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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408號

                   103年度簡字第165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本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陳志鵬

      陳心慈

      林建中

      方澤弘

      莊坤道

      莊英傑

      吳孝誠

      程忠裕

      鍾守台

      劉淑雁

      曾瑋銘

      蔡吳麗滿

      蔡侑蓁

      邱奕彣

      郭敬嘉

      郭冠麟

      楊妙純

      楊莉雯

      鄭俊民

      蘇昭峻

      潘美惠

      張勝偉

      張維辰

      林金標

      洪萬得

      吳進發

      陳建宏

      陳致安

      林永徵

      陳貴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10、13697號、99年度偵字第7938號),嗣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本營、陳志鵬、陳心慈、林建中、方澤弘、莊坤道、莊英傑、吳孝誠、程忠裕、鍾守台、劉淑雁、曾瑋銘、蔡吳麗滿、蔡侑蓁、邱奕彣、郭敬嘉、郭冠麟、楊妙純、楊莉雯、鄭俊民、蘇昭峻、潘美惠、張勝偉、張維辰、林金標、洪萬得、吳進發、陳建宏、陳致安、林永徵、陳貴妹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包括主刑、從刑及緩刑宣告部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王本營、陳志鵬、陳心慈、林建中、方澤弘、莊坤道、莊英傑、吳孝誠、程忠裕、鍾守台、劉淑雁、曾瑋銘、蔡吳麗滿、蔡侑蓁、邱奕彣、郭敬嘉、郭冠麟、楊妙純、楊莉雯、鄭俊民、蘇昭峻、潘美惠、張勝偉、張維辰、林金標、洪萬得、吳進發、陳建宏、陳致安、林永徵及陳貴妹等人(下稱被告王本營等31人)分別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詳如附表),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前揭規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本營等31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詳如附表);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最末行補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10及14部分,被告郭敬嘉、莊坤道、邱奕彣及蘇昭峻等人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取得行動電話及SIM卡後,復同意洪文豪集團成員利用渠等所申辦之SIM卡向網路遊戲公司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後旋即轉賣賺取差價牟利,而由洪文豪集團成員另行給付相當之報酬」,暨更正如下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㈠關於本件起訴書附表一所列各次犯罪事實之行為人,均以起訴書附表一所列「集團成員」之人為準,而不及於其他未列名之集團成員之被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以下「集團成員」若載為「洪文豪等人」,意即該次犯行之行為人限於被告洪文豪及楊竣創;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44、48、49之行為人則僅限於被告洪文豪,而不及於張○○(編號40、44)、陳○○(編號48)及蘇○○(編號49)等情,業據公訴檢察官陳明在卷(院卷第40頁),爰更正如上,合先敘明。

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程忠裕部分)「申辦門號」僅有威寶門號,至於亞太門號係誤載乙節,復據公訴檢察官陳明在卷(院卷㈨第75頁反面),爰更正如上。

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告楊莉雯部分)「申辦門號」中之「威寶0000000000」號,並非被告楊莉雯協同洪文豪集團成員向電信公司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而係其於98年1月20日自行在高雄市○○○路000號喜滿客美奇萊影城附近向威寶電信申辦而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楊莉雯供證在卷(院卷第224頁),故上開門號應予刪除【另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被告陳貴妹部分)犯罪「地點」為「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家樂福鼎山店附近」,業據被告陳貴妹供述在案(院卷第272頁),茲更正如上。

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所示(被告洪萬得部分)犯罪「地點」為「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路威寶電信公司門市」,業據被告洪萬得供述在案(院卷第208頁),茲更正如上。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動電話服務須以SIM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SIM卡給消費者做為門號使用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SIM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行動電話SIM卡,具有上述通訊使用之價值,自屬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客體,另被告所同時申辦之行動電話(即手機),為有交易價值之動產,自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客體。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網路遊戲點數為虛擬之物卻具一定市場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從而,被告郭敬嘉、莊坤道、邱奕彣及蘇昭峻等人於取得行動電話及SIM卡後,復同意洪文豪集團成員利用渠等所申辦之SIM卡向網路遊戲公司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後旋即轉賣賺取差價牟利,(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10及14部分),將使核發SIM卡之各該電信公司喪失以SIM卡向網路遊戲公司購買遊戲點數之利益而受有損失,故此部分亦應同時成立詐欺得利罪。

