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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毛妍懿林柏壽張瀞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3

27號、第8909號、第8910號、第8918號、第12177 號)及移送併

辦(106 年度偵字第18522 號、107 年度偵字第492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宏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拾捌罪、附表二所示之壹佰零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2 部分,無罪。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 部分,免訴。

事實

一、張宏麒明知自己並無管道可逕以承銷價格購買「詢價圈購」之準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IPO ,即首次公開募股、上市上櫃交易之股票),亦未實際代他人操作有價證券,且所收取之投資款均未用於「詢價圈購」投資,僅係欲騙取資金供己周轉並牟利,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育富投資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4 月8 日設立,105 年6 月15日廢止,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9 樓,下稱育富公司)部分:

1、張宏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自102 年4 月8 日起,以自己或其所經營之育富公司名義,在高雄市鼓山區、左營區、三民區等處,口頭向友人鼓吹、透過附表一所示招攬人招攬或舉辦說明會吸引不特定人,訛稱其有特殊管道可不經公開抽籤,逕以承銷價格圈購準上市櫃公司股票,俟標的股票上市櫃當日售出,即可賺取高額價差,每三個月發放獲利一次,獲利有30%以上云云,且為掩飾犯行,陸續誘使他人持續投入資金,除指定以現金交付款項外,並在詐騙初期依約給付高額紅利,使人誤信投資為真實且安全無虞,進而於每次到期後持續加碼投資,或介紹、分享親友參加,如此反覆操作,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廖芙悌等58人,不知有詐,認有厚利可圖,俱陷於錯誤,以投資為名,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一次或接續將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以現金交予張宏麒或透過其上線轉交予張宏麒(被害人、招攬人、招攬地點、給付款項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一),合計新臺幣(下同)8,684 萬元。

2、張宏麒詐得上開款項後,並未實際用以投資股票買賣,僅以新招攬之資金支應先前應發放之紅利。嗣自103 年12月17日起避不見面,附表一所示之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經檢察官指揮警調循線偵辦並於104 年3 月4 日逮捕張宏麒,且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羈押獲准。

㈡鴻瑞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之1 ,設立時之登記負責人為王顯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106 年5 月12日變更為張宏麒,下稱鴻瑞公司〕部分:

1、張宏麒因上開育富公司詐騙案於104 年7 月6 日具保後,竟不知悔改,於同年10月6 日又透過王瑞慶(王顯崇之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設立鴻瑞公司,並自斯時起,以自己或鴻瑞公司名義,再度口頭向友人鼓吹、透過附表二所示招攬人吸引不特定人,訛稱其有特殊管道可不經公開抽籤,逕以承銷價格圈購準上市櫃公司股票,俟標的股票上市櫃當日售出,即可賺取高額價差,每三個月發放獲利一次,獲利有30%以上云云;另向因投資育富公司而受損之人謊稱先前是遭人陷害,遊說該等被害人再次投資鴻瑞公司,鴻瑞公司經營利潤會優先清償該等被害人云云。復為掩飾犯行,均以鴻瑞公司名義與有意投資者簽訂「借貸契約書」,以隱匿其所謂代操圈購IPO 股票行為,且於詐騙初期依約給付高額紅利,使人誤信投資為真實且安全無虞,進而於每次到期後持續加碼投資,或介紹、分享親友參加,如此反覆操作下:

⑴致附表二編號1 至109 所示之楊武峰等111 人,不知有詐,認有厚利可圖,俱陷於錯誤,以投資為名,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一次或接續將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以現金交予張宏麒或透過其上線轉交予張宏麒;自行匯款至鴻瑞公司所開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多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先匯款至附表二所示招攬人帳戶再由招攬人轉匯至鴻瑞公司上開帳戶(被害人、招攬人、招攬地點、給付款項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⑵張宏麒為更加取信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李禎珍,除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外,同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除以上開手法詐騙李禎珍外,並透過不知情之張簡希姜宣稱其認識國泰金控董事郭明鑑,可藉國泰金控管道優先圈購準上市櫃股票云云,且於104 年12月21日前某日,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郭明鑑」之印章1 顆(未扣案),在「投資簽收憑證」之「投資款項金額」、「取款立書人」欄各蓋用1 次而偽造「郭明鑑」印文共2 枚,以此方式偽造「投資簽收憑證」私文書1 份,藉此表彰郭明鑑收到李禎珍所交付、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投資之款項60萬元之意,並將該偽造之私文書輾轉經由張簡希姜交予李禎珍以行使,使李禎珍陷於錯誤,於104 年12月21日將現金60萬元交予張簡希姜再轉交予張宏麒,張宏麒因而詐得該60萬元,並足生損害於李禎珍及「郭明鑑」。

2、張宏麒以上開方式詐得附表二所示合計8,505 萬元之款項後,仍未實際用以投資股票買賣,僅以新招攬之資金支應先前應發放之紅利。嗣張宏麒於105 年4 月14日再遭新北地院裁定羈押,王瑞慶遂檢具鴻瑞公司相關資料向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檢舉,並經附表二所示之人提出告訴,經偵查機關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 至55所示之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判決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C1卷頁85反、C2卷頁185 ,本件所引卷證出處之卷宗簡稱見附表四),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張宏麒就上開以自己、育富公司、鴻瑞公司名義佯稱從事詢價圈購IPO 股票、行使偽造「投資簽收憑證」等方式,詐騙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交付款項等事實,均坦承不諱(C1卷頁85、C2卷頁184 反、C3卷頁113 反、C4卷頁68、C5卷頁252 、C6卷頁85、155 ),且除附表一、二所列證據之外,另有下列證據可參:

㈠證人之證述:

1、鴻瑞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顯崇之偵訊陳述(B8卷頁64至67)。

2、王瑞慶(王顯崇之子)之調詢、偵訊陳述(A1卷頁7 至8 反、B9卷頁62至69、B8卷頁64至67、B12 卷頁389 至391 )。

3、鴻瑞公司總務助理邢志強(原名邢議中)之調詢、偵訊陳述(A2卷頁1至6、B9卷頁70至72、B12卷頁179至181)。

4、被告之司機兼助理陳敬文之調詢陳述(A2卷頁57至60)。

5、鴻瑞公司會計人員陳俐君之調詢陳述(A3卷頁141 至144 、151至153 )。

6、鴻瑞公司會計人員楊家華之調詢陳述(A2卷頁172至174)。

7、鴻瑞公司會計人員黃惠偵之調詢陳述(A2卷頁164至166)。

8、鴻瑞公司出納人員邱瓊佩之調詢陳述(A3卷頁180至182)。

9、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鑫公司)負責人陳勇志之調詢、偵訊陳述(A2卷頁76至82、B12卷頁133至135)。

10、三鑫公司監察人兼鴻瑞公司招攬人簡以珍之調詢、偵訊陳述(A2卷頁87至93、B9卷頁24至25、B12 卷頁471 至474 )。

11、三鑫公司董事兼鴻瑞公司招攬人黃崑展之調詢陳述(B9卷頁78至82)。

12、育富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廖芙悌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B5卷頁95至96、C2卷頁191 至199 、C4卷頁122 至124 、C5卷頁127至130)。

13、育富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張定然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B5卷頁95至96、C4卷頁72至76、C5卷頁191 至200 )。

14、鴻瑞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張簡希姜之調詢、審判陳述(A2卷頁112至115、C5卷頁273至276)。

15、鴻瑞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審判陳述(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頁24至25、C2卷頁219 至224)。

16、鴻瑞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良益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益公司)負責人徐永春之調詢、偵訊、審判陳述(A1卷頁11至15、B9卷頁24至25、C2卷頁199 至208 反、C4卷頁77至80)。

17、育富公司被害人、鴻瑞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徐明清之調詢、偵訊、審判陳述(A4卷頁19至23、B9卷頁24至25、C4卷頁124 至128 )。

18、鴻瑞公司招攬人兼被害人王世宏之調詢、偵訊、審判陳述(A4卷頁41至46、B7卷頁20至21、24至25、127 至129 、B9卷頁24至25、C2卷頁209 至214)。

㈡育富公司部分之書證:

1、育富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C4卷頁427至428)。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 年6 月17日日銀字第1082E00000000 號函所附育富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C4卷頁489至496)。

㈢鴻瑞公司部分之書證:

1、鴻瑞公司之公司登記查詢(A1卷頁196)。

2、高雄市政府106 年9 月8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3432400號函(B8卷頁44)所附鴻瑞公司登記案卷1宗(外放)。

3、三鑫公司、良益公司之公司登記查詢(A1卷頁197至198)。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106 年9月8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43740號函所附鴻瑞公司帳戶自開戶時起至銷戶時止之交易明細(B8卷頁29至42)。

5、兆豐銀行106 年7 月1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34969號函所附鴻瑞公司帳戶往來交易之相關傳票影本60張(A10 卷頁355 至418 )。

6、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作業處107 年10月3 日作心詢字第1071001114號函所附鴻瑞公司帳戶自開戶時至最後交易日止之交易明細(C3卷頁157 至165 )。

7、金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港證券公司)之客戶對帳列印明細(A2卷頁7 至8 ):鴻瑞公司之股票買賣實際交易情形。

8、鴻瑞公司證券交易買賣明細一覽表(A3卷頁242)。

9、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4日保結稽字第1060003170號函所附被告、鴻瑞公司、簡以珍之客戶存卷異動明細表(A7卷頁7 、43至47、51)。

10、被告假造之金港證券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影本(A4卷頁145 )、被告假造之鴻瑞公司存摺明細影本(A1卷頁9 )。

11、鴻瑞公司人員自該公司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提領逾100 萬元之明細表及匯款單(A1卷頁129 至147 )。

12、鴻瑞公司收支明細帳、股東暫借款明細、會計工作移交清冊(A3卷頁154 至163 )、上開股東暫借款統計表(A9卷頁33至39)。

13、被告之鴻瑞公司名片影本(A1卷頁167 ):記載為執行董事張鋒毅(宏麒)。

㈣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上述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就被告所為附表一、二所示其中部分犯行另說明如下:

㈠附表一:

1、編號1所示被害人廖芙悌部分:依廖芙悌之刑事告訴狀告訴人投資金額一覽表(B4卷頁69)之記載,廖芙悌投資育富公司之金額為246 萬5,000 元,而證人廖芙悌於調詢證稱:我陸續投資育富公司240 餘萬元,領過一次紅利數萬元,扣除紅利後,目前本金尚有230 餘萬元未取回等語(C5卷頁127 至130 )。而廖芙悌就其領得紅利之確切數額既已不復記憶,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法則,應認廖芙悌扣除紅利後尚未領回之本金為230 萬元,換算其領得之紅利應為16萬5,000 元。

2、編號12、13所示被害人張富偉、徐明清部分:證人張富偉、徐明清於調詢證稱:張富偉與其親友投資育富公司共500 萬元,徐明清及其親友投資育富公司共580 萬元,合計1,080 萬元,二人曾一起領過一次紅利100 萬元,紅利是按投資比例分配等語(C5卷頁131 至135 、139 至143)。準此,張富偉取得之紅利應為46萬2,963 元(計算式:100 萬×500 萬/1080 萬=462963,小數點四捨五入,下同),徐明清取得之紅利應為53萬7,073 元(計算式:100 萬×580 萬/1080 萬=537073)。

3、編號23所示被害人溫淑媛部分:依證人溫淑媛之調詢證述(C5卷頁335-14至335-17),其投資育富公司後,曾領過一次紅利約數萬元,然其已不記得確切數額。溫淑媛既稱所領紅利約數萬元,衡情,至少逾1 萬元,爰認其所領紅利為1 萬元。

4、編號56至58所示被害人郭豐碩、郭豐嘉、羅森耀部分:

⑴證人郭豐嘉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我與哥哥郭豐碩、友人羅森耀是投資育富公司,我是跟被告本人接洽,郭豐碩、羅森耀都是透過我投資。我的投資金額170 萬元,回收本金紅利共65萬2,800 元;郭豐碩以我母親陳清雪名義投資,金額是160 萬元,回收本金紅利應該有1/3 至1/2 左右,育富部分有回收的話都有小小的數字寫在合約書的細目;羅森耀投資金額20萬元,回收本金紅利7 萬6,800 元。後來被告說我們投資育富的錢一部分轉到鴻瑞公司去,我們三人都沒有再實際匯款到鴻瑞公司等語(C4卷頁129 至133 );另於調詢時證稱:投資育富公司後,被告從103 年7 月起拖欠紅利未發,之後就被人提告而遭法院收押,被告交保後不久,找投資育富公司的受害人,以視訊會議方式告訴我們打算成立鴻瑞公司,一樣經營代操IPO 股票詢價圈購業務,會優先還我們投資育富的損失,我們為了拿回損失就繼續參加鴻瑞公司的IPO 股票詢圈投資,被告要我們找鴻瑞公司教育長徐永春簽約,以「借貸契約書」名義把之前積欠我們的投資款其中一部分挪移轉投資鴻瑞公司,剩下的他再想辦法還我們。我與郭豐碩、羅森耀在鴻瑞公司的投資款都是以先前投資育富公司、被告積欠我們尚未歸還的款項抵付,並未實際交付現金等語(A4卷頁108 至110 );證人徐永春於調詢中亦證稱:郭豐嘉、郭豐碩、羅森耀三人之契約書是我代表鴻瑞公司簽的,因為育富公司積欠他們三人投資款,被告同意將欠付的投資款轉納入鴻瑞公司新契約等語(A1卷頁14)。參以,被告就證人郭豐嘉上開審判證述內容亦不否認(C4卷頁133 ),足認郭豐碩、郭豐嘉、羅森耀三人遭被告以代操IPO 股票詢價圈購之詐術詐騙而交付財物時,被告係以育富公司名義為之,其等之後雖再次誤信被告之言,另與鴻瑞公司簽訂「借貸契約書」,然並未再實際交付款項予被告,顯見被告要求其等參與鴻瑞公司投資案,僅是被告以育富公司為名義詐騙其三人後,為安撫其等、避免其等持續追討育富公司投資欠款之手段,並非以鴻瑞公司之名義對其等為詐欺犯行。

⑵郭豐碩投資育富公司160 萬元後所回收之本金或紅利數額,依證人郭豐嘉上開所述,應為投資金額之1/3 至1/2 間,且領回時均會在股東合約書之投資細目上以偏小的字體記載。觀之郭豐碩以其母親陳清雪名義與育富公司簽訂之合約書投資細目,在「簽章」欄旁、投資明細表格末端空白處,分別記載有「15000 、60500 、18000 、72600 、58800 、1000

