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31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103年度偵字第1507號)及就共同被告袁杰部分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529號、第206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昱仁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黑色SAMSUNG牌手機壹支(含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手抄紙貳張、附表三編號①至③、⑨所示之公印共肆個、附表三編號④至⑥、⑩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共肆枚、附表三編號⑦⑧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昱仁、袁杰、况凱櫳(袁杰、况凱櫳另經本院判決有罪)與藏匿在大陸地區之綽號「大哥」、「張經理」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數人,自民國(下同)102年6月間起,共組兩岸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陳昱仁接受「大哥」之電話遙控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陳昱仁擔任車手頭,在臺灣地區統籌指揮袁杰(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39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編號1 至編號39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車手)、况凱櫳(擔任收簿手,負責至新竹物流公司新豐站,收取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陳靖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金融帳戶資料,再放至新竹火車站之投幣式置物箱內,並通知「張經理」櫃號及櫃鎖密碼,輾轉告知由袁杰,由袁杰至新竹火車站拿取)。其等利用「雅虎奇摩」、「網路家庭」、「露天拍賣網站」等網路購物平台、拍賣網站名義,向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被害人冒稱係金融機構人員,詐稱各該被害人之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方式,會發生重覆扣款情事,須依電話指示至自動櫃員按鍵消除,或刊登虛偽之售貨訊息等欺罔方式,致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因此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各人頭帳戶內。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2年10月7日17時30分,在桃園縣楊梅市○○路000號拘提袁杰到案,在袁杰身上扣得黑色SAMSUNG牌手機1支(含SI M卡,門號為0000000000)、金融卡8張、現金(6000元、42000元)、口罩1個、邱慎宗郵局存簿1本、火車票1張、永豐銀行交易明細2張,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巷0弄0號袁杰住處搜索,扣得衣服8件、現金37500元、黑框眼鏡1副、白色手機1支、黑色手機1支、預付卡3張、新光銀行交易明細1張、側背包1個、金融卡2張。
二、陳昱仁(擔任車手頭)、張淯誠(另經法院判決有罪)、謝0丞(85年7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少年法庭裁定)、劉0崴(85年2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少年法庭裁定)、章0晟(85年3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少年法庭裁定),與彼等詐騙集團成員直接或間接達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俾假冒公務員僭行職權之方式詐騙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昱仁將門號「0000000000」號(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之用)及「0000000000」號(與陳昱仁聯絡之用)行動電話2 支(下稱「公機」)交給張淯誠,由張淯誠於102年10月8日轉交謝O丞使用,再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或員警名義,以電話通知他人訛稱須凍結或代管其存款,使接聽電話者陷於錯誤而認需交付金錢,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偽造之公文書冒稱為檢察官並收取詐騙之款項,而陳昱仁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則分工為附表二之行為。嗣於102年10月9日上午10時許,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成員撥打邱義隆住處電話,進行附表二編號③詐騙行為時,因邱義隆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依警方指示配合提領50萬元返家等候。迨謝O丞冒充檢察官之名義,持偽造之公文書交付與邱義隆,而章O晟則在旁把風,張淯誠、劉O崴則在外等候並接應。邱義隆於謝O丞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証部門收據」1 紙後,乃佯裝交付其稍早前提領之現款50萬元,此時埋伏於基隆市○○區○○路000號巷口之李英得等員警即上前逮捕謝O丞及章O晟,致其等未能詐得財物得逞,並當場扣得由詐騙集團所有交予謝O丞使用俾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所用之NOKIA行動電話1支(其內插用「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上開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証部門收據」公文書1 張(已填妥邱義隆年籍資料及金額)、統一超商杰昕門市自動傳真接收之電子發票影本1紙,及由謝O丞交給章O晟使用俾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所用之INO行動電話1支(內插「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進而循線查獲張淯誠,而悉上情。另經警於102年11月20日將陳昱仁拘提到案,並持搜索票至陳昱仁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扣得手機2支、手札1張、筆記本1本、手抄紙條2張。
三、案經林美香、呂詩婷、邱義隆訴由基隆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有關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所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共犯袁杰、况凱櫳、張淯誠、謝0丞、劉0崴、章0晟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游宛穎、梁明華、兵啟綜、張嘉倫、陳柏融、黃淑芳、劉冠宇、葉玟君、梁雅婷、張琇婷、湯曉霖、林曾諧、謝唯新、詹婷茹、陳文標、莊翌炫、謝佳龍、周沐辰、陳怡君、賈光耀、顏晟聞、吳冠廷、江昱賢、葉思含、莊廷英、藍昕柔、林凱平、黃美惠、黃冠銘、陳羿樺、林玉玲、曾秋芳、張滿蕊、古美芸、陳冠蓉、曾鈺晏、吳建寬、羅財銘、謝宛靜、林美香、呂詩婷、邱義隆於警詢之指訴,復有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單、超商ATM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物流公司收件人收執聯單、銀行ATM匯款單及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卡電子發票影本等(見附表一編號①至編號㊴、附表二編號①至③證據欄所示)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黑色SAMSUNG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手抄紙2張、附表三所示之物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此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等四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而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之最高度雖同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就最低度之選科或併科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原規定為銀元1 千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後,折合新臺幣為3 萬元,然修正後已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顯然對被告較為有利。又本件詐騙之共犯為三人以上,依修正後新增之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應加重其刑,法定刑已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亦顯然對被告等人較為不利。故本件經比較新舊刑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①至㊴所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二編號③所為,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惟被害人邱義隆於102年10月8日該日遭詐後,已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翌日共犯張淯誠及謝O丞等接獲指示再行施詐,並推由謝O丞、章O晟前往取款時,即遭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是被害人邱義隆所交付之現金50萬元,尚未脫離其實力支配之下,核屬未遂階段,公訴人認構成詐欺取財既遂,容有未洽。又被告偽造公印及公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處。又被告陳昱仁就附表二編號③部分,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755 號、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臺上字2135號判例要旨、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自無分別何部分孰為下手人之必要(參見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190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要旨)。依據本件詐騙之犯罪型態,堪認被告陳昱仁、共犯袁杰、况凱櫳與大陸地區綽號「大哥」、「張經理」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數人,就附表一編號①至③部分、被告陳昱仁與共犯袁杰、大陸地區綽號「大哥」、「張經理」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數人,就附表一編號④至㊴部分,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為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昱仁、劉0崴、章0晟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數人,犯附表二編號①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為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昱仁、謝0丞、張淯誠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數人,犯附表二編號②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為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昱仁、謝0丞、張淯誠、劉0崴、章0晟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數人,犯附表二編號③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為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陳昱仁、共犯張淯誠、謝O丞、章O晟、劉O崴及詐欺集團成員係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方式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其目的既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上開行為間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從而,被告就犯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就附表二編號③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㈣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少年謝O丞(85年4 月生)、章O晟(85年7 月生)、劉O崴(85年7月生),分別與被告陳昱仁為附表二犯行時,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不知謝O丞、章O晟、劉O崴案發時未滿18歲等語;經查,少年章0晟於本院審理證稱:不認識且沒看過被告,不是被告找伊加入詐騙集團,被告不知道伊幾歲等語;少年劉0崴於本院審理證稱:是袁杰介紹認識被告,被告不知伊當時幾歲,伊也沒有告訴被告伊幾歲等語;少年謝0丞於本院審理證稱:不認識且沒看過被告,是阿崴找伊加入詐騙集團,沒有告訴集團伊幾歲等語(詳本院103年12月24日審判筆錄),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已預見共犯少年3人均未滿18歲,故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①至㊴、附表二編號①至③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時間、地點有異,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㈥另被告陳昱仁就附表一編號⑥所示,先後向被害人黃淑芳詐欺取得29987元、111000元(購買遊戲點數)、29999元,合計170986元之詐欺犯行;就如附表一編號㉛所示,先後向被害人林玉玲詐得80000元(購買遊戲點數)、100000元、100000元,合計280000元之詐欺犯行;均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詐欺犯意聯絡,在密接時間、以類似理由,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公訴人認係數罪,似有誤會,附此敘明)。
㈦爰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與大陸地區人民合組詐騙集團,造成被害人等人財產損失,不應輕縱,另參酌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分工、所得比例、及所造成被害人等人之財產損失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㈧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亦均應為沒收之諭知(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供犯罪所用之物,雖屬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有,但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仍應於全體共同正犯科刑主文中諭知沒收。扣案之黑色SAMSUNG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枚),為共犯袁杰所有,為供本件詐欺取財聯絡所用之物,業據共犯袁杰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三編號⑦⑧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SIM卡2枚),為共犯所有,供作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共犯張淯誠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抄紙2張(記載內容為大陸共犯之電話號碼),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聯絡大陸共犯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本案如附表三編號①至③、⑨號所示之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4個,雖均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④至⑥、⑩號所示之文書之所有權,在本案被告實施犯罪之當時應已移轉予被害人,不再屬被告所有,故不得逕予沒收之,然其上所蓋用之公印文既屬偽造,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行動電話2具、手扎1張、筆記本1本,雖係被告所有;內插有「0000000000」SIM卡1枚、「0000000000」SIM卡1枚之行動電話2具,分屬為共犯章O晟及張淯誠所有,惟均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並無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統一超商杰昕門市自動傳真接收之電子發票影本1紙,僅為共犯謝O丞接收偽造公文書傳真之付款收據,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亦不予宣告沒收。至於金融卡8張、現金(6000元、42000元)、口罩1個、邱慎宗郵局存簿1本、火車票1張、永豐銀行交易明細2張、衣服8件、現金37500元、黑框眼鏡1副、白色手機1支、黑色手機1支、預付卡3張、新光銀行交易明細1張、側背包1個、金融卡2張,或非屬被告等人所有、或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並無關連性,亦均不予諭知沒收。
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529、20615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事實相同,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58 條第1 項、第211 條、第216 條、第25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 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詐騙時間│被害人│ 詐得金額 │ 參與行為人 │ 詐 騙 方 法 │ 本 案 證 據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詐騙地點│ │ 匯款帳戶 │ │ │ │ │ ├───┼────┼───┼─────┼──────┼──────────┼───────────┼─────────┤ │① │102 年7 │游宛穎│ 25,000元 │1.陳昱仁 │游宛穎於102 年7 月11│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1日下│ │ │(車手頭) │日某時許,透過購物網│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3 時30│ │ │收取袁杰提領│站購買CASIO TR350 照│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相機1 台,並由游宛穎│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匯款至左列帳戶,其後│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㈠│SIM卡,門號0000000│ │②】 │中國信託│ │中國信託商│(提款車手)│乃與賣家多次以通訊軟│ 第19、20頁、㈢第97至│844)、手抄紙貳張 │ │ │銀行員林│ │業銀行城中│由大陸姓名年│體LINE聯絡交貨時間,│ 98頁;併辦偵卷:桃園│均沒收。 │ │ │分行臨櫃│ │分行(戶名│籍不詳之成年│惟屢遭拖延,而游宛穎│ 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6│ │ │ │匯款(彰│ │:陳靖筠、│人指示提款 │迄今亦未收到購買之相│ 15號卷㈠第14頁至第19│ │ │ │化縣員林│ │帳號:1075│3.况凱櫳 │機始知受騙。 │ 頁) │ │ │ │鎮中正路│ │00000000)│(收簿手) │ │②共犯况凱櫳於警詢、偵│ │ │ │372 號)│ │ │况凱櫳至新竹│ │ 訊、審理之供述(本案│ │ │ │ │ │ │新豐站(新竹│ │ 偵卷:102年度少連偵 │ │ │ │ │ │ │物流)收取人│ │ 字第35號卷㈠139、140│ │ │ │ │ │ │頭帳戶陳靖筠│ │ 頁、同上偵卷㈡第118 │ │ │ │ │ │ │存簿、提款卡│ │ 頁;追加偵卷:102年 │ │ │ │ │ │ │,放置在新竹│ │ 度偵字4590號卷㈠第 │ │ │ │ │ │ │火車站置物櫃│ │ 33、34頁;本院103年 │ │ │ │ │ │ │內再由袁杰至│ │ 8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該處拿取後至│ │ 、103年12月24日、104│ │ │ │ │ │ │便利商店ATM │ │ 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③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騙金額後,交│ │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給陳昱仁。 │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4.大陸地區真│ │ 號卷㈠第13、14、18頁│ │ │ │ │ │ │實姓名年籍不│ │ 背面、第21頁正反面、│ │ │ │ │ │ │詳之成年人向│ │ 同上偵卷㈡第2、84頁 │ │ │ │ │ │ │游宛穎進行詐│ │ 、第118頁背面、102年│ │ │ │ │ │ │騙 │ │ 度聲羈第151號卷第4頁│ │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 │④被害人游宛穎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326 頁│ │ │ │ │ │ │ │ │ 至第328頁) │ │ │ │ │ │ │ │ │⑤證人陳靖筠於警詢之述│ │ │ │ │ │ │ │ │ (102年度聲拘字第104│ │ │ │ │ │ │ │ │ 號卷㈡第205頁至第139│ │ │ │ │ │ │ │ │ 頁至第207頁)、證人 │ │ │ │ │ │ │ │ │ 吳俞慶、陳青文於偵查│ │ │ │ │ │ │ │ │ 之證述(追加偵卷: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 │ │ │ │ │ 卷㈢第5、6頁) │ │ │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 │ │ │ │ │ │ │ │ 分行【戶名:陳靖筠、│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170頁至第171頁│ │ │ │ │ │ │ │ │ 、第168頁至第169頁)│ │ │ │ │ │ │ │ │⑦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影│ │ │ │ │ │ │ │ │ 本(本案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㈠│ │ │ │ │ │ │ │ │ 第141頁;追加偵卷: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 │ │ │ │ │ 卷㈠第35頁)、新竹物│ │ │ │ │ │ │ │ │ 流公司寄件人收執聯單│ │ │ │ │ │ │ │ │ (查貨號碼:635-086 │ │ │ │ │ │ │ │ │ -1786)影本1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號 │ │ │ │ │ │ │ │ │ 卷㈡第166頁至第207頁│ │ │ │ │ │ │ │ │ 第140頁背面) │ │ │ │ │ │ │ │ │⑧ATM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併辦偵卷:桃園地檢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20615號│ │ │ │ │ │ │ │ │ 卷㈠第27頁至48頁) │ │ ├───┼────┼───┼─────┼──────┼──────────┼───────────┼─────────┤ │② │102 年7 │梁明華│ 29,980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1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6 時24│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7 月10日下│ 35號卷㈡第118頁) │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6 時44分許撥打電話│②共犯况凱櫳於警詢、偵│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梁明華,佯以明洞網│ 訊、審理之供述(102 │SIM卡,門號0000000│ │③】 │ATM 自動│ │中國信託商│(提款車手)│路購物商家之名義,誆│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844)、手抄紙貳張 │ │ │櫃員機(│ │業銀行城中│由大陸姓名年│稱梁明華先前購買商品│ ㈠139、140頁、本院10│均沒收。 │ │ │台北市信│ │分行(戶名│籍不詳之成年│時,渠等公司員工誤植│ 3年8月27日準備程序筆│ │ │ │義區忠孝│ │:陳靖筠、│人指示提款 │為分期付款方式,需依│ 錄、103年12月24日 、│ │ │ │東路五段│ │帳號:1075│3.况凱櫳 │一名自稱係彰化銀行專│ 104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1 之2 號│ │00000000)│(收簿手) │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 │ │ │ │) │ │ │况凱櫳至新竹│操作取消云云,致梁明│③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新豐站(新竹│華陷於錯誤,而於翌日│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物流)收取人│下午5 時許依指示操作│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起訴│ │ │頭帳戶陳靖筠│自動櫃員機,因而轉帳│ 號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書附表漏│ │ │存簿、提款卡│29,980元至左列帳戶,│ 21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載102年7│ │ │,放置在新竹│並旋由詐騙集團某成員│ ㈡第13、14、84頁、第│ │ │ │月11日下│ │ │火車站置物櫃│指示袁杰提領一空,後│ 118頁背面、102年度聲│ │ │ │午5時許 │ │ │內再由袁杰至│再交由陳昱仁轉給大陸│ 羈字第151號卷第4頁、│ │ │ │】 │ │ │該處拿取後至│詐騙集團成員。 │ 本院卷) │ │ │ │ │ │ │便利商店ATM │ │④被害人梁明華於警詢指│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述(102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騙金額後,交│ │ 第35號卷㈠第318頁卷 │ │ │ │ │ │ │給陳昱仁。 │ │ 至第320頁) │ │ │ │ │ │ │4.大陸地區真│ │⑤證人陳靖筠於警詢之證│ │ │ │ │ │ │實姓名年籍不│ │ 述(102 年度聲拘字第│ │ │ │ │ │ │詳之成年人向│ │ 104 號卷㈡第205 頁至│ │ │ │ │ │ │梁明華進行詐│ │ 第207頁) │ │ │ │ │ │ │騙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 │ │ │ │ │ │ │ │ 分行【戶名:陳靖筠、│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170頁至第171頁│ │ │ │ │ │ │ │ │ 、第173頁、第168頁至│ │ │ │ │ │ │ │ │ 背面、102年第169頁)│ │ │ │ │ │ │ │ │⑦袁杰至永豐銀行竹南分│ │ │ │ │ │ │ │ │ 行(苗栗縣竹南鎮光復│ │ │ │ │ │ │ │ │ 路157號)附設之ATM自│ │ │ │ │ │ │ │ │ 動櫃員機提款監視器影│ │ │ │ │ │ │ │ │ 像翻拍照片2張(102年│ │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㈠│ │ │ │ │ │ │ │ │ 第32頁) │ │ │ │ │ │ │ │ │⑧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 │ │ │ │ │ │ │ │ │ 本(本案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 │ │ 第141頁;追加偵卷: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 │ │ │ │ │ 卷㈠第35頁)、新竹 │ │ │ │ │ │ │ │ │ 物流公司寄件人執聯單│ │ │ │ │ │ │ │ │ (查貨號碼:63 5 │ │ │ │ │ │ │ │ │ -000-0000)影本1份(│ │ │ │ │ │ │ │ │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 │ │ │ │ │ │ │ 號卷㈡第166頁) │ │ ├───┼────┼───┼─────┼──────┼──────────┼───────────┼─────────┤ │③ │102 年7 │兵啟綜│ 14,000元 │1.陳昱仁 │兵啟綜於102 年7 月11│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1日下│ │ │(車手頭) │日某時許,在奇摩拍賣│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5 時4 │ │ │收取袁杰提領│網站購買相機1 台,並│ 35號卷㈡第118頁) │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由兵啟綜匯款至左列帳│②共犯况凱櫳於警詢、偵│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戶,惟嗣後兵啟綜仍未│ 訊、審理之自白(102 │SIM卡,門號0000000│ │④】 │統一超商│ │中國信託商│(提款車手)│收到購買之相機始知受│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844)、手抄紙貳張 │ │ │新正賢門│ │業銀行城中│由大陸姓名年│騙。 │ ㈠139、140頁、本院 │均沒收。 │ │ │市附設之│ │分行(戶名│籍不詳之成年│ │ 103年8月27日準備程序│ │ │ │ATM 自動│ │:陳靖筠、│人指示提款 │ │ 筆錄、103年12月24日 │ │ │ │櫃員機 │ │帳號:1075│3.况凱櫳 │ │ 、104年6月24日審判筆│ │ │ │(台南市│ │00000000)│(收簿手) │ │ 錄) │ │ │ │仁德區中│ │ │况凱櫳至新竹│ │③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正路一段│ │ │新豐站(新竹│ │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09 號)│ │ │物流)收取人│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頭帳戶陳靖筠│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20│ │ │ │ │ │ │存簿、提款卡│ │ 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放置在新竹│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火車站置物櫃│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內再由袁杰至│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該處拿取後至│ │ ) │ │ │ │ │ │ │便利商店ATM │ │④被害人兵啟綜於警詢之│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騙金額後,交│ │ 字第35號卷㈠第323 頁│ │ │ │ │ │ │給陳昱仁。 │ │ 至第324 頁) │ │ │ │ │ │ │4.大陸地區真│ │⑤證人陳靖筠於警詢之證│ │ │ │ │ │ │實姓名年籍不│ │ 述(102 年度聲拘字第│ │ │ │ │ │ │詳之成年人向│ │ 104 號卷㈡第205 頁至│ │ │ │ │ │ │兵啟綜進行詐│ │ 第207 頁) │ │ │ │ │ │ │騙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 │ │ │ │ │ │ │ │ 分行【戶名:陳靖筠、│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170 頁至第171 │ │ │ │ │ │ │ │ │ 頁、第173 頁、第168 │ │ │ │ │ │ │ │ │ 頁至第169 頁) │ │ │ │ │ │ │ │ │⑦袁杰至統一超商光南門│ │ │ │ │ │ │ │ │ 市(苗栗縣竹南鎮光復│ │ │ │ │ │ │ │ │ 路265 號1 樓)附設之│ │ │ │ │ │ │ │ │ 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 │ │ │ │ │ │ │ │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張│ │ │ │ │ │ │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35號卷㈠第32頁) │ │ │ │ │ │ │ │ │⑧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 │ │ │ │ │ │ │ │ │ 本(本案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 │ │ 第141頁;追加偵卷: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 │ │ │ │ │ 卷㈠第35頁)、新竹 │ │ │ │ │ │ │ │ │ 物流公司寄件人執聯單│ │ │ │ │ │ │ │ │ (查貨號碼:63 5 │ │ │ │ │ │ │ │ │ -000-0000)影本1份(│ │ │ │ │ │ │ │ │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 │ │ │ │ │ │ │ 號卷㈡第166頁) │ │ │ │ │ │ │ │ │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㈠ │ │ │ │ │ │ │ │ │ 第98頁) │ │ ├───┼────┼───┼─────┼──────┼──────────┼───────────┼─────────┤ │④ │102 年7 │張嘉倫│ 39,987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1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6 時44│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7 月11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及6 時│ │ │之詐騙金額 │午4 時27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49分 │ │ │2.袁杰 │予張嘉倫,佯以明洞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⑤】 ├────┤ ├─────┤(提款車手)│路購物商家之名義,誆│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臺灣土地│ │台中市龍井│由大陸姓名年│稱張嘉倫先前購買商品│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銀行基隆│ │郵局(戶名│籍不詳之成年│時,渠等公司員工誤植│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分行ATM │ │:蔡佩珈、│人指示提款 │為分期付款方式,需依│ 頁至第19頁) │ │ │ │自動櫃員│ │帳號:0141│3.大陸地區真│一名自稱係中國信託銀│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機(基隆│ │0000000000│實姓名年籍不│行員工指示前往自動櫃│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市中正區│ │) │詳之成年人向│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義一路18│ │ │張嘉倫進行詐│張嘉倫陷於錯誤,而於│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號) │ │ │騙 │同日下午6 時44分、6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時49分許依指示操作自│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動櫃員機,分別二次轉│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帳29,988元、9,999 元│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起訴│ │ │ │(總計39,987元)至左│ ) │ │ │ │書附表漏│ │ │ │列帳戶,並旋由詐騙集│③被害人張嘉倫於警詢、│ │ │ │載102 年│ │ │ │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 偵查之指述(本案偵卷│ │ │ │7 月11日│ │ │ │一空,後再交由陳昱仁│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下午6 時│ │ │ │轉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35號卷㈠第305頁至第 │ │ │ │49分許】│ │ │ │。 │ 307頁;追加偵卷:102│ │ │ │ │ │ │ │ │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 │ │ │ │ │ │ │ │ 第97頁、98頁) │ │ │ │ │ │ │ │ │④台中市龍井郵局【戶名│ │ │ │ │ │ │ │ │ :蔡佩珈、帳號:0141│ │ │ │ │ │ │ │ │ 0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 年度警│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150 頁、第141 頁至第│ │ │ │ │ │ │ │ │ 149頁) │ │ │ │ │ │ │ │ │⑤袁杰至苗栗縣竹南郵局│ │ │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民族街│ │ │ │ │ │ │ │ │ 86號)附設之ATM 自動│ │ │ │ │ │ │ │ │ 櫃員機提款監視器影像│ │ │ │ │ │ │ │ │ 翻拍照片1張(本案偵 │ │ │ │ │ │ │ │ │ 卷:102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 │ 第35號卷㈠第33頁;併│ │ │ │ │ │ │ │ │ 辦偵卷:桃園地檢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20615號卷 │ │ │ │ │ │ │ │ │ 第27頁、28頁) │ │ │ │ │ │ │ │ │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㈠ │ │ │ │ │ │ │ │ │ 第118頁) │ │ ├───┼────┼───┼─────┼──────┼──────────┼───────────┼─────────┤ │⑤ │102 年7 │陳柏融│ 5,800元 │1.陳昱仁 │陳柏融於102 年7 月11│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1日下│ │ │(車手頭) │日下午5 時11分許,在│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21│ │ │收取袁杰提領│露天拍賣網站欲購買演│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唱會門票,乃與賣家(│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李明俊、電話00000000│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⑥】 │ATM自動 │ │台中市龍井│(提款車手)│71)以通訊軟體LINE議│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櫃員機 │ │郵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定價金5,800 元後,並│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 │ │:蔡佩珈、│籍不詳之成年│由陳柏融匯款至左列帳│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帳號:0141│人指示提款 │戶,惟陳柏融遲至同年│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月15日仍未收到購買之│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起訴│ │) │實姓名年籍不│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書附表誤│ │ │詳之成年人向│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載為102 │ │ │陳柏融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年7 月11│ │ │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日下午9 │ │ │ │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時15分許│ │ │ │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 │ ) │ │ │ │ │ │ │ │ │③被害人陳柏融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310 頁│ │ │ │ │ │ │ │ │ 至第311 頁) │ │ │ │ │ │ │ │ │④台中市龍井郵局【戶名│ │ │ │ │ │ │ │ │ :蔡佩珈、帳號:0141│ │ │ │ │ │ │ │ │ 0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 年度警│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150 頁、第141 頁至第│ │ │ │ │ │ │ │ │ 149頁、102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316頁 │ │ │ │ │ │ │ │ │ ) │ │ │ │ │ │ │ │ │⑤袁杰至苗栗縣竹南郵局│ │ │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民族街│ │ │ │ │ │ │ │ │ 86號)及玉山銀行竹南│ │ │ │ │ │ │ │ │ 分行(苗栗縣竹南鎮民│ │ │ │ │ │ │ │ │ 族路87號)附設之ATM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器│ │ │ │ │ │ │ │ │ 影像翻拍照片2張(102│ │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 │ ㈠第33頁) │ │ │ │ │ │ │ │ │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㈠ │ │ │ │ │ │ │ │ │ 第128頁) │ │ ├───┼────┼───┼─────┼──────┼──────────┼───────────┼─────────┤ │⑥ │102 年7 │黃淑芳│59986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7日下│ │及遊戲點數│(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8 時51│ │111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7 月17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10│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1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時49分 │ │ │2.袁杰 │予黃淑芳,佯以明洞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⑦、⑫├────┤ ├─────┤(提款車手)│路購物商家之名義,誆│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嘉義縣太│ │台北富邦商│由大陸姓名年│稱黃淑芳先前購買商品│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保南新郵│ │業銀行新店│籍不詳之成年│時,渠等公司員工誤植│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局(嘉義│ │分行(戶名│人指示提款 │為分期付款單方式,將│ 頁至第19頁) │ │ │ │縣太保市│ │:黃雅敏、│3.大陸地區真│造成重複扣款,需依指│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中山路一│ │帳號:012-│實姓名年籍不│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段470) │ │0000000000│詳之成年人向│變更云云,致黃淑芳陷│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12) │黃淑芳進行詐│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嘉義縣新│ │ │騙 │8時50分許依指示操作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港鄉月眉│ │新店大坪林│ │自動櫃員機,轉帳29,9│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農會自動│ │郵局( │ │87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櫃員機 │ │戶名:黃雅│ │行新店分行(戶名:黃│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敏、帳號:│ │雅敏,帳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0000000)帳戶;復謊 │③被害人黃淑芳於警詢之│ │ │ │ │ │3241) │ │稱上開ATM操作錯誤,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仍需前往超商購買智冠│ 字第35號卷㈠第333 頁│ │ │ │ │ │ │ │MYCARD點數卡,俾利渠│ 至第337 頁) │ │ │ │ │ │ │ │等退還款云云,遂黃淑│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店│ │ │ │ │ │ │ │芳乃至鄰近嘉義縣太保│ 分行(戶名:黃雅敏、│ │ │ │ │ │【◎起訴書│ │市○○路0段000號統一│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附表未將購│ │超商嘉太門市購買前開│ 12)交易明細表1 份(│ │ │ │ │ │買點數卡之│ │點數卡10組,共50000 │ 本院卷第62頁至第63頁│ │ │ │ │ │111,000 元│ │元,又至嘉義縣太保市│ ) │ │ │ │ │ │算入】 │ │北港路2段511號統一超│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 │ │ │ │ │ │商嘉保門市購買前開點│ 張、遊戲點數卡23張 │ │ │ │ │ │ │ │數13組,共61000元( │ (併辦偵卷:102年度│ │ │ │ │ │ │ │總計111,000元),並 │ 偵字第25529號卷㈠第│ │ │ │ │ │ │ │均告知該點數卡序號及│ 159至166頁) │ │ │ │ │ │ │ │密碼;旋佯稱帳戶遭凍│ │ │ │ │ │ │ │ │結云云,致黃淑芳陷於│ │ │ │ │ │ │ │ │錯誤,而於同日下午10│ │ │ │ │ │ │ │ │時49分許至嘉義縣新港│ │ │ │ │ │ │ │ │鄉月眉農會依指示操作│ │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29, │ │ │ │ │ │ │ │ │999元至新店大坪林 │ │ │ │ │ │ │ │ │郵局(戶名:黃雅敏,│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前揭款項旋由│ │ │ │ │ │ │ │ │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袁│ │ │ │ │ │ │ │ │杰提領一空,後再交由│ │ │ │ │ │ │ │ │陳昱仁轉給大陸詐騙集│ │ │ │ │ │ │ │ │團成員。 │ │ │ ├───┼────┼───┼─────┼──────┼──────────┼───────────┼─────────┤ │⑦ │102 年7 │劉冠宇│29999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7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15│ │12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7 月17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許撥打電話予劉│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冠宇,佯以明洞網路購│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⑧】 │臺灣中小│ │台北富邦商│(提款車手)│物商家之名義,誆稱劉│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企業銀行│ │業銀行新店│由大陸姓名年│冠宇先前購買商品時,│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ATM 自動│ │分行(戶名│籍不詳之成年│渠等公司員工誤植為分│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櫃員機 │ │:黃雅敏、│人指示提款 │期付款單方式,將造成│ 頁至第19頁) │ │ │ │ │ │帳號:012-│3.大陸地區真│重複扣款,需依指示前│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0000000000│實姓名年籍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12) │詳之成年人向│云云,致劉冠宇陷於錯│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劉冠宇進行詐│誤,而於同日下午9 時│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15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櫃員機,轉帳29,999元│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至左列帳戶;復要求其│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前往鄰近吳鳳科技大學│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旁之統一便利超商鳳專│ ) │ │ │ │ │ │ │ │門市購買智冠MY CARD │ ③被害人劉冠宇於警詢 │ │ │ │ │ │ │ │點數卡(總計12,000元│ 之指述(追加偵卷: │ │ │ │ │ │ │ │),並均告知渠等點數│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 │ │ │ │卡序號及密碼。而前揭│ 卷㈡第108至110頁、本│ │ │ │ │ │ │ │匯款29,999元旋即由詐│ 院卷第70頁至第72頁)│ │ │ │ │ │ │ │騙集團某成員指示袁杰│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店│ │ │ │ │ │ │ │提領一空,再轉交陳昱│ 分行【戶名:黃雅敏、│ │ │ │ │ │ │ │仁匯給大陸詐騙集團成│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員。 │ 12】交易明細表1 份(│ │ │ │ │ │ │ │ │ 本院卷第62頁至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 │ │ │ │ │ │ │ │ 匯款單及7-ELEVEN購買│ │ │ │ │ │ │ │ │ MYCARD(智冠)點數卡│ │ │ │ │ │ │ │ │ 電子發票影本各1 紙(│ │ │ │ │ │ │ │ │ 本院卷第81頁) │ │ ├───┼────┼───┼─────┼──────┼──────────┼───────────┼─────────┤ │⑧ │102 年7 │葉玟君│ 29,998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7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10時20│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7 月17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及同日│ │ │之詐騙金額 │午9 時33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下午10時│ │ │2.袁杰 │予葉玟君,佯以女人我│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⑩】 │24分許 │ │ │(提款車手)│最大購物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起訴├────┤ ├─────┤由大陸姓名年│誆稱其公司員工先前誤│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書無附│統一超商│ │台北富邦商│籍不詳之成年│植葉玟君購物單據,將│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表編號│附設之AT│ │業銀行新店│人指示提款 │導致扣款錯誤,需依一│ 頁至第19頁) │ │ │⑨ │M自動櫃 │ │分行(戶名│3.大陸地區真│名自稱係國泰世華銀行│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員機(彰│ │:黃雅敏、│實姓名年籍不│員工指示前往自動櫃員│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化市中華│ │帳號:012-│詳之成年人向│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葉│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路與民族│ │0000000000│葉玟君進行詐│玟君陷於錯誤,而於同│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路口) │ │12) │騙 │日下午10時20分、10時│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起訴│ │ │ │24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書附表漏│ │ │ │櫃員機,分別二次轉帳│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載為102 │ │ │ │2999元、26999元(總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年7月17 │ │ │ │計29,998元)至左列帳│ ) │ │ │ │日下午10│ │ │ │戶。其後,前揭匯款旋│ ③被害人葉玟君於警詢 │ │ │ │時24分許│ │ │ │即由詐騙集團某成員指│ 之指述(追加偵卷: │ │ │ │】 │ │ │ │示袁杰提領一空,再轉│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 │ │ │ │交陳昱仁匯給大陸詐騙│ 卷㈡第105、106頁、本│ │ │ │ │ │ │ │集團成員。 │ 院卷第104頁至第105頁│ │ │ │ │ │ │ │ │ ) │ │ │ │ │ │ │ │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店│ │ │ │ │ │ │ │ │ 分行【戶名:黃雅敏、│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12】交易明細表1 份(│ │ │ │ │ │ │ │ │ 本院卷第62頁至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匯款單影本2 紙(本院│ │ │ │ │ │ │ │ │ 卷第109 頁) │ │ ├───┼────┼───┼─────┼──────┼──────────┼───────────┼─────────┤ │⑨ │102 年7 │梁雅婷│73980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7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10時55│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7 月17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10時│ │ │之詐騙金額 │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59分、同│ │ │2.袁杰 │予梁雅婷,佯以奇摩拍│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⑪】 │年月18日│ │ │(提款車手)│賣購物商家之名義,誆│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上午0 時│ │ │由大陸姓名年│稱其公司會計李美玲,│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17分許 │ │ │籍不詳之成年│欲查詢該次購物扣款紀│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人指示提款 │錄,若無扣款成功,則│ 頁至第19頁) │ │ │ │台中市大│ │新北市新店│3.大陸地區真│需提領現金100,000 元│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肚庶廍郵│ │大坪林郵局│實姓名年籍不│,並全數購買智冠MYCA│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局之ATM │ │(戶名:黃│詳之成年人向│RD點數卡,且告知該點│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自動櫃機│ │雅敏、帳戶│梁雅婷進行詐│數卡序號及密碼。其後│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台中市│ │:00000000│騙 │,再依指示前往台中市│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大肚區遊│ │573241) │ │大肚庶廍郵局操作自動│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園路二段│ │ │ │櫃員機,致梁雅婷陷於│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65、67號│ │ │ │錯誤,而於同日下午10│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時55分、10時59分及翌│ ) │ │ │ │ │ │ │ │日上午0 時17分許,分│ ③被害人梁雅婷於警詢 │ │ │ │【※起訴│ │ │ │別三次轉帳29,980元、│ 之指述(追加偵卷: │ │ │ │書附表漏│ │ │ │14,000元、30,000元(│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 │ │ │載為102 │ │ │ │總計73,980元)至左列│ 卷㈡第101至103頁、本│ │ │ │年7月17 │ │ │ │帳戶內,該前揭款項旋│ 院卷第83頁至第85頁)│ │ │ │日下午10│ │ │ │由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④新北市新店大坪林郵局│ │ │ │時43分許│ │ │ │袁杰提領一空,再交由│ 【戶名:黃雅敏、帳號│ │ │ │】 │ │ │ │陳昱仁轉給大陸詐騙集│ :00000000000000】交│ │ │ │ │ │ │ │團成員。 │ 易明細查詢單暨存戶印│ │ │ │ │ │ │ │ │ 鑑卡影本各1份(102年│ │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㈠│ │ │ │ │ │ │ │ │ 第330 至331 頁) │ │ │ │ │ │ │ │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 細表影本3紙(併辦偵 │ │ │ │ │ │ │ │ │ 卷: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5529號卷㈠第172頁、│ │ │ │ │ │ │ │ │ 本院卷第94頁) │ │ │ │ │ │ │ │ │⑥7-ELEVEN 購買MY CARD│ │ │ │ │ │ │ │ │ (智冠)點數卡電子發│ │ │ │ │ │ │ │ │ 票影本5紙(併辦偵卷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25529│ │ │ │ │ │ │ │ │ 號卷㈠第173至180頁、│ │ │ │ │ │ │ │ │ 本院卷第91頁、第99頁│ │ │ │ │ │ │ │ │ ) │ │ ├───┼────┼───┼─────┼──────┼──────────┼───────────┼─────────┤ │⑩ │102 年9 │張琇婷│ 5,000元 │1.陳昱仁 │張琇婷於102 年9 月2 │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2 日下│ │ │(車手頭) │日某時許,在奇摩拍賣│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1 時29│ │ │收取袁杰提領│網站欲購買陳奕迅12月│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28日個人演唱會門票2 │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張,乃與賣家(LINE │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⑬】 │高雄市左│ │新竹西門郵│(提款車手)│ID:Lily580 )議定價│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營區郵局│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金5,000 元後,並由張│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臨櫃匯款│ │田翊宏、帳│籍不詳之成年│琇婷匯款至左列帳戶,│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號:006110│人指示提款 │惟張琇婷仍遲未收到購│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買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騙。 │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張琇婷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 │ ) │ │ │ │ │ │ │ │ │③被害人張琇婷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93 頁│ │ │ │ │ │ │ │ │ 至第294 頁) │ │ │ │ │ │ │ │ │④新竹西門郵局【戶名:│ │ │ │ │ │ │ │ │ 田翊宏、帳號:006110│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本│ │ │ │ │ │ │ │ │ 各1 份(102 年度警聲│ │ │ │ │ │ │ │ │ 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11│ │ │ │ │ │ │ │ │ 4 頁、第112頁至第113│ │ │ │ │ │ │ │ │ 頁) │ │ ├───┼────┼───┼─────┼──────┼──────────┼───────────┼─────────┤ │⑪ │102 年9 │湯曉霖│ 17,100元 │1.陳昱仁 │湯曉霖於102 年9 月2 │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2 日下│ │ │(車手頭) │日中午12時許,在露天│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6 時45│ │ │收取袁杰提領│拍賣網站(賣家帳號mi│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lk781009)向其表示欲│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購買筆記型電腦1 台,│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⑭】 │統一超商│ │新竹西門郵│(提款車手)│其後雙方互以電話議定│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縣運門市│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價金17,100元,並由湯│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附設之中│ │田翊宏、帳│籍不詳之成年│曉霖匯款至左列帳戶,│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國信託AT│ │號:006110│人指示提款 │惟嗣後湯曉霖仍未收到│ 頁至第19頁) │ │ │ │M 自動櫃│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購買之筆記型電腦始知│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員機(新│ │ │實姓名年籍不│受騙。 │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竹縣竹北│ │ │詳之成年人向│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市莊敬南│ │ │湯曉霖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路21號1 │ │ │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樓) │ │ │ │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 │ ) │ │ │ │ │ │ │ │ │ ③被害人湯曉霖於警詢 │ │ │ │ │ │ │ │ │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82 │ │ │ │ │ │ │ │ │ 頁至第283 頁) │ │ │ │ │ │ │ │ │④新竹西門郵局【戶名:│ │ │ │ │ │ │ │ │ 田翊宏、帳號:006110│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本│ │ │ │ │ │ │ │ │ 各1 份(102 年度警聲│ │ │ │ │ │ │ │ │ 搜字第606號卷㈡第114│ │ │ │ │ │ │ │ │ 頁、第112 頁至第113 │ │ │ │ │ │ │ │ │ 頁) │ │ ├───┼────┼───┼─────┼──────┼──────────┼───────────┼─────────┤ │⑫ │102 年9 │林曾諧│ 29,988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2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30│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2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7 時許撥打電話予林│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曾諧,佯以露天拍賣購│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⑮】 │全家超商│ │新竹西門郵│(提款車手)│物商家之名義,誆稱林│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店附設之│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曾諧先前購買商品時,│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ATM 自動│ │田翊宏、帳│籍不詳之成年│誤勾選為分期付款單方│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櫃員機(│ │號:006110│人指示提款 │式,將造成重複扣款,│ 頁至第19頁) │ │ │ │桃園縣中│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需依一名自稱臺灣土地│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壢市中央│ │ │實姓名年籍不│銀行員工指示前往自動│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路218 號│ │ │詳之成年人向│櫃員機操作變更云云,│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林曾諧進行詐│致林曾諧陷於錯誤,而│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於同日下午9 時30分許│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起訴│ │ │ │,因而轉帳29,988元至│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書附表誤│ │ │ │左列帳戶,並旋由詐騙│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載為102 │ │ │ │集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 ) │ │ │ │年9 月2 │ │ │ │領一空,再交由陳昱仁│③被害人林曾諧於警詢之│ │ │ │日下午7 │ │ │ │轉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時許】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89 頁│ │ │ │ │ │ │ │ │ 至第291 頁) │ │ │ │ │ │ │ │ │④新竹西門郵局【戶名:│ │ │ │ │ │ │ │ │ 田翊宏、帳號:006110│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本│ │ │ │ │ │ │ │ │ 各1 份(102年度警聲 │ │ │ │ │ │ │ │ │ 搜字第606號卷㈡第114│ │ │ │ │ │ │ │ │ 頁、第112 頁至第113 │ │ │ │ │ │ │ │ │ 頁) │ │ │ │ │ │ │ │ │⑤袁杰至OK便利超商楊梅│ │ │ │ │ │ │ │ │ 埔心店(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永美路329 號)附設之│ │ │ │ │ │ │ │ │ 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 │ │ │ │ │ │ │ │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 │ │ │ │ │ │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35號卷㈠第116 頁) │ │ ├───┼────┼───┼─────┼──────┼──────────┼───────────┼─────────┤ │⑬ │102 年9 │謝唯新│59978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2 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10時5 │ │75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2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及10時│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45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9 分許 │ │ │2.袁杰 │予謝唯新,佯以常春滕│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⑯】 ├────┤ ├─────┤(提款車手)│網路購物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統一超商│ │新竹國際商│由大陸姓名年│誆稱謝唯新先前購買商│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斗苑門市│ │業銀行(戶│籍不詳之成年│品時誤簽單據,將導致│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附設之AT│ │名:田翊宏│人指示提款 │扣款錯誤,需依一名自│ 頁至第19頁) │ │ │ │M自動櫃 │ │、帳號:05│3.