○○也會指示○○○如何攪拌混合,並要○○○、工讀生等秤重量裝填等語(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87-88 頁背面、90頁背面、96頁背面)。②證人○○○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甲○○指示伊將奶粉原料依照甲○○提供的配方比例,放入攪拌機中攪拌後,把奶粉裝進袋子裡面,再用機器把它密封,包裝成盒裝奶粉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79頁背面、95頁、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01 頁、102 頁背面)。 ③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伊有去「吉佳公司」打工,工作內容是幫忙包裝奶粉外盒及裝箱等工作,又「吉佳公司」製造生產卡洛吉蒂系列及吉佳系列奶粉都是由甲○○寫下奶粉比例交給○○○並指示○○○調配及混合,伊都是等○○○製造奶粉成品後,才包裝入盒及裝箱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8 頁背面- 第9 頁、第289 -290頁)。 ④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擔任模里西斯臺灣分公司○○○,公司主要是從外國進口乳品及食品原料後再做銷售,又伊公司有銷售產品給「吉佳公司」及「豐堤納公司」,係由業務部門員工跟甲○○接洽,銷售的產品有紐西蘭之「紐西蘭超特級全脂鮮奶粉」、「紐西蘭特級脫脂奶粉」及荷蘭「維多利特級全脂羊奶粉」,該產品的供貨商分別是紐西蘭FONTERRA LIMITED. 、荷蘭的CB MB. V,不是紐西蘭Tui&Kiwi乳品公司、Gilgal Ltd. 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49-51 頁)。 ⑤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係義格公司之○○○,主要是由紐西蘭及澳洲進口牛奶粉,再販售給臺灣廠商,又伊有販售奶粉給「吉佳公司」,印象中接洽的人是甲○○,送貨的地點是雲林斗六的「憶霖公司」及新北市五股區的「吉佳公司」,另紐西蘭Tui&Kiwi乳品公司及紐西蘭Gilgal Ltd. 公司均不是伊公司進口奶粉之供貨商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59-60 頁)。 ⑤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係聯興公司○○○,公司主要商品為葡萄糖、麥芽糖,由公司資料顯示,伊公司有販售葡萄糖給「以勒行公司」、「吉佳公司」,又指定送往的地點是雲林斗六的「憶霖公司」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70-71 頁)。 ⑥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係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包括果糖、麥芽糖、寡糖 、麥芽糊精、奶精、葡萄糖及山梨醇等,又伊公司有販售麥芽糊精給「以勒行公司」及「吉佳公司」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74頁背面- 75頁)。 ⑦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係茂世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主要經營進口食品原料,又伊公司有販售果寡糖給「以勒行公司」,亦有販售乳酸鈣、碳酸鈣等食品原料給「吉佳公司」,接洽的人是甲○○,聯絡窗口是蔡小姐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79- 80頁背面)。 ⑧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係詮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包括水果粉、蔬菜粉、粉末油脂(包括粉末大豆油、粉末棕櫚油)、片劑砂糖及保健食品如乳酸菌之製造等,又伊公司有販售粉末棕櫚油及片劑砂糖給「以勒行公司」,亦有販售粉末棕櫚油、粉末大豆油、片劑砂糖及乳酸菌給「吉佳公司」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88-89 頁背面)。 ⑨共同被告乙○○於調查及偵查中亦證述:伊於98年初至99年10月止有代表「憶霖公司」接受甲○○委託代工包裝,又甲○○會提供配方表及包裝明細,經「吉佳公司」與原物料廠商公司聯繫後,「吉佳公司」會告知「憶霖公司」原物料的到貨時間,其中原物料有包含:印刷好的奶粉專用罐、塑膠蓋、湯匙、外箱、全脂奶粉、脫脂奶粉、羊奶粉、棕櫚油粉、片劑糖、麥芽糊精、葡萄糖等,以上原物料經貨運送抵「憶霖公司」工廠後,就開始進行包裝,包裝之程序包括將客戶提供之原料備料、混料、吹罐、入湯匙、充填、封罐、抽真空及灌氮氣、再封罐、噴印效期及批號、蓋膠蓋、入箱及稱重,最後出貨至「吉佳公司」,另「吉佳公司」提供給「憶霖公司」原料皆來自臺灣廠商,但那些廠商也可能是進口的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72-73 頁背面、第85-87 頁)。 ⑩共同被告丙○○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乙○○接到吉佳公司訂單後,會傳真客戶訂單及附件給工廠,工廠等「吉佳公司」將原料送進本廠後便開始排定生產,伊會依照「吉佳公司」提供之配料表製作粉包工作管制表,再依照粉包工作管制表來備料及混料,之後再上分裝生產線準備分裝,分裝好後先將產品放在本廠倉庫中,並由生管助理通知乙○○後,請業務部門安排出貨,但伊不清楚原料來源,憶霖公司只負責將吉佳公司提供的原料混合分裝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1741號偵查卷宗第76頁、第91頁)。 此外,復有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公司臺灣分公司出貨明細表、台紐乳品(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訂購單、義格有限公司出貨單、吉麗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出貨提貨單(客戶:義格)、「環泰公司」訂購交易明細、茂世興業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詮亞公司出售之產品名細、配料表、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2-20 、29、64至66頁及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55-57 頁背面、61-65 頁背面、76、85-87 、90-91 頁及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2-64頁)可資佐證。 (2)有關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之奶粉產品,該奶粉外裝分別載有:「原裝進口、原產國:新西蘭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Gilgal Ltd.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Zealand.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原裝進口、製造商:Manufacture for新西蘭Gilgal Bio-tech Ltd PO.BOX 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原裝進口、製造商:Packedfor紐西蘭Gilgal Ltd.412 East Tamaki Rd. Howick Auckland New Zealand. 總代理:以勒行國際有限公司」、「紐西蘭原裝進口」等字樣,此有被告甲○○當庭提出之附表一編號8 至20外包裝及文稿、附表一編號21、22之扣案奶粉照片影本(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38-40 頁、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101-103 頁)、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5 月7 日以101 中業字第001 號函檢附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外包裝之文稿(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一第133-140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再者,「以勒行公司」、「豐堤納公司」自96年1 月1 日至100 年3 月8 日查無進口食品報驗資料之情形,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3 月15日FDA 食字第1005009854號函檢附報驗資料附卷足憑(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114-122 頁)。