00、422400」等字體偏小之數字,應即郭豐嘉所指曾回收之本金或紅利。準此,上開數字加總為「747,300 」,與郭豐嘉所稱郭豐碩領得之本金或紅利應介於投資款項1/3 至1/2間乙節亦屬相符,足認郭豐碩曾領得之本金或紅利總額應為74萬7,300 元。

⑶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以鴻瑞公司之名義,詐騙郭豐碩、郭豐嘉、羅森耀三人交付款項,然此僅屬誤載被告施詐術手段之部分內容,無礙於被告係以代操IPO 股票詢價圈購方式詐騙其等交付財物之同一性,自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本院自得更正被告詐騙手段後予以審判,附此敘明。

㈡附表二:

1、編號1 所示被害人楊武峰部分:

⑴被告經營育富公司期間,曾透過不知情之劉瑞霞(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招攬楊武峰投資IPO 股票詢價圈購,楊武峰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3 年8 月16日、9 月3 日、9 月15日交付50萬元、50萬元、50萬元,共150 萬元現金予劉瑞霞,再經劉瑞霞轉交予被告,被告因而詐得150 萬元,被告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4095號判決判決有罪確定,有該判決影本(C2卷頁110 至111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⑵嗣被告因上開育富公司詐騙案經新北地院裁定羈押復命具保釋放後,再對楊武峰佯以其操盤育富公司時係受他人陷害,欲重新以鴻瑞公司繼續投資詢價圈購IPO 股票業務云云,致楊武峰再次陷於錯誤,另於104 年12月15日、30日匯款90萬元、60萬元至被告經營之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被告再度詐得150 萬元等情,業經證人楊武峰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A4卷頁95至97、C4卷頁89至92),並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楊武峰之存摺明細、鴻瑞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堪認被告係另行起意,再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騙楊武峰交付款項得手,與上開新北地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4095號判決者乃相異之犯罪事實,自無重行起訴或為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之情形,一併敘明。

2、編號2、3所示被害人林穎筠、林俊茂部分:

⑴林穎筠經由黃崑展之介紹得知被告宣稱代操IPO 股票圈購,經被告遊說後,除自行出資外,另介紹其保險客戶林俊茂、廖吉秀、林許秀華、張玉佑投資,其等總投資金額為205 萬元,其中林俊茂投資金額為30萬元(亦即林穎筠及其他友人總投資金額為175 萬元),期間曾領過二次紅利合計22萬6,000 元,由其等按出資比例分配,另林穎筠本身曾領回本金3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林穎筠於調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A4卷頁131 至135 、C5卷頁278 至282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匯款紀錄、存摺明細、鴻瑞公司兆豐銀行帳戶明細可參,堪可認定。

⑵依林穎筠上開所述,其與林俊茂等友人曾共同領得22萬6,000 元紅利,並按其等出資比例分配。準此,林俊茂分得之紅利應為3 萬3,073 元(計算式:226000×300000/0000000=33073 ),林穎筠及其他友人領得之紅利則為19萬2,927 元(計算式:226000×0000000/0000000 =192927),再加計林穎筠曾領回之本金30萬元,則林穎筠及其友人(不含林俊茂)投資後所領回之本金紅利合計為49萬2,927元。

3、編號45所示張芸菲、編號85所示沈妮、編號104 所示何金鳳部分:

⑴被告經營育富公司期間,曾分別透過不知情之余岳芳(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招攬張芸菲、透過不知情之章宏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招攬沈妮、透過向惠招攬何金鳳投資IPO 股票詢價圈購,張芸菲、沈妮、何金鳳因而均陷於錯誤,張芸菲於103 年1 月中旬至7 月中旬止交付140 萬元,沈妮於102 年7 月至103 年9 月間陸續交付2,135 萬元,何金鳳於103 年1 月中旬交付20萬元,被告因而分別詐得該140 萬元、2,135 萬元、20萬元得手,被告此三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判決判決有罪確定,有該判決影本(C2卷頁61至78,張芸菲、沈妮、何金鳳分別為該判決附表一編號23、86、140 之被害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⑵被告因上開育富公司詐騙案經新北地院裁定羈押復命具保釋放後,另行起意,以鴻瑞公司名義再度行騙之事實,業經論述如前,而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被害人張芸菲係於鴻瑞公司成立後之104 年12月14日匯款50萬元至鴻瑞公司帳戶內,附表二編號85所示被害人沈妮係自104 年12月1 日起至105 年3 月3 日止陸續匯款共200 萬元至鴻瑞公司帳戶內,附表二編號104 所示之被害人何金鳳則是於105 年1 月18日匯款20萬元至招攬人王世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分別有附表二編號45、85、104 所示證據可參,足認張芸菲、沈妮、何金鳳均係再次受被告之詐術所騙,與上開高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判決者乃相異之犯罪事實,自無重行起訴或為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之情形,一併敘明。

4、編號75所示被害人周建發雖受不同招攬人(徐明清、王世宏)所招攬而分二次交付款項,然其二次交付款項目的同為投資被告宣稱之IPO 股票圈購,被告此部分所為應僅視為一次犯行。

㈢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61所示被害人張富偉;附表一編號13及附表二編號58所示被害人徐明清,均是先受被告以育富公司名義代操IPO 股票圈購之詐術所騙,分別交付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款項之後,復因被告謊稱欲另再度以鴻瑞公司代操IPO 股票圈購,會將所得利潤優先償還其等在育富公司之損失云云,而再度受騙並交付附表二編號61、58所示款項,則其二人係分別受被告詐欺二次,被告各次犯行(共4次犯行)所為自應分別評價。

三、按詐欺罪係即成犯,雖事後返還部分款項,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315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於各被害人受詐騙,誤信其有從事股票詢價圈購事宜而交付金錢之際,即告既遂,並不因被告事後以「紅利」之名目返還部分金額予被害人而得解免刑責,從而雖有被害人取回部分款項(被告宣稱之紅利)、本金,甚至本金加計紅利而已逾原本交付之金額,仍不得逕自被告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額中扣除,故本院認定之詐欺事實中之金額,自以被告施用詐術時所得到被害人交付之金額為準。惟基於不能不當得利之法理,於下述計算被告之詐欺犯行所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部分,將再就被告已交付被害人之「紅利」部分予以扣除,以求公平(此部分詳後述)。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2、26、30、34、35、39、41、48、56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關於法定刑部分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就上開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

㈡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4至18、23、24、29、32、33、40、43至45、47、50至53所示行為,因被害人陸續交付財物予被告之期間橫跨103 年6 月20日前、後,最後結果發生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各該犯行即應逕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二、核被告所為:

㈠就附表一編號1 至21、23至25、27至29、31至33、36至38、

40、42至47、49至55、57至58所示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5 、7 至109 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就附表一編號22、26、30、34、35、39、41、48、56所示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就附表二編號6 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刻「郭明鑑」印章,並持之蓋用在「投資簽收憑證」上產生「郭明鑑」印文2 枚,其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投資簽收憑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該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該部分與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依法告知罪名(C5卷頁276 ),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陸續交付款項者,各係遭被告以同種詐騙手法詐騙,致各該同一被害人先後陸續數次交付款項,其詐騙行為對象、詐術方式均相同,被害法益為同一人之財產法益,歷次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附表二編號5 所示被害人林庭均、郭美麗、陳鵬先、楊青洲交付款項,係以一行為侵害該四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移送併辦部分:

㈠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92 號併案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被害人為林庭均、郭美麗、陳鵬先、楊青洲),與被告被訴詐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被害人之起訴事實(起訴書附表所載該部分被害人為林庭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8522 號併案意旨書移送併辦,就其中該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83、87至102 、104 至113 部分,與被告被訴詐欺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9 所示被害人之起訴事實,各為相同事實,各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除「招攬人」欄為被告者外,其利用各該編號所示不知情之招攬人轉知詢價圈購計劃,再向各該被害人施行詐術或經手收付投資款項以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附表二編號6 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郭明鑑」之印章,均屬間接正犯。

五、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間,或被害人有異,或被告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時間、方式有所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均不相同,足徵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科刑之審酌:

㈠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竟對外佯稱有詢價圈購之管道對外以育富公司名義招攬投資,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而交付鉅額款項,在犯行敗露後,不思悔改,竟再對先前因投資育富公司受有損害之人佯稱會將鴻瑞公司賺得之利潤優先償還其等,致部分育富公司之被害人因求償心切再度受騙,不僅自身再交付款項予被告經營之鴻瑞公司或被告本人,甚至再招攬親友投資鴻瑞公司,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受有高額財產損失,犯罪時間長達3 年,詐騙總金額高達1 億7,189 萬元,危害社會秩序甚鉅,且犯罪所得至今流向不明,被告雖坦承全部犯行,惟迄今並未賠償被害人;兼衡被告之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參酌各該被害人受害金額及部分被害人曾依投資金額按月領得紅利及取回部分本金,部分被害人甚有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我國之刑事立法政策並非採取各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而係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亦即應於個案中考量被告各次犯罪手法及罪質之相似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使其行為不法內涵之總體評價與其罪責相當;復審酌因個人生命之有限性,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亦合於刑罰經濟且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各次犯罪手法相近、罪質相同、被害對象不同,以及各次犯行對社會所生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並依上開我國刑事政策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復就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合先敘明。

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㈠按詐欺行為所吸收投資之資金,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投資獲利。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詐欺金額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詐欺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遭詐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詐欺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103 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基於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是刑法第38條之1 於其立法理由五(三)中已揭示利得沒收係採「總額原則」,認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故沒收利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惟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立法者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授權法院衡諸個案情形,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時,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㈡經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詐欺取財犯行,在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時,即已詐得該等款項得手,至被告在未遭查獲之前,固有以「發放紅利或投資獲利」等名目,給付部分被害人若干金錢,附表二編號20、101 、105 、107 所示被害人甚至在領回全額本金之餘,尚取得被告給予之所謂「獲利」,取回之總額已逾其原先遭詐騙所交付之金額,然此均僅是被告為免被害人查覺其犯行所為之安撫手段,核屬其犯罪成本,並非其於犯罪後以清償為目的所返還予被害人之款項,本不應自其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然被害人取得上開所謂「本金、紅利」等金錢後,其所受財產上損失確實已有減少(甚至已無損失),若仍就被告詐欺犯行既遂時取得之總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僅就扣除被害人已實際取回款項之差額部分宣告沒收(各罪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二「沒收金額」欄所示),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二編號20、101 、105 、107 所示部分,各被害人取回之總額均已逾其等遭詐騙時交付之款項,就此四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三、偽造之印章、印文沒收:被告在附表二編號6 所示「投資簽收憑證」上偽造之「郭明鑑」印文2 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在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編號6 )主文內宣告沒收。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郭明鑑」印章1 顆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在上開之罪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偽造之「投資簽收憑證」私文書1 份,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已交付予被害人李禎珍收執,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認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以上開詐術,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時間,詐騙該編號所示之吳淑瓊,致吳淑瓊陷於錯誤,而交付40萬元,被告因而詐得該40萬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038號、73年台上字第563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吳淑瓊之鴻瑞公司借貸契約書為主要論據。經查:

一、被告就此部分公訴意旨固稱認罪(被告歷次供述均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認罪,見C1卷頁85、C2卷頁184 反、C3卷頁113 反、C4卷頁68、C5卷頁252 、C6卷頁85、155 ),且證人王瑞慶於調詢中提出之28份鴻瑞公司借貸契約書中,其中一份為編號011 號、立合約書人之甲方欄位蓋有鴻瑞公司大小章、投資金額4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而立合約書人之乙方欄位有「吳淑瓊」之署名及年籍資料等情,有證人王瑞慶之調詢陳述(A1卷頁7 至8 )、上開借貸契約書1 份可參(A1卷頁105 至107 ),固堪認定。

二、被告以鴻瑞公司行詐騙之方式,係要求被害人簽訂借貸契約書,契約書之附表有「立約日期」、「金額」、「還款日期」、「甲方簽章」、「乙方簽章」等欄位,其中「立約日期」、「金額」欄分別為被害人交付本金之時間及數額,鴻瑞公司人員在確認被害人款項入帳後,會在「甲方簽章」欄蓋用登記負責人王顯崇之印章,若被害人有領回本金則於領回時在「乙方簽章」欄簽名註記,此經證人吳碧月於調詢(A4卷頁71)、證人徐永春於調詢(A1卷頁14至14反)、證人徐明清於調詢(A4卷頁21反)、證人王世宏於調詢及審判中(A4卷頁44反、C2卷頁212 至213 )證述明確,堪可認定。然上開編號011 號、署名吳淑瓊之借貸契約書附表「甲方簽章」欄卻為空白,則該份契約書所載投資金額40萬元是否確有入帳,並非無疑。參以,公訴意旨主張吳淑瓊係受被告所招攬而參加鴻瑞公司投資案,然被告於調詢、本院審理一致供稱:我不認識吳淑瓊等語(A3卷187 頁、C6卷頁156 ),而

傳喚,吳淑瓊亦未到庭,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吳淑瓊確有因誤信被告或其他不知情之招攬人宣稱可代操IPO 股票圈購事宜,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40萬元予被告或鴻瑞公司,自難認被告有因而詐得該40萬元。

肆、綜上所述,上開編號011 號之借貸契約書附表「甲方簽章」欄即確認投資人有無交付款項之欄位,既為空白,自無從證明吳淑瓊確有交付該契約書所載之40萬元予被告或鴻瑞公司,則公訴意旨認被告詐得該40萬元乙節,所為之憑據僅有被告之自白,別無其他補強證據。此外,依現存卷證,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此部分犯罪,公訴人就此部分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被告被訴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認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以上開詐術,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間,詐騙該編號所示之張定然,致張定然陷於錯誤,而交付94萬元,被告因而詐得該94萬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被告明知並無特殊管道可逕以承銷價格購買「詢價圈購」之準上市櫃公司股票,亦無代他人投資有價證券之意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2 年11月間,在高雄市左營區,透過不知情之招攬人章宏興,向張定然訛稱其有特殊管道可不經公開抽籤,逕以承銷價格圈購準上市櫃公司股票,俟標的股票上市櫃當日即予售出,並制定以上市櫃當日之均價為售價,扣除承銷價,即為該支股票操作之獲利,並保證每檔次均有30%以上之獲利,且定期分派紅利,投資報酬率遠高於一般投資云云,使張定然陷於錯誤,於102 年11月間陸續投資400 萬元等情,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0810 號、第14333 號、第20152 號、第22548 號、第24145 號、第28909 號、第30215號、第30216 號提起公訴,經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602 號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前案,此部分犯罪事實為前案判決附表甲編號8 、被害人附表編號8 部分),有前案起訴書(C1卷頁39至43反)、判決書(B5卷頁74至79)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放)在卷可稽。