大陸地區真│稱係郵局員工指示前往│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員機(彰│ │0-00000000│實姓名年籍不│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化縣埤頭│ │284343) │詳之成年人向│云,致謝唯新陷於錯誤│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鄉埤頭村│ │ │謝唯新進行詐│,而於同日下午10時5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斗苑東路│ │ │騙 │分、10時9 分許依指示│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608號)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二次轉帳29,989元、29│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989元(總計59,978元│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起訴│ │【◎起訴書│ │)至左列帳戶,復要求│ ) │ │ │ │書附表誤│ │附表未將購│ │其提領金融帳戶內全數│ ③被害人謝唯新於警詢 │ │ │ │載為102 │ │買點數卡之│ │現款至鄰近超商購買智│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年9 月2 │ │75,000元算│ │冠MY CARD 點數卡(總│ 偵字第35號卷㈠第300 │ │ │ │日下午8 │ │入】 │ │計75,000元),並均告│ 頁至第302 頁) │ │ │ │時45分許│ │ │ │知渠等點數卡序號及密│④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碼。其間,前揭匯款旋│ 名:田翊宏、帳號:05│ │ │ │ │ │ │ │即由詐騙集團某成員指│ 0-00000000000000】交│ │ │ │ │ │ │ │示袁杰提領一空,再轉│ 易明細查詢單暨存戶印│ │ │ │ │ │ │ │交陳昱仁匯給大陸詐騙│ 鑑卡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集團成員。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122 頁、第115 │ │ │ │ │ │ │ │ │ 頁至第120 頁) │ │ │ │ │ │ │ │ │⑤袁杰至OK便利超商楊梅│ │ │ │ │ │ │ │ │ 埔心店(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永美路329 號)附設之│ │ │ │ │ │ │ │ │ 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 │ │ │ │ │ │ │ │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張│ │ │ │ │ │ │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35號卷㈠第117 頁) │ │ │ │ │ │ │ │ │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0615號卷㈠ │ │ │ │ │ │ │ │ │ 第997頁) │ │ ├───┼────┼───┼─────┼──────┼──────────┼───────────┼─────────┤ │⑭ │102 年9 │詹婷茹│ 29,989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2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8 時48│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2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7 時59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詹婷茹,佯以常春藤│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⑰】 │ATM 自動│ │新竹西門郵│(提款車手)│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之名│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櫃機 │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義,誆稱詹婷茹先前購│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 │ │田翊宏、帳│籍不詳之成年│買書籍時誤簽分期付款│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號:006110│人指示提款 │單,需依一名自稱係郵│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局人員來電指示前往自│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致詹婷茹陷於錯誤,│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詹婷茹進行詐│而於同日下午8 時48分│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因而轉帳29,989元至│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左列帳戶,並旋由詐騙│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集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領一空,再交由陳昱仁│ ) │ │ │ │ │ │ │ │轉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③被害人詹婷茹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85 頁│ │ │ │ │ │ │ │ │ 至第287 頁) │ │ │ │ │ │ │ │ │④新竹西門郵局【戶名:│ │ │ │ │ │ │ │ │ 田翊宏、帳號:006110│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本│ │ │ │ │ │ │ │ │ 各1份(102年度警聲搜│ │ │ │ │ │ │ │ │ 字第606號卷㈡第114頁│ │ │ │ │ │ │ │ │ 、第112頁至第113頁)│ │ ├───┼────┼───┼─────┼──────┼──────────┼───────────┼─────────┤ │⑮ │102 年9 │陳文標│ 10,000元 │1.陳昱仁 │陳文標於102 年9 月2 │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2 日下│ │ │(車手頭) │日中午12時許,在奇集│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1 時16│ │ │收取袁杰提領│集拍賣網站(賣家帳號│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Joan_jw)向其表示欲│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購買MSI-GE60筆記型電│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⑱】 │臺灣土地│ │新竹西門郵│(提款車手)│腦1台,並隨即下標, │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銀行汐止│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賣家則先以電子郵件(│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分行臨櫃│ │田翊宏、帳│籍不詳之成年│林美娟、linmeeijuan │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匯款(新│ │號:006110│人指示提款 │@yahoo.com.tw)通知│ 頁至第19頁) │ │ │ │北市汐止│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陳文標以10,000元得標│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區大同路│ │ │實姓名年籍不│,其後再與陳文標互以│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一段306 │ │ │詳之成年人向│電話及通訊軟體聯絡,│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之3 號)│ │ │陳文標進行詐│並由陳文標匯款至左列│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帳戶,惟因陳文標仍遲│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未收到購買筆記型電腦│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起訴│ │ │ │始知受騙。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書附表誤│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載為102 │ │ │ │ │ ) │ │ │ │年9 月3 │ │ │ │ │③被害人陳文標於警詢之│ │ │ │日下午1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時許】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96 頁│ │ │ │ │ │ │ │ │ 至第298 頁) │ │ │ │ │ │ │ │ │④新竹西門郵局【戶名:│ │ │ │ │ │ │ │ │ 田翊宏、帳號:006110│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本│ │ │ │ │ │ │ │ │ 各1 份(102 年度警聲│ │ │ │ │ │ │ │ │ 搜字第606號卷㈡第114│ │ │ │ │ │ │ │ │ 頁、第112 頁至第113 │ │ │ │ │ │ │ │ │ 頁) │ │ ├───┼────┼───┼─────┼──────┼──────────┼───────────┼─────────┤ │⑯ │102 年9 │莊翌炫│ 9,000元 │1.陳昱仁 │莊翌炫於102 年9 月3 │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3 日下│ │ │(車手頭) │日下午2 時33分許,在│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2 時33│ │ │收取袁杰提領│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帳│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號vanessa907903 )向│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其表示欲購買SONY牌XP│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⑲】 │新竹武昌│ │板橋江翠郵│(提款車手)│eria Z C6602型行動電│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街郵局之│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話1 支,其後雙方互以│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ATM 自動│ │廖喆謙、帳│籍不詳之成年│通訊軟體LINE談妥價金│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櫃機 │ │號:031121│人指示提款 │9,000 元,並由莊翌炫│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匯款至左列帳戶,惟莊│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翌炫迄今仍未收到購買│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之行動電話始知受騙。│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莊翌炫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 │ ) │ │ │ │ │ │ │ │ │③被害人莊翌炫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47 頁│ │ │ │ │ │ │ │ │ 至第248 頁) │ │ │ │ │ │ │ │ │④板橋江翠郵局【戶名:│ │ │ │ │ │ │ │ │ 廖喆謙、帳號:031121│ │ │ │ │ │ │ │ │ 00000000】存摺存款歷│ │ │ │ │ │ │ │ │ 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印│ │ │ │ │ │ │ │ │ 鑑卡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45頁、第43頁至│ │ │ │ │ │ │ │ │ 第44頁) │ │ ├───┼────┼───┼─────┼──────┼──────────┼───────────┼─────────┤ │⑰ │102 年9 │謝佳龍│59978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3 日下│ │及遊戲點數│(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8 時15│ │卡共108000│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3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元 │之詐騙金額 │午7 時1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謝佳龍,佯以拍賣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⑳?】 │網路銀行│ │板橋江翠郵│(提款車手)│商家之名義,誆稱謝佳│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轉帳(台│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龍先前購買商品時,渠│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南市安南│ │廖喆謙、帳│籍不詳之成年│等公司員工誤植為分期│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區海佃路│ │號:031121│人指示提款 │付款方式,需依一名自│ 頁至第19頁) │ │ │ │4 段55巷│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稱係臺灣企銀行員工指│②被告犯陳昱仁於警詢、│ │ │ │18弄8 號│ │國泰世華銀│實姓名年籍不│示利用金融卡以電腦連│ 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 │ │ │) │ │行(帳號:│詳之成年人向│線方式操作取消云云,│ 白(102年度少連偵字 │ │ │ │ │ │0000000000│謝佳龍進行詐│致謝佳龍陷於錯誤,而│ 35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000000000 │騙 │於同日下午8時15分許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起訴│ │) │ │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書附表誤│ │安泰銀行(│ │第一次轉帳29,989元至│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載為102 │ │帳號:816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年9 月3 │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日下午7 │ │539022) │ │)帳戶內;復第二次轉│③被害人謝佳龍於警詢之│ │ │ │時31分許│ │【◎起訴書│ │帳29,989元至安泰銀行│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附表未將第│ │(帳號:000000000000│ 字第35號卷㈠第239 頁│ │ │ │ │ │二筆匯款至│ │0000000)(總計匯款 │ 至第241 頁) │ │ │ │ │ │國泰世華銀│ │59978元);其後,另 │④板橋江翠郵局【戶名:│ │ │ │ │ │行(帳號:│ │要求至鄰近統一超商購│ 廖喆謙、帳號:031121│ │ │ │ │ │000-000000│ │買智冠MYCARD點數卡 │ 00000000】存摺存款歷│ │ │ │ │ │000000000 │ │22張(總計108,000元 │ 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印│ │ │ │ │ │、金額:29│ │),並均告知渠等點數│ 鑑卡影本各1 份(102 │ │ │ │ │ │,989元)及│ │卡序號及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購買點數卡│ │密碼。其間,前揭第二│ 卷㈡第45頁、第43頁至│ │ │ │ │ │之50,000元│ │筆匯款29,989元旋即由│ 第44頁) │ │ │ │ │ │算入】 │ │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袁│⑤袁杰至中華郵政中壢建│ │ │ │ │ │ │ │杰提領一空,再轉交陳│ 國路郵局(桃園縣中壢│ │ │ │ │ │ │ │昱仁匯給大陸詐騙集團│ 市○○路00號)附設之│ │ │ │ │ │ │ │成員。 │ 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 │ │ │ │ │ │ │ │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張│ │ │ │ │ │ │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35號卷㈠第121 頁) │ │ ├───┼────┼───┼─────┼──────┼──────────┼───────────┼─────────┤ │⑱ │102 年9 │周泳辰│29999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3 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8 時4 │ │200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3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7 時4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周泳辰,佯以網路購│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㉑】 │郵局ATM │ │板橋江翠郵│(提款車手)│物商家之名義,誆稱周│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自動櫃員│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泳辰先前購買商品時繳│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機 │ │廖喆謙、帳│籍不詳之成年│款方式操作錯誤,需依│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號:031121│人指示提款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作變更云云,致周泳辰│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午8 時4 分許依指示操│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周泳辰進行詐│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起訴書│騙 │帳29,999元至左列帳戶│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附表未將購│ │;其後,復要求至鄰近│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買點數卡之│ │統一超商購買智冠MYCA│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200,000 元│ │RD點數卡40張(總計20│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算入】 │ │0,000 元),並均告知│ ) │ │ │ │ │ │ │ │渠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③被害人周泳辰於警詢之│ │ │ │ │ │ │ │。而前揭匯款29,999元│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旋即由詐騙集團某成員│ 字第35號卷㈠第243 頁│ │ │ │ │ │ │ │指示袁杰提領一空,再│ 至第245 頁) │ │ │ │ │ │ │ │轉交陳昱仁匯給大陸詐│④板橋江翠郵局【戶名:│ │ │ │ │ │ │ │騙集團成員。 │ 廖喆謙、帳號:031121│ │ │ │ │ │ │ │ │ 00000000】存摺存款歷│ │ │ │ │ │ │ │ │ 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印│ │ │ │ │ │ │ │ │ 鑑卡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45頁、第43頁至│ │ │ │ │ │ │ │ │ 第44頁) │ │ ├───┼────┼───┼─────┼──────┼──────────┼───────────┼─────────┤ │⑲ │102 年9 │陳怡君│ 29,999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3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8 時35│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3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7 時3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陳怡君,佯以網路購│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㉒】 │統一超商│ │板橋江翠郵│(提款車手)│物商家之名義,誆稱陳│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門市附設│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怡君先前購買商品時,│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之ATM 自│ │廖喆謙、帳│籍不詳之成年│賣家員工將其誤植為分│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動櫃員機│ │號:031121│人指示提款 │期付款,需依指示前往│ 頁至第19頁) │ │ │ │(臺北市│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云│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大同區承│ │ │實姓名年籍不│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德路三段│ │ │詳之成年人向│,而於同日下午8 時35│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55號、57│ │ │陳怡君進行詐│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號) │ │ │騙 │員機,因而轉帳29,999│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元至左列帳戶,並旋由│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袁│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杰提領一空,再交由陳│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昱仁轉給大陸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 │③被害人陳怡君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50 頁│ │ │ │ │ │ │ │ │ 至第252 頁) │ │ │ │ │ │ │ │ │④板橋江翠郵局【戶名:│ │ │ │ │ │ │ │ │ 廖喆謙、帳號:031121│ │ │ │ │ │ │ │ │ 00000000】存摺存款歷│ │ │ │ │ │ │ │ │ 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印│ │ │ │ │ │ │ │ │ 鑑卡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45頁、第43頁至│ │ │ │ │ │ │ │ │ 第44頁) │ │ ├───┼────┼───┼─────┼──────┼──────────┼───────────┼─────────┤ │⑳ │102 年9 │賈光耀│ 10,000元 │1.