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58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宗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聲他字第17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宗興(下稱聲明異議人)數罪併罰先後有二裁定定應執行,分別為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及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因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將前開2案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雄檢榮屹110執聲他1717字第1100066364號函回覆稱礙難准許,聲明異議人對上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386條規定:「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次按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然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不應侷限於已核發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意旨參照),倘檢察官否准聲請,受刑人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三、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同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裁定、109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判決均併同此旨)。
四、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3月確定(詳附表一,下稱甲案),聲明異議人另因竊盜、肇事逃逸、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詳附表二,下稱乙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卷宗,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聲明異議人於110年8月24日聲請就前揭甲案、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雄檢榮屹110執聲他1717字第1100066364號函回覆以,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一情,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執聲他字第1717號卷宗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所犯前揭乙案中,最初判決確定之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62、1246號,即附表二編號1、2),係在109年1月3日判決確定一節,業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然聲明異議人所犯前揭甲案即附表一所示之各罪,並非全部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9年1月3日前所為,即不能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再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及裁定意旨,附表一所示各罪既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更不能就附表一所示之罪中,犯行在109年1月3日前所為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抽出,重複再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故檢察官以此發函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是以,聲明異議人以此為由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檢察官前揭執行指揮,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 年2 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42號 109 年6 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42號 109 年7 月22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 年1 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43號 109 年7 月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43號 109 年8 月5 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9 年1 月19日1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43號 109 年7 月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43號 109 年8 月5 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8 年12月30日11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11號 109 年9 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11號 109 年10月21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9 年3 月6 日17時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11號 109 年9 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11號 109 年10月21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9 年1 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7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9 月2 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9 年2 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7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9 月2 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9 年2 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7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9 月2 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9 年1 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7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9 月2 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 年2 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7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9 月2 日 11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 年3 月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7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 號 109 年9 月2 日 備註 1.編號2 至3 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2.編號4 至5 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3.編號6 至9 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4.編號10至11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8 月 107 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62 、1246號 108 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62 、1246號 109 年1 月3 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7 月 108 年5 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62 、1246號 108 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62 、1246號 109 年1 月3 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8 年6 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71 號 109 年3 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71 號 109 年3 月31日 4 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1 年4 月 108 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109 年度易字第169 號(聲請書誤載為109 年度交簡字第39號等,應予更正) 109 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109 年度易字第169 號 110 年1 月6 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108 年7 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109 年度易字第169 號 109 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109 年度易字第169 號 110 年1 月6 日 6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08 年5 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109 年度易字第169 號 109 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109 年度易字第169 號 110 年1 月6 日 備註 1.編號1 至2之罪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2.編號4至5 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 月