㈡承上,被告王本營等31人與洪文豪集團成員共同施用詐術,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因而詐得行動電話及SIM卡等物,故核渠等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另被告郭敬嘉、莊坤道、邱奕彣及蘇昭峻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10及14部分應另分別成立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上開部分被告郭敬嘉、莊坤道、邱奕彣及蘇昭峻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俱應從一重依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王本營等31人就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犯行與該附表一所列「集團成員」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渠等利用不知情之通訊(信)行人員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其犯行,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王本營等31人分別於同一時間在同一通訊行同時申辦多家電信公司或同一家電信公司之多支行動電話門號,均屬想像競合犯而各僅論以一罪。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曾瑋銘於密接時間在不同地點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而實施犯罪,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其數信行為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較為合理,故應僅論以一罪論。

㈢再被告王本營曾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6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陳志鵬曾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刑6月,並於96年11月2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方澤弘前於92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69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3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莊坤道曾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5年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莊英傑曾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7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6年2月1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吳孝誠曾犯傷害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而於96年7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程忠裕曾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7月2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鍾守台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又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案,上開各罪復經該院以93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於95年6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而於96年6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劉淑雁曾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6年9月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王本營等31人均四肢健全,不思循正途謀取生活所需,竟因一時貪念協同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犯行,藉此詐取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及門號(或取得向網路遊戲公司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之利益)後藉此向詐欺集團成員換取報酬,所為實有不該,自應受相當刑事非難,惟衡及渠等犯罪動機尚屬單純,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於本件犯行中僅立於從屬地位,犯罪情節尚非甚重,且所得報酬及代價亦非甚鉅,復參酌被告等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被告陳心慈、林建中、蔡吳麗滿、蔡侑蓁、郭冠麟、陳建宏、陳致安及林永徵並已繳交部分或全部電信費用予電信公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又被告楊妙純、吳進發(附表編號18及27)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被告陳心慈、林建中、蔡吳麗滿、蔡侑蓁、邱奕彣、郭冠麟、楊莉雯、鄭俊民、潘美惠、張勝偉、張維辰、林金標、洪萬得及陳建宏等人(附表編號3、4、13、14、15、17、19、20、22至26、28),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案,諒渠等經此刑事訴訟之訴追與審理程序後,應知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適當,爰分別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其他被告均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予宣告緩刑。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認被告楊莉雯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申辦門號」其中「威寶0000000000」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惟查,上開「威寶0000000000」門號並非被告楊莉雯協同洪文豪集團成員向電信公司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而係其於98年1月20日自行在高雄市十全路喜滿客美奇萊影城附近向威寶電信申辦而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楊莉雯供證在卷(院卷第224頁),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被告楊莉雯果有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故被告楊莉雯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核與本案被告楊莉雯前揭業經本院認明應予論罪科刑部分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簡易程序之適用,乃僅設有「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要件;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之案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者,亦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4款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第452條已分別規定甚明。查本案所宣告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故而本院以簡易程序逕為判決,自無違法之可言。至司法院函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一部分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及同院刑事廳84年4月3日(84)廳刑一字第07260號函載關於「理由欄中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屬判決含有無罪之性質,不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研究意見,俱與首揭法文規定文義未合,另亦悖於擴大適用範圍以謀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簡易程序制度近來之修正意旨,本院自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33號、99年度偵字第5395、5970、8941號、99年度偵緝字第365、366號):

㈠併辦意旨略以:

⒈被告楊莉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卡交付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月2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路000號喜滿客美奇萊影城,將其所申請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卡,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男子,「張先生」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楊○○、戴○○、劉○○、梁○○等人,致楊○○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王○○向台新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楊○○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⒉被告楊莉雯明知現今詐騙集團用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聯絡電話,均是使用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門號,可預見將自己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電話門號可能被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其於民國98年1月20日,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供作向不特定民眾詐財匯款之工具,而該集團成員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BENQ C1020數位相機商品之不實訊息,並留下楊莉雯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作得標者聯絡之用,致徐○○陷於錯誤,在得標後,依對方指示於98年7月15日14時55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2250元至上開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嗣因徐○○事後未收到商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究辦。

⒊被告楊莉雯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士使用,常為詐騙犯罪集團利用於遂行詐欺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月2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路000號之喜滿客美奇萊影城,將其所申辦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SIM卡,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代價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行為:

⑴於98年7月11日,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低價標售防潮箱之不實訊息,致王○○信以為真,於98年7月11日1時27分許,以1600元標得該遊戲機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同年月12日14時許以被告上開門號與王○○聯繫,於同年月13日10時23分許將該款項匯入陳○○(併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因遲未接獲該防潮箱且與對方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⑵於98年7月9日,以上開門號為聯絡電話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低價標售液晶螢幕之不實訊息,致馮○○信以為真,以4250元標得該液晶螢幕後,於同年月16日12時28分許在桃園市○○○路0段0號的自動櫃員機,將該款項匯入王○○(併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因發覺有異且與對方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⑶於98年7月12日,以上開門號為聯絡電話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低價標售空白底片之不實訊息,致陳○○信以為真,以1000元標得該空白底片後,於同年月13日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0段0號的自動櫃員機,將該款項匯入陳○○所有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惟因遲未接獲該空白底片且與對方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⑷於98年7月14日,以上開門號為聯絡電話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低價標售液晶螢幕之不實訊息,致楊○○信以為真,以4250元標得該液晶螢幕後,於同日15時25分許在臺北市德化街住處使用網路自動櫃員機,將該款項匯入廖○○(併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所有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因發覺有異且與對方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⑸於98年7月14日,以上開門號為聯絡電話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低價標售液晶螢幕之不實訊息,致高○○信以為真,以3660元標得該液晶螢幕後,於同日12時29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復興路與鹿草路口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櫃員機,將該款項匯入廖○○所有之前開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惟因發覺有異且與對方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⒋檢察官以被告楊莉雯上揭犯行,均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嫌,且與前開案件被告楊莉雯所犯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故移送併案審理云云。