陳昱仁 │賈光耀於102 年9 月6 │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下│ │ │(車手頭) │日下午5 時許在露天拍│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5 時42│ │ │收取袁杰提領│賣網站(賣家帳號isp7│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178 ),向其表示欲購│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買IPHONE5 32G 型白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㉓】 │郵局ATM │ │臺灣銀行新│(提款車手)│行動電話1 支,並由賈│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自動櫃員│ │湖分行(戶│由大陸姓名年│光耀先匯款10,000元至│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機 │ │名:卓曼綾│籍不詳之成年│左列帳戶後,賣家告知│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帳號:27│人指示提款 │將於102 年9 月8 月到│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貨,惟賈光耀仍未收到│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購買之行動電話始知受│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騙。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賈光耀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起訴│ │【※起訴書│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書附表誤│ │附表誤載為│ │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載為102 │ │100,000 元│ │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年9 月6 │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日下午5 │ │ │ │ │ ) │ │ │ │時許】 │ │ │ │ │③被害人賈光耀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197 頁│ │ │ │ │ │ │ │ │ 至第199 頁) │ │ │ │ │ │ │ │ │④臺灣銀行新湖分行【戶│ │ │ │ │ │ │ │ │ 名:卓曼綾、帳號:27│ │ │ │ │ │ │ │ │ 0000000000】存摺存款│ │ │ │ │ │ │ │ │ 歷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本 │ │ │ │ │ │ │ │ │ 案偵卷:102年度警聲 │ │ │ │ │ │ │ │ │ 搜字第606號卷㈠第180│ │ │ │ │ │ │ │ │ 頁至第181頁、第177頁│ │ │ │ │ │ │ │ │ 至第179頁;追加偵卷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590 │ │ │ │ │ │ │ │ │ 號卷㈠第74至78頁巷)│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136頁) │ │ ├───┼────┼───┼─────┼──────┼──────────┼───────────┼─────────┤ │㉑ │102 年9 │顏晟聞│ 21,123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7 時39│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6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6 時3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顏晟聞,佯以網路購│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㉔】 │統一超商│ │臺灣銀行新│(提款車手)│物平台購物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門市附設│ │湖分行(戶│由大陸姓名年│,誆稱顏晟聞先前購買│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之ATM 自│ │名:卓曼綾│籍不詳之成年│商品時誤簽單據,需依│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動櫃員機│ │、帳號:27│人指示提款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頁告至第19頁) │ │ │ │(南投縣│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作變更云云,致顏晟聞│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草屯鎮碧│ │) │實姓名年籍不│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山路739 │ │ │詳之成年人向│午7 時39分依指示操作│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號) │ │ │顏晟聞進行詐│自動櫃員機,因而轉帳│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21,123元至左列帳戶,│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起訴│ │【※起訴書│ │並旋由詐騙集團某成員│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書附表誤│ │附表誤載為│ │指示袁杰提領一空,再│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載為102 │ │10,000元】│ │交由陳昱仁轉給大陸詐│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年9 月6 │ │ │ │騙集團成員。 │ ) │ │ │ │日下午7 │ │ │ │ │③被害人顏晟聞於警詢 │ │ │ │時38分許│ │ │ │ │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194 │ │ │ │ │ │ │ │ │ 頁至第195頁) │ │ │ │ │ │ │ │ │④臺灣銀行新湖分行【戶│ │ │ │ │ │ │ │ │ 名:卓曼綾、帳號:27│ │ │ │ │ │ │ │ │ 0000000000】存摺存款│ │ │ │ │ │ │ │ │ 歷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㈠第180 頁至第181 │ │ │ │ │ │ │ │ │ 頁、第177 頁至第179 │ │ │ │ │ │ │ │ │ 頁;追加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4590號卷㈠第│ │ │ │ │ │ │ │ │ 74至78頁) │ │ │ │ │ │ │ │ │⑤袁杰至OK便利超商楊梅│ │ │ │ │ │ │ │ │ 埔心店(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永美路329 號)附設之│ │ │ │ │ │ │ │ │ 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 │ │ │ │ │ │ │ │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張│ │ │ │ │ │ │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35號卷㈠第117 頁) │ │ ├───┼────┼───┼─────┼──────┼──────────┼───────────┼─────────┤ │㉒ │102 年9 │吳冠廷│ 14,123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11│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6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許撥打電話予吳│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冠廷,佯以網路購物平│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㉕】 │華南銀行│ │臺灣銀行新│(提款車手)│台購物商家之名義,誆│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南京東路│ │湖分行(戶│由大陸姓名年│稱吳冠廷先前購買商品│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分行ATM │ │名:卓曼綾│籍不詳之成年│時誤勾選為經貨商付款│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自動櫃員│ │、帳號:27│人指示提款 │,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 頁至第19頁) │ │ │ │機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員機操作變更云云,致│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吳冠廷陷於錯誤,而於│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起訴│ │ │詳之成年人向│同日下午9 時11分依指│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書附表誤│ │ │吳冠廷進行詐│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載為102 │ │ │騙 │而轉帳14,123元至左列│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年9 月6 │ │ │ │帳戶,並旋由詐騙集團│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日下午9 │ │ │ │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時10分許│ │ │ │空,再交由陳昱仁轉給│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 │ │③被害人吳冠廷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191 頁│ │ │ │ │ │ │ │ │ 至第192 頁) │ │ │ │ │ │ │ │ │④臺灣銀行新湖分行【戶│ │ │ │ │ │ │ │ │ 名:卓曼綾、帳號:27│ │ │ │ │ │ │ │ │ 0000000000】存摺存款│ │ │ │ │ │ │ │ │ 歷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㈠第180 頁至第181 │ │ │ │ │ │ │ │ │ 頁、第177 頁至第179 │ │ │ │ │ │ │ │ │ 頁;追加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4590號卷㈠第│ │ │ │ │ │ │ │ │ 74至78頁)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99頁) │ │ ├───┼────┼───┼─────┼──────┼──────────┼───────────┼─────────┤ │㉓ │102 年9 │江昱賢│ 13,022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42│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6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9 時1 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江昱賢,佯以常春藤│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㉖】 │國泰世華│ │臺灣銀行新│(提款車手)│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之名│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銀行ATM │ │湖分行(戶│由大陸姓名年│義,誆稱江昱賢先前購│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自動櫃員│ │名:卓曼綾│籍不詳之成年│買書籍時誤簽分期付款│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機 │ │、帳號:27│人指示提款 │單,需依指示前往自動│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致江昱賢陷於錯誤,而│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起訴│ │ │詳之成年人向│於同日下午9 時42分依│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書附表誤│ │ │江昱賢進行詐│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載為102 │ │ │騙 │因而轉帳13,022元至左│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年9 月6 │ │ │ │列帳戶,並旋由詐騙集│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日下午9 │ │ │ │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時47分許│ │ │ │一空,再交由陳昱仁轉│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 │③被害人江昱賢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188頁 │ │ │ │ │ │ │ │ │ 至第189頁) │ │ │ │ │ │ │ │ │④臺灣銀行新湖分行【戶│ │ │ │ │ │ │ │ │ 名:卓曼綾、帳號:27│ │ │ │ │ │ │ │ │ 0000000000】存摺存款│ │ │ │ │ │ │ │ │ 歷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㈠第180 頁至第181 │ │ │ │ │ │ │ │ │ 頁、第177 頁至第179 │ │ │ │ │ │ │ │ │ 頁;追加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4590號卷㈠第│ │ │ │ │ │ │ │ │ 74至78頁)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110頁) │ │ ├───┼────┼───┼─────┼──────┼──────────┼───────────┼─────────┤ │㉔ │102 年9 │葉思含│ 20,123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21│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6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44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葉思含,佯以常春藤│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㉗】 │台北安和│ │臺灣銀行新│(提款車手)│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之名│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郵局ATM │ │湖分行(戶│由大陸姓名年│義,誆稱葉思含先前購│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自動櫃員│ │名:卓曼綾│籍不詳之成年│買書籍時誤簽分期付款│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機 │ │、帳號:27│人指示提款 │單,需依指示前往自動│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致葉思含陷於錯誤,而│ 查、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 │ │【※起訴│ │ │詳之成年人向│於同日下午9 時21分依│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書附表誤│ │ │葉思含進行詐│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載為102 │ │ │騙 │因而轉帳20,123元至左│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年9 月7 │ │ │ │列帳戶,並旋由詐騙集│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日下午9 │ │ │ │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時20分】│ │ │ │一空,再交由陳昱仁轉│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 │③被害人葉思含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184頁 │ │ │ │ │ │ │ │ │ 至第186頁) │ │ │ │ │ │ │ │ │④臺灣銀行新湖分行【戶│ │ │ │ │ │ │ │ │ 名:卓曼綾、帳號:27│ │ │ │ │ │ │ │ │ 0000000000】存摺存款│ │ │ │ │ │ │ │ │ 歷史明細查詢單暨存戶│ │ │ │ │ │ │ │ │ 印鑑卡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㈠第180 頁至第181 │ │ │ │ │ │ │ │ │ 頁、第177 頁至第179 │ │ │ │ │ │ │ │ │ 頁;追加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4590號卷㈠第│ │ │ │ │ │ │ │ │ 74至78頁)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131頁) │ │ ├───┼────┼───┼─────┼──────┼──────────┼───────────┼─────────┤ │㉕ │102 年9 │莊廷英│29989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8 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5 時1 │ │70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8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4 時5 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 : │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莊廷英,佯以PCHOME│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SIM卡,門號0000000│ │㉘】 │台中市豐│ │新北市蘆洲│(提款車手)│網路購物商家之名義,│ 卷㈢第97至98頁;併辦│844)、手抄紙貳張 │ │ │原葫蘆墩│ │郵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誆稱莊廷英先前購買商│ 偵卷:桃園地檢102年 │均沒收。 │ │ │郵局ATM │ │:張友修、│籍不詳之成年│品時誤設為分期付款,│ 度偵字第20615號卷㈠ │ │ │ │自動櫃員│ │帳號:2441│人指示提款 │需依一名自稱係國泰世│ 第14頁至第19頁) │ │ │ │機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華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前│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云云,致莊廷英陷於錯│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莊廷英進行詐│誤,而於同日下午5 時│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起訴書│騙 │1 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附表未將購│ │櫃員機,因而轉帳轉帳│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買點數卡之│ │29,989元至左列帳戶;│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70000元算 │ │其後,復要求其至鄰近│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入】 │ │超商購買智冠MYCARD點│ ) │ │ │ │ │ │ │ │數卡14張(總計70,000│③被害人莊廷英於警詢之│ │ │ │ │ │ │ │元),並均告知渠等點│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數卡序號及密碼。其間│ 字第35號卷㈠第258 頁│ │ │ │ │ │ │ │,前揭匯款29,989元旋│ 至第262 頁) │ │ │ │ │ │ │ │即由詐騙集團某成員指│④新北市蘆洲郵局【戶名│ │ │ │ │ │ │ │示袁杰提領一空,再轉│ :張友修、帳號:2441│ │ │ │ │ │ │ │交陳昱仁匯給大陸詐騙│ 0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 │集團成員。 │ 查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 年度警│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70頁、第71頁至第74頁│ │ │ │ │ │ │ │ │ ) │ │ ├───┼────┼───┼─────┼──────┼──────────┼───────────┼─────────┤ │㉖ │102 年9 │藍昕柔│29988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8 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7 時14│ │13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8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5 時45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藍昕柔,佯以衣芙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㉙】 │超商附設│ │新北市蘆洲│(提款車手)│路購物商家之名義,誆│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之ATM 自│ │郵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稱藍昕柔先前購買商品│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動櫃員機│ │:張友修、│籍不詳之成年│時誤簽單據,需依指示│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帳號:2441│人指示提款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變│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更云云,致藍昕柔陷於│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 │實姓名年籍不│錯誤,而於同日下午7 │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時14分許依指示操作自│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藍昕柔進行詐│動櫃員機,因而轉帳29│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起訴│ │【◎起訴書│騙 │,988 元至左列帳戶;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書附表誤│ │附表未將購│ │其後,再要求其至超商│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載為102 │ │買點數卡之│ │購買智冠MYCARD點數卡│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年9 月8 │ │13000元算 │ │(總計13,000元),並│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日下午6 │ │入】 │ │告知渠等點數卡序號及│ ) │ │ │ │時2 分許│ │ │ │密碼。