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翠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五、六、七、八所示之物,遊戲光碟目錄拾本、估價單壹包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朱翠玉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92年 4月24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93年7 月31日執行完畢(不成立累犯)。詎朱翠玉不知悔改,於99年間擔任基隆市○○路12號全家誼玩具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均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卡匣、家庭用電視遊樂器、掌上型液晶顯示遊樂器、遊樂器交流配接器及上開遊樂器週邊等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類別,均詳附表所示)。上開商標並均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而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販賣上述仿冒商標之商品。朱翠玉亦明知附表四所示PS2 系統遊戲光碟內所儲存之「Library Program」電腦程式軟體,附表五XBOX 系統遊戲光碟內所儲存之「XBOX360 Developm ent Kit」電腦程式軟體,及附表四、五、六、七所示著作權名稱欄所述之電腦程式著作,分別係日商新力公司、美商微軟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及附表六、七所示任天堂之協力廠商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均屬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上開享有著作權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該等著作。且上開盜版之日商新力公司、美商微軟公司PS2、XBOX 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出現如上述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或文字,用以表明遊戲光碟內載軟體與內容為日商新力公司、美商微軟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意思。又附表四所示PS2 遊戲光碟部分光碟面有上述日商新力公司之相同商標,附表五、六所示XBOX、Wii 遊戲光碟全部之光碟面有上述美商微軟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之相同商標,附表七所示Family Computer 遊戲機透過主機執行附表七所示遊戲,在電視螢幕上均會出現如上述日商任天堂公司之商標圖樣,足以對外表示附表四、五、
六、七之產品係日商新力公司、美商微軟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所產製。詎朱翠玉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散布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意圖,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99年6 月初某日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以電子郵件下單,每件單價新臺幣(以下同)70 元至720元不等,採郵購方式,販入未經上開公司授予著作財產權,亦未經授權使用商標之如附表四、五、六、七、八所示之仿冒商標盜版商品,並在其所經營之全家誼玩具店內,以每件100元至9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該等仿冒商標盜版商品,更提供該等盜版遊戲光碟目錄10本,供不特定顧客選購,再依顧客選購結果,收取該顧客所購買盜版光碟之價金,並開立估價單,憑單換取盜版遊戲光碟,以此方式規避查緝。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接獲報案後,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先於99年6月29日17時5分,在全家誼玩具店內,扣得附表四編號1至22、附表六編號1至6 、附表七、附表八所示之物,及朱翠玉所有供販賣散布盜版遊戲光碟所用之遊戲光碟目錄10本、估價單1包、帳冊1本,另扣得與本案無涉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員警復於同日18時10分,至朱翠位於基隆市○○街101巷26號3樓住處搜索,扣得附表四編號23至38、附表五、附表六編號7 至10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之外接式硬碟1個。
二、案經被害人日商新力公司、美商微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檢察官、被告均同意其具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翠玉於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日商任天堂公司之代理人徐宏昇、告訴人日商新力公司之代理人蘇芳儀、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之代理人馬蕙蘭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查獲現場照片6 張、盜版光碟目錄10本、估價單1包、帳冊1本、日商任天堂公司委由徐宏昇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日商新力公司委託台灣國際專利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及鑑視結果、美商微軟公司委託代理人馬蕙蘭出具之鑑識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本院勘驗扣案證物之勘驗筆錄暨照片等書證在卷可稽,並有附表四、五、六、七、八所示之物扣案可佐。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伯恩公約第3 條之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美國、日本亦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既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
㈡「商標」乃為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透過註冊取得專用權者;而「商品」則指交易行為之標的物即「交易客體」而言。交易客體在傳統社會固指有體物之動產、不動產,惟隨著科技之發展及交易之多元化,交易客體已包含權利或無體物。商標專用權人將商標圖樣使用於錄有電腦程式之遊戲光碟及硬體、軟體等產品上,其所以成為交易之客體,乃在於硬體(光碟片)與軟體(遊戲程式)結合,始能達成預定之效用,自屬商品之一種,不應將硬體(光碟片)與軟體(遊戲程式)割裂為二。商標法第6 條將「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合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明定為商標之使用範圍,故商標專用權人使用商標於「商品」上,不僅指有體物之商品,即使用於電腦程式之商品上,亦屬之。本案被告散布如附表四之仿冒 PS2系統遊戲光碟中,雖有部分光碟其光碟面無日商新力公司之商標,然仿冒之遊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有該等商標,透過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程式,於電視螢幕上仍可出現該等商標圖樣。而被告散布附表七所示Family Computer 遊戲機,透過主機執行附表七所示遊戲,在電視螢幕上亦會出現日商任天堂公司之商標圖樣。查該等商標已為消費者所熟識,足以表彰該商品一定品質或商譽之保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遊戲機已與該等商標結為一體,不能僅以該等遊戲光碟片、遊戲機之外觀未顯示上開商標,即認未違反商標法第81 條第1款、第82條之規定。然商標法就偽造、仿冒商標行為,既有處罰之特別規定,自無從適用刑法第220條、第210條加以處罰。被告散布之盜版遊戲光碟,部分在光碟封面上印製有日商新力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微軟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然此僅成立違反商標法之罪責,無成立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言。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提出偽造之私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如未就該文書內容而為主張,自不得令其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被告所散布之盜版遊戲光碟、遊戲機,在置入主機後,會因程式之執行而在畫面上出現上開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但並未出現該等公司授權生產等文字,此一事實業經被害人日商任天堂公司之代理人徐宏昇、告訴人日商新力公司之代理人林秋萍、美商微軟公司之代理人馬蕙蘭鑑識屬實,且亦無證據可證被告有本於光碟或遊戲內容之商標圖樣,主張該等仿冒品為經授權生產之真品,既查無被告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從而,此部分亦僅係非法使用他人之註冊商標,僅應負違反商標法之罪責。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99年6 月初,至同月29日間之該段期間,在全家誼玩具店內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散布上開盜版光碟及遊戲機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故被告多次散布上開盜版光碟及遊戲機及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販賣散布之行為,同時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及著作權,並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處斷。起訴書記載被告所為除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外,亦犯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第93條第3款(起訴書漏載第3款)之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嫌。但查,自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但書之規定可知,行為人有同法第91條之1第3 項之情形者,即無同法第93條第3 款處罰規定之適用,應逕依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論處。被告應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業如上述,故無成立著作權法第93 條第3款之罪餘地。然因檢察官於審理中已更正此部分之起訴法條為91條之1第3項,是已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審酌被告前有1 次違反著作權法前科,竟不知悔悟,貪圖不法利益,又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對合法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犯罪後雖於審理中自白犯行,但並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而商標法第83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扣案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遊戲光碟目錄10本、估價單1包、帳冊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 條之1第3 項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得外接式硬碟1 個及附表九所示之物,因該硬碟尚無法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而任天堂機Wii遊戲主機3台,均係真品,僅內部加入破解任天堂防盜拷設施,此部分係告訴乃論,未據被害人提出告訴,亦非檢察官起訴內容,其餘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無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情事,自不應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福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