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固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惟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之事實併予審判,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認定俱屬有罪,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楊莉雯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申辦門號」其中「威寶0000000000」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無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揆諸最高法院前揭意旨,上開併辦意旨所述事實,難認與本案有何同一案件關係,故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爰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起訴│  被告  │認罪│卷證出處│ 是否 │                      │
│號│書附表│  姓名  │狀況│        │為累犯│        宣告刑        │
│  │一編號│        │    │        │      │                      │
├─┼───┼────┼──┼────┼───┼───────────┤
│1 │  32  │ 王本營 │認罪│院卷㈦  │  是  │王本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6頁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  37  │ 陳志鵬 │認罪│院卷㈥  │  是  │陳志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30頁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  49  │ 陳心慈 │認罪│院卷㈥  │  否  │陳心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70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4 │  45  │ 林建中 │認罪│院卷㈦  │  否  │林建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6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5 │  31  │ 方澤弘 │認罪│院卷  │  是  │方澤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25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至226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  9   │ 莊坤道 │認罪│院卷㈩  │  是  │莊坤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70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至271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 │  33  │ 莊英傑 │認罪│院卷㈩  │  是  │莊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92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至293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 │  6   │ 吳孝誠 │認罪│院卷  │  是  │吳孝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18頁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 │  2   │ 程忠裕 │認罪│院卷㈨  │  是  │程忠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75頁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0│  36  │ 鍾守台 │認罪│院卷  │  是  │鍾守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26頁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1│  18  │ 劉淑雁 │認罪│院卷㈧  │  是  │劉淑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64頁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2│   1  │ 曾瑋銘 │認罪│院卷㈥  │  否  │曾瑋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95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13│  21  │蔡吳麗滿│認罪│院卷㈥  │  否  │蔡吳麗滿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第212頁 │      │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14│  13  │ 蔡侑蓁 │認罪│院卷㈦  │  否  │蔡侑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1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15│  10  │ 邱奕彣 │認罪│院卷  │  否  │邱奕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80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16│  8   │ 郭敬嘉 │認罪│院卷㈤  │  否  │郭敬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77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17│  4   │ 郭冠麟 │認罪│院卷㈥  │  否  │郭冠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19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18│  27  │ 楊妙純 │認罪│院卷  │  否  │楊妙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24、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226頁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19│  17  │ 楊莉雯 │認罪│院卷  │  否  │楊莉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24、 │      │,處拘參役拾日,如易科│
│  │      │        │    │226頁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0│  3   │ 鄭俊民 │認罪│院卷㈥  │  否  │鄭俊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54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1│  14  │ 蘇昭峻 │認罪│院卷㈩  │  否  │蘇昭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14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22│  15  │ 潘美惠 │認罪│院卷㈥  │  否  │潘美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86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3│  24  │ 張勝偉 │認罪│院卷㈩  │  否  │張勝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23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至224頁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4│  25  │ 張維辰 │認罪│院卷  │  否  │張維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75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5│  19  │ 林金標 │認罪│院卷㈦  │  否  │林金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26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6│  29  │ 洪萬得 │認罪│院卷  │  否  │洪萬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08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7│  34  │ 吳進發 │認罪│院卷㈩  │  否  │吳進發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47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8│  42  │ 陳建宏 │認罪│院卷㈥  │  否  │陳建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35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29│  41  │ 陳致安 │認罪│院卷㈥  │  否  │陳致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50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30│  48  │ 林永徵 │認罪│院卷  │  否  │林永徵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118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31│  20  │ 陳貴妹 │認罪│院卷  │  否  │陳貴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第272頁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3610號