而前揭匯款29,9│③被害人藍昕柔於警詢 │ │ │ │】 │ │ │ │88元旋即由詐騙集團某│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空│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54 │ │ │ │ │ │ │ │,再轉交陳昱仁匯給大│ 頁至第256 頁) │ │ │ │ │ │ │ │陸詐騙集團成員。 │④新北市蘆洲郵局【戶名│ │ │ │ │ │ │ │ │ :張友修、帳號:2441│ │ │ │ │ │ │ │ │ 0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單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 年度警│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70頁、第71頁至第74頁│ │ │ │ │ │ │ │ │ ) │ │ │ │ │ │ │ │ │⑤袁杰至楊梅埔心里郵局│ │ │ │ │ │ │ │ │ (桃園縣楊梅市中興路│ │ │ │ │ │ │ │ │ 25號)附設之ATM 自動│ │ │ │ │ │ │ │ │ 櫃員機提款監視器影像│ │ │ │ │ │ │ │ │ 翻拍照片1 張(102 年│ │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㈠│ │ │ │ │ │ │ │ │ 第121 頁) │ │ ├───┼────┼───┼─────┼──────┼──────────┼───────────┼─────────┤ │㉗ │102 年9 │林凱平│ 5,300元 │1.陳昱仁 │林凱平於102 年9 月9 │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9 日下│ │ │(車手頭) │日下午1 時許,在露天│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2 時39│ │ │收取袁杰提領│拍賣網站(賣家帳號ON│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BALCONY 、商品編號:│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00000000000000)向其│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㉚】 │台中市烏│ │兆豐國際商│(提款車手)│表示欲購買XBOX360 遊│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日溪壩郵│ │業銀行(戶│由大陸姓名年│戲主機1 台,其後雙方│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局臨櫃匯│ │名:張銘齡│籍不詳之成年│互以簡訊議定價金5,30│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款(台中│ │、帳號:21│人指示提款 │0 元,並由林凱平匯款│ 頁至第19頁) │ │ │ │市烏日區│ │000000000 │3.大陸地區真│至左列帳戶,惟林凱平│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溪南路1 │ │) │實姓名年籍不│迄今仍未收到購買之遊│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段435 、│ │ │詳之成年人向│戲主機始知受騙。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437 號)│ │ │林凱平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起訴│ │ │ │ │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書附表誤│ │ │ │ │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載為102 │ │ │ │ │ ) │ │ │ │年9 月9 │ │ │ │ │③被害人林凱平於警詢 │ │ │ │日下午2 │ │ │ │ │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時26分許│ │ │ │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77 │ │ │ │】 │ │ │ │ │ 頁至第279 頁) │ │ │ │ │ │ │ │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 │ 名:張銘齡、帳號:21│ │ │ │ │ │ │ │ │ 000000000 】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表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年度警 │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87頁、第86頁、第88頁│ │ │ │ │ │ │ │ │ ) │ │ │ │ │ │ │ │ │⑤袁杰至OK便利超商苗栗│ │ │ │ │ │ │ │ │ 車站店(苗栗縣苗栗市│ │ │ │ │ │ │ │ │ 為公路8 號1 樓)附設│ │ │ │ │ │ │ │ │ 之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 │ │ │ │ │ │ │ │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 │ │ │ │ │ │ │ │ 張(102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 第35號卷㈠第119 頁)│ │ │ │ │ │ │ │ │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181頁) │ │ ├───┼────┼───┼─────┼──────┼──────────┼───────────┼─────────┤ │㉘ │102 年9 │黃美惠│59975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9 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6 時34│ │49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9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至7 時│ │ │之詐騙金額 │午5 時4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許 │ │ │2.袁杰 │予黃美惠,佯以衣芙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㉛】 ├────┤ ├─────┤(提款車手)│路拍賣商家之名義,誆│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全家超商│ │兆豐國際商│由大陸姓名年│稱黃美惠先前購買商品│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門市附設│ │業銀行(戶│籍不詳之成年│時誤簽單據,需依一名│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之ATM 自│ │名:張銘齡│人指示提款 │自稱係台北富邦銀行員│ 頁至第19頁) │ │ │ │動櫃員機│ │、帳號:21│3.大陸地區真│工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桃園縣│ │000000000 │實姓名年籍不│操作變更云云,致黃美│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桃園市寶│ │) │詳之成年人向│惠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山街265 │ │ │黃美惠進行詐│下午6 時34分許依指示│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號) │ │台灣銀行(│騙 │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帳號: │ │轉帳29,987元至左列帳│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0000000000│ │戶;復誆稱上開操作錯│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起訴│ │69336) │ │誤,需提領現款至鄰近│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書附表誤│ │ │ │超商購買智冠MYCARD點│ ) │ │ │ │載為102 │ │【◎起訴書│ │數卡(總計33,000元)│③被害人黃美惠於警詢 │ │ │ │年9 月9 │ │附表未將第│ │,並均告知渠等點數卡│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日下午6 │ │二筆匯款至│ │序號及密碼。隨後,某│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68 │ │ │ │時33分至│ │臺灣銀行(│ │詐欺集團成員再謊稱欲│ 頁至第271 頁) │ │ │ │7 時許】│ │帳號:004-│ │歸還前揭購買點數卡之│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0000000000│ │金額,需由黃美惠持其│ 名:張銘齡、帳號:21│ │ │ │ │ │36、金額:│ │他銀行金融卡前往自動│ 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29988元) │ │櫃員機操作云云,致黃│ 查詢表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及購買點數│ │美惠陷於錯誤,續依指│ 本各1份(102年度警聲│ │ │ │ │ │卡之49000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自│ 搜字第606號卷㈡第87 │ │ │ │ │ │元算入】 │ │中國信託銀行(戶名:│ 頁、第86頁、第88頁)│ │ │ │ │ │ │ │汪金德、帳號:277531│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361782)轉帳29,988元│ 張、遊戲點數卡(併辦│ │ │ │ │ │ │ │ 至臺灣銀行(帳號:0│ 偵卷: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000 )帳│ 25529號卷㈤第188至 │ │ │ │ │ │ │ │戶內;乃又誆稱其操作│ 191頁) │ │ │ │ │ │ │ │錯誤,仍需提領現款至│ │ │ │ │ │ │ │ │鄰近超商購買智冠MYCA│ │ │ │ │ │ │ │ │RD點數卡(總計16,000│ │ │ │ │ │ │ │ │元),並告知渠等點數│ │ │ │ │ │ │ │ │卡序號及密碼。在此其│ │ │ │ │ │ │ │ │間,前揭第一筆匯款29│ │ │ │ │ │ │ │ │,987元旋即由詐騙集團│ │ │ │ │ │ │ │ │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 │ │ │ │ │ │ │ │空,再轉交陳昱仁匯給│ │ │ │ │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 │㉙ │102 年9 │黃冠銘│ 9,989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9日下 │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7 時21│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9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6 時50分時許撥打電│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話予黃冠銘,佯以網路│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㉜】 │全家超商│ │兆豐國際商│(提款車手)│購物商家之名義,誆稱│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門市附設│ │業銀行(戶│由大陸姓名年│黃冠銘先前購買商品時│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之ATM 自│ │名:張銘齡│籍不詳之成年│誤簽分期付款單,需依│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動櫃員機│ │、帳號:21│人指示提款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頁至第19頁) │ │ │ │(苗栗縣│ │000000000 │3.大陸地區真│作取消云云,致黃冠銘│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造橋鄉朝│ │) │實姓名年籍不│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陽村朝陽│ │ │詳之成年人向│午7 時21分許依指示操│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路127 號│ │ │黃冠銘進行詐│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帳轉帳9,989 元至左列│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帳戶,並旋由詐騙集團│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起訴│ │ │ │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書附表誤│ │ │ │空,再轉交陳昱仁匯給│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載為102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 │ │年9 月9 │ │ │ │ │③被害人黃冠銘於警詢 │ │ │ │日下午7 │ │ │ │ │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時20分】│ │ │ │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74 │ │ │ │ │ │ │ │ │ 頁至第275 頁) │ │ │ │ │ │ │ │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 │ 名:張銘齡、帳號:21│ │ │ │ │ │ │ │ │ 000000000 】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表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 年度警│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87頁、第86頁、第88頁│ │ │ │ │ │ │ │ │ )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166頁) │ │ ├───┼────┼───┼─────┼──────┼──────────┼───────────┼─────────┤ │㉚ │102 年9 │陳羿樺│ 20,202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9 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7 時46│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9 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4 時5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陳羿樺,佯以奇摩網│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㉝】 │台中市龍│ │兆豐國際商│(提款車手)│路購物客服人員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井區國際│ │業銀行(戶│由大陸姓名年│,誆稱陳羿樺先前購買│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街附設之│ │名:張銘齡│籍不詳之成年│商品時,渠等員工誤植│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農會ATM │ │、帳號:21│人指示提款 │為分期付款方式,需依│ 頁至第19頁) │ │ │ │自動櫃員│ │000000000 │3.大陸地區真│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機 │ │) │實姓名年籍不│作取消云云,致陳羿樺│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陳羿樺進行詐│午7 時46分許依指示操│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帳轉帳20,202元至左列│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帳戶,並旋由詐騙集團│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空,再轉交陳昱仁匯給│ ) │ │ │ │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③被害人陳羿樺於警詢 │ │ │ │ │ │ │ │ │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64 │ │ │ │ │ │ │ │ │ 頁至第266 頁) │ │ │ │ │ │ │ │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 │ 名:張銘齡、帳號:21│ │ │ │ │ │ │ │ │ 000000000 】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表暨存戶印鑑卡影│ │ │ │ │ │ │ │ │ 本各1 份(102 年度警│ │ │ │ │ │ │ │ │ 聲搜字第606 號卷㈡第│ │ │ │ │ │ │ │ │ 87頁、第86頁、第88頁│ │ │ │ │ │ │ │ │ )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㈤ │ │ │ │ │ │ │ │ │ 第201頁) │ │ ├───┼────┼───┼─────┼──────┼──────────┼───────────┼─────────┤ │㉛ │102年9月│林玉玲│遊戲點數卡│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11日下午│ │80000元及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8時 │ │200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11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 │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許撥打電話予林│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102年9月│ │ │2.袁杰 │玉玲,佯以衣芙日系拍│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 │SIM卡,門號0000000│ │㉞、㉟│12日下午│ │ │(提款車手)│賣網商家之名義,誆稱│ ㈢第97至98頁;併辦偵│844)、手抄紙貳張 │ │】 │1時(第 │ │ │由大陸姓名 │林玉玲先前購買商品時│ 卷:桃園地檢102年度 │均沒收。 │ │ │一次匯款│ │ │年 │誤簽分期付款單,需依│ 偵字第20615號卷㈠第 │ │ │ │) │ │【◎起訴書│籍不詳之成年│指示前往蘇澳馬賽地區│ 14頁至第19頁) │ │ │ │ │ │附表未將購│人指示提款 │統一超商購買智冠MYCA│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102年9月│ │買點數卡之│3.大陸地區真│RD點數卡16張(總計80│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12日下午│ │80,000元算│實姓名年籍不│000元)並告知渠等點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第二次│ │入】 │詳之成年人向│數卡序號及密碼。翌(│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匯款) │ │ │林玉玲進行詐│12)日上午9 時許,又│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騙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宜蘭縣蘇│ │ │ │,佯以郵局人員通知林│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澳鎮馬賽│ │ │ │玉玲須將其帳戶內存款│ ) │ │ │ │地區7-11│ │ │ │悉數領出,致林玉玲陷│③被害人林玉玲於警詢 │ │ │ │ │ │ │ │於錯誤,而於102年9月│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12日下午1時24分,依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01 │ │ │ │ │ │ │ │指示至蘇澳馬賽郵局臨│ 頁至第204 頁) │ │ │ │ │ │ │ │櫃匯款100000元至雲林│ 至第204 頁) │ │ │ │ │ │ │ │大埤郵局(戶名:黃智│④證人黃智詮於警詢之證│ │ │ │ │ ├─────┤ │詮、帳號:0000000000│ 述(102年度警聲搜字 │ │ │ │ │ │雲林大埤郵│ │0000000)帳戶,不久 │ 第606號卷㈠第200頁至│ │ │ │ │ │局(戶名:│ │,又通知林玉玲至蘇澳│ 第203頁) │ │ │ │ │ │黃智詮、帳│ │鎮台灣土地銀行匯款10│⑤雲林大埤郵局【戶名:│ │ │ │ │ │號: │ │0000元至新光銀行八德│ 黃智詮、帳號:030112│ │ │ │ │ │0000000000│ │分行(戶名:楊曜駿,│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232496) │ │帳號:00000000000000│ 詢暨存戶印鑑卡、開戶│ │ │ │ │ │(第一次匯│ │85)帳戶,旋由詐騙集│ 資料影本各1 份(102 │ │ │ │ │ │款) │ │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一空,再交由陳昱仁轉│ 卷㈠第210頁、第205 │ │ │ │ │ │台灣新光銀│ │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頁至第206 頁) │ │ │ │ │ │行(戶名:│ │ │⑥袁杰至OK便利超商楊梅│ │ │ │ │ │楊曜駿、帳│ │ │ 埔心店(桃園縣楊梅鎮│ │ │ │ │ │號: │ │ │ 永美路329 號)附設之│ │ │ │ │ │0000000000│ │ │ 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 │ │ │ │ │0000000) │ │ │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 張│ │ │ │ │ │(第二次匯│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款) │ │ │ 35號卷㈠第117 頁至第│ │ │ │ │ │ │ │ │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戶│ │ │ │ │ │ │ │ │ 名:楊曜駿、帳號:10│ │ │ │ │ │ │ │ │ 0-00000000000000】交│ │ │ │ │ │ │ │ │ 易明細1 份(本院卷第│ │ │ │ │ │ │ │ │ 60頁) │ │ ├───┼────┼───┼─────┼──────┼──────────┼───────────┼─────────┤ │㉜ │102 年9 │曾秋芳│ 29,989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6 時35│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14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許撥打電話予曹│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秋芳,佯以衣芙日系拍│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㊱】 │台南鹽埕│ │彰化花壇郵│(提款車手)│賣網商家之名義,誆稱│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郵局ATM │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曾秋芳先前購買衣服時│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自動櫃員│ │欉啟仁、帳│籍不詳之成年│,有重複選購情形,導│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機(台南│ │號:008102│人指示提款 │致系統會自動扣款,需│ 頁至第19頁) │ │ │ │市南區金│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華路一段│ │ │實姓名年籍不│操作取消云云,致曹秋│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92 號)│ │ │詳之成年人向│芳陷於錯誤,而於翌日│ (102年度少連偵35卷㈠│ │ │ │ │ │ │曾秋芳進行詐│下午6時35分依指示操 │ 第18頁背面、第20頁 │ │ │ │ │ │ │騙 │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 正反面、同上偵卷㈡第│ │ │ │ │ │ │ │帳29,989元至左列帳戶│ 84頁、第118頁背面、 │ │ │ │ │ │ │ │,並旋由詐騙集團某成│ 102年度聲羈字第151號│ │ │ │ │ │ │ │員指示袁杰提領一空,│ 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 │再轉交陳昱仁匯給大陸│③被害人曾秋芳於警詢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 │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32 │ │ │ │ │ │ │ │ │ 頁至第234 頁) │ │ │ │ │ │ │ │ │④證人欉啟仁於警詢之證│ │ │ │ │ │ │ │ │ 述(102 年度警聲搜字│ │ │ │ │ │ │ │ │ 第606 號卷㈡第16頁至│ │ │ │ │ │ │ │ │ 第21頁) │ │ │ │ │ │ │ │ │⑤彰化花壇郵局【戶名:│ │ │ │ │ │ │ │ │ 欉啟仁、帳號:008102│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暨存戶印鑑卡、開戶│ │ │ │ │ │ │ │ │ 資料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32頁、第30頁至│ │ │ │ │ │ │ │ │ 第31頁) │ │ │ │ │ │ │ │ │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㈥ │ │ │ │ │ │ │ │ │ 第200頁) │ │ ├───┼────┼───┼─────┼──────┼──────────┼───────────┼─────────┤ │㉝ │102年9月│張滿蕊│12276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15日下午│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7 時4 分│ │11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15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 ├─────┤之詐騙金額 │午6 時22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桃園某郵│ │彰化花壇郵│2.