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
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
刑。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
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
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
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
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附表一】(日商新力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
┌────┬─────────┬──────┬─────┐
│商標權人│商標圖樣與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商標專用期│
│ │ │ │限 │
├────┼─────────┼──────┼─────┤
│日商新力│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09 │105年3月15│
│公司 │之PS設計圖商標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72 │104年2月28│
│ │之PlayStation商標 │ │日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美商微軟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
┌────┬─────────┬──────┬─────┐
│商標權人│商標圖樣與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商標專用期│
│ │ │ │限 │
├────┼─────────┼──────┼─────┤
│美商微軟│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09 │102年1月15│
│公司 │之 "X"Design │ │日 │
│ │ │ │ │
│ │ │ │ │
│ │ │ │ │
│ │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09 │100年11月 │
│ │之 XBOX │ │15日 │
│ │ │ │ │
│ │ │ │ │
│ │ │ │ │
│ │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09 │100年11月 │
│ │之 XBOX LIVE │ │15日 │
│ │ │ │ │
│ │ │ │ │
│ │ │ │ │
│ │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09 │105年4月30│
│ │之 XBOX 360 │ │日 │
│ │"X"Design │ │ │
│ │ │ │ │
│ │ │ │ │
│ │ │ │ │
│ │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品類別009 │104年2月15│
│ │之 Microsoft Game │ │日 │
│ │Studios And design│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日商任天堂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
【附表四】(侵害日商新力公司權利之盜版PS2遊戲光碟片)
┌──┬───────────┬──────┬──┬───────┐
│編號│盜版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光碟面有無 │
│ │ │ │ │PlayStation │
│ │ │ │ │註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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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時空冒險記 │新力公司 │ 1│有 │
├──┼───────────┼──────┼──┼───────┤
│ 2 │吟遊詩人 │同上 │ 1│有 │
├──┼───────────┼──────┼──┼───────┤
│ 3 │戰國BASARA │同上 │ 1│有 │
├──┼───────────┼──────┼──┼───────┤
│ 4 │Def Jam Fight For NY │同上 │ 1│有 │
├──┼───────────┼──────┼──┼───────┤
│ 5 │冒險王 │同上 │ 1│有 │
├──┼───────────┼──────┼──┼───────┤
│ 6 │機動戰士 鋼彈SEED │同上 │ 1│有 │
├──┼───────────┼──────┼──┼───────┤
│ 7 │東京列車2 │同上 │ 1│有 │
├──┼───────────┼──────┼──┼───────┤
│ 8 │鐵拳 妮娜中文版 │同上 │ 1│有 │
├──┼───────────┼──────┼──┼───────┤
│ 9 │火影忍者 漩渦忍傳 │同上 │ 1│有 │
├──┼───────────┼──────┼──┼───────┤
│ 10 │復仇龍騎土2 │同上 │ 1│有 │
├──┼───────────┼──────┼──┼───────┤
│ 11 │怪獸牧場5 │同上 │ 1│有 │
├──┼───────────┼──────┼──┼───────┤
│ 12 │野球魂2 │同上 │ 1│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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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SSX3滑雪巡迴賽 │同上 │ 1│無 │
├──┼───────────┼──────┼──┼───────┤
│ 14 │義經英雄傳 修羅 │同上 │ 1│無 │
├──┼───────────┼──────┼──┼───────┤
│ 15 │NBA LIVE 06 │同上 │ 1│無 │
├──┼───────────┼──────┼──┼───────┤
│ 16 │忍 │同上 │ 1│無 │
├──┼───────────┼──────┼──┼───────┤
│ 17 │街頭爭霸 │同上 │ 1│無 │
├──┼───────────┼──────┼──┼───────┤
│ 18 │拉傑特與克拉克4 │同上 │ 1│無 │
├──┼───────────┼──────┼──┼───────┤
│ 19 │COMBAT ELITE │同上 │ 1│無 │
├──┼───────────┼──────┼──┼───────┤
│ 20 │天外魔境3 │同上 │ 1│無 │
├──┼───────────┼──────┼──┼───────┤
│ 21 │數碼寶貝 │同上 │ 1│無 │
├──┼───────────┼──────┼──┼───────┤
│ 22 │舞動街頭 │同上 │ 1│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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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軍神2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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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熱門職棒2005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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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爆裂摔角2009 │同上 │ 1│有 │
├──┼───────────┼──────┼──┼───────┤
│ 26 │熱門職棒2006 │同上 │ 1│有 │
├──┼───────────┼──────┼──┼───────┤
│ 27 │蜘珠人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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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奧運2006 │同上 │ 1│有 │
├──┼───────────┼──────┼──┼───────┤
│ 29 │戰國BASARA2 │同上 │ 1│有 │
├──┼───────────┼──────┼──┼───────┤
│ 30 │火影忍者2 │同上 │ 1│有 │
├──┼───────────┼──────┼──┼───────┤
│ 31 │橫行霸道 聖安地列斯 │同上 │ 1│有 │
├──┼───────────┼──────┼──┼───────┤
│ 32 │極速賽車 │同上 │ 1│有 │
├──┼───────────┼──────┼──┼───────┤
│ 33 │遊樂場一族 │同上 │ 1│有 │
├──┼───────────┼──────┼──┼───────┤
│ 34 │MLB 06 │同上 │ 1│有 │
├──┼───────────┼──────┼──┼───────┤
│ 35 │爆裂摔角2006 │同上 │ 1│無 │
├──┼───────────┼──────┼──┼───────┤
│ 36 │抓猴啦2 │同上 │ 1│無 │
├──┼───────────┼──────┼──┼───────┤
│ 37 │摩托車浪漫旅 │同上 │ 1│無 │
├──┼───────────┼──────┼──┼───────┤
│ 38 │真 三國無雙4 │同上 │ 1│無 │
├──┴───────────┴──────┼──┼───────┤
│ 總計片數 │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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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警清點時漏載編號22之舞動街頭1片,起訴書亦因此誤載為37片。 │
│二、將上開光碟放入主機執行結果,均有出現日商新力公司商標圖樣,且│
│ 可以進入遊戲畫面,顯然亦有侵害日商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 │
│ 」電腦程式著作權。 │
└────────────────────────────────┘
【附表五】(侵害美商微軟公司權利之盜版XBOX遊戲光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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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版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光碟面有無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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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7 Quantum of Solace │微軟公司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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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 FIFA World Cup South Africa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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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ssassin's Creed │同上 │ 1│有 │