                                      98年度偵字第13697號
                                       99年度偵字第7938號
     被      告  洪文豪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縣永康市○○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竣創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立人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芬園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俊凱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號
                         居雲林縣虎尾鎮○○里○○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泯福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國民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之1
                         居高雄縣岡山鎮○○○街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慶龍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里港鄉過江村過江路122之
                         17號
                         居臺南縣永康市○○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珮琪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倩雯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23樓之1
                         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本營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鵬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路000巷0
                          0弄0號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方澤弘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坤道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鳥松村濱湖路275之3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英傑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岡山鎮○○里○○○路00巷
                         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孝誠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厚生里○○○街000
                         號
                         居屏東縣佳冬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程忠裕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里○○街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守台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湖內鄉○○村○○路○段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天祺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淑雁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內埔鄉○○村○○路000號
                         居屏東縣內埔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瑋銘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里○○路00巷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吳麗滿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梓官鄉○○村○○路○○巷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侑蓁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東縣成功鎮○○里○○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30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奕彣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敬嘉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冠麟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里○○路000巷0
                         弄0號
                         居高雄市前鎮區○○路000巷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育祥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妙純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莉雯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0○00
                         號
                         居高雄縣大社鄉○○村○○路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俊民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鎮○○街000巷00號4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昭峻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岡山鎮○○里○○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美惠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0
                         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昭貴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家豪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暖暖區暖同里暖暖街106之1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勝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維辰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里○○路000號
                         居高雄市○○○路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金標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
                         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貴妹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灣復里鼎山街562之7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利昌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萬得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里○○街00巷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進發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里○○○路00巷