此外,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就其以公司名義向廠商訂購奶粉原物料、添加物及鐵罐等物,送往「憶霖公司」加工製造奶粉,應該於93年之後就沒有從紐西蘭進口在紐西蘭配裝的奶粉等情均供承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91-92 頁)。顯見被告甲○○明知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之奶粉產品係自行向臺灣廠商訂購原物料及添加物進而委託臺灣廠商代工或者自行裝填,均係臺灣製造,而非紐西蘭公司製造及進口乙節,詳於前述,其竟在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之包裝上,虛偽註記前開文字之不實事項,藉以表彰及偽稱該系列產品均係紐西蘭製造之產品,甚至紐西蘭原裝進口等字樣,其有故意為不實記載,而施用詐術混淆誤導消費者上開產品係紐西蘭製造之情,應係屬實。 (3)參之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係欣民健康生活館○○○,於97、98年間,「吉佳公司」經理○○○來拜訪,希望欣民藥局能銷售卡洛吉蒂相關產品,印象中○○○表示卡洛吉蒂系列之奶粉是紐西蘭奶粉,奶粉罐外面也標示紐西蘭等字樣,欣民藥局就進一些卡洛吉蒂相關產品奶粉來賣,包括卡洛吉蒂系列幼兒成長奶粉及白金純羊奶奶粉,之後收取貨款的人就是甲○○,又於100 年3 月間,衛生局人員來店詢問,伊才知道該產品可能有問題,就先行下架,沒有販售,伊藥局係信賴該產品才會進貨來販賣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16-17 頁背面);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經營龍鑫藥局,於95年間開始,龍鑫藥局開始向吉佳公司訂購卡洛吉蒂系列的白金羊奶奶粉及成長奶粉,當時業務員是向伊推銷該系列奶粉為新產品,有獨特的配方,而伊看奶粉罐上的製造地及乳品來源標示紐西蘭原裝進口,所以才訂購,伊不知道該產品是甲○○自行調配,倘若知道,就不會販售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31-32 頁背面);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經營華安大藥局,華安大藥局曾經販售卡洛吉蒂系列的產品,最後進貨時間係99年1 月5 日,當時係進卡洛吉蒂的幼兒成長奶粉,華安大藥局中所有卡洛吉蒂系列奶粉庫存商品大約於99年中就已銷售完畢,目前沒有庫存,又伊不知道「以勒行公司」的卡洛吉蒂系列奶粉是以「紐西蘭原裝進口」欺騙消費者方式販售,若知情的話,絕對不會上架販售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37-39 頁);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經營全球藥師藥局,於94年11月間,經由「以勒行公司」銷售員推銷才知道卡洛吉蒂系列產品,該銷售員表示卡洛吉蒂與卡洛塔妮同一個紐西蘭廠商製造,也是紐西蘭原裝進口,因全球藥局當時無法取得卡洛塔妮的銷售權,所以只好銷售類似的產品,就跟「以勒行公司」簽約,該系列以成長奶粉銷售最佳,嗣因全球藥局轉型,加上「以勒行公司」不願意接受退貨,堅持用換貨方式辦理,導致該奶粉產品庫存量很多,之後就將該奶粉產品下架,不知道該奶粉產品係自行調配及委託代工製造等語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40-41 頁背面);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自家經營大竹藥局及家家藥妝公司,於94、95年間開始進卡洛吉蒂及吉佳系列的商品,於98年就停止進貨,又當時係業務來推銷並保證乳源跟卡洛塔妮相同且是紐西蘭原裝進口,若知道是用詐騙方式銷售,就不會同意進貨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14至15頁背面);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經營唯新藥局及巧新藥局,伊公司曾向「以勒行公司」進卡洛吉蒂系列的奶粉,又當初銷售業務表示該奶粉是紐西蘭廠商製造且原裝進口,但因該奶粉產品賣的不好,導致庫存很多,並不知道卡洛吉蒂係向臺灣廠商購買原料後,自行調配及委託代工製造,倘若知道就不會販售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18-19 頁);證人○○○於調查中證述:伊經營博生藥師藥局,於97年間開始販售卡洛吉蒂系列的白金純羊奶粉,又當時係因業務表示該產品是卡洛塔妮牌,乳源及製造廠商相同,也是紐西 蘭原裝進口,且有客人要求代為訂購,所以才向「以勒行公司」訂購,並不知道該奶粉係自行調配,若知道不是紐西蘭原裝進口,就不會銷售給客人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25-26 頁);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99年11月9 日曾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的人員,前往○○○○路000 號的唯新藥局、○○鎮○○路00號的全球藥師藥局購買奶粉,又伊有購買卡洛吉蒂3 號幼兒成長奶粉、卡洛吉蒂白金羊奶粉,並完成交易,且取得發票,當時那些奶粉都還在架上陳列,購買後就直接交給台北縣調查站人員,可以證明該產品還在販售等語(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86頁),復有○○○購得奶粉之照片影本、全球藥師藥局、唯新婦嬰生活藥妝有限公司收銀機統一發票及「吉佳公司」銷貨憑單等資料附卷可稽(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38、40、67-70 頁及100 年度偵字第14283 號偵查卷宗第98頁)。由上開證人所述及相關資料可知,被告甲○○與○○○有販售虛偽標示為紐西蘭原裝進口之奶粉出售予上開藥局、藥妝公司,上開藥局、藥妝公司均係因該奶粉產品標榜紐西蘭進口而購買之事實無訛。此外,「吉佳公司」、「以勒行公司」於98年至99年間有販售卡洛吉蒂之系列產品給中國海南省、上海市及四川廠商之情,亦有到貨通知單、到貨明細及訂購單等資料在卷可按(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25至37頁),益徵「以勒行公司」、「吉佳公司」確實有販售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之奶粉產品之事實。被告甲○○空言否認未收取款項及辯稱非故意標示「紐西蘭原裝進口」,伊是遵照法律的規定做事而不構成詐欺云云,就此所辯,自不足採。 (4)至被告甲○○辯稱:該產品係銷往大陸,對大陸而言,臺灣製造輸出到大陸就是原裝進口云云。惟按一般人均知有關商品之原產國與原料之進口國,其概念迥不相同,所謂商品之原產國,係指該商品於產地國已生產製造完成,本地僅係自原產國加以進口該商品,進而從事銷售而已;而原料進口國,則係自他國進口原料,於本國另行組裝、製造,故其製造國仍為本地,不得僅以原料係自他國進口,逕稱產品為他國所原產。另外,市售包裝食品如宣稱「原裝進口」,即屬原容器或包裝直接輸入產品,並可加貼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中文標示為市售銷售型態,且該產品不得再加以改裝、分裝,非以進口產品或原料佔該產品之比例為「原裝進口」標示規範,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9 月3 日FDA 食字第1030035979號函在卷可憑(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748號卷宗第111 頁),可認奶粉產品既標示為紐西蘭原裝進口,必須為產品完全在紐西蘭製造並包裝完成,本件被告甲○○所負責製造及包裝之奶粉產品完全在臺灣地區製造及包裝完成,不管是否主要係銷往大陸地區,其標示為紐西蘭原裝進口即違背「原裝進口」標示。又紐西蘭之乳品,因養殖之環境及水源,素受國人信賴,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甲○○為從事食品製造、販售之人,且為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對於原產國及製造地之定義,自無法推諉不知,是其所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況觀諸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奶粉產品明顯記載製造商為新西蘭公司或紐西蘭公司,無隻字提及「製造地:臺灣」或註明僅係產品原料來自新西蘭或紐西蘭,該奶粉產品甚至記載「以勒行公司」、「吉佳公司」及「豐堤納公司」僅係總代理等文字,其客觀上當有表示該奶粉產品係產自紐西蘭,被告甲○○所經營之公司僅為銷售的總代理,顯與被告甲○○所辯,對大陸而言,臺灣製造出口就是原裝進口云云有違,益徵被告甲○○故意曲解文義,所辯不足採信。 (5)另參諸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有參與三家公司之事務,擔任經理,主要的工作就是跑業務,其原本在臺北,後來才到大陸拓展業務,○○○則是從國外返回臺灣,有關包裝事項一開始是甲○○主導,後來由○○○慢慢接觸公司的業務等語(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90頁背面);證人○○○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證述:○○○於99年8 月間有交付「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給伊,重噴一事甲○○與○○○一定有討論過,才會要求伊做等語(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80、96頁及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04 頁);證人○○○於調查中證述:當時係因○○○主動前來拜訪,才會銷售該公司奶粉產品之情(100 年度偵字第14823 號偵查卷宗第16頁背面);再佐以「吉佳公司」發給「憶霖公司」之包裝注意事項中表明:「FROM:○○○」,此有該文件1 紙在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3頁),應可認被告○○○、○○○確實有參與公司經營及銷售業務,被告甲○○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 2.有關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證人○○○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述:甲○○會指示伊將國內退回外觀完整的900 克罐裝奶粉整理乾淨,並以衛生紙沾去光水將原退回罐裝上的日期塗銷,且重新噴印新的日期,又重新噴印的新日期不是該罐奶粉之實際製造日期,因一般國內藥房不願意出售給消費者保存期限低於1 年的奶粉,所以藥房會將保存期限低於1 年的奶粉退貨給3 家公司,甲○○就會指示伊將退貨回3 家公司的奶粉,以去光水將罐底的日期塗銷,並置放於倉庫中,等到之後要出貨時,再將這些已塗銷日期的奶粉重新噴印上較近期的日期,出貨給藥房,讓藥房販售給消費者,消費者會購買到3 家公司出售給藥房的過期奶粉,另扣案之「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這張工作表是○○○於99年8 月間交給伊,因「憶霖公司」在99年5 、6 月間,曾經出貨這批共164 箱的奶粉至3 家公司,這些奶粉「憶霖公司」送來時就已經在罐底噴印製造日期為西元2010年2 月,但○○○拿給伊這張重噴工作表,要求將原本罐底上的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全部以去光水塗銷掉,並噴印上製造日期為西元2010年7 月16日、保存期限為西元2013年7 月16日的新日期,此外,扣案物編號:AB-37-2 這些奶粉罐底上的日期亦係由伊所噴印,噴印的日期並不是實際製造的日期,伊記得這些奶粉是99年3 月間國內藥房退貨的,因這些奶粉的保存期限只到西元2011年5 月,所以國內藥房退貨這些奶粉到3 家公司後,甲○○便指示伊以去光水塗銷罐底的日期,並先存放於倉庫中,直到今100 年的年初,甲○○指示將這些之前塗銷罐底日期的奶粉重新噴印上製造日期為西元2010年11月18日、保存期限為西元2013年11月18日,又甲○○知道○○○要求重噴日期的事情,甲○○與○○○一定有討論過,才會要求伊重新噴印日期等語詳實(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79頁背面-80 頁、95-97 頁及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00 頁背面-102頁、103 頁背面-105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扣案這張工作表上記載「99年8 月25日」,應該就是寫在上面的日期收到這張工作表等語明確(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04 頁背面);更核與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甲○○表示有些製造日期過期了,就跟廠商買一種藥水,然後要伊跟○○○在倉庫裡用衛生紙把日期擦掉,之後再用工廠的噴字機噴印日期,通常噴上去的日期跟原本罐上的日期會延長2 至3 年,伊忘記該藥水的名字,它是一種專門去掉鐵罐上面字的藥水,該特殊藥水是甲○○向寧士公司購買的等語相符(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88頁背面- 89頁)。此外,另有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及扣案物編號:AB-37-2 之罐底照片影本1 紙等資料附卷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81-82 頁),被告甲○○亦於原審審理中坦認「我有指示證人○○○將罐底的日期塗掉並重新打上日期,也有將藥局退貨的東西重新打上日期」等語(1 01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05 頁),顯見被告甲○○、○○○確實有指示員工○○○等人以去光水塗銷原本之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再重新噴印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販售該產品之情。是被告甲○○辯稱:伊指示○○○以去光水塗銷原來製造日期進而重新噴印製造日期,係因大陸客人反應該產品之大、小罐及贈品的字型不同,才這樣做云云,顯不可採信。再被告甲○○復稱其曾於原審審理期間提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之「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51-162 頁),證明食品製造業者得參照該評估指引自行擬定適用之有效日期計畫,以自主管理訂定食品之有效日期,是被告甲○○縱有塗改奶粉製造日期、有效期限情事,亦係經評估後認為奶粉之有效保存期限並非僅三年而已,故在奶粉真正有效期限內,將製造日期、有效期限塗改,亦不至於造成人體生理上之危害云云。惟查,被告甲○○及其子○○○指示○○○依照前開工作表,就保存期限將至或已過期「憶霖公司」所製造之奶粉罐底,以去光水塗銷原本之保存期限,再重新噴印之情,均有證人○○○、○○○上揭證述明確,絕非被告甲○○所稱其係參照評估指引自行擬定適用之有效日期計畫,以自主管理訂定食品有效日期才予以塗改奶粉製造日期、有效日期之情。又已經超過保存期限或經塗改製造日期之包裝奶粉,經嬰幼兒食用常不會發生立即之身體危害,有時需長時間累積才會察覺生理病變,被告甲○○本身並無醫學及生物科技背景,竟然在毫無專業知識之驗證下,自己決定奶粉保存期限可以延長便更改日期,完全視嬰幼兒健康於不顧,則被告甲○○辯稱其經評估後認為奶粉之有效保存期限並非僅三年而已,故在奶粉真正有效期限內,將製造日期、有效期限塗改,亦不至於造成人體生理上之危害云云,顯係以危害嬰幼兒健康作為自己便宜行事及營利之手段,無足可取。 3.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甲○○所辯,為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按製作商品販售,須同時製作包裝盒,以利推廣、銷售,製作包裝盒係其業務上附隨行為。次按商品標示法第8 條第4 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項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期限」,是指該商品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期限,基此,於包裝上標明「製造日期」,應有品質標示之意涵。再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詐欺罪責(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參照)。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業務上所作成產品包裝上之原產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並對外銷售而行使,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明知為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罪、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並進而持以販賣,其虛偽標記行為為販賣高度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及○○○間,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利用不知情之乙○○、丙○○及廠區員工代工包裝該奶粉產品,為間接正犯;被告甲○○、○○○及○○○間,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利用不知情之藥局人員向消費者銷售前揭產品之所為均係屬間接正犯。