二、被告於本案被訴詐騙張定然,致張定然於103 年8 月1 日交付94萬元部分,其詐騙時間、金額固與前案不同,且證人張定然於調詢、本院審理證稱:(前案)投資受損的400 萬元與本案受損的94萬元是不同的資金,也是不同時間交付等語(C4卷頁75至76、C5卷頁191 至200 );被告就此亦不否認(C4卷頁76)。惟查:

㈠被告於本案被訴詐騙張定然之犯罪手段,亦為以育富公司之名義,佯稱自己有特殊管道可逕以承銷價格購買「詢價圈購」之準上市櫃公司股票,與前案判決認定詐騙張定然之方法完全相同。

㈡證人張定然於調詢證稱:我自102 年至105 年間多次參加育富公司未上市股票圈購投資方案,詳細金額、時間已記不清楚,目前僅有的資料為我投資94萬元。我當初是透過章宏興、康德宗、簡鳳諸瞭解到育富公司投資方案,我有部分投資款項是透過他們轉交給被告,後來有一些朋友委託我代為轉投資、金額較多,我就不再透過章宏興等3 人而是直接將投資款以現金交給被告。上開我與親友之投資金額,其中102年11月29日投資400 萬元由章宏興代收;103 年7 月30日投資270 萬元由康德宗、簡鳳諸代收,委託他們代為交給被告,103 年7 月15日投資4,320 萬元,103 年8 月15日直接交給被告的投資款有900 萬元及約1,000 萬元等語(C5卷頁191 至200 ),並有下列證據可參:

1、102 年11月29日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1 紙(C5卷頁205 ):內容略為:章宏興代收張定然之投資款400 萬元(此部分即前案判決認定之投資款)。

2、103 年7 月28日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1 紙(C5卷頁203 ):內容略為:康德宗、簡鳳諸代收張定然之投資款530萬元。

3、103 年7 月30日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1 紙(C5卷頁203 ):內容略為:康德宗、簡鳳諸代收張定然之投資款270 萬元。

4、育富公司103 年7 月15日股東合約書(C4卷頁393 至394 ):投資人張定然,投資金額4,320 萬元。

5、育富公司103 年8 月15日股東合約書(C5卷頁209 至210 ):投資人張定然,投資金額900 萬元。

㈢綜觀張定然之陳述及上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股東合約書可知,張定然歷次交付投資款項之目的均在參與被告宣稱之IPO 股票圈購投資方案,顯見被告是以相同詐騙手法不斷詐騙張定然,致其陸續交付款項數次,則縱張定然於本案所指述遭詐騙之94萬元,與前案判決認定張定然遭詐騙而交付之400 萬元乃不同之資金,然被告就本案被訴詐騙之對象、方式與經前案判決確定部分均屬相同,所侵害者均為同一人(張定然)之財產法益,歷次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應屬薄弱,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考量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接續犯一罪,較為合理。

三、綜上所述,被告數次詐騙張定然交付款項之行為(經前案判決確定之詐騙400 萬元部分,與本案被訴詐騙94萬元部分),既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則被告詐騙400 萬元部分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其效力及於本案被告被訴詐騙94萬元部分,而有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檢察官再於本案中就張定然遭詐騙之94萬元部分重行起訴,即屬「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丁、退回併辦部分:

壹、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852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4至86所示部分(被害人顏士人、熊東毅、吳朝陽),均非起訴書所載之被害人,依現存卷證,亦查無檢察官所指被告詐騙該三名被害人部分,與起訴書所載被告詐騙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犯行間,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判,應將上開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貳、附表二編號101 所示被害人正確姓名為林月萍,其被害金額為10萬元乙節,業經認定如前。而本件起訴書將該被害人之姓名誤載為「林悅平」,且將該被害人遭詐騙部分重複列計(已列為起訴書第25頁最後一個被害人,又重複列為起訴書第26頁第二個被害人),經公訴人以106 年度蒞字第00000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刪除其一後,僅將該名被害人列為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B106部分,有補充理由書1 份可參(C1卷頁107 至114 )。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5 所列被害人「林月萍」即為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01 之被害人林月萍,此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業經本院併予審判如前。惟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3 所列之被害人「林悅平」,依卷內事證,查無與起訴書所載被告詐騙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犯行間,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無從併予審判,同應將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3 所示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長夏、蕭琬頤移送併案,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不曾傳喚吳淑瓊到案說明,經本院依職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後即現行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備註】
本件起訴書附表所列被害人均無編號,經公訴人於106 年12月18
日提出106 年度蒞字第12066 號補充理由書(C1卷頁107 至114
),分別將育富公司、鴻瑞公司之被害人補上編號,本判決以下
之附表一、二「編號」欄括號內之記載,均指上開補充理由書附
表所列編號。
【附表一】育富公司部分
 ┌──┬───┬───────┬──────┬───────────────┬─────────┐
 │編號│被害人│招攬人        │實際交付金額│證據資料及其出處              │罪刑及宣告沒收    │
 │    │      ├───────┼──────┤                              │                  │
 │    │      │交付財物起訖時│實際領回金額│                              │                  │
 │    │      │間            ├──────┤                              │                  │
 │    │      │              │沒收金額    │                              │                  │
 ├──┼───┼───────┼──────┼───────────────┼─────────┤
 │1   │廖芙悌│張宏麒        │246萬5,000元│1.廖芙悌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5卷頁95至96、C2卷頁191 至│,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A1  │      │102 年4 月8 日│16萬5,000元 │  199 、C4卷頁122 至124 、C5卷│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 年10月25├──────┤  頁127 至130 )。            │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萬│
 │    │      │日間          │230萬元     │2.育富公司股東合約書(B4卷頁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至71):出資金額4,350萬元。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3.刑事告訴狀及告訴人投資金額一│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覽表附表(B4卷頁1 至4 、69)│                  │
 │    │      │              │            │  、更正後之告訴人投資金額一覽│                  │
 │    │      │              │            │  表(B5卷頁97)。            │                  │
 ├──┼───┼───────┼──────┼───────────────┼─────────┤
 │2   │黃瓊隆│廖芙悌        │313萬元     │1.黃瓊隆之審判陳述(C4卷頁115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117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A2  │      │102 年4 月8 日│7萬2,00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 年10月25├──────┤                              │得新臺幣參佰零伍萬│
 │    │      │日之間        │305萬8,000元│                              │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3   │白豐枝│廖芙悌        │3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A3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3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4   │蘇鈺茹│廖芙悌        │18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處有期徒刑柒月。│
 │A4  │書誤載│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蘇鈺│至103 年10月25├──────┤                              │臺幣拾捌萬元沒收,│
 │    │枝)  │日之間        │18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5   │林孟娟│廖芙悌        │2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A5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2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6   │邱采葳│廖芙悌        │87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A6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捌拾柒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87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黃湘婷│廖芙悌        │7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A7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柒拾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7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8   │胡王立│廖芙悌        │95萬5,000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耑    ├───────┼──────┤                              │,處有期徒刑拾月。│
 │A8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元│
 │    │      │日之間        │95萬5,000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   │池宇佳│廖芙悌        │21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A9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 年10月25├──────┤                              │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萬│
 │    │      │日之間        │210萬元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0  │陳昭宇│廖芙悌        │820萬元     │1.陳昭宇之審判證述(C3卷頁114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118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A10 │      │102 年4 月8 日│230萬元     │2.陳昭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 年10月25├──────┤  明細(C3卷頁144 至145 )。  │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萬│
 │    │      │日之間        │59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  │吳宥德│廖芙悌        │44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A11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 年10月25├──────┤                              │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萬│
 │    │      │日之間        │440萬元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2  │張富偉│廖芙悌        │500萬元     │1.張富偉之調詢、審判證述(C4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頁118 至120 、C5卷頁131 至13│,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A12 │      │103 年9 月間(│46萬2,963元 │  5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起訴書誤載為10├──────┤2.徐明清之調詢、偵訊及審判證述│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參│
 │    │      │月間)        │453萬7,037元│  (A4卷頁19至23、B9卷頁24至25│萬柒仟零參拾柒元沒│
 │    │      │              │            │  、C4卷頁124 至128 、C5卷頁13│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9 至143 )。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3.委託育富投資一覽表(C5卷頁14│,追徵其價額。    │
 ├──┼───┼───────┼──────┤  5 至149 )。                ├─────────┤
 │13  │徐明清│廖芙悌        │580萬元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A13 │      │103 年9 月12日│53萬7,073元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同年12月17日├──────┤                              │得新臺幣伍佰貳拾陸│
 │    │      │              │526萬2,927元│                              │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4  │曾芮羚│廖芙悌        │52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A14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 年10月25├──────┤                              │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萬│
 │    │      │日之間        │520萬元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5  │曾玉瑩│廖芙悌        │9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A15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玖拾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9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6  │洪秀芳│廖芙悌        │15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A16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103 年10月25├──────┤                              │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    │      │日之間        │150萬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7  │葉懿慜│廖芙悌        │9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處有期徒刑玖月。│
 │A17 │書誤載│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葉懿│至103 年10月25├──────┤                              │臺幣玖拾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9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8  │翁許美│廖芙悌        │7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1 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琴    ├───────┼──────┤                              │,處有期徒刑玖月。│
 │A18 │      │102 年4 月8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10月25├──────┤                              │臺幣柒拾萬元沒收,│
 │    │      │日之間        │7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9  │陳柏泓│張定然        │20萬元      │一、陳柏泓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7 )。              │,處有期徒刑柒月。│
 │A19 │      │103 年8 月1 日│0元         │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證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1.張定然之調詢、偵訊、審判陳述│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B5卷頁95、C4卷頁73至76、C5│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卷頁191至200)。            │徵其價額。        │
 │    │      │              │            │2.刑事告訴狀及告訴人投資金額一│                  │
 │    │      │              │            │  覽表附表(B4卷頁1 至6 )、投│                  │
 │    │      │              │            │  資金額名冊(C5卷頁201)。   │                  │
 │    │      │              │            │3.張定然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                  │
 │    │      │              │            │  (C5卷頁203 ):代收人康德宗│                  │
 │    │      │              │            │  、簡鳳諸。                  │                  │
 │    │      │              │            │4.育富公司股東合約書2 份(C4卷│                  │
 │    │      │              │            │  頁393 至394 、C5卷頁207 至21│                  │
 │    │      │              │            │  2)。                       │                  │
 ├──┼───┼───────┼──────┼───────────────┼─────────┤
 │20  │劉汎駢│張定然        │40萬元      │1.劉汎駢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8 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
 │A20 │      │103 年10月1 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據。                      │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4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1  │李宜宸│張定然        │60萬元      │1.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原名├───────┼──────┤  明細(C4卷頁480 至481 ):李│,處有期徒刑捌月。│
 │A21 │李慧君│103 年7 月17日│0元         │  宜宸共匯入60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9 月2 日├──────┤2.李宜宸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臺幣陸拾萬元沒收,│
 │    │      │              │60萬元      │  卷10至12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3.李宜宸之戶籍謄本影本(B4卷9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頁):原名李慧君。          │徵其價額。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22  │黃信銘│張定然        │320 萬元    │1.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明細(C4卷頁457 、461 ):黃│,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A22 │      │102 年5 月9 日│0元         │  信銘共匯入221萬元。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同年11月28日├──────┤2.張定然之陽信銀行左營分行帳戶│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萬│
 │    │      │(起訴書誤載為│320萬元     │  交易明細(C5卷頁406 ):黃信│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103 年8 月15日│            │  銘匯入100萬元。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至12月15日)  │            │3.黃信銘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3 張│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B4卷頁13至15)。          │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23  │溫淑媛│張定然        │50萬元      │1.溫淑媛之調詢陳述(C5卷頁335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4至335-17)。             │,處有期徒刑捌月。│
 │A23 │      │103 年5 月15日│1萬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9 月16日├──────┤  明細(C4卷頁479 、482 ):溫│臺幣肆拾玖萬元沒收│
 │    │      │              │49萬元      │  淑媛共匯入50萬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3.溫淑媛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B4卷頁16至17)。          │追徵其價額。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24  │嚴李秀│張定然        │340萬元     │1.嚴李秀敏之調詢陳述(C5卷頁3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敏    ├───────┼──────┤  5-10至335-12)。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A24 │      │102 年7 月11日│0元         │2.嚴李秀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3年9月15日├──────┤  易明細(C5卷頁384 、386 )。│得新臺幣參佰肆拾萬│
 │    │      │              │340萬元     │3.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明細(C4卷頁460 至461 、468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475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嚴李秀敏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3 │                  │
 │    │      │              │            │  張(B4卷頁18至20)。        │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25  │洪梅芬│張定然        │40萬元      │1.洪梅芬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21)。                  │,處有期徒刑柒月。│
 │A25 │      │103 年7 月29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10月16日├──────┤  明細(C4卷頁481)。         │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4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6  │鄭伃卿│張定然        │30萬元      │1.鄭伃卿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卷頁22)。                  │,處有期徒刑柒月。│
 │A26 │書誤載│102 年9 月6 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鄭仔│至103 年4 月16├──────┤  明細(C4卷頁465)。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卿)  │日            │3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7  │黃欣慧│張定然        │30萬元      │1.黃欣慧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23)。                  │,處有期徒刑柒月。│
 │A27 │      │103 年8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據。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8  │林敬凱│張定然        │90萬元      │1.林敬凱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24)。                  │,處有期徒刑玖月。│
 │A28 │      │103 年8 月7 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據。                      │臺幣玖拾萬元沒收,│
 │    │      │              │9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9  │陳昭鴻│張定然        │110 萬元    │1.陳昭鴻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25至26)。          │,處有期徒刑拾月。│
 │A29 │      │102 年7 月16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9 月16├──────┤  明細(C4卷頁461)。         │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
 │    │      │日            │11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證據。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0  │薛沛諄│張定然        │280 萬元(起│1.薛沛諄之調詢證述(C5卷頁335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24│  -4至335-8)。               │,處有期徒刑捌月。│
 │A30 │      │102 年7 月16日│0萬元)     │2.薛沛諄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年5月16日├──────┤  (C5卷頁335-26至335-40)及其│臺幣肆拾伍萬參仟壹│
 │    │      │              │234萬6,897元│  手寫書面說明(C5卷頁335-22至│佰零參元沒收,於全│
 │    │      │              ├──────┤  335-24、335-46)。          │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45萬3,103元 │3.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明細(C4卷頁461、476)。    │價額。            │
 │    │      │              │            │4.張定然之陽信銀行左營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C5卷頁405至406)。│                  │
 │    │      │              │            │5.代收投資款項憑證5 張(C5卷頁│                  │
 │    │      │              │            │  335-42至335-44、B4卷頁27至29│                  │
 │    │      │              │            │  )。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31  │宋美娜│張定然        │50萬元      │1.宋美娜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30)。                  │,處有期徒刑捌月。│
 │A31 │      │103 年7 月30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10月16日├──────┤  明細(C4卷頁481)。         │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2  │陳綺  │張定然        │142萬元     │1.陳綺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頁31)。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A32 │      │102 年7 月16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103 年8 月21├──────┤  明細(C4卷頁461 、464 、465 │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
 │    │      │日            │142萬元     │  、468、471、479)。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證據。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3  │王靜慧│張定然        │60萬元      │1.王靜慧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3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32至34)。          │,處有期徒刑捌月。│
 │A33 │      │103 年4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8 月16日├──────┤  證據。                      │臺幣陸拾萬元沒收,│
 │    │      │              │6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4  │蔡正利│張定然        │20萬元      │1.蔡正利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35)。                  │,處有期徒刑柒月。│
 │A34 │      │102 年12月23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年4月14日├──────┤  明細(C4卷頁475、478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5  │林姝妤│張定然        │40萬元      │1.林姝妤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36)。                  │,處有期徒刑柒月。│
 │A35 │      │103 年1 月3日 │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明細(C4卷頁476)。         │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4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6  │許玉珍│張定然        │30萬元      │1.許玉珍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37)。                  │,處有期徒刑柒月。│
 │A36 │      │103 年8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據。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7  │吳熒娟│張定然        │40萬元      │1.吳熒娟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38至39)。          │,處有期徒刑柒月。│
 │A37 │      │103 年9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10月16日├──────┤  證據。                      │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4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8  │張翠雲│張定然        │10萬元      │1.張翠雲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40)。                  │,處有期徒刑肆月,│
 │A38 │      │103 年8 月16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明細(C4卷頁458 、463 、466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473、474、478)。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證據。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39  │鄭美華│張定然        │10萬元      │1.鄭美華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41)。                  │,處有期徒刑肆月,│
 │A39 │      │103 年5 月16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明細(C4卷頁479)。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證據。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40  │林碧玉│張定然        │48萬元      │1.林碧玉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42至43)。          │,處有期徒刑捌月。│
 │A40 │      │102年5月9日至1│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03 年9 月16日 ├──────┤  明細(C4卷頁457)。         │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
 │    │      │              │48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證據。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1  │莊瑤程│張定然        │300萬元     │1.莊瑤程之調詢陳述(C5卷頁151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153)。                   │,處有期徒刑拾月。│
 │A41 │      │102 年4 月15日│200萬元     │2.匯豐銀行109 年1 月9 日(109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年5月14日├──────┤  )台匯銀(總)字第30167 號函│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              │100萬元     │  (C6卷頁71):莊瑤程於102 年│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4 月15日由其匯豐銀行帳戶轉帳│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100 萬元至被告之日盛銀行板橋│徵其價額。        │
 │    │      │              │            │  分行帳戶內。                │                  │
 │    │      │              │            │3.莊瑤程之匯豐銀行、大眾銀行網│                  │
 │    │      │              │            │  路轉帳交易紀錄(C5卷頁163 至│                  │
 │    │      │              │            │  173 ):莊瑤程由其匯豐銀行帳│                  │
 │    │      │              │            │  戶轉帳至張定然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            │  戶內。                      │                  │
 │    │      │              │            │4.莊瑤程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5 張│                  │
 │    │      │              │            │  (B4卷頁44至47、C5卷頁155 )│                  │
 │    │      │              │            │  。                          │                  │
 │    │      │              │            │5.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C5卷頁461 、468 、470 │                  │
 │    │      │              │            │  至472 、474 、478 )。      │                  │
 │    │      │              │            │6.張定然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4卷頁445 )。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42  │吳東峯│張定然        │120萬元     │1.吳東峯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卷頁48):憑證日期之年份誤載│,處有期徒刑拾月。│
 │A42 │書誤載│103年8 月10日 │0元         │  為105 年,業經證人張定然於調│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吳東│              ├──────┤  詢證述在卷(C5卷頁199 )。  │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
 │    │峰)  │              │120萬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明細(C5卷頁458、461)。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            │  證據。                      │                  │
 ├──┼───┼───────┼──────┼───────────────┼─────────┤
 │43  │陳冠甫│張定然        │84萬元      │1.陳冠甫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3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49至51)。          │,處有期徒刑玖月。│
 │A43 │      │102 年11月28日│0元         │2.張定然之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9 月16├──────┤  (C5卷頁406)。             │臺幣捌拾肆萬元沒收│
 │    │      │日            │84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證據。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4  │陳美華│張定然        │28萬元      │1.陳美華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52至53)。          │,處有期徒刑柒月。│
 │A44 │      │102年9月6日至1│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03 年8 月16日 ├──────┤  明細(C5卷頁464、466)。    │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
 │    │      │              │28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證據。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5  │曹祐嘉│張定然        │50萬元      │1.曹祐嘉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54至55)。          │,處有期徒刑捌月。│
 │A45 │      │103 年4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10月16日├──────┤  證據。                      │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46  │陳桂香│張定然        │170萬元     │1.陳桂香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56)。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A46 │      │103 年8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證據。                      │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
