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許志龍、王鴻均、劉子健
- 被告何官龍、何麗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官龍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何麗娟 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1號、103年度偵字第88號、103年度偵字第125號、103年度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海洛因 貳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與丙○○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與丙○○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貳佰元,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元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與乙○○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與乙○○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叁萬壹仟元與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乙○○與丙○○係兄妹關係,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 非法持有、販賣,乙○○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至144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予魏文瑞、賴大淵、邱創雄、邱創謠、丁○○、戊○○、張翊恒、黃成志、曹玉汝、甲○○、詹雅惠、己○○、庚○○、黃宏祥等人;又乙○○於103年1月11日赴臺前,將海洛因及其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工具,交付具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意聯絡之丙○○,推由丙○○於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時間、地點,販賣海洛因予戊○○、甲○○、張翊恒、庚○○、丁○○、己○○等人。 二、乙○○復基於轉讓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53至156所示時間、地點,轉讓海洛因予丁○○、戊○○、曹玉汝等人。 三、乙○○另明知海洛因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進出口物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入境,竟基於持有、私運、運輸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1月20日下午1時許,至金門 縣金城鎮水頭碼頭,搭乘當日下午2時發航之「捷安輪」客 輪,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抵達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五 通碼頭,以其搭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大陸地區神州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 手機,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自稱「黃大哥」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聯繫,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代價購買海洛因後,兌得等值之人民幣,再前往廈門市湖濱北路,將等值之人民幣交付「黃大哥」,而購得海洛因2包(合計淨 重10. 21公克,驗餘淨重10.15公克,純度38.37%,純質淨 重3.92公克),並藏放在外套右側口袋,搭車前往東渡碼頭,搭乘同日下午5時發航之「金龍輪」客輪,於同日晚間6時許,返抵金門縣金城鎮水頭碼頭,而運輸及私運管制進口物品之上開海洛因入境,旋於同日晚間6時15分許,在水頭商 港入境大廈入境查驗時,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下稱高雄機場分關)人員依法實施人員及行李檢查當場查獲,扣得上開海洛因2包、行動電話1支等物,並為警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嗣警方經乙○○同意搜索後,在其當時位於金門縣○○鎮○市○路00號2樓租屋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供本件販賣、 轉讓海洛因使用之夾鏈袋、及如附表二編號6至19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四、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後,經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丙○○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提示予檢察官、各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卷一第105頁、第218至219頁 、第266至267頁、卷二第64頁)。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振雄、魏文瑞、賴大淵、邱創雄 、邱創謠、己○○、戊○○、張翊恒、丁○○、黃成志、曹玉汝、甲○○、詹雅惠、庚○○、黃宏祥於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而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衡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應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未有違法取供之情事,符合取證之合法程序,亦無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形,故上開證詞雖於審判外所為,然應為傳聞證據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 ,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第1270號、93年度臺上字第6510號判決參照)。本判決下列所 引卷附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均為偵查犯罪之公務員依據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而得,此有本院核發之102年度 聲監字第37號(監察期間自102年11月5日8時起至102年12月4日8時止)、102年度聲監續字第95號(監察期間自102年12月4日8時起至103年1月2日8時止)、102年度聲監續 字第106號(監察期間自103年1月2日8時起至103年1月31 日8時止)通訊監察書及所附之電話附表在卷可稽(103年度他字第20號卷第9至10頁、第12至15頁),則上開依法 執行通訊監察乃符合法定程序,而依法監聽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即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又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檢察官、各被告及辯護人俱不爭執其內容,足見係本於其電話錄音內容所製作,且符合取證之合法程序,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告以要旨,並均由檢察官、各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並為辯論,有審理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83至125頁反面),依上說明,卷 附通訊監察譯文依其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並經檢察官、各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四、另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所謂鑑定乃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鑑定人、學校、機關或團體,就特定之事物,以其專業知識加以分析、實驗而作判斷,以為偵查或審判之參考。故而,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學校、團體,均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範本旨,否則所為鑑定,仍屬於傳聞證據。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自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參照法務部以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釋)。而法務部調查局就「毒品種類成分之鑑定」,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亦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開文號函釋在案。是卷附毒品檢驗鑑定書,雖係由查獲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委請鑑定,衡諸前揭說明,仍屬受檢察官囑託鑑定,則鑑定人或鑑定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所出具之上揭鑑定書,乃屬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中之「法律另有規定」,是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屬傳聞證據之例外,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及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證據,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其證據之取得過程亦無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關連性,揆諸前開規定,應認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販賣及與被告丙○○共同販賣海洛因部分(即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 ㈠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44(被告乙○○販賣海洛因部分): ⒈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03年度他字第20 號卷第278至285頁;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58至97頁 、第122至126頁、第200至201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30至48頁;本院卷一第55至60頁、第94至121頁 、第171至173頁、卷二第83至128頁),上開自白經查 下列證據而核與事實相合。 ⒉就附表一編號1、4、11、14、19、26、30、34、40、45、47、55、60、62、68、70、73、75、79、83、85、87、92、94、95、100、101、102、105、107、112、114 、118、138、139、140、142販賣海洛因予魏文瑞共37 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魏文瑞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我目前使用之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與乙○○平時都是利用行動電話作聯繫,他的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我與乙○○電話聯繫的主要目的就是毒品交易,沒有毒品交易我不會打電話給他。每次要毒品交易都是我打電話給他,問他那邊有沒有毒品,他如果叫我過去就代表有毒品,我就馬上過去找他交易,只要我有打電話過去交易都有成功,也有拿到毒品。102年11月5日在乙○○金城家的樓下、11月6日到乙○○后宅的工地、11 月8日到小徑及環島北路路口、11月8日到乙○○的家中、11月9日、11月12日去洋山工地、11月13日在金莎KTV、11月14日到金城郵局、11月16日到盤山工地、11月17日、11月18日到洋山工地、11月20日去小徑及環島北路的路口、11月21日在洋山工地、11月22日在小徑及環島北路的路口、11月24日去乙○○的家中、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7日在小徑及環島北路的路口、11月28日到洋山工地、11月29日在小徑及環島北路的路口、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到乙○○家中、12月3日到洋 山的金莎酒店、12月4日在盤山、12月5日在小徑及環島北路的路口、12月6日在洋山、12月7日到乙○○的家中、12月8日、12月9日在小徑及環島北路的路口、12月10日到乙○○家、12月12日、12月13日在洋山工地、103 年1月2日在乙○○家的樓下、1月3日在乙○○的家、1 月4日在洋山工地、1月6日在乙○○的家,跟乙○○買 海洛因。我給乙○○一千或五千元,乙○○給我一包海洛因。譯文『一樣、相同』代表交易金額是一千或五千、一瓶小瓶的代表交易金額是1000元、『要出門上班了嗎,我過去那邊等你』那是我問乙○○要出去上班嗎,我要在瓊徑路與環島北路路口與乙○○毒品交易、『幫我開門』是我要去乙○○家中作毒品交易,乙○○樓下門鎖住,我請乙○○幫忙開門、『我到你停車的地方』是指我到乙○○上班工地或是到他家中找他毒品交易、『有上班嗎』是問乙○○有沒有去工地要過去找他毒品交易,驗尿報告毒品呈陽性反應,該毒品是跟乙○○買的」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95至101頁、第130至131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78至88頁、第89至92頁)。此外,並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 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至37證人魏 文瑞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103年度他字第20號卷 第9至10頁、第12至15頁、第16至217頁;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1至161頁、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118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311至343)。由譯文等可知,魏文瑞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與被告乙○○聯絡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魏文瑞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魏文瑞共37次之犯行無訛。 ⒊就附表一編號2、16、24、27、32、37、41、44、48、50、54、56、66、71、72、78、82、88、89、98、104、106、111、113、117、121販賣海洛因予賴大淵共26次 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賴大淵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我於102年約10月左右,與乙○○一起在洋山的工地 工作,乙○○的樣子看起來感覺暈暈沉沉的,感覺乙○○有在吃毒品。我就跟乙○○聊天,我跟乙○○說我以前有吃海洛因,乙○○就跟我說他有在賣及施用海洛因,乙○○問我要不要買,我就跟乙○○買,於102年10 月底開始購買,我是以每次價錢新臺幣3000至5000元不等,每次的量大約可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3至4支。我是用自己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打乙○○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聯絡要買毒品,102年11月5日到金城菜市場、11月9日到后宅、11月11日、11月12日到洋山、11月13日在我家、11月15日到洋山、11月16日到洋山、我家 、11月18日到洋山工地、我家、11月19日、11月20日在我家附近涼亭、11月23日在乙○○住的樓下、11月25日到洋山、我家外面、11月28日在我家門外、我家門口路邊、12月1日在乙○○家的樓下買2次、12月4日在洋山 、12月7日、12月8日在我家附近路邊、12月10日在金許園、12月11日、12月12日在我家附近路邊、12月14日在乙○○家樓下,跟乙○○買海洛因。譯文『高粱小瓶』代表海洛因毒品,小瓶價錢是3000元,大瓶的價錢是5000元、『要喝高粱』是指海洛因、『一』是指最小罐,就是要買兩千元的海洛因。我會問他在那裡我要過去找他,如果我打電話給乙○○就是要問他買毒品的事,有時候會以高粱為毒品交易代號。我打電話給乙○○都是為了要買毒品,除非他不在金門,我每次打電話給他,他都會出來把毒品交給我,我每次也都會把錢給他,我從來沒有欠乙○○錢。」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102至107、151至153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129至135頁、第138至146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及如附表三編號38至63證人賴大淵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賴大淵確有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賴大淵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賴大淵共26次之犯行無訛。 ⒋就附表一編號3、8、17、43、52、97、130、137販賣海洛因予邱創雄共8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邱創雄於警 詢及偵訊中結證稱:「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我有施用海洛因毒品,我是將海洛因放置在針筒內,再加水稀釋,然後注射血管。注射之海洛因毒品來源都是向乙○○購買的,我都是以0000000000電話撥打乙○○0000000000電話,我撥打給他主要都是向他購買海洛因。我大約是從102年11月起開始向乙○○購買海洛 因毒品,每次購買新台幣五千元,我不清楚數量,約可以供我施打十次。102年11月6日在后宅工地、11月7日 在他家、11月9日在后宅附近小公園、11月16日、11月19日在他家、12月4日在洋山、12月21日在好口味旁巷子、103年1月2日在他家,向乙○○購買海洛因。譯文『 三個工人』代表三千,三千元可以注射快六次、五千元可以注射快十次。」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14至21、158至160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208至215頁、第216至219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64至71證人邱創雄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邱創雄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邱創雄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邱創雄共8次之犯行無訛。 ⒌就附表一編號5、9、21、38、49、64、76、124販賣海 洛因予邱創謠共8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邱創謠於警 詢及偵訊中結證稱:「我跟乙○○同事過,也可以說是我介紹乙○○給我哥哥邱創雄認識的,邱創雄也有向乙○○買海洛因。我所使用的門號是0000000000,從101 年9月間開始吸食海洛因,是走水路方式吸食,我將海 洛因放入注射針筒內,再加水稀釋,然後注入手臂上的血管內。我所吸食的海洛因都是向乙○○所購買,我向他購買過很多次,我都是打電話看當時人在何處,大部分交易地點都是到他家中,每次我都是以現金交易,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02年11月6日到金湖鎮湖前統一超商前、11月7日、11月9日在他住處、11月15日在洋山某處工地、11月18日、11月22日在他家樓下、11月27日在洋山附近工地、12月15日在金城民生路郵局旁邊的統一超商前,向他買海洛因。譯文『小的』指的是每包二千五百元的海洛因,『先弄二支』是我叫乙○○先拿二隻針筒量的海洛因給我、『五百公升』是乙○○問我是否要買五千元海洛因,二千元及二千五百元的量差不多可以施打五次,五千元的量可以施打十幾次。驗尿報告毒品呈陽性反應,該毒品是跟乙○○買的。」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22至28頁、第155至157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282至288頁、第289至292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 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72至79證人邱創謠聯絡被 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邱創謠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邱創謠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邱創謠共8次之犯行無訛 。 ⒍就附表一編號81、84、99、116販賣海洛因予己○○共4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己○○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動電話,有向乙○○買毒品,因為在102年10、11月左右,我跟丁○○去乙○○ 家坐,看到乙○○當場在施打海洛因,我就跟乙○○要,乙○○說他有在賣。102年11月28日、11月29日、12 月4日在他家樓下、12月12日在官澳乙○○做工的地方 ,跟乙○○買海洛因。譯文『一瓶』是指五千元。」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81至87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294至299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93至96頁、第176至192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及如附表三編號80至83證人己○○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己○○確有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己○○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己○○共4次之犯行無訛。 ⒎就附表一編號7、13、18、22、25、28、29、31、36、53、59、61、63、91、93、127、132販賣海洛因予戊○ ○共17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戊○○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電動話,在三、四年前我跟乙○○是冠城營造的同事。我跟乙○○買過海洛因,102年11月7日在后宅的公園、11月8日在洋山公 車站牌、11月9日在洋山海邊的公園、102年11月10日我到乙○○的家中、11月12日到乙○○家的樓下、在洋山的廟、11月13日在洋山公園的涼亭、在后宅的公園、11月15日、11月19日在洋山、102年11月21日到瓊林圓環 、洋山、11月22日、12月2日到乙○○家的樓下、12月3日到瓊林圓環、12月17日到中正國小附近、12月21日在好口味餐廳外,跟乙○○買海洛因。我跟乙○○說一個是一千元的量,如果是二千五百元的話,我會跟乙○○說小瓶的。一千夠我摻一或二支香菸,二千元夠摻三或四支香菸二千五百元的海洛因夠我摻四至五支的香菸。」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52至65頁、第136至138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卷一第337至344頁、第345至351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76至192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 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85至101證人戊○○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戊○○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戊○○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共17次之犯行無訛。 ⒏就附表一編號10、15、35、39、51、57、77、90販賣海洛因予張翊恒共8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張翊恒於警 詢及偵訊中結證稱:「我目前使用之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我與乙○○平時都是利用行動電話作聯繫,他的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電話聯繫的主要目的就是購買海洛因毒品。102年11月7日在山外路邊的台客檳榔攤附近、11月8日、11月14日我到乙○○的家、11月15日我 到洋山涼亭靠海的那邊、11月18日我到中華電信旁的超商、11月20日我有到乙○○家樓下、11月27日我到洋山的涼亭、12月2日我到乙○○的家中,找乙○○買海洛 因,乙○○有把海洛因交給我。譯文『喝酒』是我問乙○○在那裡,要過去找他買毒品、『五瓶』是我要跟乙○○買海洛因毒品五瓶,交易金額5000元、『二』他就知道是新台幣2000元,購買2000元的量只能滲入香菸吸食2支,購買1000元只能夠滲入一支香煙吸食而已。」 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74至80頁、第139至141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368至373頁、第374至377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76至192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04至111證人張翊恒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張翊恒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張翊恒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張翊恒共8次之犯行無訛。 ⒐就附表一編號6、12、58、103、110、120、122、123、125、126販賣海洛因予丁○○共10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電動話,我都是用我的手機直接打乙○○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的電話買海洛因,102年11月7日以己○○手機買了五千元、102年11月8日到金沙鎮洋山工地、102年11月20日短訊大的五的是我向他購買5000元、12月7日到山外漁村的7-11買二千五百元、12月10日買五千元、12月13日買五千元、12月14日在商會門口買五千元、12月15日買五千元,乙○○有到伯玉路三段120號 我的公司、12月15日拿五千元的海洛因到我家外面的籃球場、12月16日買五千元,乙○○有交給我海洛因。譯文『一五』是指一包五千元的海洛因,三千元可以摻入二支的菸。二千五百元可以摻入一至一支半的菸。」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43至51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79至86頁、第87至91頁;103 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09至112頁、第176至192);證 人己○○於前揭偵查中結證稱:「阿咪是我朋友丁○○,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動電話,他卷第186頁102年11月7日14: 19、14:29譯文不是我在跟乙○○講話,我的電話借給丁○○,因為我下班去找丁○○坐,丁○○拿我的手機打電話。」等語。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13至122證人丁○○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丁○○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證人丁○○、己○○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丁○○共10次之犯行無訛。 ⒑就附表一編號20、23、33、42、80、96、115、119販賣海洛因予黃成志共8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黃成志於 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電動話,與乙○○是買毒品認識的,我直接打他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的電話向他購買毒品。102年11月9日到后宅購買約2000元、11月11日購買2000元,錢不夠還欠他新臺幣100元,後來也沒有給他、11月13日購買2000元, 譯文『小瓶』是指小包夾鏈袋的毒品2500元,我身上錢不夠,所以請他以2000元賣給我、11月16日到呂厝食味那購買3000元、11月28日、12月4日、12月12日我約他 到金莎酒店旁,向他購買2000元、12月13日我約他在金沙鎮洋山,向他購買,乙○○有把海洛因交給我。」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66至73頁、第142至144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122至127頁、第128至131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 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24至131證人黃成志聯 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黃成志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且參以,證人黃成志於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102年11月13日晚間,聯繫被告乙○○購買毒品後,乙○○復再電告黃成志后盤山附近有警察在處理樹木掉落事故並非臨檢,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金寧鄉后盤山路樹確實於102年11月13日晚間倒塌, 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於當晚8至10時許 派員前往處理,有該分局103年10月18日金城警刑字第1030009821號函暨附件工作紀錄表1份在卷可據(本院卷一第236至236-1頁),足佐黃成志指證核與事實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黃成志共8次之犯 行無訛。 ⒒就附表一編號46、69販賣海洛因予曹玉汝共2次之犯罪 事實,業據證人曹玉汝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使用人是我,我總共跟乙○○購買2次海洛因,第一次是在102年11月17日,購買五千元,數量可共我摻3支香菸吸食。第二次是在102年11月24日購買三千元,可以供我摻2支香菸吸食,這兩次交易 地點都是在金湖鎮林森路郵局提款機前。102年11月17 日晚間7點50分至晚間9點4分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乙○ ○買海洛因的對話、102年11月17日金湖郵局監視器錄 影畫面是我與乙○○在交易海洛因。102年11月24日晚 間10時6分、10時34分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乙○○買海 洛因的對話。」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36至42頁、第142至144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168至172頁、第173至176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提款機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山外郵 局103年3月18日查詢回覆簡函暨附件交易往來明細1份 (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160至162頁、第184至186頁),如附表三編號132至133證人曹玉汝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曹玉汝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曹玉汝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曹玉汝共2次之犯行無訛。 ⒓就附表一編號65、67、86、128、129、131販賣海洛因 予甲○○共6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及 偵訊中結證稱:「有向SKYPE通訊平台申請使用帳號, ID名稱我不知道,我與乙○○平時都是利用我的行動電話透過SKYPE轉接至乙○○的行動電話,他的行動電話 我忘記了,我知道後面3個號碼是991。我打給乙○○他就知道我要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每次交易金額新台幣5000元,每次交易數量約可滲入香煙吸食六支。102年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30日、12月18日,到乙○○ 家樓下買五千元海洛因,12月19日到漁村良金門口買五千元海洛因,12月21日在好口味餐廳外買五千元海洛因。」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88至94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189至194頁;103年度 偵字第143號卷第115至119頁、第176至192頁)。此外 ,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34至139證人甲○○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甲○○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甲○○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甲○○共6次之犯行無訛。 ⒔就附表一編號74、109、135販賣海洛因予詹雅惠共3次 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詹雅惠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我目前使用之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我與乙○○平時都是利用行動電話作聯繫,他的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我與乙○○電話聯繫的主要目的就是毒品交易。102年11月27日跟他買海洛因,地點在金城鎮菜市場模範 街廣場附近,是在一棟房屋前交易,我跟他買2000元的海洛因,給他2000元的現金,他給我一小包海洛因。12月9日跟他買海洛因,交易地點一樣在那棟房屋附近, 我跟他買2000元的海洛因,給他2000元的現金,他給我一小包海洛因。12月24日交易地點在金城鎮體育館附近的一間小火鍋店「大呼過癮」,給他4000元的現金,他給我一小包海洛因,他誤以為只收到2500元,可是我實際是付4000元,他最後打電話來說抱歉。兩千元的數量約摻入兩支香菸。四千元的數量約可摻入三至快四支的香菸。」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29至35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223至228頁、第229至232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 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42至144證人詹雅惠聯絡被 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詹雅惠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且詹雅惠於103年12月24日向乙 ○○購毒後,乙○○確有致電詹雅惠質疑交付之金額僅為2,500元,嗣並以簡訊向詹雅惠致歉之情形,核與詹 雅惠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詹雅惠共3次之犯行無訛。 ⒕就附表一編號108、133販賣海洛因予庚○○共2次之犯 罪事實,業據證人庚○○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電動話。在102年12月的某一天 ,在乙○○的家中附近向乙○○買二千元的海洛因,乙○○有交給我二千元的海洛因,我當天沒有把二千元交給乙○○。後來我有叫我表弟阿輝把二千元交給乙○○,102年12月9日10:28譯文是我請我表弟阿輝把我之前 跟乙○○買毒品欠乙○○的錢交給乙○○。在102年12 月在乙○○金城的家中附近,向乙○○買海洛因,後在金城我把五千元拿給乙○○。102年12月21日下午08:16譯文是我人在中華電信,我要還乙○○五千元,我是在山外把五千元交給乙○○,當天乙○○剛好在山外吃尾牙,所以我回料羅時,就拿錢去乙○○。」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116至121頁、第148至150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卷二第248至254頁、第255至258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22至126頁、第168至173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 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45至146證人庚○○聯絡 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庚○○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庚○○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庚○○共2次之犯行無訛 。 ⒖就附表一編號134、136、141、143、144販賣海洛因予 黃宏祥共5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黃宏祥於警詢及偵 訊中結證稱:「目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乙○○電話號碼0000000000,我跟乙○○電話聯繫的目的就是要跟他買海洛因毒品,每次購買新台幣五千元,每次的數量不清楚,大約可以摻5支香菸。102年12月22日下午在他家樓梯交易、12月25日下午在他家附近交易、103年1月6日下午我去乙○○家的樓梯或門口買海洛 因、1月7日下午交易地點在金城鎮中正國小大門前之大樹下、1月10日下午我到他家時他原本要叫我上樓,因 為門上鎖,所以他才拿海洛因下樓給我。」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108至115頁、第146至 147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303至309頁)。此 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48至152證人黃宏祥聯絡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黃宏祥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事實,核與黃宏祥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黃宏祥共5次之犯行無訛。 ⒗此外,並有扣案被告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之販毒 聯絡工具手機1支、附表二編號3至5之供販毒使用之夾 鏈袋、本院103年7月2日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13至116頁)。 ㈡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被告乙○○與丙○○共同販賣海洛因部分): ⒈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前述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至被告丙○○固坦承於被告乙○○103年1月11至13日赴台期間,交付2包以口香糖夾鏈袋裝之海洛因及搭配0000000000號門 號之行動電話予伊,伊並於103年1月11日晚間5時32分 後之某時,在金門縣金寧鄉頂埔下,將海洛因1包交付 戊○○(即附表一編號145);於103年1月12日下午1時41、42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文化局,將海洛因1包交 付張翊恒(即附表一編號147);於103年1月12日晚間 10時54分後之某時,在金門縣金寧鄉頂埔下村名石碑處,將海洛因1包交付己○○(即附表一編號152)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不知道乙○○交付的口香糖夾鏈袋內裝的物品是什麼東西,沒有於103年1月11日晚間、103年1月12日下午、晚間,分別交付海洛因予甲○○、庚○○、丁○○、戊○○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丙○○固有三次交付行為,然不知所交付之物品為海洛因。縱被告丙○○知悉該等物品為海洛因,然其僅係幫被告乙○○為交付行為,並無營利目的,至多僅有轉讓毒品之主觀犯意,應僅構成轉讓毒品罪。另被告丙○○否認之5次交付 行為構成犯罪,則因其就所承認之3次交付行為,均有 就價金之給付之標的物交付之要件坦承,已符合自白之要件,應認其餘部分亦屬已自白,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等語為被告辯護 。 ⒉被告乙○○於103年1月11日下午赴臺前,有將手機1支 及10包以透明夾鏈袋包裝之海洛因交付被告丙○○,供購毒者與丙○○聯繫,並由丙○○交付海洛因予購毒者並收取販毒款項: ①被告乙○○於103年1月21日偵訊時供稱:「103年1月間,有交付毒品給丙○○,我請她交給朋友,因為我趕著回高雄。」、於103年5月2日偵訊時供稱:「我 交給丙○○海洛因時,丙○○有問我是不是毒品,我跟她說不需要問這麼多,我知道丙○○大概都知道我在吸毒。」、於本院103年5月14日本院羈押訊問供稱:「我有託付十包東西給我妹妹丙○○交給我的朋友。」、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曾委由何麗娟交付毒品給買受人,次數我忘記了,時間是我103年1月11日前往臺灣,於次週一103年1月13日返回金門,去臺灣之前有把壹支手機及毒品交給丙○○,我身上剩下的都交給丙○○,交付給丙○○的毒品都是都是用夾鏈袋,外面還有一個口香糖的包裝袋。何麗娟知悉我有吸食毒品的情形,是我上次被關的時候,本案之前知道我被抓了,是吸毒的案件。103年5月2 日在偵查中所述實在。」等語(103年度他字第20號 卷第278至285頁;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122至126 頁;本院卷一第55至60頁、卷二第91至93頁反面)。②被告丙○○於偵訊時供稱:「乙○○於103年1月11日去台灣給我1支電話,拿給我兩包用口香糖裝的袋子 給我,口香袋裡面的袋子是透明的夾鏈袋,內裝的東西白色,有點像是粉末,但各有幾包我不曉得。何官龍交給我時,有說一大包裡面是比較多的,另一大包裡面是比較少的。乙○○交給我的透明夾鏈袋裝的毒品,上面有的有數字,是寫3或5,有的沒有寫。問何官龍是不是毒品,因為乙○○曾經在臺灣有吸毒,所以我有懷疑乙○○交給我的是不是毒品。乙○○說人家會打那支電話說要找他,叫我把東西拿給人家。何官龍的朋友打乙○○交給我的那支電話,說我哥有交待東西嗎,叫我出去,我記得我有在工廠交付給一個人兩次,交付的地點有我哥家的樓下、下埔下工廠、另外還有一次我在金城吃飯,有人打電話給我。我確定有在金城文化局附近吃東西,有上一個人的車,把一包東西交付給他,但我不記得我有沒有跟那個人收錢。(你怎麼知道要交給對方數量多或數量少的?)有一個是說要比較少,有一個是說要三千,比較少的是三千。103年1月12日在文化局附近還沒吃完飯時,就有一個人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裡,我說我在文化局那邊吃飯,他說他是我哥的朋友,要來找我,我說好,對方到時,就又打一次電話給我,我就走出去,我不知道是哪一個,有人就走下車來,問我說是不是阿龍的妹妹,我說對,之後他就上車,我就走到他車子的副駕駛座旁邊,但我沒有上車,我就問對方是不是要還錢,他說不是,是要拿東西,之前乙○○有交待他有一個朋友要來拿東西,我哥有寄在我這邊,對方就跟我說他要三千,我就拿出一包給對方,對方就給我三千元,我有把這三千元還給乙○○。」(103年 度偵字第143號卷第79至82頁、第99至103頁、第129 至131頁、第158至165頁、第168至173頁、第176至 192頁)。 ③互核被告乙○○之供、證述與被告丙○○之供述,就交付之手機、毒品之包裝等各節均屬相符,是乙○○確有於103年1月11日下午赴臺前,有交付手機1支及 10包以透明夾鏈袋包裝之海洛因予丙○○,且丙○○於乙○○103年1月11至13日在臺期間,有將海洛因交付予購毒者並收取販毒款項之事實,首堪認定。 ⒊被告乙○○、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45、151所示時間、地點,推由丙○○各販賣1包海洛因予戊○○,並均 收取3,000元之事實: ①證人戊○○於偵訊中結證稱:「103年1月11日下午2 時57分至下午5時30分譯文我記得跟乙○○的妹妹拿 過兩至三次。乙○○跟我說他要寄在他妹妹那邊,所以我就打乙○○給我的那支電話,當時我在上班,之後我打給乙○○的妹妹,說我是乙○○的朋友,問何官龍妹妹人在哪裡,她說她在下埔下的工廠,所以我就到下埔下的工廠,乙○○的妹妹就把一包三千元或五千元的海洛因交給我,我也有把錢交給乙○○的妹妹。第二次在何時我忘記了,我記得是在晚上,但我不記得幾點,我打電話給乙○○的妹妹問她人在哪裡,乙○○的妹妹說她人在金城或工廠,我就到金城或工廠,交給乙○○妹妹二千五百元或三千元,乙○○的妹妹有交給我海洛因一包。乙○○的妹妹交給我的海洛因包裝跟乙○○當時給我的包裝是一樣的,就是透明的夾鏈袋,該夾鏈袋上面有用筆寫阿拉伯數字。」(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345至351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0000000000電話是我的電話,除了跟乙○○買毒品之外,沒有其它的金錢借貸,沒欠丙○○錢,也沒有跟丙○○購買其它物品。我有見過丙○○,一次在下埔下附近的公園,一次在下埔下村名石碑,時間我忘記了。我有跟丙○○通過電話,通過二次電話。103年1月11日下午譯文是與乙○○談論海洛因的事情。下午5時32分打給乙○○說:有 了,她回復了,我忘記是我打給丙○○他有接,還是丙○○回復給我。後來跟丙○○取得聯繫,我去下埔下村名石碑那邊找丙○○,是在這通電話後約5至10 分鐘,我與丙○○碰面,我們碰面後,我好像有說:這些錢拿給你哥哥。我好像拿給丙○○三千元。何麗娟當場交給我海洛因,是用透明夾鏈袋裝的,夾鏈袋小小的,大約五十人民幣大小,外包裝寫了一個『3 』,沒有外包裝。透明夾鏈袋看得到裡頭的東西是海洛因,白色粉末。除了這次之外,後來還有一次再去找丙○○拿海洛因,不確定隔了幾天,是我打電話給丙○○,在電話中我說我要還她伍仟元,我說的『還』是我平時跟別人買毒品慣用的語言,因為我不可能回答說我要跟你買多少,當下雖然只有我們兩個人但是我們都是這樣子講的。我是通完話才去的,我只記得是晚上,但是正確的時間我不確定,是在下埔下的公園,我給她伍仟元,丙○○給我一包海洛因,海洛因的包裝裡頭是用透明夾鏈袋,外面有貼了一層黑色膠帶,夾鏈袋的上半部沒有貼,黑色膠帶是貼在夾鏈袋的下半部,類似水電在用的那種膠帶,小捆捆電線的那種。丙○○給我的海洛因有如同103年他字第2 0號卷第255頁編號15照片中上方有一條藍色線的包裝 袋,及第256頁下方有一條紅色線的包裝袋。」等語 (本院卷二第68至71頁反面)。 ③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證人戊○○聯絡被告乙○○購 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暨威寶電信通聯紀錄及電子光碟2片在卷可佐(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39至74頁;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資料袋)。由譯文及通聯紀錄可知,證人戊○○於103年1月11日下午2時57分 起至5時30分止,與被告乙○○5度電聯,要求乙○○聯繫被告丙○○,乙○○旋即於下午5時31分電話通 知丙○○,丙○○迅即以0000000000號門號發話予證人戊○○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又戊○○於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2分及25分許,亦曾2度以其上開門號聯繫被告丙○○使用之前述門號,核與戊○○指證聯絡購買海洛因之情節相符。又證人戊○○就103年1月12日晚間向被告丙○○購買海洛因之地點,於偵訊時證稱在金城或工廠,於審理時則稱係在下埔下的公園,雖有不一之情形,然證人戊○○向被告乙○○購毒次數高達19次,時間前後約3個月,且交易地點非屬 固定,遍及金城鎮、金湖鎮及金沙鎮,致對個別交易之地點,無法清楚回憶,有以致之。惟證人戊○○於103年3月4日偵訊時,因距案發時間較近,其對案發 情節之記憶自較本院104年1月29日審理時較為深刻清晰,其於該次偵訊,就記憶中之交易地點確認係在金城或工廠其中一處,觀諸該日通聯紀錄顯示,被告何麗娟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基地台位置,係在金門縣○○鎮○○路00號,則該次交易地點,可以確認係在金城鎮,是證人戊○○於偵訊中之證述,與事實尚無違誤,足堪採信。 ④又販賣毒品係屬政府嚴加查處之重罪,進行毒品買賣者,為免遭檢警人員監聽查緝,多謹慎小心過濾交易對象,且以電話聯繫交易時,常透過隱誨、暗示之方式談論毒品買賣內容,其等談論之內容或使用之暗語,應有共通之瞭解或默契,否則非僅無助於交易之達成,反徒增遭查緝之巨大風險。觀諸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之103年1月11日下午5時31分之譯文,乙○○僅向丙○○表示「我的手機妳沒有帶在身邊嗎」,並未提起其他事項,丙○○立即會意並主動稱「有,我有打給他,他也沒有說要多少,他要還你多少」,何官龍又稱「你問他」,丙○○繼而回覆「好」,由此可見丙○○已知悉證人戊○○與其聯絡之目的,且其係先答以他也沒有說「要多少」,再稱「他要還你多少」,如丙○○真係代乙○○收取欠款,豈會先告知何官龍表示「他也沒有說『要』多少」,再以戊○○慣用之購毒暗語「還」多少詢問乙○○,可見丙○○對於乙○○所交付之物品為毒品海洛因,及其與戊○○及下述甲○○等人間係從事毒品海洛因買賣交易,主觀上應有認知。 ⑤至被告丙○○及辯護意旨辯稱丙○○不知於103年1月11日下午所交付物品為海洛因、未於103年1月12日交付海洛因予戊○○,以為被告乙○○與證人戊○○等人間有借貸關係,戊○○係清償借款云云。姑置何官龍與戊○○間並無借貸關係於不論,倘乙○○僅係囑託丙○○代收欠款,理應會將還款對象及金額等明確告知丙○○,或由丙○○於收款時予以記錄,否則何官龍如何理算其債權?又若丙○○僅係代收欠款,大可於日間為之,又何需於103年1月12日之深夜10時後,特意自其金寧鄉頂埔下住處趕赴金城鎮地區,僅為收取3,000元,且又何需交付還款者以透明夾鏈袋包 裝之海洛因?又由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可知,其對於交付款項之對象之真實身分、姓名或綽號,均毫無所悉,是否收款及款項確切金額,亦語焉不詳,諸此種種均顯然有違代他人收帳之常情;再者,由附表三編號84己○○聯繫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譯文可知,被告乙○○於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52分許聯絡被告丙○○,丙○○表示「剛剛有一個才剛走」等語,此乃係丙○○與其胞兄乙○○間之自然對話,依其表示之內容可知,丙○○方於通話不久前與乙○○之某友人碰面,對照證人戊○○之證述及通聯紀錄結果,丙○○碰面之人應係戊○○無訛,是何麗娟確實有於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10時52分間,與戊○○碰面並交易海洛因之事實。從而,被告丙○○所辯顯不足取。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我妹妹連是不是毒品都不曉得。因為我妹妹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我只說請她把東西交給別人,然後人家如果有給錢你就收。」等語,衡諸其與丙○○為親兄妹關係,係其將丙○○捲入販賣毒品交易,致丙○○受刑事重罪之追訴,基於保護手足之人倫常情等因素,乃附合該情,稱丙○○不知所交付之物品為毒品海洛因云云,應係迴護被告丙○○之詞,亦不足採,不能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 ⑥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取;證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應係維護被告丙○○之詞,亦非可採。而證人戊○○如何於103年1月11日及12日,兩度向被告乙○○、丙○○購買海洛因等情,業據戊○○結證證述明確如上,並核與通訊監察譯文等相符,當屬真實,足堪採信。從而,被告乙○○與丙○○有如附表一編號145、151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共2次之事實,應堪認定 。 ⒋被告乙○○、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46、149所示時間、地點,推由丙○○各販賣1包海洛因予甲○○,並均 收取5,000元之事實: ①證人甲○○於偵訊中結證稱:「103年1月11日下午11:01、11:03譯文我打電話時就已經在乙○○家樓下,要跟乙○○買海洛因,乙○○就叫我找他妹妹,我跟乙○○通完電話沒多久,乙○○的妹妹就下來了,我沒有跟乙○○的妹妹說什麼話,就直接把五千元交給乙○○的妹妹,乙○○的妹妹也沒有跟我說任何話,她就把一包海洛因交給我。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39分及4時46分譯文這次我是在乙○○家樓下等他妹妹,沒有超過十分鐘,乙○○的妹妹就下來,我直接拿出五千元給她,乙○○的妹妹收下錢後,就交了一包海洛因給我。我找乙○○的妹妹都有拿到毒品。何官龍及那個女生交給你的海洛因,其外包裝沒有不同,透明夾鏈袋內裝白色的、粉末的物品。」等語(103 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189至194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15至119頁、第176至192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見過丙○○,時間是在一年前,地點是在模範街那邊,我記得是在晚上的時候,我跟丙○○見面是因為乙○○叫我找丙○○拿海洛因。我會知道交付海洛因給我的人是丙○○是因為那個地方我知道,下來的就一定是丙○○,我跟乙○○約好,下來的人就是丙○○。丙○○交付給我的毒品用小的透明的夾鏈袋包裝,該夾鏈袋沒有折疊也沒有貼膠帶或是貼紙,裡頭的東西都是粉狀的,顏色是白色。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15至116頁偵訊時表示乙○○的妹妹交付給我二次海洛因,我各交付他伍仟元,沒有跟檢察官說謊。103年1月11日譯文我打這通電話給乙○○目的是我要找乙○○拿海洛因,這次有拿到海洛因,是打完這通電話後就拿到海洛因,是何麗娟拿給我的,地點在乙○○住處樓下。103年1月12日譯文我打這通電話給乙○○目的一樣是要拿海洛因,這次一樣有拿到海洛因,就是譯文上面寫的時間,打完電話後拿到海洛因,是丙○○拿給我海洛因,地點也是在乙○○住處樓下,那次我有拿伍仟元給何麗娟。」等語(本院卷二第86至89頁)。 ③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40、141所示證人甲○○聯絡被告何官龍購買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由譯文可知,證人甲○○於103年1月11日晚間11時1分電聯被告 乙○○詢問何人在樓上,知悉係丙○○後,即要求何官龍聯絡丙○○,乙○○旋於晚間11時3分,通知何 麗娟;又甲○○於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39分、4時46分2度電聯被告乙○○,並由乙○○2度聯絡丙○○,告知甲○○在樓下,核與甲○○指證聯絡購買海洛因之情節相符,足堪採信。 ④觀諸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之103年1月11日晚間11時3分之譯文,乙○○致電丙○○僅稱「妹」,並未提起其他事項,丙○○立即會意並主動稱「我知道了,給他了」,由此可知丙○○已知悉乙○○前來原因,並且已將海洛因交付證人甲○○;又如附表三編號141 所示之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47分之譯文,乙○○致 電丙○○表示「他在樓下,你跟他收5000元」,何麗娟即回覆以「我知道」,足見丙○○有將海洛因交付證人甲○○並收取5000元無訛。依乙○○與丙○○聯繫之內容及與甲○○交易之經過,益發可證丙○○主觀上對於其係從事毒品海洛因買賣交易應有所認知。⑤至被告丙○○及辯護意旨辯稱丙○○未在金城地區交付海洛因予證人甲○○云云,除與甲○○指證及上述通訊監察譯文不符外,細譯上開103年1月11日晚間11時1分譯文,甲○○於斯時已抵達乙○○當時位於金 城鎮菜市○路00號2樓居所樓下,而同日晚間11時3分之譯文,係丙○○與其胞兄乙○○間之自然對話,且丙○○係稱「我知道了,給他了」,顯然可知丙○○業應已在乙○○居所樓下,將海洛因交付甲○○。而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47分之譯文,乙○○告知何麗 娟「他在樓下,你跟他收5000元」,丙○○覆以「我知道」,應可知丙○○當時係在乙○○上開居所,交易地點亦係在乙○○居所樓下,當無疑義。是被告何麗娟及辯護意旨所辯,顯與證人甲○○證述及譯文不符,不足採信。 ⑥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取。而證人甲○○如何於103年1月11日及12日,兩度向被告乙○○、丙○○購買海洛因等情,業據甲○○結證證述明確如上,並核與通訊監察譯文等相符,當屬真實,足堪採信。從而,被告乙○○與丙○○有如附表一編號146、149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王永慶共2次之事實,應堪認定。 ⒌被告乙○○、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47所示時間、地 點,推由丙○○販賣1包海洛因予張翊恒,並收取2,000元之事實: ①證人張翊恒於偵訊中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行電動話。(你在103年1月12日打乙○○的另外一支0000000000電話做何事?)這支電話是我問朋友才知道的,我記得我有打過這支電話,是一個女生接的,但我不知道她是誰,我就問她東西即海洛因是不是寄放在她那邊,她說有,我就問她人在哪,她說剛好她在金城文化局附近吃東西,我就過去找她拿,我給她兩、三千元,她上我的車給我一包海洛因。我覺得交付給我海洛因的女生知道她交給我的是毒品或海洛因,因為我打電話過去問說東西是不是寄放在妳這邊,她說是,叫我過去找她拿,而且她是上我的車,在我的車上交給我的。」等語(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368至373頁、第374至377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76至192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有通過電話,但不曉得是不是丙○○的電話,我是不敢確定我的通話對象是否是丙○○,我是問我朋友的,我朋友說打那支電話可以找到丙○○。丙○○在面對文化局的話是在右手邊大路邊,她是來我車上拿的,那時中午的時候丙○○在吃東西,交給我的海洛因是用透明夾鏈袋包裝。透明夾鏈袋看起來內容是白色粉末,夾鏈袋外面沒有其它包裝、貼貼紙或折疊。除了這次之外,沒有見過何麗娟。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374至377頁偵訊筆錄中所述實在。103偵字第143號卷第173頁指認編號5的人有交給你海洛因實在,我指認的編號5的人就是 在場的丙○○。」等語(本院卷二第72至74頁)。 ③此外,並有上開威寶電信通聯紀錄及電子光碟2片在 卷可佐。證人張翊恒證述除核與被告丙○○自白相符外,由通聯紀錄亦可知,證人張翊恒於103年1月12日下午1時37分許,曾以其上開門號與被告丙○○使用 之前述門號聯繫,且其使用之基地台位置為金門縣○○鎮○○路00號,核與張翊恒指證聯絡購買海洛因之情節相合,信堪屬實,堪值採信。 ④綜上所述,被告丙○○自承交付海洛因之情節,除與證人張翊恒證述相符外,並與前述通聯紀錄相合,當屬真實。從而,被告乙○○與丙○○有如附表一編號147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張翊恒1次之事實,應堪認定。 ⒍被告乙○○、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48所示時間、地 點,推由丙○○販賣1包海洛因予庚○○,並收取3,000元之事實: ①證人庚○○於偵訊中結證稱:「103年1月12日下午1 時59分譯文是要買毒品,我記得只有一次打公共電話給乙○○,之後是乙○○的妹妹來交付,乙○○的妹妹到樓下後,沒有說什麼,當時是在巷子那邊拿的,我跟丙○○沒有說過話,我是直接把三千元拿給她,乙○○的妹妹給我一包海洛因,是小的透明夾鏈袋內裝白色的粉末。乙○○的妹妹丙○○應該知道交給我的是什麼東西,因為也沒有包裝紙,是用透明的夾鏈袋裝著的,三千元夠你摻三、四支菸。(你既然是要跟乙○○買毒品,為何要跟乙○○說車有問題要找誰?)因為在打這通電話的前一天我就知道乙○○不在金門,而且之前乙○○有跟我說過他不在金門時,他的海洛因會寄放在他妹妹那邊,他妹妹的老公是開修車廠,所以平常是在修車廠。這通應該是我知道何官龍不在金門,我要找他妹妹,但我沒有他妹妹的電話,請乙○○幫我聯絡,我說我『車子有問題要找誰』,就是問乙○○是不是要找他妹妹。」等語(103年 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22至126頁、第168至173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22至126頁偵訊筆錄實在,同卷第168至173頁偵訊筆錄實在,在偵訊中指認的女性在法庭內(伸出左手指向在庭之被告丙○○)。我跟丙○○見面的目的是要買海洛因,丙○○是交給我透明的夾鏈袋,沒有其他膠帶或是貼紙包裝,透明夾鏈袋裡頭的物品看起來是白色粉狀,有把金錢交付給丙○○,這次購買毒品是用郵局的公共電話打的。」等語(本院卷二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③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證人庚○○聯絡被告乙○○購 買海洛因、被告乙○○通知被告丙○○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1份(本 院卷一第239頁)在卷可佐。由譯文及通聯紀錄可知 ,證人庚○○於103年1月12日下午1時59分,以裝設 在金門郵局之000000000(公話編號132518)之公用 電話聯繫被告乙○○表示要在乙○○居所樓下等待,乙○○即通知被告丙○○前往,而庚○○係因知悉何官龍當日不在金門,及丙○○之配偶係開設修車廠,故於通話時,以暗語「車子有問題要找誰」詢問何官龍,以免遭查緝,尚與常情無違,並核與庚○○指證購買海洛因之情節相符,足堪採信。 ④至證人即被告丙○○之前夫陳振雄於偵訊時固證稱曾於103年1月間陪同丙○○前往模範街停車場,與要修理車輛之人碰面並查看車輛,然對於究係於當月何日、何時前往,均未能明確詳述,且經檢察官提示楊世祥等共13人之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供陳振雄辨認後,陳振雄則明確證稱:「(要修車的是哪一位?)沒有在裡面,我跟對方講兩句話,我就走了。」,有偵訊筆錄及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共13份在卷可據(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98至110頁、103年度偵字 第143號卷第158至165頁)。參酌上開個人戶籍及相 片影像資料上之庚○○等13人之照片臉部、髮型及五官均清晰可資分辨,且陳振雄曾當面與該要修車之人談話等情,倘該人果係庚○○,陳振雄當可明確辨識並加以指認,又豈會明確證述如上。綜上可知,楊世祥並未曾因修理車輛與丙○○及陳振雄會面,證人陳振雄之證述,不足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 ⑤至被告丙○○及辯護意旨辯稱丙○○未在金城地區交付海洛因予證人庚○○,係因修車與庚○○碰面云云,除與庚○○指證及上述通訊監察譯文不符外,檢察官於103年5月5日偵訊時,提示庚○○照片供丙○○ 辨認後,丙○○明確供承要修車之人並非庚○○,有偵訊筆錄在卷可據(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29至131頁),足見丙○○與庚○○會面之目的顯非在修車,至為明確。是被告丙○○所辯,不足採信。 ⑥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取,證人陳振雄之證述,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而證人庚○○如何於103年1月12日,向被告乙○○、何麗娟購買海洛因等情,業據庚○○結證證述明確如上,並核與通訊監察譯文等相符,當屬真實,足堪採信。從而,被告乙○○與丙○○有如附表一編號148所 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庚○○1次之事實,應堪認 定。 ⒎被告乙○○、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50所示時間、地 點,推由丙○○各販賣1包海洛因予丁○○,並收取5,000元之事實: ①證人丁○○於偵訊中結證稱:「有向乙○○的妹妹拿過海洛因,我交給乙○○妹妹五千元,她交給我一包海洛因。是乙○○叫我跟他妹妹拿的。乙○○跟我說叫我打給他妹妹,我說我不知道電話,乙○○說就是他那支威寶電話,所以我就打電話給乙○○的妹妹,我是用我自己的0000000000或公司的電話000000000 打電話給丙○○。我問乙○○的妹妹在哪裡,她哥叫我找她,我就把五千元給她,她就從口香糖的夾鏈袋內拿出來一包海洛因給我,內裝白色粉末狀的物品。乙○○的妹妹應該知道交給我是毒品或海洛因,因為並沒有特別包裝,她交給我的就是透明的夾鏈袋,夾鏈袋上面有寫阿拉伯數字3或5,做為價錢的記號。」(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二第87至91頁;103年度偵 字第143號卷第109至112頁、第176至192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有見過被告丙○○,見過二、三次,時間我忘記了,地點是在乙○○家及他們車廠外面,除此之外沒有其它地點。見面的時間早上及下午。我在103年1月12日下午6時36分、47及54分 有以0000000000聯繫0000000000門號,當天打這支電話是要找之丙○○,是乙○○叫我打電話給丙○○,是要聯繫跟丙○○拿海洛因的事情,當天打完電話之後有與丙○○碰面,地點不確定,我跟丙○○碰面的地點不是在乙○○家就是在頂埔下村名石碑。當天碰面,丙○○是把一包海洛因從口香糖包裝中取出拿給我,包裝是透明夾鏈袋,看得到裡面的東西是白色粉末,我給丙○○伍仟元,整個碰面的過程中,我跟何麗娟幾乎沒有講到話。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第87至91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76至196頁偵訊中所述實在。」等語(本院卷二第74至76頁反面)。 ③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威寶電信通聯紀錄及電子光碟2片在卷可佐。由通聯 紀錄可知,證人丁○○與被告丙○○確有於103年1月12日下午6時36分、6時47分、6時54分三度電話聯繫 ,核與丁○○指證聯絡購買海洛因之情節相符。又證人丁○○就103年1月12日下午,向被告丙○○購買海洛因之地點,於本院審理時雖無法特定係在被告何官龍居所或頂埔下村名石碑,然丁○○向乙○○購毒次數高達11次,時間前後約3個月,且交易地點非屬固 定,遍及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及金寧鄉,致對個別交易之地點,無法清楚回憶所致。而觀諸該日通聯紀錄顯示,丙○○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基地台位置係在金門縣○○鎮○○路00號,則該次交易地點可以確認係在金城鎮。另參以,證人丁○○就被告何麗娟該次交付之海洛因,係從口香糖包裝內取出乙節,與被告乙○○、丙○○供述海洛因係裝在口香糖包裝內之情節相符,倘非丁○○親身經歷之事實,又何以能具體一一描述?且所述均與被告2人供述相符? 是證人丁○○之證述,與事實應屬相符,足堪採信。至被告丙○○及辯護意旨辯稱丙○○未交付海洛因1 包予證人丁○○云云,與丁○○證述及前揭通聯紀錄等不符,不足採取。 ④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取。而證人丁○○如何於103年1月12日,向被告何官龍、丙○○購買海洛因等情,業據丁○○結證證述明確如上,並核與通聯紀錄等相符,當屬真實,足堪採信。從而,被告乙○○與丙○○有如附表一編號150 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丁○○1次之事實,應堪 認定。 ⒏被告乙○○、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52所示時間、地 點,推由丙○○各販賣1包海洛因予己○○,並收取5,000元之事實: ①證人己○○於偵訊中結證稱:「102年1月12日晚間10時許譯文當天我到了,乙○○的妹妹剛好走出來在那邊的車行外面口等我,我跟她說妳哥叫我來找妳,我就拿五千元給她,她就拿海洛因給我,海洛因包裝是透明的夾鏈袋。我跟丙○○對話中,沒有提到是要買毒品,就是我跟她說妳哥叫我來找妳,並拿五千元給她,她就把她手上的海洛因交給我。」(103年度偵 字第143號卷第93至96頁、第176至192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有見過丙○○,見過幾次我忘記了,我都是在晚上見過,但是時間我忘記了,有一次是在乙○○住的地方外面,還有在丙○○的車廠。我見丙○○的原因是為要拿毒品,只有一次是,另外一次不是,在乙○○住處那次不是為了要拿毒品,在車廠那次是為了要拿毒品,時間是晚上10點至12點。我原先是要請丙○○來找我,就是因為丙○○太晚無法出來所以我去車廠找她,我走過去丙○○就走過來,因為我之前就有見過丙○○,所以我認得她。那次有交易成功,那天我交付丙○○伍仟元,丙○○給我一包海洛因,外包裝只有一個小小的透明的夾鏈袋,沒有其它外包裝,夾鏈袋沒有折疊,裡頭有白色粉末,我是當場把伍仟元交給丙○○,丙○○交付給我的時候,沒有交談,我拿到就走了。伍仟元可以買五支煙,就是裝五支。那天我拿到那包白色粉末後,回去之後有施用,跟我之前抽過的海洛因一樣。」等語(本院卷二第65頁反面至68頁)。 ③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通訊監察譯文2份在卷可佐。由附表三編號84譯文可知,證人己○○於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51分電聯被告乙○○,乙○○表示「你過去我打電話叫我妹妹過去」後,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通知被告丙○○,丙○○告知乙○○無法前往,乙○○旋於同日晚間10時54分,電話聯絡己○○通知其前往丙○○之汽車保養廠,核與己○○指證聯絡購買海洛因之情節相符,足堪採信。至被告丙○○辯稱不知所交付之物品為海洛因,並非可採,業如前述。 ④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取。而證人己○○如何於103年1月12日,向被告何官龍、丙○○購買海洛因等情,業據己○○結證證述明確如上,並核與譯文等相符,當屬真實,足堪採信。從而,被告乙○○與丙○○有如附表一編號152所示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己○○1次之事實,應堪認定 。 ⒐被告丙○○及選任辯護人辯以丙○○僅係幫被告乙○○ 為交付行為,否認有圖利之意,至多僅有轉讓毒品之主 觀犯,僅構成轉讓毒品罪等語。惟刑事法上販賣毒品既 遂之行為,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 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並由售賣者將毒品標的物 交付予購買者,即屬該當。依上開證人戊○○、甲○○ 、張翊恒、庚○○、丁○○、己○○之證述,及通訊監 察譯文與通聯紀錄,暨被告丙○○之供述可知,戊○○ 等人購毒之買賣價金與數量,係與被告丙○○會面時當 場決定,亦即毒品買賣契約等要素之意思表示,係由丙 ○○與購毒者達成合致,丙○○並負責收款及交付毒品 海洛因,其所參與者,係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顯非僅止於幫助被告乙○○為交付行為。又我國毒品查 緝執法嚴格,對於販毒者科以重刑,尤以對販賣第一級 毒品者科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為甚,衡諸常情,販賣第一 級毒品之人,不論大、小盤商或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 一為之者,若非有利可圖,被告乙○○、丙○○豈會甘 冒被查緝之風險,多次販賣毒品予戊○○等人,俱見被 告2人確有賴以獲利之意甚明。是被告丙○○上開辯詞,顯不足採。 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均迭次坦承如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核與證人魏文瑞、賴大淵、邱創雄、邱創謠、丁○○、戊○○、張翊恒、丁○○、黃成志、曹玉汝、甲○○、庚○○、詹雅惠己○○證述情節相符;至被告丙○○所辯各節,核與證人戊○○、甲○○、張翊恒、丁○○、己○○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不符,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取。此外,並均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等可證,足資補強被告乙○○自白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及被告丙○○供承交付海洛因予戊○○等人之犯行,均核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乙○○為如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44,及與被告丙○○共同為如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乙○○轉讓海洛因部分(即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53至156):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03年度他字第20號卷 第278至285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一第30至48頁;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58至97頁;本院卷一第55至60頁、 第94至121頁、第171至173頁、第198至225頁、卷二第62 至128頁),上開自白經查下列證據而核與事實相合。 ㈡就附表一編號153、154轉讓海洛因予丁○○共2次、就附 表一編號155轉讓海洛因予戊○○1次、就附表一編號156 轉讓海洛因予曹玉汝1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於 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102年11月12日乙○○在洋山工 地有交付給我兩千五百元的海洛因,說他要請我的。二千五百元的海洛因我可以摻入一至二支的香菸。102年11月20日我到洋山找乙○○,乙○○有送我一點點海洛因,這 海洛因的數量夠我摻一支菸。」;證人戊○○於警詢及偵訊中結證稱:「102年12月1日我到乙○○家了樓下,乙○○交給我1千元的海洛因。」;證人曹玉汝於偵訊中結證 稱:「102年12月19日乙○○有交付給我五千元量的海洛 因,他放在我停在老先覺門口停車場的車子內的香灰缸內,是乙○○免費送給我的。」等語明確(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43至51頁、第52至65頁、第136至138頁;103年度偵字第125號卷卷卷一第337至344頁、第345至351頁、卷二第79至86頁第、173至176頁;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176至192頁)。此外,並有前述通訊監察書3份、 通訊監察譯文2份,如附表三編號153至156證人丁○○、 戊○○、曹玉汝與被告乙○○聯絡索取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總覽在卷可稽。由譯文等可知丁○○、戊○○、曹玉汝確有施用海洛因,及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乙○○索取海洛因之事實,核與丁○○、戊○○、曹玉汝指證相符,顯足見被告乙○○上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被告乙○○確有前揭轉讓第一級毒品予丁○○共2次、戊○○及曹玉汝各1次之犯行無訛。 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均迭次坦承如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53至156所載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核與證人丁○○、戊○○、曹玉汝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可證,足資補強被告自白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犯罪事實,核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乙○○持有、私運、運輸海洛因部分(即事實欄三): ㈠訊據被告乙○○對於如何自大陸地區私運及運輸海洛因入境金門之犯行,迭於高雄機場分關詢問、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金湖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至8頁、第21至23頁、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12號卷第1至13頁、103年度他字第20號卷第278 至285頁、本院卷一第55至60頁、第94至121頁、第171至173頁、第198至225頁、卷二第62至128頁),其自白經查 下列證據而核與事實相符。 ㈡經查,被告乙○○於103年1月20日下午5時,搭乘自廈門 五通碼頭發航之「金龍輪」客輪,於下午6時許抵達金門 水頭碼頭,而於下午6時15分許在水頭商港入境大廈入境 查驗時,經高雄機場分關對其實施人員及行李檢查結果,在被告穿著之外套右側口袋扣得碎塊狀物品2包及前揭手 機1支等物,並為警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 發之拘票拘提到案等情,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份、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共2份、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機場分 關103年1月20日(103)高機場移字第金001號函、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蒐證照片共19張、103年1月份小三通船班時刻表1份、搭乘紀錄及旅客 名單共3份、被告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份在卷可稽(金湖警刑字第1030000765號卷第9頁、第12至15頁 、第26至27頁、第32至40頁;103年度他字第20號卷第245至247頁、第287至289頁)。復有扣案碎塊狀物品2包、手機1支等物可資佐證。是被告乙○○於上開時間入境時, 經高雄機場分關實施人員及行李檢查,扣得其持有碎塊狀物品2包等物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又查,扣案之碎塊狀物品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 學呈色法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0.21公克, 驗餘淨重10.15公克,純度38.37%,純質淨重3.92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50頁)。是被告為警查獲之碎塊狀物品2包,均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至為明確。 ㈣再查,被告係於103年1月20日下午2時,在金門縣金城鎮 水頭碼頭搭乘捷安輪客輪,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抵達 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五通碼頭,並在廈門市湖濱北路,以50,000元之代價,向「黃大哥」購得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後,再自東渡碼頭搭乘同日下午5時發航之「金龍輪」客輪,於同日晚間6時許返抵水頭碼頭,於入 境查驗時,為警查獲等情,業據被告坦白承認如上述,並有上開小三通時刻表、捷安輪旅客名單、新金龍廈門東渡─金門旅客名單、被告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存卷可查,核被告供述與事實相符,應屬真實。從而,被告係自大陸地區私運及運輸屬管制進口物品之毒品海洛因入境之事實,應堪認定。 ㈤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被告於高雄機場分關詢問、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均迭次坦承如事實欄三所載持有、私運、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並有扣案毒品海洛因等物及毒品鑑定書等可證,足資補強被告自白之持有、私運、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犯罪事實,核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持有、私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法律修正:查被告乙○○、丙○○販賣第一級毒品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400013411號令修正公布第4、9、36條條文,並自 公布日施行。然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並無二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論罪部分: ㈠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列 管之第一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私運、運輸。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而言;輸入之既遂與未遂,又以是否已進入國界為標準;而運輸毒品罪祇以所運輸之毒品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走私行為之既遂或未遂,則應以已否進入國界為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90號、84年度台上字第379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 ⒈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52罪。 ⒉核被告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8罪。 ⒊被告2人間,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之8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2人於各次販賣前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53至156: ⒈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4罪。 ⒉被告乙○○於各次轉讓前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事實欄三: ⒈查被告乙○○自大陸地區私運、運輸毒品海洛因抵達金門地區,其人及毒品既已入境我國領域內,其私運管制物品毒品海洛因進口及運輸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皆已完成。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外,並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⒉被告乙○○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又被告乙○○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㈤被告乙○○、丙○○就所犯上開各罪間,均各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加重減輕事由部分: 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 文。所謂自白,乃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承認犯罪並應負刑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424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條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鼓勵被告認罪自新,儘速完成訴訟程序,以節省時間及勞費;故必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能達節省訴訟程序及勞費之目的。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10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判決 要旨參照),而犯罪事實,依各罪構成要件,有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各有該當之事實,是自白必須就該犯罪構成之主客觀要件之各該當事實為承認之陳述,始足當之。販賣毒品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復參與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其要件。故必須就上述主觀與客觀要件事實均自白者,始能認定其已自白販賣毒品犯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60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乙○○部分:查被告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行為、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53至156所示各次轉讓第一級毒品行為、就事實欄三所示運輸第一級毒品行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各次犯行,是就所犯上開各次販賣、轉讓及運輸第一級毒品行為,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②被告丙○○部分:查被告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147及152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雖曾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有交付物品行為,惟均否認知悉所交付之物品海洛因,並均否認係販賣行為;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6、148至151所示各次 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交付毒品海洛因,並均否認係販賣行為,揆諸上開說明,顯然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自難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⒉復按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或有大、中、小盤毒梟之分、或僅止於吸毒者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是其等各自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 ①被告乙○○所為如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及如事實欄三所示運輸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其行為雖實屬不該,然販賣金額數量非鉅,應僅止於購毒者自己施用所用,又運輸之毒品海洛因數量不高(合計淨重10.21公克,純質淨重3.92公克),應僅係毒品交 易之下游,其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多所差異,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非屬重大,因認被告乙○○就如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52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及如事實欄三所示運輸毒品海洛因之犯罪情節非重,縱對其就科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至所犯如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53至156所示轉讓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已如 上述,是其法定最低刑得減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上,已無過重之情,併此敘明。 ②被告丙○○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僅係其兄長即被告何官龍不在金門之2日期間,由其出面販賣,且販賣毒 品之金額數量非鉅,所犯情節亦與一般專門大量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毒販有重大差異,與一般販毒集團獲得厚利之情形相較,其所生危害尚非過鉅,其情狀亦屬可資憫恕,本院經斟酌上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乙○○、丙○○均明知毒品對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國家對販賣、運輸毒品等行為設有嚴刑峻罰,猶鋌而走險,多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他人,且被告乙○○復私運、運輸第一級毒品入境,倘若未為檢、警及時查獲而流入市面,必加速毒品氾濫,對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及國人身體健康危害至鉅,其惡性非輕,所為甚非,然其販賣、運輸毒品之重量及金額均非至鉅。兼衡被告乙○○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見其素行不佳,另配偶已歿,育有1子現 年3歲之家庭狀況、國中二年級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 月收入約4、5萬元之經濟狀況;被告丙○○離異育有5子 均尚年幼之家庭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土地仲介月收入不定之經濟狀況,暨被告2人之犯行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所示之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乙○○運輸入境之海洛因共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海洛因成分,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足參,且係乙○○犯如事實欄三運輸毒品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至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有前開蒐證照片存卷可參,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至起訴書請求將如附表二編號6被告乙○○居所查獲之海洛因 共2包沒收,惟該等毒品係乙○○於查獲前所購得供自己 施用等情,業經乙○○陳述明確(103年度他字第20號卷 第224至231頁),是於乙○○居所查獲扣案之海洛因2包 ,顯非其用於本案各次販賣、轉讓、運輸所剩餘之毒品,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自非本案得沒收之物,附此敘明。㈡次按「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之財物,不能與正常營利事業計算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是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乃指犯罪行為所直接取得而法律上無第三人得主張權利之一切財物而言,則上開規定所指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依法諭知沒收時,舉凡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之利得,均應予以沒收,並非僅限於所賺取之差價部分,始符立法之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081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本條項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4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具( 含附背蓋型保護套一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大陸地區神州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枚、MICROSD8G記憶卡 一枚。),係被告乙○○所有,分供聯繫本件販賣、轉讓、運輸毒品事宜使用之物;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夾鏈袋,亦係被告乙○○所有,分供本件販賣、轉讓毒品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勘驗時供明在卷(本院卷一第113至117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各該次犯行罪刑 項下諭知與丙○○連帶沒收,並於定應執行刑後,予以沒收。 ⒉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係被告乙○○所有,供被告丙○○聯絡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販賣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乙○○供承在卷(103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122至126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部分罪刑,諭知與被告丙○○連帶沒收之,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丙○○連帶追徵其價額,爰於各該次犯行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定應執行刑後,予以沒收及諭知追徵價額。 ⒊被告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144所示自魏文瑞等人、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與被告丙○○共同自戊○○等人實際收取之未扣案販賣毒品價款,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5至152所示價款部分,並應由被告乙○○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⒋至起訴書請求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9所示之物品沒 收,查該等物品被告乙○○固坦承為其所有(本院卷一第113至117頁),然乙○○亦供承係供其施用毒品或戒除毒癮使用之物,參酌乙○○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現執行強制戒治中,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9月22日金檢和仁103毒偵18字第4048號函暨附件 執行指揮書可據(本院卷一第230至231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品係供乙○○施用毒品或戒除毒癮使用,未供本件販賣、轉讓或運輸毒品等犯罪使用。此外,復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被告販賣或運輸毒品等犯行相涉,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 四、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51條第5款、第9款、第59條。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依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 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附表一、被告乙○○販賣轉讓、運輸;被告丙○○販賣海洛因情形一覽表 ┌──┬─────┬─────┬───┬────┬────┬─────────────┐ │編號│交易/轉讓 │交易/轉讓 │交易/ │販賣/轉 │犯罪所得│ 罪名及宣告刑 │ │ │對象及電話│/運輸時間 │轉讓/ │讓/運輸 │ │ │ │ │ │ │運輸地│數量、價│ │ │ │ │ │ │點 │額 │ │ │ ├──┼─────┼─────┼───┼────┼────┼─────────────┤ │ 1 │魏文瑞 │102年11月5│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9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7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賴大淵 │102年11月5│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9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0、41分許│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樓下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邱創雄 │102年11月6│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1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1分許 │后宅某│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魏文瑞 │102年11月6│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2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2分許 │后宅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邱創謠 │102年11月6│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11時│金湖前│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7分許 │統一超│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商前 │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丁○○ │102年11月7│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使用黃志│日下午2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隆之門號09│32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00000000號│ │處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行動電話)│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戊○○ │102年11月7│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4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4分許 │后宅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公園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8 │邱創雄 │102年11月7│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8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2樓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 │邱創謠 │102年11月7│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7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6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2樓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0 │張翊恒 │102年11月7│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10時│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4分許 │山外台│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客檳榔│入2至3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攤附近│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1 │魏文瑞 │102年11月8│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8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2 │丁○○ │102年11月8│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 │日中午12時│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0000000000│44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3 │戊○○ │102年11月8│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8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許 │洋山公│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車站牌│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附近某│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處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4 │魏文瑞 │102年11月8│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9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0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5 │張翊恒 │102年11月8│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9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6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1支香菸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6 │賴大淵 │102年11月9│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8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7分許 │后宅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7 │邱創雄 │102年11月9│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10時│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9分許 │后宅某│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公園 │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8 │戊○○ │102年11月9│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11時│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4分許 │后宅 │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9 │魏文瑞 │102年11月9│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2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5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0 │黃成志 │102年11月9│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2分許 │后宅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公園 │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1 │邱創謠 │102年11月9│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9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1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5次之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2樓 │數量)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22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0日下午5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9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 │黃成志 │102年11月 │金門縣│①以2,00│1,9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1日上午11│金沙鎮│0元販賣1│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1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玖│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②乙○○│ │ │ │ │ │ │ │實際取得│ │ │ │ │ │ │ │1,900元 │ │ │ │ │ │ │ │。 │ │ │ ├──┼─────┼─────┼───┼────┼────┼─────────────┤ │ 24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1日中午12│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0分許 │洋山公│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車站牌│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附近某│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處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5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凌晨2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2樓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6 │魏文瑞 │102年11 12│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2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7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①以2,50│2,3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上午9 │金沙鎮│0元販賣1│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6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叁│ │ │ │ │ │菸之數量│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②乙○○│ │ │ │ │ │ │ │實際取得│ │ │ │ │ │ │ │2,300元 │ │ │ │ │ │ │ │。 │ │ │ ├──┼─────┼─────┼───┼────┼────┼─────────────┤ │ 28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上午10│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5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9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上午10│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9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0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下午6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6分許 │金莎 │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KTV附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近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1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下午9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5分許 │后宅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公園 │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2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下午9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4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餘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3 │黃成志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晚間10│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7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2樓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4 │魏文瑞 │102年11 14│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4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5分許 │金城郵│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局門口│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5 │張翊恒 │102年11月 │金門縣│①以2,00│1,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4日晚間11│金城鎮│0元販賣1│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0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至3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2樓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②乙○○│ │ │ │ │ │ │ │實際取得│ │ │ │ │ │ │ │1,500元 │ │ │ │ │ │ │ │。 │ │ │ ├──┼─────┼─────┼───┼────┼────┼─────────────┤ │ 36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上午9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7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中午12│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5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8 │邱創謠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下午3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9分許 │洋山某│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射5次之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9 │張翊恒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下午5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1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6日上午7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7分許 │盤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1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6日中午12│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8分許 │后宅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2 │黃成志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6日下午1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0分許 │呂厝50│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號「食│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味鮮」│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餐廳附│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近某處│ │ │ │ ├──┼─────┼─────┼───┼────┼────┼─────────────┤ │ 43 │邱創雄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6日晚間6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8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2樓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4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6日晚間8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1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5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7日中午12│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3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6 │曹玉汝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7日晚間9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4分許 │山外郵│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局外 │入3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7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8日上午8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8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8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8日下午4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2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9 │邱創謠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8日下午5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6分許 │某處 │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0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8日晚間8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7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1 │張翊恒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8日晚間8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6、27分│民權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許 │中華電│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信旁超│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商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2 │邱創雄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9日上午7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2樓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3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9日下午4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2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4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9日下午6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8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5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0日上午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1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6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0日下午6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9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7 │張翊恒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0日晚間9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2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8 │丁○○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1日凌晨0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7分許 │沙美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9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1日上午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4分許 │環島北│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瓊林│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圓環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0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1日上午10│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0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1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1日下午5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7分許 │環島北│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瓊林│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圓環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2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2日上午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0分許 │瓊徑與│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環島北│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路交岔│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3 │戊○○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2日中午12│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4 │邱創謠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2日晚間8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9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5 │甲○○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skype網路 │22日晚間10│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不詳號碼電│時28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話 │ │路18號│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6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3日上午7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7 │甲○○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skype網路 │24日中午12│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不詳號碼電│時44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話 │ │路18號│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8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4日下午1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6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9 │曹玉汝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4日下午10│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7分許 │山外郵│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局外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0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5日上午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3分許 │瓊徑與│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環島北│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路口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1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5日上午9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餘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72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5日下午6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3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6日下午1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4 │詹雅惠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7日上午7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4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5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7日上午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0分許 │瓊徑路│包(共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6 │邱創謠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7日上午9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分許 │洋山某│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7 │張翊恒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7日下午4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2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8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8日上午7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4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9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8日上午8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0 │黃成志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8日下午2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0分許 │洋山金│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莎酒店│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附近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1 │己○○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8日晚間10│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0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3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2 │賴大淵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8日晚間11│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8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3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9日上午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8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4 │己○○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9日晚間9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7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5 │魏文瑞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30日上午7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4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6 │甲○○ │102年11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skype網路 │30日晚間10│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不詳號碼電│時37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話 │ │路18號│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7 │魏文瑞 │102年12月1│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9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8 │賴大淵 │102年12月1│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10時│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9 │賴大淵 │102年12月1│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1│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0 │張翊恒 │102年12月2│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凌晨0時8│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1 │戊○○ │102年12月2│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中午12時│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6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2 │魏文瑞 │102年12月2│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6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8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3 │戊○○ │102年12月3│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8分許 │環島北│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瓊林│入1至2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圓環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4 │魏文瑞 │102年12月3│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3時5│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分許 │洋山金│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莎酒店│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5 │魏文瑞 │102年12月4│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3分許 │盤山村│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6 │黃成志 │102年12月4│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11時│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6分許 │洋山金│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莎酒店│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附近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7 │邱創雄 │102年12月4│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4│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分許 │洋山某│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8 │賴大淵 │102年12月4│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6│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9 │己○○ │102年12月4│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7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4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0 │魏文瑞 │102年12月5│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6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1 │魏文瑞 │102年12日6│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6、37分許│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2 │魏文瑞 │102年12日7│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8時9│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3 │丁○○ │102年12月7│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 │日下午6時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38分許 │山外漁│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村某處│入1至1.5│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支香菸之│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數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104 │賴大淵 │102年12月7│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11時│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1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5 │魏文瑞 │102年12月8│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7時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0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6 │賴大淵 │102年12月8│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8時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1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7 │魏文瑞 │102年12月9│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8時0│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至2分許 │瓊徑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與環島│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路交│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岔口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8 │庚○○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上旬某日(│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庚○○交付│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款項日期為│路18號│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同年月9日 │樓下附│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上午10時28│近某處│)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分後之某時│ │ │ │ │ │ │ │許 │ │ │ │ │ ├──┼─────┼─────┼───┼────┼────┼─────────────┤ │109 │詹雅惠 │102年12月9│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7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4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樓下附│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近某處│)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0 │丁○○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0日下午1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7、8分許│珠浦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4巷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35號金│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門縣商│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業會附│ │ │ │ │ │ │ │近某處│ │ │ │ ├──┼─────┼─────┼───┼────┼────┼─────────────┤ │111 │賴大淵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0日下午3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分許 │官裡53│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號金許│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園餐廳│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外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2 │魏文瑞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0日下午6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9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3 │賴大淵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1日下午6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9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4 │魏文瑞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上午7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2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5 │黃成志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上午8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5分許 │洋山金│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莎酒店│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附近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6 │己○○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下午2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4、15分│馬山觀│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許 │測站附│入3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近某處│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7 │賴大淵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下午7 │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22分許 │后盤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35號外│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8 │魏文瑞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下午4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8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9 │黃成志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下午4 │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2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0 │丁○○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3日下午11│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4分許 │沙美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1 │賴大淵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4日上午9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2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2支餘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樓下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22 │丁○○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 │14日晚間7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2分許 │珠浦東│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4巷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35號金│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門縣商│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業會附│ │ │ │ │ │ │ │近 │ │ │ │ ├──┼─────┼─────┼───┼────┼────┼─────────────┤ │123 │丁○○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上午10│金寧鄉│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1分許 │伯玉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三段12│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0號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4 │邱創謠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下午4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3分許 │民生路│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某統一│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超商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5 │丁○○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5日晚間10│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5分許 │沙美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6 │丁○○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6日下午5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5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7 │戊○○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500 │2,5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7日下午4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42分許 │中正國│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小附近│入4至5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香菸之數│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量)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128 │甲○○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skype網路 │18日晚間11│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電話 │時1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9 │甲○○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skype網路 │19日晚間10│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電話 │時42分許 │漁村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金牛肉│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乾店附│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近某處│)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0 │邱創雄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3,000 │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1日晚間7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7分許 │好口味│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餐廳外│射6次之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1 │甲○○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skype網路 │21日晚間8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電話 │時2分許 │好口味│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餐廳外│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2 │戊○○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2,000 │2,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1日晚間8 │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7分許 │好口味│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餐廳門│入3至4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口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3 │庚○○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間某日(楊│金湖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世祥交付款│好口味│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項日期為同│餐廳外│入5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年月21日晚│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間9時15分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許。 │ │ │ │ │ ├──┼─────┼─────┼───┼────┼────┼─────────────┤ │134 │黃宏祥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2日晚間8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1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5 │詹雅惠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4,000 │4,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4日晚間7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50分許 │民族路│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253之2│入2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號大呼│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過癮餐│)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廳附近│ │ │ │ ├──┼─────┼─────┼───┼────┼────┼─────────────┤ │136 │黃宏祥 │102年12月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5日晚間6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0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附近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7 │邱創雄 │103年1月2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中午12時│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4分許 │菜市場│包(可注│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射10次之│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2樓 │數量)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8 │魏文瑞 │103年1月2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1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21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樓下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9 │魏文瑞 │103年1月3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2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6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0 │魏文瑞 │103年1月4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上午11時│金沙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40分許 │洋山某│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處 │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1 │黃宏祥 │103年1月6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7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2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2 │魏文瑞 │103年1月6 │金門縣│以1,000 │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晚間7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12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1支香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樓 │菸之數量│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3 │黃宏祥 │103年1月7 │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7分許 │中正國│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小門口│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4 │黃宏祥 │103年1月10│金門縣│以5,000 │5,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 │金城鎮│元販賣1 │ │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53分許 │菜市場│包(可摻│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路18號│入5至6支│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樓下 │香菸之數│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5 │戊○○ │103年1月11│金門縣│乙○○與│3,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0000000000│日下午5時 │金寧鄉│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 │30分後之某│下埔下│同以3,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時許 │某處 │0元販賣 │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 │1包(可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摻入3至4│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支香菸之│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數量),│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由丙○○│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交付。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叁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叁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46 │甲○○ │103年1月11│金門縣│乙○○與│5,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skype網路 │日晚間11時│金城鎮│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電話 │1至3分間 │菜市場│同以5,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 │路18號│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樓下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5支香 │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菸之數量│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由何│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麗娟交付│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伍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47 │張翊恒 │103年1月12│金門縣│乙○○與│2,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0000000000│日下午1時 │金城鎮│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 │37分後之某│文化局│同以2,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時許 │附近 │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2支香 │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菸之數量│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由何│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麗娟交付│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貳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48 │庚○○ │103年1月12│金門縣│乙○○與│3,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000000000 │日下午2時1│金城鎮│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公共電話 │分後之某時│菜市場│同以3,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許 │路18號│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樓下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3支香 │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菸之數量│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由何│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麗娟交付│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叁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叁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49 │甲○○ │103年1月12│金門縣│乙○○與│5,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skype網路 │日下午4時 │金城鎮│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電話 │許47分後之│菜市場│同以5,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某時許 │路18號│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樓下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5支香 │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菸之數量│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由何│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麗娟交付│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伍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50 │丁○○ │103年1月12│金門縣│乙○○與│5,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0000000000│日下午6時 │金城鎮│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 │54分後之某│某處 │同以5,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時許 │ │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4至5支│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香菸之數│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量),由│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丙○○交│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付。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伍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51 │戊○○ │103年1月12│金門縣│乙○○與│3,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0000000000│日晚間10時│金城鎮│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 │25分後之某│某處 │同以3,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時許 │ │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3至4支│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香菸之數│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量),由│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丙○○交│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付。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叁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叁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52 │己○○ │103年1月12│金門縣│乙○○與│5,000元 │一、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0000000000│日晚間10時│金寧鄉│丙○○共│ │ 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 │ │ │54分後之某│頂埔下│同以5,00│ │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 │ │ │時許。 │81號外│0元販賣1│ │ 之物與丙○○連帶沒收;│ │ │ │ │ │包(可摻│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入5支香 │ │ 含門號0九八六五三七一│ │ │ │ │ │菸之數量│ │ 一五號SIM卡壹枚)與何 │ │ │ │ │ │),由何│ │ 麗娟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麗娟交付│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何麗│ │ │ │ │ │。 │ │ 娟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與丙○○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時,以其與丙○○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二、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至5所示之物與乙○○連 │ │ │ │ │ │ │ │ 帶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六│ │ │ │ │ │ │ │ 五三七一一五號SIM卡壹 │ │ │ │ │ │ │ │ 枚)與乙○○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與乙○○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伍仟元與乙○○│ │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何│ │ │ │ │ │ │ │ 官龍之財產抵償之。 │ ├──┼─────┼─────┼───┼────┼────┼─────────────┤ │153 │丁○○ │102年11月 │金門縣│轉讓1包 │無 │乙○○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2日上午10│金沙鎮│(可摻入│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4分許 │洋山某│1至2支香│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處 │菸之數量│ │ │ │ │ │ │ │) │ │ │ ├──┼─────┼─────┼───┼────┼────┼─────────────┤ │154 │丁○○ │102年11月 │金門縣│轉讓1包 │無 │乙○○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20日下午3 │金沙鎮│(可摻入│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15分許 │洋山某│1支香菸 │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處 │之數量)│ │ │ ├──┼─────┼─────┼───┼────┼────┼─────────────┤ │155 │戊○○ │102年12月 │金門縣│轉讓1包 │無 │乙○○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 │0000000000│1日下午5時│金城鎮│(可摻入│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許 │菜市場│1至2支香│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路18號│菸之數量│ │ │ │ │ │ │樓下 │) │ │ │ ├──┼─────┼─────┼───┼────┼────┼─────────────┤ │156 │曹玉汝 │102年12月 │金門縣│將海洛因│無 │乙○○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 │ │19日中午12│金湖鎮│1包(可 │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時30分許 │黃海路│摻入3支 │ │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上曹玉│香菸之數│ │ │ │ │ │ │汝停放│量)放在│ │ │ │ │ │ │車輛車│菸盒內,│ │ │ │ │ │ │內菸灰│再置放於│ │ │ │ │ │ │缸盒內│左列菸灰│ │ │ │ │ │ │ │缸盒內 │ │ │ ├──┼─────┴─────┴───┴────┼────┼─────────────┤ │157 │運輸第一級毒品時間、地點、數量等均如事實│無 │乙○○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 │ │欄三所示。 │ │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海洛因貳 │ │ │ │ │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 │ │ │ │物沒收。 │ └──┴────────────────────┴────┴─────────────┘ 附表二:被告乙○○所有為警搜索扣押物品一覽表 ┌──┬──────┬───┬──────┬───────────────┐ │編號│名稱 │ 數量 │用 途 │備 註 │ ├──┼──────┼───┼──────┼───────────────┤ │ 1 │海洛因 │2包 │毒品危害防制│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秤│ │ │ │ │條例第18條第│重鑑驗,驗前合計淨重為10.21公 │ │ │ │ │1項應沒收銷 │克,驗餘淨重10.15公克,純度38.│ │ │ │ │燬之物 │37%,純質淨重3.92公克。 │ ├──┼──────┼───┼──────┼───────────────┤ │ 2 │SAMSUNG廠牌 │1支 │供犯罪所用之│含附背蓋型保護套一個、中華電信│ │ │行動電話 │ │物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大陸地區神州行編號00000000│ │ │ │ │ │00000000號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 │ │ │ │ │ │SIM卡1枚、MICROSD8G記憶卡一枚 │ │ │ │ │ │。 │ ├──┼──────┼───┼──────┼───────────────┤ │ 3 │5號夾鏈袋 │1包 │供犯罪所用之│內裝規格140mmX100mmX0.04mm夾鏈│ │ │ │ │物 │袋63個。 │ ├──┼──────┼───┼──────┼───────────────┤ │ 4 │5號夾鏈袋 │1包 │供犯罪所用之│內裝規格0.04mmX140mmX100mm夾鏈│ │ │ │ │物 │袋50個。 │ ├──┼──────┼───┼──────┼───────────────┤ │ 5 │夾鏈袋 │1包 │供犯罪所用之│內裝: │ │ │ │ │物 │㈠外包裝記載規格0.04mmX40mmX32│ │ │ │ │ │ mm00號夾鏈袋一包,內裝夾鏈袋│ │ │ │ │ │ 84個。 │ │ │ │ │ │㈡散裝規格72mmX42mm夾鏈袋14個 │ │ │ │ │ │ 。 │ │ │ │ │ │㈢散裝規格25mmX30mm夾鏈袋6個。│ │ │ │ │ │㈣外包裝無記載之夾鏈袋1個,內 │ │ │ │ │ │ 裝規格20mmX25mm夾鏈袋97個。 │ │ │ │ │ │㈤外包裝無記載之夾鏈袋1個,內 │ │ │ │ │ │ 裝規格20mmX20mm夾鏈袋76個。 │ │ │ │ │ │㈥外包裝無記載之夾鏈袋1個,內 │ │ │ │ │ │ 裝規格20mmX20mm夾鏈袋76個。 │ │ │ │ │ │㈦外包裝無記載之夾鏈袋1個,內 │ │ │ │ │ │ 裝規格25mmX31mm夾鏈袋98個。 │ ├──┼──────┼───┼──────┼───────────────┤ │ 6 │海洛因 │2包 │供被告乙○○│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秤│ │ │ │ │施用毒品使用│重鑑驗,驗前合計淨重為1.84公克│ │ │ │ │,與本件無關│,驗餘淨重1.80公克,純度40.24%│ │ │ │ │。 │,純質淨重0.74公克。 │ ├──┼──────┼───┼──────┼───────────────┤ │ 7 │新台幣仟元鈔│131張 │與本件無關 │ │ ├──┼──────┼───┼──────┼───────────────┤ │ 8 │新台幣佰元鈔│5張 │與本件無關 │ │ ├──┼──────┼───┼──────┼───────────────┤ │ 9 │人民幣 │548元 │與本件無關 │ │ ├──┼──────┼───┼──────┼───────────────┤ │ 10 │TERUMO廠牌 │15支 │被告乙○○施│ │ │ │注射針筒 │ │用毒品使用之│ │ │ │ │ │物,與本件無│ │ │ │ │ │關。 │ │ ├──┼──────┼───┼──────┼───────────────┤ │ 11 │JMS廠牌 │9組 │被告乙○○使│ │ │ │蝴蝶針注射器│ │用之物,與本│ │ │ │ │ │件無關。 │ │ ├──┼──────┼───┼──────┼───────────────┤ │ 12 │GWIC廠牌 │5組 │被告乙○○使│ │ │ │輸液點滴器 │ │用之物,與本│ │ │ │ │ │件無關。 │ │ ├──┼──────┼───┼──────┼───────────────┤ │ 13 │黃色橡膠束帶│3條 │被告乙○○施│ │ │ │ │ │用毒品使用之│ │ │ │ │ │物,與本件無│ │ │ │ │ │關。 │ │ ├──┼──────┼───┼──────┼───────────────┤ │ 14 │ABON廠牌 │2盒 │被告乙○○使│ │ │ │嗎啡檢測試劑│ │用之物,與本│ │ │ │ │ │件無關。 │ │ ├──┼──────┼───┼──────┼───────────────┤ │ 15 │規格158mmX10│2包 │被告乙○○施│㈠其中1包內裝: │ │ │0mm夾鍊帶 │ │用毒品使用之│ ⒈規格74mmX42mm夾鏈袋1個。 │ │ │ │ │物,與本件無│ ⒉規格25mmX35mm夾鏈袋1個。 │ │ │ │ │關。 │ ⒊規格25mmX32mm夾鏈袋9個。 │ │ │ │ │ │ ⒋規格25mmX30mm夾鏈袋6個。 │ │ │ │ │ │ ⒌規格26mmX26mm夾鏈袋3個。 │ │ │ │ │ │ ⒍規格,20mmX22mm夾鏈袋2個。│ │ │ │ │ │㈡另一包內裝: │ │ │ │ │ │ ⒈規格158mmX100mm夾鏈袋1個。│ │ │ │ │ │ ⒉規格99mmX152mm透明塑膠套1 │ │ │ │ │ │ 個。 │ ├──┼──────┼───┼──────┼───────────────┤ │ 16 │藥丸 │8包 │成分不詳,被│㈠其中5包上各貼有白色紅包字樣 │ │ │ │ │告乙○○使用│ 之圓形貼紙,每包均含白色錠劑│ │ │ │ │之物,與本件│ 5顆,綠色錠劑2顆、粉紅色錠劑│ │ │ │ │無關。 │ 2顆、米色錠劑1顆。 │ │ │ │ │ │㈡另3包藥袋上印有紅色紅包字樣 │ │ │ │ │ │ ,並各貼有半圓形紅色貼紙一張│ │ │ │ │ │ ,均以手寫書寫3之字樣,每包 │ │ │ │ │ │ 均含白色錠劑6顆、綠色錠劑2顆│ │ │ │ │ │ 、橘色錠劑1顆、米色2顆。 │ ├──┼──────┼───┼──────┼───────────────┤ │ 17 │注射針筒 │6支 │被告乙○○施│5支容量為1/2CC、1支為3CC。 │ │ │ │ │用毒品使用之│ │ │ │ │ │物,與本件無│ │ │ │ │ │關。 │ │ ├──┼──────┼───┼──────┼───────────────┤ │ 18 │雞心燈泡 │1 個 │被告乙○○施│燈泡上有打一個洞,內有不明殘渣│ │ │ │ │用毒品使用之│。 │ │ │ │ │物,與本件無│ │ │ │ │ │關。 │ │ ├──┼──────┼───┼──────┼───────────────┤ │ 19 │吸管 │4支 │被告乙○○施│其中3支為白色紅條紋長度各為10 │ │ │ │ │用毒品使用之│公分、10.1公分、7.5公分,1支為│ │ │ │ │物,與本件無│透明。長度為10公分、10.1公分之│ │ │ │ │關。 │吸管一側之前端削切為鏟子狀,透│ │ │ │ │ │明之吸管長度0.9公分,一側削切 │ │ │ │ │ │為鏟子狀,內有不明白色粉末。 │ └──┴──────┴───┴──────┴───────────────┘ 附表三:被告乙○○、丙○○與購毒或轉讓對象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聯絡對象及│聯絡時間譯文內容(A為被告,B為購毒或轉讓對象) │ │ │電話號碼 │ │ ├──┼─────┼─────────────────────────┤ │ 1 │魏文瑞 │102年11月5日上午9時32分許 │ │ │0000000000│(103年他字第20號卷《以下卷號相同》第95頁) │ │ │ │ B:幫我開門 │ │ │ │ A:樓上還是樓下 │ │ │ │ B:樓下 │ ├──┼─────┼─────────────────────────┤ │ 2 │魏文瑞 │102年11月6日下午2時42分許(他字卷第95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 │ │ │ │ A:后宅上班 │ │ │ │ B:那天那裡 │ │ │ │ A:你那天來的那 │ │ │ │ B:開怪手。 │ │ │ │ A:沒有洗馬路 │ │ │ │ B:鋁門窗那 │ │ │ │ A:對 │ ├──┼─────┼─────────────────────────┤ │ 3 │魏文瑞 │102年11月8日上午7時2分許(他字卷第95頁) │ │ │0000000000│ B:你有要去上班嗎 │ │ │ │ A:有 │ │ │ │ B:你多久會到上次等你的地方 │ │ │ │ A:我們之前等的地方 │ │ │ │ B:是 │ │ │ │ A:要多久,差不多要20幾分,你今天要怎樣你先講 │ │ │ │ B:我拿 │ │ │ │ A:相同的還是「小瓶」的 │ │ │ │ B:一瓶小瓶的 │ │ │ │ A:小瓶的,好,我出門打給你,這樣比較好 │ │ │ │ B:好 │ │ │ │102年11月8日上午7時24分許 │ │ │ │ B:還沒出門 │ │ │ │ A:剛要出去,約7、8分鐘到 │ │ │ │ B:好 │ │ │ │102年11月8日上午7時37分 │ │ │ │ A:你到了沒 │ │ │ │ B:到了 │ │ │ │ A:我再30秒到 │ ├──┼─────┼─────────────────────────┤ │ 4 │魏文瑞 │102年11月8日下午9時10分(他字卷第95頁) │ │ │0000000000│ B:在那裡 │ │ │ │ A:剛到家吃飯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好 │ │ │ │ B:你先一瓶小瓶借我,我這二天貨款收一收就給你,你│ │ │ │ 不用煩惱 │ │ │ │ A:好 │ ├──┼─────┼─────────────────────────┤ │ 5 │魏文瑞 │102年11月9日下午2時30分(他字卷第96頁) │ │ │0000000000│ B:你人在那裡 │ │ │ │ A:相同 │ │ │ │ B:鋁門窗那條路,我到了 │ ├──┼─────┼─────────────────────────┤ │ 6 │魏文瑞 │102年11月12日上午7時22分(他字卷第96頁) │ │ │0000000000│ B:人在那裡 │ │ │ │ A:相同,洋山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7 │魏文瑞 │102年11月13日下午5時40分(他字卷第96至97頁) │ │ │0000000000│ B:人在那裡 │ │ │ │ A:洋山 │ │ │ │ B:還沒下班 │ │ │ │ A:還沒 │ │ │ │ B:你到幾點才下班 │ │ │ │ A:不知 │ │ │ │ B:我先過去找你,如果你下班了打給我,我們約在成功│ │ │ │ 等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3日下午5時45分 │ │ │ │ B:我到了 │ │ │ │ A:我人在洋山,不是之前公園那 │ │ │ │ B:我知道,鋁門窗這裡 │ │ │ │ A:不是,差那麼遠,我在洋山,你直走下來到底左轉 │ │ │ │ B:我到T字路口 │ │ │ │ A:我沒空你在那邊等我 │ │ │ │ B:我找一下 │ │ │ │102年11月13日下午6時19分 │ │ │ │ A:你到舞台這邊等我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3日下午6時21分 │ │ │ │ B:我在金莎KTV這等你 │ │ │ │ A:好拉 │ ├──┼─────┼─────────────────────────┤ │ 8 │魏文瑞 │102年11月14日下午4時5分(他字卷第97頁) │ │ │0000000000│ B:在昨天那 │ │ │ │ A:沒有我今天休息 │ │ │ │ B:真好,在那裡 │ │ │ │ A:我現在在我家這郵局 │ │ │ │ B:我下去找你要在那裡等 │ │ │ │ A:到我家 │ │ │ │ B:要去你家,可以到 │ │ │ │ A:不然你到郵局這找我,我要一段時間 │ │ │ │ B:金城郵局 │ │ │ │ A:我要一段時間,我要替我兒子寫資料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4日下午4時32分 │ │ │ │ A:到那裡了 │ │ │ │ B:我在一分鐘到 │ │ │ │ A:我在外面等你 │ ├──┼─────┼─────────────────────────┤ │ 9 │魏文瑞 │102年11月16日上午7時25分(他字卷第97頁) │ │ │0000000000│ B:你要上班了嗎 │ │ │ │ A:已經出門了 │ │ │ │ B:在那等好嗎 │ │ │ │ A:你快來,我已經在盤山了 │ │ │ │ B:你在盤山,那我衝快一點,你在那等我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6日上午7時32分 │ │ │ │ A:你到那裡了 │ │ │ │ B:我到了 │ ├──┼─────┼─────────────────────────┤ │ 10 │魏文瑞 │102年11月17日上午11時55分(他字卷第97至98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在我家 │ │ │ │ B:那我去找你 │ │ │ │ A:馬上來,不然我要出去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7日中午12時22分 │ │ │ │ B:我到樓下了 │ │ │ │ A:好 │ ├──┼─────┼─────────────────────────┤ │ 11 │魏文瑞 │102年11月18日上午8時55分(他字卷第98頁) │ │ │0000000000│ B:有工作嗎 │ │ │ │ A:有 │ │ │ │ B:靠近那裡 │ │ │ │ A:洋山廟旁舞台這裡 │ │ │ │ B:我去再打電話給你 │ ├──┼─────┼─────────────────────────┤ │ 12 │魏文瑞 │102年11月20日上午7時17分(他字卷第98頁) │ │ │0000000000│ B:出門嗎 │ │ │ │ A:剛要出去 │ │ │ │ B:在那等 │ │ │ │ A:好 │ │ │ │102年11月20日上午7時38分 │ │ │ │ A:我要到了 │ │ │ │ B:哦 │ ├──┼─────┼─────────────────────────┤ │ 13 │魏文瑞 │102年11月21日上午9時28分(他字卷第99頁) │ │ │0000000000│ B:喂 │ │ │ │ A:怎樣 │ │ │ │ B:在那裡 │ │ │ │ A:在洋山啦,在那裡 │ │ │ │ B:同樣那裡嗎,舞台那嗎 │ │ │ │ A:我沒有在那邊 │ │ │ │ B:不然在那裡,鋁門窗那邊 │ │ │ │ A:沒有啦,什麼鋁門窗 │ │ │ │ B:不然在那裡 │ │ │ │ A:我同樣在洋山這裡,我在往舞台的另外一邊,這有另│ │ │ │ 外一條路 │ │ │ │ B:金莎ktv那邊 │ │ │ │ A:不是,同樣是洋山這進來,不然你開進來外面那個路│ │ │ │ 口 │ │ │ │ B:那一邊,車牌那 │ │ │ │ A:不是啦,你進來洋山村內,還沒到廁所那前面不是有│ │ │ │ 一個十字路口 │ │ │ │ B:嗯 │ │ │ │ A:在那十字路口等 │ │ │ │ B:你多久會到 │ │ │ │ A:我現在要開出去了,我怪手要開出去了 │ │ │ │ B:我差不多十五分鐘會到 │ │ │ │ A:這樣太久了,我用走的也不用十五分鐘 │ │ │ │ B:我現在從這裡過去 │ │ │ │ A:好啦 │ │ │ │102年11月21日上午9時40分 │ │ │ │ B:我到你停車的地方 │ │ │ │ A:我停車那,等一下我開怪手過去 │ │ │ │ B:好 │ ├──┼─────┼─────────────────────────┤ │ 14 │魏文瑞 │102年11月22日上午6時52分(他字卷第99頁) │ │ │0000000000│ B:今天有上班嗎 │ │ │ │ A:有 │ │ │ │ B:那在老地方等 │ │ │ │ A:你不是說今天要拿錢給我,下午 │ │ │ │ B:我昨晚沒去,等一下一起給 │ │ │ │ A:好 │ │ │ │ B:等一下七點半 │ │ │ │ A:差不多,我要出車打電話給你 │ │ │ │102年11月22日上午7時20分 │ │ │ │ A:我出門了 │ │ │ │ B:好 │ ├──┼─────┼─────────────────────────┤ │ 15 │魏文瑞 │102年11月24日中午12時18分(他字卷第99頁) │ │ │0000000000│ B:你工作 │ │ │ │ A:什麼工作 │ │ │ │ B:不然在那裡 │ │ │ │ A:我剛才石井(大陸)回來 │ │ │ │ B:到那裡 │ │ │ │ A:我在碼頭剛要回家,我等一下還要出去 │ │ │ │ B:我要去找你 │ │ │ │ A:你要找我也要等一下 │ │ │ │ B:要多久,我人現在在山外 │ │ │ │ A:也是要等我回家,我出去找人家後我才回家 │ │ │ │ B:我一點過去家裡 │ │ │ │ A:好 │ │ │ │102年11月24日下午1時21分 │ │ │ │ B:要去那找你 │ │ │ │ A:我家 │ │ │ │ B:馬上到 │ ├──┼─────┼─────────────────────────┤ │ 16 │魏文瑞 │102年11月25日上午7時23分(他字卷第100頁) │ │ │0000000000│ B:今天有工作嗎 │ │ │ │ A:有 │ │ │ │ B:出門了嗎 │ │ │ │ A:現在 │ │ │ │ B:在那等,要多久 │ │ │ │ A:盡量開快一點,你不要再讓我等 │ │ │ │ B:好 │ ├──┼─────┼─────────────────────────┤ │ 17 │魏文瑞 │10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9分(他字卷第100頁) │ │ │0000000000│ B:在那 │ │ │ │ A:我等一下要去工地上班,我現在在金城寄東西給我媽│ │ │ │ B:我到小徑那等你 │ │ │ │ A:小徑 │ │ │ │ B:早上那裡 │ │ │ │ A:我現在還沒有要上去 │ │ │ │ B:看你什麼時候我過去那邊等你 │ │ │ │ A:我現在還沒有要去 │ │ │ │ B:那你要出來打電話告訴我 │ │ │ │ A:好 │ │ │ │10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59分 │ │ │ │ A:你可以去那裡等我了 │ │ │ │ B:好 │ ├──┼─────┼─────────────────────────┤ │ 18 │魏文瑞 │102年11月27日上午7時28分(他字卷第100頁) │ │ │0000000000│ B:出門了嗎 │ │ │ │ A:要出門了,我正要出門了,今天星期三嗎 │ │ │ │ B:星期三 │ │ │ │ A:你可以出發了 │ │ │ │ B:好 │ ├──┼─────┼─────────────────────────┤ │ 19 │魏文瑞 │102年11月28日上午7時59分(他字卷第100頁) │ │ │0000000000│ B:靠近那裡 │ │ │ │ A:我在最後面的涼亭,靠近海 │ │ │ │ B:我從KTV這裡進去 │ │ │ │ A:你從KTV那邊走到底右轉進來涼亭 │ │ │ │ B:我到裡面再打電話給你 │ ├──┼─────┼─────────────────────────┤ │ 20 │魏文瑞 │102年11月29日上午7時13分(他字卷第100頁) │ │ │0000000000│ B:要出門了 │ │ │ │ A:差不多 │ │ │ │ B:那我出門 │ ├──┼─────┼─────────────────────────┤ │ 21 │魏文瑞 │102年11月30日上午7時18分(他字卷第101頁) │ │ │0000000000│ B:有上班嗎 │ │ │ │ A:沒有,你現在來我家,快一點不然等一下我要出去 │ │ │ │ B:好 │ │ │ │102年11月30日上午7時33分 │ │ │ │ B:我到了你樓下門鎖起來 │ │ │ │ A:我來開 │ ├──┼─────┼─────────────────────────┤ │ 22 │魏文瑞 │102年12月1日上午7時19分(他字卷第101頁) │ │ │0000000000│ B:有上班嗎 │ │ │ │ A:沒有,我兒子在睡覺,怎麼上班 │ │ │ │ B:那我去你家 │ │ │ │ A:好 │ ├──┼─────┼─────────────────────────┤ │ 23 │魏文瑞 │102年12月2日下午5時43分(他字卷第101頁) │ │ │0000000000│ B:你還沒休息 │ │ │ │ A:要回去了 │ │ │ │ B:你到家打電話給我 │ │ │ │102年12月2日晚間6時8分 │ │ │ │ A:我到家了 │ │ │ │ B:我過去 │ ├──┼─────┼─────────────────────────┤ │ 24 │魏文瑞 │102年12月3日下午3時2分(他字卷第102頁) │ │ │0000000000│ B:你人現在在那裡 │ │ │ │ A:洋山 │ │ │ │ B:我去洋山怎麼找你 │ │ │ │ A:我在金莎酒店這裡,你進來看見一部怪手在動,你往│ │ │ │ 前開我就可以看見你 │ │ │ │ B:好 │ ├──┼─────┼─────────────────────────┤ │ 25 │魏文瑞 │102年12月4日上午7時24分(他字卷第102頁) │ │ │0000000000│ B:今天有工作嗎 │ │ │ │ A:我已經出門,現在到盤山了 │ │ │ │ B:我現在過去來得及 │ │ │ │ A:快點 │ │ │ │102年12月4日上午7時33分 │ │ │ │ A:我看到你了不用打 │ │ │ │ B:哦 │ ├──┼─────┼─────────────────────────┤ │ 26 │魏文瑞 │102年12月5日上午7時14分(他字卷第102頁) │ │ │0000000000│ B:你出門了嗎 │ │ │ │ A:我要出門,我跟你講的那個你有找嗎 │ │ │ │ B:有 │ │ │ │102年12月5日上午7時35分 │ │ │ │ B:還沒到 │ │ │ │ A:我沒有看見你 │ │ │ │ B:我到了 │ │ │ │ A:你車停在那裡,你剛到 │ │ │ │ B:我車在後面 │ ├──┼─────┼─────────────────────────┤ │ 27 │魏文瑞 │102年12月6日上午7時18分(他字卷第103頁) │ │ │0000000000│ B:出門了嗎 │ │ │ │ A:出門,已經過了,今天要先去工地做,我很早就出門│ │ │ │ 了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我在洋山 │ │ │ │ B:之前去的那個地方 │ │ │ │ A:我在舞台這 │ │ │ │ B:我到了再打電話給你 │ │ │ │102年12月6日上午7時30分 │ │ │ │ B:我在洋山 │ │ │ │ A:你在那等我,我到7-11買東西 │ │ │ │ B:在公車站那 │ │ │ │ A:好 │ ├──┼─────┼─────────────────────────┤ │ 28 │魏文瑞 │102年12月7日上午7時46分(他字卷第103頁) │ │ │0000000000│ B:你今天有工作嗎 │ │ │ │ A:沒有,在家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好 │ │ │ │102年12月7日上午8時8分 │ │ │ │ B:你樓下鎖住 │ │ │ │ A:我下去 │ ├──┼─────┼─────────────────────────┤ │ 29 │魏文瑞 │102年12月8日上午7時25分(他字卷第103頁) │ │ │0000000000│ B:有上班嗎 │ │ │ │ A:我等一下要上班 │ │ │ │ B:現在還沒出門 │ │ │ │ A:我睡過頭了 │ │ │ │ B:快點,我去那裡等你 │ │ │ │ A:好 │ │ │ │102年12月8日上午7時40分 │ │ │ │ B:到那 │ │ │ │ A:我要出門了 │ │ │ │ B:現在才要出門 │ │ │ │ A:嗯 │ │ │ │ B:快一點 │ ├──┼─────┼─────────────────────────┤ │ 30 │魏文瑞 │102年12月9日上午7時15分(他字卷第103頁) │ │ │0000000000│ B:有出門上班嗎 │ │ │ │ A:我要上班 │ │ │ │ B:要出門打給我 │ │ │ │ A:好 │ │ │ │102年12月9日上午7時34分 │ │ │ │ B:你出門了嗎 │ │ │ │ A:我要出門我會打給你 │ │ │ │ B:還沒有就對了 │ │ │ │102年12月9日上午7時49分 │ │ │ │ A:我要出門了,05那個可以幫我買十支嗎 │ │ │ │ B:要九點,下午我再幫你拿 │ │ │ │ A:好 │ │ │ │ B:下午我會拿那個給你,我順便買給你 │ │ │ │ A:好 │ │ │ │102年12月9日上午7時58分 │ │ │ │ A:你有出門嗎 │ │ │ │ B:我到了 │ │ │ │ A:馬上到 │ ├──┼─────┼─────────────────────────┤ │ 31 │魏文瑞 │102年12月10日下午6時24分(他字卷第104頁) │ │ │0000000000│ B:我打電話要拿錢給你找不到人 │ │ │ │ A:爛鳥 │ │ │ │ B:你看你的電話 │ │ │ │ A:我看我的電話沒有 │ │ │ │ B:不然你問阿咪,我打電話去問阿咪,說你去那裡,我│ │ │ │ 騙你幹嘛,你電話都轉接到語音信箱,你人在那裡 │ │ │ │ A:在我家 │ │ │ │ B:現在是我去找你還是你上來半 │ │ │ │ A:你來我家,我剛進家裡 │ │ │ │ B:好 │ ├──┼─────┼─────────────────────────┤ │ 32 │魏文瑞 │102年12月12日上午7時42分(他字卷第104頁) │ │ │0000000000│ B:出門了 │ │ │ │ A:我到工地了 │ │ │ │ B:你不是剛打給我 │ │ │ │ A:我今天比較早 │ │ │ │ B:你打給我,我馬上回咧 │ │ │ │ A:我知道,我打錯了 │ │ │ │ B:我等一下過去,在那裡 │ │ │ │ A:在大馬路這 │ │ │ │ B:那裡 │ │ │ │ A:洋山 │ ├──┼─────┼─────────────────────────┤ │ 33 │魏文瑞 │102年12月13日下午3時58分(他字卷第105頁) │ │ │0000000000│ B:到了 │ │ │ │ A:等我一下 │ │ │ │ B:我跟你講我到了 │ │ │ │ A:我知道 │ ├──┼─────┼─────────────────────────┤ │ 34 │魏文瑞 │103年1月2日下午1時20分(他字卷第105頁) │ │ │0000000000│ B:阿龍我在你們樓下,沒有停車位,你可以拿下來嗎 │ │ │ │ A:你在那裡 │ │ │ │ B:你樓下 │ │ │ │ A:你說你在上面嗎 │ │ │ │ B:你樓下 │ │ │ │ A:好 │ ├──┼─────┼─────────────────────────┤ │ 35 │魏文瑞 │103年1月3日下午2時27分(他字卷第105至106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在家裡 │ │ │ │ B:沒有出門嗎 │ │ │ │ A:沒有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嗯 │ │ │ │103年1月3日下午2時45分 │ │ │ │ B:你樓下門鎖住 │ │ │ │ A:我下去開 │ ├──┼─────┼─────────────────────────┤ │ 36 │魏文瑞 │103年1月4日上午11時39分(他字卷第106頁) │ │ │0000000000│ A:再來一點,你沒有看見我在前面 │ │ │ │ B:哦 │ ├──┼─────┼─────────────────────────┤ │ 37 │魏文瑞 │103年1月6日下午6時57分(他字卷第106頁) │ │ │0000000000│ B:你在家嗎 │ │ │ │ A:嗯 │ │ │ │ B:我現在過去103年1月6日下午7時11分 │ │ │ │ B:下來開門 │ ├──┼─────┼─────────────────────────┤ │ 38 │賴大淵 │102年11月5日下午6時10分(他字卷第141頁) │ │ │0000000000│ B:你黃仔 │ │ │ │ A:什麼我黃仔,我阿龍 │ │ │ │ B:我知道,我是說你有空了,我嘴在吃檳榔,你有空了│ │ │ │ ,你那風很大,很吵 │ │ │ │ A:我在走路 │ │ │ │ B:你9點半有 │ │ │ │ A:9點半,可能有 │ │ │ │ B:那我跟他講一下,高粱小瓶,人家問我,如果有我叫│ │ │ │ 他過來 │ │ │ │ A:你差我的要一起還我嗎 │ │ │ │ B:對 │ │ │ │ A:好 │ │ │ │102年11月5日下午9時27分 │ │ │ │ A:你不是要過來拿錢 │ │ │ │ B:可以過來了嗎 │ │ │ │ A:可以 │ │ │ │102年11月5日下午9時38分 │ │ │ │ A:你要到了嗎 │ │ │ │ B:在路上馬上到 │ │ │ │ A:你有要來家裡還是我拿出去 │ │ │ │ B:你出來 │ │ │ │ A:多久 │ │ │ │ B: 二至三分鐘 │ ├──┼─────┼─────────────────────────┤ │ 39 │賴大淵 │102年11月9日上午8時52分(他字卷第142頁) │ │ │0000000000│ B:你今天有做嗎 │ │ │ │ A:有 │ │ │ │ B:在那裡做 │ │ │ │ A:相同 │ │ │ │ B:在后宅還是洋山 │ │ │ │ A:后宅 │ │ │ │ B:我要去 │ │ │ │ A:要來就來 │ │ │ │ B:我先問你一下 │ │ │ │ A:你就來 │ ├──┼─────┼─────────────────────────┤ │ 40 │賴大淵 │102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2分(他字卷第143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 │ │ │ │ A:洋山 │ │ │ │ B:我中午過去找你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1日中午12時20分 │ │ │ │ B:你拿來洋山這粒石頭這邊好嗎 │ │ │ │ A:那裡 │ │ │ │ B:洋山要過來后宅這顆石頭 │ │ │ │ A: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 │ │ │ B:你拿來后宅這顆石頭這裡 │ │ │ │ A:我在吃飯等一下 │ │ │ │ B:我要工作 │ │ │ │ A:我也要工作我還沒休息 │ │ │ │ B:我在這邊做樓梯,他人來拿錢給我,他就要馬上走 │ │ │ │ A:不然你騎來 │ │ │ │ B:我騎到后宅石頭這 │ │ │ │ A:你騎來洋山就好 │ │ │ │ B:你洋山那裡等我 │ │ │ │ A:我在洋山路口 │ │ │ │ B:公車站牌那,三分鐘就要出來 │ │ │ │ A:好 │ ├──┼─────┼─────────────────────────┤ │ 41 │賴大淵 │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6分(他字卷第143頁) │ │ │0000000000│ B:在那裡 │ │ │ │ A:一樣在洋山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102年11月12日晚間7時12分 │ │ │ │ A:你跟你朋友講從明天不要再打電話給我 │ │ │ │ B:怎樣 │ │ │ │ A:看他要跟誰拿自己去,不要再打電話給我,我不可能│ │ │ │ 出給他 │ │ │ │ B:什麼情形你要告訴我,我都不道 │ │ │ │ A:我不是傻仔每次都少二、三佰,今天拿2300元 │ │ │ │ B:我沒有看 │ ├──┼─────┼─────────────────────────┤ │ 42 │賴大淵 │102年11月13日下午9時28分(他字卷第144頁) │ │ │0000000000│ A:我朋友那還有一份,不是火鍋料 │ │ │ │ B:高粱嗎 │ │ │ │ A:是,叫他不要在給我裝傻 │ │ │ │ B:不會拉,你到了嗎 │ │ │ │ A:還沒,我剛要去他家 │ │ │ │ B:好 │ │ │ │ A:我下來再拿去那裡給你 │ │ │ │ B:我打電話告訴他 │ │ │ │102年11月13日下午9時51分 │ │ │ │ A:你準備走出來 │ │ │ │ B:好 │ ├──┼─────┼─────────────────────────┤ │ 43 │賴大淵 │102年11月15日中午12時39分(他字卷第145至146頁) │ │ │0000000000│ B:為什麼電話都不接 │ │ │ │ A:在忙 │ │ │ │ B:我回來家裡了 │ │ │ │ A:你回家就好了,我沒有空幫你拿去 │ │ │ │ B:還是我去找你 │ │ │ │ A:你自己來 │ │ │ │102年11月15日中午12時50分 │ │ │ │ B:你在那裡 │ │ │ │ A:廁所這 │ │ │ │ B:你來石頭這好嗎 │ │ │ │ A:你自己騎來廁所這裡 │ │ │ │ B:我不想讓他們看見 │ │ │ │ A:這裡沒人 │ │ │ │ B:他錢有拿夠給我 │ │ │ │ A:你來廁所這裡 │ │ │ │102年11月15日中午12時53分 │ │ │ │ A:廟這裡廁所你來了嗎 │ │ │ │ B:我還沒有進去,你等我一下 │ │ │ │ A:好啦 │ ├──┼─────┼─────────────────────────┤ │ 44 │賴大淵 │102年11月16日中午12時13分(他字卷第146頁) │ │ │0000000000│ B:你走到車牌這,我不上去 │ │ │ │ A:我現在沒空,我要出去吃飯 │ │ │ │ B:你在五分鐘沒辦法出來 │ │ │ │ A:我沒有在裡面,我要去餐廳吃飯,我等一下打電話給│ │ │ │ 你 │ │ │ │ B:這樣我就不用上去了,我等一下要工作,怎麼等 │ │ │ │ A:你等一下不是要去后宅工作 │ │ │ │ B:你不是在洋山工作,我要去洋山找你 │ │ │ │ A:不用,你在后宅那等我就好 │ │ │ │ B:你多久會到 │ │ │ │ A:等一下就到了 │ │ │ │ B:我要在后宅那裡等你 │ │ │ │ A:在那個石等我 │ │ │ │ B:是國小這邊還是洋山過來這塊 │ │ │ │ A:洋山過來這塊 │ │ │ │ B:好啦 │ │ │ │102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3分 │ │ │ │ A:你在那裡 │ │ │ │ B:你不是叫我在這塊石頭這 │ │ │ │ A:我已經從洋山公車站牌一直開到后宅另一邊,已經到│ │ │ │ 國小了沒有看見你 │ │ │ │ B:我停在石頭這裡,怎麼沒有看見 │ │ │ │ A:那一塊石頭 │ │ │ │ B:你講的洋山來這塊石頭,你轉回來就看見了 │ ├──┼─────┼─────────────────────────┤ │ 45 │賴大淵 │102年11月16日下午6時36分(他字卷第147至148頁) │ │ │0000000000│ B:休息了嗎 │ │ │ │ A:休息了 │ │ │ │ B:你在家 │ │ │ │ A:嗯 │ │ │ │ B:那個咧 │ │ │ │ A:我等一下幫你問,你要多少 │ │ │ │ B:相同,三個,要煮火鍋的 │ │ │ │ A:我幫你打電話問 │ │ │ │ B:我高粱要一瓶小瓶的 │ │ │ │102年11月16日晚間8時5分 │ │ │ │ A:我現在過去你家 │ │ │ │ B:現在,沒有,喂 │ │ │ │ A:要多久,等一下子我就沒空去了,要自己下來 │ │ │ │ B:差不多半小時 │ │ │ │ A:那你自己下來,我沒空 │ │ │ │ B:你現在要來 │ │ │ │ A:嗯,我現在去你有辦法給我,我就馬上給你,那就沒│ │ │ │ 辦法 │ │ │ │ B:八點半好嗎 │ │ │ │ A:不可能 │ │ │ │ B:我打給他問看看,馬上回你 │ │ │ │102年11月16日晚間8時10分 │ │ │ │ B:要九點 │ │ │ │ A:那你們自己下來 │ │ │ │ B:我怎麼下去,我有喝酒 │ │ │ │ A:坐車,或是叫朋友載 │ │ │ │ B:你沒辦法我叫他不要來了 │ │ │ │102年11月16日晚間8時13分 │ │ │ │ B:怎樣 │ │ │ │ A:你跟你朋友說八點四十 │ │ │ │ B:我跟他講 │ │ │ │ A:八點四十我去你家 │ │ │ │ B:我問他看看 │ │ │ │102年11月16日晚間8時24分 │ │ │ │ B:他說五十分可以嗎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6日晚間8時46分 │ │ │ │ B:你到了嗎 │ │ │ │ A:馬上上去 │ ├──┼─────┼─────────────────────────┤ │ 46 │賴大淵 │102年11月18日下午4時6分(他字卷第148頁) │ │ │0000000000│ B:阿傑說前後都要怎麼處理 │ │ │ │ A:你說什麼聽不懂 │ │ │ │ B:跟你說前後還聽不懂 │ │ │ │ A:都要要晚一點,現在沒辦法 │ │ │ │ B:我先跟你講,你大約要幾點 │ │ │ │ A:我怎麼知道幾點下班,下班又不是我可以控制的,你│ │ │ │ 又不是沒有在這間上班過 │ │ │ │ B:爛公司,應該不會超過六七點 │ │ │ │ A:我不知道 │ │ │ │ B:還是你打給我 │ │ │ │ A:好 │ │ │ │ B:我現在先去洋山找你 │ │ │ │ A:找我幹嘛 │ │ │ │ B:我先找你拿小瓶給他喝 │ │ │ │ A:好 │ │ │ │ B:大瓶等你回來在拿來喝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8日下午4時47分 │ │ │ │ B:我人在車牌這,你要走到那 │ │ │ │ A:你在車牌那,你走進來村內 │ │ │ │ B:我不想給他們看見,你聽不懂 │ │ │ │ A:你到村內路口 │ │ │ │ B:外面這個路口還是裡內那個路,還是廁這邊 │ │ │ │ A:還不用到那邊,阿水他家那 │ │ │ │ B:我不知 │ │ │ │ A:做電器的十字路口 │ │ │ │ B:你走出來 │ ├──┼─────┼─────────────────────────┤ │ 47 │賴大淵 │102年11月18日晚間7時27分(他字卷第149至150頁) │ │ │0000000000│ A:我等一下過去 │ │ │ │ B:多久 │ │ │ │ A:半小時 │ │ │ │ B:半小時,我打電話叫他來拿 │ │ │ │ A:差不多八點 │ │ │ │ B:八點準時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8日晚間8時12分 │ │ │ │ A:我快到 │ │ │ │ B:沒關係看你多久我出去等 │ │ │ │ A:我在二分鐘到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8日晚間8時26分 │ │ │ │ B:阿龍,你朋友有沒有弄錯了 │ │ │ │ A:怎樣 │ │ │ │ B:太少 │ │ │ │ A:不可能減少,看袋子不準 │ │ │ │ B:剛剛看好像少了一點 │ │ │ │ A:那個照秤的,我有在現場看,另外一個朋友要二仟,│ │ │ │ 他現場秤給我看,他說你們要三仟,總共五仟 │ │ │ │ B:他人在這邊,我們事實沒有減少 │ │ │ │ A:我了解,你跟你朋友講不會減 │ │ │ │ B:好啦 │ ├──┼─────┼─────────────────────────┤ │ 48 │賴大淵 │102年11月19日下午5時5分(他字卷第150頁) │ │ │0000000000│ B:你休息了嗎 │ │ │ │ A:還沒 │ │ │ │ B:休息再來家裡喝一杯 │ │ │ │ A:看有沒有空啦 │ │ │ │ B:你知道嗎聽懂嗎 │ │ │ │ A:聽不懂 │ │ │ │ B:我是說休息來小瓶喝一瓶 │ │ │ │ A:我知道 │ │ │ │ B:要記得哦 │ │ │ │102年11月19日下午5時54分 │ │ │ │ B:下來了嗎 │ │ │ │ A:現在剛剛要走 │ │ │ │ B:沒關係,要到了再打電話給我 │ │ │ │102年11月19日下午6時5分 │ │ │ │ A:喂 │ │ │ │ B:我在外面了 │ │ │ │ A:哦 │ ├──┼─────┼─────────────────────────┤ │ 49 │賴大淵 │102年11月20日下午5時57分(他字卷第151頁) │ │ │0000000000│ B:你下班了嗎 │ │ │ │ A:下班了 │ │ │ │ B:你有要過來嗎 │ │ │ │ A:沒空,在找人 │ │ │ │ B:不然你晚一點 │ │ │ │ A:晚一點怎樣 │ │ │ │ B:你過來 │ │ │ │ A:你都沒有空下來嗎 │ │ │ │ B:我人在山外 │ │ │ │ A:你現在打電話給我沒用 │ │ │ │ B:我過去十多分鐘就到了 │ │ │ │ A:你到再打電話給我看看 │ │ │ │ B:好 │ │ │ │102年11月20日下午6時20分 │ │ │ │ B:我剛到家,你打電話給我,我騎車沒有聽到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B:你有要過來嗎 │ │ │ │ A:同樣嗎,跟昨天晚一樣 │ │ │ │ B:對 │ │ │ │ A:小瓶高粱嗎 │ │ │ │ B:對,喝口味合適 │ │ │ │102年11月20日下午6時24分 │ │ │ │ A:你走出來昨天那裡 │ │ │ │ B:你到了 │ │ │ │ A:對 │ ├──┼─────┼─────────────────────────┤ │ 50 │賴大淵 │102年11月23日上午6時37分(他字卷第152至153頁) │ │ │0000000000│ B:他說要一張,叫我下去找你拿這樣好嗎 │ │ │ │ A:好 │ │ │ │102年11月23日上午7時4分 │ │ │ │ B:我在樓下 │ │ │ │ A:好 │ ├──┼─────┼─────────────────────────┤ │ 51 │賴大淵 │102年11月25日上午8時46分(他字卷第154頁) │ │ │0000000000│ A:幹嘛 │ │ │ │ B:你等一下拿一個2500元到公車站牌這裡 │ │ │ │ A:你不知道我現在在幹什麼嗎 │ │ │ │ B:我知道 │ │ │ │ A:你進來 │ │ │ │ B:我怎麼走進去,我進去人家就看見了 │ │ │ │ A:你說拿2500元,我就拿2500元 │ │ │ │ B:不然我怎麼跟你講 │ │ │ │ A:你不用跟我講我看到錢為準 │ │ │ │ B:你看怎樣嗎 │ │ │ │ A:我已看見現金為準 │ │ │ │ B:看你要不要 │ │ │ │ A:什麼要不要 │ │ │ │ B:要出來嗎 │ │ │ │ A:你不會走進來,你明知道我現在在幹嘛 │ │ │ │ B:我走進去人家就看見我,事情就被知道了 │ │ │ │ A:我可以走出去嗎 │ │ │ │ B:我不知道 │ │ │ │ A:我現在沒辦法出去 │ │ │ │ B:你要多久 │ │ │ │ A:我要這挖好 │ │ │ │ B:我到了打給你,好嗎 │ │ │ │ A:好 │ ├──┼─────┼─────────────────────────┤ │ 52 │賴大淵 │102年11月25日下午6時0分(他字卷第154頁) │ │ │0000000000│ B:休息了嗎 │ │ │ │ A:休息了要下去了 │ │ │ │ B:你轉過來一下,小張的一張 │ │ │ │ A:小張的我沒有了 │ │ │ │ B:不辦法分裝一下 │ │ │ │ A:我沒有空袋子怎麼分裝 │ │ │ │ B:我拿一個給你分裝 │ │ │ │ A:這樣可以 │ │ │ │ B:你來我家我開門等你 │ │ │ │ A:你一樣走出來,我進去幹嘛 │ │ │ │ B:裡面亮亮了不是比較好用,家裡又沒人 │ │ │ │ A:不用,我在車上用就方便,我要趕回去洗澡 │ │ │ │ B:好 │ ├──┼─────┼─────────────────────────┤ │ 53 │賴大淵 │102年11月28日上午7時8分(他字卷第155頁) │ │ │0000000000│ B:你出門了嗎 │ │ │ │ A:還沒 │ │ │ │ B:繞過來我這 │ │ │ │ A:好 │ │ │ │ B:一 │ │ │ │102年11月28日上午7時31分 │ │ │ │ A:馬上到 │ ├──┼─────┼─────────────────────────┤ │ 54 │賴大淵 │102年11月28日下午5時51分(他字卷第155至156頁) │ │ │0000000000│ A:你不是說你朋友下午那個 │ │ │ │ B:他有跟我講,後來我打電話給他沒接 │ │ │ │ A:哦 │ │ │ │ B:等一下有一位高粱三張,等一下他會拿錢過來,現在│ │ │ │ 還沒有來,他如果拿來馬上打給你,我下午打他都沒│ │ │ │ 有接 │ │ │ │ A:說他要三張,你叫他自己下來找我,不然你帶他下來│ │ │ │ 找我 │ │ │ │ B:我看他有沒有車 │ │ │ │ A:沒車他怎麼去你那裡 │ │ │ │ B:他有時候騎機車來 │ │ │ │ A:你叫他自己下來 │ │ │ │ B:我等他來再打電話給你,看怎再說 │ │ │ │ A:好 │ │ │ │10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58分 │ │ │ │ B:他現在才拿錢來,他用走的過來 │ │ │ │ A:你在亂講,你在講給鬼聽 │ │ │ │ B:我不是跟你講鄰居 │ │ │ │ A:你就說你不騎機車下來就好 │ │ │ │ B:我跟你講鄰居用走的下來這樣有錯嗎 │ │ │ │ A:你不會開車載他 │ │ │ │ B:我那有車 │ │ │ │ A:你那一天不是開車來工地找我 │ │ │ │ B:那是我跟人家借的 │ │ │ │ A:重點 │ │ │ │ B:你有要來嗎 │ │ │ │ A:重點 │ │ │ │ B:我不是跟你講過了,高粱三張 │ │ │ │ A:就這樣而已 │ │ │ │ B:嗯 │ │ │ │ A:金額夠嗎 │ │ │ │ B:有 │ │ │ │ A:確定有,不要去又少了 │ │ │ │ B: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 │ │ │ A:我要先了解,人家在我這裡,總是要給他了解吧 │ │ │ │ B:我是要高粱了 │ │ │ │ A:相同啦,我們要破數(台語) │ │ │ │ B:有啦,多久會到 │ │ │ │ A:十五分鐘 │ │ │ │10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13分 │ │ │ │ A:人走出來 │ ├──┼─────┼─────────────────────────┤ │ 55 │賴大淵 │102年12月1日上午9時31分(他字卷第157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家裡 │ │ │ │ B:你有要上來嗎 │ │ │ │ A:沒辦法 │ │ │ │ B:還是我下去一趟 │ │ │ │ A:好 │ │ │ │102年12月1日上午9時59分 │ │ │ │ B:我在樓下了 │ │ │ │ A:等我 │ │ │ │ B:一張 │ ├──┼─────┼─────────────────────────┤ │ 56 │賴大淵 │102年12月1日下午4時6分(他字卷第157至158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 │ │ │ │ A:在家 │ │ │ │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102年12月1日下午5時 │ │ │ │ B:我在樓下 │ │ │ │ A:哦 │ │ │ │ B:一支 │ │ │ │ A:我知道 │ ├──┼─────┼─────────────────────────┤ │ 57 │賴大淵 │102年12月4日下午4時41分(他字卷第158至159頁) │ │ │0000000000│ B:一張要去那裡等你 │ │ │ │ A:我在工地上班 │ │ │ │ B:我現在從官澳要下去 │ │ │ │ A:等一下我在告訴你,我在忙 │ │ │ │ B:好 │ │ │ │102年12月4日下午4時45分 │ │ │ │ B:我現在從官澳要下去,你看幾分鐘 │ │ │ │ A:不用幾分鐘,你不是要拖怪手到廣場這裡 │ │ │ │ B:對 │ │ │ │ A:你到廣場這,我自然會走到你身邊 │ │ │ │ B:不要給我們的人看見 │ │ │ │ A:不會,我走到你身邊,你錢給我,我東西就給你 │ │ │ │ B:你說的廣場是裡面還是外面 │ │ │ │ A:裡面,賣飲料那裡 │ │ │ │ B:好就這樣 │ │ │ │102年12月4日下午5時1分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在你旁邊,你不是在廣場,我怪手在這裡 │ │ │ │ A:我走過去 │ ├──┼─────┼─────────────────────────┤ │ 58 │賴大淵 │102年12月7日晚間7時7分(他字卷第159至160頁) │ │ │0000000000│ B:(簡訊)我要跟昨天一樣的高梁... │ │ │ │102年12月7日晚間11時16分 │ │ │ │ A:我從中央公路這邊進去快到了 │ │ │ │ B:好 │ ├──┼─────┼─────────────────────────┤ │ 59 │賴大淵 │102年12月8日晚間7時31分(他字卷第160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兄弟我要二仟好嗎... │ │ │ │102年12月8日晚間8時36分 │ │ │ │ A:我在外面 │ │ │ │ B:哦 │ ├──┼─────┼─────────────────────────┤ │ 60 │賴大淵 │102年12月10日下午2時54分(他字卷第161頁) │ │ │0000000000│ B:我在金許園吃飯 │ │ │ │ A:在古坵那間新的,你要多少 │ │ │ │ B:二個 │ │ │ │ A:2000 │ │ │ │ B:嗯 │ │ │ │ A:我幫你拿過去,我到你再拿錢出來 │ │ │ │ B:好 │ ├──┼─────┼─────────────────────────┤ │ 61 │賴大淵 │102年12月11日下午5時44分(他字卷第161至162頁) │ │ │0000000000│ B:我打給你,你下來了嗎 │ │ │ │ A:我還在加班 │ │ │ │ B:下來再打 │ │ │ │ A:你要多少,一千嗎 │ │ │ │ B:二 │ │ │ │ A:不用打,我下去會打給你 │ │ │ │102年12月11日下午6時26分 │ │ │ │ A:我在外面了 │ │ │ │ B:好 │ ├──┼─────┼─────────────────────────┤ │ 62 │賴大淵 │102年12月12日下午6時14分(他字卷第162頁) │ │ │0000000000│ B:你下來了嗎 │ │ │ │ A:還沒,在加班 │ │ │ │ B:下來打電話給我,一張 │ │ │ │ A:好 │ │ │ │102年12月12日晚間7時21分 │ │ │ │ A:外面 │ │ │ │ B:出來了 │ ├──┼─────┼─────────────────────────┤ │ 63 │賴大淵 │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7分(他字卷第163頁) │ │ │0000000000│ B:我現在下去,25哦 │ │ │ │ A:嗯 │ │ │ │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41分 │ │ │ │ A:喂 │ │ │ │ B:我在樓下 │ │ │ │ A:好 │ ├──┼─────┼─────────────────────────┤ │ 64 │邱創雄 │102年11月6日下午1時6分(他字卷第30頁) │ │ │0000000000│ B:喂,阿龍,我是阿謠的大哥 │ │ │ │ A:你好 │ │ │ │ B:我到了 │ │ │ │ A:你到后宅嗎 │ │ │ │ B:對,那天那嗎 │ │ │ │ A:對 │ │ │ │ B:你在那等我 │ ├──┼─────┼─────────────────────────┤ │ 65 │邱創雄 │102年11月7日下午5時47分(他字卷第30頁) │ │ │0000000000│ B:我在樓下 │ │ │ │ A:我去開 │ ├──┼─────┼─────────────────────────┤ │ 66 │邱創雄 │102年11月9日上午9時46分(他字卷第30頁) │ │ │0000000000│ B:有在作 │ │ │ │ A:有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A:好 │ │ │ │ B:我過去再跟你說 │ │ │ │102年11月9日上午10時14分 │ │ │ │ B:我阿謠的大哥,我到了 │ │ │ │ A:你在公園那裡嗎 │ │ │ │ B:對,還是要進去 │ │ │ │ A:你在公園那等我,我進去拿東西 │ │ │ │ B:沒關係 │ ├──┼─────┼─────────────────────────┤ │ 67 │邱創雄 │102年11月16日晚間6時43分(他字卷第31頁) │ │ │0000000000│ B:下班了嗎 │ │ │ │ A:下班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A:我在洗澡 │ │ │ │ B:我現在過去找你 │ │ │ │ A:我剛洗,你15分再過來 │ ├──┼─────┼─────────────────────────┤ │ 68 │邱創雄 │102年11月19日上午6時46分(他字卷第31頁) │ │ │0000000000│ B:要上班了嗎 │ │ │ │ A:還沒有七點 │ │ │ │ B:等我一下 │ │ │ │102年11月19日上午6時59分 │ │ │ │ B:門鎖住 │ │ │ │ A:樓下,哦 │ ├──┼─────┼─────────────────────────┤ │ 69 │邱創雄 │102年12月4日下午4時55分(他字卷第34頁) │ │ │0000000000│ B:龍仔,你在那裡 │ │ │ │ A:洋山 │ │ │ │ B:我在三分鐘到 │ │ │ │ A:好 │ │ │ │102年12月4日下午4時59分 │ │ │ │ A:你在洋山那裡 │ │ │ │ B:魚池這 │ │ │ │ A:魚池有好幾個,是那個魚池 │ │ │ │ B:怪手這 │ │ │ │ A:你在那等一下 │ ├──┼─────┼─────────────────────────┤ │ 70 │邱創雄 │102年12月21日晚間7時21分(他字卷第24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出門嗎 │ │ │ │ A:出門了在山外吃飯 │ │ │ │ B:要去那裡找你 │ │ │ │ A:我在山外好口味這 │ │ │ │ B:我到了打給你 │ │ │ │ A:你要多少 │ │ │ │ B:三個工人 │ │ │ │ A:我弄給你 │ │ │ │102年12月21日晚間7時52分 │ │ │ │ A:你在那裡 │ │ │ │ B:到了樓下 │ │ │ │ A:剛才出去看看沒有人 │ │ │ │ B:哦 │ ├──┼─────┼─────────────────────────┤ │ 71 │邱創雄 │103年1月2日中午12時4分(他字卷第28頁) │ │ │0000000000│ B:有在工地嗎 │ │ │ │ A:沒有,在家 │ │ │ │ B:我過去 │ │ │ │103年1月2日中午12時12分 │ │ │ │ B:我在樓下 │ │ │ │ A:自己那個 │ │ │ │ B:好 │ ├──┼─────┼─────────────────────────┤ │ 72 │邱創謠 │102年11月6日晚間8時22分(他字卷第18頁) │ │ │0000000000│ A:我現在要去山外 │ │ │ │ B:我要買,要在那裡等 │ │ │ │ A:什麼去那裡等,我要去山外 │ │ │ │ B:我在金城 │ │ │ │ A:我快到山外了,不然你來山外找我 │ │ │ │ B:山外那裡 │ │ │ │ A:漁村 │ │ │ │ B:我到山外打給你 │ │ │ │102年11月6日晚間9時21分 │ │ │ │ A:我要去漁村 │ │ │ │ B:好漁村,那是我大仔要的 │ │ │ │ A:你到漁村 │ │ │ │ B:好 │ │ │ │102年11月6日晚間11時37分 │ │ │ │ B:我到,你在漁村那裡 │ │ │ │ A:你漁村那 │ │ │ │ B:我在超商這 │ │ │ │ A:你在那等我 │ ├──┼─────┼─────────────────────────┤ │ 73 │邱創謠 │102年11月7日下午5時29分(他字卷第18頁) │ │ │0000000000│ A:我到家了我要去洗澡 │ │ │ │ B:等一下我剛要過去 │ │ │ │ A:多久 │ │ │ │ B:二、三分鐘 │ │ │ │102年11月7日晚間7時6分 │ │ │ │ B:阿龍你有在家 │ │ │ │ A:有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74 │邱創謠 │102年11月9日晚間7時10分(他字卷第19頁) │ │ │0000000000│ B:下班了嗎 │ │ │ │ A:下班在家,怎樣 │ │ │ │ B:了解 │ │ │ │ A:我家剩一個小的,要就晚一點 │ │ │ │ B:我過去再講 │ │ │ │ A:好 │ │ │ │102年11月9日晚間9時14分 │ │ │ │ B:我阿謠 │ │ │ │ A:不要催我好不好 │ │ │ │ B:那我等你電話 │ │ │ │102年11月9日晚間9時46分 │ │ │ │ A:你可以來我家了 │ │ │ │ B:好 │ ├──┼─────┼─────────────────────────┤ │ 75 │邱創謠 │102年11月15日下午3時11分(他字卷第20頁) │ │ │0000000000│ B:你人在那裡 │ │ │ │ A:洋山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A:你不是去戒了 │ │ │ │ B:戒回來第四天了 │ │ │ │ A:戒了就好 │ │ │ │ B:四天沒吃了 │ │ │ │ A:沒吃就不要吃 │ │ │ │ B:沒吃飯,等我過去找你 │ │ │ │ A:等一下我就要進去裡面 │ │ │ │ B:我現在過去找你來得急嗎 │ │ │ │ A:好 │ │ │ │102年11月15日下午3時19分 │ │ │ │ A:(簡訊)你要來找我是可以但是妳如果要再欠我就沒│ │ │ │ 有辦法了?對不起。 │ │ │ │102年11月15日下午3時28分 │ │ │ │ B:我要去那裡等你 │ │ │ │ A:你就順著那條路下來 │ │ │ │ B:那一條 │ │ │ │ A:順著那條路下來 │ │ │ │ B:我到魚池了 │ │ │ │ A:在下來,那裡的魚池 │ │ │ │ B:我有看見一部怪手 │ │ │ │ A:再往前開就看見我 │ │ │ │ B:看見了 │ ├──┼─────┼─────────────────────────┤ │ 76 │邱創謠 │102年11月18日下午5時24分(他字卷第20頁) │ │ │0000000000│ B:你要下班了嗎,還沒有我過去找你 │ │ │ │ A:還沒有五點半才下班 │ │ │ │ B:現在五半了 │ │ │ │ A:我回到家也要六點左右 │ │ │ │ B:你要下班了 │ │ │ │ A:還沒,剩一公尺就好了 │ │ │ │ B:還是在半路等 │ │ │ │ A:你如果沒辦法等你就來 │ │ │ │ B:我過去 │ │ │ │102年11月18日下午5時41分 │ │ │ │ B:你在那 │ │ │ │ A:你在跟你老婆來的那裡嗎 │ │ │ │ B:嗯 │ │ │ │ A:你在那裡等我 │ ├──┼─────┼─────────────────────────┤ │ 77 │邱創謠 │102年11月22日晚間8時6分(他字卷第21頁) │ │ │0000000000│ A:我以為換我打給你,你不接,我就繼續講下去 │ │ │ │ B:你在家 │ │ │ │ A:等一下人家還會打過來 │ │ │ │ B:你還要講,等一下我打給你你下來 │ │ │ │ A:你自己上來不會哦 │ │ │ │ B:我車上有小孩 │ │ │ │ A:你把車停在旁邊,你老婆不是在車上 │ │ │ │ B:沒有,我老婆沒在旁邊 │ │ │ │ A:最好 │ │ │ │102年11月22日晚間8時14分 │ │ │ │ B:我在樓下快到了 │ │ │ │ A:你停在我正樓下,我拜託人家給你 │ │ │ │ B:正樓下 │ │ │ │ A:我家巷口這 │ │ │ │ B:好 │ │ │ │ A:你明天晚上再打電話給他 │ │ │ │ B:好啦 │ │ │ │ A:他明天下班之後才有辦法給你不然是沒辦法 │ │ │ │ B:好 │ │ │ │102年11月22日晚間8時18分 │ │ │ │ B:我在樓下很久了 │ │ │ │ A:相同五仟嗎 │ │ │ │ B:嗯 │ ├──┼─────┼─────────────────────────┤ │ 78 │邱創謠 │102年11月27日上午8時52分(他字卷第22頁) │ │ │0000000000│ B:我阿謠你在那 │ │ │ │ A:洋山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79 │邱創謠 │102年12月15日下午4時35分(他字卷第22至23頁) │ │ │0000000000│ B:龍仔,你有做嗎 │ │ │ │ A:沒有,我現在要出去 │ │ │ │ B:你在那裡 │ │ │ │ A:我要去機場 │ │ │ │ B:你出去了嗎 │ │ │ │ A:我在桃園路了 │ │ │ │ B:多久 │ │ │ │ A:馬上回來 │ │ │ │ B:回來馬上打電話給我 │ │ │ │102年12月15日下午4時43分 │ │ │ │ A:我現在要從機場回去,你要多少 │ │ │ │ B:大的 │ │ │ │ A:五百公升那種 │ │ │ │ B:對啦,我在你們那邊7-11等 │ │ │ │ A:你那些什麼時候給我 │ │ │ │ B:我們見面再說 │ ├──┼─────┼─────────────────────────┤ │ 80 │己○○ │10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28分(他字卷第186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在忙嗎 │ │ │ │ A:看電視 │ │ │ │ B:我在五分鐘過去找你 │ │ │ │10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39分 │ │ │ │ B:我在樓下 │ │ │ │ A:好 │ ├──┼─────┼─────────────────────────┤ │ 81 │己○○ │102年11月29日晚間9時46分(他字卷第186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在家 │ │ │ │ B:你現在走下來,我在樓下 │ │ │ │ A:一瓶嗎 │ │ │ │ B:對 │ ├──┼─────┼─────────────────────────┤ │ 82 │己○○ │102年12月4日晚間7時36分(他字卷第186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我家 │ │ │ │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到了我會電話給你 │ │ │ │ A:好 │ │ │ │102年12月4日晚間7時43分 │ │ │ │ B:我到了 │ │ │ │ A:我下去 │ ├──┼─────┼─────────────────────────┤ │ 83 │己○○ │102年12月12日下午2時12分(他字卷第186至187頁) │ │ │0000000000│ B:你有上班嗎 │ │ │ │ A:我在官澳 │ │ │ │ B:我到官澳找你 │ │ │ │ A:你知道官澳那裡,可以看廈門 │ │ │ │ B:馬山 │ │ │ │ A:馬山觀測站旁有一條外環道路 │ │ │ │ B:那條橋 │ │ │ │ A:新做的外環道路 │ │ │ │ B:我到那邊在打給你 │ │ │ │ A:來到馬山觀測站海邊有一台怪手就是了 │ │ │ │ B:了解 │ ├──┼─────┼─────────────────────────┤ │ 84 │己○○ │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51分(他字卷第216頁) │ │ │0000000000│ B:龍哥你還沒回來 │ │ │ │ A:明天 │ │ │ │ B:家裡有人嗎 │ │ │ │ A:你現在要過去嗎 │ │ │ │ B:對 │ │ │ │ A:你過去我打電話叫我妹妹過去 │ │ │ │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52分 │ │ │ │ A :妹,我有一位朋友現在要過去家裡 │ │ │ │ 丙○○:神精,現在幾點了 │ │ │ │ A :不好意思 │ │ │ │ 丙○○:你叫他來我們工廠外面 │ │ │ │ A :靠夭,我叫他過去我家那邊 │ │ │ │ 丙○○:剛剛有一個才剛走,我現在沒有辦法出去 │ │ │ │ A :是歐,我打電話叫他過去,你們那邊我不知道 │ │ │ │ 怎麼講 │ │ │ │ 丙○○:你跟他講頂埔下那塊石頭那,你跟他講從金門 │ │ │ │ 大學側門要去西浦頭,環島西路 │ │ │ │ A :我跟他講 │ │ │ │ 丙○○:到了叫他打另外手支手機 │ │ │ │ A :好 │ │ │ │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54分 │ │ │ │ A:我妹不方便去那,你可以去她工廠那邊 │ │ │ │ B:在那裡你跟我講 │ │ │ │ A:環島西路下埔下那邊有一間汽車保養廠 │ │ │ │ B:下埔下 │ │ │ │ A:金門大學側門往古寧頭會看到下埔下,轉進去會看見│ │ │ │ 一間承裕汽車保養廠 │ │ │ │ B: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 A:你打0000000000 │ │ │ │ B:下埔下轉進去車廠 │ ├──┼─────┼─────────────────────────┤ │ 85 │戊○○ │102年11月7日上午10時28分(他字卷第39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你是誰 │ │ │ │ B:我是阿輝 │ │ │ │ A:我人在后宅 │ │ │ │ B:作工作 │ │ │ │ A:是 │ │ │ │ B:你有拿小瓶出來嗎 │ │ │ │ A:沒有 │ │ │ │ B:沒,都大瓶的 │ │ │ │ A:是 │ │ │ │ B:有辦法弄小瓶給我嗎 │ │ │ │ A:現在沒有辦法,沒空 │ │ │ │ B:等一下有辦法嗎 │ │ │ │ A:我不知道幾點才有空 │ │ │ │ B:是哦,要等到什麼時候 │ │ │ │ A:等我有空 │ │ │ │ B: 等一下打給我,盡量快一點 │ │ │ │102年11月7日上午11時17分 │ │ │ │ B:灌好了嗎 │ │ │ │ A:還沒有 │ │ │ │ B:好了再打電話給我 │ │ │ │102年11月7日上午11時49分 │ │ │ │ B:(簡訊)我在公園這裡 │ │ │ │102年11月7日下午4時30分 │ │ │ │ B:你幾點下班了嗎 │ │ │ │ A:五點多 │ │ │ │ B:我現在過去找你方便嗎 │ │ │ │ A:下班嗎 │ │ │ │ B:沒有現在 │ │ │ │ A:好 │ │ │ │ B:方便,我到公園那打給你嗎 │ │ │ │ A:對 │ │ │ │102年11月7日下午4時39分 │ │ │ │ B:我到了 │ │ │ │ A:好 │ ├──┼─────┼─────────────────────────┤ │ 86 │戊○○ │102年11月8日晚間7時28分(他字卷第40頁) │ │ │0000000000│ B:你人在家 │ │ │ │ A:還沒,現在在洋山剛要回去 │ │ │ │ B:他還沒給我錢 │ │ │ │ A:誰 │ │ │ │ B:阿咪 │ │ │ │ A:他也還沒給我 │ │ │ │ B:他跟我說晚上 │ │ │ │ A:我不想聽那麼多,誰都一樣 │ │ │ │ B:我先跟你講一下,我想跟你拿一瓶二的不知道有沒有│ │ │ │ A:拿一瓶二的,沒有差那五百吧 │ │ │ │ B:籌不到,我本來七點就要打給你,就一直籌不到 │ │ │ │ A:二嗎,沒有關係我這有空袋子我倒給你,我今天有帶│ │ │ │ 空袋子出來 │ │ │ │ B:我現在要去那裡找你 │ │ │ │ A:洋山外的路口 │ │ │ │ B:好,我現在開車下去 │ │ │ │ A:好 │ │ │ │102年11月8日晚間7時34分 │ │ │ │ B:你出來了嗎 │ │ │ │ A:還沒,你在那裡 │ │ │ │ B:我到洋山了 │ │ │ │ A:洋山那裡 │ │ │ │ B:洋山路口 │ │ │ │ A:那一邊路口 │ │ │ │ B:大路口,快到金莎KTV那 │ │ │ │ A:我海邊這邊做,等一下我會往工作那邊 │ │ │ │ B:你說后宅 │ │ │ │ A:對 │ │ │ │ B:我要去那裡等你 │ │ │ │ A:你開往后宅方向,洋山公車站那 │ │ │ │102年11月8日晚間10時47分 │ │ │ │ A:阿輝,明天2500元要還我 │ │ │ │ B:好 │ │ │ │102年11月8日晚間10時59分 │ │ │ │ B:在睡覺了嗎 │ │ │ │ A:還沒 │ │ │ │ B:我現在拿去給你 │ ├──┼─────┼─────────────────────────┤ │ 87 │戊○○ │102年11月9日上午11時16分(他字卷第40頁) │ │ │0000000000│ B:你有上班嗎 │ │ │ │ A:有,相同 │ │ │ │ B:后宅嗎,你有帶小瓶的出來嗎 │ │ │ │ A:有 │ │ │ │102年11月8日上午11時29分 │ │ │ │ B:我到公園這裡 │ │ │ │ A:你等我一下 │ ├──┼─────┼─────────────────────────┤ │ 88 │戊○○ │102年11月10日下午4時16分(他字卷第41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在后宅嗎 │ │ │ │ A:沒有今天休息 │ │ │ │ B:在家嗎 │ │ │ │ A:沒有在外面,我回家打給你 │ │ │ │ B:幾點會到家 │ │ │ │ A:很快 │ │ │ │102年11月10日下午5時18分 │ │ │ │ B:樓下門鎖住 │ │ │ │ A:我下去開 │ ├──┼─────┼─────────────────────────┤ │ 89 │戊○○ │102年11月12日凌晨1時32分(他字卷第41頁) │ │ │0000000000│ B:(簡訊)你睡了嗎? │ │ │ │102年11月12日凌晨1時33分 │ │ │ │ A:(簡訊)還沒 │ │ │ │102年11月12日凌晨1時33分 │ │ │ │ B:你還沒睡 │ │ │ │ A:準備要睡 │ │ │ │ B:我先向你拿一瓶小瓶,錢明天拿去工地給你,我睡到│ │ │ │ 現在才起來,還沒去找人拿錢,現在也沒辦法拿錢,│ │ │ │ 可以嗎 │ │ │ │ A:明天大約什麼時候 │ │ │ │ B:中午或下午吧 │ │ │ │ A:你要給我一個正確時間,你也知道最近這個是我逗陣│ │ │ │ 的 │ │ │ │ B:最晚明天晚上 │ │ │ │ A:可以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好 │ ├──┼─────┼─────────────────────────┤ │ 90 │戊○○ │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分(他字卷第41頁) │ │ │0000000000│ B:你人在那裡 │ │ │ │ A:在洋山 │ │ │ │ B:我先去找你拿一瓶小瓶的,昨天的錢晚一點在給你可│ │ │ │ 以嗎,我還沒有去找人拿錢 │ │ │ │ A:好 │ │ │ │ B:在洋山那裡 │ │ │ │ A:舞台這裡,廟這裡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2分 │ │ │ │ B:我在舞台這裡 │ │ │ │ A:你在那邊等我一下馬上過去 │ ├──┼─────┼─────────────────────────┤ │ 91 │戊○○ │102年11月13日上午10時41分(他字卷第42頁) │ │ │0000000000│ B:欠你的那3000元星期五再給你 │ │ │ │ A:星期五 │ │ │ │ B:因為燒餅去台灣我要向他借錢,他星期五才會回來,│ │ │ │ 星期五拿給你 │ │ │ │ A:好 │ │ │ │ B:忘記跟你講,醒來才想到 │ │ │ │ A:好 │ │ │ │ B:我這有2000元不知道可不可以弄一個2000元 │ │ │ │ A:你來洋山海邊涼亭這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4分 │ │ │ │ B:我到了 │ │ │ │ A:你等一下,我拿東西 │ │ │ │ B:好 │ ├──┼─────┼─────────────────────────┤ │ 92 │戊○○ │102年11月13日晚間7時31分(他字卷第42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可以先跟你借一瓶小的嗎?星期五一起拿給│ │ │ │ 你拜託了 │ │ │ │102年11月13日晚間7時42分 │ │ │ │ A:(簡訊)對不起我沒有半法內 │ │ │ │102年11月13日晚間7時49分 │ │ │ │ B:(簡訊)恩不行就算了剛好趁這兩天沒錢把酒戒掉 │ │ │ │102年11月13日晚間9時33分 │ │ │ │ B:(簡訊)真的不能在幫我一次嗎?拜託一下 │ │ │ │102年11月13日晚間9時40分 │ │ │ │ A:你現在來公園這 │ │ │ │ B:那裡的公園 │ │ │ │ A:后宅這,現在馬上來,我最後一次幫你 │ │ │ │ B:好 │ ├──┼─────┼─────────────────────────┤ │ 93 │戊○○ │102年11月15日上午9時0分(他字卷第43頁) │ │ │0000000000│ B:你有上班嗎 │ │ │ │ A:有 │ │ │ │ B:我先拿1000元給你,剩下的晚上再給你可以嗎 │ │ │ │ A:要這樣嗎 │ │ │ │ B:看可不可以,不行就算了 │ │ │ │ A:晚上你也是沒辦法給我 │ │ │ │ B:燒餅晚上會回來,我就跟他借,還是你有辦法弄1000│ │ │ │ 元的給我 │ │ │ │ A:你拿來我弄給你 │ │ │ │ B:你在那裡 │ │ │ │ A:我在洋山 │ │ │ │ B:我要去那裡找你 │ │ │ │ A:從洋山公車站牌進來就可以看見我 │ │ │ │ B:好 │ ├──┼─────┼─────────────────────────┤ │ 94 │戊○○ │102年11月19日下午4時47分(他字卷第44頁) │ │ │0000000000│ B:你人在那裡 │ │ │ │ A:洋山 │ │ │ │ B:要去那那裡找你 │ │ │ │ A:洋山路口進來就看到了 │ │ │ │ B:路口,你是說舞台那裡 │ │ │ │ A:對 │ ├──┼─────┼─────────────────────────┤ │ 95 │戊○○ │102年11月21日上午7時29分(他字卷第44頁) │ │ │0000000000│ B:你今天有上班嗎 │ │ │ │ A:有 │ │ │ │ B:你現在人在那裡 │ │ │ │ A:剛要出門 │ │ │ │ B:你那邊有一仟的嗎 │ │ │ │ A:有 │ │ │ │ B:你現在要下來了嗎 │ │ │ │ A:嗯 │ │ │ │ B:我現在剛從沙美要下去,我們在瓊圓環那邊等,我要│ │ │ │ 轉到湖下那 │ │ │ │ A:好 │ ├──┼─────┼─────────────────────────┤ │ 96 │戊○○ │102年11月21日下午5時12分(他字卷第45頁) │ │ │0000000000│ B:你下班了嗎 │ │ │ │ A:還沒,剛要下班 │ │ │ │ B:我可以先跟你拿一仟,明天再給你以嗎 │ │ │ │ A:好 │ │ │ │ B:我要去那找你 │ │ │ │ A:同樣地點 │ ├──┼─────┼─────────────────────────┤ │ 97 │戊○○ │102年11月22日中午12時2分(他字卷第45頁) │ │ │0000000000│ B:你中午休息了嗎 │ │ │ │ A:快了 │ │ │ │ B:你要在那裡休息 │ │ │ │ A:在廁所那 │ │ │ │ B:廁所在那 │ │ │ │ A:在舞臺那裡 │ │ │ │ B:我先向你拿二,另外那一仟晚一點去公司還你 │ │ │ │ A:好 │ ├──┼─────┼─────────────────────────┤ │ 98 │戊○○ │102年12月12日中午12時3分(他字卷第48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可以先跟你在借一個嗎?