├──┼─────────────────┼──────┼──┼───────┤
│4 │Battlefield Bad Company │同上 │ 2│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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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rother in Arms Hell's Highway │同上 │ 1│有 │
├──┼─────────────────┼──────┼──┼───────┤
│6 │Call of Duty:Modern Warfare2 │同上 │ 1│有 │
├──┼─────────────────┼──────┼──┼───────┤
│7 │Call of Duty:World at War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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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evil May Cry4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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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IFA 08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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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rand Theft Auo:Episodes from │同上 │ 1│有 │
│ │Liberty City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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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uitar Hero 2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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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ohn Woo Presents Stranglehold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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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Major League Baseball 2K10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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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Major League Baseball 2K08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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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ajor League Baseball 2K09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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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BA 2K9 │同上 │ 1│有 │
├──┼─────────────────┼──────┼──┼───────┤
│17 │NBA Lie 08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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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NBA Lie 09 │同上 │ 2│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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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NBA Street Homecourt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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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PGR:Project Gotham Racing3 │同上 │ 1│有 │
├──┼─────────────────┼──────┼──┼───────┤
│21 │PGR:Project Gotham Racing4 │同上 │ 1│有 │
├──┼─────────────────┼──────┼──┼───────┤
│22 │Pure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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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Race Driver:GRID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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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Race Pro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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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Raiden Fighters Aces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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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Rapala Tournament Fishing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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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Resident Evil5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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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Saint Row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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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SBK Superbike World Championship │同上 │ 1│有 │
├──┼─────────────────┼──────┼──┼───────┤
│30 │Sega Rally │同上 │ 1│有 │
├──┼─────────────────┼──────┼──┼───────┤
│31 │Shaun White Snowboarding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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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Smash Corut Tennis 3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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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enchu Z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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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Test Drive Unlimited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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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he Lord of the Rings Conquest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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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Top Spin3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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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World Soccer Winning Eleven 2009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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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ス一パ一ロボット大戰XO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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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真三國無雙5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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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真三國無雙5 Empires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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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雷電4 │同上 │ 1│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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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X360秋季更新檔 │同上 │ 1│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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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片數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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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上開光碟放入主機執行結果,均有出現美商微軟公司商標圖樣,且可以進入遊戲畫面│
