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

聲請宣告沒收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抗告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偵查後,於民國98年6 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得盜版影音光碟共7 片(片名:茶母),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商品,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

二、原裁定略以:本案扣案之盜版光碟「茶母」7 片非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被告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或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之物,自無從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物並非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亦乏對該等物品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法律規定,故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本件檢察官既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當無同法第259 條之1 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之散布重製光碟罪,為同法第98條但書所列之罪,而同法第98條但書係屬專科沒收之規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43 號裁定可參,是以原裁定自難謂適法云云。

四、法律規範:

㈠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⒈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

⒉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⑴絕對義務沒收,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⑵相對義務沒收,指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33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義務沒收規定採用「沒收之」之用語。故本法第98條本文、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2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70、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

㈢次按(第1 項)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第2 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⒈本條第2 項係於94年2 月2 日增訂,其修正理由為「......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 項增訂之。」

⒉所謂「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853號、83年度臺非字第320 號、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87年度臺上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參照)。

⒊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之理由參照)。觀諸同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219 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以得依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

五、經查:

㈠被告涉嫌販賣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茶母」DVD 影音光碟7 片,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 月20日,以98年度偵字第759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同年7 月30日,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787 號為駁回再議處分而告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偵查卷可稽。

㈡被告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茶母」」DVD 影音光碟7 片即非著作權法第98條所稱「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行使之違禁物,且同法第98條規定為職權沒收主義,並非專科沒收之規定,故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即屬無據。另檢察官既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即無同法第259 條之1 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審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