袁杰 │予張滿蕊,佯以網路購│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㊲】 │局ATM 自│ │局(戶名:│(提款車手)│物拍賣網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動櫃員機│ │欉啟仁、帳│由大陸姓名年│誆稱張滿蕊先前購買衣│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 │ │號:008102│籍不詳之成年│服時簽單有誤,需依指│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起訴│ │00000000)│人指示提款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頁至第19頁) │ │ │ │書附表誤│ │ │3.大陸地區真│變更云云,致張滿蕊陷│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載為102 │ │ │實姓名年籍不│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年9 月15│ │ │詳之成年人向│7 時4 分依指示操作自│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日下午6 │ │ │張滿蕊進行詐│動櫃員機,因而轉帳12│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時35分】│ │ │騙 │276元至左列帳戶後;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復要求其至鄰近超商購│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 │ │ │ │買智冠MYCARD點數卡(│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 │ │ │ │總計11,000元),並均│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 │ │ │ │告知渠等點數卡序號及│ ) │ │ │ │ │ │ │ │密碼。其間,前揭匯款│③被害人張滿蕊於警詢 │ │ │ │ │ │ │ │旋即由詐騙集團某成員│ 之指述(102 年度少連│ │ │ │ │ │ │ │指示袁杰提領一空,再│ 偵字第35號卷㈠第236 │ │ │ │ │ │ │ │轉交陳昱仁匯給大陸詐│ 頁至第237 頁) │ │ │ │ │ │ │ │騙集團成員。 │④證人欉啟仁於警詢之證│ │ │ │ │ │ │ │ │ 述(102 年度警聲搜字│ │ │ │ │ │ │ │ │ 第606號卷㈡第16 頁至│ │ │ │ │ │ │ │ │ 第21頁) │ │ │ │ │ │ │ │ │⑤彰化花壇郵局【戶名:│ │ │ │ │ │ │ │ │ 欉啟仁、帳號:008102│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暨存戶印鑑卡、開戶│ │ │ │ │ │ │ │ │ 資料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32頁、第30頁至│ │ │ │ │ │ │ │ │ 第31頁) │ │ │ │ │ │ │ │ │⑥袁杰至苗栗市農會北苗│ │ │ │ │ │ │ │ │ 辦事處(苗栗縣苗栗市│ │ │ │ │ │ │ │ │ 中正路31號)附設之AT│ │ │ │ │ │ │ │ │ M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 │ │ │ │ │ │ │ │ 器影像翻拍照片1 張(│ │ │ │ │ │ │ │ │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35│ │ │ │ │ │ │ │ │ 號卷㈠第120 頁) │ │ ├───┼────┼───┼─────┼──────┼──────────┼───────────┼─────────┤ │㉞ │102 年9 │古美芸│ 27,981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7 時32│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15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午7 時10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古美芸,佯以衣芙日│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㊳】 │臺灣土地│ │彰化花壇郵│(提款車手)│系拍賣網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銀行基隆│ │局(戶名:│由大陸姓名年│誆稱古美芸先前購買衣│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分行ATM │ │欉啟仁、帳│籍不詳之成年│服時,誤設為分期付款│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自動櫃員│ │號:008102│人指示提款 │,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 頁至第19頁) │ │ │ │機(基隆│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市信義區│ │ │實姓名年籍不│古美芸陷於錯誤,而於│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義七路40│ │ │詳之成年人向│同日下午7 時32分依指│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號) │ │ │古美云進行詐│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而轉帳27,981元至左列│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帳戶,並旋由詐騙集團│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起訴│ │ │ │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書附表誤│ │ │ │空,再轉交陳昱仁匯給│ 151號卷第4頁、本院卷│ │ │ │載為102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 │ │年9 月15│ │ │ │ │③被害人古美芸於警詢之│ │ │ │日下午7 │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時18分】│ │ │ │ │ 字第35號卷㈡第93頁至│ │ │ │ │ │ │ │ │ 第95頁) │ │ │ │ │ │ │ │ │④證人欉啟仁於警詢之證│ │ │ │ │ │ │ │ │ 述(102 年度警聲搜字│ │ │ │ │ │ │ │ │ 第606 號卷㈡第16頁至│ │ │ │ │ │ │ │ │ 第21頁) │ │ │ │ │ │ │ │ │⑤彰化花壇郵局【戶名:│ │ │ │ │ │ │ │ │ 欉啟仁、帳號:008102│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暨存戶印鑑卡、開戶│ │ │ │ │ │ │ │ │ 資料影本各1 份(102 │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㈡第32頁、第30頁至│ │ │ │ │ │ │ │ │ 第31頁) │ │ ├───┼────┼───┼─────┼──────┼──────────┼───────────┼─────────┤ │㉟ │102 年9 │陳冠蓉│ 5,980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時34 │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15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許 │ │ │之詐騙金額 │午8 時37分許撥打電話│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予陳冠蓉,佯以衣芙日│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㊴】 │臺灣銀行│ │兆豐國際商│(提款車手)│系拍賣網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豐原分行│ │業銀行(戶│由大陸姓名年│誆稱陳冠蓉先前購買衣│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ATM 自動│ │名:李心慈│籍不詳之成年│服時,其公司員工誤植│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櫃員機(│ │、帳號:00│人指示提款 │為分期付款,需依一名│ 頁至第19頁) │ │ │ │台中市豐│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自稱係國泰世華銀行客│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原區水源│ │5) │實姓名年籍不│服人員指示前往自動櫃│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路150 號│ │ │詳之成年人向│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陳冠蓉進行詐│陳冠蓉陷於錯誤,而於│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同日下午9 時34分依指│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起訴│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書附表誤│ │ │ │而轉帳5,980 元至左列│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載為102 │ │ │ │帳戶,並旋由詐騙集團│ 15 1號卷第4頁、本院 │ │ │ │年9 月16│ │ │ │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一│ 卷) │ │ │ │日下午8 │ │ │ │空,再轉交陳昱仁匯給│③被害人陳冠蓉於警詢指│ │ │ │時55分】│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述(102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 │ 第35號卷㈠第224頁至 │ │ │ │ │ │ │ │ │ 第226頁) │ │ │ │ │ │ │ │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 │ 名:李心慈、帳號:00│ │ │ │ │ │ │ │ │ 0-00-000005 】交易明│ │ │ │ │ │ │ │ │ 細表1 份(本院卷第56│ │ │ │ │ │ │ │ │、本院卷 頁至第57頁)│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5529號卷㈥ │ │ │ │ │ │ │ │ │ 第238頁) │ │ ├───┼────┼───┼─────┼──────┼──────────┼───────────┼─────────┤ │㊱ │102 年9 │曾鈺晏│38988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10│ │80000元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年9月15日下午 │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後未久│ │ │之詐騙金額 │8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 │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 │ │2.袁杰 │曾鈺晏,佯以衣芙日系│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㊵】 ├────┤ ├─────┤(提款車手)│拍賣網商家之名義,,│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統一超商│ │兆豐國際商│由大陸姓名年│誆稱曾鈺晏先前購買衣│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門市附設│ │業銀行(戶│籍不詳之成年│服時,誤簽為批發商,│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之ATM 自│ │名:李心慈│人指示提款 │將按月扣款,需購買點│ 頁至第19頁) │ │ │ │動櫃員機│ │、帳號:00│3.大陸地區真│數卡,俾利渠等退還款│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0-00-00000│實姓名年籍不│云云,致曾鈺晏陷於錯│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5) │詳之成年人向│誤,而於同日下午9時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曾鈺晏進行詐│10分後未久,先至鄰近│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起訴│ │ │騙 │超商購買智冠MYCARD點│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書附表誤│ │【◎起訴書│ │數卡16組(總計80,0 │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載為102 │ │附表未將二│ │00元),並均告知該點│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年9 月15│ │次匯款金額│ │數卡序號及密碼。隨後│ 15 1號卷第4頁、本院 │ │ │ │日下午8 │ │之29,989元│ │,又誆稱需依指示操作│ 卷) │ │ │ │時55分】│ │及8,999 元│ │始能退款,亦致曾鈺晏│③被害人曾鈺晏於警詢之│ │ │ │ │ │算入】 │ │陷於錯誤,分別轉帳29│ 指述(102年度少連偵 │ │ │ │ │ │ │ │,989元及8,999元至左 │ 字第35號卷㈠第220頁 │ │ │ │ │ │ │ │列帳戶內。而前揭匯款│ 至第221頁) │ │ │ │ │ │ │ │旋即由詐騙集團某成員│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指示袁杰提領一空,再│ 名:李心慈、帳號:00│ │ │ │ │ │ │ │轉交陳昱仁匯給大陸詐│ 0-00-000005 】交易明│ │ │ │ │ │ │ │騙集團成員。 │ 細表1 份(本院卷第56│ │ │ │ │ │ │ │ │ 頁至第57頁)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 │ │ │ │ │ │ │ │ 張、遊戲點數卡(併辦│ │ │ │ │ │ │ │ │ 偵卷: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5529號卷㈥第224至 │ │ │ │ │ │ │ │ │ 229頁) │ │ ├───┼────┼───┼─────┼──────┼──────────┼───────────┼─────────┤ │㊲ │102 年9 │吳建寬│60569元及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遊戲點數卡│(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午10時13│ │50000元 │收取袁杰提 │,於102 年9 月15日下│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 │月。扣案之黑色SAMS│ │【※起│分至10時│ ├─────┤領之詐騙金額│午9 時25分許撥打電話│ 第118頁;追加偵卷: │UNG牌手機壹支(含 │ │訴書附│24分許 │ │高雄烏松仁│2.袁杰 │予吳建寬,佯以北部某│ 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SIM卡,門號0000000│ │表編號│ │ │美郵局(戶│(提款車手)│拍賣網售鞋商家之名義│ 卷㈢第97至98頁;併辦│844)、手抄紙貳張 │ │㊶】 ├────┤ │名:李心慈│由大陸姓名年│,誆稱吳建寬先前購買│ 偵卷:桃園地檢102年 │均沒收。 │ │ │統一超商│ │、帳號:01│籍不詳之成年│鞋子時,公司員工誤植│ 度偵字第20615號卷㈠ │ │ │ │門市附設│ │0000000000│人指示提款 │其為批發商,將每月會│ 第14頁至第19頁) │ │ │ │之ATM自 │ │86) │3.大陸地區真│按月扣款,需依一名自│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動櫃員機│ │ │實姓名年籍不│稱係台北北門郵局員工│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台南市│ │ │詳之成年人向│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北區北園│ │ │吳建寬進行詐│作取消云云,致吳建寬│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街78號)│ │ │騙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午10時13分至10時24分│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起訴│ │【◎起訴書│ │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書附表誤│ │附表未將購│ │機,分別三次轉帳29,9│ 15 1號卷第4頁、本院 │ │ │ │載為102 │ │買點數卡之│ │89元、20,311元、10,2│ 卷) │ │ │ │年9月15 │ │50,000元算│ │69元(總計60,569元)│③被害人吳建寬於警詢之│ │ │ │日下午10│ │入】 │ │至左列帳戶後;復要求│ 指述(102年度少連偵 │ │ │ │時13分至│ │ │ │其至鄰近統一超商購買│ 字第35號卷㈠第213頁 │ │ │ │10時21分│ │ │ │智冠MYCARD點數卡10張│ 至第215頁) │ │ │ │】 │ │ │ │(總計50,000元),並│④高雄烏松仁美【戶名:│ │ │ │ │ │ │ │均告知渠等點數卡序號│ 李心慈、帳號:010118│ │ │ │ │ │ │ │及密碼。其間,前揭匯│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款旋即由詐騙集團某成│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開│ │ │ │ │ │ │ │員指示袁杰提領一空,│ 戶資料影本各1份(102│ │ │ │ │ │ │ │再轉交陳昱仁匯給大陸│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卷㈠第218 頁、第219 │ │ │ │ │ │ │ │ │ 頁至第222 頁) │ │ │ │ │ │ │ │ │⑤袁杰至OK便利超商苗栗│ │ │ │ │ │ │ │ │ 車站店(苗栗縣苗栗市│ │ │ │ │ │ │ │ │ 為公路8 號1 樓)附設│ │ │ │ │ │ │ │ │ 之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 │ │ │ │ │ │ │ │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 │ │ │ │ │ │ │ │ 張(102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 第35號卷㈠第118 頁)│ │ ├───┼────┼───┼─────┼──────┼──────────┼───────────┼─────────┤ │㊳ │102 年9 │羅財銘│ 8,000元 │1.陳昱仁 │羅財銘於102 年9 月間│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 │(車手頭) │,在露天拍賣網站(賣│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9 時47│ │ │收取袁杰提領│家帳號moon shiye)向│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其表示欲購買其商品,│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嗣雙方互以通訊軟體LI│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㊷】 │郵局ATM │ │兆豐國際商│(提款車手)│NE談妥價金8,000 元,│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自動櫃員│ │業銀行(戶│由大陸姓名年│並由羅財銘匯款至左列│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機 │ │名:李心慈│籍不詳之成年│帳戶,惟羅財銘迄今仍│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 │ │、帳號:00│人指示提款 │未收到購買之商品始知│ 頁至第19頁) │ │ │ │ │ │0-00-00000│3.大陸地區真│受騙。 │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5) │實姓名年籍不│ │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 │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羅財銘進行詐│ │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 │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 │ │ │ │ │ ㈡第 84頁、第118頁 │ │ │ │ │ │ │ │ │ 背面、102年度聲羈字 │ │ │ │ │ │ │ │ │ 第15 1 號卷第4頁、本│ │ │ │ │ │ │ │ │ 院卷) │ │ │ │ │ │ │ │ │③被害人羅財銘於警詢之│ │ │ │ │ │ │ │ │ 指述(102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28頁 │ │ │ │ │ │ │ │ │ 至第230頁) │ │ │ │ │ │ │ │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 │ │ │ │ │ │ │ 名:李心慈、帳號:00│ │ │ │ │ │ │ │ │ 0-00-000005 】交易明│ │ │ │ │ │ │ │ │ 細表1 份(本院卷第56│ │ │ │ │ │ │ │ │ 頁至第57頁) │ │ │ │ │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 │ │ │ 張(併辦偵卷: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25529號卷㈥第 │ │ │ │ │ │ │ │ │ 247頁) │ │ ├───┼────┼───┼─────┼──────┼──────────┼───────────┼─────────┤ │㊴ │102 年9 │謝宛靜│ 9,989元 │1.