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5號
107年度訴字第8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國席
- 被告
- 廖錦榮
- 選任辯護人
- 黃建雄律師
- 被告
- 趙麗珩
- 選任辯護人
- 李奇芳律師
- 被告
- 林永鎮
- 被告
- 林耿州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賴建光
- 選任辯護人
- 戴榮聖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顏子涵律師
- 被告
- 陳玉玲
- 被告
- 洪瑞翎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告
- 趙建銘
- 被告
- 吳靜琪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東賢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明智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冠龍律師
- 被告
- 邱錦華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雪苓律師
- 被告
- 吳沛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8661 號、第18731 號、106 年度偵字第3317號),及追加起訴
(107 年度偵字第9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附表四編號2 、6、8 、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附表四編號2 、6 、8 、12、14所示。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7部分)無罪。
X○○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所示。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7部分)無罪。
Z○○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亥○○共同犯附表四編號1 至9 、1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 至9 、11至1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f○○共同犯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至5 、7 、9 至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至5 、7 、9 至11、1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K○○共同犯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三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C○○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Y○○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沒收。
午○○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五編號3 、4 所示之物沒收。
A○○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丑○○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
地○○無罪。
事實
一、附表一所示部分:
(一)T○○於民國92年間因其子女就讀國內外僑學校,需以外僑資格使用外國護照辦理入學,因而發現在國內販售變造之外國護照予有意使子女就讀外僑學校之家長,將有厚利可圖,竟利用昔在菲律賓就學期間之人脈積極找尋當地變造護照集團成員。X○○則係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下稱高雄美國學校)家長委託接送子女上下學之駕駛。T○○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與X○○,就附表一編號1 至18、20至27、29至41、43至
46、49至71、74至83、85、87至102 、104 至111 、112 後段、113 、115 、116 、118 、119 、121 至128 、130 至141 、144 、145 前段、146 至148 、150 至153 所示部分,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再由X○○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T○○、X○○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T○○、X○○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T○○及X○○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有無接續犯意、T○○及X○○各次所收取之報酬,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20至27、29至41、43至46、49至71、74至83、85、87至102 、104 至111 、112 後段、113 、115 、116 、118 、119 、121 至128 、130 至141 、144 、145 前段、146 至148 、150 至153 所示)。
(二)T○○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與X○○,就附表一編號19、73、86、103 、112 前段、145 後段、149 所示部分,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T○○推由X○○向各該編號學生家長遊說每本變造護照費用額外加收5 千元,可在變造之菲律賓護照內頁偽造我國入境查驗戳章印文,以增加可信度,經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同意後,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再由X○○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T○○、X○○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並在變造之菲律賓護照內頁偽造我國入境查驗戳章印文,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後,其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經受查驗完畢,連同該變造之菲律賓護照,透過T○○、X○○輾轉交回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我國政府管理入境查驗、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T○○及X○○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準公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偽造印文之枚數、T○○及X○○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一編號19、73、86、103 、112 前段、145 後段、149 所示)。
(三)T○○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與X○○、當時在高雄美國學校擔任招生組組長之Z○○,就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部分,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學生家長透過Z○○媒介而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再由X○○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T○○、X○○及Z○○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T○○、X○○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T○○及X○○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T○○及X○○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
(四)Y○○、A○○、午○○及丑○○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17 、120 、129 及143 所示部分,與X○○、T○○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Y○○、A○○、午○○及丑○○各自提供其等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再由X○○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T○○、X○○、Y○○、A○○、午○○及丑○○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T○○、X○○輾轉交回由Y○○、A○○、午○○及丑○○分別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T○○及X○○並因此獲有Y○○、A○○、午○○及丑○○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T○○及X○○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一編號117 、120 、129 及143 所示)。
(五)錢靜(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因其子女要就讀國內外僑學校,需以外僑資格使用外國護照及我國簽證辦理入學,於102 年8 、9 月間透過友人與X○○聯繫,而與X○○、T○○及其所屬在菲律賓偽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錢靜提供其子女蔡O瑾、蔡O博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X○○居間介紹T○○後,由T○○向錢靜收取上開資料交付在菲律賓不詳偽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偽造附表一編號154 所示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T○○、X○○就被訴偽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並偽造加蓋有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之我國簽證、及加蓋有我國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之我國簽證各2 本,以表徵錢靜之子女擁有外德涅斯特共和國之國籍,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執行外國人入境審核職務後,其職務上所製作表示允許外國人入境。之後透過T○○交給錢靜,由錢靜持其中之偽造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之簽證向台北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蔡O瑾、蔡O博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我國政府管理外國人入境、外德涅斯特共和國政府管理護照及台北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T○○及X○○並因此獲有錢靜給付之不法所得(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公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T○○及X○○所收取報酬詳如附表一編號154 所示)。
二、附表二所示部分:f○○於90年間因其子欲就讀財團法人高雄道明外僑學校(下稱高雄道明外僑學校),需以外僑資格使用外國護照辦理入學,因而發現國內家長有購買變造外國護照供子女就讀國內外僑學校之需求,竟利用其從事報關業而經常出入菲律賓洽辦業務,因而與當地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有所聯繫。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分別與附表二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f○○,再由f○○將上開資料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f○○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f○○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附表三所示部分:K○○係高福旅行社之職員,知悉f○○有管道可以販售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以提供國內家長供其子女就讀外僑學校之用,竟與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分別與附表三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K○○,再由K○○將上開資料交付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K○○、f○○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K○○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及K○○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有無接續行使、f○○及K○○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附表四所示部分:
(一)亥○○係受高雄道明外僑學校之家長委託接送子女上下學之駕駛,且與f○○原本即有認識,並知悉f○○有管道可以販售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以提供國內家長供其子女就讀外僑學校之用。亥○○竟與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分別與附表四編號3 、4 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四編號3 、4 所示時間,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亥○○,再由亥○○將上開資料交付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亥○○、f○○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亥○○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及亥○○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f○○及亥○○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3 、4 所示)。
(二)亥○○與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 、5 、7 、11、13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就附表四編號1 、5 、7 、
11、13所示部分(其中附表四編號1 、7 所示之96年間之行為除外,此部分應不另為免訴諭知,理由詳後),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亥○○,再由亥○○將上開資料交付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亥○○、f○○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亥○○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及亥○○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f○○及亥○○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1 、5 、7 、11、13所示,其中附表四編號1 、7 所示之96年間之行為除外)。亥○○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 、5 、7 、11、13所示學生家長,共同承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四編號2 、6 、8 、12、14所示時間,邀集具有相同犯意聯絡之T○○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由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亥○○,再由亥○○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亥○○、T○○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仍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T○○、亥○○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各該編號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T○○及亥○○並因此獲有各該學生家長給付之不法所得(各次接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T○○及亥○○各次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2 、6 、8 、12、14所示)。
(三)亥○○、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與子○○(即附表四編號9 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就附表四編號9 所示部分,由子○○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亥○○,再由亥○○將上開資料交付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9 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亥○○、f○○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子○○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亥○○輾轉交回由子○○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足生損害於附表四編號9 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及亥○○並因此獲有子○○給付之不法所得(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f○○及亥○○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與子○○,共同承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10所示時間,由子○○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f○○,再由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10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f○○就被訴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不另無罪,詳後述),以表彰子○○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交回由子○○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附表四編號10所示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並因此獲有子○○給付之不法所得(該次f○○接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時間、行為方式、f○○所收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本文就此部分行為人之f○○誤載為T○○,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另亥○○被訴附表四編號10所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五、C○○係家揚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負責人,因經營仲介外籍勞工業務而認識客戶蘇照慧(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蘇照慧於97年間向C○○表示,因先前販售其女兒變造菲律賓護照之旅行社不願再繼續販售變造護照,而高雄美國學校通知該護照效期已屆,需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希望C○○協助取得外籍護照。C○○竟與蘇照慧及自稱菲律賓華僑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蘇照慧提供其女兒葉O佑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C○○將上開資料交付該不詳男子於我國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L897401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葉O佑及換貼葉O佑相片而加以變造,以表彰葉O佑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K○○交回由蘇照慧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C○○因而取得5 萬元之報酬。C○○於102 年間,與蘇照慧及該不詳男子共同承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蘇照慧提供葉O佑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C○○將上開資料交付該不詳男子於我國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葉O佑及換貼葉O佑相片而加以變造,以表彰葉O佑仍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K○○交回由蘇照慧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C○○因而取得5 萬元之報酬。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甚明。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係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認其具證據能力,惟該等陳述內容倘一味排除其證據能力,亦有違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是以先前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則例外認有證據能力。至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應採廣義之解釋,不論係先後陳述內容有實質上之相反或不一致,或於審判中因記憶不清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為完整、清楚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情形(92年8 月刑事訴訟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提案第6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本件被告Y○○、午○○、A○○及Z○○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X○○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訴三卷第26頁、第38頁、第111 頁),惟證人X○○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案發過程多次證稱:「很久了,忘了」、「我忘了」、「不記得,時間太久了」(訴四卷第30頁、第31頁、第35頁);被告Z○○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F○○、c○、壬○○、V○○、e○○、吳郁芳、庚○○及乙○○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訴三卷第38頁),惟證人F○○、c○、壬○○、V○○、e○○、吳郁芳、庚○○及乙○○於本院審理對案發過程均證稱:「我想不起來」(訴四卷第65頁)、「現在過這麼久了,有些無法記憶」(訴五卷第260 頁)、「我忘記了」(訴四卷第115 頁)、「我只記得片段…前後順序我有點忘記了」(訴四卷第127 頁)、「我不記得」(訴四卷第134 頁)、「忘記了」(訴四卷第151 頁)、「詳細過程因已經過很久了…我不記得」(訴四卷第138 頁、第142 頁)、「現在不記得了」、「我不記得」(訴五卷第117 頁、第121 頁),是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已因記憶不清而無法就案發經過為完整明確之陳述,揆諸前揭說明,屬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情形。參以上開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日期較近,較無因時間久遠致記憶日漸模糊之情形發生,復無證據顯示製作筆錄之調查員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應認上開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且證人、鑑定人須朗讀結文並在結文上簽名等踐行具結之相關程序。再者,該「被告以外之人」,如經法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賦予被告有與之對質、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自屬已充分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職是,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或該偵查中之陳述另違反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規定外,應具證據能力。查證人X○○於106 年10月25日偵訊時所為證述內容,係經合法具結後而為陳述,有該偵訊筆錄及結文在卷可稽,且證人X○○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而接受被告Z○○、Y○○、午○○及A○○辯護人之詰問,是被告Z○○、Y○○、午○○及A○○之對質、詰問權業受充分保障,被告Z○○、Y○○、午○○及A○○及其等辯護人並未提出證人X○○於偵查中所證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X○○於偵查中證述內容,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除上開證述外之其他證據,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未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該等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T○○、X○○、亥○○、f○○、K○○、C○○均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被告Z○○、Y○○、午○○、A○○及丑○○矢口否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被告Z○○辯稱:伊否認有媒介學生家長向X○○辦理菲律賓護照,伊主觀上也不知道這些菲律賓護照的真偽云云(審訴三卷第11頁);被告Y○○、午○○、A○○及丑○○均辯稱:不知道X○○所代辦的菲律賓護照係假的云云(訴三卷第22頁、第49頁、第108 頁至第110 頁),經查:
(一)被告T○○、X○○、亥○○、f○○、K○○及C○○部分:被告T○○、X○○、亥○○、f○○、K○○及C○○關於自己如何參與上開犯行,業據其等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被告T○○對於X○○及亥○○、被告X○○對於T○○、被告亥○○對於T○○及f○○、被告f○○對於亥○○及K○○等共犯間之行為分擔,亦於調查局詢問或偵訊時指證明確,並有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附表二、三、四所示學生家長、事實欄五所示學生家長蘇照慧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可憑,互核以上供證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高雄美國學校104 年至106 年間菲律賓籍學生名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4 年6 月11日領二字第1045123173號函、105 年4 月26日領二字第1055112265號函及其所檢附駐菲律賓代表處105 年2 月26日菲領字第1050170171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驗書、內政部移民署105 年4 月8 日移署資系辰字第1050043848號函、高雄美國學校109 年7 月14日高美字第2020071401號函、扣案之X○○記事本及附表五所示扣案菲律賓護照可憑,堪認被告T○○、X○○、亥○○、f○○、K○○及C○○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刑依據。從而,被告T○○、X○○、亥○○、f○○、K○○及C○○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Z○○部分:
1、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學生家長,提供其等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再由X○○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後,輾轉交回由上開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此方式主張其等子女具有菲律賓國籍,而辦理入學手續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而上開學生家長關於委託X○○代辦其等子女護照之前,係如何經被告Z○○媒介之情形,業已指證歷歷,經核其等指證內容及相關佐證如下:
(1)證人F○○(即附表一編號28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本院審理證稱:伊於103 年前往高雄美國學校參觀,由被告Z○○介紹學校環境,伊覺得不錯,想讓小孩進入高雄美國學校就讀,被告Z○○表示需準備小孩照片及5 萬多元,就可以辦理入學,後來伊將照片2 張給被告Z○○,並填寫入學申請資料,包括伊的行動電話號碼,被告Z○○表示入學還需要證件,將會有1 位廖先生與伊聯繫,之後X○○主動打電話給伊,表示係被告Z○○介紹,並約時間要交付小孩的菲律賓護照給伊,伊依約前往向X○○取得小孩護照後,就馬上拿去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入學等語(家長三卷第57頁至第59頁,訴四卷第72頁)。
(2)證人壬○○(即附表一編號48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於104 年為讓女兒就讀高雄美國學校,有前往高雄美國學校詢問被告Z○○相關訊息,當時伊有看見X○○走進辦公室送件,後來伊走出校門時,X○○主動告知伊有在辦外國護照,並表示代辦費用6 萬元,事後伊有詢問被告Z○○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被告Z○○說可以,所以伊就委託X○○代辦小孩護照等語(家長四卷第75頁至第77頁)。
(3)證人V○○(即附表一編號72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2 年想讓女兒前往高雄美國學校就學,女兒的同學給伊X○○的電話號碼,伊為了慎重起見,前往高雄美國學校參觀時,詢問招生組的被告Z○○相關入學條件是否需要具備外籍護照,並將X○○的電話號碼給被告Z○○看,並詢問被告Z○○這個是否確實是代辦進入該校就讀所需的外籍護照,被告Z○○當時點點頭,伊認為被告Z○○認為X○○代辦的護照可以入學,伊就委託X○○代辦女兒的護照申請入學等語(家長六卷第14頁至第16頁,訴四卷第130 頁)。
(4)證人庚○○(即附表一編號114 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3 年間想讓小孩就讀高雄美國學校,伊打電話詢問高雄美國學校,校方人員轉接給1 位趙小姐,趙小姐表示可直接帶小孩到學校考試,伊於幾天後帶小孩前往高雄美國學校,由被告Z○○安排小孩考試,被告Z○○表示小孩成績不錯,不用降級,並表示入學要辦理相關文件,要伊打電話給1 位先生,那位先生會向伊拿取相關資料去辦理,被告Z○○將X○○的電話號碼抄在1 張紙條上並交給伊,伊回去後撥打該電話聯絡X○○,並相約見面交付小孩相關資料給X○○,過了10天後,X○○打電話告知伊業已辦好,並到伊住處樓下交付伊小孩的菲律賓護照等語(家長五卷第18頁至第20頁,訴四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
(5)證人巳○○(即附表一編號142 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3 年間因想讓女兒進入高雄美國學校就讀,曾讓女兒參加該校筆試,被告Z○○表示伊女兒考試成績就讀美國學校沒有問題,伊向被告Z○○表示伊女兒並無外國籍護照,被告Z○○提供1 位廖先生的電話,並請伊直接與廖先生聯絡,伊就打電話給該廖先生,約定將伊女兒的身分資料寄放在伊配偶的診所,由廖先生直接過去拿取,伊再匯款至廖先生指定帳戶,過1 至2 月後,廖先生就將伊女兒的護照送到伊配偶的診所,伊就拿該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入學等語(家長四卷第22頁至第24頁,訴四卷第155 頁)。
(6)從而,上開5 位學生家長各自指證被告Z○○以上開方式媒介其等委託X○○代辦子女的菲律賓護照,核與X○○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證稱:被告Z○○會將伊的聯絡電話提供給子女沒有外國護照的家長,讓家長藉以聯絡委託伊代辦菲律賓護照;被告Z○○會介紹家長找伊代辦菲律賓護照,也會在學校直接把學生家長的聯絡電話交給伊,由伊打電話聯絡家長等語(偵二之一卷第19頁、第20頁,訴四卷第33頁至第35頁);證人即高雄美國學校招生組助理乙○○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證稱:伊於擔任高雄美國學校招生組的助理期間,曾經在辦公室內聽見被告Z○○壓低聲音跟打電話過來沒有外國護照的家長說,可以去找X○○辦護照;曾經看見學生家長面對面與被告Z○○談話時,被告Z○○直接跟學生家長說沒有外國護照可以找X○○等語(調查一卷第150 頁背面,訴五卷第120 頁)大致相符,而扣案之X○○記事本內,亦有上開5 位家長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其等子女的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之手寫記載內容(詳扣押物編號2-1-6 筆記本,其中2 月9 日、4 月23日、1 月18日、2 月6 日及7 日、10月16日欄位之記載)可佐,堪認其等上開指證內容,互核相符,並有卷內客觀證據可佐,而堪認定。
(7)證人e○○(即附表一編號84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3 年想讓女兒就讀高雄美國學校,伊直接打電話到高雄美國學校詢問,有1 位小姐告知子女需要有外籍護照,伊告知女兒沒有外籍護照,該名小姐給伊1 位廖先生的電話號碼,伊後來與該廖先生聯絡,並將女兒的照片及身分資料郵寄給廖先生,伊收到廖先生郵寄的護照後,伊就匯款4 萬元至廖先生指定的帳戶,後來伊帶女兒去高雄美國學校進行入學測試,並遞送入學申請資料,之後就收到入學通知等語(家長六卷第102 頁、第103 頁,訴四卷第132 頁至第137 頁)。雖然e○○僅有與「廖先生」通過電話,並以郵寄方式交付子女身分資料及收受子女的菲律賓護照,然觀諸扣案之X○○記事本內,確有記載e○○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其子女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詳扣押物編號2-1-6 筆記本,其中10月18日欄位之記載),堪認e○○所指委託代辦護照之廖先生即係指X○○本人無誤。再者,X○○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在高雄美國學校僅有被告Z○○會幫忙介紹學生家長給伊代辦菲律賓護照,且被告Z○○會將伊的聯絡電話提供給沒有外國護照的家長,讓家長藉以聯絡委託伊代辦菲律賓護照等語(偵二之一卷第19頁、第20頁),亦與證人e○○上開指證內容不謀而合,堪認e○○上開所指在電話中告知可以找X○○代辦外籍護照並提供X○○聯絡電話之人,確係被告Z○○無誤。
(8)證人c○(即附表一編號42所示學生家長)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3 年底想讓女兒就讀高雄美國學校,於是打電話給高雄美國學校詢問相關訊息,當時總機原本要轉給1 位承辦人「趙小姐」接聽,但因聯繫不到「趙小姐」,所以伊將自己的聯絡電話留給總機小姐,並請求代為轉達給「趙小姐」,後來伊再打電話有聯絡到「趙小姐」,「趙小姐」表示要為伊女兒安排考試,伊因將至美國出差,所以委請小舅子帶女兒前往考試,伊出差回國後,有1 名自稱「廖先生」打電話給伊可以幫忙代為申請就讀高雄美國學校,約定見面時地後,X○○則前來收取伊女兒資料,過幾天後,X○○打電話告知要準備6 萬元,並於同日交付伊女兒的菲律賓護照等語(他卷第14頁、第16頁,訴五卷第258 頁至第263 頁)。觀諸扣案之X○○記事本內,確有記載c○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其子女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詳扣押物編號2-1-6 筆記本其中3 月14日欄位),堪認c○指證X○○為其子女代辦護照等語,確屬可信。再者,X○○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證稱:在高雄美國學校僅有被告Z○○會幫忙介紹學生家長給伊代辦菲律賓護照,且被告Z○○會直接把學生家長的聯絡電話交給伊,由伊打電話聯絡家長等語,已如前述,而與證人c○上開指證內容不謀而合,堪認被告Z○○確有將c○之聯絡電話提供給X○○,如此即能合理解釋為何c○將自己的聯絡電話轉達給高雄美國學校招生組長即被告Z○○後,隨後不久X○○就能知悉c○的聯絡電話,並主動與c○電話聯繫代辦子女護照事宜。從而,被告Z○○有將c○之聯絡電話提供給X○○之事實,至為明確。
(9)再者,上開各自互不相識之學生家長,均一致指證被告Z○○有媒合介紹X○○代辦護照,顯然並非一時誤認或錯指之情形,堪認其等指證內容,已可相互補強彼此指證內容之真實性。
2、又證人乙○○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證稱:被告Z○○曾經壓低聲音跟打電話過來沒有外國護照的家長說,可以去找X○○辦護照;被告Z○○也曾經向伊表示,只要是持菲律賓護照入學,護照都是買來的(調查一卷第150 頁及其背面,訴五卷第120 頁),而被告Z○○坦承曾經向乙○○陳述過「持菲律賓護照入學,護照都是買來的」乙語,對於乙○○所證其曾經壓低聲音跟打電話過來沒有外國護照的家長說可去找X○○辦護照乙節,亦不爭執(訴五卷第132 頁、第138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衡諸常情,倘若被告Z○○主觀上認為X○○為家長代辦子女護照,均係尋合法途徑取得,豈需害怕遭人聽見,而刻意壓低音量跟打電話過來沒有外國護照的家長說,可以去找X○○代辦護照,顯然被告Z○○應係知悉X○○為學生家長代辦之菲律賓護照,並非依循合法管道取得。再者,從被告Z○○曾經向乙○○表示X○○所代辦之菲律賓護照均係「買」來的乙語,此顯然與一般正常取得他國國籍,例如婚姻、收養或需要在他國居住規定時間之相關歸化程序,因而取得他國國籍後,依他國之國人身分而當然取得該國護照之正常合法途徑有所不同,足認被告Z○○主觀上知悉X○○所代辦之菲律賓護照,並非尋合法途徑取得。另外,被告Z○○曾經向附表一編號28所示學生家長F○○表示辦理護照之代價為5 萬元多元;向附表一編號114 所示學生家長庚○○介紹X○○代辦護照後,僅經過10餘天之時間,庚○○即能提出其子女菲律賓護照申請入學,顯然與上開利用婚姻、收養或需要在他國居住規定時間之歸化程序,以取得他國國籍之正常流程,有著極為明顯的不同。從而,被告Z○○主觀上應已知悉X○○並非透過合法方式取得菲律賓護照,竟仍為上開各該學生家長媒介X○○代辦護照,顯然就各該學生家長及X○○等人間共同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各該變造菲律賓護照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被告Z○○固坦承曾經向乙○○陳述過「持菲律賓護照入學,護照都是買來的」乙語,已如前述,惟辯稱伊僅係轉述學生家長所陳述之內容云云(訴五卷第132 頁、第138 頁)。然證人乙○○於本院審理否認被告Z○○僅係轉述學生家長的陳述內容,並證稱:伊於第1 年進入高雄美國學校擔任招生組助理,因教育局人員要來檢查護照有無過期,伊因此整理每位學生的護照,發現菲律賓護照很奇怪,伊基於好奇而詢問被告Z○○為什麼菲律賓護照長得不太一樣,被告Z○○就回答菲律賓護照都是買來的等語(訴五卷第127 頁至第129 頁)。是被告Z○○所辯伊僅係轉述學生家長之陳述內容云云,為證人乙○○所否認,復查卷內又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其所辯為真,礙難採信。至於證人壬○○(即附表一編號48所示學生家長)於本院審理時,針對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陳述「曾經詢問被告Z○○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被告Z○○說可以」乙語,先係證稱伊不記得有沒有曾經問被告Z○○「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這句話(訴四卷第115 頁),嗣於同日審理程序又改稱伊只係詢問被告Z○○菲律賓護照可不可以申請入學,伊沒有跟被告Z○○說過「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這句話云云(訴四卷第119 頁、第120 頁)。然而,證人壬○○先係證稱其不記得有無詢問過被告Z○○「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嗣後又改稱其沒有問過被告Z○○「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是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已有前後反覆不一之瑕疵,其於本院審理所證,是否可信,已甚有疑問。再者,證人壬○○於本院審理證稱伊已經忘記當時案發之大部分經過情形及先後順序(訴四卷第115頁),並證稱伊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調查人員並未對其有強暴或脅迫等不正詢問方法,經其觀看調查局詢問筆錄記載內容後,證稱該筆錄所載關於其陳述內容大致上都正確等語(訴四卷第114 頁),足認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已有因時間久遠,而對於案發過程及先後順序,有記憶模糊之情形,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所為陳述內容,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有出於違法不正詢問之情形,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比較無因時間久遠以致記憶模糊之情形,是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內容,應較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更為可信。且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既證稱其對案發過程及先後順序,有記憶模糊之情形,又何以能明確地「記得」其不曾詢問過被告Z○○「可不可以依X○○說的方式處理」乙語。是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已有諸多瑕疵可指,已無法排除其係因被告Z○○在場,礙於情面,而刻意陳述迴護被告Z○○之證述內容的可能性,實難以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有瑕疵之證述內容,據為有利被告Z○○之事實認定。
4、綜上,被告Z○○明知X○○並非透過合法方式取得菲律賓護照,竟仍為上開各該學生家長媒介X○○代辦護照,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Y○○、午○○、A○○及丑○○部分:
1、被告Y○○、A○○、午○○及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17 、120 、129 及143 所示時間,以所示方式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再由X○○將上開資料交付T○○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後,輾轉交回由被告Y○○、A○○、午○○及丑○○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手續之事實(T○○及X○○各次所收取之報酬,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17 、120 、129 及143 所示),業已認定如前。
2、被告Y○○、午○○及丑○○雖均辯稱不知道X○○所代辦之菲律賓護照係屬變造云云,惟被告Y○○、午○○及丑○○於調查局詢問時均供稱其等子女均僅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沒有菲律賓國籍(詳家長二卷第60頁背面、第90頁背面,家長四卷第40頁)。而護照係一個國家的政府發放給本國公民或國民的一種旅行證件,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與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而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所以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出生日期、國籍及其他個人身分的證明等情,此已為一般人的基本生活常識。被告Y○○、午○○及丑○○等人,於上開調查局詢問時各自供承自己有長達15至19年的工作經驗,甚至有為工作而經常出國之情形,對於護照係一個國家發給本國公民或國民之旅行證件乙事,應該極為明瞭,實難諉為不知。其等既知自己的子女並未辦理歸化為菲律賓國人,亦未因其他原因取得菲律賓國民或公民之身分,僅因支付5 萬至6 萬元之代價,即能為其等不具有菲律賓國籍身分之子女取得菲律賓護照,顯然並非依循正常合法途徑所取得之真實護照,僅係其等為使自己子女能夠具備有就讀專收外國籍學童之外僑學校之資格,依非法管道所取得之假護照,並以此假護照向外僑學校主張自己子女具備外國籍身分,而具備有就讀外僑學校資格之非法手段而已,此部分事實,至為灼然。被告Y○○、午○○及丑○○所辯其等不知X○○為其等子女所辦菲律賓護照係屬偽造或變造云云,委無可採。
3、被告A○○於調查局詢問時辯稱:伊係委託X○○為其2 位女兒取得菲律賓國籍,伊有向X○○說希望選擇不要坐移民監的,X○○說那就選擇菲律賓,伊總共花40幾萬元,伊先將2 位女兒的戶籍謄本、高雄美國學校的報名資料及訂金4 萬元交給X○○,過一陣子,X○○打電話來說女兒的菲律賓國籍已經辦好,伊與X○○相約在臺南火車站,伊把尾款以現金交付給X○○,之後接到高雄美國學校通知,伊帶女兒去考試及填寫資料,之後繳費進入就讀,印象中伊沒有經手到女兒的菲律賓護照云云(家長七卷第125 頁背面),經查:
(1)被告A○○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辯稱:我先生是公務員,要求我一定不能違法,所以對我而言,我要用更加確定合法的方式讓子女就讀高雄美國學校,所以我是委託X○○辦移民菲律賓,順便可以就讀美國學校,我總共給付40幾萬元給X○○,X○○說護照可以用來入出境使用,我是交付X○○現金,而X○○有寫收據給我,但我沒有留存收據(家長七卷第125 頁、第126 頁、審訴卷第57頁,訴三卷第22頁,訴四卷第169 頁,訴五卷第185 頁)。然此情經X○○否認在卷,並證稱:伊不可能向A○○收取2 本護照共40萬元的報酬,伊每本護照只收取5 萬至6 萬元而已,且依據調查局人員扣得伊當時所寫的筆記本之記載內容,A○○2 個女兒各自記載5 萬元及4 萬8 千元的報酬,伊沒有告訴A○○所辦護照可以出入境,只說能供學生讀書使用(訴四卷第157 頁至第165 頁)。其等供證內容歧異甚鉅,本院認X○○之證述內容,有卷內扣案筆記本之客觀證據可佐,堪認屬實,而被告A○○之辯稱,非但無證據可憑,尚有諸多不合常情之處,分述如下:A、X○○於105 年7 月20日遭調查局人員扣案之筆記本,確實有手寫記載A○○之聯絡電話,暨其2 名女兒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並在其2 名女兒姓名旁分別手寫「LiMA」及「APA-8」(詳扣押物編號2-1-8筆記本其中5 月19日及26日欄位),而該筆記本尚手寫記載多名小孩及父母親姓名,且各該小孩姓名旁亦多書寫有相同「LiMA」及「APA-8」 之英文字母。而X○○於上開筆記本遭扣案當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其於筆記本上記載「LiMA」即係菲律賓數字5 的羅馬拚音之英文字母,寫「LiMA」代表該本護照收新臺幣5 萬元報酬等語(偵二之一卷第22頁);嗣後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證稱:筆記本記載「EMPAT」或「APA」是菲律賓數字4 的羅馬拚音之英文字母或簡寫(調查一卷第76頁至第81頁,訴四卷第163 頁)。衡情,X○○於105 年7 月20日遭調查局人員扣押其所使用筆記本,因X○○事先不知會遭搜索扣押其所使用筆記本,X○○顯然不及竄改其筆記本內原本所書寫之內容,堪認其上手寫內容確實均為X○○當初代辦菲律賓護照所自行書寫之原始筆記內容。依據X○○所述其筆記本手寫「LiMA」係指數字5、「EMPAT」係指數字4 即簡寫為「APA」 ,所以寫「LiMA」即指收5 萬元,寫「APA-8」指收4 萬8 千元等語,確屬可信。 觀諸該筆記本除記載被告A○○之女兒外,尚書寫多名其他父母及小孩姓名,其上亦多記載「LiMA」及「APA-8」 之英文字母,足認X○○所述其收取每本護照報酬金額大致相同,不可能對被告A○○收取顯然高於其他家長之收費金額等語,確與卷內相關客觀證據所顯示事實相符,而屬可信。B、被告A○○先係於調查局詢問時辯稱其給付X○○40幾萬元,先付訂金4 萬多元給X○○,尾款以現金在臺南火車站前交付給X○○(家長七卷第125 頁至第127 頁);於本院第1 次準備程序辯稱:伊總共交付48萬元給X○○(審訴三卷第56頁、第57頁);於本院審理程序則辯稱:我見了X○○2 次面,第1 次給付18萬元,第2 次付清尾款(訴四卷第168 頁、第169 頁),是被告A○○於歷次詢問及訊問,就其各次給付價金之數額,供述先後反覆不一,且被告A○○就其曾給付40幾萬元給X○○乙節,又未能提出任何憑證,所辯已難採信。再者,被告A○○辯稱:「我是委託X○○辦移民菲律賓」、「過一陣子X○○打電話通知我女兒的菲律賓國籍已經辦好,和我約在臺南火車站見面,我把尾款以現金交給他,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我就接到高雄美國學校通知,帶2 個女兒去學校考試及填寫資料,之後繳費就進學校就讀,印象中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經手到2 個女兒的菲律賓護照」、「(問:你是否願意提供該2 本菲律賓護照供扣押?)因為之前搬過家,後來這些資料都不見了」(家長七卷第125 頁至第127 頁)。被告A○○於調查局辯稱其係為女兒辦理移民而取得菲律賓國籍,被告既然讓其女兒取得菲律賓國籍,而護照則係證明其女兒擁有菲律賓國籍及進出菲律賓或其他國家國境之重要憑據,然而被告A○○於交付尾款予X○○之際,未向X○○拿取其女兒的菲律賓護照,並辯稱自己未經手女兒的菲律賓護照,既然如此,被告A○○如何知道其女已取得菲律賓國籍,且於未取得任何其女已取得菲律賓國籍之證明文件時,豈會心甘情願給付尾款給X○○?其所辯顯然不合常情。況且,被告A○○既辯稱自己未取得及經手其女的菲律賓護照,卻又辯稱因先前搬家而遺失其女的菲律賓護照?所辯顯然自相矛盾。C、被告A○○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廖先生告訴我他可以代辦很多國家的國籍和護照,但我告訴他我希望選擇不需要坐移民監的,他告訴我那就選擇菲律賓的」、「我是委託X○○辦移民菲律賓」(家長七卷第125 頁至第127 頁)。被告A○○既知一般歸化程序需要在他國居住規定時間,即俗稱「移民監」,足認被告A○○對於相關移民歸化程序,甚為明瞭,X○○向其表示取得菲律賓國籍不需坐「移民監」,顯然與一般正常合法的歸化程序有所不同,既與被告A○○原本所認知之合法歸化程序不同,被告A○○為何在X○○未提出任何相關規定及書面資料之前,即完全相信該程序即屬合法?
(2)綜上,被告A○○明知其女並未歸化為菲律賓國人,亦未因其他原因取得菲律賓國民或公民之身分,僅因支付5 萬及4 萬8 千元之代價,即能為不具有菲律賓國籍身分之女兒取得菲律賓護照,顯然屬於非法方式取得之假護照,竟為使自己女兒能夠具備有就讀專收外國籍學童之高雄美國學校之入學資格,依上開非法管道取得該變造之不實護照,並以此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主張自己女兒具備外國國籍身分之事實,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護照條例第1 條規定,限於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始有該條例之適用意旨,是偽造、變造外國護照行為,顯非護照條例所保護規範之客體,故僅成立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T○○及f○○委由在菲律賓之偽(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變造菲律賓護照或偽造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之行為,自合於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之要件,然此部分偽造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或變造菲律賓護照之行為,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行為,非屬於刑法第5 條至第7 條之犯罪,固無本國刑法之適用(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詳後述),惟因所偽造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或變造之菲律賓護照有持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申請入學手續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是以被告T○○、f○○、X○○、亥○○、K○○、Z○○、Y○○、午○○、A○○、丑○○等人就此部分行為均應成立行使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罪(至被告C○○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其所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係在國外變造護照,是被告C○○將該變造護照交付供蘇照慧持以行使,所犯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均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二)次按查驗人員於入出境時加蓋於護照內頁簽證欄之查驗戳章,乃用以表示查驗出入境人員之護照、入出境證符合及於何時入出境之證明,與刑法第220 條所稱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同,屬準公文書性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護照係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其主管機關係外交部,而人民出入國境之查驗權責,則屬內政部,此觀之護照條例暨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自明,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公務員,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人民)經受查驗完畢之證明,縱以戳章型式在護照內頁簽證欄上填記,惟非護照、旅券之本體,復與關於護照持有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無涉,非刑法第212 條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屬同法第220 條第1 項規定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902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以行使該等戳章而論以行使偽造公印文罪乙節,容有誤會。另所謂「簽證」,係指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在非本國的公民所持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註、蓋印、附文(如另紙簽證),以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的手續。被告T○○及f○○委由在菲律賓之共犯,偽造加蓋有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之我國簽證、及加蓋有我國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之我國簽證各2 本,均係表徵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執行外國人入境審核職務,其職務上所製作表示允許該外國人入境我國之紙本文書,性質上屬於我國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而屬公文書,是公訴意旨以行使該等偽造簽證而論以行使偽造公印文罪乙節,亦有誤會。
(三)至於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12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12 條原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12 條則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前,刑法第212 條所規定之罰金單位為新臺幣,且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實際並未增減刑責,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T○○及X○○如附表一編號19、73、86、103 、112 前段、145 後段、149 所為【即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154 所為【即事實欄一(五)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公訴意旨就上開偽造(準)公文書部分,誤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已如前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予以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T○○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20至46、48至72、74至85、87至102 、104 至111 、112 後段至145 前段、146 至148 、150 至153 、附表四編號2 、6 、8 、12、14所為【即事實欄一