 │    │      │              │170萬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7  │黃俊琛│張定然        │36萬元      │1.黃俊琛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57至58)。          │,處有期徒刑柒月。│
 │A47 │      │102年6月3日至1│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03 年8 月16日 ├──────┤  明細(C5卷頁458 、463 、464 │臺幣參拾陸萬元沒收│
 │    │      │              │36萬元      │  、467 、470 、473 、476 、48│,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0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3.張定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追徵其價額。      │
 │    │      │              │            │  明細(C5卷頁370)。         │                  │
 │    │      │              │            │4.張定然之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5卷頁406)。             │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48  │鄭弘彬│張定然        │10萬元      │1.鄭弘彬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59)。                  │,處有期徒刑肆月,│
 │A48 │      │103年1月16日  │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證據。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49  │王秀霞│張定然        │50萬元      │1.王秀霞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60)。                  │,處有期徒刑捌月。│
 │A49 │      │103 年8 月16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據。                      │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50  │柯麗美│張定然        │70萬元      │1.柯麗美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3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B4卷頁61至63)。          │,處有期徒刑玖月。│
 │A50 │      │102年9月16日至│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3 年9 月15日├──────┤  明細(C5卷頁465 、476 、480 │臺幣柒拾萬元沒收,│
 │    │      │              │70萬元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證據。                      │徵其價額。        │
 ├──┼───┼───────┼──────┼───────────────┼─────────┤
 │51  │蔡宜儒│張定然        │148 萬元(起│1.蔡宜儒之調詢、審判陳述(C4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14│  頁120 至122 、C5卷頁175 至18│,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A51 │      │103 年6 月13日│0萬元)     │  1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同年9 月9 日├──────┤2.匯款單2 張(C4卷頁375 ):蔡│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    │      │              │13萬1,756元 │  宜儒配偶許智威於103 年6 月13│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沒│
 │    │      │              ├──────┤  日匯款120 萬元至張定然之國泰│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134萬8,244元│  世華銀行帳戶內,蔡宜儒於103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年9 月9 日匯款28萬元至介紹人│,追徵其價額。    │
 │    │      │              │            │  黃碧雪之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帳│                  │
 │    │      │              │            │  戶。                        │                  │
 │    │      │              │            │3.許智威之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                  │
 │    │      │              │            │  帳戶存摺明細(C4卷頁381 至38│                  │
 │    │      │              │            │  5 )。                      │                  │
 │    │      │              │            │4.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明細(C5卷頁479 、480 )。  │                  │
 │    │      │              │            │5.黃碧雪與張定然簽訂之代收投資│                  │
 │    │      │              │            │  款項憑證3 張(C4卷頁377 至37│                  │
 │    │      │              │            │  9 、387 )。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52  │朱木崑│張定然        │8萬元       │1.朱木崑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65)。                  │,處有期徒刑參月,│
 │A52 │      │102 年5 月10日│0元         │2.張定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至103 年7 月16├──────┤  明細(C5卷頁457 、461 、471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            │8萬元       │  、473)。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臺幣捌萬元沒收,於│
 │    │      │              │            │  證據。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53  │陳意智│張定然        │20萬元(補充│1.陳意智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理由書誤載為│  卷頁67)。                  │,處有期徒刑柒月。│
 │A53 │      │102 年11月27日│94萬元)    │2.張定然之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3 年8 月15├──────┤  (C5卷頁405)。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日            │0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20萬元      │                              │徵其價額。        │
 ├──┼───┼───────┼──────┼───────────────┼─────────┤
 │54  │孫祥雲│張定然        │930 萬元(補│1.孫祥雲之代收投資款項憑證(B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充理由書誤載│  卷頁68)。                  │,處有期徒刑貳年肆│
 │A54 │      │103 年8 月16日│為20萬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19至54之共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證據。                      │得新臺幣玖佰參拾萬│
 │    │      │              │0元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930萬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55  │吳心安│謝芳妃        │100 萬元(起│1.吳心安之審判證述(C2卷頁185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50│  反至190 反)。              │,處有期徒刑捌月。│
 │A56 │      │103 年8 月2 日│萬元)      │2.證人王水美之偵訊陳述(B6卷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25)。                      │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3.證人張馨文之偵訊陳述(B6卷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25)。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50萬元      │4.吳心安之刑事告訴狀(B6卷1 至│徵其價額。        │
 │    │      │              │            │  2 頁)。                    │                  │
 │    │      │              │            │5.育富買賣獲利一覽表(B6卷頁3 │                  │
 │    │      │              │            │  )。                        │                  │
 │    │      │              │            │6.被告簽發予吳心安之本票影本1 │                  │
 │    │      │              │            │  張(B6卷頁4 )。            │                  │
 ├──┼───┼───────┼──────┼───────────────┼─────────┤
 │56  │郭豐碩│郭豐嘉(起訴書│160 萬元(起│一、個別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訴書誤載為60│1.陳清雪之育富公司股東合約書1 │,處有期徒刑玖月。│
 │B1  │      ├───────┤萬元)      │  份(A1卷頁78至80):郭豐碩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2 年7 月10日├──────┤  母親陳清雪之名義簽約,投資起│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柒│
 │    │      │(起訴書誤載為│74萬7,300 元│  始日102 年7 月10日,投資總金│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04 年11月10日├──────┤  額160 萬元,收回本金或紅利共│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85萬2,700元 │  74萬7,300 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郭豐碩之鴻瑞公司借貸契約書(│。                │
 │    │      │              │            │  A1卷頁72至74):編號011 號,│                  │
 │    │      │              │            │  投資金額60萬元。            │                  │
 │    │      │              │            │二、本附表編號56至58之共同證據│                  │
 │    │      │              │            │    :                        │                  │
 │    │      │              │            │1.郭豐嘉之調詢、審判證述(A4卷│                  │
 │    │      │              │            │  頁108 至110 、C4卷頁129 至13│                  │
 │    │      │              │            │  3 )。                      │                  │
 │    │      │              │            │2.徐永春之調詢陳述(A1卷頁14)│                  │
 │    │      │              │            │  。                          │                  │
 │    │      │              │            │3.被告之供述(A3卷頁187 、C4卷│                  │
 │    │      │              │            │  頁133 )。                  │                  │
 │    │      │              │            │4.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徐永春所製作│                  │
 │    │      │              │            │  不實之資金運用表3份(B3卷頁1│                  │
 │    │      │              │            │  44 至145 )。               │                  │
 ├──┼───┼───────┼──────┼───────────────┼─────────┤
 │57  │郭豐嘉│張宏麒(起訴書│170 萬元(起│1.郭豐嘉之育富公司股東合約書(│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訴書誤載為12│  C4卷頁243 至249 ):投資起始│,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2  │      ├───────┤0 萬元)    │  日103年7月10日,投資金額17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103 年7 月10日├──────┤  萬元,收回本金或紅利共65萬2,│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
 │    │      │(起訴書誤載為│65萬2,800元 │  800元。                     │仟貳佰元沒收,於全│
 │    │      │104 年11月10日├──────┤2.郭豐嘉之鴻瑞公司借貸契約書(│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104萬7,200元│  A1卷頁75至77):編號012 號,│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投資金額120 萬元。          │價額。            │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6至58之共同│                  │
 │    │      │              │            │  證據。                      │                  │
 ├──┼───┼───────┼──────┼───────────────┼─────────┤
 │58  │羅森耀│郭豐嘉(起訴書│20萬元(起訴│1.羅森耀之育富公司股東合約書(│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書誤載為10萬│  A1卷頁84至86):投資起始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
 │B3  │      ├───────┤元)        │  103 年7 月10日,投資金額20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103 年7 月10日├──────┤  元,收回本金或紅利共7 萬6,8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起訴書誤載為│7萬6,800元  │  0 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1月10日├──────┤2.羅森耀之鴻瑞公司借貸契約書(│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
 │    │      │)            │12萬3,200元 │  A1卷頁81至83):編號014 號,│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投資金額10萬元。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6至58之共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證據。                      │。                │
 ├──┴───┴───────┴──────┴───────────────┴─────────┤
 │合計:詐欺取財之總額8,684萬元。                                                               │
 │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7,683 萬元7,411 元,得易科罰金部分為50萬3,200 元,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
 │      7,633萬4,211元                                                                          │
 └───────────────────────────────────────────────┘
 【附表二】鴻瑞公司部分
 ┌──┬───┬───────┬──────┬───────────────┬─────────┐
 │編號│被害人│招攬人        │實際交付金額│證據資料及其出處              │罪刑及宣告沒收    │
 │    │      ├───────┼──────┤                              │                  │
 │    │      │交付財物起迄時│實際領回金額│                              │                  │
 │    │      │間            ├──────┤                              │                  │
 │    │      │              │沒收金額    │                              │                  │
 ├──┼───┼───────┼──────┼───────────────┼─────────┤
 │1   │楊武峰│張宏麒        │150萬元     │1.楊武峰之調詢、審判證述(A4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頁95至97、C4卷頁89至92)。  │,處有期徒刑壹年。│
 │B4  │      │104 年12月15日│11萬5,970元 │2.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影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月30日(├──────┤  2 張(B3卷頁121 、D2卷頁228 │臺幣壹佰參拾捌萬肆│
 │    │      │起訴書誤載為10│138萬4,030元│  至228 反)。                │仟零參拾元沒收,於│
 │    │      │5 年4 月6 日)│            │3.楊武峰之彰化銀行大順分行存摺│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明細(D2卷頁231 頁):105 年│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4 月12日領得紅利11萬5,970 元│其價額。          │
 │    │      │              │            │  。                          │                  │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3、34反、41│                  │
 │    │      │              │            │  反)。                      │                  │
 │    │      │              │            │5.編號002 號之借貸契約書(B3卷│                  │
 │    │      │              │            │  頁117 至120 )。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20 至121 │                  │
 │    │      │              │            │  )。                        │                  │
 ├──┼───┼───────┼──────┼───────────────┼─────────┤
 │2   │林穎筠│張宏麒        │175萬元     │一、個別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1.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5  │      │104 年11月24日│49萬2,927元 │  憑條副本聯2張(B3卷頁164)。│。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105 年1 月20├──────┤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
 │    │      │日(起訴書、補│125萬7,073元│  交易明細(B8卷頁30、32、36反│柒仟零柒拾參元沒收│
 │    │      │充理由書均誤載│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為104 年12月14│            │3.編號113 號之借貸契約書(B3卷│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          │            │  頁154 至155 反)。          │追徵其價額。      │
 │    │      │              │            │4.被告簽發之本票影本1 張、本院│                  │
 │    │      │              │            │  105 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裁定及│                  │
 │    │      │              │            │  確定證明書(C5卷頁311 至315 │                  │
 │    │      │              │            │  )。                        │                  │
 │    │      │              │            │二、本附表編號2至3之共同證據:│                  │
 │    │      │              │            │1.林穎筠之調詢、審判證述(A4卷│                  │
 │    │      │              │            │  頁131 至135 頁、C5卷頁278 至│                  │
 │    │      │              │            │  281)。                     │                  │
 │    │      │              │            │2.黃崑展之調詢陳述(B9卷79頁)│                  │
 │    │      │              │            │  。                          │                  │
 │    │      │              │            │3.林穎筠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B3卷頁161至163反)。      │                  │
 ├──┼───┼───────┼──────┼───────────────┼─────────┤
 │3   │林俊茂│林穎筠        │30萬元      │1.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憑條副本聯1 張(B3卷頁164 反│,處有期徒刑捌月。│
 │B6  │      │105年1月20日  │3萬3,073元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
 │    │      │              │26萬6,927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6反)。    │佰貳拾柒元沒收,於│
 │    │      │              │            │3.編號188 號之借貸契約書(B3卷│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頁154 至155 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 至3 之共同│其價額。          │
 │    │      │              │            │  證據。                      │                  │
 ├──┼───┼───────┼──────┼───────────────┼─────────┤
 │4   │莊有禮│張宏麒        │50萬元      │1.莊有禮之審理陳述(C5卷253 至│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258 )。                    │,處有期徒刑玖月。│
 │B7  │      │105 年3 月21日│3萬2,000元  │2.莊有禮之台北航南郵局存摺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C5卷頁285 至289 )。      │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
 │    │      │              │46萬8,000元 │3.本院電話紀錄(C5卷頁317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莊有禮之紅利匯入其配偶蕭秀娥│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之土庫郵局帳戶。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                  │
 │    │      │              │            │  108 年12月31日雲營字第108290│                  │
 │    │      │              │            │  0901號函所附蕭秀娥帳戶交易明│                  │
 │    │      │              │            │  細(C5卷頁399 至402 )。    │                  │
 │    │      │              │            │5.編號202 號之借貸契約書(A1卷│                  │
 │    │      │              │            │  頁96至98)。                │                  │
 ├──┼───┼───────┼──────┼───────────────┼─────────┤
 │5   │林庭均│張宏麒        │480萬元     │1.林庭均之調詢、偵訊、審判陳述│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郭美麗├───────┼──────┤  (A2卷頁44至46、B8卷頁105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B8  │陳鵬先│105 年4 月8 日│0元         │  C4卷頁101 至105)。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楊青洲│              ├──────┤2.郭美麗之偵訊、審判陳述(B8卷│得新臺幣肆佰捌拾萬│
 │    │(後三│              │480萬元     │  頁69至70、104 至105 、C4卷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人為併│              │            │  93至100)。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案之被│              │            │3.楊青洲之偵訊、審判陳述(B8卷│收時,追徵其價額。│
 │    │害人)│              │            │  頁64至65反、B11 卷頁25、C6卷│                  │
 │    │      │              │            │  頁96至99)。                │                  │
 │    │      │              │            │4.陳鵬先之審判證述(C6卷頁99至│                  │
 │    │      │              │            │  101)。                     │                  │
 │    │      │              │            │5.被告之調詢、偵查、審判供述(│                  │
 │    │      │              │            │  A3卷頁188 、B8卷頁75至78、C4│                  │
 │    │      │              │            │  卷頁98至99、105 、C6卷頁99)│                  │
 │    │      │              │            │  。                          │                  │
 │    │      │              │            │6.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D2卷│                  │
 │    │      │              │            │  頁235 反):林庭均匯款192 萬│                  │
 │    │      │              │            │  元至鴻瑞公司帳戶。          │                  │
 │    │      │              │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C4卷頁18│                  │
 │    │      │              │            │  5 ):陳鵬先匯款48萬元至鴻瑞│                  │
 │    │      │              │            │  公司帳戶。                  │                  │
 │    │      │              │            │8.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B8│                  │
 │    │      │              │            │  卷頁5 ):楊青洲匯款240 萬元│                  │
 │    │      │              │            │  至鴻瑞公司帳戶。            │                  │
 │    │      │              │            │9.楊青洲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B8卷頁4)。               │                  │
 │    │      │              │            │10.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1 號判 │                  │
 │    │      │              │            │   決書(B8卷頁6 至7 ):鴻瑞 │                  │
 │    │      │              │            │   公司應給付楊青洲240 萬元及 │                  │
 │    │      │              │            │   法定利息。                 │                  │
 │    │      │              │            │11.被告簽發之面額480 萬元本票 │                  │
 │    │      │              │            │   影本1 張(C4卷頁187)。    │                  │
 │    │      │              │            │1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 │                  │
 │    │      │              │            │   戶交易明細(B8卷頁41反)、 │                  │
 │    │      │              │            │   存摺明細(B8卷頁4)。      │                  │
 │    │      │              │            │13.編號203 號之借貸契約書(A2 │                  │
 │    │      │              │            │   卷頁47至48反)。           │                  │
 ├──┼───┼───────┼──────┼───────────────┼─────────┤
 │6   │李禎珍│張簡希姜      │60 萬元     │1.李禎珍之調詢、偵訊及審判證述│張宏麒犯行使偽造私│
 │︵  │      ├───────┼──────┤  (B1卷頁15至18、28至30、C2卷│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B12 │      │104年12月21日 │0元         │  頁214 至217 反、C5卷頁269 至│拾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272 )。                    │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
 │    │      │              │60萬元      │2.張簡希姜之調詢、審判證述(B4│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卷頁112 至115 、C5卷頁273 至│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275)。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3.蔡欣汎之調詢證述(A2卷頁135 │                  │
 │    │      │              │            │  至136 )。                  │                  │
 │    │      │              │            │4.孫義智之調詢證述(A2卷頁126 │                  │
 │    │      │              │            │  至128 )。                  │                  │
 │    │      │              │            │5.被告之調詢、審判供述(A3卷頁│                  │
 │    │      │              │            │  187 反至188 、192 至192 反、│                  │
 │    │      │              │            │  C5卷頁276 至277 )。        │                  │
 │    │      │              │            │6.被告司機陳敬文之調詢證述(A2│                  │
 │    │      │              │            │  卷57至60頁)。              │                  │
 │    │      │              │            │7.鴻瑞公司員工楊家華之調詢證述│                  │
 │    │      │              │            │  (A3卷174 頁)。            │                  │
 │    │      │              │            │10.王瑞慶之調詢證述(B9卷66至6│                  │
 │    │      │              │            │   6反)。                    │                  │
 │    │      │              │            │8.被告偽造之編號002 號借貸契約│                  │
 │    │      │              │            │  書(A1卷頁102 至104 )。    │                  │
 │    │      │              │            │9.李禎珍親簽之編號004 號借貸契│                  │
 │    │      │              │            │  約書(A4卷頁16至17)。      │                  │
 │    │      │              │            │10.被告偽造之104 年12月21日投 │                  │
 │    │      │              │            │   資簽收憑證(A4卷頁18)。   │                  │
 ├──┼───┼───────┼──────┼───────────────┼─────────┤
 │7   │顏永峻│張簡希姜      │600萬元     │1.顏永峻之審判證述(C5卷頁258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262 )。                  │,處有期徒刑貳年。│
 │B10 │      │104 年12月間至│0元         │2.顏永峻之高雄三信三多分社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5 年3 月2 日├──────┤  、高雄林華郵局帳戶存摺明細(│臺幣陸佰萬元沒收,│
 │    │      │              │600萬元     │  C5卷頁295 至299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6 之證據。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8   │顏宇鋐│張簡希姜      │320 萬元(起│1.顏宇鋐之審判證述(C5卷頁263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14│  至268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B11 │      │104 年10月至同│0 萬元)    │2.顏宇鋐之華南銀行新興分行帳戶│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年12月間      ├──────┤  存摺明細(C5卷頁303 )。    │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萬│
 │    │      │              │0元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1 月3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日(109 )遠銀風字第3 號函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320萬元     │  附顏宇鋐貸款資料(C6卷頁9 至│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69)。                      │                  │
 │    │      │              │            │4.本院電話紀錄、顏宇鋐陳報狀所│                  │
 │    │      │              │            │  附嚴錦興之遠東銀行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C5卷頁319 、327 至329 )│                  │
 │    │      │              │            │  :提領款項時間為104年9 月16 │                  │
 │    │      │              │            │  日、12月9 日。              │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6 之證據。  │                  │
 ├──┼───┼───────┼──────┼───────────────┼─────────┤
 │9   │吳碧月│張宏麒(起訴書│130萬元     │1.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吳碧月)├──────┤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處有期徒刑拾月。│
