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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93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02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益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0683 號、第11534 號、第12775 號、第15633 號、第16508

號、第9299號、第10108 號、第11616 號、第17633 號),本院

合併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胡益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搶奪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扳手肆支及自製竊車工具伍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7、8、、、及附表二編號1、3、6(不含行動電話配件壹批)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胡益耀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胡益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之財物得手。

㈡胡益耀與方玉如(經檢察官另行通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方式,共同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財物得手。

㈢胡益耀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4 時16分,騎乘其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不知情之方玉如,行經高雄市鳳山區真君路72巷口處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趁周秝安行走在路邊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周秝安手上之皮夾,惟因周秝安緊握住皮夾而未遂。

二、案經林洸振、蕭博仁、蔡連慶、劉仁德、郭昭雄、張碧華、陳玉婷、許茂彬、陳榮昌、陳秀寶、戴輝一、李義良、鄭振楠、黃瑞林及陸國棟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前鎮分局、苓雅分局及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益耀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警一卷第4 至9 頁、第10至15頁、警二卷第5 至14頁、警二-1卷第5 至9 頁、警三卷第3 至6 頁、警四卷第4至8 頁、警五卷第1 至6 頁、警六卷第3 至6 頁、警七卷第1 至5 頁、警八卷第1 至6 頁、警九卷第1 至4 頁,偵一卷第50至64頁、第83至85頁、偵二卷第110 至111 頁、偵三卷第110 至111 頁、偵四卷第17頁、偵五卷第29至30頁、偵六卷第16至18頁、偵七卷第18頁,本院審易卷第3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秀寶、戴輝一、劉仁德、郭昭雄、張碧華、李義良、鄭振楠、黃瑞林、陸國棟、許茂彬、陳榮昌、林洸振、蕭博仁、蔡連慶、蔡傅秀英、劉序桃、繆慈崑、吳永利、趙世清、陳玉婷、邱建朧、李玉雲、周秝安、蔡淑芬、李鴻周、陳秀玉、陳亞青及洪見發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一卷第2 至3 頁、第36至37頁、第39至42頁、第43至47頁、第48至53頁、警二卷第15至49頁、警三卷第11至13頁、警四卷第7 至10頁、警五卷第7 至10頁、警六卷第7 至9 頁、警七卷第6 至9 頁、警八卷第8 至16頁、警九卷第5 至8 頁),並有如附表三所載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犯罪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用以犯附表一編號1 所載行竊使用時之扳手,係質地堅硬、前端尖銳之金屬物品,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警三卷第31頁),且被告持之用以破壞車門門鎖,可見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要屬兇器無訛;另被告犯附表一編號8 所載用以竊取車牌時所使用之扳手,雖未扣案,惟足以鬆脫車牌上之螺絲,亦可見其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亦屬兇器無訛。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 至7 、9 至21及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25罪);如附表一編號1、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 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3 項、第1 項之搶奪未遂罪。被告與共犯方玉如就附表二所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販賣、轉讓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第1罪)、1 年(第2 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62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第3 罪)確定、以94年度簡字第33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第4 罪)確定、以94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第5 罪)、4 月(第6 罪)確定,上開第1至6 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73號裁定就第3 、4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6 月,並與不應減刑之第1 、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11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就第5 、6 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2 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第二案)。第一、二案接續執行,於101 年6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8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8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 、13、21所載竊盜犯行,均係於有權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有監視器畫面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懷疑其涉犯該部分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犯罪而接受審判(見偵六卷第16至18頁、警二卷第10頁、第12頁);附表一編號7 所載犯行,則係於有權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有監視器畫面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懷疑其涉犯此犯行前,於員警詢問該案是否為其所犯,其即坦承犯行而接受審判(見警八卷第3 頁),是堪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 、7 、13、21所示犯行均已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犯之其餘犯行,則均經警調閱如附表三各次犯行所對應之證據及出處欄內所載監視器畫面,而可合理懷疑被告為各次犯行之行為人,有附表三所示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及各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考。是該部分犯行,縱被告為警通知至警局製作筆錄而坦認犯行,亦僅屬自白而非自首,均無自首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又被告如事實欄一㈢之犯行,已著手於搶奪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酌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 、7 、13、21及事實欄一㈢所為,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均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搶奪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均非可取,且於短期內一再犯案,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對於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置若罔聞,危害社會治安非微;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如附表一編號1、2 、4 、6 、9 、12至19、21、附表二編號2 、4 、5 所竊得之物品及附表二編號6 所竊得車上之行動電話配件1 批,已分別發還各該被害人,有被告各次犯行於附表三所載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等在卷可參,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28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 、8 以外之26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綜合上開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一編號1 、8 不得易科罰金之2 罪,亦綜合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追徵部分