(一)、(三)、(四)、四(二)後段所示部分】;被告X○○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20至46、48至72、74至85、87至102 、104 至111 、112 後段至145 前段、146 至148 、150 至153 【即事實欄一(一)、(三)、(四)所示部分】;被告Z○○如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為【即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被告f○○如附表二、三、附表四編號1 (不包括其中96年間之行為)、3 至5 、7 (不包括其中96年間之行為)、9 至11、13所為【即事實欄二、三、四(一)、(二)前段、(三)所示部分】;被告K○○如附表三所為【即事實欄三所示部分】;被告亥○○如附表四編號1(不包括其中96年間之行為)2 至6 、7 (不包括其中96年間之行為)至9 、 11至14所為【即事實欄四(一)、(二)、(三)前段所示部分】; 被告Y○○如附表一編號117 所為;被告A○○如附表一編號120 所為;被告午○○如附表一編號129 所為;被告丑○○如附表一編號143 所為;被告C○○如事實欄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五)被告T○○、X○○及在菲律賓之偽造、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 至27、29至41、43至46、49至71、73至83、85至113 、115 至141 、143 至154 所示犯行【即事實欄一(一)、(二)、(四)、(五)所示部分】,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 至27、29至41、43至46、49至71、73至83、85至113 、115 至141 、143 至154 所示學生家長(其中包括附表一編號117 、120 、129 、143 所示之被告Y○○、A○○、午○○及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T○○、X○○、Z○○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
28、42、48、72、84、114、142所示犯行【即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142 所示學生家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T○○、亥○○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就附表四編號2、6 、8 、12、14所示犯行【即事實欄四(二)後段部分】,分別與附表四編號2 、6 、8 、12、14所示學生家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就附表二、附表四編號10【即事實欄二、四(三)後段所示部分】,分別與附表二、附表四編號10所示學生家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f○○、K○○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就附表三【即事實欄三所示部分】,分別與附表三所示學生家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f○○、亥○○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就附表四編號1 (不包括其中96年間之行為)、3 至5 、7 (不包括其中96年間行為)、9 、11、13所示犯行【即事實欄四(一)、
(二)前段、(三)前段部分】,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 、3 至5 、7 、9 、11、13所示學生家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C○○與蘇照慧及自稱菲律賓華僑之不詳男子,就事實欄五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T○○、X○○上開偽造準公文書或偽造公文書後復加以行使,被告C○○上開變造特種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其等偽造或變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上開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不包括附表四編號1 、7 所示其中96年間之行為),其中有同時交付2 名以上子女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而同時委託並取得2 名以上子女之變造菲律賓護照、或偽造之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偽造之我國入境戳章印文或偽造之我國簽證後據以行使者,係以單一行為觸犯數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或數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又其中附表一編號19、73、86、103 、112 前、145 後段、149 、154 所示犯行,係單一行為觸犯行使變(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上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再者,高雄美國學校提供幼稚園至高中12年學年制之美國教育課程,本案主要係以行使變造之菲律賓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子女入學手續,而菲律賓護照之效期僅有5 年,屆期需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是依被告等人之整體犯罪計劃觀之,其等持變造之菲律賓護照為子女申請入學後,勢必要多次為同1 名子女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始能完成學業,後續所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與第1 次持變造護照申請入學手續,顯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一罪之評價,是上開附表一、三、四所示犯行(不包括附表四編號1 、7 所示其中96年間之行為),其中有多次為同1 名子女先後辦理護照申請入學及護照屆期辦理更新護照手續者,均僅論以一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七)被告T○○、X○○、Z○○、亥○○、f○○及K○○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八)爰審酌被告T○○及f○○利用其等在菲律賓就學或工作之人脈勾結當地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在國內販售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予有意使子女就讀高雄美國學校之家長據以行使;被告X○○及亥○○分別係受高雄美國學校及高雄道明外僑學校家長委託接送子女上下學之駕駛,K○○係高福旅行社之職員,其等知悉T○○或f○○可透過上開管道取得變造之菲律賓護照,竟與T○○或f○○共同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由其等向有意購買護照之家長收取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轉交T○○或f○○透過上開管道變造菲律賓護照後,交付國內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另外,被告T○○及X○○尚以附表一編號154 所示方式與錢靜共同行使偽造之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其等以此方式共同在國內販售變造或偽造之外國護照。被告T○○及X○○為增加所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之可信度,有在該護照上偽造我國入境戳章印文,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經受查驗完畢之準公文書,交由學生家長連同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併以行使;甚至共同偽造我國駐外辦事處之簽證,以表徵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允許外國人入境之公文書,而交由錢靜持以向台北美國學校行使,所為均有所不該。被告Z○○明知X○○販售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予有意使子女就讀高雄美國學校之家長據以行使,竟仍媒介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家長向X○○購買菲律賓護照,行為亦有不該。被告C○○明知蘇照慧因先前販售其女兒變造菲律賓護照之旅行社不願繼續販售假護照,而希望尋找新的管道購得假護照,竟仍為其尋覓管道而取得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供蘇照慧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Y○○、午○○、A○○及丑○○均明知自己子女均不具有菲律賓國籍,不可能取得菲律賓護照,竟自己或透過配偶向X○○購買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並持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而申請讓其等子女以菲律賓國籍之外國學生身分入學,所為亦屬可議。復考量被告等人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目的,均僅係為申請入學使用,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人有用以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兼衡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暨被告等人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所述)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6 月部分,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九)刑法第51條第5 款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乃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故採限制加重主義,就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而非採將各罪宣告刑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同法第51條之定應執行刑,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被告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附表四編號2 、6 、8 、12、14所示之罪,被告X○○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4 所示之罪。其中被告T○○總共接受158 位學生家長委託變造菲律賓護照或偽造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據以行使;被告X○○則共接受153 位家長委託變造菲律賓護照據以行使。是被告T○○及X○○上開犯行均非偶一為之,而係長期間不斷反覆實行,顯現其等以實施此等犯行謀生之人格特質,復考量其等所犯罪數眾多,大多係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基於斷絕偽變造外國護照來源之刑事政策目的,被告T○○及X○○之執行刑均不宜過輕;另考量被告Z○○、f○○、亥○○及K○○參與學生家長委託變造護照之人數多寡不同,爰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其中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十)沒收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關於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同法第38條之1 關於犯罪所得沒收等相關規定,雖係本案被告等人行為後即104 年12月30日始增訂,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惟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之沒收自應適用沒收新制之規定。
2、扣案如附表五所示菲律賓護照,分別為被告Y○○、午○○及丑○○如附表一編號117 、129 、143 所示犯行所取得及持以行使之變造特種文書,分別屬於被告Y○○、午○○及丑○○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17 、129 、143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38條第2 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至被告A○○如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犯行所取得並持以行使之變造菲律賓護照,並未扣案,且被告A○○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該護照已因搬家而不見(家長七卷第125 頁至第127 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尚未滅失而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無諭知沒收之必要。至附表一編號19、73、86、103 、112 前段、145 後段、149 所示入境戳章印文,及附表一編號154 所示我國簽證上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印文、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印文(所在位置及枚數均詳附表一編號19、73、86、103 、112 前段、145 後段、149 所示),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諭知宣告沒收。
3、被告T○○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其向X○○及亥○○收取每本護照之報酬為3 萬元(偵二之一卷第51頁背面),核與被告X○○於調查局詢問供稱T○○收取每本護照之報酬3 萬元等語(調查一卷第51頁至第55頁),及被告亥○○於調查局詢問供稱T○○收取每本護照之報酬為3 萬元等語(偵一卷第7 頁)大致相符,堪認可信。被告亥○○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f○○收取每本護照之報酬為4 萬元(偵一卷第7 頁),核與被告K○○於調查局詢問供稱f○○原來每本護照收4 萬5 千元,後來於103 年間才改為每本護照收4 萬元報酬等語(他卷第224 頁)大致相符,堪認被告f○○向亥○○收取每本護照4 萬元報酬,向K○○於103 年前收取每本護照4 萬5 千元報酬,於103 年以後收取每本護照4 萬元報酬之事實。從而,本案學生家長交付X○○、亥○○及K○○辦理護照之報酬,自應依上開金額分配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46、48至153 、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9 (不包括其中96年間所收取之報酬)、11至14所示;及被告T○○、X○○如附表一編號154 所示取得之報酬、被告f○○如附表
二、附表四編號10所示取得之報酬、被告C○○如事實欄五所示取得之報酬,均屬其等犯罪所得,為避免被告等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謂其共同效力應及於各共同正犯之沒收範疇,即需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沒收。從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案除上開之被告Y○○、A○○、午○○及丑○○外之其餘學生家長,其等既已取得持以行使之變造菲律賓護照,則該等護照均屬其等各自所有之物,均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雖持向學校行使,但完成手續後由學生家長取回,是本案被告亦無事實上處分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隨同本案被告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併此敘明。至被告T○○、X○○、亥○○、f○○、K○○分別犯上開各罪所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併執行之。
三、不另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亥○○與f○○及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 、7 所示學生家長(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提供子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亥○○,再由亥○○將上開資料交付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f○○、亥○○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所示學生家長,其中附表四編號1 所示學生家長則於96年間持以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即附表四編號1 、7 所示其中96年之行為部分,但不包含該編號其餘99年、101 、100 年及97年之行為),因認被告亥○○及f○○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二)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雖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增加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並自同年月31日施行,惟被告亥○○及f○○上開被訴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或同法第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法定刑均為「1 年以下」,是不論依新舊法規定,追訴時效均為10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次按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刑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之「起訴」,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始足當之,否則法院本於不告不理之原則,縱檢察官已作成起訴書,但於送至法院前,既尚未向法院為提起公訴之表示,此段偵查終結後至案件實際繫屬法院前之期間,其追訴權仍屬未行使,追訴權時效應繼續進行,須待起訴書及相關卷證送至法院後,始符上開提起公訴之規定而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06 年11月30日將本案卷證送交本院而生訴訟繫屬之效果,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訴字第205 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06 年11月29日雄檢欽巨106 偵3317字第12067 號函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審訴二卷第1 頁、第2 頁),而本案被告亥○○及f○○上開經檢察官認涉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即附表四編號1 及7 所示其中96年之行為部分),行為終止日為96年7 月(因不知月,以當年7 月為準),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追訴時效為10年,已如前述,是此部分追訴權於106 年7 月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本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被告亥○○及f○○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附表四編號1 其中101 年間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編號7 其中97年8 月12日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為,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不另無罪部分:
(一)變造及偽造特種文書部分:
1、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如事實欄一(一)至(四)、四(二)後段所示變造特種文書,及事實欄一(五)所示偽造特種文書;被告X○○如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變造特種文書,及事實欄一(五)所示偽造特種文書; 被告Z○○如事實欄一(三)所示變造特種文書; 被告亥○○如事實欄四(一)、(二)【不包括96年間行為即經本院不另為免訴部分】、(三)前段所示變造特種文書;被告f○○如事實欄二、三、四(一)、
(二)前段【不包括96年間行為即經本院不另為免訴部分】、
(三)所示變造特種文書;被告K○○如事實欄三所示變造特種文書;被告Y○○如附表一編號117 所示變造特種文書;被告A○○如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變造特種文書;被告午○○如附表一編號129 所示變造特種文書;被告丑○○如附表一編號143 所示變造特種文書,其等推由不詳變造或偽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各該所示方式變造菲律賓護照或偽造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部分,因認被告T○○、X○○、Z○○、亥○○、f○○、K○○、Y○○、A○○、午○○及丑○○,均涉犯刑法第212 條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2、惟偽造、變造外國護照行為,僅成立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已如前述。而上開被告均係將學生家長所提供子女身分資料,以前揭方式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或偽造護照集團成員加以變造或偽造之事實,亦已認定如前。刑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同法第5 條、第6 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適用,刑法第7 條前段規定甚明。公訴意旨所指上開被告等人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既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為之,所犯刑法第212 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其法定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揆諸前揭規定,縱在國外之菲律賓境內為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亦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惟此部分與被告等人上開在國內行使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罪,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660號判決、89年度臺上字第342 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二)被告亥○○被訴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亥○○,於f○○、子○○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為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附表四編號10所示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犯行(即事實欄四(三)後段所示部分),被告亥○○亦基於相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亥○○提供子○○之子女身分資料予f○○,經f○○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該編號所示方式變造菲律賓護照後,將該變造菲律賓護照交付亥○○,再由被告亥○○將該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交付予子○○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因認被告亥○○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2、公訴意旨認被告亥○○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f○○、證人子○○(即附表四編號10所示學生家長)之供證、駐菲律賓代表處105 年2 月26日菲領字第第10501701710 號函及扣案護照號碼MM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3、訊據被告亥○○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附表四編號9、10所示均屬同1 名學生家長子○○,伊承認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為子○○辦理其子女之菲律賓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惟附表四編號10所示因護照屆期要辦理護照更新手續,伊沒有參與這部分的犯行,子○○係自行找f○○購買護照,子○○也稱自己係直接與f○○交易等語(審訴卷第10頁,訴二卷第35頁)。經查,亥○○與學生家長子○○,及f○○暨其所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9 所示所示時間,由子○○提供其子余O霖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亥○○,再由亥○○將上開資料交付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該編號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後,輾轉交回由子○○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手續;嗣子○○、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承接上開行使余O霖之變造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10所示時間,由子○○提供其子余O霖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f○○,由f○○寄送至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以所示方法變造菲律賓護照後,輾轉交回由子○○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子○○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伊於96年間透過朋友介紹而與亥○○聯繫,伊委請亥○○代辦其子菲律賓護照(即附表四編號9 所示犯行),伊於104 年間,因【先前】亥○○介紹得知f○○可以代辦外國護照,伊取得賴先生的電話就主動與f○○聯繫代辦菲律賓護照(即附表四編號10所示犯行)等語(家長七卷第153 頁至第155 頁);於本院審理則證稱:伊於96年間係委託亥○○代辦伊兒子余O霖的菲律賓護照,亥○○當時說這護照就是伊兒子余O霖的同班同學父親f○○辦的,伊也認識f○○,所以104 年伊兒子余O霖的菲律賓護照屆期,伊就直接聯絡f○○代辦,伊沒有再找亥○○代辦等語(訴四卷第274 頁)。是證人子○○就其於104 年間係自行委託f○○代辦其子菲律賓護照之陳述,於歷次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證述內容均相一致,核與被告f○○於調查局詢問陳稱:伊除接受亥○○及K○○委託代辦小孩的菲律賓護照外,也有些家長直接打電話給伊,由伊直接協助辦理小孩的菲律賓護照等語(偵二之一卷第39頁至第42頁)大致相符,堪認為真。從而,被告亥○○辯稱伊沒有參與附表四編號10所示犯行,確屬有據。按共犯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亦可供參照,是共同正犯彼此間之共同行為之決意雖通常在著手前即已形成,惟在犯罪終了前(如繼續犯或接續犯之情形),亦可能於著手後才形成共同之行為決意,此即學說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至於共同正犯在犯罪終了前退出,倘若退出前行為對於退出後他共同正犯已無相互利用之關係,則各參與犯罪之行為人,並非均負擔相同之責任,而係分別就所參與之部分負其責任。子○○雖與f○○於99年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而為附表四編號9 所示犯行,嗣於104 年間接續前揭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而為附表四編號10所示犯行,而有接續共犯一罪之情形,已如前述。然被告亥○○既然僅有參與共犯前階段犯行(即附表四編號9 ),對於後階段犯行(即附表四編號10)既無參與,且後階段子○○係以自己與f○○原本即有認識之交情,而直接與f○○聯繫購買護照之事宜,被告亥○○於前階段之行為,對於後階段犯行並無提供任何可相互利用之關係,被告亥○○自不應對後階段犯行擔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亥○○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被告亥○○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犯行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關於訴訟關係之程序事項:被告Z○○被訴與T○○及X○○,就附表一編號28 、42、48、72、84、114 、142 所示事實,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學生家長,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變造菲律賓護照,以表彰各該學生家長之子女擁有菲律賓國籍。之後透過T○○、X○○輾轉交回由各該編號學生家長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辦理入學手續之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詳起訴書事實欄五第1 行至倒數第4 行),並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再者,本案起訴書已詳細記載「Z○○又明知如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153 )所示由X○○代辦之菲律賓護照均係變造不實,竟持以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報請核備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該局對於學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詳起訴書事實欄五倒數4 行)。足認檢察官除起訴被告Z○○參與附表一編號28、42、48、72、84、114 、142 所示各該學生家長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以申請其等子女入學之犯罪事實外,尚起訴被告Z○○另行起意,就包括附表一編號28、42、48、
72、84、114 、142 所示經變造菲律賓護照在內之所有附表一編號1 至153 所示變造菲律賓護照,另於不詳時間持以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報請核備而據以行使,因而另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是此部分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貳、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T○○意圖牟取不法利益,與被告X○○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先由被告X○○提供陳郁芳(即附表一編號47所示家長)之子女身分資料,再由被告T○○配合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變造附表一編號47所示之菲律賓護照,再交由被告X○○以附表一編號47所示價格,出售予該家長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辦理入學,致生損害於該校對相關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T○○及X○○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被告Z○○明知附表一所示由X○○代辦之菲律賓護照均係變造不實,竟持以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報請核備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學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Z○○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三、被告地○○,於T○○及亥○○為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附表四編號2 、6 、8 、12及14所示共同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犯行時(起訴書事實欄二關於此部分誤載包括本判決附表四編號1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不包括附表四編號10,業已論述如前),被告地○○亦與T○○及亥○○共同基於相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地○○以手機通訊軟體負責居間聯絡亥○○及T○○,而使亥○○及T○○藉以共同為附表四編號2 、6 、8 、12及14所示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因認被告地○○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參、按法院認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被告地○○經合法送達,於109 年8 月19日審理時未到庭(詳院七卷第15頁送達回證、第29頁刑事報到單),因被告地○○就本案被訴部分應諭知無罪(理由詳後述),爰依法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肆、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第15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同此意旨)。本案被告T○○、X○○、Z○○及地○○被訴上開乙、壹、一至三所示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伍、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例要旨:「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提出偽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據其所載理由,僅以上訴人偽造借用證後,復持交他人保管,即認為已達行使之階段,而於上訴人對於該借用證之內容究竟何所主張,並未加以說明,關於採證之理由,自嫌未備。」,可知刑法第216 條所稱之「行使」行為,係指將偽造、變造之文書,或不實登載,使不實登載之虛偽內容文書,冒充真正文書或作為內容真實之文書,加以使用而言。又刑法之所以處罰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在於保護公共之信用,故必須對該文書內容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5588號判決、80年度臺上字第5180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陸、公訴意旨認被告T○○、X○○有被訴上開乙、貳、一所示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7所示學生家長陳郁芳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之證述(家長四卷第57頁至第60頁,偵二之一卷第85頁至第87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5 年4 月26日領二字第1055112265號函(他卷第74頁至第75頁)等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證人陳郁芳持經變造之張O平菲律賓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之事實,固有上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文及證人陳郁芳之證述可憑,惟證人陳郁芬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均證稱其係委託f○○為其子張O平辦理本案菲律賓護照,其不認識被告X○○,也非委託被告X○○及T○○辦理本案護照(家長四卷第57頁至第60頁,偵二之一卷第85頁至第87頁)。此外,復查全案卷證亦無其他證據方法可資證明被告T○○及X○○有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47所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T○○及X○○犯罪,應為被告T○○、X○○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柒、公訴意旨認被告Z○○有被訴上開乙、貳、二所示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高雄美國學校招生組助理乙○○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調查一卷第149 頁至第151 頁)、高雄市教育局104 年11月9 日高市密教資字第10437511000 號函(他卷第38頁)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證人乙○○於調查局詢問時雖證稱:每年9 月、10月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會派3 至4 人到高雄美國學校進行護照查驗業務,主要係核對護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調查一卷第149 頁至第151 頁)。又觀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4 年11月9 日高市密教資字第10437511000 號函(他卷第38頁)及108 年10月28日高市教資字第10837528500 號函(訴三卷第149 頁、第150 頁)可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據私立高級中學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年定期或不定期至外國僑民學校訪視」之規定,前往高雄美國學校訪視,以確認學生護照有效期間及編號與學生名冊是否相符,如有疑義則請學校說明、補正或退回之事實。因此,縱如證人乙○○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其與被告Z○○有將學生家長為子女申請入學時所檢附之學生菲律賓護照等資料提供給教育局訪視人員,其等充其量僅係單純受檢,並非就該等護照影本之內容有所主張。易言之,被告Z○○僅係提供學生家長為子女申請入學時所檢附之書面資料供教育局人員檢查而已,並無向教育局人員主張該書面資料內容為真實之意思存在,與刑法上必須對文書內容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有所不同,難認其有「行使」之行為存在。從而,此部分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Z○○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捌、公訴意旨認被告地○○有被訴上開乙、貳、三所示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地○○與T○○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調查二卷第91頁)、T○○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調查一卷第4 頁至第8 頁)、亥○○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時之證述(偵一卷第5 頁至第12頁、第48頁至第50頁,聲羈卷第19頁至第24頁,調查一卷第111 頁至第114 頁)、被告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偵一卷第34頁至第36頁、第50頁,聲羈二卷第7 頁至第12頁)等件,為其主要論據。惟查:T○○及亥○○共同為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附表四編號2 、6 、8 、12及14所示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犯行,業已認定如前。而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100 年、103 年及104 年間。觀諸被告地○○與T○○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其等對話時間均係在105 年3 月31日至5 月26日間,有被告地○○與T○○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調查二卷第91頁)在卷可憑,且被告地○○係因其父親亥○○沒有智慧型手機可以與T○○進行通訊軟體之聯絡,因此自105 年間農曆過年時起,即以自己手機通訊軟體代替亥○○傳達及接收來自T○○訊息之事實,業經被告地○○(偵一卷第35頁、第36頁)、T○○(調查一卷第6頁)及亥○○(偵一卷第10頁、第48頁至第50頁,聲羈卷第21頁,調查一卷第113 頁)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或羈押訊問時供證一致,而堪認定。是被告地○○縱有公訴意旨所指以手機通訊軟體負責居間聯絡亥○○及T○○之情形,亦係在105 年3 月31日至5 月26日間,而亥○○及T○○就本案所為附表四編號2 、6 、8 、12及14所示犯罪行為之時間均係在100 年、103 年及104 年間。如此可知被告地○○就上開分別於100 年、103 年及104 年間業已既遂終了之犯行,於105 年間已不可能再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況且,觀諸上開被告地○○與T○○之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僅係T○○婉拒代辦成人護照及告知自己何時回國之訊息,難認與本案附表四編號2 、6 、8 、12及14所示犯行有何關聯。此外,復查全案卷證亦無其他證據方法可資證明被告地○○有何參與附表四編號2 、6 、8 、12及14所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地○○犯罪,應為被告地○○無罪之諭知。
丙、被告申○○、宇○○、h○○、b○○、戌○○、N○○、P○○、S○○、己○○、Q○○、未○○、庚○○、黃○○、I○○、M○○、D○○、H○○、天○○、卯○○、a○○、寅○○、U○○、辛○○、癸○○、宙○○、G○○、O○○、L○○、甲○○、W○○、酉○○、d○○、R○○、B○○、巳○○、丁○○、玄○○、k○○、辰○○、i○○、j○○、g○○及E○○部分,業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另行審結。至被告丙○部分,待通緝到案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胡詩英追加起訴,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T○○、X○○、Z○○、Y○○、午○○、A○○及 丑○○部分): ┌──┬────┬────────────┬──────────┬──────┬──────┐ │編號│學生家長│事實(編號47部分為公訴意│主文 │T○○沒收金│X○○沒收金│ │ │ │旨,非本院認定之事實) │ │額 │額 │ ├──┼────┼────────────┼──────────┼──────┼──────┤ │ 1 │韋雪嬌 │韋雪嬌於民國103 年9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韋雪嬌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陳O菱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I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陳O菱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陳O菱之照片而加以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造後,透過T○○、X○○│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輾轉交回由韋雪嬌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陳O菱│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據以行使,足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其價額。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韋雪嬌收取新臺幣(│ │ │ │ │ │ │下同)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2 │胡修瑞 │胡修瑞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10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胡修瑞提供其女兒莊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甯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VV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莊O甯及換貼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O甯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過T○○、X○○輾轉交回│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由胡修瑞向高雄美國學校承│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辦人員申請莊O甯入學手續│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 │,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原│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胡│ │ │ │ │ │ │修瑞收取 8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 │席,自己則取得 5 萬元報 │ │ │ │ │ │ │酬。 │ │ │ │ │ │ ├────────────┤ │ │ │ │ │ │胡修瑞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胡修瑞提供其女兒莊│ │ │ │ │ │ │O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莊O淳及換貼莊│ │ │ │ │ │ │O淳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T○○、X○○輾轉交回│ │ │ │ │ │ │由胡修瑞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 │辦人員申請莊O淳入學手續│ │ │ │ │ │ │,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原│ │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 │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胡│ │ │ │ │ │ │修瑞收取 8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 │席,自己則取得 5 萬元報 │ │ │ │ │ │ │酬。 │ │ │ │ ├──┼────┼────────────┼──────────┼──────┼──────┤ │ 3 │李沛芯 │李沛芯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5,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李沛芯提供其兒子許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碩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TT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許O碩及換貼許│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O碩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過T○○、X○○輾轉交回│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由李沛芯向高雄美國學校承│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辦人員申請許O碩入學手續│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額。 │ │ │ │ │ │性。X○○向李沛芯收取6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李沛芯於102 年4 月間,與│ │ │ │ │ │ │X○○、T○○及在菲律賓│ │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 │ │ │ │ │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 │ │ │ │ │ │意聯絡,由李沛芯提供其女│ │ │ │ │ │ │兒許O寧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QQ0000000 號菲律賓護│ │ │ │ │ │ │照姓名更改為許O寧及換貼│ │ │ │ │ │ │許O寧照片而加以變照後,│ │ │ │ │ │ │透過T○○、X○○輾轉交│ │ │ │ │ │ │回由李沛芯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許O寧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李沛芯收取6 │ │ │ │ │ │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 3 萬 5 千元報酬。 │ │ │ │ ├──┼────┼────────────┼──────────┼──────┼──────┤ │ 4 │林婉惠 │林婉惠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林婉惠提供其兒子黃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NN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黃O程及換貼黃│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O程之照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回由林婉惠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黃O程入學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林婉惠收取新臺幣 6 萬元 │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 3 萬元 │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 3│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5 │莊金文 │莊金文於104年2月間,與廖│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50,000 │ │ │(業經檢│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絡,由莊金文提供其兒子莊│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O毅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資料,再由X○○、T○○│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莊O毅及換貼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O毅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過T○○、X○○輾轉交由│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莊金文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人員申請莊O毅入學手續,│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則向莊金文收取 5│ │ │ │ │ │ │萬 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2 萬 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莊金文於104 年8 月間,與│ │ │ │ │ │ │X○○、T○○及在菲律賓│ │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 │ │ │ │ │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 │ │ │ │ │ │意聯絡,由莊金文提供其女│ │ │ │ │ │ │兒莊O融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 │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莊O融及換│ │ │ │ │ │ │貼莊O融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回由莊金文向高雄美國學│ │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莊O融入學│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莊金文收│ │ │ │ │ │ │取5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 │ │ │ │ │ │其中3 萬元交付T○○,自│ │ │ │ │ │ │己則取得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6 │郭姵辰 │郭姵辰於102 年4 、5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2,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郭姵辰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郭O沄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郭O沄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郭O沄相片而加以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透過T○○、X○○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轉交由郭姵辰向高雄美國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郭O沄入學│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追徵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郭姵辰收│ │ │ │ │ │ │取 5 萬 2 千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 2 千元│ │ │ │ │ │ │報酬。 │ │ │ │ ├──┼────┼────────────┼──────────┼──────┼──────┤ │ 7 │陳美伶 │陳美伶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陳美伶提供其兒子盧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佑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盧O佑及換貼盧│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O佑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陳美伶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人員申請盧O佑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追徵其價額。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陳美伶收取 5 │ │ │ │ │ │ │萬 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2 萬 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8 │李蓓蕾 │李蓓蕾於98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3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李蓓蕾提供其女兒蕭O照│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再由X○○、T○○輾轉交│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蕭O│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及換貼蕭O相片而加以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後,透過T○○、X○○輾│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轉交回由李蓓蕾於99年間向│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蕭O入學手續,據以行使,│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則向李蓓蕾取得 4│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 1 萬元報酬。 │ │ │ │ │ │ │李蓓蕾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前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即蕭O菲│ │ │ │ │ │ │律賓護照)之【接續犯意聯│ │ │ │ │ │ │絡】,由李蓓蕾提供其女兒│ │ │ │ │ │ │蕭O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蕭O及換貼蕭O│ │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 │ │ │ │ │ │國席、X○○輾轉交回由李│ │ │ │ │ │ │蓓蕾於99年間向高雄美國學│ │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蕭O【護照│ │ │ │ │ │ │屆期更新】手續,據以行使│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李蓓蕾收取 4│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 1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李蓓蕾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李蓓蕾提供其女兒蕭│ │ │ │ │ │ │X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X○○、T○○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PP│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 │ │ │ │ │ │名更改為蕭X及換貼蕭X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 │ │ │ │ │ │席、X○○輾轉交回由李蓓│ │ │ │ │ │ │蕾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 │ │ │ │ │ │申請蕭X入學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李蓓蕾取得4 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1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 9 │洪佳慧 │洪佳慧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2,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洪佳慧提供其女兒高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暄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TT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高O暄及換貼高│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暄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過T○○、X○○輾轉交回│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由洪佳慧於翌年向高雄美國│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高O暄入│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之正確性。X○○向洪佳慧│額。 │ │ │ │ │ │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洪佳慧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洪佳慧提供其兒子高│ │ │ │ │ │ │O森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Z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高O森及換貼高│ │ │ │ │ │ │O森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T○○、X○○交由洪佳│ │ │ │ │ │ │慧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 │ │ │ │ │ │申請高O森入學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洪佳慧收取5萬2千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2 萬│ │ │ │ │ │ │2 千元報酬。 │ │ │ │ ├──┼────┼────────────┼──────────┼──────┼──────┤ │ 10 │陳昶齡 │陳昶齡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35,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由陳昶齡提供其女兒吳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UU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吳O潔及換貼吳│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潔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過T○○、X○○輾轉交回│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由陳昶齡向高雄美國學校承│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辦人員申請吳O潔入學手續│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性。X○○向陳昶齡收取 4│額。 │ │ │ │ │ │萬 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1 萬 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陳昶齡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陳昶齡提供其女兒吳│ │ │ │ │ │ │O誼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吳O誼及換貼吳│ │ │ │ │ │ │O誼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T○○、X○○輾轉交由│ │ │ │ │ │ │陳昶齡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 │人員申請吳O誼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陳昶齡收取5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11 │張毓窈 │張毓窈於104 年4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張毓窈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吳O翰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吳O翰及換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吳O翰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由張毓窈向高雄美國學校承│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辦人員申請吳O翰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張毓窈收取 5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2 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 12 │歐淑芳 │歐淑芳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5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歐淑芳提供其兒子葉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希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TT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葉O希及換貼葉│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希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過T○○、X○○輾轉交由│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歐淑芳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人員申請葉O希入學手續,│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原菲│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核之正確性。X○○向歐淑│ │ │ │ │ │ │芳收取 5 萬 5 千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2 萬 5 │ │ │ │ │ │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歐淑芳於105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歐淑芳提供其兒子葉│ │ │ │ │ │ │O寧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葉O寧及換貼葉│ │ │ │ │ │ │O寧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T○○、X○○輾轉交由│ │ │ │ │ │ │歐淑芳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 │人員申請葉O寧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歐淑芳收取5萬5│ │ │ │ │ │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13 │杜佳珍 │杜佳珍於104 年4 、5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杜佳珍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郭O芸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I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郭O芸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郭O芸相片而加以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透過T○○、X○○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轉交由杜佳珍向高雄美國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郭O芸入學│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杜佳珍收│ │ │ │ │ │ │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14 │李麗華 │李麗華於101 年5 、6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李麗華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藍O薰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SS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藍O薰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藍O薰相片而加以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透過T○○、X○○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轉交由李麗華向高雄美國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藍O薰入學│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李麗華收│ │ │ │ │ │ │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15 │楊瑩秀 │楊瑩秀於98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 │8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楊瑩秀提供其兒子江O宗│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江O庭照片及中華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徵其價額。 │ │ │ │ │ │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 │ │ │ │ │式將2 本不詳編號菲律賓護│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江O宗│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江O庭及分別換貼江O宗│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江O庭相片而加以變造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透過T○○、X○○輾轉│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交由楊瑩秀於102 年間向高│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O宗、江O庭入學手續,足│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其價額。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楊瑩秀收取10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4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 │楊瑩秀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江│ │ │ │ │ │ │O宗、江O庭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接續犯意聯絡】,由楊│ │ │ │ │ │ │瑩秀提供其兒子江O宗、女│ │ │ │ │ │ │兒江O庭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ZI0000000 、ZI055162│ │ │ │ │ │ │3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 │ │ │ │ │ │更改為江O宗、江O庭及分│ │ │ │ │ │ │別換貼江O宗、江O庭相片│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由楊瑩秀向│ │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辦│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取得10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16 │賴伊馨 │賴伊馨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54,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賴伊馨提供其女兒侯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姍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侯O珊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名及換貼侯O珊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賴伊馨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額。 │ │ │ │ │ │確性。X○○向賴伊馨收取│ │ │ │ │ │ │5 萬 6 千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 6 千元報│ │ │ │ │ │ │酬。 │ │ │ │ │ │ ├────────────┤ │ │ │ │ │ │賴伊馨於105 年1 月間,與│ │ │ │ │ │ │X○○、T○○及在菲律賓│ │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 │ │ │ │ │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 │ │ │ │ │ │意聯絡,由賴伊馨提供其女│ │ │ │ │ │ │兒侯O庭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ZZ0000000號菲律賓護 │ │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侯O庭之英│ │ │ │ │ │ │文姓名及換貼侯O庭相片而│ │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由賴伊馨向高│ │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侯│ │ │ │ │ │ │O庭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賴伊馨收取 5 萬 8000 元 │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 3 萬元 │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 2│ │ │ │ │ │ │萬 8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 17 │吳怡禎 │吳怡禎於103 年9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聯絡,由吳怡禎提供其兒子│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謝O佐、女兒謝O玗照片及│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X○○、T○○輾轉交付在│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徵其價額。 │ │ │ │ │ │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 │ │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AA0000000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上姓名分別更改為謝O佐、│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謝O玗之英文姓名及分別換│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貼謝O佐、謝O玗相片而加│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錦榮輾轉交由吳怡禎向高雄│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辦護照│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徵其價額。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謝O佐│ │ │ │ │ │ │、謝O玗入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收取 10 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 6 萬元 │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 4│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18 │張淑玲 │張淑玲於104 年6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張淑玲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陳O叡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陳O叡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陳O叡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張淑玲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陳O│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叡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收│ │ │ │ │ │ │取 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19 │陳瑞 │陳瑞於103 、104 年間,與│T○○共同犯行使偽造│70,000 │3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壹年。陳O昀菲律賓護│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分) │偽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001 號)內頁第七頁入│ │ │ │ │ │由陳瑞提供其女兒陳O昀、│境戳章印文壹枚,及陳│ │ │ │ │ │兒子陳O暘照片及中華民國│O暘菲律賓護照(護照│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號碼:TT0000000 號)│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內頁第七頁入境戳章印│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文壹枚,均沒收。未扣│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 │ │ │ │ │將編號SS0000000、TT0167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89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更改為陳O昀、陳O暘及分│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別換貼陳O昀、陳O暘之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並各在其│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上偽造我國入境戳章印文1 │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枚,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壹年。陳O昀菲律賓護│ │ │ │ │ │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 │客證照查驗職務後,在職務│001 號)內頁第七頁入│ │ │ │ │ │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施客經│境戳章印文壹枚,及陳│ │ │ │ │ │受查驗完畢,透過T○○、│O暘菲律賓護照(護照│ │ │ │ │ │X○○輾轉交回由陳瑞向高│號碼:TT0000000 號)│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陳│內頁第七頁入境戳章印│ │ │ │ │ │O昀、陳O暘入學手續,足│文壹枚,均沒收。未扣│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 │ │ │ │ │有人、我國政府管理入境查│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驗、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收取10萬元金額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7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 │ │ │ │ │ │ │酬 │ │ │ │ │ │ │。 │ │ │ │ ├──┼────┼────────────┼──────────┼──────┼──────┤ │ 20 │黃一茂 │黃一茂於101 年8 、9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黃一茂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黃O薇、兒子黃O和照│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再由X○○、T○○輾轉交│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其價額。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MM09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69525 、SS0000000 號菲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黃│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O薇、黃O和及分別換貼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O薇、黃O和之照片而加以│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榮輾轉交由黃一茂向高雄美│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黃O薇│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黃O和入學手續,足生損│其價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黃一茂收取10萬元金額│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4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 21 │陳翠霜 │陳翠霜於104 年5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陳翠霜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廖O閎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廖O閎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廖O閎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交由陳翠霜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廖O閎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陳翠霜│ │ │ │ │ │ │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22 │王華晨 │王華晨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王華晨提供其兒子施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軒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施O軒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施O軒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王華晨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施O軒│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王華│ │ │ │ │ │ │晨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23 │蘇小佩 │蘇小佩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蘇小佩提供其女兒蘇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UU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蘇O薇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名及換貼蘇O薇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蘇小佩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蘇O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蘇小│ │ │ │ │ │ │佩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 │蘇小佩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蘇小佩提供其兒子蘇│ │ │ │ │ │ │O鈞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U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蘇O鈞之英文姓│ │ │ │ │ │ │名及換貼蘇O鈞相片而加以│ │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 │ │ │ │ │ │榮輾轉交由蘇小佩向高雄美│ │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蘇O鈞│ │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蘇小│ │ │ │ │ │ │佩收取5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3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2萬元報酬。 │ │ │ │ ├──┼────┼────────────┼──────────┼──────┼──────┤ │ 24 │余采嫺 │余采嫺於104 年1 、2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余采嫺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吳O臻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I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吳O臻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吳O臻相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輾轉交由余采嫺向│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吳O臻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追徵其價額。 │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 │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X○○│ │ │ │ │ │ │向余采嫺收取5 萬5 千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2 萬5 │ │ │ │ │ │ │千元報酬。 │ │ │ │ ├──┼────┼────────────┼──────────┼──────┼──────┤ │ 25 │朱紫端 │朱紫端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朱紫端提供其女兒張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菻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張O菻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張O菻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朱紫端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張O菻│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朱紫│ │ │ │ │ │ │端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26 │許婷雯 │許婷雯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許婷雯提供其女兒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彤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陳O彤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陳O彤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許婷雯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陳O彤│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許婷│ │ │ │ │ │ │雯收取 5 萬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27 │方兆伶 │方兆伶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方兆伶提供其女兒方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芸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方O芸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方O芸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方兆伶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方O芸│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則向方│ │ │ │ │ │ │兆伶收取 6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 │席,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 │ │ │ │ │ │ │酬。 │ │ │ │ ├──┼────┼────────────┼──────────┼──────┼──────┤ │28 │F○○ │F○○於103 年間,與趙麗│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珩、X○○及T○○共同基│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聯絡,由F○○透過Z○○│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媒介而提供其兒子宣O宇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給│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X○○後,再由X○○、黃│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國席輾轉交付給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宣O宇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宣O宇相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輾轉交回由F○○│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請宣O宇入學手續,足生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其價額。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榮向F○○取得5 萬元之報│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酬。 │日。 │ │ │ ├──┼────┼────────────┼──────────┼──────┼──────┤ │ 29 │李淑芬 │李淑芬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李淑芬提供其兒子阮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豪、女兒阮O寧照片及中華│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Z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I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分別更改為阮O豪、阮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寧之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阮│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O豪、阮O寧相片而加以變│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造後,透過T○○、X○○│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輾轉交由李淑芬向高雄美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阮O豪、│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阮O寧入學手續,足生損害│徵其價額。 │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 │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 │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X○○│ │ │ │ │ │ │向李淑芬收取12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6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30 │林詩雅 │林詩雅於104 年9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5,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林詩雅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蘇O軒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蘇O軒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蘇O軒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交由林詩雅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蘇O軒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追徵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林詩雅│ │ │ │ │ │ │收取 6 萬 5 千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 │席,自己則取得 3 萬 5 千│ │ │ │ │ │ │元報酬。 │ │ │ │ ├──┼────┼────────────┼──────────┼──────┼──────┤ │ 31 │鄭淑櫻 │鄭淑櫻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鄭淑櫻提供其兒子曾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榆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曾O榆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曾O榆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鄭淑櫻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曾O榆│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鄭淑│ │ │ │ │ │ │櫻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32 │王亮雄 │王亮雄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王亮雄提供其兒子王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棠、王O珽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Z0000000 、ZZ077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8523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王O棠、王O珽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王O棠│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王O珽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透過T○○、X○○輾轉│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交由王亮雄向高雄美承辦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員申請王O棠、王O珽入學│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王亮雄收│ │ │ │ │ │ │取 12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 6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6 萬元報酬。 │ │ │ │ ├──┼────┼────────────┼──────────┼──────┼──────┤ │ 33 │姚淑根 │姚淑根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姚淑根提供其兒子翁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廷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翁O廷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翁O廷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姚淑根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翁O廷│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姚淑│ │ │ │ │ │ │根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34 │許佳芬 │許佳芬於97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許佳芬提供其女兒吳O臻│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吳│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臻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吳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臻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T○○、X○○輾轉交由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佳芬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員申請吳O臻入學手續,足│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其價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許佳芬收取6 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3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 │許佳芬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吳│ │ │ │ │ │ │O臻菲律賓護照)之【接續│ │ │ │ │ │ │犯意聯絡】,由許佳芬提供│ │ │ │ │ │ │其女兒吳O臻照片及中華民│ │ │ │ │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 │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 │ │ │ │ │ │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 │ │ │ │ │式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 │ │ │ │ │ │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吳O臻│ │ │ │ │ │ │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吳O臻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 │ │ │ │ │ │席、X○○輾轉交由許佳芬│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辦│ │ │ │ │ │ │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許佳芬收取6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3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35 │劉淑芬 │劉淑芬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劉淑芬提供其兒子陳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遠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陳O遠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名及換貼陳O遠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劉淑芬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陳O遠│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劉淑│ │ │ │ │ │ │芬收取 6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 │劉淑芬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劉淑芬提供其兒子陳│ │ │ │ │ │ │X遠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UU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陳X遠之英文姓│ │ │ │ │ │ │名及換貼陳X遠相片而加以│ │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 │ │ │ │ │ │榮輾轉交由劉淑芬向高雄美│ │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陳X遠│ │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則向劉│ │ │ │ │ │ │淑芬取得6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3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3萬元報酬。 │ │ │ │ ├──┼────┼────────────┼──────────┼──────┼──────┤ │ 36 │江典蓉 │江典蓉於104 年3 月間與廖│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7,000 │ │ │(業經檢│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絡,由江典蓉提供其兒子鄭│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O源、鄭O豪照片及中華民│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徵其價額。 │ │ │ │ │ │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 │ │ │ │ │式將編號ZI0000000 、ZI0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55154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分別更改為鄭O源、鄭O豪│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及分別換貼鄭O源、鄭O豪│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T○○、X○○輾轉交由江│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 │ │ │ │ │典蓉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請鄭O源、鄭O豪入學手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追徵其價額。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江典蓉收取 │ │ │ │ │ │ │10 萬 7 千元金額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 6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 │席,自己則取得 4 萬 7 千│ │ │ │ │ │ │元報酬。 │ │ │ │ ├──┼────┼────────────┼──────────┼──────┼──────┤ │ 37 │邱素貞 │邱素貞於102 年6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邱素貞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鍾O翰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RR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鍾O翰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鍾O翰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邱素貞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鍾O│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翰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則│ │ │ │ │ │ │向邱素貞收取 6 萬元之報 │ │ │ │ │ │ │酬,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 │ │ │ │ │ │ │T○○,自己則取得 3 萬 │ │ │ │ │ │ │元報酬。 │ │ │ │ ├──┼────┼────────────┼──────────┼──────┼──────┤ │ 38 │郭郁君 │郭郁君於103 年9 、10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犯意聯絡,由郭郁君提供其│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兒子郭O瑜、郭O臻照片及│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X○○、T○○輾轉交付在│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徵其價額。 │ │ │ │ │ │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 │ │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ZZ000000 0│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ZZ0000 000號菲律賓護照│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上姓名分別更改為郭O瑜、│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郭O臻及分別換貼郭O瑜、│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郭O臻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透過T○○、X○○輾轉│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交由郭郁君向高雄美國學校│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人員申請郭O瑜、郭O臻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徵其價額。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郭郁君│ │ │ │ │ │ │收取 12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其中 6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6 萬元報酬。 │ │ │ │ ├──┼────┼────────────┼──────────┼──────┼──────┤ │ 39 │賴明琪 │賴明琪於104 年6 、7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犯意聯絡,由賴明琪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李O方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I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李O方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李O方相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交由賴明琪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李O│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方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賴明琪收取 6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3 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 40 │呂德立 │呂德立於103 年6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5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聯絡,由呂德立提供其女兒│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呂O蓁、兒子呂O宇照片中│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錦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A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A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分別更改為呂O蓁、呂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宇及分別換貼呂O蓁、呂O│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宇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過T○○、X○○輾轉交由│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 │呂德立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申請呂O蓁、呂O宇入學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徵其價額。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呂德立收取│ │ │ │ │ │ │11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 │6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 5 萬元報酬。 │ │ │ │ ├──┼────┼────────────┼──────────┼──────┼──────┤ │ 41 │康瑜容 │康瑜容於104年3、4月間, │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意聯絡,由康瑜容提供其兒│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子林O寬照片及中華民國護│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其價額。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林O寬之英│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文姓名及換貼林O寬相片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交回由康瑜容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林O│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寬入學手續,據以行使,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追徵其價額。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康瑜容收取5 萬5 │ │ │ │ │ │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42 │c○ │c○於103 年間,與Z○○│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X○○及T○○共同基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絡,由c○透過Z○○媒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而提供其女兒劉O芯照片及│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X○○、T○○輾轉交付給│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777 │ │ │ │ │ │ │16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劉O芯之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劉O芯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由c○於104 年間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劉O│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芯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c○收取 6 萬元之報酬,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國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席,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酬。 │日。 │ │ │ ├──┼────┼────────────┼──────────┼──────┼──────┤ │ 43 │黃子真 │黃子真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黃子真提供其兒子蔡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蔚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蔡O蔚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蔡O蔚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黃子真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蔡O蔚│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據以行使,足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其價額。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收取6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 44 │任瑋玲 │任瑋玲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6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任瑋玲提供其女兒王O婕│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再由X○○、T○○輾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SS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王O婕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及換貼王O婕之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任瑋玲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王O婕入學│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任瑋玲收│ │ │ │ │ │ │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任瑋玲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前行│ │ │ │ │ │ │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王O│ │ │ │ │ │ │婕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 │ │ │ │ │ │意聯絡】,由任瑋玲提供其│ │ │ │ │ │ │女兒王O婕照片及中華民國│ │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Z000000 0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王O婕之│ │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王O婕之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 │ │ │ │ │ │席、X○○輾轉交由任瑋玲│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任瑋玲收取5 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2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 │ │ │ │ │ │任瑋玲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任瑋玲提供其兒子王│ │ │ │ │ │ │O昕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LA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王O昕之英文姓│ │ │ │ │ │ │名及換貼王O昕之相片變造│ │ │ │ │ │ │後,透過T○○、X○○輾│ │ │ │ │ │ │轉交由任瑋玲向高雄美國學│ │ │ │ │ │ │校人員申請王O昕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任瑋玲收取5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元報酬。 │ │ │ │ ├──┼────┼────────────┼──────────┼──────┼──────┤ │ 45 │王麗娟 │王麗娟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王麗娟提供其兒子翁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TT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翁O翔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翁O翔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王麗娟於103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年間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請翁O翔入學手續,據以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使,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其價額。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王麗娟收取│ │ │ │ │ │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3│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46 │吳韋琦 │吳韋琦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 │10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吳韋琦提供其兒女顏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亨、顏O均、顏O倫、顏O│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 │修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料,再由X○○、T○○輾│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追徵其價額。 │ │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 │ │ │ │ │ │詳方式將編號GG652076、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GG652077號菲律賓護照上姓│特種文書罪,各處有期│ │ │ │ │ │名分別更改為顏O倫、顏O│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修及換貼顏O倫、顏O修之│,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相片加以變造,另以同樣手│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 │法將另2 本不詳編號菲律賓│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 │ │ │ │護照變造為顏O亨、顏O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所有後,透過T○○、廖錦│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榮輾轉交付予吳韋琦分別向│追徵其價額。 │ │ │ │ │ │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顏O│ │ │ │ │ │ │亨、顏O均、顏O倫、顏O│ │ │ │ │ │ │修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 │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吳韋琦收取 22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 12 萬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10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47 │陳郁芳 │公訴意旨略以:陳郁芳於10│T○○無罪。 │無 │無 │ │ │(業經檢│4 年7、8月間,與X○○、│X○○無罪。 │ │ │ │ │察官另為│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緩起訴處│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 │ │ │ │ │分)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 │ │ │ │ │陳郁芳提供其兒子張O平照│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交│ │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XX1170│ │ │ │ │ │ │905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 │ │ │ │ │ │改為張O平之英文姓名及換│ │ │ │ │ │ │貼張O平之相片而加以變造│ │ │ │ │ │ │後,透過T○○、X○○輾│ │ │ │ │ │ │轉交由陳郁芳向高雄美國學│ │ │ │ │ │ │校人員申請張O平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陳郁芳收取5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元報酬。 │ │ │ │ ├──┼────┼────────────┼──────────┼──────┼──────┤ │ 48 │壬○○ │壬○○於104 年7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Z○○、T○○、X○○共│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犯意聯絡,由壬○○透過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麗珩媒介而提供其女兒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萱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給在菲律賓之變造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其價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I 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陳O萱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陳O萱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壬○○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萱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壬○○│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收取6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中3萬元交付T○○,自己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則取得3萬元報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49 │陳麗君 │陳麗君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陳麗君提供其女兒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陳O安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陳O安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陳麗君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安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陳麗君│ │ │ │ │ │ │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50 │管千芷 │管千芷於104 年初,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管千芷提供其兒子江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維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江O維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江O維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管千芷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江O維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管千芷│ │ │ │ │ │ │收取 6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51 │佘素慧 │佘素慧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佘素慧提供其兒子周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軒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UU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周O軒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周O軒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佘素慧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周O軒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佘素慧│ │ │ │ │ │ │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52 │唐文慧 │唐文慧於102 年10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唐文慧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蕭O宏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Z0573 │ │ │ │ │ │ │249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蕭O宏之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蕭O宏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透過T○○、X○○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轉交由唐文慧向高雄美國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校人員申請蕭O宏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其價額。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唐文慧收取 5│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53 │黃英宗 │黃英宗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1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黃英宗提供其女兒黃O淨│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NN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黃O淨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黃O淨之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黃英宗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黃O淨入學│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黃英宗收│ │ │ │ │ │ │取 4 萬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 1 萬元報酬。 │ │ │ │ ├──┼────┼────────────┼──────────┼──────┼──────┤ │ 54 │王惠雪 │王惠雪於102 年12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聯絡,由王惠雪提供其兒子│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高O廷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高O廷之英文│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姓名及換貼高O廷之相片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X○○輾轉交由王惠雪向高│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高O廷│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王惠│ │ │ │ │ │ │雪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 │王惠雪於103 年8 月間,與│ │ │ │ │ │ │X○○、T○○及在菲律賓│ │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 │ │ │ │ │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 │ │ │ │ │ │意聯絡,由王惠雪提供其女│ │ │ │ │ │ │兒高O晴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LA0000000號菲律賓護 │ │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高O晴之英│ │ │ │ │ │ │文姓名及換貼高O晴之相片│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由王惠雪向│ │ │ │ │ │ │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高O│ │ │ │ │ │ │晴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 │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 │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黃│ │ │ │ │ │ │惠雪收取5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3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2萬元報酬。 │ │ │ │ ├──┼────┼────────────┼──────────┼──────┼──────┤ │ 55 │戴慧靜 │戴慧靜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戴慧靜提供其女兒李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倩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李O倩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李O倩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戴慧靜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李O倩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戴慧靜│ │ │ │ │ │ │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56 │劉乃彰 │劉乃彰於101 年11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聯絡,由劉乃彰提供其女兒│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劉O君、兒子劉O佑照片及│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X○○、T○○輾轉交付在│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徵其價額。 │ │ │ │ │ │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 │ │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PP000000 0│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QQ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上姓名分別更改為劉O君、│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劉O佑之英文姓名及分別換│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貼劉O君、劉O佑之相片而│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X○○輾轉交由劉乃彰向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雄美人員申請劉O君、劉O│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佑入學手續,據以行使,足│徵其價額。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劉乃彰收取10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4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 57 │褚雯瑩 │褚雯瑩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褚雯瑩提供其女兒孫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恬、兒子孫O策照片及中華│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NN0000000 、U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U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分別更改為孫O恬、孫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策之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孫│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O恬、孫O策之相片而加以│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榮輾轉交由褚雯瑩向高雄美│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國學校申請孫O恬、孫O策│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害│ │ │ │ │ │ │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褚雯瑩收取10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58 │蔡雅媚 │蔡雅媚於104 年6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蔡雅媚提供其女兒│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戴O儀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TC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影本上姓名更改為戴O儀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戴O儀之相│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席、X○○輾轉交由蔡雅媚│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戴│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O儀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蔡雅媚收取 5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2 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59 │賴玲玉 │賴玲玉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賴玲玉提供其女兒吳O儀│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兒子吳O瑋照片及中華民│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不詳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不詳編號及NN0258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496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吳O儀、吳O瑋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吳O儀│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吳O瑋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後,透過T○○、X○○輾│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轉交由賴玲玉向高雄美國學│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校申請吳O儀、吳O瑋入學│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賴玲玉收│ │ │ │ │ │ │取 10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 6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4 萬元報酬。 │ │ │ │ ├──┼────┼────────────┼──────────┼──────┼──────┤ │ 60 │吳千蕙 │吳千蕙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吳千蕙提供其女兒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SS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吳O璇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吳O璇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吳千蕙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吳O璇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吳千蕙│ │ │ │ │ │ │收取 6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61 │徐惠珍 │徐惠珍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徐惠珍提供其女兒游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儒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游O儒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游O儒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徐惠珍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游O儒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徐惠珍│ │ │ │ │ │ │收取 6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62 │詹淑貞 │詹淑貞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詹淑貞提供其兒子陳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女兒陳X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UU0000000 、RR040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54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陳O、陳X之英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姓名及分別換貼陳O、陳X│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T○○、X○○輾轉交由詹│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淑貞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請陳O、陳X入學手續,足│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徵其價額。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詹淑貞收取10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4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63 │廖芳藝 │廖芳藝於104 年8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聯絡,由廖芳藝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陳O典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陳O典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陳O典之相片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輾轉交由廖芳藝向高│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典│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廖芳│ │ │ │ │ │ │藝收取 6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64 │劉芳俐 │劉芳俐於105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劉芳俐提供其兒子蔣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育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蔣O育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蔣O育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劉芳俐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入學手續│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其價額。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劉芳俐收取 6│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65 │周建華 │周建華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周建華提供其兒子周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禾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UU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周O禾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周O禾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輾轉交由周建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入│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其價額。 │ │ │ │ │ │之正確性。X○○向周建華│ │ │ │ │ │ │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66 │鄭小萍 │鄭小萍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鄭小萍提供其兒子朱O霖│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不詳│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朱│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霖之英文姓名及換貼朱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霖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鄭小萍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申請朱O霖入學手續,足生│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其價額。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鄭小萍收取6 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3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鄭小萍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朱│ │ │ │ │ │ │O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 │ │ │ │ │ │意聯絡】,由鄭小萍提供其│ │ │ │ │ │ │兒子朱O霖照片及中華民國│ │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朱O霖之│ │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朱O霖之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 │ │ │ │ │ │席、X○○輾轉交由鄭小萍│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鄭小萍收取6 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3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67 │方品瑜 │方品瑜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方品瑜提供其外甥方O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UU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方O頡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方O頡之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方品瑜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方O頡入學│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方品瑜收│ │ │ │ │ │ │取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 3 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68 │王幃麟 │王幃麟於97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35,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王幃麟提供其兒子傅O泰│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傅│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泰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傅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泰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王幃麟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申請傅O泰入學手續,足生│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追徵其價額。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王幃麟收取4 萬5 千│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1 │ │ │ │ │ │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王幃麟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傅│ │ │ │ │ │ │O泰菲律賓護照)之【接續│ │ │ │ │ │ │犯意聯絡】,由王幃麟提供│ │ │ │ │ │ │其兒子傅O泰照片及中華民│ │ │ │ │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 │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 │ │ │ │ │ │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 │ │ │ │ │式將編號LL385868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傅O泰之│ │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傅O泰之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交由王幃│ │ │ │ │ │ │麟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就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王幃麟收取5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69 │許勝豊 │許勝豊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許勝豊提供其女兒許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玟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許O玟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許O玟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許勝豊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許O玟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許勝豊│ │ │ │ │ │ │收取 6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3 萬元報酬。 │ │ │ │ ├──┼────┼────────────┼──────────┼──────┼──────┤ │ 70 │林芳子 │林芳子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林芳子提供其女兒許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薰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許O薰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許O薰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輾轉交由林芳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許│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O薰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追徵其價額。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林芳子收取 5 萬 5 千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 3 萬元交 │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 2 │ │ │ │ │ │ │萬 5 千元報酬。 │ │ │ │ ├──┼────┼────────────┼──────────┼──────┼──────┤ │71 │林絲娛 │林絲娛於96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林絲娛提供其女兒許O淇│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許│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淇之英文姓名及換貼許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淇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林絲娛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申請許O淇入學手續,足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追徵其價額。 │ │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林絲娛收取28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25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林絲娛於104 年初,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許O淇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林絲娛提│ │ │ │ │ │ │供其女兒許O淇照片及中華│ │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號菲│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許O│ │ │ │ │ │ │淇之英文姓名及換貼許O淇│ │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 │ │ │ │ │ │T○○、X○○交由林絲娛│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72 │V○○ │V○○於102 年間,與趙麗│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珩、T○○、X○○共同基│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聯絡,由V○○透過Z○○│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媒介而提供其女兒黃O雅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給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PP06│ │ │ │ │ │ │12785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黃O雅之英文姓名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黃O雅之相片而加以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造後,透過T○○、X○○│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輾轉交由V○○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人員申請黃O雅入學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V○○收取│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5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2萬元報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73 │朱淑貞 │朱淑貞於約100 年間,與廖│T○○共同犯行使偽造│70,000 │50,000 │ │ │(業經檢│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察官另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壹年。郭O妤菲律賓護│ │ │ │ │緩起訴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分) │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301號)內頁第五頁入 │ │ │ │ │ │朱淑貞提供其女兒郭O妤、│境戳章印文壹枚,及郭│ │ │ │ │ │郭O廷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O廷菲律賓護照(護照│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號碼:SS0000000號) │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內頁第五頁入境戳章印│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文壹枚,均沒收。未扣│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 │ │ │ │ │號QQ0000000、SS0000000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為郭O妤、郭O廷之英文姓│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名及分別換貼郭O妤、郭O│ │ │ │ │ │ │廷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並│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各在其上偽造我國入境戳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印文1枚,以表徵內政部警 │壹年。郭O妤菲律賓護│ │ │ │ │ │政署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 │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後,│301號)內頁第五頁入 │ │ │ │ │ │其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境戳章印文壹枚,及郭│ │ │ │ │ │施客經受查驗完畢,透過黃│O廷菲律賓護照(護照│ │ │ │ │ │國席、X○○輾轉交由朱淑│號碼:SS0000000號) │ │ │ │ │ │貞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內頁第五頁入境戳章印│ │ │ │ │ │郭O妤、郭O廷入學手續,│文壹枚,均沒收。未扣│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 │ │所有人、我國政府管理入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查驗、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收取12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7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5 萬元報酬。│ │ │ │ ├──┼────┼────────────┼──────────┼──────┼──────┤ │74 │吳敏華 │吳敏華於92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元 │80,000元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吳敏華提供其兒子賴O誠│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再由X○○、T○○輾轉│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不詳地點,│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JJ0649 │額。 │ │ │ │ │ │2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 │ │ │ │ │ │ │別更改為賴O誠之英文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及換貼賴O誠之相片而加以│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榮輾轉交由吳敏華向高雄美│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國學校人員分別申請賴O誠│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核之正確性。X○○向吳敏│ │ │ │ │ │ │華收取 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 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則取得 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 │吳敏華於94年間,與X○○│ │ │ │ │ │ │、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吳敏華提供其女兒賴O│ │ │ │ │ │ │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T○○、X○○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L│ │ │ │ │ │ │804841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更改為賴O蓉之英文姓名及│ │ │ │ │ │ │換貼賴O蓉之相片而加以變│ │ │ │ │ │ │造後,透過T○○、X○○│ │ │ │ │ │ │輾轉交由吳敏華向高雄美國│ │ │ │ │ │ │學校人員申請賴O蓉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吳敏華收取│ │ │ │ │ │ │5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 │吳敏華於約102 年間,與廖│ │ │ │ │ │ │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 │ │ │ │ │ │上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 │ │ │ │ │ │即賴O蓉、賴O誠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接續犯意聯絡】,│ │ │ │ │ │ │由吳敏華提供其女兒賴O蓉│ │ │ │ │ │ │、賴O誠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ZI0000000 、ZI055154│ │ │ │ │ │ │9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 │ │ │ │ │ │更改為賴O蓉、賴O誠之英│ │ │ │ │ │ │文姓名及分別換貼賴O蓉、│ │ │ │ │ │ │賴O誠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由吳敏華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收取10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4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75 │蘇靖雯 │蘇靖雯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蘇靖雯提供其女兒林O瑩│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B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林O瑩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及換貼林O瑩之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蘇靖雯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林O瑩入學│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蘇靖雯收│ │ │ │ │ │ │取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蘇靖雯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蘇靖雯提供其女兒林│ │ │ │ │ │ │O騏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LA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林O騏之英文姓│ │ │ │ │ │ │名及換貼林O騏之相片而加│ │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 │ │ │ │ │ │錦榮輾轉交由蘇靖雯向高雄│ │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護照屆期│ │ │ │ │ │ │更新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蘇靖│ │ │ │ │ │ │雯收取6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3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3萬元報酬。 │ │ │ │ ├──┼────┼────────────┼──────────┼──────┼──────┤ │ 76 │林怡碩 │林怡碩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林怡碩提供其女兒林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汝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RR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林O汝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林O汝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林怡碩,向高│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林O汝│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林怡│ │ │ │ │ │ │碩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其中3 萬元交付T○○,自│ │ │ │ │ │ │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77 │許馨譽 │許馨譽於101 年初,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元 │40,000元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許馨譽提供其兒子呂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宏、女兒呂O萱照片及中華│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NN0000000 、V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V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分別更改為呂O宏、呂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萱之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O宏、呂O萱之相片而加以│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榮輾轉交由許馨譽向高雄美│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呂O宏、呂│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O萱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其價額。