 │B24 │      ├───────┤56萬3,326元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1月6 日├──────┤  )。                        │臺幣柒拾參萬陸仟陸│
 │    │      │至105 年1 月15│73萬6,674元 │2.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3 │佰柒拾肆元沒收,於│
 │    │      │日            │            │  張(B3卷頁72至72反)。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9、29反、32│其價額。          │
 │    │      │              │            │  、33、33反、36、38、39反、40│                  │
 │    │      │              │            │  )。                        │                  │
 │    │      │              │            │4.編號010 號借貸契約書(B3卷頁│                  │
 │    │      │              │            │  71、73)。                  │                  │
 │    │      │              │            │5.編號166 號借貸契約書(B3卷頁│                  │
 │    │      │              │            │  74至75)。                  │                  │
 ├──┼───┼───────┼──────┼───────────────┼─────────┤
 │10  │曾台玉│張宏麒(起訴書│110 萬元(起│1.曾台玉、凌宗邦出具之委任書各│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吳碧月)│訴書誤載為70│  1 份(A9卷頁455 、459 )。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13 │      ├───────┤萬元)      │2.匯款申請書影本4 張(A9卷頁46│。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104 年11月16日├──────┤  1 至467 ):曾台玉自104 年11│新臺幣壹佰萬捌仟捌│
 │    │      │至同年12月16日│9萬1,110元  │  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分別匯│佰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款20萬元、30萬元、60萬元、20│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100萬8,890元│  萬元,合計130 萬元至鴻瑞公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帳戶。                      │價額。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11  │凌宗邦│張宏麒(起訴書│20萬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0反、│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曾台│誤載為吳碧月)├──────┤  33反、39):除上開曾台玉匯入│,處有期徒刑捌月。│
 │B17 │玉之子├───────┤0元         │  款項紀錄外,鴻瑞公司於105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1月16日├──────┤  3 月3 日匯款9 萬1,110 元予曾│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至同年12月16日│20萬元      │  台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編號194 號借貸契約書(B3卷頁│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61至62)。                  │徵其價額。        │
 │    │      │              │            │5.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                  │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                        │                  │
 ├──┼───┼───────┼──────┼───────────────┼─────────┤
 │12  │凌宗禮│張宏麒(起訴書│20萬元      │1.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曾台│誤載為吳碧月)├──────┤  交易明細(B8卷頁32)。      │,處有期徒刑捌月。│
 │B18 │玉之子├───────┤0元         │2.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2月11日├──────┤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3  │黃秀呢│吳碧月        │230 萬元(起│1.黃秀呢出具之委任書1 份(A10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10│  卷頁7)。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B14 │      │104 年11月29日│0萬元)     │2.匯款申請書影本3 張(A10 卷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同年12月30日├──────┤  9 至13):黃秀呢自104 年11月│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
 │    │      │              │30萬3,700元 │  26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分別匯款│萬陸仟參佰元沒收,│
 │    │      │              ├──────┤  100 萬元、60萬元、70萬元至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199萬6,300元│  瑞公司帳戶。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徵其價額。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0、32反、35│                  │
 │    │      │              │            │  、39):除上開黃秀呢匯入款項│                  │
 │    │      │              │            │  紀錄外,鴻瑞公司於105 年2 月│                  │
 │    │      │              │            │  26日匯款30萬3,700 元予黃秀呢│                  │
 │    │      │              │            │  。                          │                  │
 │    │      │              │            │4.編號197 號借貸契約書(B3卷頁│                  │
 │    │      │              │            │  63至64)。                  │                  │
 │    │      │              │            │5.刑事陳述狀(C1卷頁60)。    │                  │
 │    │      │              │            │6.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                  │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                        │                  │
 ├──┼───┼───────┼──────┼───────────────┼─────────┤
 │14  │林秀卿│吳碧月        │10萬元      │1.林秀卿出具之委任書1 份(A9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頁469)。                   │,處有期徒刑伍月,│
 │B15 │      │104 年12月7 日│0元         │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A│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9卷頁470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3 月7 日│10萬元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2反)。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4.編號198 號借貸契約書(B3卷頁│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65至66)。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5.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其價額。          │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                        │                  │
 ├──┼───┼───────┼──────┼───────────────┼─────────┤
 │15  │黃澤鴻│張宏麒(起訴書│10萬元      │1.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誤載為吳碧月)├──────┤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處有期徒刑伍月,│
 │B16 │書誤載├───────┤0元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為黃鴻│105 年3 月11日├──────┤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澤)  │              │10萬元      │2.編號200 號借貸契約書(B3卷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67至68)。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6  │黃莉茵│吳碧月        │40萬元      │1.黃莉茵出具之委任書1 份(A10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3)。                   │,處有期徒刑捌月。│
 │B19 │      │104 年11月16日│0元         │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12月14日├──────┤  1 張(A10卷頁5)。          │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40萬元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3)。│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4.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徵其價額。        │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                        │                  │
 ├──┼───┼───────┼──────┼───────────────┼─────────┤
 │17  │洪慈蔚│吳碧月        │10萬元      │1.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5)。      │,處有期徒刑伍月,│
 │B20 │      │104 年12月30日│0元         │2.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漏未記├──────┤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載)          │10萬元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8  │蔡瑞芬│吳碧月        │50萬元      │1.蔡瑞芬出具之委任書1 份(A10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卷頁15)。                  │,處有期徒刑玖月。│
 │B21 │      │104 年12月16日│1萬8,400元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起訴書漏未記├──────┤  交易明細(B8卷頁33反、41):│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
 │    │      │載)          │48萬1,600元 │  蔡瑞芬於104 年12月16日匯入20│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萬元,鴻瑞公司於105 年4 月13│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日匯1 萬8,400 元予蔡瑞芬。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                │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蔡瑞芬投資50萬元,部分用│                  │
 │    │      │              │            │  匯款、部分到鴻瑞公司繳現金。│                  │
 ├──┼───┼───────┼──────┼───────────────┼─────────┤
 │19  │王國隆│吳碧月        │15萬元      │1.王國隆出具之委任書1 份(A10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卷頁19)。                  │,處有期徒刑陸月,│
 │B22 │書贅載│104 年12月29日│0元         │2.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洪淑娟│(起訴書漏未記├──────┤  憑條影本1 張(A10卷頁21)。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載)          │15萬元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4反)。    │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    │      │              │            │4.刑事陳述狀(C1卷頁65)。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5.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徵其價額。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                        │                  │
 ├──┼───┼───────┼──────┼───────────────┼─────────┤
 │20  │薛玉珠│吳碧月        │20萬元      │1.薛玉珠之調詢陳述(C5卷頁233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235 )。                  │,處有期徒刑貳月,│
 │B23 │      │104 年11月30日│26萬710元   │2.薛玉珠之合庫鳳山分行帳戶交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明細(C5卷頁242)。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3 月3 日│0元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0反、39、39│                  │
 │    │      │              │            │  反):薛玉珠於104 年11月30日│                  │
 │    │      │              │            │  匯入20萬元,鴻瑞公司分別於10│                  │
 │    │      │              │            │  5 年3 月1 日、3 日匯紅利6 萬│                  │
 │    │      │              │            │  710 元、本金20萬元予薛玉珠。│                  │
 │    │      │              │            │4.吳碧月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                  │
 │    │      │              │            │  (A4卷頁68至72、93至94、B9卷│                  │
 │    │      │              │            │  頁24至25、C2卷頁218 反至224 │                  │
 │    │      │              │            │  )。                        │                  │
 ├──┼───┼───────┼──────┼───────────────┼─────────┤
 │21  │徐永春│張宏麒(起訴書│130 萬元(起│一、本附表編號21至23共同證據:│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良益│誤載為徐永春)│訴書誤載為20│1.徐永春之調詢、偵訊及審判證述│,處有期徒刑拾月。│
 │B62 │公司負├───────┤0萬元)     │  (A1卷頁11至15、B9卷頁24至25│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責人)│104 年11月13日├──────┤  、C2卷頁199 至208 反、C4卷頁│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陸│
 │    │      │起至105 年2 月│54萬4,359元 │  77至80)。                  │佰肆拾壹元沒收,於│
 │    │      │17日          ├──────┤2.編號006 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75萬5,641元 │  333 至336 ):含徐永春及其家│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人黃美玉、徐士婷之投資金額共│其價額。          │
 ├──┼───┼───────┼──────┤  200萬元。                   ├─────────┤
 │22  │黃美玉│徐永春        │60萬元(起訴│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 張、│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徐永├───────┤書誤載為50萬│  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處有期徒刑玖月。│
 │B60 │春之配│105 年1 月4日 │元)        │  憑條副本聯3 張、土地銀行匯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偶)  │(起訴書誤載為├──────┤  申請書1張(C4卷頁327 至331)│臺幣陸拾萬元沒收,│
 │    │      │105年3月31日)│0元         │  :徐永春自104 年11月13日起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105 年2 月17日共匯款160 萬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60萬元      │  至鴻瑞公司帳戶。            │徵其價額。        │
 ├──┼───┼───────┼──────┤4.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
 │23  │徐士婷│徐永春        │10萬元      │  憑條副本聯各1 張(C4卷頁339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徐永├───────┼──────┤  ):黃美玉105 年1 月4 日匯款│,處有期徒刑伍月,│
 │B61 │春之女│104 年12月28日│0元         │  60萬元至鴻瑞公司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5.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3 月28日│10萬元      │  憑條副本聯1 張(C4卷頁353)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徐士婷104 年12月28日匯款款│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10萬元至鴻瑞公司帳戶。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6.委託書2 份(A9卷頁353 至355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            │7.被告簽發之面額940 萬元本票影│                  │
 │    │      │              │            │  本1 張(D2卷頁113 ):包含以│                  │
 │    │      │              │            │  徐永春為代表之人、黃美玉、尤│                  │
 │    │      │              │            │  惠美之債權。                │                  │
 │    │      │              │            │8.刑事陳述狀3 份(C1卷頁123 、│                  │
 │    │      │              │            │  125 至126 、233 至234 )。  │                  │
 │    │      │              │            │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據:│                  │
 │    │      │              │            │1.徐永春之調詢、偵訊及審判證述│                  │
 │    │      │              │            │  (A1卷頁11至15、B9卷頁24至25│                  │
 │    │      │              │            │  、C2卷頁199 至208 反、C4卷頁│                  │
 │    │      │              │            │  77至80)。                  │                  │
 │    │      │              │            │2.被害人投資明細及說明(A1卷頁│                  │
 │    │      │              │            │  148至152)。                │                  │
 │    │      │              │            │3.良益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
 │    │      │              │            │  A1卷頁198)。               │                  │
 │    │      │              │            │4.國泰世華銀行107 年6 月12日國│                  │
 │    │      │              │            │  世左營字第1070000050號函所附│                  │
 │    │      │              │            │  徐永春帳戶交易明細(C3卷頁12│                  │
 │    │      │              │            │  9 至138 )。                │                  │
 │    │      │              │            │5.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3、34│                  │
 │    │      │              │            │  反、35反、36反、37反、38、38│                  │
 │    │      │              │            │  反、40至41反)。            │                  │
 ├──┼───┼───────┼──────┼───────────────┼─────────┤
 │24  │楊承憲│徐永春(補充理│3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由書誤載為吳碧├──────┤  319 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25 │      │月)          │5萬6,080元  │2.委託書(A9卷頁309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
 │    │      │105 年2 月4 日│24萬3,920元 │  憑條副本聯2 張(C3卷頁30)。│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    │      │至同年4 月6 日│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價額。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6.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6反):鴻瑞│                  │
 │    │      │              │            │  公司於105 年2 月3 日匯款5 萬│                  │
 │    │      │              │            │  6,080元予楊承憲。           │                  │
 │    │      │              │            │7.刑事陳述狀(C1卷頁128 至129 │                  │
 │    │      │              │            │  )。                        │                  │
 │    │      │              │            │8.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25  │尤惠美│徐永春        │50萬元(起訴│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書、補充理由│  319 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26 │      │104 年12月31日│書誤載為70萬│2.委託書(A9卷頁311 ):載明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B27 │      │至105 年2 月4 │元)        │  投資鴻瑞公司50萬元一事委託徐│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
 │︶  │      │日            ├──────┤  永春處理                    │佰柒拾元沒收,於全│
 │    │      │              │27萬5,530元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C3卷頁25)。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22萬4,470元 │4.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價額。            │
 │    │      │              │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0)。    │                  │
 │    │      │              │            │5.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C4卷頁317至318)。        │                  │
 │    │      │              │            │6.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7.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5反)。    │                  │
 │    │      │              │            │8.刑事陳述狀(C1卷頁208 至209 │                  │
 │    │      │              │            │  ):於105 年3 月領得紅利27萬│                  │
 │    │      │              │            │  5,530 元。                  │                  │
 │    │      │              │            │9.被告簽發之面額940 萬元本票影│                  │
 │    │      │              │            │  本1 張(D2卷頁113 ):包含以│                  │
 │    │      │              │            │  徐永春為代表之人、黃美玉、尤│                  │
 │    │      │              │            │  惠美之債權。                │                  │
 │    │      │              │            │10.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 │                  │
 │    │      │              │            │   證據,其中徐永春出具之被害 │                  │
 │    │      │              │            │   人投資明細及說明(A1卷頁148│                  │
 │    │      │              │            │   至152 )中載明尤惠美投資金 │                  │
 │    │      │              │            │   額為50萬元。               │                  │
 ├──┼───┼───────┼──────┼───────────────┼─────────┤
 │26  │郭夏甫│徐永春        │5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319 至325 )。              │,處有期徒刑玖月。│
 │B28 │      │105 年2 月4 日│11萬1,240元 │2.委託書(A9卷頁313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
 │    │      │              │38萬8,760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0)。    │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價額。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32 至133 │                  │
 │    │      │              │            │  ):於105 年2 月領得紅利11萬│                  │
 │    │      │              │            │  1,240 元。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27  │楊彩涼│徐永春        │30萬元      │1.楊彩涼之審判陳述(C4卷頁106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107)。                   │,處有期徒刑捌月。│
 │B29 │      │105 年2 月17日│0元         │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319 至325 )。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3.委託書(A9卷頁315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合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影本│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C4卷頁364)。             │徵其價額。        │
 │    │      │              │            │5.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                  │
 │    │      │              │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1)。    │                  │
 │    │      │              │            │6.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C4卷頁317至318)。        │                  │
 │    │      │              │            │7.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8.刑事陳述狀(C1卷頁136 至137 │                  │
 │    │      │              │            │  )。                        │                  │
 │    │      │              │            │9.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28  │毛冠詠│徐永春        │3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319 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30 │      │105 年2 月22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17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1)。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徵其價額。        │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40 至141 │                  │
 │    │      │              │            │  )。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29  │林承健│徐永春        │20萬元(起訴│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書誤載為40萬│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31 │      │105 年2 月22日│元)        │2.委託書(A9卷頁359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0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2)。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20萬元      │  (C4卷頁317至318)。        │徵其價額。        │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30  │陳淑娟│徐永春        │20萬元(起訴│1.陳淑娟之審判證述(C4卷頁107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書誤載為10萬│  至110)。                   │,處有期徒刑參月,│
 │B32 │      │104 年11月19日│元)        │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至105 年2 月├──────┤  319 至325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日          │13萬8,960元 │4.陳淑娟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C4卷頁189)。             │臺幣陸萬壹仟零肆拾│
 │    │      │              │6萬1,040元  │5.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憑條副本聯2 張(C4卷頁191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8)。│                  │
 │    │      │              │            │7.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C4卷頁317至318)。        │                  │
 │    │      │              │            │8.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9.被告製作之不實資金運用表1 份│                  │
 │    │      │              │            │  (C4卷頁193)。             │                  │
 │    │      │              │            │10.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 │                  │
 │    │      │              │            │   證據。                     │                  │
 ├──┼───┼───────┼──────┼───────────────┼─────────┤
 │31  │許洪誠│徐永春        │3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33 │      │105 年2 月24日│11萬6,880元 │2.委託書(A9卷頁321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
 │    │      │              │18萬3,120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3)。    │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價額。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至127)。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48 至149 │                  │
 │    │      │              │            │  )。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32  │陳明嬿│張宏麒(起訴書│140 萬元(起│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訴書誤載為70│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壹年。│
 │B34 │      ├───────┤萬元)      │2.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1月27日├──────┤  (C4卷頁317至318)。        │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沒│
 │    │      │起至105 年3 月│0元         │3.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 日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140萬元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追徵其價額。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0反、31)。│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33  │張嘉方│張宏麒(起訴書│3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35 │      ├───────┤3萬8,960元  │2.委託書(A9卷頁323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2月22日├──────┤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
 │    │      │至105年3月21日│26萬1,040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3至34)。│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              │            │  (C4卷頁317至318)。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額。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6.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4)。      │                  │
 │    │      │              │            │7.刑事陳述狀(C1卷頁152 至153 │                  │
 │    │      │              │            │  )。                        │                  │