㈠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3 、5 、7 、8 、10、11、20所載竊得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而如附表二編號1 、3 、6 與共犯方玉如共同竊得之機車及自小貨車等物,被告均供稱於竊得後,作為其平日之代步工具,並於汽油使用完後棄置(見警一卷第7 頁、13頁、偵二卷第51頁、第53頁),是可認此部分所竊得之物,均係由被告單獨分得,且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1 、2 、4 、6 、9 、12至19、21、附表二編號2 、4 、5 所竊得之物品及附表二編號6 所竊得之行動電話配件1 批,已分別發還予被害人,業如上述,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附表一編號6 之車牌雖未尋獲,惟該車已經辦理遺失補發車牌,且原車牌下落不明,顯已遭被告棄置,為避免將來執行困難,且沒收或追徵該車牌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扣案之扳手共4 支及自製竊車工具共5 支,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隨身攜帶為竊盜犯行所用及預備使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二卷第7 頁、警三卷第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至被告竊車使用之自備鑰匙,未經扣案而下落不明,為避免將來執行困難,且沒收或追徵該鑰匙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其餘扣案物品,核與本案犯行並無直接關聯,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行竊方式與物品  │  備  註  │      主      文      │
├──┼─────┼─────┼─────────┼─────┼───────────┤
│1   │106 年2 月│高雄市鳳山│以自備T 型扳手破壞│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8 日20時36│區林森路41│蔡傅秀英所有車牌號│字第9299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分        │6 巷底    │碼YN-3286 號自小客│附表編號1 │。                    │
│    │          │          │車(價值新臺幣【下│所載犯罪事│                      │
│    │          │          │同】35萬元)車門鎖│實        │                      │
│    │          │          │,再以扳手插入電門│          │                      │
│    │          │          │發動引擎後駕車離去│          │                      │
│    │          │          │。                │          │                      │
├──┼─────┼─────┼─────────┼─────┼───────────┤
│2   │106 年3 月│高雄市鳳山│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7 時30│區保泰路27│蔡淑芬所使用車牌號│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0 巷35號前│碼OPH-911 號普通重│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型機車(價值5,000 │1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元)後,騎乘離去。│事實      │                      │
├──┼─────┼─────┼─────────┼─────┼───────────┤
│3   │106 年4 月│高雄市前鎮│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 日5 時21│區天倫街23│林洸振所有車牌號碼│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1號地下1 │XOM-201 號普通重型│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樓        │機車後,騎乘離去。│2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                  │事實      │                      │
├──┼─────┼─────┼─────────┼─────┼───────────┤
│4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趁劉序桃所有車牌號│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4 日13時54│區武營路30│碼XSO-575 號普通重│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        │1 號愛國超│型機車(價值4 萬元│附表編號2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市旁空地  │)鑰匙未拔之機會,│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徒手以該鑰匙發動引│實        │                      │
│    │          │          │擎後騎乘離去。    │          │                      │
├──┼─────┼─────┼─────────┼─────┼───────────┤
│5   │106 年4 月│高雄市前鎮│以自備機車鑰匙開啟│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6 日4 時47│區明鳳20街│李鴻周所有車牌號碼│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分許      │與明鳳11街│J8-9448 號自小客車│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口        │車門,徒手竊取車內│3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之後照鏡1 把(價值│事實      │                      │
│    │          │          │500 元)後離去。  │          │                      │
├──┼─────┼─────┼─────────┼─────┼───────────┤
│6   │106 年4 月│高雄市前鎮│利用陳秀玉將機車鑰│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6 日9 時17│區瑞福路與│匙插在所有車牌號碼│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分前某時許│瑞泰街口公│192-EBJ 號普通重型│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園        │機車(價值1 萬元)│4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上之機會,發動油門│事實      │                      │
│    │          │          │後騎乘離去。      │          │                      │
├──┼─────┼─────┼─────────┼─────┼───────────┤
│7   │106 年4 月│高雄市前鎮│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6 日17時54│區凱旋三路│蕭博仁所有車牌號碼│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分前某時許│221 巷2 號│YF9-195 號普通重型│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對面      │機車(價值5,000 元│5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後,騎乘離去。  │事實      │                      │
├──┼─────┼─────┼─────────┼─────┼───────────┤
│8   │106 年4 月│高雄市苓雅│以扳手鬆脫繆慈崑所│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8 日6 時6 │區尚禮街9 │有車牌號碼000-000 │字第9299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分前某時許│之1 號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附表編號3 │。                    │
│    │          │          │1 面而竊取之。    │所載犯罪事│                      │
│    │          │          │                  │實        │                      │
├──┼─────┼─────┼─────────┼─────┼───────────┤
│9   │106 年4 月│高雄市苓雅│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8 日6 時30│區尚勇路32│吳永利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號        │XUZ-991 號普通重型│附表編號4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機車引擎後騎乘離去│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                │實        │                      │
├──┼─────┼─────┼─────────┼─────┼───────────┤