                         0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育志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泰佑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林園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律師
                 柯美津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宏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致安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心慈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村○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永徵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建中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立紳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元春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建儒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怡立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高樹鄉○○村○○路○○巷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世明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茄萣鄉○○村○○街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於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豪曾犯侵占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5 月17
     日以94年度簡字第9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6年3
     月30日執行完畢。楊竣創前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4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於96年7 月17日執行
     完畢。莊坤道曾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
     字第6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5年1 月16日執行完
     畢。吳孝誠曾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
     上訴字第5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
     執行完畢。程忠裕曾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
     度簡字第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7 月28日執
     行完畢。劉淑雁曾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6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盧天祺曾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5年度易字第114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6年7月
     28日執行完畢。方澤弘前於92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69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並於93年2月1日執行完畢。王本營曾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341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並於96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莊英傑曾犯詐欺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774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並於96年2月9日執行完畢。鍾守台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107 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6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陳志鵬曾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
     9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96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
     柯美津曾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最高法院於93年12月3 日
     以93年度台上字第64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原審判決有
     期徒刑7年確定,目前仍在假釋中。
 二、洪文豪與楊竣創謀議,由洪文豪及楊竣創負責刊登「辦門號
     送現金」、「高價回收手機」之廣告招攬缺錢花用之人頭與
     教導業務員以俗稱「洗手機」之方式獲利(即假意帶人頭去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各家電信公司所搭配贈送之行動
     電話空機【下稱手機】或以手機購買遊戲點數儲值後,轉賣
     以牟利)等工作,楊竣創另負責以人頭交付之手機購買遊戲
     點數及儲值等工作,所購得之遊戲點數連同上揭手機則均由
     洪文豪負責販售,並給予人頭每支手機新台幣(下同)1 千
     元至1 萬元不等之報酬。洪文豪與楊竣創又僱用謝立人、王
     俊凱、黃泯福、吳國民、林慶龍及戴珮琪為業務員,每日基
     本薪資2百元,另有業務獎金,每帶人頭申辦1個門號成功可
     獲得3百至1千元不等之獎金,遊戲點數則係購買金額之1 成
     作為獎金,負責招攬人頭假意申辦手機門號以換取搭配附贈
     之手機,並遊說人頭同意由集團成員以「用戶識別模塊」(
     下稱SIM 卡)購買遊錢點數後,轉賣牟利可提高手機收購佣
     金,再將人頭帶至洪文豪處領取報酬等工作,謝立人另負責
     將各業務員所帶回的人頭資料登記,王俊凱另負責回收人頭
     購買之遊戲點數並將遊戲點數及手機上網拍賣,葉倩雯則為
     秘書助理,每月薪資2 萬元,負責將謝立人提供之人頭資料
     輸入洪文豪之電腦存檔及定期更新手機收購表。洪文豪並教
     導上述業務員,若遇人頭之身分證末碼為 「4」,可先以該
     身分證申辦手機門號後,再帶領人頭去戶政機關申辦新的身
     分證,又以新的身分證去申辦手機門號,如此,可獲取更多
     之手機以販賣(暗語為「事事如意」,如附表編號34人頭吳
     進發等)。
 三、洪文豪、楊竣創、謝立人、王俊凱、黃泯福、吳國民、林慶
     龍、戴珮琪及葉倩雯等九人(下稱洪文豪集團)明知人頭王
     本營、陳志鵬、方澤弘、莊坤道、莊英傑、吳孝誠、程忠裕
     、鍾守台、盧天祺、劉淑雁、曾瑋銘、蔡吳麗滿、蔡侑蓁、
     邱奕彣、郭敬嘉、郭冠麟、楊育祥、楊妙純、楊莉雯、鄭俊
     民、蘇昭峻、潘美惠、張昭貴、張家豪、張勝偉、張維辰、
     林金標、陳貴妹、賴利昌、洪萬得、吳進發、朱育志、余泰
     佑、柯美津、陳建宏、陳致安、陳心慈、林永徵、林建中、
     林立紳、杜元春、曾建儒、潘怡立、歐世明、林柏臣(以下
     六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張○○、陳○○、黃○○、陳○○
     及李○○等50人均係無意申辦手機自用及繳交電話費用之人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各家電
     信業者推出「辦門號搭配送手機」之方案,由洪文豪集團利
     用報紙或業務員傳遞該集團有「辦門號送現金」之消息,使
     前述50名人頭願意配合洪文豪集團,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由該集團業務員帶領人頭親自至不知情之福音通訊行、全國
     通訊社或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等處指定
     申辦各家電信業者所推出「辦門號搭配送手機」活動之行動
     電話門號,待獲得手機及SIM 卡後,將手機交付該集團以領
     取1千元至數千元不等之報酬,其中若有同意將SIM卡提供該
     集團另行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販賣以牟利者,該集團則會提高
     以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答謝(手機加遊戲點數5折金額
     )。洪文豪集團以約市價6、7折之價格獲取上述手機及約 5
     折之價格購買遊戲點數後,即轉賣給不知情之消費者,從中
     賺取差價利潤。上述所有人員藉「洗手機」之方式,使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傳電信)、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