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許馨譽收取10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78 │蘇騰芳 │蘇騰芳於103 年初,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蘇騰芳提供其女兒蘇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臻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蘇O臻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蘇O臻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蘇騰芳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蘇O臻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蘇騰芳│ │ │ │ │ │ │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79 │趙玲芳 │趙玲芳於98、99年間,與廖│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絡,由趙玲芳提供其兒子孫│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O廷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資料,再由X○○、T○○│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其價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 │ │ │ │ │ │編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為孫O廷之英文姓名及換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孫O廷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由趙玲芳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人員申請孫O廷入學手續,│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其價額。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趙玲芳收取6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3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趙玲芳於102年間,與廖錦 │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孫O廷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趙玲芳提│ │ │ │ │ │ │供其兒子孫O廷照片及中華│ │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ZZ0000000 菲律│ │ │ │ │ │ │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孫O廷│ │ │ │ │ │ │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孫O廷之│ │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 │ │ │ │ │ │國席、X○○輾轉交由趙玲│ │ │ │ │ │ │芳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收取6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80 │陳乙萱 │陳乙萱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陳乙萱提供其兒子王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勳、王O騰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SS0000000、VV07052│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46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更改為王O勳、王O騰之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文姓名及分別換貼王O勳、│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王O騰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透過T○○、X○○輾轉│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交由陳乙萱向高雄美國學校│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人員申請王O勳、王O騰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徵其價額。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陳乙萱│ │ │ │ │ │ │收取10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6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 81 │余森山 │余森山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余森山提供其女兒余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格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NN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余O格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余O格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余森山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余O格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余森山│ │ │ │ │ │ │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82 │林怡君 │林怡君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林怡君提供其女兒邱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軒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UU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邱O軒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邱O軒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林怡君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邱O軒入│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林怡君│ │ │ │ │ │ │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83 │洪宜微 │洪宜微於105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洪宜微提供其兒子蕭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豪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其價額。 │ │ │ │ │ │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蕭│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豪之英文姓名及換貼蕭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豪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洪宜微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其價額。 │ │ │ │ │ │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洪宜微收取5 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2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84 │e○○ │e○○於103 年8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10,000 │ │ │(業經檢│Z○○、X○○及T○○共│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犯意聯絡,由e○○透過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麗珩媒介而提供其女兒洪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璦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給X○○後,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給在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洪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璦之英文姓名及換貼洪O璦│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由e○○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人員申請洪O璦入學手續,│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其價額。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e○○收取4 萬│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1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萬元報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85 │陳虹如 │陳虹如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42,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陳虹如提供其女兒高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菱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高O菱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高O菱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陳虹如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高O菱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追徵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陳虹如│ │ │ │ │ │ │收取7 萬2 千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4 萬2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86 │陳惠玲 │陳惠玲於102 年5 、6 月間│T○○共同犯行使偽造│35,000 元 │40,000 元 │ │ │(業經檢│,與X○○、T○○及在菲│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察官另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壹年。李O潔菲律賓護│ │ │ │ │緩起訴處│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分) │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149 號)內頁第五頁入│ │ │ │ │ │絡,由陳惠玲提供其女兒李│境戳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O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資料,再由X○○、T○○│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其價額。 │ │ │ │ │ │LA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李O潔之英文姓│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名及換貼李O潔之相片而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以變造後,並在其上偽造我│壹年。李O潔菲律賓護│ │ │ │ │ │國入境戳章印文1枚,以表 │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 │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149 號)內頁第五頁入│ │ │ │ │ │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境戳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 │驗職務後,其職務上製作表│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示入出國境施客經受查驗完│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畢,透過T○○、X○○輾│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轉交由陳惠玲向高雄美國學│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校人員申請李O潔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我國政府管理入│ │ │ │ │ │ │境查驗、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陳惠玲收取7萬5│ │ │ │ │ │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5│ │ │ │ │ │ │千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4 萬元報酬。 │ │ │ │ ├──┼────┼────────────┼──────────┼──────┼──────┤ │ 87 │黃郁淑 │黃郁淑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黃郁淑提供其女兒李O誼│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PP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李O誼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李O誼之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黃郁淑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李O誼入學│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黃郁淑收│ │ │ │ │ │ │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88 │柯素雲 │柯素雲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1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柯素雲提供其女兒呂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TT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呂O璇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呂O璇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柯素雲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呂O璇入│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徵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收取15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12│ │ │ │ │ │ │萬元報酬。 │ │ │ │ ├──┼────┼────────────┼──────────┼──────┼──────┤ │89 │簡子洵 │簡子洵於98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8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簡子洵提供其女兒萬O萱│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VV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萬O萱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及換貼萬O萱之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簡子洵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萬O萱入學│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簡子洵收│ │ │ │ │ │ │取7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簡子洵於99年間,與X○○│ │ │ │ │ │ │、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簡子洵提供其兒子萬O│ │ │ │ │ │ │穎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X○○、T○○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WW│ │ │ │ │ │ │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 │ │ │ │ │ │ │名更改為萬O穎之英文姓名│ │ │ │ │ │ │及換貼萬O穎之相片而加以│ │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 │ │ │ │ │ │榮輾轉交由簡子洵向高雄美│ │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萬O穎入學│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收取7萬元 │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元交 │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4萬 │ │ │ │ │ │ │元報酬。 │ │ │ │ ├──┼────┼────────────┼──────────┼──────┼──────┤ │ 90 │呂美珍 │呂美珍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呂美珍提供其女兒吳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庭、吳O容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I 0000000、ZZ05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8339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分別更改為吳O庭、吳O容│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之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吳O│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庭、吳O容之相片而加以變│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造後,透過T○○、X○○│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輾轉交由呂美珍向高雄美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學校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呂美珍收│ │ │ │ │ │ │取10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6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 91 │郭玲君 │郭玲君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郭玲君提供其女兒陳O芸│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NN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陳O芸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及換貼陳O芸之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郭玲君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芸入學│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郭玲君收│ │ │ │ │ │ │取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郭玲君於105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郭玲君提供其兒子陳│ │ │ │ │ │ │O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ZI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陳O宇之英文姓│ │ │ │ │ │ │名及換貼陳O宇之相片而加│ │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 │ │ │ │ │ │錦榮輾轉交由郭玲君向高雄│ │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宇入│ │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郭玲君│ │ │ │ │ │ │收取6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 │中3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 │則取得3萬元報酬。 │ │ │ │ ├──┼────┼────────────┼──────────┼──────┼──────┤ │ 92 │林淑梅 │林淑梅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由林淑梅提供其女兒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纁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TT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陳O纁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陳O纁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輾轉交由林淑梅向高雄│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纁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收取6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3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93 │薛淑惠 │薛淑惠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6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薛淑惠提供其兒子陳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善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 │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陳O善之英文姓名及換貼陳│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O善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透過T○○、X○○輾轉交│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由薛淑惠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員申請陳O善入學手續,足│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薛淑惠收取5 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2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 ├────────────┤ │ │ │ │ │ │薛淑惠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薛淑惠提供其女兒陳│ │ │ │ │ │ │O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 │ │ │ │ │ │編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 │ │為陳O淇之英文姓名及換貼│ │ │ │ │ │ │陳O淇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由薛淑惠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人員申請陳O淇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薛淑惠收取5萬 │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元 │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薛淑惠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陳O淇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薛淑惠提│ │ │ │ │ │ │供其女兒陳O淇照片及中華│ │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ZZ0000 000號菲│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陳O│ │ │ │ │ │ │淇之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淇│ │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 │ │ │ │ │ │T○○、X○○輾轉交由薛│ │ │ │ │ │ │淑惠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 │ │ │ │ │ │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薛淑惠收取5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94 │許淑真 │許淑真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18,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許淑真提供其女兒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璿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陳O璿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陳O璿之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由許淑真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陳O璿入學│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追徵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則向許淑真│ │ │ │ │ │ │取得4 萬8 千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1 萬8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95 │周育德 │周育德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周育德提供其兒子周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睿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其價額。 │ │ │ │ │ │詳方式將編號ZZ0000000 菲│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周O│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睿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周O睿│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T○○、X○○輾轉交由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育德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請周O睿入學手續,足生損│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其價額。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周育德收取5 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 96 │李林玟伶│李林玟伶於103 年間,與廖│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業經檢│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絡,由李林玟伶提供其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李O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李O韋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李O韋之相片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輾轉交由李林玟伶向│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李O│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韋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其價額。 │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則向│ │ │ │ │ │ │李林玟收取6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97 │呂雲娟 │呂雲娟於98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45,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呂雲娟提供其女兒林O婷│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再由X○○、T○○輾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QQ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林O婷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及換貼林O婷之相片而加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榮輾轉交由呂雲娟向高雄美│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林O婷入學│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額。 │ │ │ │ │ │正確性。X○○向呂雲娟收│ │ │ │ │ │ │取4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1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呂雲娟於99年間,與X○○│ │ │ │ │ │ │、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呂雲娟提供其兒子林O│ │ │ │ │ │ │富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X○○、T○○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RR│ │ │ │ │ │ │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 │ │ │ │ │ │ │名更改為林O富之英文姓名│ │ │ │ │ │ │及換貼林O富之相片而加以│ │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 │ │ │ │ │ │榮輾轉交由呂雲娟向高雄美│ │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林O富入學│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呂雲娟收│ │ │ │ │ │ │取4萬5000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3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1萬5千元報酬。 │ │ │ │ │ │ │呂雲娟於103年間,與廖錦 │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林O富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呂雲娟提│ │ │ │ │ │ │供其兒子林O富照片及中華│ │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 000號菲│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林O│ │ │ │ │ │ │富之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富│ │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 │ │ │ │ │ │T○○、X○○輾轉交由呂│ │ │ │ │ │ │雲娟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 │ │ │ │ │ │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呂雲娟收取5萬 │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元 │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98 │張簡秋民│張簡秋民於101 年間,與廖│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錦榮、T○○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絡,由張簡秋民提供其女兒│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蔡O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QQ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蔡O柔之英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姓名及換貼蔡O柔之相片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輾轉交由張簡秋民向│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蔡O│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柔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其價額。 │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張│ │ │ │ │ │ │簡秋民收取5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99 │汪蕙蕙 │汪蕙蕙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6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汪蕙蕙提供其女兒吳O謙│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吳O佳之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RR0000000 、NN018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435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改為吳O謙、吳O佳之英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姓名及換貼吳O謙、吳O佳│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T○○、X○○輾轉交由汪│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蕙蕙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徵其價額。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汪蕙蕙收取10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4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汪蕙蕙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吳O佳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汪蕙蕙提│ │ │ │ │ │ │供其女兒吳O佳之照片及中│ │ │ │ │ │ │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 │ │ │ │ │ │錦榮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Z0563│ │ │ │ │ │ │065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 │ │ │ │ │ │改為吳O佳之英文姓名及換│ │ │ │ │ │ │貼吳O佳之相片而加以變造│ │ │ │ │ │ │後,透過T○○、X○○輾│ │ │ │ │ │ │轉交由汪蕙蕙向高雄美國學│ │ │ │ │ │ │校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汪蕙蕙│ │ │ │ │ │ │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100 │姚家倫 │姚家倫於104年前5年內某時│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起訴書誤載為93年),與│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X○○、T○○及在菲律賓│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聯絡,由姚家倫提供其兒子│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姚O文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其價額。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編號QQ0000000號菲律賓護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姚O文之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文姓名及換貼姚O文之相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X○○輾轉交由姚家倫向│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姚O│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文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其價額。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 │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姚│ │ │ │ │ │ │家倫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姚家倫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姚O文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姚家倫提│ │ │ │ │ │ │供其兒子姚O文之照片及中│ │ │ │ │ │ │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 │ │ │ │ │ │錦榮、T○○輾轉交付在菲│ │ │ │ │ │ │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 │ │ │ │ │ │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 │ │ │ │ │ │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姚│ │ │ │ │ │ │O文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姚O│ │ │ │ │ │ │文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T○○、X○○輾轉交由│ │ │ │ │ │ │姚家倫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 │ │ │ │ │ │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姚家倫收取5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元報酬。 │ │ │ │ ├──┼────┼────────────┼──────────┼──────┼──────┤ │101 │邱真莉 │邱真莉於98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 │9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邱真莉提供其兒子謝O宇│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 │,再由X○○、T○○輾轉│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謝│ │ │ │ │ │ │O宇及換貼謝O宇相片而加│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錦榮輾轉交由邱真莉向高雄│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謝O│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宇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邱│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真莉收取5 萬5 千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2 萬5 千元│ │ │ │ │ │ │報酬。 │ │ │ │ │ │ ├────────────┤ │ │ │ │ │ │邱真莉於99年間,與X○○│ │ │ │ │ │ │、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邱真莉提供其兒子謝O│ │ │ │ │ │ │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X○○、T○○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 │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 │ │謝O勳及換貼謝O勳相片而│ │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由邱真莉向高│ │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謝│ │ │ │ │ │ │O勳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邱真莉收取5萬5千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萬元交付黃國 │ │ │ │ │ │ │席,自己則取得2萬5千元報│ │ │ │ │ │ │酬。 │ │ │ │ │ │ │邱真莉於102年間,與廖錦 │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謝O宇、謝O勳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接續犯意聯絡】,由│ │ │ │ │ │ │邱真莉提供其兒子謝O宇、│ │ │ │ │ │ │謝O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 │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 │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不詳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LA0000000 、LA132711│ │ │ │ │ │ │9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 │ │ │ │ │ │更改為謝O宇、謝O勳及分│ │ │ │ │ │ │別換貼謝O宇、謝O勳相片│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由邱真莉向│ │ │ │ │ │ │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護│ │ │ │ │ │ │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邱真莉收取10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4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102 │廖震益 │廖震益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廖震益提供其兒子廖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凱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 │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廖O凱及換貼廖O凱相片而│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X○○輾轉交由廖震益向高│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廖│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O凱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廖震益收取5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廖震益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廖震益提供其兒子廖│ │ │ │ │ │ │O鴻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 │ │ │ │ │ │編號JJ0000000號菲律賓護 │ │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廖O鴻及換│ │ │ │ │ │ │貼廖O鴻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由廖震益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廖O鴻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廖震益收取│ │ │ │ │ │ │5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元報酬。 │ │ │ │ ├──┼────┼────────────┼──────────┼──────┼──────┤ │103 │倪淑娟 │倪淑娟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偽造│40,000 │1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壹年。洪O諾菲律賓護│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分) │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倪│90號)內頁第五頁入境│ │ │ │ │ │淑娟提供其兒子洪O諾、洪│戳章印文壹枚,及洪O│ │ │ │ │ │O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琳菲律賓護照(護照號│ │ │ │ │ │資料,再由X○○、T○○│碼:QQ0000000號)內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頁第五頁入境戳章印文│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壹枚,均沒收。未扣案│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 │ │ │ │ │QQ140990、QQ0000000號菲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洪O諾、洪O琳及分別換貼│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洪O諾、洪O琳相片而加以│ │ │ │ │ │ │變造後,並各在其上偽造我│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國入境戳章印文1 枚,以表│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壹年。洪O諾菲律賓護│ │ │ │ │ │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 │驗職務後,其職務上製作表│90號)內頁第五頁入境│ │ │ │ │ │示入出國境施客經受查驗完│戳章印文壹枚,及洪O│ │ │ │ │ │畢,透過T○○、X○○輾│琳菲律賓護照(護照號│ │ │ │ │ │轉交由倪淑娟向高雄美國學│碼:QQ0000000號)內 │ │ │ │ │ │校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足生│頁第五頁入境戳章印文│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壹枚,均沒收。未扣案│ │ │ │ │ │人、我國政府管理入境查驗│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榮向倪淑娟收取5 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4 萬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1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104 │高世蓉 │高世蓉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高世蓉提供其女兒劉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瑄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劉O瑄及換貼劉│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O瑄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高世蓉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人員申請劉O瑄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其價額。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高世蓉收取5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105 │朱韻丞 │朱韻丞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2,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朱韻丞提供其女兒張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恬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SS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張O恬及換貼張│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O恬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過T○○、X○○輾轉交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朱韻丞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人員申請張O恬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追徵其價額。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朱韻丞收取5 萬│ │ │ │ │ │ │2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2 萬2 千元報酬。 │ │ │ │ ├──┼────┼────────────┼──────────┼──────┼──────┤ │106 │商祐彰 │商祐彰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4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商祐彰提供其兒子商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銓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商O銓及換貼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O銓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轉交由商祐彰向高雄美國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商O銓入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其價額。 │ │ │ │ │ │正確性。X○○向商祐彰收│ │ │ │ │ │ │取7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107 │范青雯 │范青雯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5,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范青雯提供其兒子侯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琦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料,再由X○○、T○○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侯O琦及換貼侯│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O琦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過T○○、X○○輾轉交由│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請侯O琦入學手續,足生損│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萬伍仟萬元沒收,於全│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價額。 │ │ │ │ │ │榮向范青雯收取5 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 ├────────────┤ │ │ │ │ │ │范青雯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 │ │ │ │ │絡,由范青雯提供其兒子侯│ │ │ │ │ │ │O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 │ │資料,再由X○○、T○○│ │ │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 │ │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LA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侯O翔及換貼侯│ │ │ │ │ │ │O翔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T○○、X○○輾轉交由│ │ │ │ │ │ │范青雯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 │人員申請侯O翔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范青雯收取5萬5│ │ │ │ │ │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5千元報酬。 │ │ │ │ ├──┼────┼────────────┼──────────┼──────┼──────┤ │108 │楊麗琴 │楊麗琴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業經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分) │,由楊麗琴提供其女兒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加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SS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分別更改為陳O加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陳O加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由楊麗琴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陳O加入學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楊麗琴收取│ │ │ │ │ │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2 萬元報酬。 │ │ │ │ ├──┼────┼────────────┼──────────┼──────┼──────┤ │ 109│洪妙芬 │洪妙芬於101 年底,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1,000 │ │ │(另為緩│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起訴處分│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由洪妙芬提供其女兒林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妘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QQ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林O妘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林O妘相片而加以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造後,透過T○○、X○○│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輾轉交由洪妙芬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林O妘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追徵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洪妙芬│ │ │ │ │ │ │收取5 萬1 千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2 萬1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110 │P○○ │P○○於民國103 年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由本院│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序另行審│聯絡,由P○○提供其兒子│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結) │沙O、沙X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Z0000 000、LA1327│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00 5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沙O、沙X之英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姓名及分別換貼沙O、沙X│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國席、X○○輾轉交由陳慧│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雯於103年7、8月間向高雄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沙X│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入學手續,另於104 年2月 │徵其價額。 │ │ │ │ │ │間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 │ │ │ │ │ │申請沙O入學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P○○收取12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6萬元 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6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111 │己○○ │己○○於102 年3 、4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由本院│,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犯意聯絡,由己○○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女兒王O佟照片及中華民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TT0000000號菲律賓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王O佟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王O佟相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森洲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員申請王O佟入學手續,足│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其價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己○○收取6萬元 │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元交 │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3萬 │ │ │ │ │ │ │元報酬。 │ │ │ │ ├──┼────┼────────────┼──────────┼──────┼──────┤ │112 │Q○○ │Q○○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偽造│65,000 │60,000 │ │ │(由本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改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壹年。林O甯菲律賓護│ │ │ │ │決處刑程│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序另行審│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025 號)內頁第五頁入│ │ │ │ │結) │麗妃提供其兒子林O甯照片│境戳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由X○○、T○○輾轉交付│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32702│其價額。又共同犯行使│ │ │ │ │ │5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 │ │ │ │ │為林O甯英文姓名及換貼林│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O甯相片而加以變造後,並│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在其上加蓋偽造之我國入境│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 │戳章,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 │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旅客證照查驗職務後,其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追徵其價額。 │ │ │ │ │ │經受查驗完畢,透過T○○│ │ │ │ │ │ │、X○○輾轉交回Q○○向│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林O甯入學手續,足生損害│壹年。林O甯菲律賓護│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 │我國政府入境查驗、菲律賓│025號)內頁第五頁入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境戳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核之正確性。X○○向陳麗│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 │ │ │ │ │妃收取6萬5千元之報酬,並│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將其中3萬5千元交付T○○│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自己則取得3萬 元報酬。│額。又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Q○○於105 年5 月間,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X○○、T○○及在菲律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共同│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意聯絡,由Q○○提供其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子林O謙照片及中華民國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其價額。 │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照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EB0000000菲律賓護照 │ │ │ │ │ │ │上姓名更改為林O謙英文姓│ │ │ │ │ │ │名及換貼林O謙相片而加以│ │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 │ │ │ │ │ │榮輾轉交回Q○○向高雄美│ │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林O謙│ │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陳麗│ │ │ │ │ │ │妃收取6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 │其中3萬元交付T○○,自 │ │ │ │ │ │ │己則取得3萬元報酬。 │ │ │ │ ├──┼────┼────────────┼──────────┼──────┼──────┤ │113 │未○○ │未○○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由本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未○○提供其兒子李O霖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3 │ │ │ │ │ │ │2708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李O霖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李O霖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回未○○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李O霖入學手│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未○○收取│ │ │ │ │ │ │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3 萬元報酬。 │ │ │ │ ├──┼────┼────────────┼──────────┼──────┼──────┤ │114 │庚○○ │庚○○於103 年1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由本院│Z○○、X○○、T○○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序另行審│犯意聯絡,由庚○○透過趙│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結) │麗珩媒介而提供其女兒郭O│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欣、兒子郭X欣照片及中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給X○○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再由X○○、T○○輾轉│徵其價額。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0000000 、LA132706號菲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O欣、郭X欣英文姓名及換│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貼郭O欣、郭X欣相片而加│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錦榮輾轉交回庚○○向高雄│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郭O│徵其價額。 │ │ │ │ │ │欣、郭X欣入學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錦榮向庚○○收取10萬元之│日。 │ │ │ │ │ │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4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115 │N○○ │N○○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由本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N○○提供其女兒林O葳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3 │ │ │ │ │ │ │2711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林O葳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林O葳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回N○○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林O葳入學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追徵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N○○收取│ │ │ │ │ │ │5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116 │丙○ │丙○於100 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待通緝│、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到案後另│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行審結)│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由丙○提供其兒子胡O宏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料,再│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由X○○、T○○輾轉交付│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XX5319 │ │ │ │ │ │ │92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胡O宏英文姓名及換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胡O宏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由丙○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其價額。 │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丙○取得5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丙○於104 年間,與X○○│ │ │ │ │ │ │、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開│ │ │ │ │ │ │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 │胡O宏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丙○提供│ │ │ │ │ │ │其兒子胡O宏照片及中華民│ │ │ │ │ │ │國護照等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Z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胡O宏英│ │ │ │ │ │ │文姓名及換貼胡O宏相片而│ │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由丙○向高雄│ │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護│ │ │ │ │ │ │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丙○取得5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117 │Y○○ │Y○○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由Y○○提供其兒子趙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庭、趙O丞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Z0000000 、ZZ056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3175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趙O庭、趙O丞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文姓名及換貼趙O庭、趙O│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丞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T○○、X○○輾轉交由趙│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建銘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員申請趙O庭、趙O丞入學│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Y○○收│ │ │ │ │ │ │取12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6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6 萬元報酬。 │ │ │ │ ├──┼────┼────────────┼──────────┼──────┼──────┤ │118 │黃○○ │黃○○於101 年11、12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元 │40,000元 │ │ │(由本院│,有意讓其兒子邱O傑及女│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兒邱O琦就讀美國學校,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X○○、T○○及在菲律賓│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序另行審│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結) │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聯絡,由黃○○於101 年11│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12月及102 年6 、7 月間│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間,提供其兒子邱O傑、│徵其價額。 │ │ │ │ │ │女兒邱O琦照片及中華民國│ │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將編號SS0000000 號、T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T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姓名│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分別更改為邱O傑、邱O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邱O傑、邱│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O琦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徵其價額。 │ │ │ │ │ │過T○○、X○○輾轉交回│ │ │ │ │ │ │黃○○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 │人員申請邱O傑、邱O琦入│ │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黃○○│ │ │ │ │ │ │收取10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6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119 │I○○ │I○○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由本院│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共同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由I○○提供其女兒許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翊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327│ │ │ │ │ │ │08 9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許O翊英文姓名及換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許O翊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回I○○向高雄美國學校承│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辦人員申請許O翊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其價額。 │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I○○收取5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 萬元報酬。 │ │ │ │ ├──┼────┼────────────┼──────────┼──────┼──────┤ │120 │A○○ │A○○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38,000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由A○○提供其女兒蔡O│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霖、蔡O倫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SS0000000 、SS010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1179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蔡O霖、蔡O倫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蔡O霖│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蔡O倫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後,透過T○○、X○○輾│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 │ │ │ │ │轉交由A○○向高雄美國學│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校人員申請蔡O霖、蔡O倫│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追徵其價額。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邱錦│ │ │ │ │ │ │華分別收取5 萬、4 萬8 千│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3 │ │ │ │ │ │ │萬8 千元報酬。 │ │ │ │ ├──┼────┼────────────┼──────────┼──────┼──────┤ │121 │M○○ │M○○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由本院│、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改簡易判│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由M○○提供其兒子歐O均│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料,│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XX14 │ │ │ │ │ │ │58948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歐O均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歐O均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回M○○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歐O均入學手│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M○○收取│ │ │ │ │ │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2 萬元報酬。 │ │ │ │ │ │ │M○○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接上│ │ │ │ │ │ │開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 │ │ │ │ │ │歐O均菲律賓護照)之【接│ │ │ │ │ │ │續犯意聯絡】,由M○○提│ │ │ │ │ │ │供其兒子歐O均照片及中華│ │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ZZ0000 000號菲│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歐O│ │ │ │ │ │ │均英文姓名及換貼歐O均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 │ │M○○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 │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M○○收│ │ │ │ │ │ │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122 │D○○ │D○○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以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共同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由D○○提供其女兒蔡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吟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集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Z0563│ │ │ │ │ │ │07 5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蔡O吟英文姓名及換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蔡O吟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回D○○向高雄美國學校承│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辦人員申請蔡O吟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其價額。 │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D○○取得5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 萬元報酬。 │ │ │ │ ├──┼────┼────────────┼──────────┼──────┼──────┤ │123 │H○○ │H○○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以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決處刑程│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序另行審│H○○提供其女兒王O又照│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結)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交│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SS07 │ │ │ │ │ │ │8003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王O又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貼王O又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透過T○○、X○○輾轉│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交回H○○向高雄美國學校│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承辦人員申請王O又入學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王O又收取│ │ │ │ │ │ │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H○○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基於行使│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H○○提供其兒子王O吉│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A00│ │ │ │ │ │ │20274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 │更改為王O吉英文姓名及換│ │ │ │ │ │ │貼王O吉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回H○○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王O吉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H○○收取│ │ │ │ │ │ │5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2萬元報酬。 │ │ │ │ ├──┼────┼────────────┼──────────┼──────┼──────┤ │124 │卯○○ │卯○○於102 年8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本院改│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以簡易判│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序另行審│,由卯○○提供其女兒柯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結) │心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柯O心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柯O心相片而加以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造後,透過T○○、X○○│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輾轉交還卯○○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柯O心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卯○○│ │ │ │ │ │ │收取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125 │a○○ │a○○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 │12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以簡易判│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決處刑程│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序另行審│a○○提供其大女兒王O媛│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結) │、二女兒王O婕、兒子王O│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 │泓、姪女王O綺照片及中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追徵其價額。 │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方式將編號ZZ0000000 、Z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Z0000000、ZI0000000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ZZ0 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姓名分別更改為王O媛、王│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O婕、王O泓、王O綺英文│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 │姓名及分別換貼王O媛、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O婕、王O泓、王O綺之相│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追徵其價額。 │ │ │ │ │ │席、X○○輾轉交回a○○│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王│ │ │ │ │ │ │O媛、王O婕、王O泓、王│ │ │ │ │ │ │O綺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a○○收取24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12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12萬元報酬。│ │ │ │ ├──┼────┼────────────┼──────────┼──────┼──────┤ │126 │玄○○ │玄○○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6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玄○○提供其大女兒林O伶│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二女兒林O妡、兒子林O│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 │ │ │ │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料,再由X○○、T○○輾│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徵其價額。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ZI0000000 、ZZ0000000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ZI 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姓名分別更改為林O伶、林│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O妡、林O宇英文姓名及分│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別換貼林O伶、林O妡、林│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O宇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透過T○○、X○○輾轉交│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回玄○○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徵其價額。 │ │ │ │ │ │員申請林O伶、林O妡、林│ │ │ │ │ │ │O宇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玄○○收取15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9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6 萬元報酬。│ │ │ │ ├──┼────┼────────────┼──────────┼──────┼──────┤ │127 │辛○○ │辛○○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辛○○提供其兒子李O漩、│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女兒李O誼照片及中華民國│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ZZ0000000 、ZZ065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3079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別更改為李O漩、李O誼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文姓名及換貼李O漩、李O│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誼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T○○、X○○輾轉交回田│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美莉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員申請李O漩、李O誼入學│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徵其價額。 │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 │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辛○○收│ │ │ │ │ │ │取10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6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128 │癸○○ │癸○○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6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癸○○提供其大女兒黃O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二女兒黃O僖、兒子黃O│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 │ │ │ │翰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料,再由X○○、T○○輾│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徵其價額。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LA0000000 、LA0000000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另1 不詳編號菲律賓護照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姓名分別更改為黃O禎、黃│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O僖、黃O翰英文姓名及分│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別換貼黃O禎、黃O僖、黃│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O翰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透過T○○、X○○輾轉交│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回癸○○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徵其價額。 │ │ │ │ │ │員申請黃O禎、黃O僖、黃│ │ │ │ │ │ │O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 │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 │ │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X○○向朱│ │ │ │ │ │ │霈姍收取15萬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9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6 萬元報酬。 │ │ │ │ ├──┼────┼────────────┼──────────┼──────┼──────┤ │129 │午○○ │午○○於103 年7 、8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 │,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犯意聯絡,由午○○提供其│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兒子郭O逸、郭O賢照片及│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X○○、T○○輾轉交付在│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徵其價額。 │ │ │ │ │ │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 │ │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LA000000 0│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上姓名分別更改為郭O逸、│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郭O賢英文姓名及換貼郭O│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逸、郭O賢相片而加以變造│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後,透過T○○、X○○輾│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轉交由午○○向高雄美國學│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郭O逸、郭│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O賢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徵其價額。 │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 │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午○○收取10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6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130 │宙○○ │宙○○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由宙○○提供其女兒吳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瀅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姓名更改為吳O瀅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吳O瀅相片而加以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造後,透過T○○、X○○│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輾轉交回宙○○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吳O瀅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宙○○│ │ │ │ │ │ │收取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131 │G○○ │G○○於103 年7 月間,與│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本院改│X○○、T○○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聯絡,由G○○提供其兒子│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王O洋、張O奕照片及中華│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榮、T○○輾轉交付在菲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Z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Z0000000號菲律賓護照上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分別更改為王O洋、張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奕英文姓名及換貼王O洋、│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張O奕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透過T○○、X○○輾轉交│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回G○○向高雄美國學校承│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辦人員申請王O洋、張O奕│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徵其價額。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 │ │ │ │ │ │核之正確性。X○○向張雅│ │ │ │ │ │ │雯收取12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其中6 萬元交付T○○,自│ │ │ │ │ │ │己則取得6 萬元報酬。 │ │ │ │ ├──┼────┼────────────┼──────────┼──────┼──────┤ │132 │O○○ │O○○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3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另行審結│O○○提供其女兒陳O雅照│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交│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QQ06 │ │ │ │ │ │ │28474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陳O雅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貼陳O雅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透過T○○、X○○輾轉│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交回O○○向高雄美國學校│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承辦人員申請陳O雅入學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收取5 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 │ │ │ │ │ │T○○,自己則取得2 萬元│ │ │ │ │ │ │報酬。 │ │ │ │ │ │ ├────────────┤ │ │ │ │ │ │O○○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基於行使│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O○○提供其女兒陳O心│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SS03│ │ │ │ │ │ │49578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 │更改為陳O心英文姓名及換│ │ │ │ │ │ │貼陳O心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回O○○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陳O心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O○○收取│ │ │ │ │ │ │4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1萬元報酬。 │ │ │ │ ├──┼────┼────────────┼──────────┼──────┼──────┤ │133 │L○○ │L○○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L○○提供其女兒陳O琳、│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陳O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徵其價額。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LA0000000 、ZI0000000 號│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為陳O琳、陳O淳英文姓名│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及換貼陳O琳、陳O淳相片│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X○○輾轉交回L○○向│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陳O琳、陳O淳入學手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徵其價額。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L○○收取12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6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134 │h○○ │h○○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h○○提供其兒子蔣O甫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6 │ │ │ │ │ │ │6166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蔣O甫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蔣O甫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回h○○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蔣O甫入學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追徵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h○○收取│ │ │ │ │ │ │5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135 │甲○○ │甲○○於104 年5 、6 月間│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30,000 │ │ │(本院改│,與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詳成│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其│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女兒方O照片及中華民國護│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其價額。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ZI0000000 號菲律賓護│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方O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方O相片而加以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造後,透過T○○、X○○│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輾轉交回甲○○向高雄美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方O入學│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甲○○收│ │ │ │ │ │ │取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3 萬元報酬。 │ │ │ │ ├──┼────┼────────────┼──────────┼──────┼──────┤ │136 │W○○ │W○○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55,000 │ │ │(本院改│、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簡易判決│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造│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處刑程序│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另行審結│鈺樺提供其女兒謝O美照片│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由X○○、T○○輾轉交付│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XX1334 │ │ │ │ │ │ │01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謝O美英文姓名及換貼│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謝O美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透過T○○、X○○輾轉交│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由W○○向高雄美國學校承│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辦人員申請謝O美入學手續│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額。 │ │ │ │ │ │性。X○○向W○○收取6 │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W○○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基於行使│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W○○提供其女兒謝O真│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B39│ │ │ │ │ │ │93468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 │更改為謝O真英文姓名及換│ │ │ │ │ │ │貼謝O真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由W○○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謝O真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W○○收取│ │ │ │ │ │ │5萬5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 │取得2萬5千元報酬。 │ │ │ │ ├──┼────┼────────────┼──────────┼──────┼──────┤ │137 │宇○○ │宇○○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宇○○提供其兒子賴O杰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5 │ │ │ │ │ │ │5158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賴O杰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賴O杰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回宇○○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賴O杰入學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追徵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宇○○收取│ │ │ │ │ │ │5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 │ │ │ │ │ │則取得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138 │酉○○ │酉○○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6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另行審結│酉○○提供其女兒李O怡照│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交│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NN01 │ │ │ │ │ │ │54332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李O怡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貼李O怡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透過T○○、X○○輾轉│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交回酉○○向高雄美國學校│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承辦人員申請李O怡入學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酉○○收取│ │ │ │ │ │ │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3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酉○○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基於行使│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酉○○提供其兒子李O逸│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PP09│ │ │ │ │ │ │21053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 │更改為李O逸英文姓名及換│ │ │ │ │ │ │貼李O逸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透過T○○、X○○輾轉│ │ │ │ │ │ │交回酉○○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李O逸入學手│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酉○○收取│ │ │ │ │ │ │6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3萬元報酬。 │ │ │ │ ├──┼────┼────────────┼──────────┼──────┼──────┤ │139 │d○○ │d○○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4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d○○提供其女兒林O筠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團體│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6 │ │ │ │ │ │ │61663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林O筠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貼林O筠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交回d○○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承辦人員申請林O筠入學手│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其價額。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確性。X○○向d○○收取│ │ │ │ │ │ │7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則取│ │ │ │ │ │ │得4 萬元報酬。 │ │ │ │ ├──┼────┼────────────┼──────────┼──────┼──────┤ │140 │R○○ │R○○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另行審結│R○○提供其兒子林O格照│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再由X○○、T○○輾轉交│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WW02 │ │ │ │ │ │ │82314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更改為林O格英文姓名及換│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貼林O格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輾轉交回R○○向高雄美│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林O格│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核之正確性。X○○向陳麗│ │ │ │ │ │ │芬收取5 萬元之報酬,並將│ │ │ │ │ │ │其中3 萬元交付T○○,自│ │ │ │ │ │ │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R○○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另基於行使│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R○○提供其女兒林O汝│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 │ │方式將編號PP0000000號菲 │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林O│ │ │ │ │ │ │汝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汝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 │ │ │ │ │ │席、X○○輾轉交回R○○│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 │ │ │ │ │ │請林O汝入學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R○○收取5萬元之報 │ │ │ │ │ │ │酬,並將其中3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2萬元報 │ │ │ │ │ │ │酬。 │ │ │ │ ├──┼────┼────────────┼──────────┼──────┼──────┤ │141 │B○○ │B○○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4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B○○提供其兒子蘇O丞、│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蘇O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等資料,再由X○○、黃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徵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LA0000000 、ZI0000000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改為蘇O丞、蘇O安英文姓│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名及換貼蘇O丞、蘇O安相│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席、X○○輾轉交回B○○│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請蘇O丞、蘇O安入學手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徵其價額。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B○○收取10│ │ │ │ │ │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6 萬│ │ │ │ │ │ │元交付T○○,自己則取得│ │ │ │ │ │ │4 萬元報酬。 │ │ │ │ ├──┼────┼────────────┼──────────┼──────┼──────┤ │142 │巳○○ │巳○○於103 年間,與趙麗│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40,000 │ │ │(本院改│珩、X○○、T○○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律賓之變造護照團體成員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聯絡,由巳○○透過Z○○│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介紹提供其女兒王O緹照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由X○○、T○○輾轉交付│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其價額。 │ │ │ │ │ │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王O緹英│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文姓名及換貼王O緹相片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X○○輾轉交回巳○○向高│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其價額。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X○○向巳○○│Z○○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收取7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中3 萬元交付T○○,自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則取得4 萬元報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143 │丑○○ │丑○○與其妻子邱斐靖(已│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 │歿)於99年間,與X○○基│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由邱斐靖提供其兒子吳O│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寬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料,再由X○○、T○○輾│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其價額。 │ │ │ │ │ │NN0000000 菲律賓護照上姓│ │ │ │ │ │ │名更改為吳O寬英文姓名及│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換貼吳O寬相片而加以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後,透過T○○、X○○輾│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轉交由丑○○於102 年間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吳O寬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其價額。 │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X○○│ │ │ │ │ │ │向邱斐靖收取5 萬元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144 │林子閔 │林子閔於104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林子閔提供其兒子陳O凱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付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Z0583 │ │ │ │ │ │ │38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改為陳O凱英文姓名及換貼│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陳O凱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透過T○○、X○○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回林子閔向高雄美國學校承│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辦人員申請陳O凱入學手續│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追徵其價額。 │ │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X○○向林子閔收取5 │ │ │ │ │ │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則│ │ │ │ │ │ │取得2 萬5 千元報酬。 │ │ │ │ ├──┼────┼────────────┼──────────┼──────┼──────┤ │145 │k○○ │k○○於99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95,000 │175,000 │ │ │(本院改│、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由k○○提供其女兒黃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追徵其價額。又共同│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處有期徒刑壹年。黃O│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禾菲律賓護照(護照號│ │ │ │ │ │黃O安英文姓名及換貼黃O│碼:WW0000000 號)內│ │ │ │ │ │安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頁第五頁入境戳章印文│ │ │ │ │ │T○○、X○○輾轉交回龔│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秀玲於101 年間向高雄美國│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黃O安入│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之正確性。X○○向k○○│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收取 10 萬元之報酬,並將│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其中 3 萬元交付T○○,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自己則取得 7 萬元報酬。 │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 │ │ │ │k○○於104 年間,與廖錦│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承前共同行│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黃O│其價額。又共同犯行使│ │ │ │ │ │安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 │ │ │意聯絡】,由k○○提供其│徒刑壹年。黃O禾菲律│ │ │ │ │ │女兒黃O安照片及中華民國│賓護照(護照號碼:MM│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0000000 號)內頁第五│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頁入境戳章印文壹枚沒│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 │ │ │ │ │將編號ZI000000 0號菲律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黃O安英│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文姓名及換貼黃O安相片而│追徵其價額。 │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X○○輾轉交回k○○向高│ │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收取7 萬元之報酬,並│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自己則取得4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k○○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又共同基於│ │ │ │ │ │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 │ │ │ │ │ │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 │ │ │ │ │k○○提供其兒子黃O禾照│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X○○、T○○輾轉交│ │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WW0009│ │ │ │ │ │ │429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 │ │ │ │ │ │ │改為黃O禾英文姓名及換貼│ │ │ │ │ │ │黃O禾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並在其上加蓋偽造之我國入│ │ │ │ │ │ │境戳章,以表徵內政部警政│ │ │ │ │ │ │署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 │ │ │ │ │ │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後,其│ │ │ │ │ │ │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施│ │ │ │ │ │ │客經受查驗完畢,輾轉交回│ │ │ │ │ │ │k○○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 │人員申請黃O禾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我國政府管理入境│ │ │ │ │ │ │查驗、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收取10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萬5千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6萬5千元報│ │ │ │ │ │ │酬。 │ │ │ │ ├──┼────┼────────────┼──────────┼──────┼──────┤ │146 │b○○ │b○○於100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5,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b○○提供其小女兒蔡O溱│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TT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蔡O溱英文姓名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蔡O溱相片而加以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透過T○○、X○○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轉交回b○○向高雄美國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蔡O溱入學│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追徵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X○○向b○○收│ │ │ │ │ │ │取5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 │ │ │ │ │ │其中3 萬元交付T○○,自│ │ │ │ │ │ │己則取得2 萬5 千元報酬。│ │ │ │ ├──┼────┼────────────┼──────────┼──────┼──────┤ │147 │S○○ │S○○於94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50,000 │ │ │(本院改│、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由S○○提供其女兒陳O嘉│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再由X○○、T○○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陳│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O嘉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嘉│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國席、X○○輾轉交回黃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慧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申請陳O嘉入學手續,足生│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其價額。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S○○收取5 萬5 千│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交付T○○,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S○○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承前共同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接續犯│ │ │ │ │ │ │意聯絡】,由S○○提供其│ │ │ │ │ │ │女兒陳O嘉照片及中華民國│ │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變照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改為陳O嘉英文│ │ │ │ │ │ │姓名及換貼陳O嘉相片而加│ │ │ │ │ │ │以變造後,透過T○○、廖│ │ │ │ │ │ │錦榮輾轉交回S○○向高雄│ │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護│ │ │ │ │ │ │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 │ │榮向S○○收取5 萬5 千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2 萬│ │ │ │ │ │ │5 千元報酬。 │ │ │ │ ├──┼────┼────────────┼──────────┼──────┼──────┤ │148 │i○○ │i○○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造護照集團不詳成員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由i○○提供其女兒鍾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霓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料,再由X○○、T○○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詳變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其價額。 │ │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 │ │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上姓名更改為鍾O霓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名及換貼鍾O霓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T○○、廖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榮輾轉交回i○○向高雄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鍾O霓│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i○○收取 5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3 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2 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149 │E○○ │E○○於102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偽造│35,000元 │25,000元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不詳│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簡易判決│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壹年。陳O昕菲律賓護│ │ │ │ │處刑程序│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另行審結│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717 號)內頁第三頁入│ │ │ │ │) │E○○提供其女兒陳O昕照│境戳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再由X○○、T○○輾轉交│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 │ │ │ │ │付在菲律賓不詳變造護照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5│價額。 │ │ │ │ │ │2671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更改為陳O昕英文姓名及換│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貼陳O昕相片而加以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並在其上加蓋偽造之我國入│壹年。陳O昕菲律賓護│ │ │ │ │ │境戳章,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照(護照號碼:MM0000│ │ │ │ │ │署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717 號)內頁第三頁入│ │ │ │ │ │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後,其│境戳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 │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施│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客經受查驗完畢,透過黃國│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 │ │ │ │ │書、X○○輾轉交回E○○│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請陳O昕入學手續,足生損│價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我國政府管理入境查驗、│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 │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 │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X○○│ │ │ │ │ │ │向E○○收取6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3萬5千元交付黃│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2萬5千元│ │ │ │ │ │ │報酬。 │ │ │ │ ├──┼────┼────────────┼──────────┼──────┼──────┤ │150 │j○○ │j○○於100 年間,與其妻│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30,000 │ │ │(本院改│子蔡競慧(已歿)、X○○│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T○○及在菲律賓不詳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另行審結│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j○○提供其兒子羅O睿、│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女兒羅O照片及中華民國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照等資料,再由X○○、黃│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徵其價額。 │ │ │ │ │ │詳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RR0000000 、TT0000000 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羅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睿、羅O英文姓名及換貼羅│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O睿、羅O相片而加以變造│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後,透過T○○、X○○輾│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 │轉交回蔡競慧向高雄美國學│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羅O睿、羅│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O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徵其價額。 │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X○○向│ │ │ │ │ │ │蔡競慧收取 9 萬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 6 萬元交付黃 │ │ │ │ │ │ │國席,自己則取得 3 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151 │g○○ │g○○於101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本院改│榮、T○○及在菲律賓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閻│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莉美提供其女兒蔡O柔照片│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由X○○、T○○輾轉交付│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在菲律賓之不詳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UU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蔡O柔英文姓名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換貼蔡O柔相片而加以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透過T○○、X○○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轉交回g○○於102 年間向│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蔡O柔入學手續,足生損害│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其價額。 │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 │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X○○│ │ │ │ │ │ │向g○○收取5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2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152 │申○○ │申○○於97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變造│60,000 │180,000 │ │ │(本院改│、T○○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簡易判決│護照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處刑程序│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另行審結│孟霞提供其女兒吳O政照片│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 │ │ │ │ │由X○○、T○○輾轉交付│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其價額。 │ │ │ │ │ │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律│ │ │ │ │ │ │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吳O政│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吳O政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國席、X○○輾轉交回李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霞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吳O政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徵其價額。 │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X○○│ │ │ │ │ │ │向申○○收取12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黃國│ │ │ │ │ │ │席,自己則取得9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申○○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 │ │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承前共同行│ │ │ │ │ │ │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吳O│ │ │ │ │ │ │政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 │ │ │ │ │ │意聯絡】,由申○○提供其│ │ │ │ │ │ │女兒吳O政照片及中華民國│ │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X○○、│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吳O政之│ │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吳O政之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黃國│ │ │ │ │ │ │席、X○○輾轉交由申○○│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 │ │錦榮向申○○收取12萬元之│ │ │ │ │ │ │報酬,並將其中3萬元交付 │ │ │ │ │ │ │T○○,自己則取得9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 153│李審真 │李審真於103 年間,與廖錦│T○○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20,000 │ │ │(由檢察│榮、T○○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官另行偵│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辦) │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審│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真提供其兒子黃O傑照片及│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X○○、T○○輾轉交付在│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其價額。 │ │ │ │ │ │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 │ │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X○○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黃│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O傑之英文姓名及換貼黃O│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傑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T○○、X○○輾轉交由李│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審真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員申請黃O傑入學手續,足│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其價額。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X○○向李審真收取5 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交│ │ │ │ │ │ │付T○○,自己則取得2 萬│ │ │ │ │ │ │元報酬。 │ │ │ │ ├──┼────┼────────────┼──────────┼──────┼──────┤ │ 154│錢靜 │錢靜於102 年間,與X○○│T○○共同犯行使偽造│90,000 │100,000 │ │ │(業經檢│、T○○及在菲律賓不詳偽│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壹年。蔡O瑾及蔡O博│ │ │ │ │緩起訴處│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之我國簽證上駐菲律賓│ │ │ │ │分)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錢靜│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 │ │ │ │ │提供其子女蔡O瑾、蔡O博│章印文貳枚、駐溫哥華│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 │ │ │ │ │,再由X○○居間介紹黃國│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席後,由T○○向錢靜收取│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6,336,000 │ │ │ │上開資料交付在菲律賓不詳│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境內不詳地點,偽造護照編│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號M0000000號及M0000000號│。 │ │ │ │ │ │之蔡O瑾及蔡O博之外德涅│ │ │ │ │ │ │斯特共和國護照共2 本,並│X○○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偽造加蓋有駐菲律賓台北經│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濟文化辦事處戳章之我國簽│壹年。蔡O瑾及蔡O博│ │ │ │ │ │證2 本(簽證對象分別為O│之我國簽證上駐菲律賓│ │ │ │ │ │瑾、蔡O博,發行日期均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 │ │ │ │ │103 年2 月6 日,效期均為│章印文貳枚、駐溫哥華│ │ │ │ │ │1 年)、及加蓋有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 │ │ │ │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戳章之│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我國簽證共2 本(簽證對象│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分別為蔡O瑾、蔡O博,發│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行日期均為104 年2 月9 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效期均為60日),以表徵│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執行│ │ │ │ │ │ │外國人入境審核職務時,在│ │ │ │ │ │ │職務上製作表示允許外國人│ │ │ │ │ │ │入境之公文書後,透過黃國│ │ │ │ │ │ │席交給錢靜,由錢靜持上開│ │ │ │ │ │ │外德涅斯特共和國護照、駐│ │ │ │ │ │ │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 │ │ │核發之簽證向台北美國學校│ │ │ │ │ │ │承辦人員申請蔡O瑾、蔡O│ │ │ │ │ │ │博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 │ │ │ │ │ │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 │ │ │ │ │ │台北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 │ │ │ │ │ │審核之正確性。錢靜因而給│ │ │ │ │ │ │付77萬元報酬給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給付10│ │ │ │ │ │ │萬元報酬給X○○、給付3 │ │ │ │ │ │ │萬元及6 萬元報酬給T○○│ │ │ │ │ │ │。 │ │ │ │ ├──┴────┴────────────┴──────────┼──────┼──────┤ │合計 │ │ │ │ │7,340,000 元│6,336,000 元│ └───────────────────────────────┴──────┴──────┘ 附表二(f○○部分): ┌──┬────┬────────────┬──────────┬───────┐ │編號│姓名 │事實 │主文 │f○○沒收金額│ ├──┼────┼────────────┼──────────┼───────┤ │ 1 │何建志 │何建志於104 年4 、5 月間│f○○共同犯行使變造│50,000 │ │ │(業經檢│,與f○○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分) │,由何建志提供其女兒何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 │ │ │ │料,再由f○○交付在菲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其價額。 │ │ │ │ │方式將編號EB0000000 號菲│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何O│ │ │ │ │ │潔及換貼何O潔之照片而加│ │ │ │ │ │以變造後,由f○○轉交何│ │ │ │ │ │建志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 │ │ │ │ │員申請何O潔入學手續,足│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f○○向何建志取得5 萬元│ │ │ │ │ │之報酬。 │ │ │ ├──┼────┼────────────┼──────────┼───────┤ │ 2 │張沛婕 │張沛婕於104 年2 月間,與│f○○共同犯行使變造│46,000 │ │ │(業經檢│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乃│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察官另為│方」之人、f○○及在菲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緩起訴處│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分) │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意聯絡,由張沛婕提供其女│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兒林O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照等資料,再由「乃方」、│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f○○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追徵其價額。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將編號EB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林O淳及│ │ │ │ │ │換貼林O淳之照片而加以變│ │ │ │ │ │造後,透過f○○、「乃方│ │ │ │ │ │」輾轉交由張沛婕向高雄美│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林O淳│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 │ │ │ │ │ │ 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f○○向│ │ │ │ │ │張沛婕取得 4 萬 6 千元之│ │ │ │ │ │報酬。 │ │ │ ├──┼────┼────────────┼──────────┼───────┤ │ 3 │許怡雯 │許怡雯於104 年7 月間,與│f○○共同犯行使變造│35,000 │ │ │(另為緩│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起訴處分│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許怡雯提供其兒子蔡O軒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 │ │再由f○○交付在菲律賓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追徵其價額。 │ │ │ │ │將編號EB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蔡O軒及│ │ │ │ │ │換貼蔡O軒相片而加以變造│ │ │ │ │ │後,由f○○交由許怡雯向│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 │蔡O軒入學手續,足生損害│ │ │ │ │ │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 │ │ │ │ │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 │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f○○│ │ │ │ │ │則向許怡雯取得3 萬5 千元│ │ │ │ │ │之報酬。 │ │ │ ├──┼────┼────────────┼──────────┼───────┤ │ 4 │蔡雅敏 │蔡雅敏於103 年間,與賴建│f○○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 │ │(業經檢│光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察官另為│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緩起訴處│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蔡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分) │敏提供其兒子陳O岳照片及│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f○○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其價額。 │ │ │ │ │號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 │ │ │ │ │上姓名更改為陳O岳及換貼│ │ │ │ │ │陳O岳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透過f○○交由蔡雅敏於翌│ │ │ │ │ │年7 月間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辦人員申請陳O岳入學手續│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性。f○○向蔡雅敏取得3 │ │ │ │ │ │萬元間之報酬。 │ │ │ ├──┼────┼────────────┼──────────┼───────┤ │ 5 │陳怡如 │陳怡如於104 年間,與賴建│f○○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 │ │ │(業經檢│光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察官另為│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緩起訴處│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分) │如提供其女兒吳O紋、兒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吳O銘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等資料,再由f○○交付在│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以│徵其價額。 │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EB000000 0│ │ │ │ │ │、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 │ │ │ │ │上姓名分別更改為吳O紋、│ │ │ │ │ │吳O銘及分別換貼換貼吳O│ │ │ │ │ │紋、吳O銘之相片而加以變│ │ │ │ │ │造後,透過f○○交由陳怡│ │ │ │ │ │如向高雄美承辦人員申請吳│ │ │ │ │ │O紋、吳O銘入學手續,足│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f○○則向陳怡如取得12萬│ │ │ │ │ │元之報酬。 │ │ │ ├──┼────┼────────────┼──────────┼───────┤ │ 6 │莊于霆 │莊于霆於104 年2 月間,與│f○○共同犯行使變造│35,000 │ │ │(業經檢│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察官另為│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緩起訴處│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分) │莊于霆提供其兒子杜O逸照│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 │ │再由f○○交付在菲律賓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追徵其價額。 │ │ │ │ │將編號EB0000000 號菲律賓│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杜O逸之│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杜O逸相片│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f○○│ │ │ │ │ │交由莊于霆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 │承辦人員申請杜O逸入學手│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確性。f○○向莊于霆取得│ │ │ │ │ │3 萬5 千元之報酬。 │ │ │ ├──┼────┼────────────┼──────────┼───────┤ │7 │陳雯翎 │陳雯翎於103 年間,與賴建│f○○共同犯行使變造│30,000 │ │ │(業經檢│光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察官另為│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緩起訴處│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分) │翎提供其兒子杜O豪照片及│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f○○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其價額。 │ │ │ │ │號EC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 │ │ │ │ │上姓名更改為杜O豪之英文│ │ │ │ │ │姓名及換貼杜O豪相片而加│ │ │ │ │ │以變造後,透過f○○交由│ │ │ │ │ │陳雯翎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 │人員申請杜O豪入學手續,│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f○○向陳雯翎取得3 萬│ │ │ │ │ │元之報酬。 │ │ │ ├──┼────┼────────────┼──────────┼───────┤ │ 8 │寅○○ │寅○○於104 年間,與賴建│f○○共同犯行使變造│120,000 │ │ │(本院改│光及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簡易判決│成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處刑程序│之犯意聯絡,由寅○○提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另行審結│其兒子吳O頡、女兒吳O鈞│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再由f○○交付在菲律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徵其價額。 │ │ │ │ │將編號EB0000000 、EB069 │ │ │ │ │ │6092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 │ │ │ │ │別更改為吳O頡、吳O鈞英│ │ │ │ │ │文姓名及換貼吳O頡、吳O│ │ │ │ │ │鈞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 │ │ │ │ │f○○交回寅○○向高雄美│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吳O頡│ │ │ │ │ │、吳O鈞入學手續,足生損│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賴建│ │ │ │ │ │光則向寅○○取得12萬元之│ │ │ │ │ │報酬。 │ │ │ ├──┼────┼────────────┼──────────┼───────┤ │ 9 │U○○ │U○○於103 年間,與賴建│f○○共同犯行使變造│70,000 │ │ │(本院改│光及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簡易判決│成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處刑程序│之犯意聯絡,由U○○提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另行審結│其兒子譚O霖、女兒譚O澐│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 │ │ │ │,再由f○○交付在菲律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賓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其價額。 │ │ │ │ │式將編號XX0000000 、XX1 │ │ │ │ │ │093058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分別更改為譚O霖、譚O澐│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譚O霖、譚│ │ │ │ │ │O澐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過f○○交回U○○向高雄│ │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譚O│ │ │ │ │ │霖、譚O澐入學手續,足生│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賴│ │ │ │ │ │建光向U○○取得7 萬元之│ │ │ │ │ │報酬。 │ │ │ ├──┴────┴────────────┴──────────┼───────┤ │合計 │536,000元 │ │ │ │ └───────────────────────────────┴───────┘ 附表三(f○○及K○○部分): ┌──┬────┬────────────┬──────────┬──────┬──────┐ │編號│姓名 │事實 │主文 │f○○沒收金│K○○沒收金│ │ │ │ │ │額 │額 │ ├──┼────┼────────────┼──────────┼──────┼──────┤ │ 1 │曾婉琳 │曾婉琳於102 年間,與陳玉│f○○共同犯行使變造│130,000 │40,000 │ │ │(業經檢│玲、f○○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參罪,│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曾婉琳提供其女兒陳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臻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 │料,再由K○○、f○○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不詳地點│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B75 │。 │ │ │ │ │ │6996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更改為陳O臻及換貼陳O臻│K○○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賴│特種文書罪,共參罪,│ │ │ │ │ │建光、K○○輾轉交回由曾│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婉琳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員申請陳O臻入學手續,足│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K○○向曾婉琳取得6 萬元│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4 萬5 千│ │ │ │ │ │ │元交付f○○,自己則取得│ │ │ │ │ │ │1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曾婉琳於103 年間,與陳玉│ │ │ │ │ │ │玲、f○○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曾婉琳提供其女兒陳O│ │ │ │ │ │ │伶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K○○、f○○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陳O伶及換貼陳│ │ │ │ │ │ │O伶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f○○、K○○輾轉交回│ │ │ │ │ │ │由曾婉琳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 │辦人員申請陳O伶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K○○向曾婉琳取得5 │ │ │ │ │ │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4 萬5 千元交付f○○,自│ │ │ │ │ │ │己則取得1 萬元報酬。 │ │ │ │ │ │ ├────────────┤ │ │ │ │ │ │曾婉琳於104 年間,與陳玉│ │ │ │ │ │ │玲、f○○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 │ │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 │ │ │,由曾婉琳提供其女兒陳O│ │ │ │ │ │ │瀚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料,再由K○○、f○○輾│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EC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姓名更改為陳O瀚及換貼陳│ │ │ │ │ │ │O瀚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過f○○、K○○輾轉交回│ │ │ │ │ │ │由曾婉琳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 │辦人員申請陳O瀚入學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性。K○○向曾婉琳取得5 │ │ │ │ │ │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4 萬元交付f○○,自己則│ │ │ │ │ │ │取得1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2 │黃春蓮 │黃春蓮於103 、104 年間,│f○○共同犯行使變造│45,000 │15,000 │ │ │(業經檢│與K○○、f○○及在菲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意聯絡,由黃春蓮提供其女│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兒許O桓照片及中華民國護│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 │ │ │ │ │照等資料,再由K○○、賴│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建光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追徵其價額。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編號XX0000000 號菲律賓護│K○○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許O桓之英│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文姓名及換貼許O桓相片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加以變造後,透過f○○、│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K○○輾轉交由黃春蓮向高│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許│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O桓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追徵其價額。 │ │ │ │ │ │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K○○向│ │ │ │ │ │ │黃春蓮取得6 萬元之報酬,│ │ │ │ │ │ │並將其中4 萬5 千元交付賴│ │ │ │ │ │ │建光,自己則取得1 萬5 千│ │ │ │ │ │ │元報酬。 │ │ │ │ ├──┼────┼────────────┼──────────┼──────┼──────┤ │ 3 │魏維明 │魏維明於102 年間,與陳玉│f○○共同犯行使變造│90,000 │30,000 │ │ │(業經檢│玲、f○○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魏維明委託其不知情之│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父親魏瑞航提供其女兒朱O│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 │ │ │ │綺、朱O瑄照片及中華民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K○○、│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f○○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徵其價額。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K○○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將編號EB0000000 、EB071 │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5158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別更改為朱O綺、朱O瑄之│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朱O綺、朱│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O瑄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 │透過f○○、K○○輾轉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由不知情之魏瑞航向高雄美│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朱O綺│徵其價額。 │ │ │ │ │ │、朱O瑄入學手續,足生損│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陳玉│ │ │ │ │ │ │玲向魏維明取得12萬元之報│ │ │ │ │ │ │酬,並將其中9 萬元交付賴│ │ │ │ │ │ │建光,自己則取得3 萬元報│ │ │ │ │ │ │酬。 │ │ │ │ ├──┼────┼────────────┼──────────┼──────┼──────┤ │ 4 │張瑋文 │張瑋文於97年間,與K○○│f○○共同犯行使變造│130,000 │50,000 │ │ │(業經檢│、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分) │由張瑋文提供其女兒洪O榆│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 │,再由K○○、f○○輾轉│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FF │。 │ │ │ │ │ │898876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更改為洪O榆之英文姓名及│K○○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換貼洪O榆之相片而加以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造後,透過f○○、K○○│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輾轉交由張瑋文向高雄美國│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洪O榆入│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正確性。K○○向張瑋文│ │ │ │ │ │ │取得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4 萬5 千元交付f○○,│ │ │ │ │ │ │自己則取得1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張瑋文於99年間,與K○○│ │ │ │ │ │ │、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 │ │ │ │ │張瑋文提供其兒子洪O洋照│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再由K○○、f○○輾轉交│ │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XX31 │ │ │ │ │ │ │7586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更改為洪O洋之英文姓名及│ │ │ │ │ │ │換貼洪O洋之相片而加以變│ │ │ │ │ │ │造後,透過f○○、K○○│ │ │ │ │ │ │輾轉交由張瑋文向高雄美國│ │ │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洪O洋入│ │ │ │ │ │ │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之正確性。K○○向張瑋文│ │ │ │ │ │ │取得6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 │ │ │ │ │ │中4 萬5 千元交付f○○,│ │ │ │ │ │ │自己則取得1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張瑋文於104 年間,與陳玉│ │ │ │ │ │ │玲、f○○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前行│ │ │ │ │ │ │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洪O│ │ │ │ │ │ │洋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 │ │ │ │ │ │意聯絡】,由張瑋文提供其│ │ │ │ │ │ │兒子洪O洋照片及中華民國│ │ │ │ │ │ │護照等資料,再由K○○、│ │ │ │ │ │ │f○○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將編號EC000000 0號菲律賓│ │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洪O洋之│ │ │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洪O洋之相│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賴建│ │ │ │ │ │ │光、K○○輾轉交由張瑋文│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 │ │ │ │ │ │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K○○向張瑋文取得6 萬│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4 萬元│ │ │ │ │ │ │交付f○○,自己則取得2 │ │ │ │ │ │ │萬元報酬。 │ │ │ │ ├──┼────┼────────────┼──────────┼──────┼──────┤ │ 5 │J○○ │J○○於99年間,與K○○│f○○共同犯行使變造│45,000 │5,000 │ │ │(業經檢│、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察官另為│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緩起訴處│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分) │由J○○提供其女兒郭O妤│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 │ │ │ │ │,再由K○○、f○○輾轉│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追徵其價額。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XX │ │ │ │ │ │ │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K○○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名更改為郭O妤之英文姓名│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及換貼郭O妤之相片而加以│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變造後,透過f○○、陳玉│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玲輾轉交由J○○向高雄美│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郭O妤入學│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徵其價額。 │ │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 │ │正確性。K○○向J○○取│ │ │ │ │ │ │得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4 萬5 千元交付f○○,自│ │ │ │ │ │ │己則取得5 千元報酬。 │ │ │ │ ├──┴────┴────────────┴──────────┼──────┼──────┤ │沒收 │440,000元 │140,000元 │ └───────────────────────────────┴──────┴──────┘ 附表四(亥○○、f○○及T○○部分): ┌───┬────┬────────────┬──────────┬──────┬──────┬──────┐ │編號 │家長姓名│事實(編號1 、7 其中96年│主文 │亥○○沒收金│f○○沒收金│T○○沒收金│ │ │ │間行為為公訴意旨,非本院│ │額 │額 │額 │ │ │ │認定之事實) │ │ │ │ │ ├───┼────┼────────────┼──────────┼──────┼──────┼──────┤ │ 1 │洪慧敏(│㈠公訴意旨: │亥○○共同犯行使變造│55,000 │80,000 │30,000 │ │ │業經檢察│洪慧敏於96年間,與亥○○│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官另為緩│、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起訴處分│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 │由洪慧敏提供其女兒黃O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再由亥○○、f○○輾轉│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額。 │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JJ │ │ │ │ │ │ │ │009243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更改為黃O萱及換貼黃O萱│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賴│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建光、亥○○輾轉交回由洪│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慧敏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 │員申請黃O萱入學手續,足│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亥○○向洪慧敏收取5 萬5 │T○○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4 萬│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元交付f○○,自己取得1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萬5 千元報酬(亥○○、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建光就上開被訴行使變造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種文書部分,不另為免訴諭│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 │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㈡本院認定之事實: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洪慧敏於101 年間,與林永│其價額。 │ │ │ │ │ │ │鎮、f○○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 │ │ │使變造之特種文書(即黃O│ │ │ │ │ │ │ │萱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 │ │ │ │ │ │ │,由洪慧敏提供其女兒黃O│ │ │ │ │ │ │ │萱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 │料,再由亥○○、f○○輾│ │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 │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 │ZI000000 0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黃O萱及換貼黃│ │ │ │ │ │ │ │O萱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 │ │ │ │ │ │ │過f○○、亥○○輾轉交回│ │ │ │ │ │ │ │由洪慧敏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 │ │辦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 │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 │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 │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 │ │ │確性。亥○○向洪慧敏取得│ │ │ │ │ │ │ │5萬5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 │4萬元交付f○○,自己取 │ │ │ │ │ │ │ │得1萬5千元報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洪慧敏於99年間,與亥○○│ │ │ │ │ │ │ │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 │ │ │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 │ │ │ │ │ │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 │ │ │ │ │ │洪慧敏提供其女兒黃O彤照│ │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 │再由亥○○、f○○輾轉交│ │ │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 │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L16 │ │ │ │ │ │ │ │1047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 │ │ │ │ │ │ │改為黃O彤及換貼黃O彤相│ │ │ │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 │ │ │由洪慧敏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 │ │辦人員申請黃O彤入學手續│ │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 │ │ │ │ │ │ │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 │ │ │ │ │ │ │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 │ │ │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 │ │ │性。亥○○向洪慧敏取得5 │ │ │ │ │ │ │ │萬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 │4 萬元交付f○○,自己取│ │ │ │ │ │ │ │得1 萬5 千元報酬。 │ │ │ │ │ ├───┼────┼────────────┤ │ │ │ │ │ 2 │洪慧敏(│洪慧敏於103 年間,與林永│ │ │ │ │ │ │業經檢察│鎮承前共同行使變造之特種│ │ │ │ │ │ │官另為緩│文書(即黃O彤菲律賓護照│ │ │ │ │ │ │起訴處分│)之【接續犯意聯絡】,由│ │ │ │ │ │ │) │洪慧敏提供其女兒黃O彤照│ │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 │再由亥○○邀集具有相同犯│ │ │ │ │ │ │ │意聯絡之【T○○】及其所│ │ │ │ │ │ │ │屬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 │ │ │ │ │ │ │成員加入後,將上開資料透│ │ │ │ │ │ │ │過亥○○、T○○輾轉交付│ │ │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 │ │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C100434│ │ │ │ │ │ │ │3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 │ │ │為黃O彤及換貼黃O彤相片│ │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 │、亥○○輾轉交回由洪慧敏│ │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 │ │ │ │ │ │ │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 │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 │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 │ │ │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亥○○向洪慧敏取得5 萬│ │ │ │ │ │ │ │5 千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 │ │ │ │ │ │ │萬元交付T○○,自己取得│ │ │ │ │ │ │ │2 萬5 千元之報酬。 │ │ │ │ │ ├───┼────┼────────────┼──────────┼──────┼──────┼──────┤ │ 3 │陳建宏(│陳建宏於97年間,與亥○○│亥○○共同犯行使變造│10,000 │40,000 │無 │ │ │業經檢察│、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官另為緩│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起訴處分│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由陳建宏提供其兒子陳O伸│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 │ │ │ │ │ │,再由亥○○、f○○輾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其價額。 │ │ │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 │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陳O│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伸之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伸│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過賴│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建光、亥○○輾轉交回由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建宏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員申請陳O伸入學手續,足│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其價額。 │ │ │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亥○○向陳建宏取得5 萬元│ │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4 萬元交│ │ │ │ │ │ │ │付f○○,自己取得1 萬元│ │ │ │ │ │ │ │報酬。 │ │ │ │ │ ├───┼────┼────────────┼──────────┼──────┼──────┼──────┤ │ 4 │王弘仁(│王弘仁於100 年間,與林永│亥○○共同犯行使變造│15,000 │40,000 │無 │ │ │業經檢察│鎮、f○○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官另為緩│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起訴處分│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由王弘仁提供其女兒王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詠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 │ │ │ │ │料,再由亥○○、f○○輾│,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追徵其價額。 │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 │ │ │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姓名更改為王O詠之英文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名及換貼王O詠之相片而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變造後,透過f○○、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永鎮輾轉交回由王弘仁向高│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王O詠│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其價額。 │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 │核之正確性。亥○○則向王│ │ │ │ │ │ │ │弘仁取得5 萬5 千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4 萬元交付賴建│ │ │ │ │ │ │ │光,自己取得1 萬5 千元之│ │ │ │ │ │ │ │報酬。 │ │ │ │ │ ├───┼────┼────────────┼──────────┼──────┼──────┼──────┤ │ 5 │陳美瑤(│陳美瑤於98年間,與亥○○│亥○○共同犯行使變造│35,000 │40,000 │30,000 │ │ │業經檢察│、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官另為緩│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起訴處分│變造之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由陳美瑤提供其女兒徐O│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涵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 │ │ │ │ │料,再由亥○○、f○○輾│,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追徵其價額。 │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 │ │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徐O涵之英文姓名及換貼徐│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O涵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透過f○○、亥○○輾轉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回由陳美瑤向高雄美國學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人員申請徐O涵入學手續,│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 │ │ │ │ │ │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其價額。 │ │ │ │ │ │ │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亥○○向陳美瑤收取5 萬│T○○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4 萬元│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交付f○○,自己取得1 萬│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元報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6 │陳美瑤(│陳美瑤於103 年間,與林永│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業經檢察│鎮承前共同行使變造之特種│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官另為緩│文書(即徐O涵菲律賓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起訴處分│)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其價額。 │ │ │ │ │ │) │陳美瑤提供其女兒徐O涵照│ │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 │再由亥○○邀集具有相同犯│ │ │ │ │ │ │ │意聯絡之【T○○】及其所│ │ │ │ │ │ │ │屬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 │ │ │ │ │ │ │員加入後,將上開資料透過│ │ │ │ │ │ │ │亥○○、T○○輾轉交付在│ │ │ │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 │ │ │ │ │ │ │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 │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 │ │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徐O涵之英│ │ │ │ │ │ │ │文姓名及換貼徐O涵之相片│ │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T○○│ │ │ │ │ │ │ │、亥○○輾轉交回由陳美瑤│ │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 │ │ │ │ │ │ │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 │ │ │ │ │ │ │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 │ │ │ │ │ │ │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 │ │ │ │ │ │ │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林│ │ │ │ │ │ │ │永鎮向陳美瑤收取5 萬5 千│ │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3 萬元│ │ │ │ │ │ │ │交付T○○,自己取得2 萬│ │ │ │ │ │ │ │5 千元之報酬。 │ │ │ │ │ ├───┼────┼────────────┼──────────┼──────┼──────┼──────┤ │ 7 │林季慧(│林季慧於100 年間,與林永│亥○○共同犯行使變造│55,000 │80,000 │30,000 │ │ │業經檢察│鎮、f○○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官另為緩│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起訴處分│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由林季慧提供其女兒黃O│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 │悌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 │料,再由亥○○、f○○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額。 │ │ │ │ │ │ │UU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 │ │ │姓名更改為黃O悌之英文姓│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名及換貼黃O悌之相片而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 │ │ │ │ │以變造後,透過亥○○、賴│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建光輾轉交回由林季慧向高│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黃O悌│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核之正確性。亥○○向林季│ │ │ │ │ │ │ │慧收取5 萬5 千元之報酬,│T○○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並將其中4 萬元交付f○○│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自己取得1 萬5 千元之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林季慧於96年間,與亥○○│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 │、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其價額。 │ │ │ │ │ │ │由林季慧提供其兒子黃O寬│ │ │ │ │ │ │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 │,再由亥○○、f○○輾轉│ │ │ │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 │ │ │團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 │ │ │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MM │ │ │ │ │ │ │ │370372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 │ │ │更改為黃O寬之英文姓名及│ │ │ │ │ │ │ │換貼黃O寬之相片而加以變│ │ │ │ │ │ │ │造後【以上96年間變造特種│ │ │ │ │ │ │ │文書行為為公訴意旨,經本│ │ │ │ │ │ │ │院不另為免訴諭知,非本院│ │ │ │ │ │ │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透過│ │ │ │ │ │ │ │亥○○、f○○輾轉交回由│ │ │ │ │ │ │ │林季慧於97年8月12日向高 │ │ │ │ │ │ │ │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黃O寬│ │ │ │ │ │ │ │入學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 │ │ │ │ │ │ │律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 │ │ │ │ │ │ │政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 │ │ │ │ │ │ │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 │ │ │ │ │ │ │核之正確性。亥○○向林季│ │ │ │ │ │ │ │慧收取5萬5千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4萬元交付f○○, │ │ │ │ │ │ │ │自己取得1萬5千元之報酬。│ │ │ │ │ ├───┼────┼────────────┤ │ │ │ │ │ 8 │林季慧(│林季慧於103 年12月間,與│ │ │ │ │ │ │業經檢察│亥○○承前共同行使變造之│ │ │ │ │ │ │官另為緩│特種文書(即黃O寬菲律賓│ │ │ │ │ │ │起訴處分│護照)之【接續犯意聯絡】│ │ │ │ │ │ │) │,由林季慧提供其兒子黃O│ │ │ │ │ │ │ │寬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 │ │ │料,再由亥○○邀集具有相│ │ │ │ │ │ │ │同犯意聯絡之【T○○】及│ │ │ │ │ │ │ │其所屬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 │ │ │ │ │ │ │成員加入後,將上開資料透│ │ │ │ │ │ │ │過亥○○、T○○輾轉交付│ │ │ │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 │ │ │ │ │ │ │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U103823│ │ │ │ │ │ │ │9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 │ │ │為黃O寬之英文姓名及換貼│ │ │ │ │ │ │ │黃O寬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 │,透過T○○、亥○○輾轉│ │ │ │ │ │ │ │交回由林季慧向高雄美國學│ │ │ │ │ │ │ │校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 │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 │ │ │ │ │ │ │之正確性。亥○○則向林季│ │ │ │ │ │ │ │慧收取5 萬5 千元之報酬,│ │ │ │ │ │ │ │並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取得2 萬5 千元之報│ │ │ │ │ │ │ │酬。 │ │ │ │ │ ├───┼────┼────────────┼──────────┼──────┼──────┼──────┤ │ 9 │子○○(│子○○於99年間,與亥○○│亥○○共同犯行使變造│20,000 │75,000 │無 │ │ │業經檢察│、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官另為緩│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起訴處分│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由子○○提供其兒子余O霖│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 │ │ │ │ │料,再由亥○○、f○○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其價額。 │ │ │ │ │ │ │詳方式將編號XX0000000 號│ │ │ │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余│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O霖之英文姓名及換貼余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霖之相片而加以變造後,透│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過f○○、亥○○輾轉交回│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由子○○向高雄美國學校人│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員申請余O霖入學手續,足│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追徵其價額。 │ │ │ │ │ │ │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亥○○則向子○○收取6 萬│ │ │ │ │ │ │ │元之報酬,並將其中4 萬元│ │ │ │ │ │ │ │交付f○○,自己則取得2 │ │ │ │ │ │ │ │萬元之報酬。 │ │ │ │ │ ├───┼────┼────────────┤ │ │ │ │ │ 10 │子○○(│子○○於104 年間,與賴建│ │ │ │ │ │ │業經檢察│光承前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 │ │ │ │ │ │官另為緩│(即余O霖菲律賓護照)之│ │ │ │ │ │ │起訴處分│【接續犯意聯絡】,由余惠│ │ │ │ │ │ │) │玉提供其兒子余O霖之照片│ │ │ │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 │ │ │ │ │ │ │由f○○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 │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 │編號EB0000000 號菲律賓護│ │ │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余O霖之英│ │ │ │ │ │ │ │文姓名及換貼余O霖之相片│ │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f○○│ │ │ │ │ │ │ │交回由子○○向高雄美國學│ │ │ │ │ │ │ │校人員申請余O霖入學【護│ │ │ │ │ │ │ │照屆期更新】手續,足生損│ │ │ │ │ │ │ │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有人│ │ │ │ │ │ │ │、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之正│ │ │ │ │ │ │ │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賴建│ │ │ │ │ │ │ │光向子○○取得3 萬5 千元│ │ │ │ │ │ │ │之報酬。 │ │ │ │ │ ├───┼────┼────────────┼──────────┼──────┼──────┼──────┤ │ 11 │蘇秀朵(│蘇秀朵於99年間,與亥○○│亥○○共同犯行使變造│55,000 │80,000 │30,000 │ │ │業經檢察│、f○○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官另為緩│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起訴處分│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由蘇秀朵提供其兒子曾O仁│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曾O軒照片及中華民國護│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 │ │ │ │ │ │照等資料,再由亥○○、賴│,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建光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境│追徵其價額。 │ │ │ │ │ │ │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 │ │ │編號XX0000000 、XX36536 │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64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更改為曾O仁、曾O軒及分│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別換貼曾O仁、曾O軒相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而加以變造後,透過f○○│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亥○○輾轉交回由蘇秀朵│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 │ │ │ │ │ │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申請曾│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O仁、曾O軒入學手續,足│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照之所│其價額。 │ │ │ │ │ │ │有人、菲律賓政府管理護照│ │ │ │ │ │ │ │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學校對│T○○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亥○○向蘇秀朵收取11萬元│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之報酬,並將其中8 萬元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付f○○,自己取得3 萬元│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報酬。 │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12 │蘇秀朵(│蘇秀朵於104 年間,與林永│ │ │ │ │ │ │業經檢察│鎮承前共同行使變造之特種│ │ │ │ │ │ │官另為緩│文書(即曾O軒菲律賓護照│ │ │ │ │ │ │起訴處分│)之【接續犯意聯絡】,由│ │ │ │ │ │ │) │蘇秀朵提供其兒子曾O軒照│ │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 │再由X○○邀集具有相同犯│ │ │ │ │ │ │ │意聯絡之【T○○】及其所│ │ │ │ │ │ │ │屬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加入,│ │ │ │ │ │ │ │並將上開資料透過亥○○、│ │ │ │ │ │ │ │T○○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菲律賓│ │ │ │ │ │ │ │境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 │ │ │將編號ZZ000000 0號菲律賓│ │ │ │ │ │ │ │護照上姓名改為曾O軒及換│ │ │ │ │ │ │ │貼曾O軒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 │,透過T○○、亥○○輾轉│ │ │ │ │ │ │ │交回由蘇秀朵向高雄美國學│ │ │ │ │ │ │ │校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 │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 │ │ │之正確性。亥○○向蘇秀朵│ │ │ │ │ │ │ │收取5 萬5 千元之報酬,並│ │ │ │ │ │ │ │將其中3 萬元交付T○○,│ │ │ │ │ │ │ │自己取得2 萬5 千元之報酬│ │ │ │ │ │ │ │。 │ │ │ │ │ ├───┼────┼────────────┼──────────┼──────┼──────┼──────┤ │13 │辰○○ │辰○○於98年間,與亥○○│亥○○共同犯行使變造│50,000 │120,000 │30,000 │ │ │(本院改│、f○○及在菲律賓變造護│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簡易判決│照集團不詳成員基於變造特│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處刑程序│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吳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另行審結│慧提供其三女兒黃O蓁、四│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女兒黃O郡、兒子黃O鈞照│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再由亥○○、f○○輾轉交│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其價額。 │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 │,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f○○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黃O│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蓁、黃O郡、黃O鈞英文姓│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名及換貼黃O蓁、黃O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黃O鈞相片而加以變造後,│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透過f○○、亥○○輾轉交│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 │ │ │ │ │回辰○○持變造之黃O鈞菲│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律賓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承辦人員申請黃O鈞入學手│徵其價額。 │ │ │ │ │ │ │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賓護│ │ │ │ │ │ │ │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府管│T○○共同犯行使變造│ │ │ │ │ │ │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美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確性。亥○○則收取每本5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萬元之報酬,共計15萬元,│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並將其中12萬元交付f○○│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 │ │ │ │ │ │,自己則取得3 萬元報酬。│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14 │辰○○ │辰○○於103 年間,與林永│ │ │ │ │ │ │(本院改│鎮承前共同行使變造之特種│ │ │ │ │ │ │簡易判決│文書(即黃O鈞菲律賓護照│ │ │ │ │ │ │處刑程序│)之【接續犯意聯絡】,由│ │ │ │ │ │ │另行審結│辰○○提供其兒子黃O鈞照│ │ │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 │ │ │再由亥○○邀集具有相同犯│ │ │ │ │ │ │ │意聯絡之【T○○】及其所│ │ │ │ │ │ │ │屬詐騙集團成員,將上開資│ │ │ │ │ │ │ │料透過亥○○、T○○輾轉│ │ │ │ │ │ │ │交付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 │ │ │ │ │ │ │成員於菲律賓境內不詳地點│ │ │ │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U1038│ │ │ │ │ │ │ │14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 │ │ │ │ │ │ │改為黃O鈞英文姓名及換貼│ │ │ │ │ │ │ │黃O鈞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 │ │ │透過T○○、亥○○輾轉交│ │ │ │ │ │ │ │回辰○○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 │ │辦人員辦理【護照屆期更新│ │ │ │ │ │ │ │】手續,足生損害於原菲律│ │ │ │ │ │ │ │賓護照之所有人、菲律賓政│ │ │ │ │ │ │ │府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高雄│ │ │ │ │ │ │ │美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 │ │ │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亥○○取│ │ │ │ │ │ │ │得5 萬元之報酬,並將其中│ │ │ │ │ │ │ │3 萬元交付T○○,自己取│ │ │ │ │ │ │ │得2 萬元之報酬。 │ │ │ │ │ ├───┴────┴────────────┴──────────┼──────┼──────┼──────┤ │合計 │295,000 │555,000 │150,000 │ └────────────────────────────────┴──────┴──────┴──────┘ 附表五 ┌──┬───────┬────────┬──────┬──────────────────┐ │1 │趙O庭菲律賓第 │Y○○ │原扣押編號 │ │ │ │ZZ0000000號護 │(被告,起訴書附 │9-81-1 │ │ │ │照1本 │表一編號117) │ │ │ ├──┼───────┤ ├──────┼──────────────────┤ │2 │趙O丞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 │ZZ0000000號護 │ │9-81-2 │ │ │ │照1本 │ │ │ │ ├──┼───────┼────────┼──────┼──────────────────┤ │3 │郭O逸菲律賓第 │午○○ │原扣押編號 │ │ │ │LA0000000號護 │(被告,起訴書附 │9-27-1 │ │ │ │照1本 │表一編號129) │ │ │ ├──┼───────┤ ├──────┼──────────────────┤ │4 │郭O賢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 │ZZ0000000號護 │ │9-27-2 │ │ │ │照1本 │ │ │ │ ├──┼───────┼────────┼──────┼──────────────────┤ │5 │吳O寬菲律賓第 │丑○○ │原扣押編號 │ │ │ │NN0000000號護 │(被告,起訴書附 │9-108 │ │ │ │照1本 │表一編號14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