│10  │106 年4 月│高雄市前鎮│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9 日2 時15│區桂林街18│蔡連慶所有車牌號碼│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巷3 號前  │HGL-873 號普通重型│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機車(價值5,000 元│6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後,騎乘離去。  │事實      │                      │
├──┼─────┼─────┼─────────┼─────┼───────────┤
│11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16日4 時17│區經武路19│趙世清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6 巷2 號前│OYR-975 號普通重型│附表編號7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機車(價值1 萬元)│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引擎後騎乘離去。  │實        │                      │
├──┼─────┼─────┼─────────┼─────┼───────────┤
│12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趁劉仁德所有車牌號│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2 時42│區鳳南路18│碼OOS-277 號普通重│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        │3 巷5 號  │型機車(價值5,000 │附表編號8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元)鑰匙未拔之機會│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徒手以該鑰匙發動│實        │                      │
│    │          │          │引擎後騎乘離去。  │          │                      │
├──┼─────┼─────┼─────────┼─────┼───────────┤
│13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6 時30│區保安一街│陳亞青所使用車牌號│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分前某時許│59巷1 號  │碼KP9-985 號普通重│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型機車(價值1 萬元│7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後,騎乘離去。  │事實      │                      │
├──┼─────┼─────┼─────────┼─────┼───────────┤
│14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以不詳方式發動郭昭│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8 時許│區南二街5 │雄所有車牌號碼000-│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號        │193 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表編號9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價值5,000 元)之│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引擎後騎乘離去。  │          │                      │
├──┼─────┼─────┼─────────┼─────┼───────────┤
│15  │106 年5 月│高雄市新興│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6 日6 時15│區南台路72│洪見發所有車牌號碼│字第1068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之3 號旁  │XWU-312 號普通重型│號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機車(價值12,000元│8 所載犯罪│算壹日。              │
│    │          │          │)後,騎乘離去。  │事實      │                      │
├──┼─────┼─────┼─────────┼─────┼───────────┤
│16  │106 年5 月│高雄市前鎮│以不詳方式發動張碧│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7 時15│區佛東路70│華所有車牌號碼000-│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號地下1 樓│192 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表編號1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停車場    │之引擎後騎乘離去。│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                  │實        │                      │
├──┼─────┼─────┼─────────┼─────┼───────────┤
│17  │106 年5 月│高雄市三民│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4 時34│區正忠路與│陳玉婷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許      │正忠路150 │XVI-292 號普通重型│附表編號15│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巷口      │機車(價值5,000 元│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引擎後騎乘離去。│實        │                      │
├──┼─────┼─────┼─────────┼─────┼───────────┤
│18  │106 年5 月│高雄市左營│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23時52│區立信路13│許茂彬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分許      │2 巷15號前│2G-0530 號自小貨車│附表編號16│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價值10萬元)引擎│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後駕車離去。      │          │                      │
├──┼─────┼─────┼─────────┼─────┼───────────┤
│19  │106 年5 月│高雄市楠梓│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18時20│區世運站4 │陳榮昌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前某時許│號出口紅磚│PXM-628 號普通重型│附表編號17│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道前      │機車(價值5,000 元│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引擎後騎乘離去。│實        │                      │
├──┼─────┼─────┼─────────┼─────┼───────────┤
│20  │106 年6 月│高雄市前鎮│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2 日9 時35│區武營路24│邱建朧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分前某時許│1 號      │XVI-912 號普通重型│附表編號18│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機車(價值1 萬元)│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引擎後騎乘離去。  │實        │                      │
├──┼─────┼─────┼─────────┼─────┼───────────┤
│21  │106 年6 月│高雄市苓雅│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106 年度偵│胡益耀犯竊盜罪,累犯,│
│    │3 日3 時許│區凱旋三路│李玉雲所有車牌號碼│字第9299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338 巷口  │XGE-011 號普通重型│附表編號19│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機車引擎後騎乘離去│所載犯罪事│算壹日。              │
│    │          │          │。                │實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行竊方式與物品  │  備  註  │     主       文      │
├──┼─────┼─────┼─────────┼─────┼───────────┤
│1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胡益耀及方玉如於左│106 年度偵│胡益耀共同犯竊盜罪,累│
│    │14日3 時19│區中興街40│列時間先前往中興街│字第9299號│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分前某時許│號前      │40號前,以自備機車│附表編號5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鑰匙發動陳秀寶所有│、6 所載犯│元折算壹日。          │
│    │          │          │車牌號碼000-000 號│罪事實    │                      │
│    │          │          │普通重型機車後,由│          │                      │
│    │          │          │胡益耀騎乘該車搭載│          │                      │