     信,已消滅,被遠傳電信併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哥大)、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
     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等六家公司誤以
     為係正常交易之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日後會正常使用繳費
     ,而陷於錯誤發給前述50名人頭與搭配贈送如附表一所示之
     手機等物,並損失客戶之基本月租通話費用及購買遊戲點數
     等費用之利益。嗣於98年1 月21日,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
     警察拘提洪文豪集團成員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
 四、案經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和信電信、台哥大、威寶電信、
     亞太電信、福音通訊行、全國通訊社及全虹公司等九公司及
     商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號│                      │                          │
 ├─┼───────────┼─────────────┤
 │1 │被告洪文豪、楊竣創、謝│⑴附表一及全部犯罪事實    │
 │  │立人、王俊凱、黃泯福、│⑵莊坤道、程忠裕、劉淑雁、│
 │  │吳國民、林慶龍、葉倩雯│  曾瑋銘、蔡吳麗滿、蔡侑蓁│
 │  │、莊坤道、程忠裕(警詢│  、邱奕彣、郭敬嘉、郭冠麟│
 │  │)、劉淑雁、曾瑋銘(警│  、楊育祥、楊妙純、鄭俊民│
 │  │詢)、蔡吳麗滿、蔡侑蓁│  (警詢)、蘇昭峻、潘美惠│
 │  │、邱奕彣、郭敬嘉、郭冠│  、林金標、陳貴妹、柯美津│
 │  │麟、楊育祥、楊妙純、鄭│  、陳建宏、陳致安、陳心慈│
 │  │俊民(警詢)、蘇昭峻、│  、林永徵、林建中、杜元春│
 │  │潘美惠、林金標、陳貴妹│  、曾建儒、潘怡立及歐世明│
 │  │、柯美津、陳建宏、陳致│  等人申辦手機門號之目的,│
 │  │安、陳心慈、林永徵、林│  均係為向洪文豪集團兌換現│
 │  │建中、杜元春、曾建儒、│  金花用,並非為自身使用  │
 │  │潘怡立及歐世明等人之自│                          │
 │  │白                    │                          │
 ├─┼───────────┼─────────────┤
 │2 │證人陳○○、張○○、林│附表一編號5、11、12及27 之│
 │  │柏臣及黃○○等人之證詞│事實                      │
 ├─┼───────────┼─────────────┤
 │3 │證人陳○○、翁○○、華│附表一所列之手機門號,均係│
 │  │○○、何○○、陳○○、│由人頭親自辦理,且所列之電│
 │  │曾○○、陳○○及林○○│信費用均未繳納等事實      │
 │  │等人之證詞            │                          │
 ├─┼───────────┼─────────────┤
 │4 │證人洪文豪(98偵3610卷│⑴洪文豪集團留存人頭之SIM │
 │  │第253至255頁)、林慶龍│  卡以購買遊戲點數,均經人│
 │  │(98偵3610卷第26頁)、│  頭同意才為之            │
 │  │謝立人(98偵3610卷第36│⑵洪文豪集團不會收人頭之門│
 │  │至39頁)、莊坤道(98偵│  號,只會將人頭之手機賣掉│
 │  │3610卷第193至195頁)、│  。可以洗遊戲點數之門號,│
 │  │邱奕彣(98偵3610卷第21│  是人頭留給洪文豪的,洗完│
 │  │6至218頁)、吳國民、黃│  遊戲點數後,我們會交還給│
 │  │泯福及戴珮琪(98偵1368│  人頭,但因洪文豪會告訴人│
 │  │7 卷一第201至203頁)等│  頭說月初還可再洗1 次,所│
 │  │人之具結證詞          │  以有的人頭就會將SIM 卡放│
 │  │                      │  在洪文豪那邊            │
 │  │                      │⑶洪文豪集團要的是人頭之手│
 │  │                      │  機及遊戲點數            │
 │  │                      │⑷SIM 卡及手機一定是電信公│
 │  │                      │  司一起核發下來的,大部分│
 │  │                      │  當天就一起取得,就算少部│
 │  │                      │  分人頭申辦當天沒有領到SI│
 │  │                      │  M 卡,通訊行也不會先給人│
 │  │                      │  頭手機,我們也不可能先收│
 │  │                      │  購手機給人頭錢,一定是過│
 │  │                      │  2 天找到人頭後再一起去通│
 │  │                      │  訊行領手機及SIM 卡,我們│
 │  │                      │  才有手機可以收購,所以人│
 │  │                      │  頭既然能賣給我們手機,就│
 │  │                      │  表示他們有收到SIM卡     │
 ├─┼───────────┼─────────────┤
 │5 │證人楊竣創之具結證言(│⑴洪文豪集團取得人頭手機後│
 │  │98偵3610卷第56至59頁)│  ,有些上網拍賣,有些是同│
 │  │                      │  行回收,以賺取差價      │
 │  │                      │⑵洪文豪集團以5 折之價錢給│
 │  │                      │  付予人頭獲得遊戲點數後,│
 │  │                      │  透過8591遊戲網站平台,以│
 │  │                      │  約76折之價格販賣,可獲得│
 │  │                      │  2 成多之利潤。此部分集團│
 │  │                      │  均會告知人頭            │
 ├─┼───────────┼─────────────┤
 │6 │證人王俊凱之具結證述(│⑴洪文豪集團收購人頭取得之│
 │  │98偵3610卷第30至32頁)│  手機係以約市價6、7折價格│
 │  │與手機收購表(警卷2567│  為之,並製有收購表供業務│
 │  │0號第587頁至595)     │  員參考                  │
 │  │                      │⑵洪文豪集團收購以人頭手機│
 │  │                      │  SIM 卡購買之遊戲點數,係│
 │  │                      │  以該遊戲點數金額之5 折為│
 │  │                      │  之                      │
 │  │                      │⑶「事事如意」是指人頭已經│
 │  │                      │  有欠電信費用,沒有辦法申│
 │  │                      │  請到門號,但該人頭身分證│
 │  │                      │  的末碼 「4」,業務員就會│
 │  │                      │  告訴他們去戶政機關更改身│
 │  │                      │  分證字號,再帶人頭申辦手│
 │  │                      │  機門號                  │
 ├─┼───────────┼─────────────┤
 │7 │陳○○之警詢證詞      │⑴其在8591寶物交易網站,向│
 │  │                      │  洪文豪集團以1 萬元購買線│
 │  │                      │  上遊戲「天龍八部」之遊戲│
 │  │                      │  點數(市價為1萬2千元)  │
 │  │                      │⑵其有3次向洪文豪集團購買 │
 │  │                      │  遊戲點數                │
 ├─┼───────────┼─────────────┤
 │8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⑴查獲過程合法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⑵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      │
 │  │、附表二之扣案物品、本│                          │
 │  │署扣押物品清單及相片15│                          │
 │  │9張                   │                          │
 ├─┼───────────┼─────────────┤
 │9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人頭王本營、陳志鵬、方澤弘│
 │  │動電話業務申請書      │、莊坤道、莊英傑、吳孝誠、│
 │  │                      │程忠裕、鍾守台、盧天祺、劉│
 │  │                      │淑雁、曾瑋銘、蔡吳麗滿、蔡│
 │  │                      │侑蓁、邱奕彣、郭敬嘉、郭冠│
 │  │                      │麟、楊育祥、楊妙純、楊莉雯│
 │  │                      │、鄭俊民、蘇昭峻、潘美惠、│
 │  │                      │張昭貴、張家豪、張勝偉、張│
 │  │                      │維辰、林金標、陳貴妹、賴利│
 │  │                      │昌、洪萬得、吳進發、朱育志│
 │  │                      │、余泰佑、柯美津、陳建宏、│
 │  │                      │陳致安、陳心慈、林永徵、林│
 │  │                      │建中、林立紳、杜元春、曾建│