 │    │      │              │            │8.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34  │楊松榮│徐永春        │80萬元      │1.楊松榮、馮淑絹、馮淑玉、馮淑│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華之審判證述(C4卷頁69至71、│,處有期徒刑拾月。│
 │B36 │      │105 年2 月26日│12萬1,480元 │  81至89)。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3 月7 日├──────┤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臺幣陸拾柒萬捌仟伍│
 │    │      │              │67萬8,520元 │  19至325 )。                │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    │      │              │            │3.委託書(A9卷頁357)。       │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4.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憑條副本聯2 張(C3卷34、C4卷│價額。            │
 ├──┼───┼───────┼──────┤  頁177 )。                  ├─────────┤
 │35  │馮淑絹│徐永春        │20萬元      │5.楊松榮107 年11月29日陳報狀(│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C4卷頁365 )及其永豐銀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捌月。│
 │B37 │書誤載│105 年2 月26日│0元         │  存摺明細(C3卷頁179 至183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馮淑│              ├──────┤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娟)  │              │20萬元      │6.馮淑玉107 年11月29日陳報狀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其合庫三民分行帳戶存摺明細(│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C3卷頁366 至369 )。        │徵其價額。        │
 ├──┼───┼───────┼──────┤7.馮淑華107 年11月29日陳報狀及├─────────┤
 │36  │馮淑玉│徐永春        │20萬元      │  其臺灣企銀九如分行帳戶存摺明│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細(C3卷頁371)。           │,處有期徒刑捌月。│
 │B38 │      │105 年2 月26日│0元         │8.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C4卷頁317至318)。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9.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徵其價額。        │
 ├──┼───┼───────┼──────┤  (C3卷頁126 至127 )。      ├─────────┤
 │37  │馮淑華│徐永春        │30萬元      │10.刑事陳述狀(C1卷頁156 至157│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39 │      │105 年2 月26日│0元         │11.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據。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8  │鄭大海│徐永春        │10萬元      │1.鄭大海之審判證述(C6卷頁87至│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90)。                      │,處有期徒刑肆月,│
 │B40 │      │104年11月30日 │3萬370元    │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19至325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年3月1日) │6萬9,630元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1、39)。  │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參│
 │    │      │              │            │4.兆豐銀行匯款申請書(C5卷頁35│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5.合庫苓雅分行108 年10月15日合│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金苓雅字第1080003511號函及附│。                │
 │    │      │              │            │  件(C5卷頁337 至340 )。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39  │吳天昶│徐永春        │400 萬元(起│1.吳天昶之審判證述(C4卷頁110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30│  至112)。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B41 │      │104 年12月1 日│0 萬元)    │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同年月15日  ├──────┤  19至325 )。                │得新臺幣貳佰貳拾捌│
 │    │      │              │171萬4,600元│3.吳天昶之上海商銀帳戶存摺明細│萬伍仟肆佰元沒收,│
 │    │      │              ├──────┤  (C4卷頁195至197)。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228萬5,400元│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1、33、39反│徵其價額。        │
 │    │      │              │            │  、40反)。                  │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40  │張聿程│徐永春        │2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42 │      │104年12月8日至│4,620元     │2.委託書(A9卷頁327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5 年3 月7 日├──────┤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
 │    │      │              │19萬5,380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5)。    │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價額。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6.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2反、40)。│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41  │陳致萱│徐永春        │1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43 │      │104 年12月10日│5,360元     │2.委託書(A9卷頁329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年3月10日)│9萬4,64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2反、40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肆│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據。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42  │莊碧華│徐永春        │1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44 │      │104 年12月10日│5,360元     │2.委託書(A9卷頁33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年3月10日)│9萬4,64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2反、40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肆│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據。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43  │洪連成│徐永春        │20萬元      │1.洪連成之審判證述(C4卷頁71至│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72)。                      │,處有期徒刑捌月。│
 │B45 │      │104 年12月15日│1萬720元    │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起訴書誤載為├──────┤  19至325 )。                │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
 │    │      │105 年3 月15日│18萬9,280元 │3.委託書(A9卷頁333)。       │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3、40反)。│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價額。            │
 │    │      │              │            │  據。                        │                  │
 ├──┼───┼───────┼──────┼───────────────┼─────────┤
 │44  │黃詩芸│徐永春        │100萬元     │1.黃詩芸之審判證述(C4卷頁112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113)。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46 │      │104 年12月15日│2萬6,770元  │2.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105 年3 月18├──────┤  19至325 )。                │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
 │    │      │日            │97萬3,230元 │3.委託書(A9卷頁335 )。      │貳佰參拾元沒收,於│
 │    │      │              │            │4.黃詩芸與良益公司之股東合約書│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C4卷頁199至200)。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5.黃詩芸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其價額。          │
 │    │      │              │            │  (C4卷頁363)。             │                  │
 │    │      │              │            │6.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                  │
 │    │      │              │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5)。    │                  │
 │    │      │              │            │7.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C4卷頁317至318)。        │                  │
 │    │      │              │            │8.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                  │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9.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3、40反)。│                  │
 │    │      │              │            │10.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 │                  │
 │    │      │              │            │   證據。                     │                  │
 ├──┼───┼───────┼──────┼───────────────┼─────────┤
 │45  │張芸菲│張宏麒(起訴書│50萬元      │1.國泰世華銀行108 年9 月20日國│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  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33964號函│,處有期徒刑玖月。│
 │B47 │      ├───────┤0元         │  及附件(C5卷頁101至107)。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2月14日├──────┤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2)。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據。                        │徵其價額。        │
 ├──┼───┼───────┼──────┼───────────────┼─────────┤
 │46  │陳彥希│徐永春        │1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48 │      │105 年3 月18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37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6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其價額。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84 至185 │                  │
 │    │      │              │            │  )。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47  │張雅惠│徐永春        │1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49 │      │105 年3 月22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39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36)。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4.良益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C4卷頁317至318)。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5.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6 月│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13日(107 )兆銀北高字第011 │其價額。          │
 │    │      │              │            │  號函所附良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C3卷頁126 至127 )。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88 至189 │                  │
 │    │      │              │            │  )。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48  │詹燕娜│徐永春        │1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50 │      │104 年12月25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4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年3月25日)│10萬元      │  憑條副本聯(C3卷頁26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4反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5.刑事陳述狀(C1卷頁192 至193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49  │黃泰嶂│徐永春        │2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捌月。│
 │B51 │      │104 年12月30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6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起訴書誤載為├──────┤3.黃泰嶂之新興郵局帳戶存摺明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105 年3 月30日│20萬元      │  (C4卷頁355至357)。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C3卷頁26│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5.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4反)。    │                  │
 │    │      │              │            │6.刑事陳述狀(C1卷頁196 至197 │                  │
 │    │      │              │            │  )。                        │                  │
 │    │      │              │            │7.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0  │陳淑惠│徐永春        │20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B52 │      │104 年12月31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43)。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起訴書誤載為├──────┤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C4卷│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
 │    │      │105 年3 月31日│200萬元     │  頁349)。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5反)。    │,追徵其價額。    │
 │    │      │              │            │5.刑事陳述狀(C1卷頁200 至201 │                  │
 │    │      │              │            │  )。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1  │王亮淇│徐永春        │200萬元     │1.編號190號借貸契約書(C4卷頁3│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9至325 )。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53 │      │104 年12月11日│100萬元     │2.委託書(A9卷頁345)。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同年月31日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              │100萬元     │  憑條副本聯、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書回條聯各1 張(C4卷頁347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2、35反)。│                  │
 │    │      │              │            │5.刑事陳述狀(C1卷頁204 至205 │                  │
 │    │      │              │            │  )。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2  │王淑芬│徐永春        │2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347)。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處有期徒刑捌月。│
 │B54 │      │105 年1 月4 日│0元         │  憑條副本聯(C4卷頁351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5反)。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刑事陳述狀(C1卷頁212 至213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3  │陳紹崇│徐永春        │5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363)。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C3│,處有期徒刑玖月。│
 │B55 │      │105 年1 月12日│0元         │  卷頁25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6)。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刑事陳述狀(C1卷頁216 至217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4  │洪雪芳│徐永春        │50萬元      │1.洪雪芳之審判證述(C4卷頁114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至115)。                   │,處有期徒刑玖月。│
 │B56 │      │105 年1 月12日│0元         │2.委託書(A9卷頁349)。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C4卷頁20│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    │      │              │50萬元      │  1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6)。      │徵其價額。        │
 │    │      │              │            │5.刑事陳述狀(C1卷頁220 至221 │                  │
 │    │      │              │            │  )。                        │                  │
 │    │      │              │            │6.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5  │楊美華│張宏麒(起訴書│20萬元      │1.編號162 號之借貸契約書(A1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  頁35至37)。                │,處有期徒刑捌月。│
 │B57 │      ├───────┤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2月31日├──────┤  據。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56  │趙金華│徐永春        │20萬元      │1.編號165 號之借貸契約書(A1卷│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頁28至30)。                │,處有期徒刑參月,│
 │B58 │      │104 年11月25日│13萬370元   │2.委託書(A9卷頁35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至105年1月20日├──────┤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C3卷頁28│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萬9,630元  │  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參│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0、39)。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據。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57  │陳俊榮│張宏麒(起訴書│90萬元      │1.陳俊榮之審判證述(C6卷頁90至│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徐永春)├──────┤  91)。                      │,處有期徒刑拾月。│
 │B59 │      ├───────┤0元         │2.國泰世華銀行108 年9 月19日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04 年12月30日├──────┤  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33049號函│臺幣玖拾萬元沒收,│
 │    │      │至同年月31日  │90萬元      │  及附件(C5卷頁93至99)。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5、35反)。│徵其價額。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21至57共同證│                  │
 │    │      │              │            │  據。                        │                  │
 ├──┼───┼───────┼──────┼───────────────┼─────────┤
 │58  │徐明清│徐明清        │210萬元     │1.徐明清之調詢、偵訊及審判證述│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A4卷頁19至23、B9卷頁24至25│,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B89 │      │104 年11月13日│19萬3,718元 │  、C4卷頁124 至128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5 年2 月24├──────┤2.被害人領得紅利之明細及說明(│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萬│
 │    │      │日            │190萬6,282元│  C4卷頁399 )。              │陸仟貳佰捌拾貳元沒│
 │    │      │              │            │3.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4942號民│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事裁定及附表(A3卷頁209 至21│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0反 )。                    │,追徵其價額。    │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7至42)。  │                  │
 │    │      │              │            │5.徐明清之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C4卷頁395 至397 、│                  │
 │    │      │              │            │  403 )。                    │                  │
 │    │      │              │            │6.第一銀行金城分行107 年6 月12│                  │
 │    │      │              │            │  日一金城字第0047號函所附徐明│                  │
 │    │      │              │            │  清帳戶交易明細(C3卷頁66至11│                  │
 │    │      │              │            │  1)。                       │                  │
 │    │      │              │            │7.編號001 、189 、196 號之借貸│                  │
 │    │      │              │            │  契約書各1 份(B3卷頁11至25)│                  │
 │    │      │              │            │  。                          │                  │
 ├──┼───┼───────┼──────┼───────────────┼─────────┤
 │59  │林宜蓁│徐明清        │130 萬元(起│1.委託書(A3卷頁211)。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訴書誤載為26│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63 │      │104 年12月11日│0萬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2、38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105年2月26日├──────┤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
 │    │      │              │5萬472元    │                              │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沒│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124萬9,528元│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0  │黃雅錡│徐明清        │3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1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B64 │書誤載│105 年2 月26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黃雅│              ├──────┤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琦)  │              │3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61  │張富偉│徐明清        │200萬元     │1.張富偉之審判證述(C4卷頁119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B65 │      │105 年2 月5 日│41萬8,688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4 月8 日├──────┤                              │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
 │    │      │              │158萬1,312元│                              │仟參佰壹拾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2  │莊惠雯│徐明清        │5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2 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玖月。│
 │B66 │      │105 年2 月3 日│3萬802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月27日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
 │    │      │              │46萬9,198元 │                              │佰玖拾捌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3  │葉建德│徐明清        │10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3)。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玖月。│
 │B67 │      │104年11月27日 │41萬688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參│
 │    │      │              │58萬9,312元 │                              │佰壹拾貳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4  │曹淳凱│徐明清        │5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3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捌月。│
 │B68 │      │104年11月27日 │20萬5,344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
 │    │      │              │29萬4,656元 │                              │佰伍拾陸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5  │張富超│徐明清        │70萬元      │1.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0反)。    │,處有期徒刑玖月。│
 │B69 │      │104年11月30日 │21萬5,611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參│
 │    │      │              │48萬4,389元 │                              │佰捌拾玖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6  │劉煌聰│徐明清        │100 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4)。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拾月。│
 │B70 │      │104 年11月30日│20萬5,344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5 年4 月7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陸│
 │    │      │日            │79萬4,656元 │                              │佰伍拾陸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7  │洪銘佐│徐明清        │5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4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玖月。│
 │B71 │      │104年11月30日 │15萬4,008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參拾肆萬伍仟玖│
 │    │      │              │34萬5,992元 │                              │佰玖拾貳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8  │蘇妙玲│徐明清        │150 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5)。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
 │B72 │      │104 年11月30日│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5 年3 月12├──────┤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
 │    │      │日            │150萬元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9  │陳豔娥│徐明清        │3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5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B73 │      │105 年2 月17日│6萬1,603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3 月3 日├──────┤                              │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
 │    │      │              │23萬8,397元 │                              │佰玖拾柒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70  │蔡勝文│徐明清        │150 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6)。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壹年。│
 │B74 │      │105 年2 月3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3 月4 日├──────┤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
 │    │      │              │150萬元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1  │郭又方│徐明清        │395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6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B75 │      │104 年12月2 日│19萬8,656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1反、3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5 年4 月6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
 │    │      │日            │375萬1,344元│                              │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2  │方麗玲│徐明清        │5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7)。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玖月。│
 │B76 │      │104 年12月15日│1萬288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3反、35)。│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月31日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
 │    │      │              │48萬9,712元 │                              │佰壹拾貳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73  │陳永培│徐明清        │170 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7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B77 │      │104 年11月26日│71萬6,976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30反、3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105年4月8日 ├──────┤  、41反)。                  │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參│
 │    │      │              │98萬3,024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仟零貳拾肆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74  │廖月玲│徐明清        │2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8)。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捌月。│