│    │          │          │方玉如再前往自由路│          │                      │
│    │          │          │230 號前,胡益耀以│          │                      │
├──┼─────┼─────┤自備機車鑰匙發動戴│          ├───────────┤
│2   │106 年4 月│高雄市鳳山│輝一所有車牌號碼00│          │胡益耀共同犯竊盜罪,累│
│    │14日3 時19│區自由路23│F-001 號普通重型機│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分許      │0 號前    │車(價值3 萬元)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再由方玉如騎乘該│          │元折算壹日。          │
│    │          │          │車離開。          │          │                      │
├──┼─────┼─────┼─────────┼─────┼───────────┤
│3   │106 年5 月│高雄市仁武│胡益耀於左列時間騎│106 年度偵│胡益耀共同犯竊盜罪,累│
│    │26日4 時51│區澄觀路81│乘附表一編號16所竊│字第9299號│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分        │6 號前    │得之PMN-192 號機車│附表編號1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搭載方玉如,沿澄觀│所載犯罪事│元折算壹日。          │
│    │          │          │路搜尋作案目標。方│實        │                      │
│    │          │          │玉如先以胡益耀所提│          │                      │
│    │          │          │供之鑰匙發動停放在│          │                      │
│    │          │          │澄觀路810 、812 號│          │                      │
│    │          │          │前車輛未成,遂再向│          │                      │
│    │          │          │胡益耀索取另把鑰匙│          │                      │
│    │          │          │發動李義良所有停放│          │                      │
│    │          │          │在澄觀路816 號之車│          │                      │
│    │          │          │牌號碼XVN-460 號普│          │                      │
│    │          │          │通重型機車(價值5,│          │                      │
│    │          │          │000 元)得手後,隨│          │                      │
│    │          │          │即與胡益耀分騎2 車│          │                      │
│    │          │          │離去。            │          │                      │
├──┼─────┼─────┼─────────┼─────┼───────────┤
│4   │106 年5 月│高雄市鳥松│胡益耀及方玉如於左│106 年度偵│胡益耀共同犯竊盜罪,累│
│    │27日5 時20│區公園路汽│列時間騎乘附表二編│字第9299號│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分許      │車停車格69│號3 所竊得之XVN-46│附表編號1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9350號內  │0 號機車,行經公園│所載犯罪事│元折算壹日。          │
│    │          │          │路,胡益耀發現鄭振│實        │                      │
│    │          │          │楠所有車牌號碼0000│          │                      │
│    │          │          │-E5 號自小客車(價│          │                      │
│    │          │          │值2 萬元)未上鎖,│          │                      │
│    │          │          │方玉如遂在路旁把風│          │                      │
│    │          │          │,由胡益耀進入車內│          │                      │
│    │          │          │發動引擎後駕車離去│          │                      │
│    │          │          │。                │          │                      │
├──┼─────┼─────┼─────────┼─────┼───────────┤
│5   │106 年5 月│高雄市岡山│胡益耀及方玉如於左│106 年度偵│胡益耀共同犯竊盜罪,累│
│    │27日23時6 │區為隨東路│列時間駕駛附表二編│字第9299號│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分許      │51號      │號4 所竊得之2083-E│附表編號13│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號自小客車,行經│所載犯罪事│元折算壹日。          │
│    │          │          │為隨東路51號,因車│實        │                      │
│    │          │          │輛沒油,胡益耀遂以│          │                      │
│    │          │          │自備鑰匙開啟黃瑞林│          │                      │
│    │          │          │所有車牌號碼0000-0│          │                      │
│    │          │          │R 號自小客車後,搭│          │                      │
│    │          │          │載方玉如離去。    │          │                      │
├──┼─────┼─────┼─────────┼─────┼───────────┤
│6   │106 年5 月│高雄市三民│方玉如於左列時間駕│106 年度偵│胡益耀共同犯竊盜罪,累│
│    │28日2 時8 │區民族一路│駛附表二編號5 所竊│字第9299號│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分許      │600 之2 號│得之1278-QR 號自小│附表編號14│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前        │客車搭載胡益耀至民│所載犯罪事│元折算壹日。          │
│    │          │          │族一路附近,由胡益│實        │                      │
│    │          │          │耀下車,以自備鑰匙│          │                      │
│    │          │          │發動陸國棟所有車牌│          │                      │
│    │          │          │號碼AGB-7253號自小│          │                      │
│    │          │          │貨車(價值10萬元)│          │                      │
│    │          │          │後,連同車內行動電│          │                      │
│    │          │          │話配件1 批駛離該地│          │                      │
│    │          │          │,方玉如亦駕駛原車│          │                      │
│    │          │          │尾隨其後返家。    │          │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及出處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
│    │                  │翻拍及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
│    │                  │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輸入單、高雄市政│
│    │                  │府警察局106 年4 月28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雅分局刑案勘察報告(見警三卷第14至33、│
│    │                  │第62至75頁)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
│    │                  │領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    │                  │輸入單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五卷第12、│
│    │                  │16至18頁)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及監視器│
│    │                  │翻拍畫面(見警五卷第13至15頁)        │
├──┼─────────┼───────────────────┤