 │  │                      │儒、潘怡立、歐世明、林柏臣│
 │  │                      │、張○○、陳○○、黃○○、│
 │  │                      │陳○○及李○○等50人均係親│
 │  │                      │自申辦手機門號            │
 ├─┼───────────┼─────────────┤
 │10│洪文豪集團客戶(人頭)│謝立人及葉倩雯等人之犯罪證│
 │  │資料表(警卷25670號第1│據                        │
 │  │20至155頁)           │                          │
 ├─┼───────────┼─────────────┤
 │11│人頭「教戰卡片」(警卷│洪文豪集團教導被告鄭俊民、│
 │  │25670號第294、303、310│郭冠麟、陳○○、楊育祥、莊│
 │  │、325、341、349、371、│坤道、邱奕彣、蔡侑蓁、蘇昭│
 │  │380、392頁,警卷第2567│峻、潘美惠、柯美津及杜元春│
 │  │0號余泰佑等第75、97頁 │等人應付電信公司之查核,期│
 │  │)                    │能通過審核以詐取免費手機  │
 ├─┼───────────┼─────────────┤
 │12│「申辦門號送手機,可回│洪文豪集團招攬及利用人頭以│
 │  │收換現金」之廣告(警卷│詐騙電信公司賺取手機      │
 │  │25670號第295、382頁) │                          │
 ├─┼───────────┼─────────────┤
 │13│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  │人頭指認洪文豪集團成員帶領│
 │  │                      │其申辦手機                │
 ├─┼───────────┼─────────────┤
 │14│中華電信用戶資料表、用│人頭申設門號及欠費明細資料│
 │  │戶欠資資料表、98年3月4│                          │
 │  │日信客一㈠警密(98)字│                          │
 │  │第101號;遠傳電信98年2│                          │
 │  │月17日遠傳(企營)字第│                          │
 │  │00000000 000號函、98年│                          │
 │  │3月12日遠傳(企營)字 │                          │
 │  │第00000000000號函、98 │                          │
 │  │年4月27日遠傳(企營) │                          │
 │  │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  │和信電信98年2月18日和 │                          │
 │  │信(企營)字第00000000│                          │
 │  │737號函、98年3月12日和│                          │
 │  │信(企營)字第00000000│                          │
 │  │367號函、98年4月20日和│                          │
 │  │信(企營)字第00000000│                          │
 │  │57號函;台哥大98年2月1│                          │
 │  │6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                          │
 │  │函、98年3月5日法大字第│                          │
 │  │000000000號函、98年4月│                          │
 │  │30日法大字第000000000 │                          │
 │  │號函;威寶電信用戶通信│                          │
 │  │紀錄(98年2月16日及3月│                          │
 │  │5日);亞太電信用戶通 │                          │
 │  │信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
 │  │;全虹公司98年3月12日 │                          │
 │  │全虹98字第00000000號  │                          │
 ├─┼───────────┼─────────────┤
 │15│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被告陳志鵬、莊坤道、楊莉雯│
 │  │果表6紙               │、潘美惠、張維辰及吳進發等│
 │  │                      │人更改身分證之時間與犯罪時│
 │  │                      │間相近,且申辦多支手機門號│
 │  │                      │獲准,應屬「事事如意」專案│
 │  │                      │之人員                    │
 ├─┼───────────┼─────────────┤
 │16│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被告洪文豪等53人之上揭行為│
 │  │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及95│,均屬犯罪行為            │
 │  │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確定│                          │
 │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
 │  │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6號│                          │
 │  │及94年度上易字第617號 │                          │
 │  │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
 │  │95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確│                          │
 │  │定判決                │                          │
 └─┴───────────┴─────────────┘
 二、核被告洪文豪、楊竣創、謝立人、王俊凱、黃泯福、吳國民
     、林慶龍、戴珮琪、葉倩雯、王本營、陳志鵬、方澤弘、莊
     坤道、莊英傑、吳孝誠、程忠裕、鍾守台、盧天祺、劉淑雁
     、曾瑋銘、蔡吳麗滿、蔡侑蓁、邱奕彣、郭敬嘉、郭冠麟、
     楊育祥、楊妙純、楊莉雯、鄭俊民、蘇昭峻、潘美惠、張昭
     貴、張家豪、張勝偉、張維辰、林金標、陳貴妹、賴利昌、
     洪萬得、吳進發、朱育志、余泰佑、柯美津、陳建宏、陳致
     安、陳心慈、林永徵、林建中、林立紳、杜元春、曾建儒、
     潘怡立及歐世明等5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及第2 項之詐欺得利(指基本電信月租費及購買遊戲
     點數等費用)等罪嫌。渠等就上開2 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渠等利用不知情之福
     音通訊行、全國通訊社及全虹公司申辦手機門號以詐取手機
     及SIM 卡,均為間接正犯。再被告洪文豪等53人以一申辦手
     機門號之行為,觸犯上述2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復被告王本營、
     陳志鵬、方澤弘、莊坤道、莊英傑、吳孝誠、程忠裕、鍾守
     台、盧天祺、劉淑雁、曾瑋銘、蔡吳麗滿、蔡侑蓁、邱奕彣
     、郭敬嘉、郭冠麟、楊育祥、楊妙純、楊莉雯、鄭俊民、蘇
     昭峻、潘美惠、張昭貴、張家豪、張勝偉、張維辰、林金標
     、陳貴妹、賴利昌、洪萬得、吳進發、朱育志、余泰佑、柯
     美津、陳建宏、陳致安、陳心慈、林永徵、林建中、林立紳
     、杜元春、曾建儒、潘怡立及歐世明等44人,在時間緊接、
     地點相同之通訊行一次申辦多家電信公司手機門號,觸犯上
     述2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共同實施(行)犯罪行為之人,
     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
     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著有判例可供
     參考,查被告洪文豪、楊竣創、謝立人、王俊凱、黃泯福、
     吳國民、林慶龍、戴珮琪及葉倩雯等九人,均屬洪文豪集團
     成員,自應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全部負責,而附表一所示之
     犯罪間,均係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
     洪文豪、楊竣創、莊坤道、吳孝誠、程忠裕、劉淑雁、盧天
     祺、方澤弘、王本營、莊英傑、鍾守台及陳志鵬等12人,均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
     考)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均係供洪文豪集團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且屬被告洪文豪、楊竣創所有,業據渠等供承在卷,
     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靳 隆 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0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