 │B78 │      │104年12月29日 │1,00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4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元│
 │    │      │              │19萬9,000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5  │周建發│徐明清        │10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8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拾月。│
 │B79 │      │104 年11月24日│61萬6,032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0、31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B80 │      │至同年12月2日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陸拾捌萬參仟玖│
 │︶  │      │              │38萬3,968元 │                              │佰陸拾捌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王世宏        │30萬元      │1.周建發之偵訊陳述(B7卷頁20至│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21、127至129)。            │其價額。          │
 │    │      │105 年3 月24日│0元         │2.王世宏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                  │
 │    │      │              ├──────┤  (B7卷頁20至21、24至25、127 │                  │
 │    │      │              │30萬元      │  至129 、A4卷頁41至46、B9卷頁│                  │
 │    │      │              │            │  24至25、C2卷頁209至214)。  │                  │
 │    │      │              │            │3.周建發之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                  │
 │    │      │              │            │  帳戶存摺明細、存款交易明細(│                  │
 │    │      │              │            │  B7卷頁4至6)。              │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106 年2 月16日中│                  │
 │    │      │              │            │  信銀字第10622483917356號函所│                  │
 │    │      │              │            │  附周建發帳戶交易明細(B7卷頁│                  │
 │    │      │              │            │  37、39)。                  │                  │
 ├──┼───┼───────┼──────┼───────────────┼─────────┤
 │76  │戴祖芬│徐明清        │3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9)。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B81 │      │105 年4 月6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77  │陳雨展│徐明清        │2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19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捌月。│
 │B82 │      │105 年4 月6 日│5,047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41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月7 日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
 │    │      │              │19萬4,953元 │                              │佰伍拾參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78  │林國豪│徐明清        │4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20)。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B83 │      │105 年4 月6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4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79  │吳育晃│徐明清        │2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20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B84 │      │105 年4 月6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80  │吳誌澄│徐明清        │1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21)。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伍月,│
 │B85 │      │105 年4 月7 日│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81  │林耘全│徐明清        │2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21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B86 │      │105 年4 月7 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82  │黃錦戀│徐明清        │7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22)。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拾月。│
 │B87 │      │104 年12月2 日│6萬1,603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1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5 年4 月8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參│
 │    │      │日            │63萬8,397元 │                              │佰玖拾柒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83  │呂明芬│徐明清        │10萬元      │1.委託書(A3卷頁222反)。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58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伍月,│
 │B88 │      │105 年4 月8 日│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84  │王世宏│張宏麒(誤載為│30萬元      │1.王世宏之調詢、偵訊及審判陳述│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一利│王世宏)      ├──────┤  (A4卷頁41至46、B9卷頁24至25│,處有期徒刑捌月。│
 │B115│商行負├───────┤0元         │  、C2卷頁209至214)。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責人)│105 年3 月4 日├──────┤2.HRI (鴻瑞投顧)統計表(B3卷│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105 年3 月29日│30萬元      │  頁51)。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3.王世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明細(B3卷頁49至50)。      │徵其價額。        │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9至42)。  │                  │
 │    │      │              │            │5.編號187 號之借貸契約書(B3卷│                  │
 │    │      │              │            │  頁53至55)                  │                  │
 ├──┼───┼───────┼──────┼───────────────┼─────────┤
 │85  │沈妮  │王世宏        │200 萬元(起│1.沈妮之審判陳述(C6卷頁91至94│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訴書誤載為9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B90 │書誤載│104 年12月1 日│萬元)      │2.陳報狀及所附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為沈志│至105年3月3日 ├──────┤  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8 張(│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
 │    │成)  │              │0元         │  C5卷頁115 至123)。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200萬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1、32、34反│,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86  │吳慧貞│王世宏        │20萬元      │1.合庫府城分行108 年10月5 日合│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金府城字第1080002938號函所附│,處有期徒刑捌月。│
 │B91 │      │104 年12月15日│0元         │  吳慧貞帳戶之匯款單據(C5卷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起訴書漏未記├──────┤  331 至335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載)          │20萬元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3)。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徵其價額。        │
 ├──┼───┼───────┼──────┼───────────────┼─────────┤
 │87  │李惠欽│王世宏        │10萬元      │1.京城銀行新化分行108 年9 月17│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日(108 )京城化分字第138 號│,處有期徒刑伍月,│
 │B92 │      │104 年12月16日│0元         │  函所附李惠欽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漏未記├──────┤  客戶存提紀錄單(C5卷頁75至8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載)          │10萬元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3反)。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88  │洪浩然│王世宏        │1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27)。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伍月,│
 │B93 │      │104 年12月30日│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5、35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至同年月31日  ├──────┤3.編號180 號之借貸契約書(B3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頁38至39)。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89  │陳雪靜│王世宏        │10萬元      │1.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5)。      │,處有期徒刑伍月,│
 │B94 │      │104 年12月31日│0元         │2.編號181 號之借貸契約書(B3卷│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頁40至41)。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90  │陳姿蓉│王世宏        │10萬元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108 年9 月18日南營字第108180│,處有期徒刑肆月,│
 │B95 │      │104 年11月26日│3萬370元    │  0968號函所附陳姿蓉帳戶之客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資料(C5卷頁81至83)。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2 月26日│6萬9,630元  │2.國內匯款申請書(C5卷頁33)。│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參│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0、39)。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91  │江桂花│王世宏        │10萬元      │1.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憑條副本聯(C5卷頁21)。    │,處有期徒刑肆月,│
 │B96 │      │104 年11月26日│3萬370元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交易明細(B8卷頁30、39)。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2 月26日│6萬9,630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參│
 │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92  │楊進丁│王世宏        │60萬元      │1.王世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明細(B3卷50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
 │B97 │      │104 年12月1 日│9萬1,110元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5年1月20日├──────┤  交易明細(B8卷頁31、39)。  │臺幣伍拾萬捌仟捌佰│
 │    │      │              │50萬8,890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玖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93  │柯尊太│王世宏        │12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31)。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10月│,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B98 │      │104 年12月8 日│1萬8,480元  │  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至同年月14日  ├──────┤  051 號函所附柯尊太帳戶基本資│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
 │    │      │              │118萬1,520元│  料及匯款申請書(C5卷頁321 至│壹仟伍佰貳拾元沒收│
 │    │      │              │            │  326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2、32反、40│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94  │黃素惠│王世宏        │50萬元(起訴│1.委託書(A9卷頁433 ):載明因│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書誤載為60萬│  投資鴻瑞公司50萬元一事委託王│,處有期徒刑玖月。│
 │B99 │      │104 年12月8 日│元)        │  世宏處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月30日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10月│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參│
 │    │      │              │4,620元     │  2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    │      │              ├──────┤  2051號函所附黃素惠帳戶之基本│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49萬5,380元 │  資料及匯款申請書(C5卷頁321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至326 )。                  │價額。            │
 │    │      │              │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2、32反、35│                  │
 │    │      │              │            │  、40)。                    │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95  │黃閏瑛│王世宏        │1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51)。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伍月,│
 │B100│書、補│104 年12月8 日│4,62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2反、4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充理由│(起訴書誤載為├──────┤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書誤載│105 年3 月8 日│9萬5,38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為黃閏│)            │            │                              │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捌│
 │    │英)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96  │陳宗炘│王世宏        │10萬元      │1.土地銀行路竹分行108 年9 月25│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日路竹字第1080000769號函所附│,處有期徒刑伍月,│
 │B101│      │104 年12月14日│0元         │  陳宗炘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匯款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請書(C5卷頁109至113)。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3 月14日│10萬元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2)。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97  │洪蘇信│王世宏        │5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45)。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王世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處有期徒刑玖月。│
 │B102│      │104 年10月23日│10萬元      │  明細(B3卷頁49反):王世宏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起至同年12月16├──────┤  104 年12月16日匯10萬元予洪蘇│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    │      │日間某日      │40萬元      │  信,並註記「鴻瑞」,應為洪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信投資鴻瑞公司所取得之所謂「│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紅利」。                    │徵其價額。        │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98  │劉陳喜│王世宏        │20萬元(起訴│1.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女    ├───────┤書誤載為10萬│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3):│,處有期徒刑捌月。│
 │B103│      │104 年11月19日│元          │  劉陳喜女分別於104 年11月19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12月15日├──────┤  、104 年12月15日匯入10萬元、│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0元         │  10萬元,合計20萬元,應為投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鴻瑞公司之款項。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20萬元      │2.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徵其價額。        │
 │    │      │              │            │  憑條副本聯(C5卷頁19)。    │                  │
 │    │      │              │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99  │黃香  │王世宏        │10萬元      │1.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交易明細(B8卷頁33)。      │,處有期徒刑伍月,│
 │B104│      │104 年12月15日│0元         │2.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  憑條副本聯(C5卷頁27)。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3 月15日│10萬元      │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00 │洪群彧│王世宏        │6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41)。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B3卷頁46│,處有期徒刑玖月。│
 │B105│      │104 年11月20日│13萬8,960元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5年1月8日 ├──────┤3.兆豐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臺幣肆拾陸萬壹仟零│
 │    │      │              │46萬1,040元 │  憑條副本聯(B3卷頁48)。    │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              │            │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6、38│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101 │林月萍│王世宏        │10萬元      │1.林月萍之審判陳述(C6卷頁94至│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96)。                      │,處有期徒刑貳月,│
 │B106│書誤載│104 年10月23日│13萬8,960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為林悅│起至105 年2 月├──────┤  108 年9 月18日高營字第10818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平,且│22日間某日(起│0元         │  1487號函所附林月萍帳戶之基本│                  │
 │    │重複列│訴書誤載為105 │            │  資料(C5卷頁85至87)。      │                  │
 │    │計,經│年4 月4 日)  │            │3.國內匯款申請書(C5卷頁33)。│                  │
 │    │補充理│              │            │4.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由書刪│              │            │  交易明細(B8卷頁38)。      │                  │
 │    │除重複│              │            │5.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列計部│              │            │                              │                  │
 │    │分)  │              │            │                              │                  │
 ├──┼───┼───────┼──────┼───────────────┼─────────┤
 │102 │黃玉英│王世宏        │30萬元      │1.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投顧委託授權(受任承諾)│,處有期徒刑捌月。│
 │B107│      │105 年4 月7 日│0元         │  興櫃股票投資合約書(D2卷頁23│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9)。                       │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    │      │              │30萬元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憑證(D2卷頁240)。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徵其價額。        │
 ├──┼───┼───────┼──────┼───────────────┼─────────┤
 │103 │洪容淑│王世宏        │63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43)。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處有期徒刑貳年。│
 │B108│      │105 年1 月20日│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同年2 月22日├──────┤                              │臺幣陸佰參拾萬元沒│
 │    │      │              │630萬元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4 │何金鳳│王世宏        │20萬元      │1.王世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明細(B3卷頁50)。          │,處有期徒刑捌月。│
 │B109│      │105 年1 月18日│0元         │2.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20萬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05 │顏聰輝│王世宏        │10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47)。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陸月,│
 │B110│      │104 年11月19日│138萬9,600元│  交易明細(B8卷頁29反、3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起訴書誤載為├──────┤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年2 月19日│0元         │                              │                  │
 │    │      │)            │            │                              │                  │
 ├──┼───┼───────┼──────┼───────────────┼─────────┤
 │106 │蔡素燕│王世宏        │60萬元      │1.委託書(A9卷頁449)。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2.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處有期徒刑捌月。│
 │B111│      │104 年10月23日│41萬6,880元 │  交易明細(B8卷頁38)。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至105 年2 月19├──────┤3.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
 │    │      │日間某日      │18萬3,120元 │                              │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07 │林麗香│王世宏        │10萬元      │1.中國信託銀行108 年9 月17日中│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信銀字第108224839199806 號函│,處有期徒刑貳月,│
 │B112│      │104 年10月23日│13萬8,960元 │  所附林麗香帳戶之基本資料(C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至105 年2 月19├──────┤  卷頁89至91)。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間(起訴書誤│0元         │2.國內匯款申請書(C5卷頁29)。│                  │
 │    │      │載為105 年2 月│            │3.鴻瑞公司兆豐銀行三多分行帳戶│                  │
 │    │      │21日)        │            │  交易明細(B8卷頁38)。      │                  │
 │    │      │              │            │4.其餘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                  │
 ├──┼───┼───────┼──────┼───────────────┼─────────┤
 │108 │田乙嵐│王世宏        │1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113│      │105 年2 月26日│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09 │陳元吉│王世宏        │10萬元      │同本附表編號84之證據。        │張宏麒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B114│      │105 年2 月26日│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合計:詐欺取財之總額8,505萬元。                                                               │
 │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7,327 萬元6,545 元,得易科罰金部分為237 萬4,220 元,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      為7,090 萬2,325 元                                                                      │
 └───────────────────────────────────────────────┘
【附表三】無罪、免訴部分
┌─┬───────┬───┬───┬──────┬────┬─────┐
│編│補充理由書編號│被害人│招攬人│投資期間    │投資金額│本院判決  │
│號│              │(投資│      │            │        │          │
│  │              │人)  │      │            │        │          │
├─┼───────┼───┼───┼──────┼────┼─────┤
│1 │附表一編號A55 │張定然│張定然│103年8月1日 │94萬元  │免訴      │
├─┼───────┼───┼───┼──────┼────┼─────┤
│2 │附表二編號B9  │吳淑瓊│張宏麒│105年3月3日 │40萬元  │無罪      │
└─┴───────┴───┴───┴──────┴────┴─────┘
【附表四】
┌────┬────────────────────────────┐
│簡稱    │卷宗全稱                                                │
├────┼────────────────────────────┤
│A1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一)卷                │
├────┼────────────────────────────┤
│A2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二)之1卷             │
├────┼────────────────────────────┤
│A3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二)之2卷             │
├────┼────────────────────────────┤
│A4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三)之1卷             │
├────┼────────────────────────────┤
│A5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三)之2卷             │
├────┼────────────────────────────┤
│A6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三)之3卷             │
├────┼────────────────────────────┤
│A7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證據卷(一)之1卷       │
├────┼────────────────────────────┤
│A8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證據卷(一)之2卷       │
├────┼────────────────────────────┤
│A9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證據卷(二)之1卷       │
├────┼────────────────────────────┤
│A10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證據卷(二)之2卷       │
├────┼────────────────────────────┤
│A11卷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證據卷(二)之3卷       │
├────┼────────────────────────────┤
│B1卷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5672號卷一(他一之一卷)         │
├────┼────────────────────────────┤
│B2卷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5672號卷二(他一之二卷)         │
├────┼────────────────────────────┤
│B3卷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5672號卷三(他一之三卷)         │
├────┼────────────────────────────┤
│B4卷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9702號卷一(他二之一卷)         │
├────┼────────────────────────────┤
│B5卷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9702號卷二(他二之二卷)         │
├────┼────────────────────────────┤
│B6卷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9771號卷(他三卷)               │
├────┼────────────────────────────┤
│B7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95號卷(他四卷)                 │
├────┼────────────────────────────┤
│B8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5884號卷(他五卷、併案一)       │
├────┼────────────────────────────┤
│B9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327號卷(偵一卷)               │
├────┼────────────────────────────┤
│B10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910號卷(偵二卷)               │
├────┼────────────────────────────┤
│B11卷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92號卷(併案一)                │
├────┼────────────────────────────┤
│B12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22號卷一(併案二)            │
├────┼────────────────────────────┤
│B13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22號卷二(併案二)            │
├────┼────────────────────────────┤
│B14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2177號卷                        │
├────┼────────────────────────────┤
│C1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卷一                              │
├────┼────────────────────────────┤
│C2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卷二                              │
├────┼────────────────────────────┤
│C3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卷三                              │
├────┼────────────────────────────┤
│C4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卷四                              │
├────┼────────────────────────────┤
│C5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卷五                              │
├────┼────────────────────────────┤
│C6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卷六                              │
├────┼────────────────────────────┤
│D1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之被害人年籍卷                    │
├────┼────────────────────────────┤
│D2卷    │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之附民資料卷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