陳昱仁 │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①共犯袁杰於偵查之供述│陳昱仁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下│ │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本案偵卷:102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起│午10時19│ │ │收取袁杰提領│,於102 年9 月15日某│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月。扣案之黑色SAMS│ │訴書附│分 │ │ │之詐騙金額 │時撥打電話予謝宛靜,│ 118頁;追加偵卷:102│UNG牌手機壹支(含 │ │表編號├────┤ ├─────┤2.袁杰 │佯以網路購物商家之名│ 年度偵字第4590號卷㈢│SIM卡,門號0000000│ │㊸】 │馬偕紀念│ │高雄烏松仁│(提款車手)│義,誆稱謝宛靜先前購│ 第97至98頁;併辦偵卷│844)、手抄紙貳張 │ │ │醫院附設│ │美郵局(戶│由大陸姓名年│買商品時誤簽分期付款│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 │均沒收。 │ │ │彰化銀行│ │名:李心慈│籍不詳之成年│單,需依指示前往自動│ 字第20615號卷㈠第14 │ │ │ │ATM 櫃員│ │、帳號:01│人指示提款 │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頁至第19頁) │ │ │ │機 │ │0000000000│3.大陸地區真│致謝宛靜陷於錯誤,而│②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 │ │ │ │ │86) │實姓名年籍不│於同日下午10時19分依│ 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 │ │ │詳之成年人向│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2年度少連偵字35 │ │ │ │ │ │ │謝宛靜進行詐│因而轉帳9,989 元至左│ 卷㈠第18頁背面、第 │ │ │ │ │ │ │騙 │列帳戶,並旋由詐騙集│ 20頁正反面、同上偵卷│ │ │ │【※起訴│ │ │ │團某成員指示袁杰提領│ ㈡第84頁、第118頁背 │ │ │ │書附表誤│ │ │ │一空,再轉交陳昱仁匯│ 面、102年度聲羈字第 │ │ │ │載為102 │ │ │ │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15 1號卷第4頁、本院 │ │ │ │年9 月15│ │ │ │ │ 卷) │ │ │ │日下午10│ │ │ │ │③被害人謝宛靜於警詢之│ │ │ │時18分】│ │ │ │ │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字第35號卷㈠第217 頁│ │ │ │ │ │ │ │ │ 至第218 頁) │ │ │ │ │ │ │ │ │④高雄烏松仁美【戶名:│ │ │ │ │ │ │ │ │ 李心慈、帳號:010118│ │ │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單暨存戶印鑑卡、開│ │ │ │ │ │ │ │ │ 戶資料影本各1份(102│ │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606 號│ │ │ │ │ │ │ │ │ 卷㈠第218 頁、第219 │ │ │ │ │ │ │ │ │ 頁至第222 頁) │ │ │ │ │ │ │ │ │⑤袁杰至OK便利超商苗栗│ │ │ │ │ │ │ │ │ 車站店(苗栗縣苗栗市│ │ │ │ │ │ │ │ │ 為公路8 號1 樓)附設│ │ │ │ │ │ │ │ │ 之ATM 自動櫃員機提款│ │ │ │ │ │ │ │ │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 │ │ │ │ │ │ │ │ 張(102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 第35號卷㈠第118 頁)│ │ └───┴────┴───┴─────┴──────┴──────────┴───────────┴─────────┘ 【附表二】 ┌─┬────┬───┬─────┬──────┬──────────┬───────────┬─────────┐ │編│詐騙時間│被害人│ 詐得金額 │ 參與行為人 │ 詐 騙 方 法 │ 本 案 證 據 │ 宣告刑 │ │號├────┤ ├─────┤ │ │ │(罪名及應處刑罰)│ │ │詐騙地點│ │ 匯款帳戶 │ │ │ │ │ ├─┼────┼───┼─────┼──────┼──────────┼───────────┼─────────┤ │①│102 年6 │林美香│ 780,000元│1.陳昱仁 │於102 年5 月28日下午│①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陳昱仁共同行使偽造│ │【│月3 日中│ │ (現金) │(車手頭) │1 時30分許,由大陸地│ 訊、審訊之自白(102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起│午12時許│ │ │2.劉0崴(取│區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 年度他字第1336號卷第│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訴├────┤ │ │款手) │籍不詳之成員撥打電話│ 3 頁背面、102 年度少│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書│宜蘭市中│ │ │3.章0晟(把│予林美香,謊稱其身分│ 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22│表三編號⑨所示偽造│ │附│山路三段│ │ │風) │證及健保卡資料遭盜用│ 頁、同上偵卷㈡第85頁│之公印壹個、編號⑩│ │表│(宜蘭橋│ │ │4.大陸地區真│,已向高雄市政府警察│ 、第118 頁背面、102 │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壹│ │編│旁籃球場│ │ │實姓名年籍不│局報案,其後一名自稱│ 年度聲羈字第151 號卷│枚均沒收。 │ │號│前) │ │ │詳之成員數人│係「林漢忠」警官乃與│ 第4 頁、本院卷第13頁│ │ │①│ │ │ │ │林美香聯絡,誆稱其已│ 背面) │ │ │】│【※起訴│ │ │ │遭詐領保險費3 萬餘元│②共犯即證人劉0崴於警│ │ │ │書附表誤│ │ │ │,又涉及光華開發案件│ 詢、偵訊之證述(102 │ │ │ │載為宜蘭│ │ │ │,欲凍結個人帳戶,要│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縣宜蘭市│ │ │ │求林美香將金融機構存│ ㈠第102頁、同上偵卷 │ │ │ │中環河街│ │ │ │戶內之存款全數提領,│ ㈡第23頁) │ │ │ │(宜蘭市│ │ │ │以交付渠等管收云云,│③共犯即證人章0晟於警│ │ │ │河濱公園│ │ │ │再由假冒臺北地方法院│ 詢、偵訊之證述(102 │ │ │ │旁)】 │ │ │ │檢察署「吳文正」檢察│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官之某詐騙集團成員,│ ㈠第83頁背面、第89頁│ │ │ │ │ │ │ │於左列時、地,交付已│ 背面至第90頁背面、同│ │ │ │ │ │ │ │偽造完成之「台北地檢│ 上偵卷㈡第23頁、第 │ │ │ │ │ │ │ │署監管科」調查執行書│ 132背面至第133頁背面│ │ │ │ │ │ │ │1 紙,藉以對林美香主│ ) │ │ │ │ │ │ │ │張以為行使,足以生損│④被害人林美香於警詢之│ │ │ │ │ │ │ │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檢察署之司法威信及林│ 字第35號卷㈠第159 頁│ │ │ │ │ │ │ │美香,使林美香陷於錯│ 至第161 頁) │ │ │ │ │ │ │ │誤,逕自取交其提領之│⑤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 │ │ │ │ │ │ │現款78萬元。 │ 科調查執行書影本各1 │ │ │ │ │ │ │ │ │ 紙(102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 第35號卷㈠第162 頁)│ │ ├─┼────┼───┼─────┼──────┼──────────┼───────────┼─────────┤ │②│102 年10│呂詩婷│ 240,000元│1.陳昱仁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真實│①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陳昱仁共同行使偽造│ │【│月7 日上│ │ (現金) │(車手頭)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訊、審訊之自白(102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起│午10時許│ │ │2.謝0丞(取│於102 年10月7 日上午│ 年度他字第1336號卷第│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訴├────┤ │ │ 款車手) │10時許,撥打呂詩婷住│ 3 頁背面、102 年度少│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書│新北市中│ │ │3.張淯誠(現│處電話,佯稱係「中華│ 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22│表三編號①②所示偽│ │附│和路圓通│ │ │ 場把風) │電信客服人員」,通知│ 頁、同上偵卷㈡第85頁│造之公印貳個、編號│ │表│路222 號│ │ │4.大陸地區真│其家用電話有積欠款項│ 、第118 頁背面、102 │④⑤所示偽造之公印│ │編│前(連德│ │ │實姓名年籍不│未繳,並向呂詩婷表示│ 年度聲羈字第151 號卷│文貳枚均沒收。 │ │號│欽診所前│ │ │詳之詐騙集團│可撥打165 查詢,旋將│ 第4 頁、本院卷第13頁│ │ │㊹│騎樓) │ │ │成員數人 │電話轉接予另姓名年籍│ 背面) │ │ │】│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②共犯即證人張淯誠於警│ │ │ │ │ │ │ │該員以冒充警察之名義│ 詢之證述(102年度少 │ │ │ │ │ │ │ │,向呂詩婷誆稱欲凍結│ 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43│ │ │ │ │ │ │ │個人帳戶,要求呂詩婷│ 頁、第49頁、第58頁正│ │ │ │ │ │ │ │將金融機構存戶內之存│ 反面、同上偵卷㈡第22│ │ │ │ │ │ │ │款全數提領,以交付渠│ 頁、第118頁) │ │ │ │ │ │ │ │等管收云云,呂詩婷乃│③共犯即證人謝0丞於警│ │ │ │ │ │ │ │信以為真,因而提領24│ 詢之證述(102年度少 │ │ │ │ │ │ │ │萬元,再攜同該筆現款│ 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69│ │ │ │ │ │ │ │至左列地點等候。其間│ 背面至第70頁、同上偵│ │ │ │ │ │ │ │,詐騙集團之某大陸成│ 卷㈡第22頁至第23頁、│ │ │ │ │ │ │ │員按其分工計劃,由陳│ 第132頁至第134頁) │ │ │ │ │ │ │ │昱仁指示謝0丞、張淯│④被害人呂詩婷於警詢之│ │ │ │ │ │ │ │誠一同搭計程車前往左│ 指述(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列地點取款,並傳真業│ 字第35號卷㈠第165 頁│ │ │ │ │ │ │ │已偽造完成其上分別蓋│ 至第168 頁、第170 頁│ │ │ │ │ │ │ │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至第172 頁) │ │ │ │ │ │ │ │印」、「法務部行政執│⑤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凍結│ │ │ │ │ │ │ │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 管制執行命令及臺灣臺│ │ │ │ │ │ │ │制命令印」之「法務部│ 中地方法院公證款收據│ │ │ │ │ │ │ │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 影本各1 紙(102 年度│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 │ │ │ │ │ │ │院公證款收據」各1紙 │ 173 頁、第174 頁) │ │ │ │ │ │ │ │至左列地點鄰近便利超│⑥取款地點現場照片影本│ │ │ │ │ │ │ │商拿取後,由謝0丞冒│ 1 紙(102 年度少連偵│ │ │ │ │ │ │ │充檢察官之名義,交付│ 字第35號卷㈠第175 頁│ │ │ │ │ │ │ │上開偽造之公文書,藉│ ) │ │ │ │ │ │ │ │以對呂詩婷主張以為行│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 │ │ │ │ │ │使,足以生損害於法務│ 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 │ │ │ │ │ │ │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報案人呂詩婷(102 │ │ │ │ │ │ │ │之司法威信及呂詩婷,│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使呂詩婷陷於錯誤,逕│ ㈠第169 頁) │ │ │ │ │ │ │ │自取交其稍早前提領之│ │ │ │ │ │ │ │ │現款24萬元。而張淯誠│ │ │ │ │ │ │ │ │則在外把風及接應,並│ │ │ │ │ │ │ │ │將前揭詐騙所得24萬元│ │ │ │ │ │ │ │ │交付於陳昱仁,再由陳│ │ │ │ │ │ │ │ │昱仁扣除左列參與成員│ │ │ │ │ │ │ │ │應得金額後,餘數均轉│ │ │ │ │ │ │ │ │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 │ ├─┼────┼───┼─────┼──────┼──────────┼───────────┼─────────┤ │③│102 年10│邱義隆│ 無 │1.陳昱仁(車│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①被告陳昱仁於警詢、偵│陳昱仁共同行使偽造│ │【│月9 日上│ │ │手頭) │前於102年10月8日上午│ 訊、審訊之自白(102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起│午10時許│ │ │2.謝鈞丞 │10時許,撥打邱義隆住│ 年度他字第1336號卷第│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訴├────┤ │ │(取款車手)│處電話,佯稱係「台北│ 2 頁背面至第3頁、102│期徒刑壹年。附表三│ │書│基隆市信│ │ │3.章德晟(現│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護│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編號③所示偽造之公│ │附│義區信二│ │ │場把風) │士」,通知其友人陳美│ ㈠第22頁至第23頁、同│印壹個、編號⑥所示│ │表│路258 號│ │ │4.張淯誠(掌│麗欲為之申辦保險理賠│ 上偵卷㈡第85頁、102 │偽造之公印文壹枚及│ │編│樓下 │ │ │機) │,惟邱義隆告知無此友│ 年度聲羈字第151 號卷│編號⑦⑧所示之物均│ │號│ │ │ │5.劉家崴(知│人後,該員即謊稱其資│ 第4 頁、本院卷第13頁│沒收。 │ │㊺│ │ │ │情,亦為共犯│料遭人冒用詐領保險,│ 背面) │ │ │】│ │ │ │成員) │已向新竹縣警察局報案│②共犯張淯誠於偵訊之證│ │ │ │ │ │ │5.大陸地區真│,其後則另一名自稱係│ 述(102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實姓名年籍不│新竹縣警察局「陳國文│ 第35號卷㈡第118頁) │ │ │ │ │ │ │詳之詐騙集團│」警官與邱義隆聯絡,│③共犯即證人謝0丞於警│ │ │ │ │ │ │成員數人 │並誆稱其身證遭人盜用│ 詢、偵訊之證述(102 │ │ │ │ │ │ │ │,因而涉及龍華投資公│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司洗錢案件,經多次傳│ ㈠第65頁至第67頁、第│ │ │ │ │ │ │ │喚未到庭已遭通緝,現│ 68頁背面至第69頁、同│ │ │ │ │ │ │ │轉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上偵卷㈡第132頁至第 │ │ │ │ │ │ │ │署「曾益盛」檢察官偵│ 134頁) │ │ │ │ │ │ │ │辦,旋將電話轉接予另│④共犯即證人章0晟於警│ │ │ │ │ │ │ │名假冒「曾益盛」檢察│ 詢、偵訊之證述(102 │ │ │ │ │ │ │ │官之成員,續對邱義隆│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卷│ │ │ │ │ │ │ │進行詐騙,邱義隆信以│ ㈠第82頁至第84頁、第│ │ │ │ │ │ │ │為真,乃提款85萬元在│ 88頁背面至第89頁、同│ │ │ │ │ │ │ │家等候,詐騙集團成員│ 上偵卷㈡第132頁至第 │ │ │ │ │ │ │ │即持偽造之公文書交付│ 134頁) │ │ │ │ │ │ │ │邱義隆,使邱義隆陷於│⑤共犯即證人劉0崴於警│ │ │ │ │ │ │ │錯誤,交付85萬元(惟│ 詢之證述(102年度少 │ │ │ │ │ │ │ │關此部分,係詐騙集團│ 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 │ │ │ │ │ │ │ │另組成員負責,陳昱仁│ 101頁背面) │ │ │ │ │ │ │ │並無參與,亦無犯意聯│⑥被害人邱義隆於警詢、│ │ │ │ │ │ │ │絡與行為分擔)。大陸│ 偵訊之指述(102 年度│ │ │ │ │ │ │ │地區詐騙集團成員認邱│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㈠第│ │ │ │ │ │ │ │義隆容易上當,乃於翌│ 152 頁至第154 頁背面│ │ │ │ │ │ │ │(102年10月9日)上午│ 、同上偵卷㈡第21頁至│ │ │ │ │ │ │ │10時許,由大陸地區詐│ 第22頁) │ │ │ │ │ │ │ │騙集團某成員再撥打邱│⑦證人李英德於偵訊之證│ │ │ │ │ │ │ │義隆住處電話,佯稱係│ 述(102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曾益盛」檢察官,並│ 第35號卷㈡第20頁) │ │ │ │ │ │ │ │稱先前於102年10月8日│⑧證人吳俞慶、陳清文於│ │ │ │ │ │ │ │交付之85萬元部分監管│ 偵訊之證述(102 年度│ │ │ │ │ │ │ │手續已完成,惟因其帳│ 少連偵字第35號卷㈡第│ │ │ │ │ │ │ │戶內存款尚未全數領出│ 81頁至第82頁) │ │ │ │ │ │ │ │,須再提領80萬元交付│⑨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 │ │ │ │ │ │ │監管,迨於查證完畢後│ 部門收據影本1紙(10 │ │ │ │ │ │ │ │一併退還云云,邱義隆│ 2 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 │ │ │ │ │ │乃察覺有異先行報警處│ 卷㈠第50頁) │ │ │ │ │ │ │ │理,並配合指示提領50│ │ │ │ │ │ │ │ │萬元返家等候。而詐騙│ │ │ │ │ │ │ │ │集團之某大陸成員則立│ │ │ │ │ │ │ │ │即通知陳昱仁指示左列│ │ │ │ │ │ │ │ │之人參與行動,由謝0│ │ │ │ │ │ │ │ │丞將其中一支公機(門│ │ │ │ │ │ │ │ │號「0000000000」交給│ │ │ │ │ │ │ │ │章0晟供聯絡用,再一│ │ │ │ │ │ │ │ │同搭計程車至邱義隆住│ │ │ │ │ │ │ │ │處附近,由某大陸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傳真業已偽造│ │ │ │ │ │ │ │ │完成其上蓋有「台灣台│ │ │ │ │ │ │ │ │北法院檢察署印」之「│ │ │ │ │ │ │ │ │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 │ │ │ │ │ │ │ │據」1紙至署立基隆醫 │ │ │ │ │ │ │ │ │院對面之統一超商,嗣│ │ │ │ │ │ │ │ │由謝0丞冒充檢察官之│ │ │ │ │ │ │ │ │名義,交付上開偽造之│ │ │ │ │ │ │ │ │公文書,藉以對邱義隆│ │ │ │ │ │ │ │ │主張以為行使,足以生│ │ │ │ │ │ │ │ │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 │ │ │院檢察署之司法威信及│ │ │ │ │ │ │ │ │邱義隆,而章0晟則在│ │ │ │ │ │ │ │ │旁把風,張淯誠、劉0│ │ │ │ │ │ │ │ │崴則在外等候及接應。│ │ │ │ │ │ │ │ │而邱義隆乃佯裝交付其│ │ │ │ │ │ │ │ │稍早前提領之現款50萬│ │ │ │ │ │ │ │ │元。此時埋伏之員警旋│ │ │ │ │ │ │ │ │即上前逮捕謝0丞及章│ │ │ │ │ │ │ │ │0晟,致渠等詐騙集團│ │ │ │ │ │ │ │ │成員並未能詐得財物得│ │ │ │ │ │ │ │ │逞。 │ │ │ └─┴────┴───┴─────┴──────┴──────────┴───────────┴─────────┘ 【附表三】 ┌─┬────────────┬─────────┬───────┬───────┐ │編│ 證 物 名 稱 │偽造之公印文(枚數│對應之本案犯罪│備 註 │ │號│(含偽造之公印及公文書)│) │事實 │ │ ├─┼────────────┼─────────┼───────┼───────┤ │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表二編號② │依刑法第219條 │ │ │公印1個。 │印」之公印文1枚。 │ │規定沒收。 │ ├─┼────────────┼─────────┼───────┼───────┤ │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附表二編號② │依刑法第219條 │ │ │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之公│臺北執行處凍結管制│ │規定沒收。 │ │ │印1個。 │命令印」之公印文1 │ │ │ │ │ │枚。 │ │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表二編號③ │依刑法第219條 │ │ │印」之公印1個。 │檢察署印」之公印文│ │規定沒收。 │ │ │ │1枚。 │ │ │ ├─┼────────────┼─────────┼───────┼───────┤ │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表二編號② │依刑法第219條 │ │ │証款收據」1紙。 │印」之公印文1枚 │ │規定沒收。 │ ├─┼────────────┼─────────┼───────┼───────┤ │⑤│「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附表二編號② │依刑法第219條 │ │ │命令」1紙。 │臺北執行處凍結管制│ │規定沒收。 │ │ │ │命令印」之公印文1 │ │ │ │ │ │枚」 │ │ │ ├─┼────────────┼─────────┼───────┼───────┤ │⑥│「臺北地檢署公証部門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表二編號③ │依刑法第219條 │ │ │」1紙。 │檢察署印」之公印文│ │規定沒收。 │ │ │ │1枚。 │ │ │ ├─┼────────────┼─────────┼───────┼───────┤ │⑦│其內插用「0000000000」號│ │附表二編號③ │依刑法第38條第│ │ │SIM卡1枚之行動電話1具 │ │ │1項第2款之規定│ │ │ │ │ │沒收。 │ ├─┼────────────┼─────────┼───────┼───────┤ │⑧│其內插用「0000000000」號│ │附表二編號③ │依刑法第38條第│ │ │SIM卡1枚之行動電話1具 │ │ │1項第2款之規定│ │ │ │ │ │沒收。 │ ├─┼────────────┼─────────┼───────┼───────┤ │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表二編號① │依刑法第219條 │ │ │印」公印1個。 │檢察署印」之公印文│ │規定沒收。 │ │ │ │1枚 │ │ │ ├─┼────────────┼─────────┼───────┼───────┤ │⑩│「臺北地檢署監管科」1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表二編號① │依刑法第219條 │ │ │。 │檢察署印」之公印文│ │規定沒收。 │ │ │ │1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