再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及○○○等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甲○○及○○○等人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其間雖有多次違反上開犯行之構成要件被實現,惟無礙其於意思決定之初即有預定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且客觀上其等前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明知為不實標記商品而販賣罪。又其等係以一製作包裝盒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罪及同法第216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應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斷。被告甲○○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於事實欄雖記載被告等人於98年1 月間起至99年10月中旬止,由甲○○、○○○、○○○以前開3 家公司之名義,向臺灣之供應商購買奶粉之原物料後,在新北市○○區○○路○段○號0 樓自行調製配方比例,再委託億霖公司之丙○○及乙○○代工製造奶粉成品,並裝填入由甲○○所提供上印有「紐西蘭原裝進口」、「Manufactured In New Zealand for紐西蘭GilgalLtd.製造」等字樣之鐵罐內之事實,惟未載明尚有自行填裝盒裝奶粉即附表一編號15至20之部分,應有接續犯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審究。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就上開接續犯之部分,雖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惟其結論與本院審理結果並無二致,毋庸予以撤銷,併此敘明。原審以被告甲○○本身從事奶粉銷售業務,僅為一己私利,竟罔顧消費者權益,意圖欺騙他人,在商品外包裝上對於商品原產國、品質為虛偽不實之標記並透過藥局向不特定消費大眾販賣,且嚴重影響交易秩序,法治觀念淡薄,又其知悉食品在安全期限內食用至為重要,為欺騙他人,竟將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往後更改,使不知情之消費者誤以為仍在安全期限內而食用,危害他人健康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三年六月。並說明附表二編號3 、4 及35所示之扣案物,係被告○○○或甲○○所製作或購入,並供本件犯罪事實一(二)所用之物,應於犯罪事實一(二)之犯罪項下沒收之,以及「豐堤納公司」、「吉佳公司」及「以勒行公司」分別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3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46-48 頁),附表二編號1 、2 、5 至34、36至137 所示之扣案物品應係「豐堤納公司」、「吉佳公司」及「以勒行公司」所有之物,尚難認為被告甲○○所有之物,復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惟已經本院詳予論駁說明如前,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丙○○、乙○○分別係「億霖公司」斗六二廠廠長及特販部經理,竟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偽造已登記商號與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業務上登載不實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自98年1 月間起至99年10月止,由甲○○、○○○、○○○以前開3 家公司之名義,向臺灣之供應商購買奶粉之原物料後,在新北市○○區○○路○段○號0 樓自行調製配方比例,再委託億霖公司之丙○○及乙○○代工製造奶粉成品,並裝填入由甲○○所提供上印有「紐西蘭原裝進口」、「Manufactured In New Zealand for 紐西蘭GilgalLtd.製造」等字樣之鐵罐內,再送至包括新北市唯新藥局、全球藥師藥局等藥局販賣,使消費者誤信為紐西蘭原裝進口產品而購買,因認被告乙○○、丙○○均涉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明知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罪嫌、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乙○○、丙○○均涉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明知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罪嫌、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主要係以(一)被告乙○○、丙○○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二)同案被告甲○○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三)配料表等為其主要論據。質之被告乙○○、丙○○固不否認有接受被告甲○○委託代工包裝之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明知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辯稱:所有的原物料都是吉佳公司提供過來的,罐子也是吉佳早就印好的,我們都是依照他們的配方去分裝,販賣也是吉佳公司行使的,從未見過罐子上印有紐西蘭原裝進口字樣等語(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一第37、61頁);被告丙○○則辯稱:伊係「億霖公司」之廠長,業務上並沒有與甲○○有接觸,其僅係單純分裝代工,原物料是由「吉佳公司」甲○○提供,不知道該原物料來源等語(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一第50頁)。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豐堤納公司」、「以勒行公司」及「吉佳公司」等公司係負責奶粉製造及銷售,「豐堤納公司」、「以勒行公司」及「吉佳公司」○○○即被告甲○○有向臺灣之供應商購買奶粉原物料後,調製配方比例,再委託「憶霖公司」特販部經理即被告乙○○及斗六二廠廠長即被告丙○○代工填裝入被告甲○○所提供之外裝印有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14、21至22產品所示之文字等不實事項之鐵罐等事實,業據原審判決認定屬實,佐以被告丙○○於調查及偵查中供述:「憶霖公司」之國內業務,分北、中、南營業所,國內工廠部分,分斗六一廠、斗六二廠,伊係斗六二廠之廠長,「憶霖公司」業務部門接到OEM 產品訂單後,便會下訂單給工廠,又乙○○接下「吉佳公司」的奶粉訂單後,會傳真客戶訂單及附件給工廠,工廠等「吉佳公司」提供之配料表製作粉包工作管制表,再依照粉包工作管制表來備料及混料,之後再將上分裝生產線準備分裝,分裝好後,先將產品放在本廠倉庫,並由生管助理通知特販部經理乙○○後,請業務部門安排出貨等經過情形,及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伊係跟被告乙○○接洽代工裝填奶粉事宜,談的內容就是伊把包材及原料、原料由供應商直接送到 「憶霖公司」,他們裝好再送回,且講要用簡體字,因要銷大陸,又「中國製罐公司」製造好的鐵罐是直接送到「憶霖公司」,該鐵罐係寫「原裝進口」等情,顯見被告甲○○與被告乙○○洽談接單事宜後,相關原物料及鐵罐係直接運往「憶霖公司」工廠,被告乙○○、丙○○自得於接收前述相關原物廖及鐵罐之際知悉相關原物料之來源為臺灣各地,及查看鐵罐之外觀標示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14、21至22等各節,已堪認定。(二)次查,「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7 款、第22條第1 項、第15條第7 、8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告乙○○、丙○○當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業者無疑,自應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前開規定,在食品之容器、外包裝標示正確之原產地(國)、製造廠商及正確之有效日期,及發現原物料來源為臺灣各地,食品之容器、外包裝卻標示為「原裝進口」,製造商亦非標示「憶霖公司」之情形下,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與包裝,況「吉佳公司」於98年3 月13日傳真給被告乙○○之名為「400 克盒裝2nd Pa cking 98.03.13 」資料( 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卷第11頁)內容如下: 「4、日期:噴字 #1 MFR.2008.12.10E11 EXP.2011.01.10 #2 MFR.2008.12.11E11 EXP.2011.01.11 #3 MFR.2008.12.12E11 EXP.2011.01.11 "B" #1、2、3 噴字 MFR.2009.03.16 EXP.2011.04.30」 並針對日期部分如何噴字部分以箭頭註記「上批CIQ 過的 是噴此日期,因此本批"A" 噴一樣日期」,「吉佳公司」 於12月29日傳真給被告乙○○之名為「噴字(簡體標外銷 出口試銷訂單:罐裝900 克can 」資料(100 年度他字第1741 號卷第10頁背面)內容如下: 「 NO. 