│,顯然亦有侵害美商微軟公司「XBOX360 Developm ent Kit」電腦程式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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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侵害日商任天堂公司權利之盜版Wii遊戲光碟片)
【附表七】
(侵害日商任天堂公司權利之Family Computer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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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 品 標 示│數 量│侵害任天堂著作權 │侵害任天堂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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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合1雙打電視│1台 │ICE HOCKEY │Donkey Kong │
│ │遊戲機 │ │DONKEY KONG │ │
│ │ │ │DONKEY KONG2 │ │
│ │ │ │DONKEY KONG3 │ │
│ │ │ │CLU CLU LAND │ │
│ │ │ │POPEYE │ │
│ │ │ │F1 RACE │ │
│ │ │ │EXCITE BIKE │ │
│ │ │ │ICE CLIMBER │ │
│ │ │ │TENNIS │ │
├──┼───────┼───┼─────────┼───────┤
│2 │188合1光電槍雙│16台 │ICE HOCKEY │Donkey Kong │
│ │打遊戲機 │ │DONKEY KONG │ │
│ │ │ │DONKEY KONG2 │ │
│ │ │ │DONKEY KONG3 │ │
│ │ │ │CLU CLU LAND │ │
│ │ │ │POPEYE │ │
│ │ │ │F1 RACE │ │
│ │ │ │EXCITE BIKE │ │
│ │ │ │ICE CLIMBER │ │
│ │ │ │TENNIS │ │
└──┴───────┴───┴─────────┴───────┘
【附表八】(侵害日商任天堂公司權利之仿冒商標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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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內容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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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i飛行操控桿 │ 2件 │起訴書漏載此一仿冒商標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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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iiAc變壓器 │ 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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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ii記憶卡 │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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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色差端子 │ 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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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ii傳統手把 │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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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ii散熱底座 │ 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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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ii無線感應器 │ 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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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ii跳舞墊 │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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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NDS觸控筆 │1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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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NDS車用充電器 │ 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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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DS保護殼 │71件 │起訴書誤載為7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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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DS Lite保護殼│ 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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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DSI保護殼 │ 2件 │起訴書誤載為NDS收納包2件 │
│ │NDS收納包 │5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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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NDS電池 │2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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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NDSI變壓器 │ 7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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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DS吊飾 │3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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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盜版遊戲卡匣 │164個 │任天堂SuperFamicon合卡1個 │
│ │ │ │任天堂DS合卡7個 │
│ │ │ │任天堂GBA合卡12個 │
│ │ │ │任天堂GBA單卡85個 │
│ │ │ │任天堂GBC合卡6個 │
│ │ │ │任天堂GBC單卡5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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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在全家誼玩具店內扣得與本案無涉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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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內容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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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i主機 │3台 │均為真品,但有改機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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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STT轉接卡 │84個 │起訴書誤載83個。均無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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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5轉接卡 │ 1個 │無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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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4i轉接卡 │ 1個 │無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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