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克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克強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法院重定執行刑時,行使上開裁量權之結果,關於是否減輕刑期及減輕幅度大小之決定,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其裁量減輕之幅度,固毋庸錙銖必較,然至少應與前定執行刑相當,俾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9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克強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2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1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惟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6078號、98年度審簡字第5623號、99年度審簡字第73號、99年度審簡字第578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95號、99年度審簡字第221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6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967號、98年度簡字第2890號、98年度簡字第2396號、99年度簡字第1647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1│本院98年│98年12月14│本院98年│99年1月4日│編號1 至21││1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8 │度審簡字│日 │度審簡字│ │所示之罪,││ │條非法營業罪│ │月15日 │第6078號│ │第6078號│ │曾經本院以│├─┼──────┼───┼─────┤ │ │ │ │101年度聲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6│ │ │ │ │字第937號 ││2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 │ │ │ │裁定定應執││ │條非法營業罪│ │月21日 │ │ │ │ │行為有期徒│├─┼──────┼───┼─────┤ │ │ │ │刑5年8月,││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27│ │ │ │ │併科罰金新││3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8 │ │ │ │ │臺幣60萬元││ │條非法營業罪│ │月8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8 月21│ │ │ │ │ ││4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8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5日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8 月19│本院98年│99年1月19 │本院98年│99年2月22 │ ││5 │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8 │度審簡字│日 │度審簡字│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4日 │第5623號│ │第5623號│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5 月19│本院99年│99年1月27 │本院99年│99年2月22 │ ││6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5 │度審簡字│日 │度審簡字│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5日 │第73號 │ │第73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9 月28│ │ │ │ │ ││7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10│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 日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17│本院99年│99年2月6日│本院99年│99年3月8日│ ││8 │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0│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8 日 │第578號 │ │第578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19│ │ │ │ │ ││9 │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0│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3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25│ │ │ │ │ ││10│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1│ │ │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月 2日 │ │ │ │ │ ││ │ │罰金新│ │ │ │ │ │ ││ │ │臺幣50│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25│ │ │ │ │ ││11│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1│ │ │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月9 日 │ │ │ │ │ ││ │ │罰金新│ │ │ │ │ │ ││ │ │臺幣50│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26│ │ │ │ │ ││12│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0│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8日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16│臺灣屏東│98年12月31│臺灣屏東│99年2月8日│ ││13│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10│地方法院│日 │地方法院│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1日 │98年度簡│ │98年度簡│ │ ││ │ │ │ │字第2167│ │字第2167│ │ ││ │ │ │ │號 │ │號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月1日│臺灣臺南│99年3月8日│臺灣臺南│99年4月6日│ ││14│管理條例第22│刑6 月│至98年7月6│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 ││ │條非法營業罪│ │日 │98年度簡│ │98年度簡│ │ ││ │ │ │ │字第2967│ │字第2967│ │ ││ │ │ │ │號 │ │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月3日│ │ │ │ │ ││15│管理條例第22│刑6 月│至98年7月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28日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3 │臺灣臺南│98年12月18│臺灣臺南│99年1月11 │ ││16│管理條例第22│刑5 月│日至98年10│地方法院│日 │地方法院│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98年度簡│ │98年度簡│ │ ││ │ │ │ │字第2890│ │字第2890│ │ ││ │ │ │ │號 │ │號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月15 │臺灣臺南│98年10月13│臺灣臺南│99年3月19 │ ││17│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地方法院│日 │地方法院│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日 │98年度簡│ │98年度簡│ │ ││ │ │ │ │字第2396│ │字第2396│ │ ││ │ │ │ │號 │ │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月2日│ │ │ │ │ ││18│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至98年7月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12日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8月29 │本院99年│99年4月16 │ │99年5月10 │ ││19│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9 │度審簡字│日 │ │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日 │第1295號│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1月13│臺灣臺南│99年7月6日│臺灣臺南│99年8月9日│ ││20│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11│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99年度簡│ │99年度簡│ │ ││ │ │ │ │字第1647│ │字第1647│ │ ││ │ │ │ │號 │ │號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9月19 │本院99年│99年8月30 │本院99年│99年9月27 │ ││21│管理條例第22│刑5 月│日至98年9 │度審簡字│日 │度審簡字│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3日 │第2215號│ │第2215號│ │ │├─┼──────┼───┼─────┼────┼─────┼────┼─────┼─────┤│22│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2月1 │本院99年│100年2月17│本院99年│100年3月14│ ││ │管理條例第22│刑5 月│日至98年12│度審簡字│日 │度審簡字│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1日 │第4056號│ │第405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