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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1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12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毛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叁只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並補充:

㈠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5 月9 日停止戒治,91年10月29日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35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8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二案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其後,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與前開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接續執行,於95年9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1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由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三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前開四案甫於98年6 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再被告有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佐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5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合計3 只,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之功能,且無與毒品難以析離而無法個別宣告沒收之情事,屬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9之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民國91年5月9
    日停止戒治,91年10月29日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2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9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98年7月29日凌晨某時,在其基隆
    市○○區○○路9之1號2樓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器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31日
    下午1時3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455巷巷口,為警盤
    查時,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毛重約5公克),始悉
    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
│    │中之供述。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事實。                │
├──┼───────────┼───────────┤
│ 二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
│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報告(編號:335號)1紙│陽性反應之事實。      │
│    │。                    │                      │
├──┼───────────┼───────────┤
│ 三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
│    │(毛重5公克)暨基隆市 │他命3包(毛重5公克)之│
│    │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事實。                │
│    │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                      │
│    │單1紙。               │                      │
├──┼───────────┼───────────┤
│ 四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
│    │1份。                 │戒治完畢釋放後5年內, │
│    │                      │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    │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其於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
    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欣  悅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12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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