│4   │如附表一編號4 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失│
│    │                  │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一卷│
│    │                  │第90至95頁、第104 頁、第107 頁)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六卷第13至14頁│
│    │                  │)                                    │
├──┼─────────┼───────────────────┤
│6   │如附表一編號6 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見警七卷第16│
│    │                  │至21頁、第23頁、第30頁、第32頁、第34頁│
│    │                  │)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
│    │                  │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 份(見│
│    │                  │警八卷第23頁、第26頁)                │
├──┼─────────┼───────────────────┤
│8   │如附表一編號8 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
│    │                  │電腦輸入單(見警四卷第12頁、第21至24頁│
│    │                  │、第26頁)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
│    │                  │電腦輸入單(見警四卷第15至18頁、第25頁│
│    │                  │、第27頁)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
│    │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見警八卷第19至21頁、│
│    │                  │第25頁)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詳細畫面報表(見警一第99至103 頁、第11│
│    │                  │0 頁)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詳細畫面報表(見警一卷第89頁、第106 頁│
│    │                  │)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及現場查獲照片│
│    │                  │(見警七卷第10至15頁、第22頁、第24頁、│
│    │                  │第29頁、第31頁、第33頁)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詳細畫面報表(見警一卷第64至88頁、第10│
│    │                  │5 頁)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
│    │                  │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高雄市政│
│    │                  │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件紀錄表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九卷第9 │
│    │                  │至14頁)                              │
├──┼─────────┼───────────────────┤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
│    │                  │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獲電腦輸入單、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
│    │                  │三卷第76頁、第82頁、第87頁、第97頁、第│
│    │                  │102 至105 頁)                        │
├──┼─────────┼───────────────────┤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
│    │                  │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獲電腦輸入單、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
│    │                  │二卷第64頁、第85頁、第92頁、第98頁、第│
│    │                  │125 至126 頁 )                       │
├──┼─────────┼───────────────────┤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
│    │                  │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獲電腦輸入單、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
│    │                  │二卷第80頁、第83頁、第93頁、第99頁、第│
│    │                  │129 至131 頁)                        │
├──┼─────────┼───────────────────┤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
│    │                  │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獲電腦輸入單、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
│    │                  │二卷第72頁、第86頁、第94頁、第100 頁、│
│    │                  │第133 至135 頁)                      │
├──┼─────────┼───────────────────┤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路口監│
│    │                  │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95頁、第136 至│
│    │                  │138 頁)                              │
├──┼─────────┼───────────────────┤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
│    │                  │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獲電腦輸入單(見警二卷第68頁、第84頁、│
│    │                  │第96頁、第101 頁)                    │
├──┼─────────┼───────────────────┤
│22  │如附表二編號1 所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詳細畫面報表(見警一卷第96至98頁、第10│
├──┼─────────┤8 至109 頁)                          │
│23  │如附表二編號2 所載│                                      │
├──┼─────────┼───────────────────┤
│24  │如附表二編號3 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路口監│
│    │                  │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88頁、第102 至│
│    │                  │105 頁)                              │
├──┼─────────┼───────────────────┤
│25  │如附表二編號4 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路口監│
│    │                  │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89頁、第106 至│
│    │                  │110 頁)                              │
├──┼─────────┼───────────────────┤
│26  │如附表二編號5 所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路口監│
│    │                  │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90頁、第111 至│
│    │                  │116 頁)                              │
├──┼─────────┼───────────────────┤
│27  │如附表二編號6 所載│贓物領據、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表、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81頁│
│    │                  │、第91頁、第117 至124 頁)            │
├──┼─────────┼───────────────────┤
│28  │如事實欄一㈢所載  │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86至88頁│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3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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