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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石蕙慈

受刑人即

聲明異議人
吳中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3月11日基檢汾乙114執聲他150字第114900582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再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A裁定附表所載),及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B裁定附表所載),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下稱C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一次(所涉各罪均詳如C裁定附表所載),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73號裁定(下稱D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D裁定附表所載)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此有A、B、C、D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B、C、D裁定可易科罰金抽出不予定應執行刑,就A裁定如A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B裁定如B裁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與D裁定如D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11日以基檢汾乙114執聲他150字第1149005825號函覆異議人所請礙難准許等情,有A、B、C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函文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基隆地檢署114執聲他150字第1149005825號函全卷審核屬實。

㈡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D裁定如D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3月31日,該案之最後事實審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33號。是縱有異議人主張應分組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應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始為適法。因而異議人具狀請求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就其所指上揭D裁定如D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A裁定如A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及B裁定如B裁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刑,已有未合,雖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未察,而以上開函文敘明否准重定執行刑之決定,然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就其所請,自始本即應先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為請求,嗣如就該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決定有所不服,則應向對應之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準此,異議人以上開D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及A裁定如A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及B裁定如B裁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應分組重新定應執行刑為由所為之本件聲明異議,其所應具備之爭議標的依法尚有欠缺,且本院亦非該執行指揮之管轄機關,是其聲請並不合法,即應由程序上駁回,本院尚無從為實體審查。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A裁定附表《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附表整理》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8年9月至108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59號、109年度偵字第111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502號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5日 109年7月23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502號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8日 109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號(已執畢) (一)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68號 (二)同判決諭知併科罰金之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 
B裁定附表《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附表整理》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11月6日 ②108年11月21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4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47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23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7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774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8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6月5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23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7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774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6號(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2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5月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④有期徒刑1年10月 ⑤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2日  ①109年2月11日 ②109年4月23日 ①108年7月25日 ②108年7月30日 ③108年11月14日 ④108年11月19日 ⑤108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59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83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4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95號 109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3日 109年7月27日 110年1月14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95號 109年度訴字第55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4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69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1號(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3號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C裁定附表《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附表整理》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5日  109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20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10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97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2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9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97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221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70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號 
D裁定附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37號裁定附表整理》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 ②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臺幣20萬元 ③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7日後至109年1月31日前某時許(扣除108年11月22日至109年1月14日羈押期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09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日 111年3月31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3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日 111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8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3號(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22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