日期 #1奶粉嬰兒1G MFR.2008/11/29 EXP.2011/11/29 #2奶粉較大嬰2G MFR.2008/11/29 EXP.2011/11/29 #3奶粉幼兒3G MFR.2008/11/29 EXP.22011/11/29 #白金初乳LB68 MFR.2008/11/29 EXP.2011/11/29」 並另行註記「這是上批的罐裝噴字09/4/1」, 「吉佳公司」於12月10日傳真給被告乙○○之名為「400 克盒裝處理」資料(100年度他字第1741號卷第10頁正面)內容如下: 「4、日期:噴字 MFR.2008.12.10E11}#1 EXP.2011.01.10 MFR.2008.12.11E11}#2 EXP.2011.01.11 MFR.2008.12.12E11}#3 EXP.2011.01.11 MFR.2008.12.12E11}#4 EXP.2011.01.11 6、把噴字機上線可用或請宇士來修」 並另行註記「這是上批盒裝噴字09/4/1」, 綜觀上開傳真資料內容,被告乙○○、丙○○亦可知被告甲○○要求針對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做不實之標示,被告乙○○、丙○○辯稱不知道被告甲○○所提供之鐵罐印有紐西蘭製造等字樣云云,顯係脫罪卸責之詞而不可採,被告乙○○、丙○○確實明知所代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之食品容器、外包裝上標示之製造廠商名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均屬虛偽不實一事,洵堪認定。(三)被告乙○○、丙○○明知被告甲○○要求針對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做不實之標示,卻仍接下被告甲○○之訂單為其分裝代工,並在知悉代工之奶粉包裝針對原產地及製造廠商等標示不實在之情形下,仍接下被告甲○○之訂單,製造、加工、調配、包裝商標名稱為「卡洛吉蒂」系列之奶粉供被告甲○○販售牟利,渠等與被告甲○○間就起訴書所載對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材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一事,至為明確。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經查: (一)有關被告甲○○以「以勒行公司」、「豐堤納公司」及「吉佳公司」名義向臺灣廠商購買製造奶粉之原物料及添加物,並向「中國製罐公司」等公司訂製鐵罐,進而送往「憶霖公司」代工製造市售罐裝奶粉之情,業據被告乙○○、丙○○於偵查中坦認屬實(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85-87 、91-92 頁),並有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已於前述,且有配料表及訂購單等資料可資為憑(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2-20 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觀之被告乙○○、丙○○辯稱,本案之關鍵在於被告乙○○、丙○○與被告甲○○就本案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予究明之必要。經查: 1.觀之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伊雖然見過丙○○,但伊係跟乙○○接洽代工裝填奶粉,接洽後,跟乙○○大概談2 至3 次,談的內容就是伊把包材及原料、原料由供應商 直接送到「憶霖公司」,他們包裝好再送回,且講要用簡體字,因為要銷大陸,又「中國製罐公司」製造好的鐵罐是直接送到「憶霖公司」,該鐵罐係寫「原裝進口」、不是記載紐西蘭原裝進口等情(見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原審卷宗卷二第145 頁背面- 146 頁),顯見被告甲○○與被告乙○○洽談接單事宜後,相關原物料及鐵罐係直接運往「憶霖公司」工廠之情無訛。佐以被告丙○○於偵查中供述:「憶霖公司」之國內業務,分北、中、南營業所,國內工廠部分,分斗六一廠、斗六二廠,伊係斗六二廠之廠長,「憶霖公司」業務部門接到OEM 產品訂單後,便會下訂單給工廠,又乙○○接下「吉佳公司」的奶粉訂單後,會傳真客戶訂單及附件給工廠,工廠依照「吉佳公司」提供之配料表製作粉包工作管制表,再依照粉包工作管制表來備料及混料,之後再將上分裝生產線準備分裝,分裝好後,先將產品放在本廠倉庫,並由生管助理通知乙○○後,請業務部門安排出貨之情(見10 0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90-91 頁),以及卷附「吉佳公司」傳真給「憶霖公司」之包裝統計表、配料表記載:「空罐、如到貨明細」之情,此有包裝統計表、配料表4 紙附卷可參(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7-20 頁),可見「吉佳公司」傳真給被告乙○○之資料中均未註明空罐上記載內容為何,而相關原物料及空罐等物亦直接送往工廠代工後裝箱,實無法以「憶霖公司」代工之產品有前述「原裝進口」記載,遽斷被告乙○○主觀上明知其所接單之奶粉鐵罐之包裝就原產國等事項有虛偽註記不實事項之情事。2.又稽證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證述:當初「以勒行公司」於86、87年間從事奶粉販售買賣時,就已經與「中國製罐公司」聯繫,配合的模式是先由「中國製罐公司」製造奶粉罐後,再統一送至紐西蘭公司裝填,製造完畢後再送回「以勒行公司」,於97年間,伊因想要將奶粉事業銷往大陸,深怕鐵罐送往紐西蘭公司裝填再送回臺灣後,再由臺灣銷往大陸之時間太過冗長,所以伊才會向「義格公司」及「台紐公司」進紐西蘭奶粉,交由「憶霖公司」生產,又於95年間,伊請「中國製罐公司」大量生產製造鐵罐,貨櫃裝不下該批鐵罐就一直擺在「中國製罐公司」倉庫內,於99年間,「中國製罐公司」一直要求伊將該批庫存出貨,所以才會將該批鐵罐送至「憶霖公司」,該批奶粉包裝才會記載「紐西蘭原裝進口」、「製造商:Manufactured In New Zealan d for紐西蘭GilgalLtd.製造」等字樣之情(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105 至107 頁);佐以附表一編號1 至14、21至22產品所示之文字確有簡體字版及繁體字版之差別,此有附表一編號1 至20外包裝之文稿及附表一編號21、22照片影本2 張可憑,堪認被告甲○○確實有為拓展大陸市場而訂製簡體字版之外包裝,嗣因「中國製罐公司」要求將庫存的出貨才會送往「憶霖公司」而有混用之情。 3.又稽被告丙○○偵查中供述:伊擔任斗六二廠廠長之工作項目有安排生產、維持整座工廠生產線的順暢、客戶訂單準時交貨及產品品質維護等,又不清楚該原料是來自臺灣廠商,收原料的倉管部門平時也不會去過問原料來源為何,有時候罐子也不是同時收到,因此有時候伊等是先把原料依照配料表混料,也不知道罐子上面會印有「原裝進口」字樣,品管人員也只會針對罐子外觀上的印刷字體、產品重量、效期等基本內容去核對,不會針對內容物、營養成分等細節進行檢測,因伊等只是單純進行混料分裝的代工,不懂得要特別注意罐子外觀有無標示「紐西蘭」原裝進口等字樣之情(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90- 92頁)。綜觀上開陳詞,足見被告甲○○委託代工之奶粉包裝品項甚多,並有混合提供之前庫存之鐵罐,而被告丙○○為廠長,其工作內容項目為安排整座工廠之生產線,相關原料及包材係由品管人員負責一節,縱使被告丙○○未注意該產品包裝之記載,雖有不當,惟實難僅以「憶霖公司」代工之產品有上開之記載,推斷被告乙○○、丙○○主觀上確實明知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而有與被告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二)檢察官又上訴主張被告乙○○、丙○○當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業者無疑,自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前開規定,在食品之容器、外包裝標示正確之原產地(國)、製造廠商及正確之有效日期,及發現原物料來源為臺灣各地,食品之容器、外包裝卻標示為「原裝進口」,製造商亦非標示「憶霖公司」之情形下,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與包裝等情。查被告甲○○以「以勒行公司」、「豐堤納公司」及「吉佳公司」名義向臺灣廠商購買製造奶粉之原物料及添加物,並向「中國製罐公司」等公司訂製鐵罐,進而送往「憶霖公司」委由被告乙○○、丙○○代工製造市售罐裝奶粉,已如前述,則被告乙○○、丙○○應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7 款所規定「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之業者」之食品業者。