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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⑴更正被告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記載為安非他命);⑵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經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仍不知戒除毒癮,施用毒品雖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然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有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之必要,並衡以被告犯罪動機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金山鄉○○村○○路11號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8月20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
    7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6年度毒偵字第7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
    改,復於99年7月6日晚上某時,在基隆市○○街某公廁內,
    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7月7日上午11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35號因竊盜案為警緝獲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  佳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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