錢晚上在送去給你 │ │ │ │ 一定給 │ │ │ │102年12月12日中午12時26分 │ │ │ │ A:(簡訊)一個是多少 │ │ │ │102年12月12日中午12時51分 │ │ │ │ B:我說的一個是1000 │ │ │ │ A:好啦,過來拿 │ │ │ │ B:謝謝 │ ├──┼─────┼─────────────────────────┤ │ 99 │戊○○ │102年12月3日上午7時23分(他字卷第49頁) │ │ │0000000000│ B:你今天有上班嗎 │ │ │ │ A:有 │ │ │ │ B:你要下來了嗎 │ │ │ │ A:要出門 │ │ │ │ B:可以先跟你拿一個晚上再拿錢給你 │ │ │ │ A:好 │ │ │ │ B:我要去那裡找你 │ │ │ │ A:相同 │ │ │ │ B:你要到了嗎 │ │ │ │ A:還沒 │ │ │ │ B:你現在在那裡,我也要下去了金城 │ │ │ │ A:我剛要從家裡出發 │ │ │ │ B:不然我在瓊林圓環等你 │ │ │ │ A:可以 │ ├──┼─────┼─────────────────────────┤ │100 │戊○○ │102年12月3日下午4時22分(他字卷第59頁) │ │ │0000000000│ A:你來中正國小這裡找我,我岳父家 │ │ │ │ B:我差不多要到了,你再等我五分鐘 │ │ │ │ A:你來再打電話給我 │ │ │ │102年12月3日下午4時31分 │ │ │ │ B:我在你車這裡 │ │ │ │ A:你要多少 │ │ │ │102年12月3日下午4時32分 │ │ │ │ A:你要多少 │ │ │ │ B:2500 │ │ │ │ A:好 │ ├──┼─────┼─────────────────────────┤ │101 │戊○○ │102年12月21日晚間7時37分(他字卷第60頁) │ │ │0000000000│ B:你人不在家 │ │ │ │ A:我在好口味吃飯 │ │ │ │ B:你什麼時候會下來 │ │ │ │ A:吃飽就下去了 │ │ │ │ B:要很久嗎 │ │ │ │ A:我剛來,你要多少 │ │ │ │ B:二 │ │ │ │ A:你自己來這裡找我 │ │ │ │ B:好 │ ├──┼─────┼─────────────────────────┤ │102 │戊○○ │103年1月11日下午2時57分(他字卷第210至212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在家嗎 │ │ │ │ A:怎樣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A:多久會到 │ │ │ │ B:我現在在下埔下 │ │ │ │ A:在下埔下 │ │ │ │ B:五至十分鐘 │ │ │ │ A:我現在要過去我妹那 │ │ │ │ B:我在微風海巒這裡 │ │ │ │ A:你去我妹那 │ │ │ │ B:你出門再打給我 │ │ │ │ A:我在五分鐘就出門了,快一點 │ │ │ │103年1月11日下午3時4分 │ │ │ │ A:你快來我妹這裡 │ │ │ │ B:你出來了嗎 │ │ │ │ A:我快到了 │ │ │ │ A:你快來我妹這裡 │ │ │ │ B:你出來了嗎 │ │ │ │ A:我快到了 │ │ │ │103年1月11日下午3時19分 │ │ │ │ A:如果打那一支電話是男的接不要講,一定是要我妹才│ │ │ │ 可以 │ │ │ │ B:怎麼講 │ │ │ │ A:一定女孩才可以說那個,如果是男的接不是刑事就是│ │ │ │ 我妹婿 │ │ │ │ B:女孩子才可以講就對了 │ │ │ │ A:她是我妹妹,你問她是不是我妹妹 │ │ │ │ B:了解 │ │ │ │103年1月11日下午5時25分 │ │ │ │ B:你妹妹沒有接 │ │ │ │ A:你再打 │ │ │ │ B:我打二通了 │ │ │ │ A:可能她在忙 │ │ │ │ B:我再打 │ │ │ │103年1月11日下午5時30分 │ │ │ │ B:都沒有接,你打給她看看 │ │ │ │ A:我手機給他了,可能在騎車吧 │ │ │ │ B:你打給他看看 │ │ │ │103年1月11日下午5時31分 │ │ │ │ A :我的手機妳沒有帶在身邊嗎 │ │ │ │ 丙○○:有,我有打給他,他也沒有說要多少,他要還 │ │ │ │ 你多少 │ │ │ │ A :妳問他 │ │ │ │ 丙○○:好 │ │ │ │103年1月11日下午5時32分 │ │ │ │ B:有了,她回復了 │ │ │ │ A:嗯 │ ├──┼─────┼─────────────────────────┤ │103 │戊○○ │戊○○於103年1月12日晚間10時2分及25分撥打電話予何 │ │ │0000000000│麗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40頁) │ ├──┼─────┼─────────────────────────┤ │104 │張翊恒 │102年11月7日晚間9時29分(他字卷第170頁) │ │ │0000000000│ B:在睡覺嗎 │ │ │ │ A:沒有在外面 │ │ │ │ B:要找你喝酒 │ │ │ │ A:沒在家,在山外 │ │ │ │ B:在山外找朋友喝 │ │ │ │ A:在朋友家坐 │ │ │ │ B:有方便我過去找你 │ │ │ │ A:你來啦,漁村這附近 │ │ │ │ B: 我到了打給你 │ │ │ │102年11月7日晚間9時44分 │ │ │ │ B:我在台客(檳榔店) │ │ │ │ A: 我馬上到 │ ├──┼─────┼─────────────────────────┤ │105 │張翊恒 │102年11月8日晚間9時21分(他字卷第170頁) │ │ │0000000000│ B:你在家 │ │ │ │ A:對 │ │ │ │ B:我找你拿酒 │ │ │ │ A:哦 │ ├──┼─────┼─────────────────────────┤ │106 │張翊恒 │102年11月14日晚間8時20分(他字卷第170頁) │ │ │0000000000│ B:你在家 │ │ │ │ A:對 │ │ │ │102年11月14日晚間11時7分 │ │ │ │ B:(簡訊)想在去找你喝酒,可是身上差五百,可以找│ │ │ │ 嗎? │ │ │ │102年11月14日晚間11時16分 │ │ │ │ B:你在家 │ │ │ │ A:洗澡 │ │ │ │ B:有看簡訊嗎 │ │ │ │ A:我看一下 │ │ │ │102年11月14日晚間11時18分 │ │ │ │ A:(簡訊)你再去借一下再來 │ │ │ │102年11月14日晚間11時20分 │ │ │ │ B:(簡訊)太晚了,借到快不能借了 │ │ │ │102年11月14日晚間11時20分 │ │ │ │ A:(簡訊)來吧 │ ├──┼─────┼─────────────────────────┤ │107 │張翊恒 │102年11月15日下午4時59分(他字卷第171頁) │ │ │0000000000│ B:在工作 │ │ │ │ A:哦 │ │ │ │ B:洋山 │ │ │ │ A:哦 │ │ │ │ B:那裡等 │ │ │ │ A:涼亭那 │ │ │ │ B:后宅 │ │ │ │ A:不是 │ │ │ │ B:海邊那 │ │ │ │ A:是的 │ │ │ │102年11月15日下午5時8分 │ │ │ │ A:你等我一下馬上出去 │ │ │ │ B:哦 │ ├──┼─────┼─────────────────────────┤ │108 │張翊恒 │102年11月18日晚間8時11分(他字卷第171頁) │ │ │0000000000│ B:你加班哦 │ │ │ │ A:我下班了 │ │ │ │ B:在那 │ │ │ │ A:現在在外面,要出去 │ │ │ │ B:我現在在你家外 │ │ │ │ A:你在那等一下,我剛出來,我馬上回去 │ │ │ │ B:幾分鐘 │ │ │ │ A:大約十分鐘 │ │ │ │ B:快一點,五瓶 │ │ │ │ A:五瓶 │ │ │ │102年11月18日晚間8時13分 │ │ │ │ A:還是你到我朋友家附近等 │ │ │ │ B:那裡 │ │ │ │ A:中華電信旁超商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102年11月18日晚間8時20分 │ │ │ │ A:我快到了 │ │ │ │ B:我在這邊了 │ │ │ │ A:我在等紅綠燈 │ ├──┼─────┼─────────────────────────┤ │109 │張翊恒 │102年11月20日晚間9時10分(他字卷第171頁) │ │ │0000000000│ B:在家 │ │ │ │ A:嗯 │ │ │ │ B:在看電視 │ │ │ │ A:阿沒 │ │ │ │ B:拿一瓶小瓶的,你拿下來 │ │ │ │ A:嗯 │ ├──┼─────┼─────────────────────────┤ │110 │張翊恒 │102年11月27日下午4時47分(他字卷第171頁) │ │ │0000000000│ B:我在你車這裡 │ │ │ │ A:我在涼亭這邊 │ ├──┼─────┼─────────────────────────┤ │111 │張翊恒 │102年12月2日凌晨0時3分(他字卷第171頁) │ │ │0000000000│ B:在睡了嗎 │ │ │ │ A:還沒 │ │ │ │ B:我現在要下去了 │ │ │ │ A:哦 │ ├──┼─────┼─────────────────────────┤ │112 │張翊恒 │張翊恒於103年1月12日下午1時37分,撥打電話予丙○○ │ │ │0000000000│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39頁) │ ├──┼─────┼─────────────────────────┤ │113 │丁○○使用│102年11月7日下午2時19分(他字卷第186頁) │ │ │己○○之 │ B:我阿咪 │ │ │0000000000│ A:我有聽到 │ │ │之電話 │ B:我叫人逗陣去找你,你聽我講你身上有帶黃標的嗎,│ │ │ │ 那個白標不好喝 │ │ │ │ A:有,我白標沒有了 │ │ │ │ B:我我逗陣十分鐘過去鋁門窗那,我叫他打給你 │ │ │ │ A:好 │ │ │ │ B:十分鐘到 │ │ │ │102年11月7日下午2時29分 │ │ │ │ B:龍哥我到了 │ │ │ │ A:你等我一下 │ ├──┼─────┼─────────────────────────┤ │114 │丁○○ │102年11月8日中午12時24分(他字卷第108頁) │ │ │000000000 │ B:你有回家休息嗎 │ │ │0000000000│ A:我在工地,怎樣 │ │ │ │ B:你還在早上那,現在不是休息 │ │ │ │ A:是 │ │ │ │ B:你沒有出去 │ │ │ │ A:要去那裡 │ │ │ │ B:你出來一下 │ │ │ │ A:要去那裡啦 │ │ │ │ B:到高坑那裡 │ │ │ │ A:我去那邊幹嘛 │ │ │ │ B:你幫我向你朋友那先拿一瓶黃標的 │ │ │ │ A:自己來我這,拿錢來我幫你拿給人家就好了 │ │ │ │ B:你先幫我拿,錢我會給你 │ │ │ │ A:我不想要出去一直要我出去 │ │ │ │ B:跟你拜託一下 │ │ │ │ A:差不遠你不會開進來 │ │ │ │ B:我這裡沒半個人又沒有車,趕時間 │ │ │ │ A:等一下 │ │ │ │102年11月8日中午12時39分 │ │ │ │ B:你在那裡,我在鋁門窗這裡 │ │ │ │ A:我要出去了,我剛跟我逗陣拿 │ │ │ │ B:我在鋁門窗這裡等你 │ │ │ │ A:好 │ ├──┼─────┼─────────────────────────┤ │115 │丁○○ │10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35分(他字卷第110至111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可以拜託你上來一趟嗎?真的拜託你 │ │ │ │10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42分 │ │ │ │ B:(簡訊)龍哥 │ │ │ │10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47分 │ │ │ │ A:(簡訊)你要買什麼酒 │ │ │ │10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49分 │ │ │ │ B:(簡訊)我要大的,五的,你幫我挑大罐一點的,可│ │ │ │ 以嗎 │ │ │ │10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50分 │ │ │ │ A:(簡訊)謝謝你。到我們這裡的籃球場給我鈴三聲我│ │ │ │ 就跑出來了,謝謝 │ │ │ │102年11月21日凌晨0時0分 │ │ │ │ B:(簡訊)你出來了嗎?這件是不要給阿輝知道。謝謝│ │ │ │102年11月21日凌晨0時27分 │ │ │ │ B:(簡訊)要到了嗎? │ ├──┼─────┼─────────────────────────┤ │116 │丁○○ │102年12月7日晚間6時15分(他字卷第112頁) │ │ │000000000 │ B:(簡訊)我先拿一個2500的,我下班在去找你 │ │ │ │102年12月7日晚間6時19分 │ │ │ │ A:(簡訊)山外的那裡阿 │ │ │ │102年12月7日晚間6時30分 │ │ │ │ B:(簡訊)山外7-11 │ │ │ │102年12月7日晚間6時31分 │ │ │ │ B:(簡訊)漁村那間 │ │ │ │102年12月7日晚間6時31分 │ │ │ │ A:(簡訊)到了 │ │ │ │102年12月7日晚間6時35分 │ │ │ │ A:我在這裡 │ │ │ │ B:我在社區裡面我走上去 │ ├──┼─────┼─────────────────────────┤ │117 │丁○○ │102年12月10日上午9時54分(他字卷第113至114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幫我準備一個五的,我不要兩個三的 │ │ │ │102年12月10日上午9時54分 │ │ │ │ A:(簡訊)好 │ │ │ │102年12月10日上午9時56分 │ │ │ │ B:(簡訊)我覺得兩個三的比較少。如果有出門麻煩跑│ │ │ │ 一趟... │ │ │ │102年12月10日中午12時54分 │ │ │ │ A:(簡訊)好我知道了 │ │ │ │102年12月10日中午12時57分 │ │ │ │ B:(簡訊)我快到了,你準時。我趕時間 │ │ │ │102年12月10日下午1時1分 │ │ │ │ A:我走下去了。 │ │ │ │ B:我在商會這裡 │ ├──┼─────┼─────────────────────────┤ │118 │丁○○ │10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20分(他字卷第119至120頁) │ │ │0000000000│ B:(簡訊)龍哥兩三真的不比一五多。所以不知道可不│ │ │ │ 可以再幫我跑一趟,我真的沒有車子下去、我不會騙│ │ │ │ 你 │ │ │ │10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29分 │ │ │ │ A:你要多少 │ │ │ │ B:聽不懂 │ │ │ │ A:你要多少啦 │ │ │ │ B:相同 │ │ │ │ A:我等一下補給你,我拿過去給你 │ │ │ │10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33分 │ │ │ │ B:(簡訊)謝謝啦!車子被朋友開走才會又煩你、你要 │ │ │ │ 到的時候在扣我...感恩 │ │ │ │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09分 │ │ │ │ A:到了 │ │ │ │ B:好 │ ├──┼─────┼─────────────────────────┤ │119 │丁○○ │102年12月14日晚間7時38分(他字卷第121頁) │ │ │000000000 │ B:我不方便去你家。可以幫我拿到商會門口嗎?我要五 │ │ │ │ 的,我到商會在打電話給你 │ │ │ │ A:好 │ │ │ │102年12月14日晚間7時47分 │ │ │ │ B:你上來 │ │ │ │ A:哦 │ ├──┼─────┼─────────────────────────┤ │120 │丁○○ │10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46分(他字卷第122頁) │ │ │0000000000│ A:你要多少 │ │ │ │ B:我到了 │ │ │ │ A:我問你要多少 │ │ │ │ B:五,你在那裡 │ │ │ │ A:我馬上到 │ ├──┼─────┼─────────────────────────┤ │121 │丁○○ │102年12月15日晚間9時58分(他字卷第122至123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如果想麻煩你跑一趟,你還會幫我嗎?小孩 │ │ │ │ 子感冒一直黏我。所不方便出門。不是故意要麻煩你│ │ │ │ 的,不好意思。 │ │ │ │102年12月15日晚間10時1分 │ │ │ │ A:(簡訊)好,但是我這是最後一次 │ │ │ │ B:(簡訊)嗯…謝謝。 │ │ │ │102年12月15日晚間10時3分 │ │ │ │ B:(簡訊)大的,你慢慢來沒關係 │ │ │ │102年12月15日晚間10時30分 │ │ │ │ A:我到了 │ │ │ │ B:好,謝謝 │ ├──┼─────┼─────────────────────────┤ │122 │丁○○ │102年12月16日下午5時18分(他字卷第124至125頁) │ │ │0000000000│ ... │ │ │ │ B:我現在先去找你,你下班再打電話給我 │ │ │ │ A:打給你幹嘛 │ │ │ │ B:我拿錢給你,我身上沒帶錢 │ │ │ │ A:你現在那裡來我這要多久時間 │ │ │ │ B:十分鐘,我在舊金城 │ │ │ │ A:你一直跟我講電話倒不如車子趕快開過來 │ │ │ │ B:我現在下樓了 │ │ │ │ A:我現在就已經在超商這裡了 │ │ │ │ B:那一間超商 │ │ │ │ A:車站這間 │ │ │ │ B:我馬上到我上車了 │ │ │ │102年12月16日下午5時30分 │ │ │ │ B:你在那裡 │ │ │ │ A:在我家 │ │ │ │ B:你樓下有車位可以停嗎 │ │ │ │ A:有 │ ├──┼─────┼─────────────────────────┤ │123 │丁○○ │丁○○於103年1月12日下午6時36分、47分、54分,撥打 │ │ │0000000000│電話予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03年度偵字第143號卷第40頁) │ ├──┼─────┼─────────────────────────┤ │124 │黃成志 │102年11月9日下午5時16分(他字卷第172頁) │ │ │0000000000│ B:那裡的公園 │ │ │ │ A:洋山那不是有一個鋁門窗後面公園 │ │ │ │ B:你是在后宅怎麼會是陽翟 │ │ │ │ A:我那有跟你說陽翟 │ │ │ │ B:你跟我說陽翟,后宅公園那 │ │ │ │ A:對 │ │ │ │102年11月9日下午5時22分 │ │ │ │ A:你多久會到公園這 │ │ │ │ B:30秒 │ │ │ │ A:快,不然我要開走了 │ ├──┼─────┼─────────────────────────┤ │125 │黃成志 │102年11月11日上午11時48分(他字卷第172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洋山,酒店這 │ │ │ │ B:好 │ │ │ │102年11月11日中午12時33分 │ │ │ │ A:你裡面差100元 │ │ │ │ B:差100元 │ │ │ │ A:改天再補 │ ├──┼─────┼─────────────────────────┤ │126 │黃成志 │102年11月13日晚間9時54分(他字卷第172頁) │ │ │0000000000│ B:還在加班 │ │ │ │ A:沒有回來了 │ │ │ │ B:在那裡 │ │ │ │ A:在我妹這現在要回家 │ │ │ │ B:差500可以嗎 │ │ │ │ A:什麼 │ │ │ │ B:小瓶差500元可以嗎 │ │ │ │ A:好拉 │ │ │ │102年11月13日晚間10時2分 │ │ │ │ A:后盤山那邊有警察,不是在臨檢,是樹木掉下來,你│ │ │ │ 直接開過去 │ │ │ │ B:好 │ ├──┼─────┼─────────────────────────┤ │127 │黃成志 │102年11月16日中午12時40分(他字卷第173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做工嗎 │ │ │ │ A:沒有,我現在在吃飯 │ │ │ │ B:我在涼亭那等你 │ │ │ │ A:我沒有在那邊 │ │ │ │ B:在那裡 │ │ │ │ A:在呂厝食味鮮 │ │ │ │ B:你出來口我馬上到 │ │ │ │ A:好 │ │ │ │ B:我在對面 │ │ │ │ A:好啦你來我到路口那等你,你朋友也在這 │ ├──┼─────┼─────────────────────────┤ │128 │黃成志 │102年11月28日下午2時7分(他字卷第173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一邊 │ │ │ │ A:我在金莎酒店旁 │ │ │ │ B:我到了 │ ├──┼─────┼─────────────────────────┤ │129 │黃成志 │102年12月4日上午11時23分(他字卷第174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金莎酒店這裡嗎 │ │ │ │ A:在金莎上來這條路 │ │ │ │ B:我在金莎這,那我要回轉 │ │ │ │ A:你在那等我 │ ├──┼─────┼─────────────────────────┤ │130 │黃成志 │102年12月12日上午8時40分(他字卷第174頁) │ │ │0000000000│ B:在工作嗎 │ │ │ │ A:有 │ │ │ │ B:在那裡怎麼沒看見 │ │ │ │ A:我在怪手這邊,你在那裡 │ │ │ │ B:我在金莎這邊 │ │ │ │ A:你在那邊等我走過去 │ ├──┼─────┼─────────────────────────┤ │131 │黃成志 │102年12月13日下午4時7分(他字第174至175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洋山 │ │ │ │ B:洋山那裡,我在你車旁 │ │ │ │ A:你在那等我 │ ├──┼─────┼─────────────────────────┤ │132 │曹玉汝 │102年11月17日晚間7時50分(他字卷第73頁) │ │ │0000000000│ B:你人在那裡 │ │ │ │ A:妳是誰 │ │ │ │ B:我是那天跟阿堯去的那位 │ │ │ │ A:我在家 │ │ │ │ B:你有方便出來嗎 │ │ │ │ A:去那裡 │ │ │ │ B:隨便你 │ │ │ │ A:看妳在那比較方便 │ │ │ │ B:我在溪邊那隻魚這邊你有方便 │ │ │ │ A:有比較遙遠了一點,我等一下要去山外 │ │ │ │ B:不然我去山外好了 │ │ │ │ A:我要去之前打電話告訴妳 │ │ │ │ B:不要太晚 │ │ │ │ A:不會,我在等一個朋友,我等一下打電話給你,同樣│ │ │ │ 是那天那樣嗎 │ │ │ │ B:嗯 │ │ │ │102年11月17日晚間8時52分 │ │ │ │ A:妳方便到漁村超商這裡嗎 │ │ │ │ B:湖前 │ │ │ │ A:對湖前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我現在上去 │ │ │ │102年11月17日晚間8時57分 │ │ │ │ A:妳到了,妳等我 │ │ │ │ B:我還沒到,我是說那邊停車不好停,改在山外郵局,│ │ │ │ 我要去領錢 │ │ │ │ A:好,妳在那等我 │ │ │ │102年11月17日晚間9時4分 │ │ │ │ A:妳不是說在山外郵局,妳人呢 │ │ │ │ B:我到台銀了轉過去馬上到 │ │ │ │ A:好 │ ├──┼─────┼─────────────────────────┤ │133 │曹玉汝 │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6分(他字卷第73頁)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 │ A:在家裡 │ │ │ │ B:你有要出去嗎 │ │ │ │ A:怎樣妳講 │ │ │ │ B:上次見面那裡你知道嗎 │ │ │ │ A:我知道 │ │ │ │ B可以嗎 │ │ │ │ A:OK │ │ │ │ B:現在,我大概20分鐘到 │ │ │ │ A:我從這裡上去可能比較遠 │ │ │ │ B:多久 │ │ │ │ A:我上去可能要20多分 │ │ │ │ B:我等你 │ │ │ │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34分 │ │ │ │ A:妳在郵局了嗎 │ │ │ │ B:嗯 │ │ │ │ A:我到了 │ ├──┼─────┼─────────────────────────┤ │134 │甲○○ │102年11月22日晚間10時26分(他字卷第179頁) │ │ │skype網路 │ B:你有在家嗎 │ │ │電話 │ A:好 │ │ │ │ B:你下來一下,差不多二分鐘 │ │ │ │102年11月22日晚間10時27分 │ │ │ │ A:我馬上下去 │ │ │ │ B:你要拿一個小的袋子 │ ├──┼─────┼─────────────────────────┤ │135 │甲○○ │102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他字卷第179頁) │ │ │skype網路 │ B:你在那裡 │ │ │電話 │ A:我人在大陸 │ │ │ │ B:還是這有人 │ │ │ │ A:我要中午才會回去,昨天少年那邊也處理完了 │ │ │ │ B:你什麼時候回來 │ │ │ │ A:中午以後 │ │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差不多一、二點左右 │ │ │ │ B:一、二點左右到嗎,早一點 │ │ │ │ A:我盡量早一點 │ │ │ │ B:謝謝 │ │ │ │ A:我回去打給你 │ │ │ │ B:不用,我十一、二點打給你 │ │ │ │102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6分 │ │ │ │ B:你有聽到 │ │ │ │ A:我現在在船上,我十二點半會到我家 │ │ │ │ B:我了解,我找你 │ │ │ │102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3分 │ │ │ │ B:你到家嗎 │ │ │ │ A:我在家 │ │ │ │ B:你現在下來 │ │ │ │ A:嗯 │ ├──┼─────┼─────────────────────────┤ │136 │甲○○ │102年11月30日晚間10時34分(他字卷第179頁) │ │ │skype網路 │ B:你在那裡 │ │ │電話 │ A:在家 │ │ │ │ B:那你在三分鐘下來,記得弄好一點 │ │ │ │ A:好 │ ├──┼─────┼─────────────────────────┤ │137 │甲○○ │102年12月18日晚間10時58分(他字卷第180頁) │ │ │skype網路 │ B:你有在家嗎 │ │ │電話 │ A:有 │ │ │ │ B:你再三分鐘走下來 │ │ │ │ A:好 │ │ │ │ B:弄漂亮一點 │ ├──┼─────┼─────────────────────────┤ │138 │甲○○ │102年12月19日晚間10時29分(他字卷第180頁) │ │ │skype網路 │ B:你在那裡 │ │ │電話 │ A:我在漁村這 │ │ │ │ B:你什麼時間要下來 │ │ │ │ A:要等一下 │ │ │ │ B:要多久 │ │ │ │ A:差不多十幾分,差不多十點五十分左右 │ │ │ │ B:不能早一點嗎,還是我去山外找你 │ │ │ │ A:我在漁村,良金這裡 │ │ │ │ B:到了我在打給你 │ │ │ │102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2分 │ │ │ │ B:我在門口 │ │ │ │ A:那裡 │ │ │ │ B:良金門口 │ │ │ │ A:你等一下 │ ├──┼─────┼─────────────────────────┤ │139 │甲○○ │102年12月21日晚間7時44分(金湖警刑字第10300010012 │ │ │skype網路 │號卷第106、107頁) │ │ │電話 │ B:你在那裡 │ │ │ │ A:我在山外吃飯 │ │ │ │ B:什麼時候下來 │ │ │ │ A:跟公司同事吃飯,要一小時左右 │ │ │ │ B:你人在哪裡 │ │ │ │ A:好口味 │ │ │ │ B:我過去你 │ │ │ │ A:好 │ │ │ │102年12月21日晚間8時01分 │ │ │ │ B:在門口 │ │ │ │ A:好 │ ├──┼─────┼─────────────────────────┤ │140 │甲○○ │103年1月11日晚間11時1分(他字卷第214頁) │ │ │skype網路 │ B:誰在幫你照顧兒子,是你妹妹還是女朋友?她在樓上 │ │ │電話 │ 嗎? │ │ │ │ A:我妹妹 │ │ │ │ B:你告訴她一下 │ │ │ │ A:我跟他說 │ │ │ │103年1月11日晚間11時3分 │ │ │ │ A :妹 │ │ │ │ 丙○○:我知道了,我給他了 │ ├──┼─────┼─────────────────────────┤ │141 │甲○○ │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39分(他字卷第215頁) │ │ │skype網路 │ B:你在忙 │ │ │電話 │ A:我打給她 │ │ │ │ B:你打給她,我再打給你 │ │ │ │ A:你在家那邊等 │ │ │ │ B:我現在在開車,我馬上過去 │ │ │ │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40分 │ │ │ │ A :妹妹,昨天有一位去找妳的哥哥,他現在在我 │ │ │ │ 住的那邊 │ │ │ │ 丙○○:靠夭(台語),剛回來 │ │ │ │ A :他現在在那邊等你 │ │ │ │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46分 │ │ │ │ B:我在樓下 │ │ │ │ A:你等一下她馬上到 │ │ │ │103年1月12日下午4時47分 │ │ │ │ A :他在樓下,你跟他收5000元 │ │ │ │ 丙○○:我知道 │ ├──┼─────┼─────────────────────────┤ │142 │詹雅惠 │102年11月27日上午7時13分(他字卷第29頁) │ │ │0000000000│ B:我雅惠,我在樓下了 │ │ │ │ A:我樓下門打不開嗎 │ │ │ │ B:我不知道那一間 │ │ │ │ A:巷子走進來有一個門這一間,就進來了 │ │ │ │ B:巷子裡,錢嫂這邊這一條嗎 │ │ │ │ A:是 │ │ │ │ B:門鎖起來 │ │ │ │ A:我下來開 │ ├──┼─────┼─────────────────────────┤ │143 │詹雅惠 │102年12月9日下午5時41分(他字卷第29頁) │ │ │0000000000│ B:阿龍,我雅惠你下班了嗎 │ │ │ │ A:大約六點多 │ │ │ │ B:你到家再打電話給我 │ │ │ │ A:好的 │ │ │ │102年12月9日晚間7時10分 │ │ │ │ B:你到家了嗎 │ │ │ │ A:我到了 │ │ │ │ B:你等我,馬上到 │ │ │ │102年12月9日晚間7時17分 │ │ │ │ B:我在樓下 │ │ │ │ A:好 │ ├──┼─────┼─────────────────────────┤ │144 │詹雅惠 │102年12月24日晚間7時36分(他字卷第35至36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在家嗎 │ │ │ │ A:在外面吃飯,大呼過癮 │ │ │ │ B:我可以過去找你嗎 │ │ │ │ A:我跟我女朋友在吃飯 │ │ │ │ B:我到了打給你 │ │ │ │102年12月24日晚間7時43分 │ │ │ │ A:雅惠怎樣 │ │ │ │ B:我在外面 │ │ │ │ A:哦 │ │ │ │102年12月24日晚間8時38分 │ │ │ │ A:妳剛剛拿給我的錢才2500元而已 │ │ │ │ B:2500元 │ │ │ │ A:嗯 │ │ │ │ B:我不是拿4000元 │ │ │ │ A:那些那有4000元,5張一百、2張一千的 │ │ │ │ B:是哦,那有算錯了,我是拿4000元 │ │ │ │ A:因為我身上所的錢是妳拿給我的 │ │ │ │ B:我真的拿4000元給你 │ │ │ │ A:好啦好啦沒有關係 │ │ │ │102年12月24日晚間9時0分 │ │ │ │ B:(簡訊)我對天發誓;那個錢是我剛從提款機領的 │ │ │ │ ,一拿到就拿去給你……;我真的真的沒有做這件 │ │ │ │ 事請你相信我的為人;如果我真的做;我出門一定 │ │ │ │ 被車撞死 │ │ │ │102年12月24日晚間9時6分 │ │ │ │ A:(簡訊)我沒有怪你,是我自己的問題,以後我會 │ │ │ │ 注意的,對不起 │ ├──┼─────┼─────────────────────────┤ │145 │庚○○ │102年12月9日上午10時28分(他字卷第183頁) │ │ │0000000000│ B:阿龍,我在忙,我錢寄阿輝,叫阿輝去找你拿可以嗎│ │ │ │ A:哦 │ │ │ │ B:可以哦 │ │ │ │ A:嗯 │ │ │ │ B:我聽說他跟你有差,我寄他,在忙拖怪手,麻煩一下│ │ │ │ ,我叫他去找你 │ │ │ │ A:嗯 │ ├──┼─────┼─────────────────────────┤ │146 │庚○○ │102年12月21日晚間8時16分(他字卷第185頁) │ │ │0000000000│ B:我拿5000元還你,我在中華電信上來一點的超商這 │ │ │ │ A:在山外吃飯 │ │ │ │ B:多久會離開 │ │ │ │ A:差不多30、40分鐘 │ │ │ │ B:我去金城在回山外也要30、40鐘 │ │ │ │ A:你來山外就好了 │ │ │ │ B:我怕你又回金城了 │ │ │ │ A:我在這裡等你 │ │ │ │102年12月21日晚間8時29分 │ │ │ │ A:你到那裡了 │ │ │ │ B:在慈湖路 │ │ │ │ A:在那幹嘛 │ │ │ │ B:目前在工地 │ │ │ │ A:如果你還沒有要上來,那我們在半路碰面 │ │ │ │ B:好,我差不多在十幾分鐘就下去 │ │ │ │ A:你要幾個人 │ │ │ │ B:五個人 │ │ │ │102年12月21日晚間8時45分 │ │ │ │ B:你還在好口味嗎 │ │ │ │ A:是Y │ │ │ │ B:我現在過去還是怎樣 │ │ │ │ A:嗯 │ ├──┼─────┼─────────────────────────┤ │147 │庚○○ │103年1月12日下午1時59分(他字卷第214至215頁) │ │ │000000000 │ B:阿龍我車有問題要找誰 │ │ │公共電話 │ A:找我妹 │ │ │ │ B:你幫我聯絡一下,我在樓下買飲料,樓上沒有人在 │ │ │ │ A:好,我叫她過去 │ │ │ │ B:我在家裡樓下等 │ │ │ │ A:嗯 │ │ │ │103年1月12日下午2時1分 │ │ │ │ 丙○○:怎樣 │ │ │ │ A :我朋友要修車在樓下 │ │ │ │ 丙○○:我知道我現在過去 │ ├──┼─────┼─────────────────────────┤ │148 │黃宏祥 │102年12月22日晚間8時6分(他字卷第177頁) │ │ │0000000000│ B:阿龍,我是打鳥的朋友,我在樓下 │ │ │ │ A:那裡 │ │ │ │ B:你家樓下,我要上去了 │ │ │ │ A:哦 │ ├──┼─────┼─────────────────────────┤ │149 │黃宏祥 │102年12月25日下午5時32分(他字卷第177頁) │ │ │0000000000│ B:阿龍,我阿祥,你下班了嗎 │ │ │ │ A:下班 │ │ │ │ B:我要過去你 │ │ │ │ A:好 │ │ │ │102年12月25日晚間6時27分 │ │ │ │ A:你在那裡 │ │ │ │ B:就在你旁邊 │ │ │ │ A:沒看見 │ │ │ │ B:我走過去 │ ├──┼─────┼─────────────────────────┤ │150 │黃宏祥 │103年1月6日晚間7時7分(他字卷第178頁) │ │ │0000000000│ B:我是阿祥 │ │ │ │ A:我幫你開門 │ │ │ │ B:我還沒有到,馬上到 │ │ │ │ A:好 │ ├──┼─────┼─────────────────────────┤ │151 │黃宏祥 │103年1月7日下午5時46分(他字卷第196至197頁) │ │ │0000000000│ B:你有在嗎 │ │ │ │ A:你誰 │ │ │ │ B:我是阿祥 │ │ │ │ A:你老闆沒有跟你講嗎 │ │ │ │ B:沒有 │ │ │ │ A:我等一下要去山外 │ │ │ │ B:我現在在樓下 │ │ │ │ A:你在我樓下 │ │ │ │ B:嗯 │ │ │ │ A:我人現在在中正國小這裡,你現在來 │ │ │ │ B:哦,那一個門 │ │ │ │ A:中正國小大門 │ │ │ │ B:我知道 │ │ │ │103年1月7日下午5時52分 │ │ │ │ B:你有看到我嗎 │ │ │ │ A:我人上去,我在我爸爸這,你在大門那 │ │ │ │ B:我在大樹下 │ │ │ │ A:哦 │ ├──┼─────┼─────────────────────────┤ │152 │黃宏祥 │103年1月10日下午時5時43分(他字卷第204頁) │ │ │0000000000│ B:喂,我是阿祥,過去找你 │ │ │ │ A:找我幹嘛 │ │ │ │ B:同樣,不同,都一點 │ │ │ │ A:都一點沒有辦法,你叫你老闆來找我,我給你一個五│ │ │ │ ,來 │ │ │ │ B:你要給我一個 │ │ │ │ A:嗯 │ │ │ │ B:好 │ ├──┼─────┼─────────────────────────┤ │153 │丁○○ │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59分(他字卷第109頁) │ │ │0000000000│ B:我是說你幫我一個小的就好 │ │ │ │ A:小的,好,我跟我逗陣講,這小的算我請你,錢我幫│ │ │ │ 你出沒關係 │ │ │ │ B:你不要這樣講,你人在那裡我過去找 │ │ │ │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9分 │ │ │ │ A:你在那等我馬上到 │ │ │ │ B:你有看到我嗎 │ │ │ │ A:我知 │ ├──┼─────┼─────────────────────────┤ │154 │丁○○ │102年11月20日下午3時10分時許(他字卷第110頁) │ │ │0000000000│ B:喂,是我,你在洋山 │ │ │ │ A:是 │ │ │ │ B:有事拜託一下 │ │ │ │ A:什麼事 │ │ │ │ B:你那個最小的再幫我一次,我再去找錢 │ │ │ │ A:我沒辦法 │ │ │ │ B:我晚上在找給你 │ │ │ │ A:我真的沒辦法 │ │ │ │ B:在幫我一次嗎 │ │ │ │ A:我沒有幫你嗎 │ │ │ │ B:你真的有幫我 │ │ │ │ A:我真的沒辦法 │ │ │ │ B:真的最後一次,好嗎 │ │ │ │ A:你的最後一次已經很多次了 │ │ │ │ B:真的最後一次 │ │ │ │ A:我真的沒辦法,不要再給我困難了 │ │ │ │ B:拜託,不會在給你困難 │ │ │ │ A:你已經給我太多困難了 │ │ │ │ B:今天最後一次,好嗎,改天我不可能再跟你開口了 │ │ │ │ A:我不想聽你講那麼多 │ │ │ │ B:真的,好嗎 │ │ │ │ A:你這樣給我困難 │ │ │ │ B:真的最後一次 │ │ │ │ A:你來,我用一支給你,我不想講那麼多 │ │ │ │ B:好 │ ├──┼─────┼─────────────────────────┤ │155 │戊○○ │102年12月1日下午5時27分(他字卷第48頁) │ │ │0000000000│ B:你下班了嗎 │ │ │ │ A:我今天休息 │ │ │ │ B:我先拿500元給你可以嗎 │ │ │ │ A:500元怎樣 │ │ │ │ B:借不到 │ │ │ │ A:500元要拿1000 │ │ │ │ B:可以嗎 │ │ │ │ A:好 │ │ │ │ B:500讓我差一下,借不到了,你在那裡 │ │ │ │ A:我家 │ │ │ │102年12月1日下午5時52分 │ │ │ │ B:我在樓下 │ │ │ │ A:樓下門鎖住嗎 │ │ │ │ B:是 │ ├──┼─────┼─────────────────────────┤ │156 │曹玉汝 │102年12月19日上午8時4分(他字卷第90至92頁) │ │ │0000000000│ B:(簡訊)「公:當你看到這個簡訊時,希望中午休息 │ │ │ │ 時能夠趕過來我這裡一趟,我真的無法等到你下班, │ │ │ │ 可否像上次一樣,一不同的是:這次我車門不鎖,?」 │ │ │ │ 、「放在駕駛座腳踏板下面,還是放在煙灰缸盒裡! │ │ │ │ 真的很急,怕無法撐到下班好嗎?你ok了在傳簡訊通 │ │ │ │ 知我即可!好嗎?不然我會痛到哭哭!!等你回?」、「│ │ │ │ !!!婆留!!!」... │ │ │ │102年12月19日中午12時39分 │ │ │ │ A:(簡訊)我幫妳放在香煙裡面了!拜!我上班了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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