即使被告乙○○、丙○○代工製造市售罐裝奶粉時未注意奶粉鐵罐上之「原裝進口」或有效日期標示是否與事實相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7 、8 款規定,進而發生被告乙○○、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負擔行政責任以及依法對消費者負擔賠償責任之問題,尚難因被告乙○○、丙○○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而可認定被告乙○○、丙○○與被告甲○○上開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檢察官復上訴主張「吉佳公司」傳真給被告乙○○之前揭資料(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9-10頁),綜觀上開傳真資料內容,被告乙○○、丙○○亦可知被告甲○○要求針對罐裝、盒裝奶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做不實之標示,被告乙○○、丙○○辯稱不知道被告甲○○所提供之鐵罐印有紐西蘭製造等字樣,顯係脫罪卸責之詞而不可採等情。惟查,本件被告乙○○、丙○○犯罪事實審理之部分,原起訴書僅就被告甲○○委託乙○○、丙○○代工製造奶粉成品,並裝填入由被告甲○○所提供印有「紐西蘭原裝進口」、「Manufactured In New Zealand for 紐西蘭Gilgal Ltd. 製造」等字樣之鐵罐內,再送至藥局販賣之情節對被告乙○○、丙○○提起公訴,並經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乙○○、丙○○就罐裝奶粉之製造並未能證明與前開被告甲○○犯罪行為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判決被告乙○○、丙○○無罪。檢察官就被告乙○○、丙○○關於罐裝奶粉、盒裝奶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做不實之標示部分提起上訴,顯然逾越原起訴及原審審理之事實範圍。再者,既然罐裝奶粉就「紐西蘭原裝進口」標示不實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乙○○、丙○○與被告甲○○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不能因為卷附「吉佳公司」傳真給被告乙○○之前揭資料(見100 年度他字第1741號偵查卷宗第9-10頁),遽認被告乙○○、丙○○與被告甲○○就罐裝奶粉「紐西蘭原裝進口」標示不實部分具有犯意聯絡。 五、綜上所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均不足以形成被告乙○○、丙○○有明知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犯行之確信,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乙○○、丙○○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被告乙○○、丙○○所辯尚非無稽,依卷內積極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告乙○○、丙○○主觀上之犯意,從而無從使原審認為被告乙○○、丙○○構成罪責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丙○○涉有上開犯行,而諭知被告乙○○、丙○○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猶執上開理由指稱被告乙○○、丙○○與被告甲○○具有犯意聯絡,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筱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產品名稱 │包裝標示 │ │ │ │ │ ├──┼─────────────┼─────────────────────────┤ │1 │卡洛吉蒂嬰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①0-6 個月嬰兒適用 │原裝進口 │ │ │900克(罐裝) │原產國: 新西蘭 │ │ │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2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②6 個月以上至1 歲較大│原裝進口 │ │ │嬰兒適用 │原產國: 新西蘭 │ │ │900 克(罐裝)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3 │卡洛吉蒂幼兒配方奶粉 │原裝進口 │ │ │LB68③1 歲以上至3 歲幼兒適│原產國: 新西蘭 │ │ │用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900克(罐裝)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4 │卡洛吉蒂兒童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④3 歲以上至7 歲兒童適│原裝進口 │ │ │用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900G克(罐裝)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5 │卡洛吉蒂白金初乳奶粉 │(簡體字) │ │ │LB68 0至12歲適用 │原裝進口 │ │ │900G克(罐裝)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6 │卡洛吉蒂媽媽孕婦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孕婦專用 │原裝進口 │ │ │900 克(罐裝) │原產國: 新西蘭 │ │ │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7 │卡洛吉蒂白金羊奶粉 │(簡體字) │ │ │Baby 1至5 歲 │原裝進口 │ │ │900 公克g(罐裝) │製造商:Packed for │ │ │ │ 紐西蘭 Gilgal Ltd. │ │ │ │ 412 East Tamaki Rd. Howick Auckland │ │ │ │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 以勒行國際有限公司 │ ├──┼─────────────┼─────────────────────────┤ │8 │卡洛吉蒂嬰兒配方羊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①0-6 個月嬰兒 │原裝進口 │ │ │100G克(罐裝)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9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②6 個月以上至1 歲較大│原裝進口 │ │ │嬰兒適用 │原產國: 新西蘭 │ │ │100 克(罐裝)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10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簡體字) │ │ │LB68②6 個月以上至1 歲較大│原裝進口 │ │ │嬰兒適用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100G 克(罐裝)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11 │卡洛吉蒂幼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③1 歲以上至3 歲幼兒適│原裝進口 │ │ │用 │原產國: 新西蘭 │ │ │100克(罐裝)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12 │卡洛吉蒂幼兒配方羊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③1 歲以上至5 歲幼兒適│原裝進口 │ │ │用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100G 克(罐裝)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13 │卡洛吉蒂白金羊奶粉 │(簡體字) │ │ │LB68 │原裝進口 │ │ │0至9 歲嬰幼兒適用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100 G克(罐裝)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14 │卡洛吉蒂媽媽孕婦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LB68孕婦專用 │原裝進口 │ │ │100 克(罐裝) │原產國: 新西蘭 │ │ │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15 │卡洛吉蒂嬰兒配方羊奶粉 │(簡體字) │ │ │LB68①0-6 個月嬰兒適用 │原裝進口 │ │ │400G克(盒裝)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16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簡體字) │ │ │LB68②6 個月以上至1 歲較大│原裝進口 │ │ │嬰兒適用 │製造商:Manufacture for │ │ │400G 克(盒裝) │ 新西蘭 Gilgal Bio-tech Ltd │ │ │ │ PO.BO 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總代理:豐堤納有限公司 │ ├──┼─────────────┼─────────────────────────┤ │17 │卡洛吉蒂嬰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①0-6 個月嬰兒適用 │原裝進口 │ │ │400克(盒裝) │原產國: 新西蘭 │ │ │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18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②6 個月以上至1 歲較大嬰兒│原裝進口 │ │ │適用 │原產國: 新西蘭 │ │ │400 克(盒裝)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19 │卡洛吉蒂幼兒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③1 歲以上至3 歲幼兒適用 │原產國: 新西蘭 │ │ │400 克(盒裝)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20 │卡洛吉蒂媽媽孕婦配方奶粉 │(簡體字) │ │ │孕婦專用 │原裝進口 │ │ │400 克(盒裝) │原產國: 新西蘭 │ │ │ │製造商:Produce for新西蘭 Gilgal Ltd. │ │ │ │ PO.BOX75248 Manurewa Auckland New Zealand. │ │ │ │總代理:吉佳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 │21 │卡洛吉蒂幼兒成長奶粉 │(繁體字) │ │ │③1 至3 歲幼兒成長奶粉 │紐西蘭原裝進口 │ │ │(罐裝) │製造商:Manufactured In New Zealand for 紐西蘭 │ │ │ │GilgalLtd.412 East Tamaki Rd.Howick Aucklank New │ │ │ │Zealand. │ │ │ │總代理:以勒行國際有限公司 │ ├──┼─────────────┼─────────────────────────┤ │22 │卡洛吉蒂幼童成長 │(繁體字) │ │ │④children3 至7 歲幼兒成長│紐西蘭原裝進口 │ │ │奶粉 │製造商:Manufactured In New Zealand for 紐西蘭 │ │ │(罐裝) │GilgalLtd.412 East Tamaki Rd.Howick Aucklank New │ │ │ │Zealand. │ │ │ │總代理:以勒行國際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量 │ ├──┼─────────────────────┼───┤ │1 │吉佳公司發票 │17張 │ ├──┼─────────────────────┼───┤ │2 │吉佳經銷合約 │1件 │ ├──┼─────────────────────┼───┤ │3 │罐底日期更改重噴工作表 │10張 │ ├──┼─────────────────────┼───┤ │4 │奶粉罐底噴字紀錄 │1件 │ ├──┼─────────────────────┼───┤ │5 │支票影本 │3件 │ ├──┼─────────────────────┼───┤ │6 │客戶資料 │1件 │ ├──┼─────────────────────┼───┤ │7 │以勒行出貨資料 │1件 │ ├──┼─────────────────────┼───┤ │8 │報關資料 │2張 │ ├──┼─────────────────────┼───┤ │9 │報關資料 │1件 │ ├──┼─────────────────────┼───┤ │10 │憶霖代工合約書 │1件 │ ├──┼─────────────────────┼───┤ │11 │存證信函 │1件 │ ├──┼─────────────────────┼───┤ │12 │羊奶作業程序 │1張 │ ├──┼─────────────────────┼───┤ │13 │訂單製作數量表 │1件 │ ├──┼─────────────────────┼───┤ │14 │吉佳訂購單 │6件 │ ├──┼─────────────────────┼───┤ │15 │出貨統計表 │1件 │ ├──┼─────────────────────┼───┤ │16 │以勒行96年度總分類帳等資料 │1本 │ ├──┼─────────────────────┼───┤ │17 │吉佳公司95年度總帳等資料 │1本 │ ├──┼─────────────────────┼───┤ │18 │支票紀錄 │1本 │ ├──┼─────────────────────┼───┤ │19 │付款簽收簿 │1本 │ ├──┼─────────────────────┼───┤ │20 │收款單據 │1本 │ ├──┼─────────────────────┼───┤ │21 │寧士公司出貨紀錄 │1件 │ ├──┼─────────────────────┼───┤ │22 │客戶對帳單等資料 │1件 │ ├──┼─────────────────────┼───┤ │23 │豐堤納公司存摺 │2本 │ ├──┼─────────────────────┼───┤ │24 │吉佳公司活期存摺 │2本 │ ├──┼─────────────────────┼───┤ │25 │豐堤納公司存摺 │1本 │ ├──┼─────────────────────┼───┤ │26 │供應商訂購單 │2件 │ ├──┼─────────────────────┼───┤ │27 │文件資料 │2件 │ ├──┼─────────────────────┼───┤ │28 │供應商資料 │4件 │ ├──┼─────────────────────┼───┤ │29 │總分類帳 │2本 │ ├──┼─────────────────────┼───┤ │30 │匯款資料 │1件 │ ├──┼─────────────────────┼───┤ │31 │收款單 │2件 │ ├──┼─────────────────────┼───┤ │32 │銷貨退回 │8件 │ ├──┼─────────────────────┼───┤ │33 │銷貨單 │16件 │ ├──┼─────────────────────┼───┤ │34 │以勒行銷貨單 │2件 │ ├──┼─────────────────────┼───┤ │35 │註銷日期使用之酒精藥水 │2件 │ ├──┼─────────────────────┼───┤ │36 │3G幼兒羊奶粉 │64件 │ ├──┼─────────────────────┼───┤ │37 │花密漿 │48件 │ ├──┼─────────────────────┼───┤ │38 │3G幼兒奶粉900g │24件 │ ├──┼─────────────────────┼───┤ │39 │3G幼兒奶粉100g │64件 │ ├──┼─────────────────────┼───┤ │40 │卡洛吉蒂 │56盒 │ ├──┼─────────────────────┼───┤ │41 │果汁奶粉2 kg │12包 │ ├──┼─────────────────────┼───┤ │42 │卡洛吉蒂3G白金400g │56盒 │ ├──┼─────────────────────┼───┤ │43 │卡洛吉蒂媽媽900g │24件 │ ├──┼─────────────────────┼───┤ │44 │卡洛吉蒂孕婦400g │24盒 │ ├──┼─────────────────────┼───┤ │45 │GG羊奶粉900g │24件 │ ├──┼─────────────────────┼───┤ │46 │茲關爽900g │24件 │ ├──┼─────────────────────┼───┤ │47 │MA孕婦100g │64件 │ ├──┼─────────────────────┼───┤ │48 │1G嬰兒900g │24件 │ ├──┼─────────────────────┼───┤ │49 │2G較大嬰兒900g │24件 │ ├──┼─────────────────────┼───┤ │50 │1G嬰兒100g │64件 │ ├──┼─────────────────────┼───┤ │51 │4G兒童900g │24件 │ ├──┼─────────────────────┼───┤ │52 │吉佳媽媽900g │24件 │ ├──┼─────────────────────┼───┤ │53 │卡洛吉蒂LB68白金 │24件 │ ├──┼─────────────────────┼───┤ │54 │特異燕麥奶 │24件 │ ├──┼─────────────────────┼───┤ │55 │卡洛吉蒂LB68白金初乳 │64件 │ ├──┼─────────────────────┼───┤ │56 │羊奶粉 │1包 │ ├──┼─────────────────────┼───┤ │57 │棕櫚油粉 │1箱 │ ├──┼─────────────────────┼───┤ │58 │植物大豆油粉 │1箱 │ ├──┼─────────────────────┼───┤ │59 │麥芽糖精 │1包 │ ├──┼─────────────────────┼───┤ │60 │葡萄糖 │1包 │ ├──┼─────────────────────┼───┤ │61 │高鈣預配料 │1包 │ ├──┼─────────────────────┼───┤ │62 │片劑糖 │1包 │ ├──┼─────────────────────┼───┤ │63 │噴印機操作手冊 │1本 │ ├──┼─────────────────────┼───┤ │64 │疑似塗銷之奶粉產品 │9件 │ ├──┼─────────────────────┼───┤ │65 │卡洛吉蒂GG白金羊奶 │93件 │ ├──┼─────────────────────┼───┤ │66 │卡洛吉蒂2G較大嬰 │46盒 │ ├──┼─────────────────────┼───┤ │67 │卡洛吉蒂1G較大嬰 │574件 │ ├──┼─────────────────────┼───┤ │68 │卡洛吉蒂GG羊奶 │430件 │ ├──┼─────────────────────┼───┤ │69 │卡洛吉蒂兒童配方 │224件 │ ├──┼─────────────────────┼───┤ │70 │卡洛吉蒂白金初乳 │249件 │ ├──┼─────────────────────┼───┤ │71 │卡洛吉蒂2G較大嬰 │386件 │ ├──┼─────────────────────┼───┤ │72 │即溶燕麥奶 │617件 │ ├──┼─────────────────────┼───┤ │73 │卡洛吉蒂1G嬰兒 │288件 │ ├──┼─────────────────────┼───┤ │74 │卡洛吉蒂MA孕婦100g │128件 │ ├──┼─────────────────────┼───┤ │75 │卡洛吉蒂MA孕婦400g │84盒 │ ├──┼─────────────────────┼───┤ │76 │卡洛吉蒂嬰幼兒羊奶粉白金400g │56盒 │ ├──┼─────────────────────┼───┤ │77 │吉佳茲關爽 │96件 │ ├──┼─────────────────────┼───┤ │78 │卡洛吉蒂3G幼兒白金羊奶400g │24盒 │ ├──┼─────────────────────┼───┤ │79 │卡洛吉蒂3G幼兒白金羊奶100g │28件 │ ├──┼─────────────────────┼───┤ │80 │即溶果汁奶粉 │150包 │ ├──┼─────────────────────┼───┤ │81 │卡洛吉蒂孕婦專用 │159盒 │ ├──┼─────────────────────┼───┤ │82 │卡洛吉蒂幼兒配方奶粉 │365盒 │ ├──┼─────────────────────┼───┤ │83 │卡洛吉蒂3G幼兒配方奶粉 │412盒 │ ├──┼─────────────────────┼───┤ │84 │卡洛吉蒂媽媽孕婦配方 │602件 │ ├──┼─────────────────────┼───┤ │85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奶粉400g │110盒 │ ├──┼─────────────────────┼───┤ │86 │卡洛吉蒂嬰兒奶粉400g │100盒 │ ├──┼─────────────────────┼───┤ │87 │卡洛吉蒂3G幼兒 │180件 │ ├──┼─────────────────────┼───┤ │88 │卡洛吉蒂1G嬰兒 │120盒 │ ├──┼─────────────────────┼───┤ │89 │卡洛吉蒂3G嬰兒 │84盒 │ ├──┼─────────────────────┼───┤ │90 │卡洛吉蒂3G幼兒 │96件 │ ├──┼─────────────────────┼───┤ │91 │卡洛吉蒂白金初乳 │75件 │ ├──┼─────────────────────┼───┤ │92 │卡洛吉蒂2G較大嬰 │96件 │ ├──┼─────────────────────┼───┤ │93 │卡洛吉蒂2G較大嬰白金羊奶 │64件 │ ├──┼─────────────────────┼───┤ │94 │卡洛吉蒂1G較大嬰白金羊奶 │32件 │ ├──┼─────────────────────┼───┤ │95 │卡洛吉蒂 │12件 │ ├──┼─────────────────────┼───┤ │96 │卡洛吉蒂1G嬰兒 │12件 │ ├──┼─────────────────────┼───┤ │97 │卡洛吉蒂3G嬰兒 │12件 │ ├──┼─────────────────────┼───┤ │98 │吉佳媽媽 │13件 │ ├──┼─────────────────────┼───┤ │99 │卡洛吉蒂GG羊乳900g │12件 │ ├──┼─────────────────────┼───┤ │100 │卡洛吉蒂LB68白金初乳 │36件 │ ├──┼─────────────────────┼───┤ │101 │吉佳媽媽100g │35件 │ ├──┼─────────────────────┼───┤ │102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羊奶 │37盒 │ ├──┼─────────────────────┼───┤ │103 │卡洛吉蒂1G嬰兒400g │12盒 │ ├──┼─────────────────────┼───┤ │104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400g │5盒 │ ├──┼─────────────────────┼───┤ │105 │卡洛吉蒂LB68幼兒羊奶 │34件 │ ├──┼─────────────────────┼───┤ │106 │卡洛吉蒂LB68幼兒奶粉 │98件 │ ├──┼─────────────────────┼───┤ │107 │卡洛吉蒂LB68較大嬰兒奶粉 │93件 │ ├──┼─────────────────────┼───┤ │108 │卡洛吉蒂LB68嬰兒羊奶 │321件 │ ├──┼─────────────────────┼───┤ │109 │卡洛吉蒂LB68較大嬰兒羊奶 │139件 │ ├──┼─────────────────────┼───┤ │110 │吉佳媽媽奶粉(半成品) │298件 │ ├──┼─────────────────────┼───┤ │111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羊奶粉 │480件 │ ├──┼─────────────────────┼───┤ │112 │卡洛吉蒂白金初乳奶粉 │305件 │ ├──┼─────────────────────┼───┤ │113 │卡洛吉蒂媽媽奶粉 │417件 │ ├──┼─────────────────────┼───┤ │114 │卡洛吉蒂百金羊奶粉 │3件 │ ├──┼─────────────────────┼───┤ │115 │卡洛吉蒂百金初乳奶粉 │2件 │ ├──┼─────────────────────┼───┤ │116 │吉佳孕乳媽媽奶粉 │2件 │ ├──┼─────────────────────┼───┤ │117 │卡洛吉蒂孕婦專用 │2件 │ ├──┼─────────────────────┼───┤ │118 │卡洛吉蒂0-6個月 │11件 │ ├──┼─────────────────────┼───┤ │119 │卡洛吉蒂1-3歲 │14件 │ ├──┼─────────────────────┼───┤ │120 │卡洛吉蒂6個月-1歲 │11件 │ ├──┼─────────────────────┼───┤ │121 │卡洛吉蒂0-9歲白金羊奶粉 │1件 │ ├──┼─────────────────────┼───┤ │122 │卡洛吉蒂0-12歲白金初乳奶粉 │1件 │ ├──┼─────────────────────┼───┤ │123 │卡洛吉蒂兒童配方奶粉 │1件 │ ├──┼─────────────────────┼───┤ │124 │卡洛吉蒂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 │1件 │ ├──┼─────────────────────┼───┤ │125 │卡洛吉蒂幼兒配方羊奶粉 │1件 │ ├──┼─────────────────────┼───┤ │126 │出貨單 │1本 │ ├──┼─────────────────────┼───┤ │127 │供應品流程單 │1本 │ ├──┼─────────────────────┼───┤ │128 │送貨單 │1本 │ ├──┼─────────────────────┼───┤ │129 │收款資料 │1本 │ ├──┼─────────────────────┼───┤ │130 │用料清單 │1本 │ ├──┼─────────────────────┼───┤ │131 │原料BOM表 │4張 │ ├──┼─────────────────────┼───┤ │132 │入庫進度表 │2張 │ ├──┼─────────────────────┼───┤ │133 │成品BOM表 │2張 │ ├──┼─────────────────────┼───┤ │134 │訂單明細 │2張 │ ├──┼─────────────────────┼───┤ │135 │訂購資料 │1本 │ ├──┼─────────────────────┼───┤ │136 │粉包工作管制表 │1本 │ ├──┼─────────────────────┼───┤ │137 │客戶資料 │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